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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新聞稿</title>
<link>
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index.aspx
</link>
<description>新聞稿</description>
<pubDate>Tue, 28 Apr 2026 13:42:27 GMT</pubDate>
<item>
<title>引進並實施外國多層次傳銷未事先報備，公平會再開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415]]></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5年4月22日第1799次委員會議通過，王君引進並實施外國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未於開始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王君於113年7月加入成為外國傳銷事業「Retra Global,Inc.」(即美商瑞丰股份有限公司)香港會員，並透過電話招募臺灣民眾加入其下線傳銷組織，已領取直接獎金及指導獎金等。
       經查美商瑞丰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制度之傳銷組織計有Star(明日之星)、Bronze(銅級)、Silver(銀級)、Gold(金級)、Sapphire(藍寶石)、Emerald(綠寶石)、Ruby(紅寶石)、Diamond(鑽石)、Platinum(白金)及Ambassador(大使)等10個層級；其獎金項目除有直接獎金外，尚可領取下線第1代「直接獎金」的30％、領取第2代「直接獎金」的20％、領取第3代「直接獎金」的10％之指導獎金，以及團隊獎金等，前述經營模式具有多層級抽佣關係及團隊計酬特徵，屬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條規定之多層次傳銷。
       公平會指出，王君招募臺灣民眾參加美商瑞丰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傳銷計畫或組織，並對外辦理活動推廣銷售Retra商品，屬引進並實施外國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之行為，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4條第2項規定視為多層次傳銷事業，但未於開始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
       公平會表示，民眾已因引進或實施外國多層次傳銷事業的組織或計畫，未於實施前報備遭罰之案例頗多，為避免觸法遭罰，再次重申應依規定於實施前完成報備手續，方可合法從事傳銷業務。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21 Apr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電機技師公會訂定「竣工檢查報告」收費標準，遭警示!</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416]]></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4月22日第1799次委員會議通過，電機技師公會藉由理監事會議決議，訂定及調整「竣工檢查報告」之收費標準，足以影響相關市場供需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禁止規定。
       公平會表示，依電信管理法等相關法規，建築物電信設備施工完成後應申請審驗，起造人申請審驗時須檢附由建築師或專業技師(電機技師或電子技師)出具之「竣工檢查報告」。電機技師公會的前身電機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於99年間訂定「竣工檢查報告收費基準表」。電機技師公會於102年間，將收費標準調整為3,000元至16,000元之區間。
       公平會指出，電機技師公會訂定及調整「竣工檢查報告」收費標準的行為，足以影響電機技師辦理電信設備竣工檢查業務之市場供需功能，已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禁止規定。惟考量其於接獲公平會的調查函前已著手檢討收費參考表之適法性，並於調查中立即主動廢止等情，故予以警示。
       公平會提醒，同業公會應尊重市場機制，不得干預會員自由決定收費。同業公會訂定之「收費標準」，即使只是建議或參考性質，仍有聯合行為的高度風險，應該避免。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21 Apr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宣稱「業界唯一」廣告期間已不是唯一仍持續刊登涉不實，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411]]></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5年4月15日第1798次委員會議通過，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網站銷售「廚下雙溫淨熱飲P0583A」商品，廣告刊載「業界唯一，淨水+熱水兩機合一」，因廣告期間已有同業之商品亦有此功能，因與事實不符，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櫻花公司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前述廣告宣稱讓人認為櫻花公司銷售的淨水器是市面上唯一具有淨水及熱水二機合一功能的商品。但經調查後發現，櫻花公司在111年5月商品廣告刊登時，市面上確無其他業者推出類似商品，但112年9月開始已有競爭同業對外宣傳行銷具有相同功能的商品，因此在112年9月以後，櫻花公司在廣告刊載期間持續宣稱「業界唯一，淨水+熱水兩機合一」，已非唯一具有此功能之商品，其廣告已有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唯一」用語涉及同業間比較，尤其市面上相同功能之產品，應注意廣告刊載期間是否有其他因素及條件改變進而影響廣告內容的真實性，並確保廣告呈現內容與實際情形相符，避免違法影響商譽。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Wed, 15 Apr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廣告宣稱「獨家」、「唯一」、「專利」應詳查，避免廣告不實挨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412]]></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5年4月15日第1798次委員會議通過，叡亞環保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網站銷售「極煦淨熱合一奈濾淨水器」商品，廣告刊載「市場獨家，只需一台就把淨水器+儲熱機合而為一」、「業界唯一儲熱式調溫 快速切換四種溫度」、「獨家專利奈濾膜過濾精度高達0.001微米(1奈米)」，惟因同業已有相同功能之產品，其廣告內容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叡亞公司30萬元罰鍰。
       經公平會調查，叡亞公司在112年9月開始對外宣傳行銷上述淨水器商品時，競爭同業早在111年5月已有推出同樣具備淨水加儲熱二合一機型及含有4種溫度控制功能的淨水器商品；另外，叡亞公司雖曾獲有「奈濾膜」專利，但該專利於廣告刊登前即已到期失效。因此，叡亞公司商品廣告宣稱「市場獨家，只需一台就把淨水器+儲熱機合而為一」、「業界唯一儲熱式調溫 快速切換四種溫度」、「獨家專利奈濾膜過濾精度高達0.001微米(1奈米)」等內容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業者為吸引消費者購買商品，如果要在廣告中使用「獨家」或最高等級用語，應善盡查證與真實表示的義務，而廣告宣稱商品獲有專利，也要持續注意專利到期之期間，並隨時更新相關資訊，以免因內容與事實不符而觸法受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Wed, 15 Apr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海有、凱旋及滿天星等航運布馬線共同排班，違反聯合行為禁止規定紅線！</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413]]></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115年4月15日第1798次委員會議通過，海有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凱旋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及滿天星航運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事業營運布袋至澎湖馬公航線，因合意共同排班已構成聯合行為，各處海有航運、凱旋海運及滿天星航運各10萬元，總計30萬元罰鍰。

       公平會調查發現，海有航運、凱旋海運及滿天星航運為「布袋－馬公」航線之客輪業者，為避免彼此間在同時段競相發航，導致各家航運公司船舶載客率降低，自108年起協議共同航班協調，並由3家事業實際負責人合資設立伍吉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由該公司協助排定海有航運、凱旋海運及滿天星航運之航班次以及拆分其等聯營航班船票銷售帳款事務，是為實施聯合排班限制船舶客運服務之數量。該3家事業在「布袋-馬公」航線船舶運送市場占有率約在5成至6成區間，共同排班的行為足以影響「布袋-馬公」船舶運送服務市場功能，依法予以處分。

       公平會呼籲，聯合行為為執行公平交易法查察的重點，業者切勿共同協議決定商品或服務的價格及數量，避免觸法。另如果業者倘有符合公平法第15條第1項但書各款事由所定情形，應於實施聯合行為前向公平會提出例外許可申請，將可避免違法遭罰。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Wed, 15 Apr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傳銷事業名稱變更生效後，要在15日內報備!</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410]]></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5年4月15日第1798次委員會議通過，全球真愛聯合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事業名稱，未依法定期限向該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全球真愛公司於110年7月以事業名稱「全球聯合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114年8月20日獲准名稱變更為「全球真愛聯合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惟遲至同年10月15日始向該會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多層次傳銷事業名稱應於變更生效後「15日」內，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規定，檢具載明法定事項之文件、資料向該會報備，以避免違法遭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14 Apr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玉山金控併購三商美邦人壽，公平會點頭放行!</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402]]></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115年4月8日第1797次委員會議決議，玉山金控與三商美邦人壽結合，尚無顯著的限制競爭疑慮，故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玉山金控擬透過股份轉換的方式取得三商美邦人壽全部已發行股份，並納入其金融控股體系中，因2家公司營業額均達到公平交易法規定之結合申報門檻，且無同法第12條除外規定適用情形，玉山金控依法向公平會申報結合。
       公平會指出，玉山金控所屬子公司營業項目主要為銀行業及證券業等，而三商美邦人壽為經營人身保險業；玉山銀行經營保險代理人業務，屬保險業下游銷售通路，結合後玉山金控將同時跨足保險商品與銷售通路。因此，本案兼具多角化結合及垂直結合的型態。
       在垂直結合部分，公平會經分析三商美邦人壽透過玉山銀行銷售保險商品之保費收入，及玉山銀行銷售三商美邦保險商品所獲佣金收入，認為兩者結合不致增加垂直封鎖之經濟誘因；另我國保險市場結構分散，上下游業者眾多且銷售通路多元，結合後不致有市場封鎖或排除其他競爭者的疑慮。
       在多角化結合部分，公平會經考量法令管制改變、技術進步、參與結合事業原有跨業發展計畫等因素，認為玉山金控與三商美邦人壽結合並未顯著改變市場競爭的態勢。
       綜合以上之審查，公平會認為本案結合並無顯著限制競爭不利益，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07 Apr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大風力」「超長續航」手持風扇誇大效能，遭罰10萬元</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403]]></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5年4月8日第1797次委員會議通過，銘佑利有限公司於蝦皮購物網站銷售手持風扇商品，廣告刊載「10000mAh」、「19m/s大風力」、「40H超長續航」，未加以查驗而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前揭商品廣告整體予人印象為該商品電池容量高達10,000毫安培小時，續航力高於其他電池容量低於10,000毫安培小時之同類型商品，且可使用達40小時、風速達每秒19公尺。但經公平會調查後，商品包裝及說明書標示電池容量為3,600毫安培小時、工作時間為2至15小時，且查交通部中央氣象署資料顯示風速每秒19公尺相當於8級風已達輕度颱風下限，迎風前進困難，且賣家表示廣告素材是抓取網路上圖片，未再為查驗。因此，經綜合考量該商品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該商品品質產生錯誤認知，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
        公平會提醒業者，刊登廣告引用數據，應確保其具有客觀公正之科學或實驗依據，尤其引用供應商或其他網站資訊資料時，要先查證廣告宣稱是否與事實相符，才能避免違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07 Apr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防霾紗窗廣告不應拿別人的實績來宣稱，廣告不實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399]]></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5年4月1日第1796次委員會議通過，宇大科技材料有限公司銷售「GreenWeb防霾紗窗」商品，廣告刊載之建案「帝景」並未採用而與事實不符，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宇大公司網站簡報刊載「採用建案分享」中列有「帝景」，予人整體印象為採用案關商品之建案包括「帝景」系列建案。經公平會調查，宇大公司為案關商品總代理良展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授權經銷商，良展公司雖曾與「帝景」系列建案的建商簽訂採購意向書，但最終該建商並未採用案關商品，所以宇大公司在113年廣告時表示「帝景」建案已使用GreenWeb防霾紗窗與事實不符，足以引起一般或相關大眾對宇大公司營業實績產生錯誤認知，影響消費者對該公司案關商品品質之評價，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
       公平會提醒，銷售商品的廣告應確保廣告內容真實性，刊載前應確實查證，避免宣稱錯誤而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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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31 Mar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公平會已連續三年榮獲Concurrences年度反托拉斯寫作獎！</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398]]></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繼2024年、2025年榮獲Concurrences年度反托拉斯寫作獎（Antitrust Writing Awards）之後，今年(2026年)再度以「事業因應環境永續涉及聯合行為的參考指引」獲得該獎項的肯定。
       公平會指出，本次獲獎之「事業因應環境永續涉及聯合行為之參考指引」，訂定的緣起乃是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及臺灣「2050淨零排放目標」，國內事業在推動綠色能源轉型的過程中，會憂慮彼此合作是不是會觸犯公平交易法，公平會為排除事業違法的風險及疑慮，以提升事業韌性及策略的自主性，主動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事業進行意見諮詢並研析修正後，於2025年2月正式發布指引。
       公平會進一步表示，該指引以「清楚」、「簡潔」、「白話」為原則，讓事業容易依據指引內容評估風險。尤其公平會也設計了自我評估檢查清單，讓事業可透過簡單的步驟，快速自我檢視永續作為是否遵法、合規，而成為該指引的最大亮點，有興趣的讀者，可參閱網站：https://www.ftc.gov.tw/upload/24be5431-a2a3-4e5e-8966-a52d9394290f.pdf。
       本獎項是由國際知名競爭法出版商Concurrences創立，其旨在促進競爭法領域研究，並推動法律與經濟領域之競爭倡議。本次獲得反托拉斯寫作獎的「事業因應環境永續涉及聯合行為的參考指引」，是在「最佳軟法與研究」(Best Soft Laws &amp; Studies)項目50多篇文章中，經全球讀者票選，成為「亞洲及大洋洲區域」的讀者最佳選擇(Readers’Choice)，與西班牙國家市場與競爭委員會（歐洲區）、多明尼加國家消費者權益保護局(美洲區)、埃及競爭管理局（非洲與中東區）等作品共同獲得此項殊榮，顯現公平會於競爭法領域之努力及對競爭社群之倡議已深獲國際肯定。
       頒獎典禮於本(3)月24日晚間於美國華府知名的「全國記者俱樂部」(National Press Club)舉行，並由我國駐美代表處經濟組廖浩志組長代公平會領獎。廖組長致詞時除感謝主辦單位Concurrences及讀者的肯定外，同時對公平會為競爭法的貢獻表示肯定。
       Concurrences於2004年設立，在巴黎、倫敦和紐約皆設有辦公室，是對各國競爭政策極具影響力的競爭政策與法律出版機構。本次評審團組成是由來自全球各地超過70位競爭法知名學者與實務工作者，例如OECD全球競爭論壇主席F.Jenny、美國司法部反托拉斯署副署長A.Slater等皆是評審委員之一。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Wed, 25 Mar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和泰汽車進入日本商用車通路市場，過關！</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395]]></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115年3月25日第1795次委員會議通過，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泰汽車）與Higashi Hokkaido Hino Motors, Ltd.（東北海道日野）、Hokkaido Hino Motors, Ltd.（北海道日野）、Miyagi Hino Motors, Ltd.（宮城日野）、Fukushima Hino Motors, Ltd.（福島日野）及Minami Kanto Hino Motors, Ltd.（南關東日野）等5家日商公司（下稱5標的事業）結合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和泰汽車擬取得5標的事業各80%之股份，結合後和泰汽車得直接控制5標的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之結合型態，且達到申報門檻，依法提出結合申報。
       公平會指出，和泰汽車及5標的事業分別於我國及日本銷售大貨車、小貨車及大客車等商用車產品，且結合後該5標的事業之營運範圍仍僅限日本特定地區，並未於我國從事經濟活動，故本結合對我國商用車通路市場結構及競爭狀態不生影響，尚不致有顯著之限制競爭疑慮。
       公平會最後表示，和泰汽車得藉由本結合將經營我國商用車市場之經驗進入日本市場，將為當地創造更多選擇與競爭，因此該會經審酌相關因素後，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24 Mar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房仲廣告刊載成交紀錄不實在，業者遭罰30萬元！</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396]]></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5年3月25日第1795次委員會議通過，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刊載其於台北水都社區成交紀錄不實，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永慶房屋公司在新北市汐止區台北水都社區張貼傳單，內容刊載「連續成交」及「113年水都社區累積已成交」等文字，以及下方刊有6筆物件，並印有店家及營業員資訊，讓人覺得6筆物件均為永慶房屋公司營業員所連續成交，但經公平會調查，實際僅有1筆為該公司營業員成交，另1筆則為同集團其他加盟店成交，永慶房屋公司沒有在廣告中說明其他4筆非該公司成交的資訊，一般人並無法知道，廣告整體內容表述永慶房屋公司在該社區的營業績效，其不實不僅影響一般人的交易決定，同時更有排擠其他競爭同業的交易機會，已引起一般或相關大眾錯誤認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
       公平會再次呼籲，事業對外公布各種銷售或成交資訊，務必真實誠信確實，才能真正贏得消費者信任，更可避免因廣告不實等不法行為而遭受處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24 Mar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事業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前，一定要先向公平會報備！</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397]]></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本(25)日第1795次委員會議通過，光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未於開始實施前向該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表示，光喆公司主要銷售食品，114年9月至同年11月於蔬福良品全素購物網站刊載「分潤購物金計畫」，民眾透過分享購物連結或推薦碼註冊成為推薦會員，推薦會員A介紹B並購買商品，A獲得10%獎勵金;推薦會員B介紹C並購買商品，B獲得10%獎勵金，A則因B介紹C參加並購買商品，A可獲得2%獎勵金等，具有多層級獎金抽佣關係。因為光喆公司規劃「分潤購物金計畫」，使會員得透過介紹他人加入，建立多層級組織，獲得介紹他人參加並購物之獎勵金，及領取因被介紹者再介紹他人參加並購物之獎勵金，進而達到銷售蔬福良品全素購物網站內商品為目的，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規範之多層次傳銷定義，但是未於開始實施前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考量光喆公司實施期間及會員招募情形，對公共利益影響尚屬輕微，故予以警示。
       公平會再次提醒，事業在開始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該要依照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規定，檢具載明法定事項的文件、資料向該會報備，避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24 Mar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公平會針對生成式AI發布公眾意見彙整報告及競爭法政策聲明</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368]]></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生成式人工智慧相關競爭法議題徵詢公眾意見彙整報告與政策聲明」，業經彙集、參考各方意見，並召開多次委員會議研商討論，於今（18）日完成定稿，對外發布。

       生成式人工智慧（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下稱生成式AI）應用場域日益擴展，被視為數位經濟新一輪的重要驅動力，而技術發展所帶來的創新，隨時可能改變既有市場結構與競爭態勢。為在維護市場公平競爭與促進創新之間取得適當平衡，並瞭解各界對生成式AI競爭議題的看法，公平會前於114年7月18日發布「生成式人工智慧相關之競爭法議題徵詢外界意見說明資料」，就我國AI相關產業供應鏈狀況與競爭動態，蒐集第一手資訊，並廣納公眾意見，以做為擬定未來執法立場的參考依據。

       公平會表示，本報告與政策聲明的內容，主要包含徵詢公眾意見之彙整結果，依序呈現於「關鍵投入要素之取得限制，例如晶片、數據等」、「雲端服務業者自我偏好或用戶難以在不同雲端服務業者間轉換」、「搭售及生態系整合」、「人才流動」、「事業結合」、「聯合行為」、「不當行銷」等7項競爭議題下，參酌各界對於前述議題的回應，於政策聲明中提出公平會之執法立場與方向，也提出許多說明事例，供事業遵循參考。

       公平會指出，公眾意見徵詢結果初步顯示，生成式AI具有公平會之前所發布的《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中所描述的數位經濟產業特色，因此，對於生成式AI，公平會仍將承襲《白皮書》所提出之執法建議，以「議題／證據導向」、「在地連結」、「可競爭性」及「合理原則」等4大原則，作為現階段執法的核心方向與立場。

       公平會進一步說明，生成式AI處於高度動態發展的階段，該會將依循「議題導向」（issue-driven）的執法原則，首先定位爭端議題內涵，將執法資源集中於真正涉及市場競爭的問題，而後再進一步確認限制競爭行為適用於公平交易法之「競爭損害理論」（theories of competitive harm）為何。此外，「在地連結」（local nexus）仍為執法重點，對於個案，公平會會深入了解及重視我國產業發展差異，因此執法策略須因地制宜，不會全盤複製他國模式。最後，市場「可競爭性」（contestability）及「合理原則」（rule of reason）仍是執法核心，公平會未來在個案將逐步評估市場是否具「可競爭」的潛在性（potentiality）與可能性（probability），以及個案具體行為對市場競爭所可能產生的正面與負面效果。

       最後，公平會強調，本報告與政策聲明為依據當前產業發展及市場競爭情勢所發布，未來，面對AI產業快速變化可能引發的限制競爭問題，該會將適時調整執法策略，並審慎採取適切措施，以妥善因應具體競爭疑慮，確保市場競爭與AI產業創新動能二者間能並駕齊驅，相輔相成。

 

【附檔】

1. 生成式人工智慧相關競爭法議題徵詢公眾意見彙整報告與政策聲明〔英文版本俟完成譯稿後發布〕

2. 生成式人工智慧相關之競爭法議題徵詢外界意見說明資料

 

（承辦單位：法律事務處；服務中心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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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7 Mar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宣稱掏耳機獲紅點獎及IF獎廣告不實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370]]></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5年3月18日第1794次委員會議通過，PChome 24h購物網站銷售「bebird蜂鳥Home 30S旗艦智能可視掏耳機 掏耳棒 挖耳棒 紅點獎 IF獎 2024」商品，刊載該商品獲得「紅點獎 IF獎 2024」，惟並未取得，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的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網路家庭公司及萊麗公司各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網路家庭公司及萊麗公司於PChome 24h購物網站銷售案關商品，廣告宣稱「紅點獎 IF獎 2024」，整體內容予人印象為案關商品獲得113年紅點獎及IF獎之肯定。
       但經公平會調查後發現，紅點獎由德國設計協會創立，為高品質設計之象徵，而IF獎由德國國際論壇設計公司舉辦，為卓越設計之標章。據網路家庭公司及萊麗公司表示，案關商品並未獲得案關廣告所宣稱之獎項，另紅點獎及IF獎網站均未查得案關商品獲獎資料，故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案關商品之品質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因商品有無獲得國際組織頒發獎項肯定，予消費者會有不同之信賴程度，而為影響消費者作成交易決定之事項，業者不應為取得消費者青睞，而張冠李戴，將未獲獎廣告宣稱獲獎資訊，此將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而受罰，不可不慎。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17 Mar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宣稱唯一通過無毒環保規範，廣告不實遭警示</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373]]></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5年3月18日第1794次委員會議通過，momo購物網站銷售「SABRE 騎士牌 SB-4130MCX 高保密細碎型碎紙機」商品，廣告刊載「唯一通過無毒環保規範」，惟因同期間尚有其他業者產品通過檢驗而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因違法情節對交易秩序、公共利益之影響尚屬輕微，予以警示。
       公平會表示，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啡苑雅號於momo購物網站銷售前開商品，廣告載有「唯一通過無毒環保規範」及「通過臺灣RoHS無毒環保規範」，給一般或相關大眾的印象為該商品是唯一通過臺灣RoHS無毒環保規範的碎紙機，較其他碎紙機更為環保，但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表示，106年參採歐盟限用有害物質指令(RoHS)將電機電子類應施檢驗商品增加相關檢驗標準要求(相當於臺灣RoHS無毒環保規範)，自107年起所有應施檢驗的碎紙機商品均需通過該標準，且廣告刊載期間確有其他碎紙機商品也通過該標準，故廣告宣稱「唯一通過無毒環保規範」與事實不符，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
       公平會提醒，隨著環保意識持續提升，業者於廣告使用相關用語招徠消費者之情形更為普遍，惟刊載前應確實查證，避免宣稱錯誤而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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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7 Mar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廣告宣稱「口碑第一名」無客觀依據，罰10萬元！</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361]]></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5年3月4日第1792次委員會議通過，聚利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於Google網站刊登商家名稱為「台灣理財家|網路口碑第一名-您的貸款專家」，惟聚利公司並無任何相關客觀依據為基礎，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資訊科技進步及線上社交網站的產生，已大幅改變傳統資訊傳遞的方式，消費者得藉由網路平臺對商品或服務提供使用經驗分享，事業亦得採取滿意度調查等具體客觀量化數據呈現服務品質的網路評價，作為向交易相對人爭取信賴並藉以招徠及誘引交易機會之重要參考資訊。由於該廣告「第一名」字詞已連結「網路口碑」客觀事實的陳述，對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相關交易相對人而言，已在傳達其貸款代辦服務，經由Google網站搜尋，得出網路口碑第一名之整體印象，惟聚利公司無法提出佐證資料，因此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其差異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
       公平會提醒，如果要在廣告中使用「第一名」等最高等級用語，應具備客觀依據，避免誤導消費者，違法遭罰會得不償失。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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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3 Mar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廣告宣稱「唯一」要有客觀數據作依據，避免不實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362]]></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5年3月4日第1793次委員會議通過，臺灣華人麻將競技協會於臉書網站刊載「北部唯一專業日麻桌」、「全臺唯一全新進口自動計分電動日麻桌」，因已有其他業者引進使用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華人麻將協會於CMLclub華人麻將競技聯盟臉書網站刊載案關廣告2則，分別載有北部唯一及全臺唯一，給一般或相關大眾的印象為進口自動計分電動日本麻將桌租借服務之北部或全臺唯一提供者，使消費者產生該協會提供案關服務較其他業者有較高品質之認知，但經公平會調查，在廣告當時即有臺北市桌遊業者提供案關服務。因此，該協會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
       公平會提醒，「唯一」用語涉及同業間比較，要有客觀可據之事實，除廣告刊載時應敘明比較範圍外，且刊載後外在環境改變亦會影響其真實性，而應隨時檢視修正，避免涉有廣告不實而遭受處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03 Mar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雷射防護罩進行「超級比一比」卻廣告不實，遭公平會裁罰10萬元！</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363]]></link>
<description>       公平交易委員會115年3月4日第1793次委員會議通過，康璿科技有限公司於公司網站及臉書頁面刊登「雷射防護罩」比較廣告，宣稱自身銷售之「南極星 HP-9雷射防護罩」商品內含「3LD雷射二極體」，以及宣稱同業商品採「引擎脈衝開關機制」等內容均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經考量其違法類型、違法期間、事業規模、過去違法情形、違法後改正情形及配合調查態度等情，決議處康璿公司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前述廣告與競爭同業進行比較，其宣稱整體予人印象為「南極星 HP-9雷射防護罩」商品內含3顆雷射二極體(LD)，競爭同業為單LD+LED或2LD；另就「自動開關機制」，同業競爭商品是以「引擎脈衝」作為開關機的判別機制，須手動進行開關機。上述事項，經公平會調查發現，實際上康璿公司的「南極星 HP-9雷射防護罩」商品內部僅有2顆雷射二極體；且比較競爭同業商品是以「藍芽連線」開關機，與引擎脈衝無涉，故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商品品質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業者刊登比較廣告時，如涉及商品規格或功能等事項，不論是對於自身商品或同業商品之描述，均應確實注意其真實性，避免違法遭罰。
（承辦單位：綜合規劃處；服務中心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03 Mar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臺中市水肥清除公會訂定價目表 公平會開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364]]></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115年3月4日第1793次委員會議通過，臺中市水肥清除商業同業公會(下稱臺中市水肥清除公會)公告訂定水肥清除價目表，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禁止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臺中市水肥清除公會於110年11月透過理監事討論，訂定臺中市民宅及大樓清除費用。又於113年10月、11月期間透過該公會理監事LINE群組共同討論，調漲水肥清除價目表，並周知會員及公告於公會臉書供消費者瀏覽參考。
再據公平會調查結果，該公會訂定價目表目的在於保障業者最低的起始價(地板價)，避免同業削價競爭，且會員訂價與公會公告收費調漲趨勢相符，故已對個別業者訂價決策及相關市場供需功能產生影響。
       因公會涉及訂定收費標準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案件，屢屢發生。因此公平會仍要再度提醒，公、協會等各類事業團體訂定收費標準，無論有無強制性，都可能形成市場訂價之參考基準，進而拘束事業訂價自由，而構成違法聯合行為，公會切勿以保障收益或避免同業削價競爭為由，藉理、監事會決議或其他方式訂定收費標準，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03 Mar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公平會呼籲土資場業者，勿與其他業者合意調漲交易價格，當心觸法！</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359]]></link>
<description>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下稱國土署）因近期實施營建剩餘土石方全流向管理政策，引發土石方處理費用有不合理漲價之輿情，於今（3）日與公平會就業者恐有不當哄抬處理價格或疑有聯合壟斷之行為進行意見交換。
       公平會表示前已因應輿情反映，陸續訪查市況，初步掌握土石方市場動態，該會表示，倘國土署及各地方政府發現有業者藉機聯合調漲土石方處理價格之具體事證，可交由公平會立案進行調查。
       公平會特別呼籲土資場業者，不得與其他業者合意調漲交易價格，公平會對於違法的聯合行為零容忍，必定嚴予執法，各事業應特別注意公平交易法之規定，切勿假藉任何政策調整之機會，進行違法的聯合行為。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Mon, 02 Mar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變更傳銷制度未報備　遭公平會裁罰20萬元！</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354]]></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本(25)日第1791次委員會議通過，美國媚麗世界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傳銷制度，未事先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之文件或資料內容如有變更，應於實施前向主管機關辦理報備。經調查，美國媚麗公司於其傳銷制度中實施的「推薦獎勵」、「紅利積分3~5倍」、「快速晉升獎勵」及「輔導對等13.5%」，未事先向公平會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公平會重申相關業者應確實履行報備義務，以維護多層次傳銷市場秩序。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24 Feb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未依限繳納傳銷保護基金及年費　公平會予以警示！</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355]]></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本(25)日第1791次委員會議通過，薩亞思企業有限公司未於期限內繳納傳銷保護基金及年費，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8條第3項規定，予以警示。

