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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及委員會組織具有下列特色︰

  1. 委員會的運作採合議制。由於公平交易法是一部法理頗高的財經法規,為能充分考量、融 合各方意見,使相關案件的處理,均能符合立法的要求,公平會採合議制,為行政院各委 員會中,極少數採合議制的委員會。
  2. 公平會置委員7人,均為專任,任期4年,並採交錯任期制,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 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任命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3. 委員須超出黨派之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政黨活動影響。
  4. 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1/2。
  5. 委員的任用,應具有法律、經濟、財稅、會計或管理等相關學識及經驗。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7-05-23 15: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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