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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業務資訊多層次傳銷認識多層次傳銷沒有發票仍然可以辦理退出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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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發票仍然可以辦理退出退貨

小杜對於旁線體系經營一年以來竟可創下零退貨的紀錄嘖嘖稱奇,後來聽說該體系一開始便告訴新加入者,為表示自己從事傳銷必能成功的決心,且鐵定不會退貨的,故進貨時就將手邊的進貨單據及發票給撕毀了……

(解析)依照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第21條規定,傳銷商可以在加入後30日內向傳銷公司辦理解除或終止契約退還商品;即便超過30日之後也可以向傳銷公司主張終止契約,但仍應注意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6個月即不得要求退貨。換句話說,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賦予傳銷商最大的權利,即是可以向傳銷公司主張解除或終止參加契約退出傳銷組織,並辦理退貨。如果傳銷公司雖沒有拒絕受理傳銷商提出的退出退貨,但卻在傳銷商要辦理退出退貨之時,以不當方式進行刁難或阻撓,則屬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3條第1項所規範「以不當方式阻撓傳銷商辦理退出退貨」的傳銷禁止行為。

當然,傳銷公司將商品販售出去之後,因為已經將此部分列入銷貨收入,且相關上線傳銷商的獎金也已發出,總不希望事後有傳銷商要求辦理退出退貨,而導致事後的損失與繁瑣的程序,因此實務上便曾發生傳銷公司利用行政程序(如傳銷商退貨要上線陪同)或以技術性方式(預告將以高額價值減損表扣除退貨款項)來阻撓傳銷商辦理退出退貨。然而除了傳銷公司之外,另外最可能發生阻撓傳銷商辦理退出退貨的主體,莫過於是此傳銷商直屬體系的上線了。

從現實面來說,上線傳銷商於下線辦理退貨後,除了曾因相關進貨領取的獎金將遭追回外,若進一步影響到個人晉升的業績或聘級時,則更是進一步造成上線傳銷商阻撓下線辦理退出退貨的誘因。因此,除了前面提到對於傳銷公司的規範外,同條第1項規定規範主體亦包含上線傳銷商在內。當上線傳銷商再招募下線加入時,為避免事後下線辦理退出退貨要求下線撕毀出貨單據及發票等足以造成或增加事後向傳銷公司辦理退出退貨困難,則可能被認為是以不當方式阻撓下線辦理退出退貨。

實務上,傳銷公司在處理傳銷商辦理退出退貨之際,為便於釐清相關貨品之買賣情形及便利稅捐後續之處理問題,往往事先於契約中約定傳銷商退出時應檢附包括發票等相關書面資料,倘這些約定內容不是藉以阻撓傳銷商退出傳銷組織及退貨事宜的話,或可認屬便利傳銷公司處理退出退貨之契約約定事項。

重要的是,傳銷商雖然在辦理退出退貨時未能檢具發票,傳銷公司仍不能強制以傳銷商未具發票為由而拒絕辦理退貨,但若因此造成傳銷公司受有損害,則不妨可以民事途徑主張權益;惟在這之前,傳銷公司仍應正視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賦予傳銷商得隨時辦理退出退貨的權利。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4-03-31 10: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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