       公平會表示，薩亞思公司為依法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規定，應於113年3月31日及114年3月31日前，分別向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繳納113年度及114年度之保護基金及年費。惟經查，該公司未於前揭期限內完成繳納，已違反相關規定。考量該公司事後已完成補繳，違法情節尚屬輕微，決議予以警示，並呼籲多層次傳銷事業應確實遵循法令規範，按時履行繳納義務，避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24 Feb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木心板產製業者聯合調價，公平會開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356]]></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115年2月25日第1791次委員會議通過，冠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元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川記木業股份有限公司、崇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鳳山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7月合意調漲木心板價格行為，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禁止規定，分別處冠帝公司20萬元、元厚公司10萬元、川記公司10萬元、崇霖公司10萬元及鳳山公司10萬元，總計60萬元罰鍰。
       公平會接獲檢舉，木心板產製業者於113年7月30日召開會議並作成調漲每片木心板價格20元之結論，即刻立案調查。木心板與合板雖均為市場慣用之裝潢板材，惟兩者承重力不同且具顯著價差，實務上木心板多應用於櫥櫃及傢俱背板，合板則以地板或裝潢隔間等承重需求較高之工程為主，兩者應用範圍不同。
       公平會表示，目前國內木心板產製業者約有10家(不包含代工業者)，因各業者產製之木心板同質性高，市場競價激烈，個別業者調價困難度高。113年7月因國外木材原料供應商擬調漲木材價格且新臺幣兌美元匯率持續上漲，為能順利反映成本，冠帝公司邀集元厚公司、川記公司、崇霖公司及鳳山公司於同年7月30日召開會議，各業者討論後決定以20元作為調價基礎，並發布會議結論於聯誼會LINE群組，供其他同業參考。會後各業者實際調漲幅度雖未達會議結論標準，惟木心板市場長期供過於求，在市場需求有限下，凝聚調價共識為帶動木心板價格上漲之關鍵因素，況且與會業者乃木心板市場之主力業者，本次調價亦將促使其他同業甚或下游業者趁機調價或作為與客戶議價之基礎，導致木心板整體市場價格上揚，影響市場供需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5條聯合行為禁止規定。
       公平會提醒，同業間透過書面、聚會或社群網路互通訊息，交換敏感價格資訊或共同決定價格，均可能構成聯合行為之違法，業者要特別注意！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24 Feb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加盟廣告不要誇大「全球第一」、「外銷全球」，不實廣告遭警示！</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357]]></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115年2月25日第1791次委員會議通過，魔法泡泡洗車科技有限公司於招募加盟過程使用之網頁廣告及文宣電子檔，刊載「全球第一個專業機車清洗機製造與銷售團隊」、「機台外銷全球」、「多年來行銷全球30多個國家」、「短短不到半年的時間，全台分布即將突破60個經銷據點」、「銷售77個國家」及「已取得多國多項技術專利」等宣稱，是就服務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
       經公平會調查，前述廣告宣稱內容無具體客觀事證為據，與事實不符，足以引起有意加盟者產生錯誤之認知及決定，違反前揭法條規定，經考量廣告期間尚短及刊登期間無加盟契約之簽訂，且魔法泡泡公司已移除廣告內容，違法情節尚屬輕微，故予以警示。
       公平會呼籲業者，加盟業主應秉持廣告加盟內容要「有憑有據」、「不誇大」的基本原則，降低連鎖加盟廣告違法風險，更是連鎖加盟順利發展的重要基石。
（承辦單位：法律事務處；服務中心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24 Feb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高雄市造船技師公會訂定收費標準，踩聯合行為紅線受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350]]></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115年2月11日第1790次委員會議通過，高雄市造船技師公會訂定會員技師提供船舶設計、檢驗、簽證相關服務之收費標準，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禁止規定，惟考量該公會會員人數少、經費收入相當有限，且於調查過程積極配合改正，故裁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造船技師是從事與船舶設計、檢驗、簽證等相關業務的專技人員，高雄市造船技師公會是目前國內唯一由造船技師組織成立的公會，現有會員14人，均為開業技師。
公平會調查發現，高雄市造船技師公會於109年至113年之工作計畫訂有「調整/建立造船技師各項收費標準參考表及工作範圍」，並自109年起陸續藉由理監事會議決議、理監事或會員LINE群組討論等方式，針對船舶設計、檢驗及簽證等造船技師業務訂定收費標準。
       公平會指出，高雄市造船技師公會訂定收費標準之行為，屬於「價格聯合」類型，對市場競爭具有危害性，縱使公會未強制要求會員皆須統一收費標準，公會訂定收費標準仍會影響會員之價格決策，不符合由個別事業獨立決定價格之自由競爭機制，且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禁止規定。因公會涉及訂定收費標準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案件，屢見不鮮。公平會仍要再度提醒，各公協會切勿藉由理、監事會決議或其他方式訂定收費標準，以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之交易秩序。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10 Feb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民眾未報備就引進或實施外國的多層次傳銷組織，屬違法行為！！</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351]]></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115年2月11日第1790次委員會議通過，許君及陳君引進或實施外國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未於開始實施前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處許君新臺幣10萬元罰鍰，並警示陳君。
       公平會表示，馬來西亞美利贏公司營運於馬來西亞吉隆坡，許君及陳君為其會員，並在我國招募他人加入。而馬來西亞美利贏公司的MaxShop快勢商及MaxPro聯盟商聘階具有多層級組織架構，其獎金制度具有多層級抽佣關係之特徵，屬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條所稱的多層次傳銷。許君係從113年5月起在我國招攬民眾以線上註冊方式加入馬來西亞美利贏公司成為會員，會員再自行至網站購買商品及領取獎金，因此許君引進並實施馬來西亞美利贏公司的傳銷計畫或組織，未在開始實施前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至於陳君透過許君介紹加入馬來西亞美利贏公司傳銷組織，並招募招募他人加入，實施境外傳銷計畫或組織，亦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考量陳君實施行為對多層次傳銷交易秩序尚屬輕微，故予以警示。
      公平會再次提醒，民眾如果要引進或實施外國多層次傳銷事業組織或計畫，應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規定，於開始實施前提供法律規定的文件及資料向公平會報備，避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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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0 Feb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以經濟部推動企業接受輔導顧問師進行低碳作業，攏係假， 不實遭警示！</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352]]></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5年2月11日第1790次委員會議通過，台灣恆營股份有限公司及社團法人中華三創菁英協會銷售「碳盤查師」課程，廣告刊載「經濟部推動國內150萬企業接受『輔導顧問師』進行專業智慧低碳作業」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
       公平會表示，前述廣告宣稱給人印象為經濟部有推動國內150萬企業接受「輔導顧問師」進行專業智慧低碳作業之相關計畫，但據經濟部表示，該部及所屬機關推動之產業低碳化相關輔導計畫，並無推動業者所宣稱「150萬家企業接受輔導顧問師」之作法，亦未設置「輔導顧問師」為經濟部認證或推動的職稱，故廣告內容已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考量案關課程廣告期間報名情形及廣告已移除，違法情節尚屬輕微，故予以警示。
       公平會再次叮嚀，業者製刊廣告，應盡真實表示義務，如果是引用政府機關計畫進行宣傳，應要確保資訊與實際相符，以免因內容與事實不符而觸法受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10 Feb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甩脂機”甩甩就能瘦？廣告不實遭公平會警示！</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334]]></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本(28)日第1788次委員會議通過，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與巧客科技有限公司於Yahoo購物中心銷售甩脂機商品，廣告刊載「每天十分鐘相當於 仰臥起坐300個 瑜伽30分鐘 遊泳30分鐘 慢跑60分鐘 震動38000次」等語並無相關科學學理根據，違反公平交易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表示，前述廣告整體給人的印象是消費者每天使用該商品10分鐘，相當於做仰臥起坐300個、瑜伽30分鐘、游泳30分鐘、慢跑60分鐘及震動38000次等效果，但經公平會調查發現，該商品廣告是巧客公司僅將中國供應商提供的簡體字廣告資料修改為正體字後就刊登到Yahoo購物中心銷售，並無相關科學理論或文獻等客觀資料佐證相關宣稱的效果，因此該廣告刊載內容已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的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考量該商品廣告期間的銷售情狀等情形，違法情節尚屬輕微，故決議去函警示。
       公平會提醒業者，刊播廣告時應善盡廣告主的真實表示義務，如果是引用供應商或其他網站資訊來宣稱特定功效時，要先查證該宣稱是否具有相關科學學理或實驗依據，才能避免違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27 Jan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訂定收費標準，台中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誤踩聯合行為紅線</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335]]></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115年1月28日第1788次委員會議通過，台中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訂定會員接受法院囑託辦理「簡易鑑定計價」案件之收費標準，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規定，除令台中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外，併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本案起因係彰化地方法院為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等訴訟標的之價額，需先囑託鑑定人進行「簡易鑑定計價」，所以函請不動產估價師全國聯合會等團體轉知其會員，就有意願承接「簡易鑑定計價」之會員填報其收費方式，以利法院建立鑑定人參考名冊。台中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於轉收彰化地院函文後，並未依照函文意旨轉知所屬會員自行填報收費價額，個別回復彰化地院，而是初步詢問數名會員後回報法院鑑定費用不要低於每案2萬元，並於該會會員大會中宣達。另該公會請會員填復意願調查表之電子郵件及回復彰化地院之函文，亦均載明收費標準原則上「2萬元/乙案」。
       公平會指出，彰化地院建立鑑定人參考名冊之目的，係為提供訴訟當事人可參考名冊上所列載收費水準選擇鑑定人，但由於台中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訂定「2萬元/乙案」之收費標準，導致名冊中68名屬於該公會會員的鑑定人，在主要鑑定項目欄位列載的收費標準均為「2萬元整/乙案」，致訴訟當事人難以透過名冊上的收費標準選擇鑑定人，即使有部分估價師願意接受較低的鑑定費用，亦無法透過鑑定人名冊獲得更多承辦「簡易鑑定計價」之機會，進而削弱價格競爭的誘因，並影響市場供需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禁止規定。
       公平會強調，雖然台中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是為了協助法院建立鑑定人參考名冊，但訂定統一的收費標準，就逾越了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的紅線，呼籲各公會團體不要再踩紅線。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27 Jan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又是建案廣告施作夾層屋，違法遭罰120萬！</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336]]></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5年1月28日第1788次委員會議通過，豐禾建設有限公司銷售臺中市西屯區「文華漾」建案，在銷售現場以電腦影像圖及二層平面示意圖，載有「夾層」設計，惟建築執照並無此設計，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豐禾公司銷售「文華漾」建案使用的圖示，給人的印象是消費者於該建案有施作夾層空間設計，增加室內使用面積。但根據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提供意見，案關建案使用執照核准竣工圖並無加蓋一層之設計，廣告之夾層設計亦無申請建築執照相關紀錄，已違反建築法規定。由於消費者購屋後，有遭查報、拆除的風險，因此豐禾公司銷售使用的圖示與實際狀況不符，已違反前述公平交易法規定。
       公平會提醒，建商常在廣告宣稱可以設計夾層空間增加居住的使用空間，用來吸引消費者購買，建議消費者於購屋前，可至全國建築執照存根查詢網頁(https://cloudbm.cpami.gov.tw/CPTL/cpt0407m.do)，查詢該建案核准的竣工圖說並比對廣告宣稱之事項，以避免日後衍生建築違規使用的相關爭議；另外，建商未經合法取得可施作夾層之設計，即不應刊載廣告，否則會違法受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27 Jan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未確實查證商品製造者，廣告不實遭公平會警示</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337]]></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5年1月28日第1788次委員會議通過，蔡君於蝦皮購物網站「空濾專家」、「EASY小舖」賣場銷售硝化菌淨水劑相關商品，宣稱「由台灣雷爾企業有限公司製造」、「本商品菌由台灣雷爾企業有限公司製造」，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製造者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表示，前述廣告宣稱整體予人印象為案關商品是臺灣的雷爾企業有限公司製造。然據雷爾公司表示，該公司近5年未生產銷售或授權生產硝化菌淨水劑相關商品，且蔡君無法提供所銷售商品與臺灣雷爾公司關聯之事證，是該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考量蔡君於知悉案關廣告宣稱未妥即撤除該廣告、廣告刊登前亦有初步查證等，違法情節尚屬輕微，故予以警示。
       公平會提醒，業者登載廣告應克盡真實表示義務，詳加查證廣告內容之真實性，避免因一時不察，導致誤導消費者，以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27 Jan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公平會調高「不列入獨占事業認定範圍之總銷售金額門檻」至新臺幣三十億元，自發布日施行</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329]]></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5年1月21日第1787次委員會議決議，將「不列入獨占事業認定範圍之總銷售金額門檻」由現行新臺幣(下同)二十億元，調高至三十億元。前開金額係依事業上一會計年度總銷售金額訂定，而未達該金額之事業原則得不列入獨占事業認定範圍。
       公平會表示，「不列入獨占事業認定範圍之總銷售金額門檻」於公平交易法104年修法時，修正授權由主管機關視經濟發展情況之變動，適時調整公告金額，公平會遂於104年3月4日調整公告金額為二十億元。
       鑒於前開總銷售金額門檻公告迄今已逾10年，經公平會審酌此期間我國經濟成長及事業銷售金額等經濟發展情況之變動後，調整公告金額為三十億元，並經徵詢各界意見後，經本次委員會議決議發布施行。
       公平會提醒，公平交易法雖然不禁止獨占事業之存在，但禁止獨占事業從事濫用市場地位，妨礙公平競爭之行為，倘事業之設立或事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進入相關市場，受法令、技術之限制或有其他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可排除競爭能力之情事者，依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3項，公平會仍得認定其為獨占事業。
（承辦單位：資訊及經濟分析室；服務中心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20 Jan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因應經濟成長趨勢，調高結合申報銷售金額門檻！</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330]]></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115年1月21日第1787次委員會議通過「事業結合應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之銷售金額標準及計算方法」，調高事業結合申報之銷售金額門檻，以因應國內經濟成長及市場規模變動，降低事業申報負擔，鬆綁管制密度。

       公平會進一步說明，事業結合有助於整合資源、提升競爭力，惟為避免市場過度集中或妨礙市場自由與公平競爭，影響交易秩序及消費者權益，須依法進行申報審查。為平衡經濟發展與競爭秩序，公平會考量國內生產毛額（GDP）成長趨勢、管制密度維持及行政效能提升等方向，提出本次修正案，期透過調高申報門檻及更新規範內容，減輕事業不必要之行政負擔，並確保規範與實務一致。

       本次修正重點為調高事業結合申報之銷售金額門檻。事業結合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公平會提出申報：

一、 參與結合之所有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全球銷售金額總計超過新臺幣五百億元(原四百億元)，且至少二事業，其個別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三十億元(原二十億元)。

二、 參與結合之事業為非金融機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二百億元(原一百五十億元)，且與其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三十億元者(原二十億元)。

三、 參與結合之事業為金融機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四百億元(原三百億元)，且與其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三十億元者(原二十億元)。

    另為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保險業銷售金額認定基礎由原「營業收入合計」調整為「保險收入、淨投資損益、資產管理服務收入及其他營業收入之合計」，以確保規範與實務一致。    

      公平會表示，本次修正法規自發布日實施，事業如對結合申報有相關疑問，可多利用公平會「事業結合申報前諮詢服務」，以利順利完成申報程序。

（承辦單位：資訊及經濟分析室；服務中心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20 Jan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充電器還未取得認證就搶先宣稱通過認證，觸法！</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331]]></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本(21)日第1787次委員會議通過，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網路家庭公司)、好頭鹿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好頭鹿公司)於「PChome24h 購物網」銷售「amuok 極簡 mini Qi2磁吸無線充電器」，於網頁廣告宣稱「通過Qi2認證」，惟實際上該商品開始銷售時尚未取得「Qi2認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處網路家庭公司、好頭鹿公司各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Qi2」是無線充電聯盟制定的無線充電技術標準，充電器取得「Qi2認證」代表其符合該聯盟制定的技術標準，具有較佳相容性與品質表現。「amuok 極簡 mini Qi2磁吸無線充電器」於114年3月3日開始在「PChome24h 購物網」銷售，並於網頁載稱「通過Qi2認證」，但直到114年7月7日才取得「Qi2認證」，因此認定廣告表示與事實不符。
       公平會提醒，業者刊登廣告時應善盡廣告主的真實表示義務，在取得認證機構的正式認證之前，即應避免於廣告宣稱已通過認證，以免對其他業者形成不公平競爭。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20 Jan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日系商用車HINO及MFTBC結合，公平會不禁止!</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321]]></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115年1月14日第1786次委員會議通過，日商Hino Motors Ltd.（下稱HINO）與日商Mitsubishi Fuso Truck and Bus Corporation（下稱MFTBC）結合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日商Toyota Motor Corporation（下稱TOYOTA）及德商Daimler Truck AG（下稱DTAG）擬各持有新設立AIB, Ltd.（下稱AIB）之25%股份，並由AIB分別持有HINO及MFTBC 各100%股份，結合後AIB得直接控制HINO及MFTBC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之結合型態，且達到申報門檻，依法提出結合申報。
       公平會指出，參與結合事業各自銷售不同品牌之「大貨車」、「小貨車」及「大客車」等商用車產品，彼此為水平競爭同業，本結合完成後，雖對我國「小貨車」之市占率無明顯增加，惟在「大貨車」市場方面，結合前HINO及MFTBC分別為我國前2大業者，且相關參與結合事業亦為「大客車」市場之重要參與者，該會經考量本結合主要著眼於HINO及MFTBC於日本地區之共同開發、採購及生產活動，且結合後各參與結合事業之事業主體、品牌仍持續存在，因此整體市場之品牌數量並未減少，其結合內容尚不包括我國市場既有之商用車組裝及銷售業務，而HINO及MFTBC於我國相關下游組裝業者與經銷業者並未重疊，且結合後仍須面對市場其他同業之競爭，又物流運輸業者或客運遊覽車業者等商用車買方客戶尚有抗衡力量，是本結合尚不致對我國市場結構及競爭情形產生顯著影響。
       公平會最後表示，在全球淨零碳排之趨勢下，商用車領域朝向電動化乃至智慧化轉型為各業者努力之方向，其市場特性正處於快速變動與技術轉型階段，故參與結合事業透過本結合整合MFTBC及HINO資源，並開發產業轉型所需之相關技術，應可促進其加速研發與創新，因此該會經審酌相關因素後，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Wed, 14 Jan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鼓勵投票，本會為環境永續訂定「事業因應環境永續涉及聯合行為之參考指引」入圍國際反托拉斯寫作獎，期待您的五星好評！</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318]]></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114年2月12日對外發布的「事業因應環境永續涉及聯合行為之參考指引」英文版，入圍國際知名反托拉斯法專業出版商Concurrences 2026反托拉斯寫作獎（Antitrust Writing Awards），將與菲律賓、韓國、日本、澳洲等競爭法主管機關所發布之報告，共同競逐亞洲及大洋洲區域最佳軟法（Soft Law）研究之獎項。

       反托拉斯寫作獎是廣受國際反托拉斯及競爭法領域矚目的獎項，入選作品由專業評審團進行評選，同時也開放一般大眾自即日起至本（115）年3月3日止進行讀者投票，並將於3月24日公布得獎者。公平會的「事業因應環境永續涉及聯合行為之參考指引」，本次獲得2026反托拉斯寫作獎入圍之肯定，期盼能藉此提升我國國際能見度。

