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聯合行為之「行為主體」與「以年度銷售金額作為裁罰基準」的實務見解分析
本文觀察近20年來行政法院關於聯合行為主體的認定,多循法律上對事業之定義切入,如屬公司或商號等商業組織者,則再進一步分析其間的競爭關係,其次,對於合資事業,如與其投資公司均有參與聯合行為,則皆論斷為聯合行為的主體,但對於涉及關係企業時,並未真正判斷從屬公司有無獨立的營業決策空間,而逕認是控制公司的行為...<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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