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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商也是傳銷法令規範的對象

小杜聽說旁線的體系領導人因向下線傳銷商吹噓獎金制度而遭到檢舉,事後並經公平會約談、處分。小杜心想:「政府不是只管傳銷公司嗎?怎麼連傳銷商也會遭受處罰?」……

(解析)
如果我們有心去看看公平會十多年來對於傳銷產業的規範,其實可以很清楚的看到政府用以維護傳銷市場秩序的法令——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主要是在規範傳銷公司,並藉此維護傳銷市場秩序,以達到保障傳銷商權益的目的。然而,我們知道要維護傳銷市場秩序,光靠規範傳銷公司是不夠的,因此,構成傳銷市場的主要成員「傳銷商」,也應該是傳銷法令所該規範的對象,所以在條文當中自然也會有規範傳銷商責任的規定出現。然而在實務上我們很少看到公平會對傳銷商進行處分的違法案例,導致部分傳銷商漸漸淡忘了自己同樣也是受傳銷法令規範的對象。

由於最基層的傳銷商是傳銷法令主要保護的對象,因此當我們提到關於傳銷商的法律責任時,主要的規範重點便集中在開始從事銷售或招攬的上線傳銷商身上(所以基於消費目的而加入傳銷組織或購買商品的傳銷商,原則並不是傳銷法令的規範對象),而隨著每個上線傳銷商推廣銷售或推薦的過程中,相對應的法令便規範著每個上線傳銷商所從事的傳銷行為。

當我們從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的規範來看,一如前面提到的,傳銷法令對於傳銷商的規範,乃是對應於傳銷商每個從事推廣銷售或推薦的傳銷行為上,因此,當傳銷商開始對外招攬下線時,相關的法律規範便隨即產生。例如: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時,不得就前項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這裡所提到的「前項事項」指的是傳銷公司在傳銷商加入時,應該要告知(或是簽約)的內容(包括有: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傳銷相關法令、傳銷商應負之義務與負擔、退出計畫或組織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商品或服務有關事項、多層次傳銷事業依第21條第3項後段或第24條規定扣除買回商品或服務之減損價值者,其計算方法、基準及理由等),由於這些內容的說明或告知責任是在傳銷公司身上,因此法令要求的是傳銷商要「據實說明」,否則如對於相關內容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時,則將違反相關的法令規定。

所以傳銷商若真要避免在招攬過程中涉及相關法律責任,最起碼應該先把這些內容熟記,且不誇示的忠實說明。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4-02-25 10: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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