       公平會邀請社會大眾踴躍至Concurrences 2026反托拉斯寫作獎之網頁投票支持（網址：https://awards.concurrences.com/en/awards/2026/soft-laws-studies/the-guidelines-for-concerted-actions-of-enterprises-in-response-to，於網頁下方VOTE FOR THIS ARTICLE），並鼓勵各界讀者在自己的Facebook、IG等社群網站帳號上分享連結。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13 Jan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廣告不實宣稱汽車濾網P3實驗室檢測「抑制新冠病毒」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319]]></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本(14)日第1786 次委員會議通過，海帕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銷售「【M-Benz賓士】外循環濾網」商品，刊載「衛福部認證P3實驗室」、「抑制新冠病毒」、「新冠病毒抑制率>77%」，因與事實不符，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的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海帕斯公司於公司網站銷售汽車濾網商品，刊載「衛福部認證P3實驗室」、「抑制新冠病毒」、「新冠病毒抑制率>77%」，廣告給人的印象為海帕斯公司係透過衛生福利部認證的實驗室，檢測出商品抑制新冠病毒達77%以上的效果。
       但經公平會調查後發現，海帕斯公司提供商品檢測報告所刊載的實驗室，不是衛生福利部認證的實驗室；另海帕斯公司提供的檢測報告係使用貓冠狀病毒進行測試，據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提供意見，貓冠狀病毒與新冠病毒在感染細胞類型、進入機制及宿主免疫反應等方面均不同，並無法作為商品宣稱「抑制新冠病毒」或「新冠病毒抑制率達77%以上」的依據。因此，海帕斯公司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業者於廣告宣稱政府機關認證或商品檢測效果，應該要善盡查證與真實表示的義務，避免觸法遭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13 Jan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簽約前看清楚！加盟總部未充分揭露加盟重要資訊，遭公平會認定違反公平法開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320]]></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115年1月14日第1786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元泰公司於招募「明洞海苔飯捲」品牌加盟過程，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充分且完整提供「開始營運前購買商品、原物料費用」、「加盟營運期間購買商品、原物料、POS機雲端及發票傳輸費用」及「加盟存續期間，商品、原物料須購買指定品牌及規格」等3項加盟重要資訊給有意加盟者審閱，為足以影響交易秩序之顯失公平行為，違反公平交易法第25條規定，處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複製前人的成功模式，進入加盟體系，是多數人一圓創業夢的常見選擇。加盟總部招募加盟時，其為加盟資訊提供者，屬於資訊優勢的一方，應在簽約前充分揭露各項加盟重要資訊供有意加盟者評估、想清楚後再決定是否要加入，方足以衡平雙方地位，而加盟總部提供重要資訊應有憑有據，可以使用紙本、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Line等多元方式，提供給有意加盟者詳閱。
       公平會進一步指出，元泰公司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約前以紙本或電子方式充分完整提供加盟店開店前及營運期間購買商品、原物料、POS機雲端與發票傳輸等費用，及商品、原物料指定品牌及規格等資訊，使有意加盟者難據以評估投入資金的多寡及其合理性等，妨礙有意加盟者作出正確的交易判斷，影響有意加盟者的權益，也可能排除或限制加盟者選擇加盟其他品牌的機會，屬於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公平會最後呼籲，加盟總部與加盟店是創業的合作夥伴，加盟總部與有意加盟者洽談加盟過程中，應充分溝通並提供完整加盟費用與加盟條件資訊，建立良好的合作關係，為雙方利益共同創造雙贏。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13 Jan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年關將近，別因瘦身美容廣告而心動上當！ 業者也別誇大不實而受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305]]></link>
<description>        愛美是人的天性，業者透過網路媒體美麗文宣廣告下，讓民眾心動不已而趨之若鶩，業者常因誇大瘦身美容效果，而遭公平會處罰案件屢見不鮮。公平會分析近年常見的違規廣告用語中，以強調「穿戴上某商品幾天，腿部囤積的多餘脂肪分解為水」、「燃脂瘦」、「不用節食 不用運動」、「躺著滑手機就能瘦」、「走路30分鐘 就像跑步1小時」、「擴型乳房提升，豐潤堅挺」、「有效刺激淋巴循環」、「排毒」等效果為多，惟實際上並無醫學學理根據。
       公平會調查發現，業者常聲稱廣告內容是參照境外業者、網站內容製作，銷售時並未一併修正，但是依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購物網站經營者、供應商或賣家均為廣告主，在網站上提供瘦身美容商品或服務，如涉有廣告不實將構成違法，因此，特別呼籲相關業者應善盡廣告主責任，確保廣告表示之正確性、完整性與真實性，以避免觸法。
       公平會強調，該會已針對瘦身美容的廣告內容訂有相關處理原則予以規範，倘業者廣告使用誇大、易引人錯誤的用語包含拔脂、消脂、溶脂、雕脂、燃燒脂肪、震碎脂肪、瓦解囤積脂肪、排毒等，或宣稱不須激烈運動，可輕鬆於短時間內快速達到減重、縮小腰圍、腹部、臀部、腿部尺寸、增高或豐胸等瘦身、塑身效果等，而無醫學學理或臨床試驗依據，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有關廣告不實的規定。
       公平會也提醒民眾，衛生福利部針對瘦身美容業訂有瘦身美容業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如有發生消費爭議，可循消費者保護途徑申訴。
       為避免糾紛，公平會與衛生福利部通力合作，屬於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而非涉療效的廣告，由公平會辦理；如涉及療效違反衛生主管法令規範者，將移送衛生福利部處理，年關將近，還是再提醒消費大眾留意廣告內容有無前述用語，慎選業者，讓自己過一個美麗的新年。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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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6 Jan 2026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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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壯大臺灣影視文創實力，公平會通過集集創造娛樂結合案</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306]]></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115年1月7日第1785次委員會議通過，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立公司)、犀利資本文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犀利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文化內容策進院(下稱文策院)及日本極東電視臺(下稱極東電視)等擬合資經營集集創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集公司)結合案，經評估後其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而依公平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結合。
       三立公司擬透過犀利公司，與文策院、中華電信及極東電視合資經營集集公司，預計從事影視文創IP(Intellectual Property)開發、人才培育、影視內容製作、IP商務營運及IP投資等業務，因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4款之結合型態，且達結合申報之門檻標準，而向公平會申報結合。
       公平會表示，本結合案所涉相關產品市場主要涵蓋「影視文創IP開發產製與營運服務」、「頻道節目供應」及「影音平臺服務」等，在影視文創產業鏈上下游間形成垂直整合關係，整體而言，屬於垂直結合態樣。雖然參與結合之事業間，於部分業務項目上存在一定程度之水平重疊，惟對競爭之影響尚屬有限，因此本結合案競爭影響分析著重於垂直結合可能產生之限制競爭效果。
       公平會審議後認為，影視文創IP開發、產製與營運服務之資金及投入要素來源多元，市場進入門檻相對開放，銷售管道亦具多樣性。本結合所涉相關市場產業結構分散，並無寡占或高度集中情形，且影視文創內容題材多元，不同頻道及影音平臺受眾與經營策略具差異性，其他市場參與者仍有高度選擇彈性，參與結合事業排除其他競爭者能力有限。又集集公司透過與其他業者共同投資、開發相關IP及內容之模式，可使其他業者共享結合相關效益，有助於整體產業發展，且文策院代表文化部監督集集公司之運作，確保該公司經營決策之中立性與市場公平性。因此，本結合案的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故不禁止結合。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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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6 Jan 2026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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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Uber收購皇冠大車隊，公平會點頭放行！</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307]]></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115年1月7日第1785次委員會議決議，美商Uber Technologies, Inc.(下稱Uber)透過子公司取得皇冠大車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皇冠大車隊)100%股權之結合案，經評估本結合之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Uber取得皇冠大車隊100%股權，因持有股份已達3分之1以上，並直接控制該公司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達到結合申報門檻，且無公平交易法第12條除外適用之情況，故依法提出結合申報。
       公平會指出，參與結合事業均有各自之派遣服務系統提供「計程車派遣服務」，具有水平競爭關係，屬於水平結合，此外，Uber表示其亦有提供「計程車派遣服務」系統予該車隊司機使用，故具有垂直供應關係。且經公平會分析，由於皇冠大車隊本即Uber合作車隊，二者於「計程車派遣服務」市場占有率不因結合有顯著改變，又相關市場現已有台灣大車隊55688、Line GO、yoxi等競爭者，114年間亦有新興平臺業者Bolt加入市場，目前我國計程車派遣服務業者達上百家，除可自行提供派遣系統外，亦可與軟體或平臺業者合作提供服務。
       本案經公平會評估後，Uber於相關市場不致有單獨提高報酬、與其他業者共同定價或影響市場參進程度等顯著限制競爭疑慮，Uber於相關市場濫用市場力量及導致市場封鎖之可能性不高，且本案有助於參與結合事業減少行政層級，提升營運效率，爰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結合。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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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6 Jan 2026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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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捕蟲紙廣告宣稱的專利已被撤銷仍持續刊登，遭公平會警示</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308]]></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115年1月7日第1785次委員會議通過，展佑國際有限公司於蝦皮購物網站銷售「通用型捕蟲紙 專用型捕蟲紙 捕蟲紙 黏蟲紙」商品，廣告內頁標示「特製改良新型技術專利：TW M632202 U」之文字，惟查該項新型專利已被撤銷，故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是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予以警示。
       經公平會調查，案關商品雖曾經獲有證書號M632202之新型專利，惟該項專利已於112年10月13日因舉發成立而遭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撤銷，故已無專利，然而展佑國際有限公司仍持續於蝦皮購物網站之案關商品廣告內頁標示「特製改良新型技術專利：TW M632202 U」及張貼該新型專利證書之縮圖，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該商品之品質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經考量廣告期間之銷售情狀，且展佑國際有限公司經調查後立即移除該網頁，違法情節尚屬輕微，故予以警示。
      公平會提醒，業者如在廣告宣稱擁有專利，必須持續注意專利效力與專利期間，確保相關資訊與實際相符，並隨時更新，以免因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而觸法受罰。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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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6 Jan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引用錯誤資訊為比較廣告，致廣告不實遭警示！</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309]]></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本(7)日第1785次委員會議通過，曜瑩國際有限公司於網站刊登行動電源之比較廣告，將其他廠牌行動電源列入比較，並製表刊載他廠牌行動電源「穿刺冒煙、無防火材質」及「售價參考NT$1,990」，其引用之資訊內容有錯誤，導致該比較廣告與事實不符。因此，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及價格為虛偽不實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考量該比較廣告已下架、事業經營情況對交易秩序之影響尚屬輕微，故不處罰鍰並予以警示。
       公平會提醒業者，如果要進行比較廣告，應該要查證詳盡，以確保相關資訊與實際相符，俾免觸法受罰。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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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6 Jan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建案施作夾層之廣告增加空間利用，廣告不實遭罰150萬!</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310]]></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5年1月7日第1785次委員會議通過，明森建築開發有限公司銷售高雄市前金區「文知丘」建案，在銷售現場以電腦3D模擬圖及於網站刊登展示圖，載有「夾層」設計，惟建築執照並無此設計，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5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明森建築公司銷售「文知丘」建案使用的圖示，給人的印象是消費者在購屋後，可依該等圖示合法施作「夾層」作為起居等空間使用。但根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提供意見，該建案廣告圖示之挑高設計屬「夾層」設計，由於相關建造執照圖說未有夾層設計，已違反建築法規定，因此明森建築公司銷售使用的圖示與實際狀況不符，已違反前述公平交易法規定。
       公平會提醒，建商常在廣告宣稱可以設計夾層空間增加居住的使用空間，用來吸引消費者購買，建議消費者於購屋前，可至全國建築執照存根查詢網頁(https://cloudbm.cpami.gov.tw/CPTL/cpt0407m.do)，查詢該建案核准的竣工圖說並比對廣告宣稱之事項，以避免日後衍生建築違規使用的相關爭議；另外，建商如未經合法取得可施作夾層之設計，不應刊載廣告，否則會違法受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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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6 Jan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依然是「業界最大」、「業界唯一」嗎？掃拖機器人功能被超越未持續查證，不實受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294]]></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本(31)日第1784次委員會議通過，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媒體公司）及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強公司）於「momo購物網」銷售「ECOVACS科沃斯DEEBOT X5 PRO OMNI掃拖機器人」商品，廣告宣稱「業界最大12800Pa」、「業界頂尖清掃技術12800Pa最高吸力」，以及「業界唯一加溫水拖地」，惟查他牌同類商品同樣具有加溫水拖地功能，且吸力大於12800Pa，因此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富邦媒體公司與聯強公司各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上述廣告宣稱整體給人的印象為該商品為市場銷售掃拖機器人商品中吸力最強，且為唯一具有加溫水拖地功能者，相較同類商品可提供較好的除塵效果及清潔效果。經過公平會調查，該商品於113年8月底在臺上市，但於113年9月底、12月中旬已分別有競品推出搭載吸力數值18500Pa及同樣具備加溫水拖地功能之掃拖機器人，所以廣告在銷售期間之宣稱已與事實不符。正確而言，應在事實變更後即行更正或停止相關宣稱，但該公司未處理仍持續刊登，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案關商品的品質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再次提醒，業者刊登商品廣告銷售商品，應盡真實表示義務，尤其如果要在廣告中使用「唯一」、「最大」等用語，應於銷售期間持續注意查證，注意市場實際變動情形，以免因廣告不實觸法受罰。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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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30 Dec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沒有「MIT微笑標章」卻於廣告刊載，遭公平會警示</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295]]></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114年12月31日第1784次委員會議通過，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克立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momo購物網銷售Clean Station A81空氣清淨機，廣告刊載「MIT微笑標章」，實際上尚未取得該標章認證，是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予以警示。
       公平會表示，本案的廣告整體內容予人該A81空氣清淨機已取得MIT標章認證的印象，但經過公平會調查，該商品在廣告刊載期間並沒有取得「MIT微笑標章」，因此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商品的品質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已經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經考量本案的商品在之後已申請取得「MIT微笑標章」，且業者經調查後即主動移除該網頁，以及廣告期間之銷售情狀等情形，違法情節尚屬輕微，故予以警示。
       公平會再次提醒，業者廣告刊載「MIT微笑標章」，應確認該商品確實取得並與實際相符，以免觸法受罰。

（承辦單位：法律事務處；服務中心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30 Dec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招募加盟畫大餅又未揭露重要營運交易資訊，違法遭罰80萬元!</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285]]></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114年12月24日第1783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滙聚公司於「2023台北國際連鎖加盟大展-春季展」之招募加盟過程宣稱，「保證」當年內加盟者將能「美食廚房」機台放入特定的點位，惟實際並未達成，是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處40萬元罰鍰；此外滙聚公司在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未能充分且完整提供「開始營運前購買商品費用」及「加盟營運期間購買商品及場域抽成費用」等2項加盟重要資訊給交易相對人審閱，處40萬元罰鍰，總計被處罰8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滙聚公司代表人於加盟展現場介紹時，對不特定有意加盟者口頭宣稱保證加盟者之「美食廚房」機台將能放入台積電、聯電、大立光或日月光等等的點位，惟調查結果顯示，滙聚公司僅有部分點位符合其宣稱，部分如聯電、大立光則未達成。加盟業主於招募加盟時就加盟機台放置點位進行保證之宣稱，是有意加盟者判斷各加盟品牌及營運風險、投資報酬率、回收期間之重要項目，對有意加盟者具有招徠效果，更是據以評估加盟與否的關鍵。但前述共見共聞之廣告宣稱卻與事實不符，已足以引起有意加盟者錯誤之認知及決定，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
       另滙聚公司為加盟資訊之提供者，卻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充分且完整揭露「開始營運前購買商品費用」及「加盟營運期間購買商品及場域抽成費用」等2項重要交易資訊，將使有意加盟者難以充分評估開店前及營運期間需投入之資金及相關限制條件等，妨礙加盟者正確判斷及評估而影響權益，並減少其加入其他加盟業主的機會，屬於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公平會呼籲，加盟業主招募加盟時的宣傳應有憑有據、不做誇大不實的廣告，並應充分與加盟店溝通及提供完整加盟費用與加盟條件等相關資訊，以創造雙贏並可減少加盟交易糾紛。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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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3 Dec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穿上搖搖鞋腿型變纖細？廣告不實遭公平會警示！</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286]]></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4年12月24日第1783次委員會議通過，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拓浪有限公司於PChome24h購物網站銷售WAVE搖搖鞋商品，廣告宣稱「使用5－10天：腿部囤積的多餘脂肪分解為水 腿圍明顯縮小」，並無科學學理根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表示，前述廣告除有文字宣稱外，還放置使用前、後之腿型圖片，予人印象為穿上該搖搖鞋5到10天，即可將腿部囤積的多餘脂肪分解為水，腿圍可以明顯縮小而變纖瘦，但網路家庭公司及拓浪公司無法提供相關科學學理或實驗依據的證明，且根據中華民國肥胖研究學會表示，該廣告在醫學學理上並無相關依據，故該搖搖鞋廣告已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的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考量廣告期間銷售量甚少，已移除網頁商品，違法情節尚屬輕微，故決議去函警示。
       公平會提醒業者，刊播廣告時應善盡廣告主的真實表示義務，如果是引用其他購物網站(如中國淘寶購物網站)資訊來宣稱特定功效時，要先查證該宣稱是否具有相關科學學理或實驗依據，才能避免違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23 Dec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穿塑崩打卡褲站著就能瘦身，違法遭公平會警示</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287]]></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114年12月24日第1783次委員會議通過，宏睿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透過藝人臉書銷售「PP石墨烯塑崩打卡褲」商品，廣告宣稱「站著也能SO 真的不費力」及「走路30分鐘 就像跑步1小時」等語，並無科學學理根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考量廣告期間銷售業績甚少，違法情節尚屬輕微，故決議去函警示。
       公平會表示，前述廣告宣稱整體予人印象為穿著「PP石墨烯塑崩打卡褲」商品站立或走路，就像跑步運動一樣，可以達到加速脂肪燃燒、瘦身的效果，但經公平會調查發現，業者無法提出科學學理或實驗依據佐證案關宣稱為真，故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商品品質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業者刊登瘦身、美容相關商品或服務之廣告時宣稱具有特定功效，一定要有醫學學理或臨床試驗依據作為證明，避免違法遭罰。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23 Dec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砧板廣告宣稱的專利已過期，廣告不實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288]]></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4年12月24日第1783次委員會議決議，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羽鈦有限公司於PChome24h購物網站銷售「TiANN 鈦安抗菌專利萬用鈦砧板超值組合」商品，廣告宣稱「擁有設計專利 Patent No.D192948」、「台灣專利證號：D192948」，惟查該項設計專利於廣告刊載前即已消滅，故與事實不符，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網路家庭公司及羽鈦公司各新臺幣5萬元罰鍰。
       經公平會調查，案關商品雖曾經獲有第D192948號設計專利，惟該項專利因未依限繳納專利年費，專利權已於112年9月21日消滅，且羽鈦公司自承係因其廣告製作人員113年10月刊登廣告時誤認該項專利仍有效，導致廣告有誤刊情事。因此，網路家庭公司及羽鈦公司所為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足以引起一般或相關大眾對該商品之品質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業者如在廣告宣稱擁有專利，必須持續注意專利期間並確保相關資訊與實際相符，並隨時更新相關資訊，以免因內容與事實不符而觸法受罰。

