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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案

係指檢舉人對於可能違反本會主管法規之情事,以書面(包括電子郵件或傳真等)或言詞(經作成紀錄或反映單)具體陳述事實,向本會具名檢舉或由他機關移來具名之檢舉案件。依處理結果分為:

(一)行政處分:係指檢舉案件,經本會認定被檢舉對象違反本會主管法規,經本會作成處分決定並製發處分書,或給予警示函者。

(二)不處分:係指檢舉案件,被檢舉對象未被認定違反本會主管法規者。

(三)停止審議:係指檢舉之事實,非屬本會主管業務、或依本會與他機關之協議移送他機關處理者、或其他程序不符之案件。

  1. 停止審議理由:(1)刑事案件(2)民事案件(3)他機關職掌(4)程序不符(例如反映單位撤回申訴或未依規定補送資料、無法與反映單位聯絡、被檢舉者身分不符本會主管法規規定)(5)其他(無法歸入前四項者)。
  2. 停止審議結果:(1)函復(2)存查(3)移他機關辦理。

(四)終止調查:係指依公平法第28條規定,本會對事業涉有違反公平法之行為進行調查時,事業已履行其承諾,採取具體措施停止並改正涉有違法之行為,本會決定終止該案調查。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22-03-10 15:3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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