（承辦單位：法律事務處；服務中心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23 Dec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廣告宣稱使用桑拿屋做蒸氣SPA就能瘦身，違法遭公平會警示</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276]]></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4年12月17日第1782次委員會議通過，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與祥閎股份有限公司於Yahoo購物中心網站銷售「【日虎】蒸爆汗(蒸氣SPA桑拿屋)」商品，廣告宣稱「排出體內毒素」、「汗蒸20分鐘等於…慢跑2小時 跳繩500下 爬山健走2小時 騎腳踏車1小時 扶地挺身100下 有氧舞蹈1小時」、「加速新陳代謝、加強保健產生大量排汗，排出身上的雜質廢物，達到塑身效果」及「在不斷汗蒸的過程中……在汗蒸的同時也需消耗體內大量的熱量，從而幫助瘦身」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考量該廣告於廣告期間並無銷售業績，違法情節尚屬輕微，故決議去函警示。
       公平會表示，前述廣告宣稱整體予人印象為使用案關商品20分鐘，相當於從事廣告所示各種運動一定時間或次數，具有消耗熱量之塑身、瘦身、排毒效果，但經公平會調查發現，業者無法提出科學學理或實驗依據佐證案關宣稱為真，故廣告的宣稱與事實不符，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商品品質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業者刊登瘦身、美容相關商品或服務之廣告時宣稱具有特定功效，一定要有醫學學理或臨床試驗依據作為證明，避免違法遭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16 Dec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嬰兒推車僅4.9kg？重量宣稱不實遭開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277]]></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本（17）日第1782次委員會議通過，弘嚮股份有限公司與俏媽咪婦幼親子館分別於Instagram平台及俏媽咪親子生活館事業網站，就Sparco Karbon極輕碳纖維手推車廣告宣稱「極輕量4.9kg」等語，與實際總重約6.2kg不符，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公平會處弘嚮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俏媽咪婦幼親子館則予以警示。
       公平會表示，嬰兒推車重量攸關消費者使用便利性，為影響消費者作成交易決定之事項，又廣告多處提及「極輕量4.9kg」，且強調「全車4.9kg」、「車體重量：4.9kg」，其廣告整體內容予人印象為全車重量極輕，僅4.9kg之認知，然原廠標示之實際總重約6.2kg，核屬就商品內容之宣稱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呼籲，業者登載廣告應克盡真實表示義務，詳加查證廣告內容之真實性，避免單純轉述供應商說詞，導致誤導消費者，以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
（承辦單位：法律事務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16 Dec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濾芯商品變更產地卻未修正廣告內容，違反公平交易法</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278]]></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4年12月17日第1782次委員會議通過，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凱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momo購物網銷售「3M DWS6000-ST智慧雙效淨水系統-替換濾芯組合(P-165BN/DWS6000-C-CN)」商品，其中第2道濾芯(DWS6000-C-CN)，廣告刊載「產地:美國」，但實際上為中國，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2家公司各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產地或製造地為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上開業者於廣告宣稱產地為美國，讓人認為該商品製造地為美國，但經公平會調查後發現，該商品自 113年5月已改至中國生產，但其廣告仍刊載「產地:美國」，因此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商品製造地產生錯誤認知，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
      公平會提醒，商品製造地倘有所變更，應檢視修正其廣告內容，以確保商品相關資訊與實際情形相符，以避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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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6 Dec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公平會附負擔許可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辦理信用卡業務之聯合行為再延展5年</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279]]></link>
<description>       公平交易委員會114年12月17日第1782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附負擔許可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下稱處理中心）暨26家會員事業申請延展辦理信用卡業務之聯合行為，延展期間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
       公平會表示，申請人擬繼續實施「共同採用單一規格之聯合信用卡及服務標章」、「集中帳務處理、清算信用卡業務」及「共同委託處理中心代辦掛失停用卡號彙整、發送及信用查核授權、提供特約商店制式簽帳作業用品及受理特約商店請款及帳單帳務處理」，合致「統一商品或服務之規格或型式」，且其目的或效果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但書第1款聯合行為例外許可之規定，爰向公平會申請延展。
       公平會指出，84年1月24日已就申請人聯合行為之申請附加負擔予以許可，並歷經8次延展。本次申請延展的信用卡業務聯合行為內容，係延續先前申請實施的項目，並未就信用卡相關服務之收費、市場或客戶等予以約定，且相關市場結構，與前次申請聯合行為許可時差異不大，尚無增加限制競爭之疑慮。因本件聯合行為可達成標準化的效益，降低交易成本與風險，且未超過達成增進效率目的之必要範圍，故依公平交易法予以許可並同意延展5年。另為消弭限制競爭的疑慮，以確保整體經濟利益與公共利益，同時課予申請人一、不得利用本許可從事其他聯合行為、不得限制申請人之一自行開辦或退出該系統或參與其他信用卡發卡組織、不得限制其他事業加入本聯合行為；二、不得利用本許可而取得之市場地位，為不當之強制性規定，或有礙他事業之公平競爭，或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等2項負擔。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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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6 Dec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宣稱「NO.1 BSMI 合格認證 全台唯一」，掛脖風扇廣告不實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280]]></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4年12月17日第1782次委員會議通過，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萬得門貿易有限公司於momo購物網站銷售「NECK FAN掛脖製冷風扇」商品，廣告刊載「NO.1 BSMI 合格認證 全台唯一」，因同時類似產品也多有取得認證，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商品品質為虛偽不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易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富邦媒體公司及萬得門公司各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該商品廣告刊載「NO.1 BSMI 合格認證 全台唯一」，給人印象為該商品係唯一通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驗證之掛脖製冷風扇商品或品牌，而相較於市售同類未經認證之商品具有商品優勢或較高之品質。但據標準檢驗局表示，掛脖製冷風扇商品取得該局商品驗證登錄證書者，自110年6月24日至114年7月31日，經驗證登錄者有33筆，尚非僅有該商品或品牌，故該商品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
       公平會提醒，業者為招徠消費者購買商品，如果要在廣告中使用「唯一」或最高等級等用語，應該要善盡查證與真實表示的義務，避免用錯誤的廣告來誤導消費者，以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權益。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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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6 Dec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靠夾腿器躺著就能瘦並無根據，廣告不實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281]]></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4年12月17日第1782次委員會議通過，風尚優選有限公司於躺品生活選物網銷售「智能計數美腿器Plus 凱格爾夾腿器」商品，廣告刊載「每天堅持200下=慢跑30分鐘」、「躺著滑手機就能瘦」等內容並無事實根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前述廣告整體予人印象為使用該商品200下的運動效果等於慢跑30分鐘，且躺著滑手機邊使用夾腿器商品就能達到瘦身的效果。但經公平會調查發現，該公司廣告內容係參考同業的廣告，因疏忽未審查商品的功效，事實上並無相關醫學學理依據佐證，且該會也根據專業機構意見，該商品廣告宣稱的運動效果於醫學上無相關減肥學理依據，因此該商品廣告相關宣稱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的表示。
       公平會提醒業者，類似瘦身廣告進行不實的宣稱一再發生，公平會為維護公平的競爭環境，仍會持續積極執法，所以要再提醒業者，如在廣告上要宣稱具有特定功效，要先查證及確保與實際情形相符，並有相關佐證資料，除避免誤導消費者外，也能免於受罰。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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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6 Dec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紡織品廣告宣稱之石墨烯含量占比，要有科學實據</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267]]></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本月26日第1780次委員會議通過，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曜逸企業有限公司於PChome 24h購物網站，銷售「冬季最夯-石墨烯保暖被6X7雙人棉被 石墨烯微電能發熱被」商品，廣告於其規格宣稱「填充：20％石墨烯+80％聚酯纖維」，因無法提出實據，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公平會予以警示處分。
       公平會表示，在一般消費大眾之認知中，棉被商品之石墨烯含量多寡與保暖效果有關，案關廣告商品品名與規格宣稱，從整體觀之，予人印象為商品內部填充物係由20％石墨烯及80％聚酯纖維等原料所組成，屬影響消費者交易決定之重要事項。就20％石墨烯之宣稱，經公平會調查發現，業者於規劃製作廣告當下並無相關科學測試依據，即便嗣後提出上游供貨商檢測報告，然而該檢測報告並無法證明案關宣稱為真，且成分能達20％。
       另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紡織業拓展會、財團法人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等機關（構）專業意見顯示，目前國內外均尚無針對紡織品中石墨烯含量占比，訂有標準化之定量檢測標準，故紡織品中石墨烯成分目前僅能作定性確認，尚無法精準定量。因此，該份檢測報告尚難以作為案關宣稱之科學實據。
       公平會呼籲業者，目前針對含石墨烯紡織商品尚無標準化之精準定量檢測標準，業者在刊登石墨烯相關商品廣告時，就其含量數據，應注意求證其真實性以及是否有相關科學檢測實據，以免誤導消費者而觸法。
（承辦單位：法律事務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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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26 Nov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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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紐西蘭鮮乳免關稅，市占率低、成本增加、國內業者競爭、各品牌售價不一，查無聯合定價情事！</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268]]></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114年11月26日第1779次委員會議通過，有關114年1月1日紐西蘭液態乳全面免關稅後，紐西蘭鮮乳（依現行規定仍稱「鮮乳」）售價仍高，相關業者之定價行為是否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案，依現有事證，尚難認市售紐西蘭鮮乳之品牌業者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三石天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牧場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聯合行為禁止規定。
●紐西蘭鮮乳市占率相當有限
       公平會表示，113年我國生牛乳產量約45.2萬公噸（多數製作成鮮乳），進口鮮乳量約3.9萬公噸，故國內鮮乳市場總量約49.1萬公噸，國產鮮乳市占率達9成以上，113年紐西蘭進口鮮乳量約4千公噸，於我國鮮乳市場之市占率未達1%。市售紐西蘭鮮乳之品牌業者計有統一公司（品牌：紐舒鮮）、三石天合公司（品牌：恆牧）、台灣牧場公司（品牌：紐牧然）等，其等銷售之紐西蘭進口鮮乳，在不同通路、不同促銷期間，每瓶(1公升)售價介於新臺幣（下同）89元至129元，另亦有美式賣場販售紐西蘭鮮乳（每瓶1.5公升，2瓶1組販售）。紐西蘭鮮乳各品牌於鮮乳市場之市占率均低，且需面對國內及其他進口品牌鮮乳業者之競爭，故其等多以標榜自然草飼、自由放牧，進行品質差異化競爭。
●紐西蘭鮮乳關稅成本占比不高
       102年我國與紐西蘭簽署經濟合作協定(ANZTEC)，協定生效後給予紐西蘭液態乳（包括鮮乳、保久乳）進口配額量5,500公噸，此後每隔3年增加1,500公噸，111年至113年配額量為10,000公噸，於配額內進口享零關稅，配額外進口從量課稅。紐西蘭液態乳免關稅配額用罄後進口之紐西蘭鮮乳雖課有關稅，惟經核算關稅成本占全年度總進口成本之比重並不高，且紐西蘭鮮乳品牌業者定價考量因素多元，如冷鏈、運送成本、品牌定位等，關稅僅為其中之一，各品牌紐西蘭鮮乳之定價並不相同，且近2年定價並未變動。
●總體環境變化致進口成本增加
       公平會調查後發現，近期國際生乳產地價格因氣候、疫病因素而有波動，114年1月至5月紐西蘭農場牛乳收購價格（Farmgate Milk Price）相較去（113）年同期上漲幅度已逾2成，故114年起紐西蘭進口鮮乳雖全面免關稅，惟相較113年同期，因紐西蘭當地生乳收購價格與代工成本上漲、美國關稅政策致海運運費波動及紐幣兌美元升值等因素，經該會核對海關進口資料及進口商發票，各品牌紐西蘭鮮乳之整體進口成本確實有增加情形。
●調查結果並無紐西蘭鮮乳聯合定價之合意事證
       另就紐西蘭鮮乳之供應鏈觀之，各品牌業者係透過進口商或自行進口紐西蘭鮮乳後，上架至通路端銷售予消費者。而通路費用係由各品牌業者分別與下游通路商議價而成，交易條件往往因通路商採行之銷售模式、定價策略及供貨商議價能力之不同，而有不同之結果。
       綜觀國內鮮乳市場結構及業者競爭情形，市售鮮乳品牌眾多，紐西蘭鮮乳於國內鮮乳市場之市占率極低，且需面對國內及其他進口品牌鮮乳之競爭，調查結果並無同業聯繫或價格溝通之合意事證；且各品牌紐西蘭鮮乳定價原即高低不一，售予通路之銷售價格並不相同，其等促銷方式及促銷價格亦屬多元，本案經調查結果，紐西蘭鮮乳品牌業者之定價行為並無合意事證，尚難認其等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聯合行為禁止規定。公平會將持續關注國內鮮乳市場競爭狀況，避免事業藉機從事違法行為。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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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26 Nov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加盟重要資訊不透明惹議　公平會開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263]]></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114年11月26日第1779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夆心國際餐飲有限公司於招募「SHISHENG十盛」品牌加盟過程，未於簽訂加盟意向書及收取意向金前，充分且完整提供多項加盟重要資訊，構成足以影響交易秩序之顯失公平行為，違反公平交易法第25條規定，處20萬元罰鍰
       公平會指出，夆心國際餐飲有限公司於有意加盟者簽訂加盟契約前，未揭露的加盟重要資訊包括「開始營運前之購買商品、原物料、裝潢工程水電、教育訓練等費用」、「加盟營運期間之購買商品、原物料、資訊處理、POS系統維護等費用」、「授權加盟店使用智慧財產權之權利名稱、使用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加盟存續期間，商品或原物料須向加盟業主購買、須購買指定之品牌及規格」、「加盟存續期間，商品或原物料每次應訂購之項目及最低數量」、「加盟存續期間，資本設備須向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購買、須購買指定之規格」、「加盟存續期間，裝潢工程須由加盟業主指定之承攬施工者定作、須定作指定之規格」及「加盟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之條件及處理方式」等。
      上述資訊均屬加盟者於締約前必須充分掌握的重要內容，然夆心國際公司屬於資訊優勢之一方，仍未以紙本或電子方式提供完整資料，使有意加盟者無法作出正確交易判斷，不僅損害其權益，也可能排除或限制加盟者選擇其他品牌的機會。
       公平會表示，多數創業者透過加盟體系複製成功模式，資訊多由加盟總部掌握，因此總部應在締約前以紙本、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等方式，提供具體且可憑依的加盟重要資訊，使雙方資訊對等、地位平衡，避免未來爭議。
       公平會最後提醒，加盟總部與加盟店是創業的合作夥伴，於洽談過程中應充分溝通並提供完整加盟費用與加盟條件資訊，以打造良好合作關係並降低糾紛。加盟總部亦應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處理原則詳細內容，請見：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67&amp;docid=11795)，確保加盟交易公平透明。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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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5 Nov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房仲業誇大市占率，不實挨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264]]></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4年11月26日第1779次委員會議通過，冠軍商仲房屋有限公司於臉書網站刊載市占率80%以上，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冠軍公司於臉書網站刊載「賀成交微笑三房車位」、「微笑實力派 市占率80%以上」、「冠軍商仲第155間賀成交」等語，給一般或相關大眾的印象為該公司於基隆市信義區微笑台北社區委託仲介之案件，累計成交市占率達80%以上。但經公平會調查，冠軍公司於113年1月至4月在微笑台北社區的成交數量買賣有6筆，租賃有2筆，同期間該社區的成交數量買賣有15筆，租賃有8筆，而與廣告所載的市占率80%以上不符，且冠軍公司計算方式是認列成交及委託數量。冠軍公司在計算同業服務績效時僅認列成交未包含委託數量，且未於廣告中說明計算方式讓交易相對人知道，並以有利於自己的計算方式，誇大自身服務績效，刻意引人錯誤，已排擠其他競爭同業的交易機會，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
       公平會提醒，業者在廣告中所公布的市場調查結果，對於民眾判斷其所提供商品或服務品質的優劣程度，具有一定的影響。因此，業者在廣告中刊載市占率，應採用合理之計算方式並於廣告中說明，避免涉有廣告不實而遭受處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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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5 Nov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康豐酵素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未報備，遭罰30萬元！</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265]]></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4年11月26日第1780次委員會議通過，康豐酵素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未於開始實施前向該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康豐公司於康豐8鑫88好運站網站刊載「康豐8鑫88好運團隊」獎金制度，包括「推薦獎金」及「對等獎金」等，其中「對等獎金」以下線會員入會購買商品費用之比例作為獎金依據，組織上線會員為專員、班長、排長、連長、營長、旅長，上線可因為直接推薦之下線再推薦之下線購買商品，而獲得多層級的對等獎金，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規範的多層次傳銷定義，但康豐公司未於開始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再次提醒，事業在開始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檢具載明法定事項的文件、資料向該會報備，避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25 Nov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未取得能效等級 就刊登銷售廣告！違法！</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266]]></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本(26)日第1780次委員會議通過，秉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14年4月23日至114年5月2日於網站銷售「Haier海爾150公升落地儲熱式電熱水器(HR-ES40VSLX)」，廣告宣稱「能源分級標示：5」，惟當時尚未取得能效等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考量廣告期間未有銷售紀錄，廣告上架未及2週，且於知悉案關廣告宣稱未妥即撤除該廣告，商品事後已取得4級能效等，影響交易秩序、公共利益尚屬輕微，故予以警示。
       公平會表示，前述廣告宣稱「能源分級標示：5」，使消費者認為該款熱水器於前揭廣告期間已經獲得經濟部核准標示能效等級，就能源效率、省電效率具信賴度，但經公平會調查結果，該款熱水器的「能源效率等級第4級」是經濟部在114年5月20日始核准，所以前揭廣告期間所宣稱「能源分級標示：5」並非事實，已屬廣告不實。
       公平會提醒，廣告刊載取得能源效率等級等內容，是影響消費者作成該類商品交易決定之重要參考因素，業者應注意廣告資料的正確性，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綜合規劃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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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5 Nov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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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公平會第32屆「競爭政策與公平交易法學術研討會」壓軸登場</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262]]></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11月25日在臺大醫院國際會議中心401廳舉辦第32屆「競爭政策與公平交易法學術研討會」。本次活動吸引來自政府機關、各大產業、律師界、學術界及研究機構逾200位貴賓參與，為各界與會來賓帶來一年一度的競爭法知識饗宴，更是競爭法交流與學習的寶貴平台。
       公平會表示，該會自成立以來，為鼓勵國內學術界投入公平交易法與競爭政策之研究與發展，每年定期舉辦大型學術研討會，除展現該會委託學者專家所進行研究計畫之成果外，亦透過公開徵稿方式，擴大參與層面，提升各界對競爭法議題之關注，促進我國公平交易法理論與實務能持續精進。
       公平會陳代理主任委員指出，公平會持續推動競爭政策相關的研究，期能有效結合政策實務與學術研究之專業力量，達成知識交流與政策精進的雙重目標，除今日外，今年8月間也與美國知名智庫「國際法律與經濟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Law &amp; Economics ,ICLE) 共同舉辦研討會，探討競爭法、產業發展與科技創新等議題，透過研討會平台的對話就競爭議題進行深入探討與促進國際交流，讓理論與實務之間有互補與連結。
       今天的研討會發表8篇論文，除了探討競爭法中最為基礎的限制競爭議題，如：「擴大公平交易法規範聯合行為適用之可行性研究」、「論平行結合及其限制競爭效果之分析」；其次是發掘產業競爭議題，如：「流通事業之寄銷制及買斷制等銷售模式與低價策略對市場競爭之影響」、「國內碳權交易市場相關競爭議題之研究」；最後則聚焦於數位市場相關主題，如：「競爭法上市場界定之相互約制理論？─以數位平台作為試金石」、「數位經濟市場力量概念演變與競爭影響評估之研究」、「資料經濟與合目的性的競爭政策」、「競爭損害理論於數位時代之開展：以垂直限制為例」，每一篇論文都是競爭法學界夥伴們投注心力之作。
       本次研討會有眾多學者與專家參與，其中包括長期深耕競爭法領域的資深法學學者、擅長競爭經濟分析的經濟學者，以及在實務上處理競爭法案件經驗豐富的律師先進。公平會表示，衷心感謝國內各界的熱情支持與踴躍參與，並期盼藉由此次研討會的舉辦，促進我國公平交易法與競爭政策相關學術研究的深化與發展，孕育更為豐碩的研究成果。

附件1：第32屆「競爭政策與公平交易法學術研討會」議程
附件2：第32屆「競爭政策與公平交易法學術研討會」陳代理主任委員志民員開幕致詞照片

（承辦單位：綜合規劃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Mon, 24 Nov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Dell供應鏈再生能源團購首例，公平會有條件通過！</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260]]></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114年11月19日第1778次委員會議通過，依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但書第8款及第16條第2項規定，附負擔許可荷蘭商Dell Global B.V.及旗下供應鏈共計12家事業(詳參附表)聯合採購再生能源之聯合行為，期限為5年，許可期間自114年12月1日至119年11月30日止。

   首例事業以永續發展為核心申請聯合行為例外許可

       公平會表示，為因應全球環境永續發展之需要，該會於今年2月頒訂「事業因應環境永續及聯合行為之參考指引」，藉由宣導及強化競爭倡議，並提供評估清單，俾利業者自我檢視其合作策略是否確實對環境永續有利及是否有影響市場競爭之虞，而得依法提出聯合行為例外許可之申請。本次Dell為提高在我國之供應鏈廠商再生能源使用率，以應對全球綠色供應鏈之要求，推動其上游相關事業聯合採購再生能源，並同時參考前述指引，依法向公平會申請，是該會首次審議涉及環境永續聯合行為例外許可的案件。

   審議重點

       公平會說明，本次參與聯合採購再生能源之事業，主力產業涵蓋電腦代工、IC晶片、液晶顯示器、記憶體、印刷電路板、電源供應器及機殼等，雖有不同，但均為再生能源需求者，目標是共同採購環境永續之投入要素，因此，相關產品市場界定為「再生能源市場」。公平會於審議過程中邀集再生能源售電業者、學者專家召開座談會，徵詢產官學界相關意見，亦同時蒐集國際競爭法主管機關執法觀點，進行全面性評估。本次審議重點如下：

(一) 對市場供需功能影響的評估：

1、 以申請人再生能源聯合採購之最大採購量，對照目前預估之119年再生能源市場可交易量比例不高，而市場上供、需交易對象眾多，不致因此取得或有濫用買方優勢之情形。

2、 本聯合行為涉及再生能源供應端與採購端之交易，實務上售電業者尚有小額再生能源採購方案可供需求者選擇，不會因此而排擠其他事業取得再生能源。

3、 再生能源雖為產品製造之中間要素，惟並非電腦品牌商決定合作對象唯一之考量因素，其他非參與事業仍得在產品價格或品質上相互競爭，市場仍具有可競爭性。

4、 綜上，本聯合行為現階段對我國再生能源市場供需功能未具顯著影響。

(二) 本聯合行為有益於整體經濟與公共利益的評估：

1、 本聯合行為透過買方力量的集結，有助於改善購電雙方協商地位的對等性，吸引更多售電業者參與競爭，同時可降低參與事業與售電業者之交易成本、提高經營效率及提升交易意願，讓再生能源的取得途徑更具彈性，對推動綠色能源轉型有積極意義。

2、 電子產品為我國重要的出口產業，因應國際減碳趨勢而綠化產品製程，可有效提升電子產品永續性價值，進而促進市場競爭。本聯合行為有助於促進我國電子產業供應鏈國際競爭力及產業發展。

3、 本聯合行為採購量預估每年可降低約0.84億公斤碳排放量(CO2e)，相當於346~760座大安森林公園之吸碳量，有助於降低環境污染。

4、 綜上，本聯合行為有助於促進我國電子產業供應鏈國際競爭力及產業發展，提升產業經營效率，對永續發展具有正面效益及指標意義。

   競爭執法融合永續發展的里程碑

       公平會強調，事業聯合行為有益於產業發展，必須建立在是由經濟效率或創新效果所驅動的前提下，始有獲得例外許可的可能。本聯合行為現階段兼具提升整體經濟效率、產業發展及環境永續等多重意義，所以公平會准予許可，同時也是我國競爭法執法納入永續發展利益考量的重要里程碑。

       此外，鑑於我國目前再生能源處於推動發展及轉型階段，公平會認為本聯合行為實施後對再生能源市場的影響，仍須視市場供需變化持續觀察，公平會為掌握及監督本聯合行為執行情形，附加以下負擔：申請人不得分享或揭露採購敏感資訊及營運資訊；申請人不得利用本許可從事其他聯合行為，本聯合不得拒絕個別申請人退出、限制個別申請人採購數量，或禁止其自行採購；申請人等應將本聯合行為執行情形，及與售電業者簽署之商業購電合約等相關文件，定期函報公平會。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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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hu, 20 Nov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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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獨立筒床墊標示彈簧數量與事實不符，蓓爾國際挨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258]]></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11月12日第1777次委員會議通過，蓓爾國際有限公司網站銷售「石墨烯獨立筒床墊」，於商品資訊標示「內材質:741顆線徑1.8mm中鋼直列式獨立筒」，惟實際彈簧數量僅351顆，違反公平交易法對於不實廣告之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獨立筒床墊之彈簧數量多寡，影響床墊之支撐性、舒適性、耐用性，係具有招徠效果且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重要事項。蓓爾國際有限公司於「石墨烯獨立筒床墊」商品資訊標示741顆彈簧，給予廣告受眾之認知為該床墊品質優於彈簧數量較少床墊之印象，然而其實際彈簧數量僅有351顆，業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對於不實廣告之規定。
       公平會再次呼籲，事業刊載廣告前應確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與正確性，以免誤踩廣告不實的地雷。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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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1 Nov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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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遠傳電信透過子公司新世紀資通入股思納捷科技，公平會開綠燈！</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254]]></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114年11月5日第1776次委員會議決議，遠傳電信透過子公司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世紀資通)增加取得思納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思納捷科技)80%股權之結合案，尚無顯著限制競爭疑慮，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遠傳電信子公司新世紀資通增加取得思納捷科技80%股權，已持有思納捷科技3分之1以上股份，並直接控制該公司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因已達到結合申報門檻，且無同法第12條除外適用之情況，故依法提出結合申報。

       公平會指出，參與結合事業均有提供「能源管理系統建置及應用」服務，具有水平競爭關係，屬於水平結合，此外，遠傳電信及新世紀資通在提供「能源管理系統建置及應用」服務過程中，會將相關之統包「機電工程」委託思納捷科技承攬，故亦具有上、下游交易關係，亦屬於垂直結合。

       經公平會分析，參與結合事業在「能源管理系統建置及應用」及「機電工程」等服務市場占有率不高，而且相關市場參進者眾多，技術參進門檻低，且並不以電信業者為必要參進條件，再者參與結合事業皆非該市場領導業者，因此，結合後對相關市場不致有顯著限制競爭效果，且有助於參與結合事業資源整合、提升營運效率，爰依公平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結合。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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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4 Nov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維修商宣稱「唯一」卻非唯一，不實廣告遭警示！</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255]]></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本(5)日第1776次委員會議通過，得霖生技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得霖公司)臉書刊載「台灣僅剩唯一會修乳攝數位板的公司」之廣告，與事實不符，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品質為虛偽不實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惟考量案關廣告已下架、事業經營情況、違法持續期間、違法情節對交易秩序之影響尚屬輕微，故不處罰鍰並予以警示。
       公平會表示，前揭廣告整體給人的印象，得霖公司為唯一會維修數位乳房攝影機之數位板零件業者，但公平會調查發現，前揭廣告乃得霖公司員工依其經驗陳述，並無查證廣告唯一宣稱之真實性或提供相關依據，復查我國亦有其他業者具維修數位乳房攝影機或數位板零件之能力，故前揭廣告宣稱與客觀事實不符，違反前揭法條規定。
       公平會提醒業者，如果要在廣告中使用「唯一」等用語，應該要善盡查證，確保相關資訊與實際相符，以免觸法受罰。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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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4 Nov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事業從事多層次傳銷前，務必要報備，以免被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256]]></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本(5)日第1776次委員會議通過，鈣雅生技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未於開始實施前向該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鈣雅公司自111年4月起開始經營鈣雅生技網站招攬民眾加入成為分銷商，並提供專屬QRcode，讓民眾分享至社群媒體，以推廣商品、獲取獎金。
       公平會調查發現，鈣雅公司的獎金制度，上線可因為直接推薦之下線再推薦之下線購買商品，而獲得多層級的分銷間接獎金，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規範的多層次傳銷定義，但是鈣雅公司未於開始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
       公平會提醒，事業如果有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的計畫，應於開始實施前檢具載明法定事項之文件、資料向該會報備，以免違法遭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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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4 Nov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傳銷事業變更傳銷制度未事先報備，遭公平會重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257]]></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本(5)日第1776次委員會議通過，日倍增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傳銷制度，未事先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日倍增公司(更名前為愛美全球事業有限公司)是在113年3月向該會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主要銷售食品及美容保養品等商品。但有民眾反映日倍增公司於113年7月至8月舉辦「愛美全球台灣會員獎勵越南5天4夜旅遊活動」、114年2月至5月舉辦「全球分紅【VV1】獎勵方案」，未事先報備，涉有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經公平會調查發現，日倍增公司舉辦獎勵越南旅遊活動及全球分紅獎勵方案，均屬傳銷制度之內容，應事先報備，方可實施。考量日倍增公司因本方案之購買經營權金額大，招攬參加人數多，對市場的影響等因素，因此罰50萬元。
       公平會再次提醒，已有多件傳銷事業變更傳銷制度未事先報備而遭處罰情事，因此重申事業從事多層次傳銷一定要先報備，倘有相關問題也可事先電洽該會進行諮詢，避免違法遭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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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4 Nov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酷澎電商WOW會員方案扣款爭議當妥適處理，保障消費者權益，避免影響競爭秩序</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246]]></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114年10月31日參加立法院李坤城委員舉辦的「酷澎電商擬『未經同意扣款59元』消費者豈能當冤大頭？」記者會。公平會於記者會表示，公平會為競爭主管機關，關注市場競爭秩序的維持。酷澎電商對於WOW會員方案扣款方式，公平會前經了解其已有相關的揭露表示，尚難認有違公平交易法廣告不實的規定，但是否有違公平交易法第25條「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要視具體個案有無「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程度」而定。
       公平會表示，會後有媒體報導該會在記者會中已表示酷澎網站確實操作上不便、引導模糊，導致民眾難以取消，將予以介入等情。公平會對此澄清表示，酷澎網站於交易流程中已有記載「免費訂閱期屆滿後若未取消將轉為付費續訂」之資訊，相關作業流程事項已有說明，故尚難認有違公平交易法廣告不實的規定，但是否有違公平交易法第25條「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規定，仍需視具體個案情狀有無達「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程度而定。現階段並無將予以介入之情事。
       公平會表示，記者會中立法委員李坤城已請主管機關數位部及消保機關行政院消保處對此次爭議從消保定型化契約方面研議，解決此次爭端。在研議過程中，公平會尚無以公平交易法立即介處本案，但仍將密切觀察本案後續具體情狀有無達「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之程度。公平會呼籲，酷澎電商應該妥適處理本次方案引起的消費爭議，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唯有在消費者權益獲得保障下，電商參進市場，才能對各界真正帶來競爭上的好處。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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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hu, 30 Oct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專利消滅後仍持續刊載獲有專利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245]]></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4年10月29日第1775次委員會議通過，幸福翼有限公司銷售「Wingbra羽透胸翼」商品，廣告刊載「一片式的專利設計」、「專利設計」、「一片式專利」及「新式樣專利D137680專利所有仿冒必究」等語，惟該專利已於113年11月11日因未依限繳納專利年費而當然消滅，故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表示，該商品雖曾於99年11月11日至113年11月18日獲有我國「設計第D137680號」專利證書，幸福翼公司卻於專利消滅後仍持續刊登廣告，致消費者誤認案關商品之專利證書仍屬有效，與事實不符，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案關商品之品質產生錯誤認知，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經考量該商品確曾取得專利、於廣告期間之銷售數量不多、業者已主動修正廣告等情形，違法情節尚屬輕微，故予以警示。
       公平會提醒業者，廣告宣稱產品獲有專利，容易使消費者認為該商品較市場上同類商品具有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及創作性，且受專利法之保障，因此，業者如果在廣告宣稱取得專利，要持續注意專利期間並確保相關資訊與實際相符，並隨時更新相關資訊，以免因內容與事實不符而觸法受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28 Oct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廣告宣稱獲有專利要留意有效期，以免觸法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242]]></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4年10月22日第1774次委員會議決議，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百泑企業有限公司於momo購物網銷售「魔力家知足常熱遠紅外線桑拿桶BY010079」，廣告刊載「專利證明」，但該商品專利公告號M543078在112年6月消滅，因此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富邦媒體公司與百泑公司各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上開廣告宣稱整體給人的印象為該商品獲有專利證明，且持續有效。但是經過公平會調查，百泑公司在106年6月11日獲有專利證書，有效期間到115年9月29日，後因未繳專利年費而於112年6月11日消滅，雖然案關商品專利權已於114年2月1日恢復，但其效力並不及於專利權消滅期間，因此相關宣稱與事實不符，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案關商品的品質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已經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再次提醒，廣告宣稱產品獲有專利，容易使消費者認為該商品較市場上同類商品具有獨創性、新穎性及進步性，且受專利法之保障，因此，業者如果在廣告宣稱取得專利，要持續注意專利期間並確保相關資訊與實際相符，以及隨時更新相關資訊，以免因內容與事實不符而觸法受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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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1 Oct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加盟總部注意！簽約前應充分揭露加盟重要資訊！</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243]]></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114年10月22日第1774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九月初烘焙有限公司於招募「九月初生乳脆皮甜甜圈」品牌加盟過程，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充分且完整提供「開始營運前購買商品、原物料費用」及「加盟營運期間購買商品、原物料、廣告宣傳、品牌使用、品牌顧問費用」等2項加盟重要資訊給有意加盟者審閱，為足以影響交易秩序之顯失公平行為，違反公平交易法第25條規定，處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複製事業的成功模式，進入加盟體系，是多數人一圓創業夢的常見選擇。但加盟除須要投入相當的資金外，經營也存有風險，而因加盟總部在招募加盟時，屬於資訊優勢的一方，故應在簽約前充分揭露各項加盟重要資訊供有意加盟者評估、想清楚後再決定是否要加入，方足以衡平雙方地位。另外，加盟總部提供重要資訊要有憑有據，使有意加盟者事先充分瞭解及進行評估，提供的方式可以使用紙本、電子郵件、以及例如通訊軟體Line等多元方式。
       公平會進一步指出，九月初公司於招募加盟過程，沒有充分且完整提供前述2項加盟重要資訊，使有意加盟者難據以評估開店前須投入資金的多寡、加盟營運期間須支出的費用，以及所受到相關限制條件等，妨礙有意加盟者作出正確的交易判斷，影響有意加盟者的權益，並減少該加盟者可加入其他競爭同業的加盟機會，屬於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所以公平會開罰10萬元。
       公平會最後呼籲，加盟總部與加盟店是創業的合作夥伴，加盟總部與有意加盟者洽談加盟過程中，應充分溝通並提供完整加盟費用與加盟條件資訊，建立良好的合作關係，為雙方利益共同創造雙贏，以減少加盟交易糾紛，故籲請加盟總部應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處理原則詳細內容，請見：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67&amp;docid=11795)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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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1 Oct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廣告宣稱「美國膜片製造」，原產地卻是中國大陸，廣告不實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241]]></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114年10月15日第1773次委員會議通過，初泉淨水設備有限公司（下稱初泉公司）於蝦皮購物網站銷售逆滲透濾水器RO膜商品，廣告刊載「美國膜片製造」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易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初泉公司銷售「HN 1812 75G RO膜」商品，廣告刊載「美國膜片製造」，廣告整體給人的印象是該商品使用之RO膜片製造地為美國。但經公平會調查後發現，該商品及其RO膜片實際是中國大陸業者製造，初泉公司也自承是該公司員工疏失誤認商品製造地，故該廣告宣稱「美國膜片製造」與事實不符，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商品製造地產生錯誤認知，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
       公平會提醒，業者於廣告宣稱商品製造地應該要與事實相符，以免不實刊登而觸法。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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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15 Oct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傳銷事業報備前偷跑，遭罰10萬元</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237]]></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0月15日第1773次委員會議通過，美商康嘉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未於開始實施前向該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康嘉公司於113年9月報備前即透過外籍領袖及總公司外籍主管在臺灣推廣「康嘉獎金計畫」，其內容包括5*5復購獎金、團隊對碰獎金、團隊代數獎金等，規劃多層級抽佣及團隊計酬，透過介紹他人加入，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規範之多層次傳銷行為，惟康嘉公司未於開始實施前向該會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再次提醒，事業在開始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規定，備齊法定事項的文件、資料向該會報備，避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14 Oct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不動產建案廣告宣稱「唯一」，要謹慎！</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238]]></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114年10月15日第1773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茂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茂德建設公司）及太揚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揚行銷公司）銷售泰山區「明志書苑」預售屋建案，於網站廣告宣稱「泰山市心唯一百坪花園」、「市心唯一雙花園」等語，因與事實不符，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茂德建設公司新臺幣（下同）50萬元、太揚行銷公司25萬元。
       公平會表示，前述廣告宣稱讓人認為新北市泰山區市中心地段之購屋市場上僅茂德建設公司及太揚行銷公司銷售「明志書苑」建案是唯一具有百坪花園、雙花園設施之建物。但經調查後發現，建案基地座落之新北市泰山區明志路2段有其他社區大樓亦具雙花園或百坪以上花園設施。因此，茂德建設公司及太揚行銷公司在廣告上宣稱「泰山市心唯一」並非事實，此將使一般人產生錯誤的認知或決定，對其他競爭同業形成不公平競爭，已屬廣告不實。
       公平會提醒，業者為吸引消費者購買商品，如果要在廣告中使用「唯一」或最高等級等用語，應善盡查證與真實表示的義務，並確保廣告呈現內容與實際情形相符，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避免觸法。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14 Oct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除濕效能廣告不實，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239]]></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本（15）日第1773次委員會議通過，昶宏股份有限公司、東朱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及美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嘖嘖平臺及美賣商城，銷售「NICONICO除濕機及還原除濕棒」產品，廣告刊載該除濕棒「每次都可以使用14-21天以上」及「連續使用天數14-21天」等語，並無科學實據，且未說明測試環境之限制條件，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昶宏公司新臺幣20萬元、東朱公司10萬元罰鍰，美賣公司則予以警示。
       公平會表示，案關廣告刊載該除濕棒「每次都可以使用14-21天以上」及「連續使用天數14-21天」等文字，予人印象是在一般條件下消費者可使用14到21天，但經公平會調查後，業者自承於廣告規劃製作時僅參考類似除濕產品廣告用語，並無科學實據，事後即便提供自行測試資料佐證，但業者提出的測試環境與我國平均相對濕度差距甚大，且未於廣告中揭示測試條件，消費者無由知悉該測試條件與一般環境之別，廣告予人之印象顯與事實疑有重大差異，核屬就商品品質之宣稱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呼籲業者，廣告宣稱具有特定效能時，應注意有無相關科學學理或實驗依據，避免誤導消費者，以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
（承辦單位：法律事務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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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4 Oct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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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粉絲追星花錢看演唱會，卻只看到音樂脫口秀？不實挨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240]]></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4年10月15日第1773次委員會議通過，得藝室公司舉辦「AKMU: ON AIR IN TAIPEI」活動，刊載「演唱會」及「擔任AKMU演唱會應援團隊」與事實不符，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該廣告宣稱整體予人印象為AKMU將於臺北舉辦演唱會，並有擔任AKMU演唱會應援團活動。但得藝室公司於113年11月8日售票前，尚未確定演出型態，即於售票網頁刊載「演唱會」，及粉絲專頁刊載「擔任AKMU演唱會應援團活動」，而於同年月28日已確認演出內容為音樂脫口秀(即結合訪談與音樂演出)，仍未於同年月30日案關活動演出前，在售票網頁或粉絲專頁說明其演出內容為音樂脫口秀，或辦理退票等有效之更正措施，且依文化部提供意見，案關活動尚難認屬演唱會。因此，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再次提醒業者，業者刊載廣告前應克盡真實表示之義務，並注意廣告資料的正確性及真實性，如有錯誤亦應立即更正或詳加說明，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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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4 Oct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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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電池容量隨意標？只是跟風一樣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230]]></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114年10月1日第1772次委員會議通過，奧梵科技生活館（經營者為晉德網購企業社）在蝦皮購物網站銷售腰掛風扇，廣告刊載「30000mAh大容量」等文字，實際電池容量卻僅有6,000毫安，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奧梵科技生活館於蝦皮購物網站銷售腰掛風扇，廣告刊載「30000mAh大容量」等文字，但經公平會調查後，賣家卻自承前述廣告宣稱只是參考供應商所提供的產品說明及參考網路其他賣家的廣告內容，經過事後確認，發現案關商品真實電池容量只有6,000毫安。因此，該商品廣告之宣稱確屬虛偽不實，將使交易相對人就該商品品質有誤認的疑慮且足以影響交易決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呼籲業者，刊登廣告引用數據，應確保其具有客觀公正之科學或實驗依據，避免因單純轉述供應商說詞或其他賣家廣告內容，導致誤導消費者，以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
（承辦單位：法律事務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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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01 Oct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MIT微笑標章」有期限，刊載廣告要注意！</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224]]></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10月1日第1771次委員會議通過，弘麒國際有限公司於中華郵政公司「i郵購」網站銷售「環保編織袋」商品，於廣告內容宣稱「榮獲MIT微笑標章」，並載有MIT微笑標章，惟因該商品微笑標章已屆期失效，違反公平交易法不實廣告之規定。
       公平會主動調查發現，弘麒公司自101年3月14日至114年3月18日期間於「i郵購」網站刊載「環保編織袋」商品廣告，該商品「MIT微笑標章」的有效期間為99年12月22日至101年12月22日，及110年3月31日至112年3月31日，惟弘麒公司於「MIT微笑標章」有效期限到期後仍持續刊登使用，已構成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惟考量案關商品確有取得微笑標章、於廣告期間之銷售情狀、業者已主動移除該網頁等情形，違法情節尚屬輕微，故予以警示。
       公平會提醒，業者刊登廣告時應善盡廣告主的真實表示義務，使用「MIT微笑標章」應注意標章的有效期限，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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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30 Sep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廣告宣稱有「金級省水標章」卻未取得，遭公平會警示</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225]]></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4年10月1日第1772次委員會議決議，鼎興開發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於其最新2025-2026年凱樂品牌衛浴商品型錄，宣稱5款馬桶商品具有金級省水標章，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
       公平會表示，鼎興公司凱樂品牌「K-2388」、「K-2572」、「K-2481UHX」、「K-2596MHX」及「K-2580MHX」等5款型號馬桶商品，廣告以圖文表示「金級省水標章」，予人該等馬桶商品獲有金級省水標章認證，相較其他獲普級省水標章之馬桶商品具有更優質省水效能之印象。惟經過公平會調查，鼎興公司事實上並沒有取得省水標章之使用許可，卻先行製刊廣告，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經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業者，製刊廣告時應善盡廣告主真實表示義務，應已取得省水標章，方得進行廣告刊載，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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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30 Sep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屋突層機房規劃為桌球室，建商廣告不實遭罰60萬！</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226]]></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4年10月1日第1772次委員會議通過，聯葳興業有限公司銷售嘉義縣朴子市「仰望」建案，其廣告以頂樓屋突全區平面圖，將屋突2層的機房用地規劃為桌球室使用，事實上不能作為室內休閒室使用，廣告表示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聯葳公司新臺幣6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聯葳公司銷售該建案，其廣告以頂樓屋突2層全區平面圖顯示規劃為桌球室使用，予一般大眾印象為該建案提供購買者合法使用桌球室。但經公平會向嘉義縣政府徵詢意見，該建案屋突2層核准的用途為樓梯間、水箱及機房，且未向該府辦理變更設計，涉及違規使用而違反建築法第91條規定，消費者無法合法享有廣告規劃的桌球室空間使用，因此該等平面圖與事實不符，已違反公平交易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消費者在購屋前，可至全國建築執照存根查詢系統(https://cloudbm.cpami.gov.tw/CPTL/cpt0407m.do)，查詢建物各樓層的核准用途，以保障自身權益。另外，建商就建物用途在未經合法變更前，不應為了招徠效果而刊載用途不實之廣告，否則會違法受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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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30 Sep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產品取得認證，僅能在該產品使用，擴大適用會違法！</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227]]></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4年10月1日第1771次委員會議通過，momo購物網銷售iPad抗藍光貼商品，廣告時該商品並無通過認證，宣稱顯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表示，富邦公司與炫㦀公司於momo購物網銷售iPad抗藍光貼商品(下稱案關商品)，廣告刊載「德國萊因TÜV抗藍光認證」、「成功通過TÜV BLR40%認證」等語，並刊有德國萊因認證報告圖片，惟該認證「ID1111289895」之範圍並未包含案關商品，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惟考量案關商品銷售金額不高，立即下架廣告，事後亦申請取得認證，違法情節尚屬輕微，故決議去函警示。
       公平會提醒業者，製刊廣告時應善盡廣告主的真實表示義務，注意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及正確性，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30 Sep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傳銷事業逾30日辦理傳銷商的退出退貨 公平會開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228]]></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本(1)日第1771次委員會議通過，台灣太赫茲健康產業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未依法定期限辦理傳銷商終止契約的退出退貨，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太赫茲公司以傳銷商寄發的存證信函非該公司所規定的書面格式為理由，要求傳銷商應填寫該公司規定的終止契約申請書，以及提供相關資料才能受理退款，但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規定，傳銷商提出終止契約的方式，只要以「書面」方式通知即可，並沒有就書面的格式內容加以規範，因此，太赫茲公司在接獲傳銷商存證信函的書面申請，未依法定期限30日內辦理傳銷商的退出退貨，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規定。
       公平會提醒，傳銷事業在接獲傳銷商以「書面」辦理退出退貨時，就應依法於30日的法定期限內完成退款，以免受到裁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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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30 Sep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廣告宣稱具有「排毒」效果但無醫學根據，遭公平會警示</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229]]></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114年10月1日第1772次委員會議通過，富邦公司及百媚美容坊於momo購物網銷售岩盤浴SPA服務廣告宣稱具有「排毒」效果，無法提出醫學學理或臨床試驗依據，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予以警示。
       公平會表示，富邦公司及百媚美容坊於momo購物網銷售岩盤浴SPA服務廣告宣稱具有「排毒」效果，但僅能提出岩盤浴機台廠商提供之資料，而沒有相關醫學學理或臨床試驗依據，因此廣告宣稱「排毒」效果，為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考量該廣告期間無銷售紀錄，且廣告已下架，影響輕微，故公平會給予警示處分。
       公平會再次提醒，廣告宣稱具有特定的效果時，應有所憑據或相關之佐證資料，以維護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及正確性，避免誤導消費者，更可避免因廣告不實等不法行為而觸法受罰。
（承辦單位：法律事務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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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30 Sep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樓梯間不能當居住空間使用！建商廣告不實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220]]></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4年9月24日第1770次委員會議通過，嘉義市「金石成大砌」建案在好房網刊載廣告，將屋突層規劃為臥室或健身房等室內空間使用，但原用途為「樓梯間」，違反公平交易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金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50萬元罰鍰。
       本案經公平會調查，業者在好房網廣告宣稱屋突層可擺設床墊、健身器材及沙發，整體印象讓消費者以為購買後可合法作為臥室及健身空間等使用。惟業者實際上並沒有對於屋突空間之用途辦理建築變更申請，且經查嘉義縣政府核准該建物屋突層之用途均為樓梯間，故該建案廣告表示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
       公平會提醒，建商在格局圖及3D示意圖中，將「樓梯間」規劃為居住空間擺設，擴大利用，用來吸引消費者購買，類似之廣告手法公平會已有多件處罰案例，建議消費者在購屋前，可至全國建築執照存根查詢系統(https://cloudbm.cpami.gov.tw/CPTL/cpt0407m.do)，查詢建物各樓層的核准用途，以保障自身權益。另外，建商就建物用途未經合法變更，不應刊載用途不實之廣告，否則會違法受罰。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Wed, 24 Sep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房屋仲介成交紀錄與實際不符，廣告不實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215]]></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4年9月24日第1770次委員會議通過，山岳地產建設有限公司刊載天閱及源美亞典等社區房屋成交紀錄與實際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經公平會調查，山岳公司於電梯廣告刊載其房仲人員個人本季成交天閱2戶及源美亞典3戶等資訊，予人印象為山岳公司房仲人員於短期內成交天閱社區及源美亞典社區共5戶，但實際上該段期間僅有成交天閱社區1戶，且源美亞典社區並無成交紀錄。由於廣告所呈現的交易熱絡程度，不僅會影響民眾委託買賣與否的交易決定，更排擠其他競爭同業的交易機會，所以廣告宣稱之成交紀錄與事實不符，為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故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
       公平會提醒，事業在廣告中刊載成交紀錄，應有憑有據才能真正贏得消費者信任，更可避免因廣告不實等不法行為而遭受處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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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3 Sep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公平會同意35家事業合船採購小麥聯合行為，期限5年</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216]]></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114年9月24日第1770次委員會議通過，依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但書第5款及第16條第2項規定，准予許可僑泰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35家事業之合船採購小麥聯合行為，期限為5年，許可期間自114年10月1日至119年9月30日止。
       公平會表示，小麥、麵粉為糧食管理法定義之糧食，但我國小麥高度依賴進口，業者為降低小麥進口成本，採行合船採購模式已行之有年。因合船採購小麥得使業者在與國際穀物供貨商之交易過程中，取得穩定供應量與較佳之交易條件，且單一進口業者之小麥採購量與散裝船滿載量顯有差距，故業者有必要合船裝運小麥，以節省海運成本，達到加強貿易效能效果。此外，合船採購小麥有穩定之小麥進口船期與採購量，可避免麵粉價格變動幅度過大，有助於下游產業鏈供需與市場價格之平穩。
       公平會指出，因實施合船採購小麥屬於聯合行為，經審酌後認為有益於整體經濟及公共利益，所以准予附加負擔許可，期限為5年，其負擔內容主要包括：申請人不得利用本許可從事其他聯合行為，或無正當理由拒絕他事業加入本聯合行為；申請人不得利用本許可限制任一申請人自由決定其合船採購之數量，或禁止任一申請人自行採購進口；申請人應將本聯合行為之執行情形，按季函報公平會。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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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3 Sep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不當依附公益團體之信賴力行銷商品，違法！</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217]]></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114年9月24日第1770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聰明象教育文創股份有限公司依附台灣兒童素養教育促進協會公益團體活動行銷聰明象兒童學習機，使他人誤認其與公益團體相關而與其交易，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聰明象公司為銷售兒童數位教材商品「聰明象兒童學習機」，長期贊助公益團體「兒童素養教育促進協會」所辦理之恐龍展親子活動，其透過幼兒園發送活動文宣，招徠孩童家長參加藉以行銷商品。經公平會調查發現，多位民眾表示，因活動為公益團體舉辦，完全無預期有業者銷售教材；又兒童素養教育協會之主要會務運作係辦理恐龍展親子活動推廣素養教育理念，而聰明象公司為其唯一贊助廠商，在每場親子活動中提供展品、費用支應及人力，並設攤行銷商品。聰明象公司將行銷商品包裝於公益團體活動流程中實施，行銷過程並未表明品牌或公司名稱，而兒童素養教育協會人員在旁輔助孩童操作建置有聰明象公司數位教材遊戲之電腦機檯，以公益活動舉辦者身分為行銷活動提供協助，使一般民眾於參與免費公益活動之際，難以合理判斷公益團體與營利事業人員之區別。又兒童素養教育協會免費贈閱之家長手冊與聰明象兒童學習機產品網頁使用相同的蒙特梭利教育理念圖片，且聰明象公司人員於活動現場介紹案關產品及產品文宣皆強調案關商品為蒙氏教學系統，亦產生該商品獲得公益團體推薦或背書之誤解。
       公平會指出，聰明象公司於兒童素養教育協會舉辦之活動行銷商品，卻未清楚區分商業行為與公益團體角色，反使活動參與者無從合理認知兩者關係，意圖藉由公益團體形象獲取消費者之信賴感，進而促使交易，混淆了公益活動與營利行為之不同，而難以區別，構成欺罔行為。
       公平會充分了解營利事業常透過贊助公益活動之方式行銷商品，並未反對，但於活動前及活動中，應充分揭露贊助廠商有銷售商品等相關資訊，避免僅讓消費大眾誤認其與公益團體相關進而交易，造成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而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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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3 Sep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開團期間保證最低價？廣告不實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214]]></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4年9月17日第1769次委員會議通過，欣新網股份有限公司及鄭君於社群媒體銷售「日本獅王極薄多功音波電動牙刷1+3組」商品，廣告刊載「開團期間保證最低價」，卻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欣網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並警示鄭君。
       經公平會調查，欣新網公司及鄭君於社群媒體Instagram刊載廣告宣稱「開團期間保證最低價」，予人印象為該商品於開團期間較其他通路的價格更低。但是，市面上同時期還有其他通路銷售同款商品相同組合的價格低於廣告商品價格，所以廣告宣稱「開團期間保證最低價」與事實不符，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商品價格產生錯誤認知的疑慮，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銷售商品的廣告應確保廣告內容真實性，且廣告使用最高級用語，必須有客觀依據，並於登載前應善盡查證責任，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避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16 Sep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廣告宣稱成交紀錄無佐證資料，遭公平會警示</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210]]></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114年9月10日第1768次委員會議通過，鴻麗大吉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廣告宣稱成交紀錄，並無相關佐證資料，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爰予以警示。
       公平會表示，鴻麗大吉公司宣稱創造左營區浪琴嶼社區115戶成交紀錄，以及左營區悅誠社區18戶成交紀錄，尚無相關佐證資料，且該公司提供手寫統計之部分成交紀錄與廣告刊載之成交件數，其差距已逾越一般交易相對人所能接受之程度，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於服務之品質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惟考量該廣告張貼期間短，期間無成交紀錄，並已重新修改廣告，影響輕微，故公平會給予警示處分。
       公平會提醒，廣告中刊載成交紀錄，應具相關佐證資料，有憑有據才能真正贏得消費者信任，更可避免因廣告不實等不法行為而觸法受罰。
（承辦單位：綜合規劃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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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10 Sep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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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真的吸力業界最強？不仔細確認容易變成不實廣告！！</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207]]></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4年9月10日第1768次委員會議決議，耀晶電子有限公司委託關鍵字有限公司製作「貢丸滾去哪」YouTube平臺廣告影片銷售「Roborock S8 MaxV Ultra掃拖機器人」商品，廣告宣稱「10000pa的超強吸力」、「吸力業界最強」，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予以警示。
       公平會表示，上開廣告宣稱整體給人的印象為該商品吸力10000pa，是市場銷售掃地機器人商品中最強吸力，相較同類型商品可提供最強的除塵效果，但是經過公平會調查，市面上另有搭載12000pa吸力的其他廠牌掃地機器人於113年4月9日在臺上市，而案關商品雖然於同年月8日在臺上市，但廣告影片同年月13日才上架，因此該影片刊登時，相關宣稱已與事實不符，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案關商品的品質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已經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再次呼籲，業者製刊商品廣告，應盡真實表示義務，並注意及確認所訴求銷售商品效能在廣告刊登期間是否確實，以免不實而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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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9 Sep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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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荖葉、荖花價格說好了？」大盤商事先公布交易價格，造成價格僵固而限制競爭，挨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208]]></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114年9月10日第1768次委員會議通過，張君決定及公布荖葉、荖花價格資訊，使大盤商及中盤商不為價格競爭，有限制競爭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4款規定，除命其停止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公平會調查發現，臺東縣大盤商張君自105年開始蒐集市場供需資訊，自行決定荖葉、荖花實收盤價，並在交易前一日晚間公布於「台東荖葉荖花盤價產地價」LINE群組及「寶島檳榔荖葉論壇」等臉書社團，作為大盤商及中盤商與檳榔攤業者交易的計價基準；另於次月公布荖葉、荖花「批價」，作為與產農結價之依據。大盤商及中盤商只需依據其所訂價格交易，即可確保獲利，降低彼此從事價格競爭之誘因，使大盤商及中盤商不為價格競爭。
       公平會指出，張君曾擔任「台東縣荖葉荖花產銷協會」監事，知悉臺東縣大盤商透過該協會運作，提供荖葉、荖花價格資訊以使各產銷階段業者率依該價格基準交易，違反聯合行為禁止規定，業經公平會處分在案，張君今仍訂定及公布荖葉、荖花價格，引導大盤商及中盤商繼續以該等價格計價，因全國檳榔產業鏈業者可輕易取得該價格資訊，且大盤商及中盤商之交易對象皆要求依據該價格資訊交易，致使張君所訂價格已成為大盤商及中盤商交易荖葉、荖花之參考基準點，限縮彼此自由訂價及從事價格競爭之市場機制，形成價格的僵固而減損全國荖葉、荖花運銷服務市場之價格競爭，而有限制競爭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4款規定。
       公平會呼籲，農產品運銷業者應注意公平交易法規定，不可意圖影響或干預同業價格決策，而應由個別運銷業者與其交易相對人自行商議農產品價格，尊重市場機制，避免觸法遭罰。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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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9 Sep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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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聯合調降廢紙收購價格 雙北地區資源回收業者受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209]]></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接獲檢舉，發現資源回收業者統立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統合企業社、立保資源回收有限公司及國勝資源回收有限公司，於112年8月共同調降廢紙收購價格，經114年9月10日第1768次委員會議通過，該4家業者聯合調降廢紙收購價格之行為，已構成公平交易法所禁止之聯合行為，分別處統立公司20萬元罰鍰，統合企業社、立保公司、國勝公司各10萬元罰鍰。
       經公平會調查，廢紙為工業用紙主要原料，國內廢紙回收產業鏈上最源頭的工作者為個體戶或小型資收站，其等將廢紙售予資源回收廠，資源回收廠再將廢紙賣給工紙業者。前述統立公司等4家公司則為雙北地區設有打包設備的資源回收廠，並向個體戶或小型資收站收購廢紙。
       112年7月下旬統立公司獲知紙廠調降廢紙收購價之訊息後，為避免利潤減少，與統合企業社、立保公司及國勝公司透過詢問及回報競爭對手廢紙收購價、在LINE群組交換廢紙價格等敏感訊息，形成於112年8月1日前後調降廢紙收購價每公斤0.5元之合意，並將調降幅度及調降日期等訊息告知客戶，已限縮雙北地區回收廢紙之個體戶及小型資收站選擇交易對象之機會，影響雙北地區廢紙回收市場之供需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5條禁止聯合行為之規定。
       公平會提醒，同業間透過書面、聚會或社群網路互通訊息，交換敏感價格資訊或共同決定價格、數量等行為，均有可能構成違法，業者要特別注意！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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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9 Sep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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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乙炔業者共同調漲石化乙炔經銷價格，共遭公平會罰450萬元！</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196]]></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114年9月3日第1767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桐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桐寶公司）及遠榮氣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榮氣體）於111年2月間共同調漲石化乙炔經銷價格，已減損乙炔市場價格競爭之市場機制，足以影響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之禁止規定，分別處桐寶公司新臺幣（下同）250萬元及遠榮氣體200萬元罰鍰。
       公平會主動調查發現，桐寶公司及遠榮氣體在乙炔市場，原各自以不同之經銷價格及交易模式從事競爭，然其等於110年12月間開會討論石化乙炔之經銷價格，並一度有調漲至每公斤150元至200元之意見，而會議中所提價格資訊已成為漲價之基準點，影響桐寶公司及遠榮氣體之訂價決策。其後，桐寶公司及遠榮氣體於111年2月間，共同將石化乙炔之經銷價格一致調漲至平均每公斤約110元至180元。
       公平會表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為國內唯一生產石化乙炔之業者，所產製之石化乙炔均交由桐寶公司及遠榮氣體分裝後，再銷售予下游之經銷商，桐寶公司與遠榮氣體因同時漲價及有漲價區間一致之情形，不僅削弱彼此的競爭，亦導致乙炔價格整體性的上漲，足以影響乙炔市場之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禁止規定。
       公平會提醒業者，業者仍要基於自身的經營情況，自行決定價格策略，勿與其他業者合意共同決定交易價格，避免觸法。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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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2 Sep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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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穿塑身提臀縮腹褲可大幅提升運動效果，業者無根據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197]]></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114年9月3日第1767次委員會議通過，雲茂商行銷售「百搭魔力塑身提臀縮腹褲」商品，網路廣告宣稱穿著該褲「運動10分鐘相當於  ⚫ 2H 慢跑2小時  ⚫ 1H 游泳1小時  ⚫ 1H瑜珈1小時  ⚫ 200個 仰臥起坐200小時  ⚫ 2500下 震動2500下」等語，並無科學學理或實驗依據，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雲茂商行銷售案關縮腹褲商品，整體廣告予人印象為穿著該縮腹褲運動10分鐘相當於慢跑2小時、游泳1小時、瑜珈1小時、仰臥起坐200小時或震動2500下。但經公平會調查後發現，被處分人係依照供貨商提供之文案進行修改製作案關廣告，相關廣告宣稱並沒有科學期刊之正式研究佐證，亦無可驗證之實驗報告。因此，案關商品廣告所為前述宣稱，尚無科學學理或實驗依據，屬就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有引起消費者錯誤認知而做成交易決定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呼籲業者，如果事業在廣告上宣稱具有特定的功能、效果並連結具體的時間、倍率等客觀陳述時，應有所憑據或相關之佐證資料；倘係引用第三方來源提供之商品資訊，亦應確認是否具有相關科學學理或實驗依據，以維護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及正確性，避免誤導消費者，以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
（承辦單位：綜合規劃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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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2 Sep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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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電機技師公會訂定「技術服務費」之收費標準 挨罰100萬！</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198]]></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9月3日第1767次委員會議通過，電機技師公會藉由章程及會議決議，訂定及調整「技術服務費」之收費標準，足以影響相關市場供需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禁止規定，除令電機技師公會停止違法行為外，併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公平會接獲相關檢舉後展開調查，發現電機技師公會於101年透過章程、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訂定「技術服務費參考表」及「電機工程造價計算一覽表」。所謂「技術服務費」，係電機技師受託辦理電力設備工程設計、監造案件時，向委託人收取之報酬，「技術服務費」係依「技術服務費參考表」所列百分率與「電機工程造價計算一覽表」所列金額兩者之乘積計算，該公會並訂有最高及最低收費限制。此外，電機技師公會於113年間以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決議，經由調高「電機工程造價計算一覽表」所列金額，提高「技術服務費」之收費標準，調幅達30%。
       公平會表示，電機技師公會會員涵蓋相關市場內的所有服務提供者，具有相當的集體市場力，該公會訂定及調整「技術服務費」收費標準的行為，會約束會員於市場交易之價格，形成對市場競爭之限制，而足以影響電機技師辦理電力設備工程設計、監造案件業務之市場供需功能，已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禁止規定。
       公平會提醒，同業公會應容許會員自由決定收費水準，同業公會訂定「收費標準」，即使只是建議或參考性質，仍有聯合行為的高度風險，應該避免。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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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2 Sep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產地宣稱臺灣，但原產地是大陸 違反公平法！</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192]]></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本(27)日第1766次委員會議通過，林君於蝦皮購物網站銷售床架商品，廣告刊載「產地臺灣」，違反公平交易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表示，林君銷售床架商品，廣告刊載「產地臺灣」，廣告整體給人的印象是該商品為臺灣製造，但經公平會調查發現，該商品是林君先在中國電商平臺購買床架主體，抵達臺灣後再依據顧客需求進行零件改裝或補強。但據經濟部及財政部關務署提供意見，該商品未符合原產地實質轉型，故不得宣稱製造地為臺灣，因此該廣告刊載內容與事實不符，已屬廣告不實。考量該商品銷售金額不高，違法情節尚屬輕微，故決議去函警示。
       公平會提醒，業者於廣告宣稱商品製造地應該要與事實相符，以免不實刊登而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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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6 Aug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中國製廣告卻宣稱「日本製」遭公平會警示</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193]]></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4年8月27日第1766次委員會議通過，青琦實業有限公司等業者於momo購物網銷售「日本ECHO料理用油刷」，廣告刊載「日本製」、「日本製造」、「日本製 MADE IN JAPAN」，惟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考量該廣告違法情節尚屬輕微，故決議去函警示青琦公司及富邦媒體公司。
       經公平會調查，富邦媒體公司及青琦公司於momo購物網銷售「日本ECHO料理用油刷」，廣告宣稱「日本製」、「日本製造」、「日本製 MADE IN JAPAN」，整體內容予人印象為其油刷商品製造地為日本，但該油刷產品標示為「中國製」，且青琦公司也坦承因有銷售同品牌其他日本製商品，由於作業失誤，誤植「日本製」、「日本製造」、「日本製 MADE IN JAPAN」，故廣告的宣稱與事實不符，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商品製造地產生錯誤認知，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
       公平會提醒，事業刊載廣告，登載前應確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與正確性，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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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6 Aug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傳銷制度應事先報備</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187]]></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4年8月18日第1765次委員會議通過，丰勻服飾科技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與傳銷商簽訂品牌使用授權契約書，未事先向該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丰勻服飾科技有限公司於113年2月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但是所報備的參加契約並未包含品牌使用授權契約，然而該公司卻要求加入的傳銷商須簽署上述契約書，且需繳納品牌使用授權費每年新臺幣23,000元，其內容實際已屬與傳銷商簽定參加契約內容之一部分，涉及傳銷商應負的義務及負擔，卻未事先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多層次傳銷事業如果有法定應報備事項內容變更，應於實施前向該會報備，並遵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相關規定，以避免違法遭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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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Sun, 17 Aug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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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能源效率已失效仍宣稱1級能效，廣告不實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189]]></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4年8月18日第1765次委員會議通過，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米米實業有限公司於momo購物網站銷售「華菱27公升除濕機(HPWS-50K)」商品，廣告刊載「1級能效」、「能源分級標示：1」等語及1級能效圖示；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及領侁電器有限公司於yahoo!購物中心網站銷售「HAWRIN華菱22L大坪數一級能效除濕機 HPWS-40K」商品，廣告刊載「一級能效除濕機」、「能源效率1級」、「1級效能」等語及1級能效圖示，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富邦公司及米米公司各新臺幣5萬元罰鍰，另去函警示雅虎公司及領侁公司。
       公平會表示，2款商品廣告刊載1級能效等語及1級能效圖示，給人印象為獲經濟部能源署核准登錄為能源效率等級第1級，為同品項中最佳的能源效率等級，較其他相仿規格的除濕機，更具減少能源消耗之效用，但據經濟部能源署表示，案關商品HPWS-50K及HPWS-40K效率等級1級及2級，皆於113年4月23日失效，故案關2款商品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
       公平會再次叮嚀，業者刊載涉及能源效率的商品廣告時，一定要有所依據，同時也必須時常進行動態管理，在廣告上維持正確的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以免違法受罰；而消費者購買家電商品前，可先至經濟部能源署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網站(https://ranking.energylabel.org.tw/)查證，避免買到節能效率不如預期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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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Sun, 17 Aug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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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公平會同意福懋公司等6家事業申請聯合合船進口黃豆</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190]]></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114年8月18日第1765次委員會議通過，依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但書第5款及第16條第2項規定，准予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長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業者申請合船進口黃豆聯合行為許可，許可期限自114年9月1日至119年8月31日止。
       福懋公司等業者為合船進口黃豆，前曾向公平會申請聯合行為例外許可並經該會附加負擔予以許可，後續於許可期限將屆前亦多次向公平會申請延展許可期限。本次福懋公司等業者於原許可期限屆期後欲變更參與業者名單，爰依公平交易法15條第1項但書第5款規定，重新申請聯合行為例外許可。
       公平會認為，本次福懋公司等6家業者申請黃豆合船進口可提高參與業者的運費議價能力，且合船進口數量占我國總進口量比例不高，市場上亦有其他合船組或進口業者相互競爭，參與業者有誘因將節省之成本反映在售價上，進而使相關經濟效益得以擴散至消費者；且經綜合評估，合船進口可使相關業者增加國際運費議價能力，掌握原料供應，對於維持下游產業鏈供貨及國內急迫偶發性市場需求有所助益。
       公平會認為本合船進口黃豆聯合行為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准予附加負擔許可。附加負擔內容如下：
一、申請人不得利用本許可從事其他聯合行為，或無正當理由拒絕他事業加入本聯合行為。本聯合行為主體變動並應報經公平會備查。
二、申請人不得利用本許可限制任一申請人自由決定其合船進口之數量，或禁止任一申請人自行採購進口。
三、申請人應將本聯合行為之執行情形，包括每船次各進口人之登記採購量、實際採購量、採購裝船期及採購價格、裝貨船開航日期及抵達我國港口日期，各申請人每月進口量、加工量、銷售量、庫存量等資料，按季函報公平會。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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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Sun, 17 Aug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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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家庭代工陷阱多，應徵者需注意！</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186]]></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114年8月13日第1764次委員會議通過，晶晶藝品商行與林君以虛偽方法招徠不特定人從事家庭代工珍珠上色，實際上為從事販售代工材料獲利，核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除命其停止前揭違法行為外，並各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晶晶藝品商行於報紙及人力銀行網站刊登徵才廣告吸引民眾，於民眾應徵時宣稱代工串珠上色不合格率低，且僅需於代工初期購買3罐漆料共新臺幣15,000元，並以珠串上色工資每串90元，於代工900串後，則由商行免費提供漆料等話術，吸引民眾購買高價漆料進行代工。經公平會詢問從事代工人員，其等表示代工初期合格率不到5成，加上漆料氣味濃烈，上色相當耗時，多數人員無法長時間代工，實無報酬可言，顯見該商行消極隱瞞代工實際不符合成本，而使人誤信代工可有豐厚報酬，而預先支付漆料費用。
       公平會調查發現，晶晶藝品商行販售予代工者高價漆料之收入，遠超過珍珠漆原料之進貨成本，該商行在無法證明確有銷售珠飾品收入之情況下，卻可負擔數十萬餘元之營業成本，其銷售所得與固定支出顯不相當，可知該商行實以販售代工材料為主要收入來源。綜合調查所得事證，晶晶藝品商行與林君以欺罔行為招徠不特定人從事家庭代工，實際上是以販售代工材料獲利，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公平會提醒，有意從事家庭代工之民眾，應先向業者確認代工內容及工資計價方式，如有業者要求先高價購買材料之情形，應審慎評估，以免造成損失。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Wed, 13 Aug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113年多層次傳銷事業營業總額仍破千億元</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182]]></link>
<description>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13）日發布我國113年多層次傳銷事業經營發展狀況調查結果指出，多層次傳銷事業經過112年營業總額創新高後，113年整體營業總額略為下降，但仍第4年破千億元。
      公平會表示，本次調查對象係扣除尚未實施及已停（歇）業等業者，並以113年間仍有實施多層次傳銷之335家事業為調查所得之結果，其內容摘要如下： 
(一)整體營業總額略減  

1.113年335家傳銷事業之營業總額達1,055.06億元，較112年調查之營業總額1,083.68億元，減少28.62億元（減幅2.64%）。事業營業額平均值為3億1,494萬元，較112年減少約1,245萬元。

2.營業營業額介於1,000萬元至1億元之家數最多，有119家（占總家數35.52%），營業額合計約為44.26億元，占整體營業額4.19%。

3.營業額達10億元以上之事業共有22家，占總家數6.57%，營業額合計達772.2億元，占整體營業額73.19%，其平均營業額為35.1億元，較112年之35.43億元，減少0.33億元。



(二)投入多層次傳銷事業，女性傳銷商仍為市場主力：

1.113年底傳銷商人數計358.6萬人，較112年底371.3萬人，減少12.7萬人，扣除重複參加1家以上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傳銷商人數後計356.8萬人。

2.參加傳銷商人數占全國總人口數（即加入傳銷率）之比率約15.25%，即平均每萬人中有1,525人加入多層次傳銷，較112年底之15.77%，減少0.52個百分點。 

3.113年新加入之傳銷商共計63.9萬人；退出之傳銷商人數共計有41.01萬人。



4.女性傳銷商仍為傳銷市場之主力，113年女性傳銷商共計258.38萬人（占72.05%）。

5.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於113年8月修正公布傳銷事業得與傳銷商訂定電子契約後，113年335家傳銷事業中，與傳銷商單以書面締結參加契約者計197家(58.81%)，單以電子契約締結者計12家(3.58%)，兩者併行者計126家(37.61%)。

(三) 佣(獎)金總額比例較去年略為增加：

1.113年度多層次傳銷事業發放之傳銷商佣（獎）金約為456.33億元（112年465.55億元），占營業總額1,055.06億元之43.25%，較112年佣(獎)金支付比率42.96%，增加0.29個百分點。

2.113年曾領取佣（獎）金之傳銷商約98.1萬人，占傳銷商總人數比率為27.36%。其中113年女性傳銷商領取佣（獎）金之人數計74.1萬人（占總領取人數75.49%），領取金額為332.14億元(占72.79%)。

​

3.113年度傳銷事業支付傳銷商佣(獎)金前10名中之女性傳銷商人數，以占7人最多（66家，占總數19.70%），其次為8人（56家，占總家數16.72%）、6人（50家，占總家數14.93%）。總計有266家傳銷事業支付傳銷商佣(獎)金前10名中之女性傳銷商人數超過5人以上，占總家數79.40%。

(四)傳銷商品仍以營養食品類銷售額最大：

113年傳銷事業銷售之商品仍以營養食品類銷售額最大，計665.34億元(占63.06%)，次為美容保養品217.92億元(占20.65%)。




(五)使用網路銷售商品日益普及：

1.113年採行網路銷售商品者計230家，占總家數之68.66%，較112年之64.65%，增加4.01個百分點。其中，同時使用線上訂購及設置網路商城者有187家。

2.113年線上網路行銷營業額約413.72億元，占營業總額39.21%。



(六)傳銷事業對未來營運之狀況採持平態度： 傳銷事業在經營上雖擔憂市場不景氣、同類商品競爭加劇及傳銷商減少，惟預期114年營業額將較113年增加者有129家 （占38.51%），預期持平者有155家（占46.27%）。



公平會表示，本次多層次傳銷事業經營發展狀況調查結果統計分析資料，將登載於該會全球資訊網（https://www.ftc.gov.tw；首頁＞業務資訊＞多層次傳銷＞多層次傳銷事業經營發展狀況調查結果），歡迎傳銷事業及一般民眾查閱。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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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2 Aug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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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雙博士共同研發」宣稱不實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184]]></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本(13)日第1764 次委員會議通過，滿堂春健康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於網頁銷售「【肽達人】王鍺-立即有感胜肽鍺能量按摩霜」商品，刊載「專業領域雙博士共同研發」等，因與事實不符，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的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滿堂春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滿堂春公司於網頁銷售按摩霜刊載「專業領域雙博士共同研發」併載有莊君及馬君等語，廣告給人的印象為莊君及馬君2人均取得博士學歷研發商品，具有專業品質的認知。但經調查後發現，莊君確取得博士學歷，而馬君沒有博士學歷證明文件。因此，滿堂春公司廣告宣稱「雙博士共同研發」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業者於商品或服務廣告宣稱的個人學經歷，具有表達或傳播商品或服務的品質與專業，應該要善盡查證與真實表示的義務，避免觸法遭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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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2 Aug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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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宣稱專利別大意！專利被撤銷仍登廣告，小心觸法挨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185]]></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4年8月13日第1764次委員會議通過，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與巨勝科技有限公司於Yahoo購物中心網站銷售「迪士尼授權正版 Sony Xperia 5 II 5G 繽紛空壓安全手機殼(史迪奇)」商品，廣告刊載已被撤銷之專利證號，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爰予以警示。
       公平會表示本件商品廣告刊載「專利證號:M525603」，予人印象為該商品取得M525603專利證書，且持續有效。惟經公平會調查，該商品雖曾於105年7月11日取得「手機防撞保護套」之中華民國專利證書，但該專利於106年9月30日因舉發審查成立被撤銷，因此該商品早已無專利，卻於撤銷後仍持續於廣告刊載專利證號，與事實明顯不符，而有引起交易相對人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廣告中登載專利證號，容易讓消費者認為該商品具有獨創性、新穎性、進步性，品質較有保障，對消費者的交易決定會產生重要影響。因此，業者如果在廣告宣稱取得專利，要持續注意專利期間並確保相關資訊與實際相符，隨時更新相關資訊，以免因內容與事實不符而觸法受罰。
（承辦單位：綜合規劃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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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2 Aug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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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塑造未來還是被未來塑造？公平會攜手國際智庫ICLE，探討競爭法、產業發展與科技創新之互動關係</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175]]></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與美國「國際法律與經濟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Law &amp; Economics, ICLE)8月4日於台北寒舍艾美酒店共同舉辦「塑造未來還是被未來塑造？競爭、產業政策及創新」研討會，除我國以外，並計有來自美國、歐盟、日本、韓國、印度及新加坡等地的競爭法主管機關官員、律師以及學者專家等逾百人與會。
       本次研討會聚焦於「法規、產業政策及競爭法」與「科技變革」之間的互動關係，討論議題涵蓋「產業政策與創新」、「競爭分析中之動態競爭」及「全球競爭法標準之演變」等3大面向。公平會陳志民代理主任委員於第一場次專題演說中，即從經濟與法律理論探討研討會這三大議題彼此間環環相扣的關係，以及競爭法與政策在緩和三者間可能衝突所可扮演的角色。演講最後以「運動比賽」比喻競爭法「消費者福利標準」(Consumer Welfare Standard)與「競爭過程標準」(Competitive Process Standard)之間的差異，並強調「實務可操作性」及依據「比賽性質與消費者偏好」（個案狀態）對發現個案判斷結論的重要性與不可或缺性。而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學院Todd Henderson教授於第二場次專題演說中，則以歷史及法律經濟的角度出發，探討在時代脈絡下，競爭法如何在「效率」、「公平」以及不同「觀念與時機的契合」下，往復循環發展。最終場次則邀請數位發展部林宜敬次長，對於「AI時代的公平交易」發表專題演說，林次長強調，人工智慧的快速發展雖然帶來眾多潛在風險，但臺灣仍將以自由、民主與人權為核心價值發展AI政策，以尋求風險控管與創新發展之間的平衡。
       公平會最後表示，ICLE係美國知名非政府、非營利獨立智庫，其設立宗旨係透過「法律與經濟學」（Law &amp; Economics）方法，以實證與經濟分析作為公共政策辯論與法規制訂依據，目前該組織於世界各地均有國際學術合作夥伴，其中不乏Richard Epstein、Kevin Murphy及Roberta Romano等知名法律、經濟學者。本次是ICLE首次與競爭法主管機關合作舉行研討會，透過國內外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及產業專家的交互對話，探討在快速演變的全球經濟中，競爭法與產業監管機關的因應之道，以及進而主導科技創新的可能性，對於我國公平交易法及競爭政策研究具有相當助益，也彰顯我國於相關領域的政策研究備受國際肯定。
（承辦單位：綜合規劃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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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06 Aug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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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台灣鋼琴調律協會訂定收費標準觸法，遭公平會警示</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177]]></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114年8月6日第1763次委員會議決議，台灣鋼琴調律協會訂定鋼琴調音及維修收費標準，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5條聯合行為禁止規定。
       公平會表示，台灣鋼琴調律協會至早於99年即訂定收費標準，最近一次是於109年修訂，該協會於修訂收費標準後，雖未以書面通知會員，惟於建置網站時，將收費標準刊載於網站供會員及消費者查詢。另經調查顯示，會員多表示會參考收費標準報價或收費，顯見該收費標準對於個別會員產生一定程度之整體影響力，且亦可能對非會員業者產生示範效應。
       公平會進一步表示，台灣鋼琴調律協會訂定收費標準，於鋼琴調音及維修市場形成價格基準點，影響業者訂價決策，損害市場競爭機制，並已影響市場供需功能。惟經考量該協會會員多為小規模事業，會務已停頓，並未積極促使會員遵行收費標準收費，以及該協會受調查後已刪除網站刊載之收費標準等情形，決議予以警示。
       公平會再次呼籲，公(工)、協會等各類事業團體訂定收費標準，無論有無強制性，皆可能形成訂價參考基準，進而拘束事業訂價自由，構成違法之聯合行為，各事業團體應遵守公平法規定，避免觸法挨罰。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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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06 Aug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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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事業從事多層次傳銷未報備就開跑，遭罰10萬元</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178]]></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8月6日第1763次委員會議通過，海創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未於開始實施前向該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海創公司「量子集垢功能梳」獎金計畫以間推獎、代理獎、同級獎等獎金，規劃多層級抽佣及團隊計酬，使代理商得透過介紹他人加入，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屬多層次傳銷。
       公平會復表示，海創公司招攬民眾加入成為代理商再介紹他人加入，建立多層級組織，並推廣「量子集垢功能梳」獎金計畫，領取多層級獎金，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規範之多層次傳銷定義，惟海創公司未於開始實施前向該會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再次提醒，事業在開始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規定，備齊法定事項的文件、資料向該會報備，避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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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06 Aug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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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宣稱「銷售冠軍」、「獨家抗菌」等並無客觀依據　罰10萬元！</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179]]></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4年8月6日第1763次委員會議決議，綠綠實業有限公司於銷售濾網商品網頁宣稱「清淨機 除濕機 濾網 市場銷售冠軍品牌 獨家99抗菌綠」、「更做到業界唯一主動送驗SGS等第三方機構認證」、「獨家！可拆式外置寵物濾網」、「獨家奈米銀抗菌技術」、「獨家 可水洗 寵物前置濾網」，及原廠之寵物濾網「僅LG有」，對於與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綠綠公司於網頁上宣稱其「99抗菌綠」濾網品牌為「市場銷售冠軍品牌」，但無相關銷售數據或客觀事證佐證。此外，該公司宣稱為「業界唯一主動送驗SGS」的業者，但其他業者也有將商品送SGS檢驗並取得相關證明，綠綠公司並非唯一主動將商品送SGS檢驗的業者。
       另綠綠公司網頁上之「獨家！可拆式外置寵物濾網」、「獨家奈米銀抗菌技術」、「獨家 可水洗 寵物前置濾網」等宣稱，該公司並無法提供其濾網具備「獨家」的具體佐證，且市售其他品牌濾網亦有奈米銀抗菌處理，也有可水洗、可拆除的寵物濾網。至於原廠寵物濾網，除LG有銷售外，尚有其他原廠銷售寵物濾網。所以，綠綠公司廣告的宣稱並無實據，有廣告不實情事。
       公平會提醒業者，廣告中若使用冠軍、唯一、獨家等最高級用語，應具備客觀依據，避免誤導消費者，違法遭罰會得不償失。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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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06 Aug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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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穿著塑身衣可以瘦身？業者無根據 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168]]></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本（30）日第1762次委員會議通過，張君在蝦皮購物網站銷售「減肥束收腹腰燃脂塑身連體瘦身衣」商品，廣告刊載「燃脂瘦身」、「燃脂瘦肚」等語，於醫學上無相關減肥學理依據，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張君於蝦皮購物網站銷售「減肥束收腹腰燃脂塑身連體瘦身衣」商品，廣告宣稱「燃脂瘦身」、「燃脂瘦肚」等內容，整體廣告予人印象為使用案關商品，可達到燃脂、瘦身、瘦肚等功效。但經公平會調查後，賣家張君自承商品廣告是於網路上搜尋其他也有販賣此商品的賣家廣告內容，複製擷取後自行上傳於蝦皮購物網站，並無相關醫學或實驗數據等佐證資料。因此，該商品廣告之效果宣稱屬虛偽不實，將使交易相對人就該商品的使用效果有誤認的疑慮且足以影響交易決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呼籲業者，如果刊登的廣告是引用其他賣家商品內容，應確保其具有相關科學學理或實驗依據，避免誤導消費者，以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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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9 Jul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穿石墨烯光波內褲就可燃脂？不要掉入瘦身的陷阱！</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169]]></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4年7月30日第1762次委員會議通過，牧謀國際有限公司於iOPEN Mall購物網站銷售「Hilton希爾頓超導磁能石墨烯光波女性內褲」，廣告宣稱「燃脂」、「十倍燃燒」等語並無相關科學學理或實驗依據事證，也無法提供足以佐證使用案關商品具前揭所稱廣告效果之資料，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考量廣告期間未有銷售紀錄，且於知悉案關商品宣稱未妥立即撤除案關廣告，其影響交易秩序、公共利益尚屬輕微，故予以警示。
       公平會表示，前述廣告宣稱整體予人印象為穿著案關商品具有燃脂、打散脂肪功能，惟牧謀公司無法提供相關科學學理或實驗依據來證明具有燃脂瘦身等效果，且依中華民國肥胖研究學會提供專業意見表示，並無醫學文獻可以證實，故這些宣稱已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的表示，違反前述公平交易法規定。
       公平會也再次提醒業者，刊播廣告時應善盡廣告主的真實表示義務，如果商品有宣稱特定效果時，應確保其具有相關科學學理或實驗依據，以避免觸法且損及自身商譽，消費者也要注意，不要輕易相信，而掉入瘦身的陷阱，同時也會瘦了荷包。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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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9 Jul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戴手鏈可減脂瘦肚子大小腿，無科學根據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170]]></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本(30)日第1762次委員會議通過，楊君於蝦皮購物網站銷售「【無需鍛鍊】懶人速瘦減脂燃脂瘦肚子大小腿男女通用減肥手鏈」商品，廣告宣稱「懶人速瘦減脂燃脂」等內容，無相關科學學理或實驗依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前述廣告宣稱「懶人速瘦減脂燃脂」、「瘦肚子大小腿」、「男女通用減肥手鏈」，並刊載使用前後比對照片等內容，整體廣告予人印象為使用該商品毋須運動，可獲得燃脂、減肥、瘦身等功效。經公平會調查後，楊君表示商品廣告內容擷取自淘寶網站，尚無法提出相關醫學學理或臨床實驗證明資料佐證案關商品具有廣告宣稱的效果，因此，該商品廣告宣稱係屬虛偽不實，將衍生交易相對人就該商品的使用效果有誤認的疑慮且足以影響交易決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業者，廣告刊登前對於引用內容應確實查證其具有相關科學實驗依據，避免誤導消費者，以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29 Jul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甩脂環「甩出身體多餘的脂肪 」，無影哦！別再上當了</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171]]></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本(30)日第1762次委員會議通過，羿鳴股份有限公司於「TreasHunter追夯特」品牌網站銷售「Slimmer纖美甩脂環」商品，廣告宣稱「甩出身體多餘的脂肪 震脂‧燃脂‧排脂」、「透過多層齒輪組高速運轉將高頻震動能夠穩定傳遞至身體深層達到快速燃脂效果」等內容並無依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前述廣告宣稱「甩出身體多餘的脂肪 震脂‧燃脂‧排脂」及「透過多層齒輪組高速運轉將高頻震動能夠穩定傳遞至身體深層達到快速燃脂效果」，並刊載使用前後對比照片等內容，整體廣告予人印象乃使用案關商品，可獲得燃脂、減肥、瘦身等功效，但是業者並無法提出相關醫學學理或臨床實驗證明資料佐證案關商品具有廣告宣稱的效果。因此，該商品廣告宣稱係屬虛偽不實，將衍生交易相對人就該商品的使用效果有誤認的疑慮且足以影響交易決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業者，廣告刊登前對於內容應確實查證其具有相關科學實驗依據，避免誤導消費者，以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29 Jul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連續三年榮獲行政院文化部指導補助」與事實不符，公平會開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160]]></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4年7月23日第1761次委員會議通過，獨家傳媒國際有限公司於發送邀約採訪手工藝產業業者之電子郵件中宣稱「本計畫連續三年榮獲-行政院文化部指導補助」，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該邀約信宣稱「本計畫連續三年榮獲-行政院文化部指導補助」，予人印象為獨家傳媒公司曾連續三年獲得文化部指導補助，但經公平會調查，獲得文化部補助的是獨家傳媒公司負責人的其他公司，且係受疫情影響之紓困補助。另據文化部表示，未曾補助獨家傳媒公司，也未授權「獨角傳媒」、「獨角文化」等旗下公司或品牌進行邀訪或商業推銷，亦未曾同意獨家傳媒公司將該部掛名為指導單位，因此該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呼籲，業者若想要在廣告上強調獲得政府機關補助以彰顯自身服務優勢或具公信力，應與事實相符，避免觸法受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22 Jul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銷售可拆插頭行動電源宣稱取得「唯一」專利，多家業者廣告不實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161]]></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本(23)日第1761 次委員會議通過，翊棨股份有限公司與購物網站經營者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於網頁銷售「【YOMIX優迷】可拆插頭行動電源」商品，刊載「分離AC插頭 變身豆腐頭 這台可是榮獲台灣唯一專利，獨家拆分式磁吸設計，可分離充電頭+行動電源……台灣唯一專利 領先業界 分離式插頭 獨家拆分式設計」等，因與事實不符，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翊棨公司新臺幣(下同)15萬元、富邦公司10萬元及網路家庭公司5萬元罰鍰，雅虎公司不處罰鍰並去函警示。
       公平會表示，翊棨公司、富邦公司、網路家庭公司及雅虎公司分別於YOMIX優迷、momo、PChome24h及Yahoo！購物網站銷售行動電源，前揭廣告給人的印象為取得我國唯一可分離行動電源及充電頭的專利。但經調查後發現，該商品在廣告當時，除尚未取得專利外，而且我國其他業者也有行動電源可分離充電頭的有效專利。因此，翊棨公司、富邦公司、網路家庭公司及雅虎公司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業者為招徠消費者購買商品，如果要在廣告中使用「唯一」等用語，應該要善盡查證與真實表示的義務，避免用錯誤的廣告來誤導消費者，以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權益。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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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2 Jul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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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以政府機關指導名義舉辦比賽活動，不實遭警示！</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162]]></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4年7月23日第1761次委員會議通過，黃君以中華盃美容美髮美甲技術競賽聯合委員會名義於112年舉辦「2023中華盃全國美容美髮美儀技術競賽大會」，廣告宣稱「指導單位：行政院、內政部、台南市政府、台南市議會」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
       經公平會調查，行政院、內政部、臺南市政府、臺南市議會並未同意擔任前述比賽的指導單位，因此該廣告有讓人認為該比賽是經政府機關指導而具有一定之公信力，足以引起一般或相關大眾錯誤的認知或決定，故該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考量黃君舉辦該活動並無獲利，且後續亦未再舉辦相關活動，影響交易秩序、公共利益尚屬輕微，故予以警示。
       公平會再次呼籲，業者製刊廣告，應盡真實表示原則，如未經政府機關同意，就不應使用政府機關名稱，以免造成消費者誤認，否則將因廣告不實而受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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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2 Jul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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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舉辦選拔活動切勿隨意攀附政府機關名義，否則違法！！</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163]]></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4年7月23日第1761次委員會議決議，黃君以「鳳凰盃全國時尚造型競賽籌備委員會」名義舉辦「鳳凰盃全國時尚造型競賽暨鳳凰小姐選拔活動」，海報刊載「指導單位：內政部、台南市政府、台南市議會」，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
       公平會表示，上開廣告宣稱整體給人的印象是該活動為經由內政部、臺南市政府及臺南市議會指導辦理，但經調查前揭政府機關均未同意擔任案關活動的指導單位，且業者也坦承因其認為內政部為案關活動的主管機關、歷年臺南市市長及議員均曾蒞臨案關活動現場並致詞鼓勵等緣由，而自行作此宣稱，故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業者意圖攀附政府機關的公信力，而使消費者陷於該活動指導單位為政府機關的錯誤認知，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服務內容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考量業者舉辦案關活動收取的報名費與活動支出費用，實際並無獲利，且後續亦未再舉辦相關活動，對交易秩序、公共利益的影響尚屬輕微，故去函予以警示。
       公平會再次呼籲，業者舉辦各類選拔活動，應盡真實表示原則，切勿隨意攀附有政府機關名義參與或指導，以免不實刊登而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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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2 Jul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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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鋁模板廠商不當寄發侵害專利警告函，挨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164]]></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7月23日第1761次委員會議通過，寶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緯公司) 不當寄發侵害鋁模板專利警告函，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除命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寶緯公司為鋁合金模板製造商，寄發侵害鋁模板之警告律師函予競爭同業，並同時散發副本予下游廠商知悉，從律師函內容、隨函附件列25項專利權及受文者正副本並列呈現整體觀之，寶緯公司所發律師函屬事業發警告函行為。
       公平會調查發現，寶緯公司所有25項專利並未向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寄發時亦未附有專業機構之鑑定報告或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多數專利權尚處於舉發爭議審查期間，律師函雖載明故意侵權者之賠償責任，卻未就專利權如何受有侵害為具體之說明，致受信者無法合理判斷其代理或銷售商品是否有侵權情事或與其產品之關連性，且羅列25項專利，使受信者短時間內不易釐清可能侵權之內容及範圍，也將導致受信者須向其下游廠商解釋或保證，方使雙方得持續交易或亦恐造成侵權疑慮而拒絕或減少與受信者交易之情事，故寶緯公司藉發函而為不公平競爭，已構成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規定。
       公平會提醒，智慧財產權人可依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通知侵害人請求排除侵害，惟權利行使不得濫用，該會並訂有「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供業者參考，若專利權人欲主張專利權利，應注意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避免觸法。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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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2 Jul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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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補牆膏商品組合宣稱唯一臺灣製，廣告不實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165]]></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4年7月23日第1761次委員會議通過，金和興國際有限公司等業者於momo購物網及PChome24h購物銷售「補牆膏＋壁癌噴霧」商品，廣告刊載「唯一台灣製」，momo購物網商品影片於「補牆膏」下方刊載「MIT台灣製造」並以旁白口述「唯一臺灣製造」，因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金和興公司及富邦媒體公司各新臺幣10萬元罰鍰，並警示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經公平會調查，momo購物網、PChome24h購物廣告刊載「補牆膏+壁癌噴霧(唯一台灣製/不泛黃/牆面修補膏/補土膏/裂縫/牆壁補牆膏)」，但其中「壁癌噴霧」為臺灣製造，「補牆膏」為中國製造，且供貨商金和興公司坦承momo購物網商品影片於「補牆膏」商品下方以較大字體刊載「MIT台灣製造」字幕，並以旁白口述「唯一臺灣製造」，均為後製加上，從這些廣告以特別明顯部分傳達使人產生「補牆膏」不僅為臺灣製造，更是「唯一」臺灣製之印象，已與事實不符。此外，「壁癌噴霧」雖為臺灣製造，但市面上尚有其他臺灣製造的壁癌噴霧商品，所以廣告宣稱「唯一台灣製」也與事實不符，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商品是唯一臺灣製造的錯誤認知進而影響交易決定，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
       公平會提醒，銷售商品的廣告應確保廣告內容真實性，且廣告使用唯一、第一等最高級用語，必須有客觀依據，於登載前應善盡查證責任，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避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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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2 Jul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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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公平會發布「生成式人工智慧相關之競爭法議題 徵詢外界意見說明資料」，對外徵詢公眾意見</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158]]></link>
<description>       隨著生成式人工智慧（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下稱生成式AI）技術快速發展且重要性日增，如何在促進我國AI產業持續創新與發展的同時，並掌握其對我國市場競爭可能產生之影響，為當前公平會重要任務。鑑於AI產業乃變化快速、複雜且專業的新興領域，為瞭解我國AI相關產業供應鏈狀況與競爭動態，擬具「生成式人工智慧相關之競爭法議題徵詢外界意見說明資料」，期能廣納公眾意見，作為公平會未來相關執法立場與方向之參考。
       公平會參考OECD及多國競爭主管機關報告，並徵詢外部專家意見，完成本份說明資料，內容涵蓋生成式AI市場結構與市場特性的釐清，同時簡述我國於AI硬體供應鏈、模型開發及應用部署之發展情形。其次，說明競爭法管制的四大行為類型，包括單方濫用市場力、聯合行為、結合、不實廣告或其他不公平競爭行為，探討生成式AI可能衍生之競爭議題，並於各節條列具體問題，協助公眾聚焦議題並提出回應意見。
       此份說明資料為公平會首次針對生成式AI產業可能衍生的競爭議題，進行初步整理與探討，並作為未來執法之重要基礎。為廣納各界意見以求內容周延，說明資料將公布於公平會網站，供各界下載參閱，並公開徵詢意見，凡對本說明資料內容有意見者，可於114年9月7日前以書面郵寄或填寫網頁表單將相關建議提供予公平會（公平會網站首頁>法規資訊>意見徵詢與討論>法規意見徵詢區）。
       公平會期盼本次意見徵詢能作為AI涉及競爭議題政策規劃與未來執法之重要參考，並協助事業在符合法律規範下，持續創新發展，提升市場競爭力與整體社會福祉。
（承辦單位：法律事務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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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hu, 17 Jul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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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使用競爭對手營業表徵作為關鍵字廣告致品牌誤認遭警示！</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155]]></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4年7月16日第1760次委員會議通過，迪捷國際有限公司不當使用競爭事業的營業表徵作為關鍵字廣告，整體內容使人誤以為兩者具有一定合作關係，為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顯失公平行為，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經公平會調查發現，迪捷公司於113年9月4日至25日，將含有「凱樂禮品」的關鍵字設定在具「關鍵字插入功能」的廣告，導致網路使用者在Google網頁搜尋「凱樂禮品」時，搜尋結果將呈現「300個起訂-凱樂禮品熱門客製化環保袋」、「凱樂禮品熱門客製化環保袋」等廣告內容，而經點擊後則連結至迪捷公司「iGreenbag」網站，容易使網路使用者誤認「凱樂禮品」與「iGreenbag」網站具有一定合作關係，增加迪捷公司「iGreenbag」網站被到訪及成立交易之機會，同時也減少其競爭事業接觸交易相對人之機會攀附他事業之經營成果，而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考量廣告期間短暫而且已經移除，違法情節尚屬輕微，因此不處罰鍰但去函警示。
       公平會提醒，業者無論是自行管理或透過代理商刊登關鍵字廣告，在使用「關鍵字插入功能」時，應該要事先檢視注意廣告文案整體呈現方式，不要包含競爭事業的公司或品牌名稱而有使人誤認之可能，避免違法遭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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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5 Jul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二家事業接續從事多層次傳銷均未報備共罰100萬元</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156]]></link>
<description>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16）日第1760次委員會議通過，亞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火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未於開始實施前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處亞芙公司及火耀公司各新臺幣50萬元罰鍰。
       經公平會調查，亞芙公司自113年1月起開始對外以「39000快電商手機打卡專案」招募會員，之後於同年4月10日由火耀公司接續亞芙公司實施「39000快電商手機打卡專案」對外招募傳銷商，加入成為會員一次購買39,000元商品，可獲贈打卡點數，介紹他人參加及推廣、銷售商品，可獲得不等比例之直接分享點數、安置打卡點數、三級分領點數、六級重購點數獎金，具有多層級獎金抽佣關係及團隊計酬之特徵，進而達到推廣、銷售商品為目的，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規範的多層次傳銷行為，但二家公司均未於開始實施傳銷行為前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呼籲，業者在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該依照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規定，檢具載明法定事項的文件、資料向該會報備，倘有相關問題也可電洽公平會服務中心(02-23510022)或公平會網站查詢相關資訊。而民眾想要參加傳銷計畫或組織，可以透過公平會網站（網址：https://fair.ftc.gov.tw/fair/report/report_search.aspx），查詢傳銷事業是否已完成報備。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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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5 Jul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環境永續仍需維護競爭秩序，公平會「事業因應環境永續涉及聯合行為之參考指引」宣導活動圓滿成功</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148]]></link>
<description>       因應永續發展議題，公平會今(11)日於財團法人張榮發基金會國際會議中心舉辦「永續、淨零與競爭-『事業因應環境永續涉及聯合行為之參考指引』宣導說明會」，邀請北部地區業者、律師、專家等與會，期增進我國業者對於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規範及環境永續相關政策之理解，使事業能遵法自律。
       公平會表示，事業配合政府2050淨零碳排政策及氣候變遷因應法規定，無不積極進行轉型，公平會已於114年2月發布「事業因應環境永續涉及聯合行為之參考指引」供事業參考遵循，為使事業能清楚瞭解相關政策，前於高雄、臺中及新竹等地舉辦3場次宣導說明會，臺北場為此系列活動最終場，活動參與人數眾多，顯見我國事業面對環境永續之政策目標，擁有積極決心，並遵守法令規定，以實際行動為地球永續發展盡心力。此次宣講的重要議題包括由公平會解說公平交易法及事業因應環境永續所可能涉及之聯合行為，避免事業在追求環境永續過程中誤觸聯合行為執法紅線，或以環境永續之名影響市場公平競爭。此外，也邀請環境部針對毒性化學物質法令與政策進行說明，俾事業得以瞭解最新環境永續政策。於最後綜合會談時，事業也熱情參與討論，同時分享永續經營與遵法之經驗，期使公私協力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並達成永續綠生活之目標。
       本次宣導說明會有汽車、電子、化學等各大產業的永續發展業務人員及法遵人員參加，出席情況踴躍，從與會人士的提問及分享中，可謂充分了解參考指引的內容而有滿滿收穫，活動圓滿完成。後續公平會亦將指引宣傳摺頁及事業自我評估檢查清單提供相關公會，以利業者進行內控及參考，達成自律遵法目標。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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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hu, 10 Jul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電商購物網站從事多層次傳銷未報備遭罰60萬元</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140]]></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本(9)日第1759次委員會議通過，邁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未於開始實施前向該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邁宇公司自111年4月起開始透過經營MIXX電商購物網站招攬民眾加入成為加盟店，並提供加盟店專屬網域，民眾可於MIXX網站架設個人之線上商店，並分享其線上商店之商品訊息及專屬網域於社群媒體，發展組織團隊。
       公平會調查發現，MIXX網站所設計的制度，加盟店會依其自身及底下團隊成員之月銷售額業績晉升至更高銷售階級進而取得更高的分潤比例獎金，而且加盟店所獲得之團隊獎金係來自其下線加盟店及再下線加盟店等所有成員推廣、銷售商品之業績，也就是邁宇公司經營MIXX網站之行銷模式係透過所有加盟店建立2層級或2層級以上之多層級組織來推廣、銷售該網站之食品、美容保養品、服飾等商品，獎金制度具有多層級組織架構及多層級抽佣關係的特性，於實施前未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考量邁宇公司於111年4月開始實施迄今均未完成報備，且招募加盟店有3千多家，營業額也多，故予以較重之處罰。
          公平會提醒，電商購物網站如有實施多層次傳銷組織或計畫，應於開始實施前檢具載明法定事項之文件、資料向該會報備，以免受到裁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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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8 Jul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又有從事多層次傳銷未於開始實施前報備，遭罰案例！</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141]]></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本(9)日第1759次委員會議通過，荊君從事多層次傳銷，未於開始實施前向該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荊君舉辦說明會資料載有「S3聯創董事優惠專案資格」獎金制度，成立通訊軟體刊載組織層級及晉升條件，其中「向上感恩獎」為會員推廣、銷售商品，得回饋其組織上線總計3代，其金額之6%作為感恩獎金；「向下培育獎」為會員因下線推廣、銷售商品，而獲得其組織下線總計5代，其金額之10%作為培育獎金；會員組織團隊累積業績達一定金額，取得晉升營銷經理、營銷處長、營銷協理、營銷副總、執行總理、執行總裁及最高執行總裁合夥人的層級資格，已具有多層級組織架構。因為荊君規劃多層級抽佣關係及團隊計酬，使會員得透過介紹他人加入，建立多層級組織，獲得介紹他人參加並推廣、銷售商品，及領取因被介紹者再介紹他人參加並推廣、銷售商品的獎金，進而達到銷售商品為目的，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規範之多層次傳銷定義，但是未於開始實施前向該會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再次提醒，近期已有多件事業在開始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未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規定，檢具載明法定事項的文件、資料向該會報備，遭處罰情事，因此在此重申事業從事多層次傳銷一定要先報備，倘有相關問題也可事先電洽該會服務中心(02-23510022)進行諮詢或該會網站查詢相關資訊，避免違法遭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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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8 Jul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傳銷事業變更營業所和銷售商品未報備，遭罰10萬元</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142]]></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7月9日第1759次委員會議通過，新加坡商歐佳麗卡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營業所及銷售商品，未事先向該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歐佳麗卡公司113年7月間將主要營業所變更至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5段510號12樓，該地址提供傳銷商退出退貨申請及簽訂之書面參加契約等文件寄送，惟未事先向該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復表示，歐佳麗卡公司於報備實施多層次傳銷後，又新增銷售「銀升金級套組」等3套組，按銷售商品之品項、價格係屬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應報備事項，該公司變更銷售商品，未事先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多層次傳銷事業如果有法定應報備事項內容變更，應於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並遵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相關規定，以避免違法遭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08 Jul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瞄具商品放大倍率達8倍廣告不實，因錯誤引用原廠資訊遭警示！</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143]]></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4年7月9日第1759次委員會議通過，酷愛國際有限公司於酷愛官網與露天市集網站銷售「HOLOSUN DRS-TH軍規熱成像夜視+紅點反射式」瞄具商品，廣告刊載「數位放大倍率3× 5× 8×倍」、「放大倍率：高達8倍」，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表示，上開廣告予人印象為案關瞄具商品具有8倍的放大倍率，但依原廠品牌網頁、產品手冊刊載最高僅為5倍，且業者亦自承係因翻譯自原廠錯誤的產品資訊所致，故案關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案關商品的品質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考量該業者於上開廣告期間銷售數量甚少，且知悉該廣告宣稱錯誤後，已立即更正，違法情節尚屬輕微，故予以警示。
       公平會呼籲業者，如果廣告內容要引用原廠商品資訊，一定要先查證清楚，並確保與實際情形相符，善盡真實表示原則，才能避免不實刊登而觸法。
（承辦單位：綜合規劃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08 Jul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活性碳濾網商品標示1盒卻收到1片，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遭警示</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144]]></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4年7月9日第1759次委員會議通過，酷澎購物網站銷售活性碳濾網商品，廣告圖片及規格與實際商品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接獲檢舉，案關廣告商品圖片顯示為HEPA濾網及活性碳濾網之組合，規格亦標示為1盒，惟消費者訂購後僅收到1片活性碳濾網。經公平會進行調查後，酷澎公司表示，實際上銷售的商品為單片活性碳濾網，相關資訊係為誤植，是該廣告內容與實際商品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惟考量廣告期間案關商品僅銷售1件，且經消費者反映後酷澎公司已全額退款，並修改案關廣告內容，違法情節輕微，故予以警示。
       公平會提醒業者，製刊廣告時應善盡廣告主的真實表示義務，注意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及正確性，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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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8 Jul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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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宣稱台中驗屋「直營培訓有專業證照」卻不具備，公平會開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145]]></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7月9日第1759次委員會議通過，樂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中驗屋』樂居驗屋9,999元，中部驗屋限定」網頁宣稱台中店驗屋人員有專業證照，惟事實上其員工尚未取得驗屋相關應具備之證照，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樂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中驗屋』樂居驗屋9,999元，中部驗屋限定」網頁宣稱台中店驗屋人員有專業證照，並將該公司與其他驗屋業者並列比較載稱「（樂居驗屋）直營培訓有專業證照vs（其他驗屋公司）臨時工無證照」，其整體予人印象為樂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店驗屋人員有證照，其他驗屋公司則為無證照的臨時人員。然而，公平會調查發現，樂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店在開始刊登該則網頁時，也僅有2位員工取得證照，類別為冷凍空調裝修技術士、工業電子－數位電子技術士及堆高機操作技術士，惟該等證照並非與執行驗屋業務較相關的電氣技術人員及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的類別，因此與網頁宣稱台中店驗屋人員有專業證照予人與驗屋相關的印象，顯然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業者應謹慎處理廣告內容與是否符合提供商品及服務的真實情況，以確保消費者權益，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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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8 Jul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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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真的有得獎嗎？刊登誤導性得獎紀錄遭公平會警示</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146]]></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114年7月9日第1759次委員會議決議，墊腳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墊腳石公司)於Yahoo奇摩購物中心墊腳石商城刊登STEAM繪遊書「好高好高的台灣杉」書籍商品廣告，宣稱獲有得獎紀錄與事實不符，已涉及廣告不實。
       公平會調查發現STEAM繪遊書計有10冊，分別受到不同獎項肯定，墊腳石公司於「好高好高的台灣杉」書籍廣告宣稱獲得圖書教師電子報推薦及入選義大利波隆那書展臺灣館海洋主題選書殊榮，但實際上該得獎紀錄是STEAM繪遊書中的其他書籍，與該廣告所銷售之書籍無關，此舉易使消費者誤認所購買書籍曾獲得推薦及入選知名書展選書等肯定，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案關商品之品質產生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公平會審酌廣告刊登期間短暫及無銷售數量，且業者於知悉案關書籍得獎紀錄有誤後即將商品下架，其影響交易秩序、公共利益尚屬輕微，故予以警示。
       公平會提醒，業者在製刊廣告時應確保資訊正確，避免以不實或易生誤解之內容宣傳商品，以免觸法。未來將持續加強監督廣告市場秩序，維護消費者知的權利及市場交易秩序。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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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8 Jul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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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協會訂定「建議價格」具定錨效果，會造成限制競爭，台北市水池水塔清洗廠商協會遭警示</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147]]></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114年7月9日第1759次委員會議決議，台北市水池水塔清洗廠商協會訂定清洗水池及水塔服務的建議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5條聯合行為禁止規定。
       公平會指出，台北市水池水塔協會於97年籌備期間，由同業提議訂定建議價格，並於正式成立後，即在網站公告建議價格表供會員及消費者瀏覽參考，104年8月重新刊登建議價格表，惟未調整內容。105年更將建議價格表提供予台北市清潔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刊登於該公會網站。台北市水池水塔協會雖主張是為減少消費爭議而訂定建議價格表，該價格僅為參考性質並無強制力等，但據調查結果顯示，多數會員會以台北市水池水塔協會所訂建議價格表作為訂價之比較基礎。且透過台北市清潔服務公會轉載，進一步增加該建議價格表的可見度及影響性，於市場上已成為業者訂價參考的基準點，影響相關業者訂價決策，有悖市場競爭機制，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功能，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禁止事業為聯合行為之規定。公平會經審酌台北市水池水塔協會的會務已停頓多年，且會員持續流失，該建議價格表自97年訂定後未再增修，以及該協會受調查後已撤下建議價格表等情形，決議予以警示。
       公平會提醒，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包括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的價格、產量、交易對象或交易地區等。事業團體亦應避免從事價格協議或訂定建議價格，即使以「建議」名義，仍可能對市場競爭造成不當限制而違法。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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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8 Jul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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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離岸風電售電平台結合案，公平會同意放行！</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138]]></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7月2日第1758次委員會議通過，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日月光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事業擬共同經營台灣智慧電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智電公司)結合案，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上開6家事業擬共同經營台智電公司從事離岸風電購、售電業務，符合公平法第10條第1項第4款之結合型態，且達到申報門檻，依法提出結合申報。
       由於上開6家參與結合事均為再生能源需求者，故擬共同經營離岸風電售電平台(即台智電公司)以提升購電彈性，而台智電公司並未涉足其他類型再生能源業務，目前尚無營業實績，未來將向區塊開發第1期、第2期(即3-1、3-2)之離岸風電開發業者洽購離岸風電並轉售予售電業及終端用戶，同時股東得優先承購離岸風電，惟其股東所得承購之離岸風電數量有限且以企業體系使用為主。
       本案審議過程中公平會主動徵詢主管機關、上游風場開發業者、水平競爭同業、學者專家等各界意見，考量台智電公司業務經營範圍，本結合著重於上游離岸風電採購市場、下游再生能源銷售市場之競爭分析。公平會指出，由於離岸風電嚴格之買方採購資格等條件既已存在，不因結合前後而有所改變，台智電公司於相關市場力量尚屬有限，結合後台智電公司需面對既存競業者之競爭，且市場上仍有離岸風電裝置容量可供其他需求者採購，尚不致產生排擠效果。
       公平會復表示，台智電公司為新進業者，其亦表示將積極透過各類管道接觸客戶，尤其再生能源銷售市場尚有太陽光電等其他能源、競爭者眾多，故尚不致不向其他售電業及終端用戶供應，或以高於市場價格供應而形成投入封鎖效果，故現階段尚無顯著限制競爭疑慮。本結合對於政府規劃推動離岸風電及再生能源售電市場自由化有正面助益，經過審慎評估相關因素後，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最後強調，我國離岸風電產業之發展正值方興未艾之際，公平會基於競爭主管機關之職責，未來將持續觀察再生能源市場的發展動態，在交易透明及非歧視性原則下，檢視市場中相關交易安排對競爭中立性及創新誘因的影響程度，確保我國再生能源政策和競爭政策能共存共榮，讓再生能源政策所創造的整體經濟利益，能在自由與開放的市場環境下，合理且有效率地為全民所共享，而非集中於少數特定業者。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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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02 Jul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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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律師公會誤觸聯合行為紅線，公平會開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134]]></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7月2日第1758次委員會議決議，高雄律師公會、桃園律師公會、台南律師公會、嘉義律師公會及宜蘭律師公會因透過會員大會決議調整章程酬金標準上限，經公平會調查後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禁止規定，處高雄律師公會新臺幣20萬元罰鍰，桃園律師公會、台南律師公會、嘉義律師公會及宜蘭律師公會各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之律師法刪除律師公會章程應訂定律師承辦事件酬金標準相關規定，修正理由載明因公平會認定前述條文違反公平交易法「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之禁止規定而予以刪除，然而高雄律師公會、桃園律師公會、台南律師公會、嘉義律師公會及宜蘭律師公會卻於109年7月至8月期間召開會員大會決議調高章程之酬金上限。
       公平會認為，律師法在修正前因有酬金標準之規定，各律師公會原訂章程載有相關規定，非無法律之據，但現行律師法實施後，章程有關酬金標準就喪失法律屏障，不僅應儘速刪除，更不應該開會共同決定「加碼演出」。高雄律師公會、桃園律師公會、台南律師公會、嘉義律師公會及宜蘭律師公會召開會員大會決議調高章程之酬金上限，是以積極行為對最為核心競爭手段「價格」之干預，同時基於「業必歸會」及「律師自治」原則，律師公會對會員具有相當之拘束效果，調高章程酬金上限足以影響相關市場之供需功能，因此認定高雄律師公會、桃園律師公會、台南律師公會、嘉義律師公會及宜蘭律師公會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禁止規定。
       公平會提醒，事業提供服務之報酬應依據自身營運情況自行決定，而不是受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訂定之酬金標準拘束，同業公會等事業團體應注意公平交易法規定，以免觸法挨罰。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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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1 Jul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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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華新麗華與Mimosa共同經營印尼商WESSI，公平會放行！</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135]]></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114年7月2日第1758次委員會議通過，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新麗華公司)、新加坡商Walsin Singapore Pte.Ltd.(下稱Walsin SG)、香港商Mimosa International Limited(下稱Mimosa)、印尼商PT Walsin Everising Specialty Steel Indonesia(下稱WESSI)結合案，依公平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華新麗華公司全資子公司Walsin SG擬增加對WESSI之投資，且華新麗華公司將與Mimosa共同經營WESSI，並控制WESSI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因達到申報門檻，且無同法第12條除外規定之適用情形，故依法提出結合申報。
       公平會指出，華新麗華公司與WESSI均產銷「不銹鋼盤元」，具水平競爭關係；華新麗華公司產銷「不銹鋼鋼胚」，且為WESSI產銷「不銹鋼盤元」之上游原料，故華新麗華公司與WESSI雙方亦具潛在垂直供應關係。由於113年WESSI才於印尼設立，現並無產能，未來主要經營東南亞、南亞市場，於我國並無經營實績。本結合完成後，華新麗華公司既有之「不銹鋼鋼胚」及「不銹鋼盤元」等業務並不受本結合影響，於我國仍須面臨其他國內、外業者之競爭；本結合對我國「不銹鋼鋼胚」及「不銹鋼盤元」等市場結構均無影響，結合後應不致對前揭產品市場產生限制競爭效果。
       公平會最後表示，華新麗華公司得透過本結合拓展東南亞、南亞市場，進行全球布局，擴大其國際競爭力，因此公平會審酌相關因素後，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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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1 Jul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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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未與傳銷商簽訂參加契約，公平會開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136]]></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4年7月2日第1758次委員會議通過，微康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時，未與傳銷商締結參加契約，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處30萬元罰鍰。
       經公平會調查，微康公司實施的制度分為賺差價的差額制度及傳銷商的分紅制度，差額制度包括初級會員、中級會員、高級會員及經銷商，各級別須依序累積預購數量始可晉升，倘未依規 定晉升，則會依事業手冊規定，解除該會員及其違法跨階會員之合作關係。依微康公司晉升條件觀之，其設計實施的差額制度及分紅制度，兩者密不可分，制度之銜接具晉升連動性，故微康公司會員於開始加入時，即合致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5條第2項所稱「約定於一定條件成就後，始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資格者」而具傳銷商之資格，溯及自約定時起，視為傳銷商。 
       公平會表示，微康公司初級至高級之會員，應自約定成為微康公司會員時起視為該公司之傳銷商，但微康公司卻未與該等會員簽約，影響其退出退貨權益，故該公司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3條第1項：「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時，應與傳銷商締結參加契約」之規定。

       公平會提醒，傳銷事業倘與會員約定於一定條件成就後，始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資格者，應注意自約定時起會員即具有傳銷商身分，為維護傳銷商權益，傳銷事業應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時，與傳銷商締結參加契約，以免觸法遭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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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1 Jul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不當利用關鍵字搜尋機制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137]]></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4年7月2日第1758次委員會議決議，思耐得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不當使用競爭事業營業表徵作為關鍵字廣告，整體內容呈現上使人誤認兩者屬同一來源或具一定關係之企業，為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顯失公平行為，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思耐得公司委託之廣告公司因開啟關鍵字插入功能，並設定包含「桂格完膳」、「葡勝納」、「亞培安素」、「亞培」等關鍵字，導致網路使用者搜尋「桂格完膳」、「葡勝納」、「亞培安素」、「亞培」等關鍵字，出現「【桂格完膳】首購現折$100」、「【亞培安素】首購現折$100」、「【葡勝納】首購現折$100」等標題，網路使用者若點擊案關關鍵字廣告，將連結至思耐得公司網站，整體內容呈現易使網路使用者誤以為佳格公司與思耐得公司或亞培公司與思耐得公司係屬同一來源或具一定關係。思耐得公司藉由網路使用者搜尋「桂格完膳」、「葡勝納」、「亞培安素」、「亞培」及點擊關鍵字廣告之導向機制，增加自身網站被到訪及成立交易之機會，進而減少佳格公司、亞培公司接觸潛在交易相對人之機會，並減損其營業表徵所蘊含之經濟利益，會讓民眾產生混淆誤認，造成不公平競爭而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公平會呼籲，事業刊登關鍵字廣告，應注意廣告文案整體呈現方式不得有使人誤認與競爭事業屬同一來源或有一定關係的情形，以避免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的疑慮。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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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1 Jul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實品屋裝潢為供住宅使用及夾層設計，不實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129]]></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4年6月25日第1757次委員會議通過，名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新力天廣告有限公司銷售新北市新莊區「名軒富麗」建案，施作裝潢為供住宅使用及夾層設計之實品屋，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名軒開發公司150萬元及新力天公司7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名軒富麗」建案核准用途第4層至第8層為一般事務所、第9層至第14層為住宅，經查名軒開發公司及新力天公司銷售該建案，於該建案第6層施作一間有臥室、衛浴設施、廚房及夾層的實品屋，供銷售人員向看屋的消費者介紹建案資訊，給人印象是購買房屋後，可以合法為住宅使用及施作夾層，但依據新北市政府表示，該建案第6層核准用途是一般事務所，若為住宅使用，已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又該建案之竣工圖無夾層設計，若施作夾層增加使用面積，即屬違章建築。也就是說，該實品屋讓一般消費者印象為購買後可以作為住宅使用及施作夾層，但實際上若施作夾層，或於第4層至第8層為住宅使用，已違反建管法規，故該實品屋裝潢夾層及住宅使用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民眾購買房屋能否合法當住宅使用，或是合法增加室內使用空間，是影響買房交易的決定因素，業者登載廣告應與事實相符，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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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25 Jun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LED照明大廠濫發警告函，遭重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130]]></link>
<description>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14年6月25日第1757次委員會議決議，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光公司)對LED燈具通路商寄發警告函，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除命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億光公司主張擁有的3項專利涉及LED晶片零組件相關技術，應用於LED照明燈具等產品，惟經公平會調查，億光公司自111年10月起多次寄發其專利權受侵害的警告函予威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展晟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等數家競爭同業之下游LED燈具通路商，包含大潤發、家樂福、特力屋、全聯、網家(PChome)等多家大型通路業者。億光公司於寄發警告函前，未經法院判決屬專利權受侵害，且沒有附上第三方公正單位之專利侵權報告，僅附上億光公司內部自行製作的分析報告或侵權產品清單即寄發警告函，對前述競爭同業及其下游交易相對人(即多家通路業者)主張權利，要求限期下架侵權商品，使通路商無法瞭解商品侵權事件之全貌，作為判斷商品是否繼續銷售之依據。
       公平會調查發現，億光公司未事先或同時通知如威剛公司等製造商請求排除侵害，即向通路商寄發警告函，且億光公司警告函內容亦未敘明專利權明確內容、範圍，及受侵害之具體事實，除前述大型通路商無法知悉該等商品是否確實侵權，為避免捲入爭議，大多於收到警告函後即下架商品，億光公司所主張涉及侵權之威剛公司、展晟公司等製造商因無法事先知悉，也無法就商品是否侵權展開防禦，故億光公司寄發警告函行為具有商業倫理之非難性。
       公平會進一步調查發現，億光公司縱然對部分製造商有事先通知，但該通知所揭露侵權商品品項卻與億光公司對下游通路商寄發警告函所稱侵權品項並不一致，如對其中2家製造商主張4項商品品項涉及侵權，但對通路商警告函卻告知侵權品項達6項或33項等，並要求通路商於3日內或一週內等極短時間內處理涉及侵權商品，且對於80家以上之中小型水電行等通路商持續寄發總計超過百封以上警告函，造成通路商下架或不敢銷售競爭對手照明商品。億光公司之發函行為，實已影響市場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公平會表示，專利權人本可依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請求排除侵害，惟專利權行使不得濫用，公平會訂有「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若專利權人欲主張智慧財產權利，應注意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避免觸法。公平會提醒，事業合法主張專利權與權利濫用僅在一線之隔，業者務必審慎為之。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Wed, 25 Jun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事業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要記得先向公平會報備！</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125]]></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本(25)日第1757次委員會議通過，如願實業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未於開始實施前向該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如願公司於網頁刊載「四海一家老人樂園」獎金制度包括「加入系統季消費」及「2季重消」，其中「加入系統季消費」為下線會員購買商品3,000元，其組織上線3層會員可各領取500元介紹紅利，而會員依其發展組織第1層至第6層分別為4人、16人、64人、256人、1,024人及4,096人，已具有多層級組織架構。因為如願公司規劃多層級抽佣關係及團隊計酬，使會員得透過介紹他人加入，建立多層級組織，獲得介紹他人參加並推廣、銷售商品，及領取因被介紹者再介紹他人參加並推廣、銷售商品的獎金，進而達到銷售如願公司商品為目的，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規範之多層次傳銷定義，但是未於開始實施前向該會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再次提醒，事業在開始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該要依照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規定，檢具載明法定事項的文件、資料向該會報備，避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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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4 Jun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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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廣告刊載「迎賓大廳」，不實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126]]></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本（25）日第1757次委員會議通過，僑大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銷售新北市三重區「IHOUSE」建案，於591房屋交易網站刊載「迎賓大廳」圖示，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僑大興公司銷售「IHOUSE」建案，在網站刊載「迎賓大廳」圖示的公共設施，就整體廣告內容觀之，足使消費者誤認該公共設施可合法使用，並據此認知做成交易決定。但據新北市政府提供意見，「迎賓大廳」建築物於法定空地上興建，違反建築法第25條規定，業經認定屬違章建築在案，且僑大興公司也表示，「迎賓大廳」之公共設施是透過二次施工提供，並未就於法定空地新建「迎賓大廳」建築物向建管單位申請變更核准。因此，「IHOUSE」建案廣告表示內容與事實不符，已經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房屋銷售廣告所描述之建物用途情狀，為影響交易相對人承購與否的重要交易決定因素之一，因此業者刊載廣告時，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性及完整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維持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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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4 Jun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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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節能標章有期限，過期仍刊登廣告觸法！</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127]]></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4年6月25日第1757次委員會議通過，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與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Yahoo奇摩購物中心銷售「LG樂金滾筒洗衣機」商品，廣告宣稱「節能標章」，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雅虎公司及神腦公司各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家電商品是否取得經濟部節能標章認證，相較其他同類型商品，具有消耗較少能源、負擔較低能源費用之誘因，為影響消費者作成交易決定的重要參考因素。經公平會調查，該節能標章已於112年8月31日到期失效，卻仍持續刊登廣告，致消費者誤認節能標章認證尚屬有效，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業者，製刊廣告時應善盡廣告主的真實表示義務，並應注意所銷售家電商品的節能標章認證期限，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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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4 Jun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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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宣稱獲有節能標章認證卻與事實不符 違反公平法！</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128]]></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4年6月25日第1757次委員會議通過，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萬上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PChome24h購物網站銷售「台達電子豪華300暖風機(韻律風門)遙控110V VHB30ACMRT-A」商品，在廣告刊載「節能標章」文字及圖示，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網路家庭公司及萬上公司各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該廣告刊載「節能標章」文字及圖示，給人印象為該商品獲有節能標章認證，代表其品質符合一定水準的能源效率商品，但據經濟部能源署表示，目前節能標章認證品項並無「暖風機」，案關商品無法以暖風機取得節能標章證書，故廣告內容已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
       公平會再次叮嚀，業者於廣告宣稱商品獲有節能標章認證應該要有所依據，以免違法受罰；而消費者挑選節能家電商品前，可至節能標章全球資訊網(https://www.energylabel.org.tw/)查詢商品節能標章相關資訊，以保障自身權益。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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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4 Jun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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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廣告刊登附贈日本地區限定之遊戲圖卡，不實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117]]></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4年6月11日第1755次委員會議通過，「興恩聚文創興業」銷售「Build Divide TCG 補充第8彈無盡的炮火」商品，於Line群組刊載「PR卡片情報★盒封入PR卡片(2種)」及「1盒中必定封入2種中的隨機1種」並附有促銷圖卡(PR卡)「新兵器開發」圖示，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業者於Line群組刊登之廣告予人印象為購買上開遊戲卡片商品，盒內必定有包含「新兵器開發」在內的2種PR卡之其中1種，經公平會調查該「新兵器開發」圖卡是專為日本地區限定的活動，民眾預購3盒商品即獲得該圖卡的兌換券，可憑券至日本地區門市兌換，但國內業者並無配合日本地區舉辦該活動，是上開廣告宣稱已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違反前述公平交易法規定。
       公平會提醒，業者應謹慎處理廣告及宣傳內容，確保其真實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維持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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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0 Jun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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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誠翔輪船等6家經營東琉線業者，申請延展共同售票、排班等聯合行為，公平會放行</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118]]></link>
<description>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11）日第1755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誠翔輪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誠翔公司）、眾益輪船股份有限公司、飛馬輪船股份有限公司、東信輪船股份有限公司、競強輪船股份有限公司及觀光輪船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事業申請「東港（鹽埔）－小琉球航線」聯合排班、共同售票、同一票證等聯合行為延展許可案，許可期限自114年7月2日至119年7月1日止，計5年。
       公平會表示，誠翔公司等事業前於95年間申請「東港－小琉球航線」實施聯合排班、共同售票、同一票證等聯合行為許可，並分別於98年、101年、104年及109年間申請延展許可，因該許可聯合行為之期限將於114年7月1日屆滿，故誠翔公司等事業提出第5次聯合行為延展許可申請。
       公平會審議後認為，由於小琉球離島未設置機場，亦無連接臺灣本島之實體道路，對外交通運輸全仰賴交通船接駁運輸，無其他運輸工具可資替代。誠翔公司等事業實施聯合排班、共同售票、同一票證後，可隨時互相支援及加開班次，有效增加各交通船之載客率以提升經營效率、降低人事成本、提升服務品質及減少消費者候船時間，增進消費者利益，並可提高緊急救難之效率，有助於降低社會成本，將精簡之人事及場站費用成本用於換新設備，具有正面交通運輸效益。另市場上亦有屏東線琉球鄉公所持股之琉興有限公司，及民營業者泰富國際輪船股份有限公司、大福琉球航運股份有限公司、藍白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可供選擇搭乘，尚無顯著限制競爭之虞，本聯合行為應有益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故准予許可延展期限。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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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0 Jun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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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預售屋案場未備妥持分總表且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公平會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119]]></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114年6月11日第1756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德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銷售臺北市「國王雙子星」預售屋過程，未提供各戶持分總表之預售屋重要交易資訊予購屋人審閱，及要求購屋人須先給付定金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分別處富裔公司160萬元罰鍰、德裔公司8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預售屋尚未具體成形，履約事項繁雜，應給購屋人有充分時間瞭解預售屋重要交易資訊，包含預售屋買賣契約書、預售屋相關圖說、各戶持分總表等，否則對處於資訊弱勢地位的購屋人而言，即屬利用資訊不對稱之顯失公平行為。此外，建商或代銷業者如利用所擁有的資訊優勢地位，要求購屋人需先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才提供契約書攜回審閱，則該收取定金行為，將影響購屋人作成交易決定，同時對於其他依法令規定提供契約書予購屋人攜回審閱的競爭同業，形成不公平競爭。本建案於113年4月至7月期間，銷售現場未備妥各戶持分總表，及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等情事，已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公平會再次呼籲，建商及代銷業者於銷售預售屋時，應先將該準備的資訊完整備齊供購屋人充分審閱，並注意不得有不當限制契約審閱權的行為，使消費者慎其所選，樂其所住。另配合電子化、無紙化等趨勢，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亦得以樣本、影本及足以呈現內容的光碟或其他電子媒體形式提供，方式相當多元，對建商應無困難。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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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0 Jun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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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引進並實施外國傳銷事業計畫未事先報備，公平會開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120]]></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4年6月11日第1755次委員會議通過，華君引進並實施外國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等行為，未於開始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華君於113年8月加入成為外國傳銷事業健維科學公司會員，開始在臺灣從事推廣銷售該公司商品並招募民眾參加該傳銷事業，健維科學公司銷售男神噴霧、益生菌等商品，會員層級有VIP、黃金等級別；所設計獎金種類有佣金抽成10%三代、績效獎金5-20%N代等，其獎金制度具有多層級抽佣關係及團隊計酬特徵，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條所稱之多層次傳銷。
      公平會指出，華君招募傳銷商、銷售商品、推廣或協助獎金制度運作等行為，屬引進並實施外國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之行為，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4條第2項規定視為多層次傳銷事業，但未於開始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
       公平會再次提醒，民眾倘欲引進或實施外國多層次傳銷事業的組織或計畫，應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規定，檢具載明法定事項之文件、資料向該會報備，避免觸法遭罰，會得不償失！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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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0 Jun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公平會提醒業者從事多層次傳銷應於開始實施前向該會報備！</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121]]></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本(11)日第1756次委員會議通過，鑠樂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未於開始實施前向該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並去函警示。
       公平會表示，鑠樂公司於通訊軟體群組刊載「鑠樂商城分銷系統」獎金制度，會員依其組織不同層級銷售商品的差價領取差額點數以換取獎金，並得因推廣、銷售商品及所轄團隊累計達一定積分，獲得團隊積分獎金、區經理月目標獎金、區經理月平級返利及區經理季目標獎金等，且會員依其發展組織團隊累積達一定積分，取得晉升官方代理、分銷商、總經銷、區經理之層級資格。因為鑠樂公司規劃多層級抽佣關係及團隊計酬，使會員得透過介紹他人加入，建立多層級組織，獲得介紹他人參加並推廣、銷售商品，及領取因被介紹者再介紹他人參加並推廣、銷售商品的獎金，進而達到銷售鑠樂公司商品為目的，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規範之多層次傳銷定義，但是未於開始實施前向該會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民眾於加入多層次傳銷組織前，可以上網至公平會網站（網址：https://fair.ftc.gov.tw/fair/report/report_search.aspx），查詢業者是否在該會已完成報備，而業者也要在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檢具載明法定事項之文件、資料向該會報備，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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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0 Jun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實施未報備之外國多層次傳銷計畫，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122]]></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本(11)日第1756次委員會議通過，蕭君從事多層次傳銷，未於開始實施前向該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去函警示。
       公平會表示，蕭君透過通訊軟體個人訊息推廣外國多層次傳銷事業美商美好生活公司商品、獎金制度及相關線上會議室網址連結，其中該公司的獎金制度包含有每週快速啟動佣金、零售佣金、客戶獲取獎金、矩陣佣金、匹配獎金等多層級的獎金，對外招攬民眾加入成為會員，因為美商美好生活公司的獎金制度使會員得透過介紹他人加入，建立多層級組織，領取多層級的獎金，進而達到推廣、銷售商品為目的，蕭君引進並實施境外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之行為，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規範的多層次傳銷事業定義，但是未於開始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再次呼籲，民眾或事業倘規劃引進外國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組織或計畫至國內實施，應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規定，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檢具載明法定事項之文件、資料向該會報備，避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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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0 Jun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加盟廣告營業額宣稱要實在，重要資訊也不可少！</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106]]></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114年6月4日第1754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田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招募「牛老伯市集」加盟過程使用加盟介紹簡章，營業損益預估宣稱每月營業額平均250萬元（旗艦店）、150萬元（精裝店），實際情形均達不到，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處20萬元罰鍰；且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充分且完整提供「開始營運前購買商品費用」、「加盟營運期間購買商品費用」及「加盟契約存續期間，加盟業主得額外配給商品予加盟店銷售之限制事項」等3項加盟重要資訊給交易相對人審閱，處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田農公司招募加盟過程使用之加盟介紹簡章載有「每月營業額平均250萬元（旗艦店）、150萬元（精裝店）」之宣稱，惟經調查結果，依田農公司提出作為估算基礎之直營店、加盟店111年各月份營業收入資料計算，每月營業額平均數字未達前述宣稱。因事業於廣告中就「營業額」等獲利情形是有意加盟者判斷各競爭業者及各加盟品牌營運風險、投資報酬率、回收期間、加盟體系成長性之重要項目，對有意加盟者具有招徠效果，更是據以評估加盟與否的關鍵。但前述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已足以引起欲加盟者錯誤之認知及決定，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
另田農公司為加盟資訊之提供者，卻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充分且完整揭露前述3項重要交易資訊，將使有意加盟者難據以充分評估開店前及營運期間需投入之資金及相關限制條件等，妨礙加盟者正確判斷及評估，而影響其權益，並減少其加入其他競爭同業的加盟機會，屬於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公平會呼籲，加盟業主應秉持「有憑有據」、「不誇大」、「說清楚」、「講明白」的基本原則，降低連鎖加盟廣告違法風險，並應充分與加盟店溝通及提供完整加盟費用與加盟條件等相關資訊創造雙贏，以期減少加盟交易糾紛。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Wed, 04 Jun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廣告宣稱具消毒、殺滅各種菌種、病毒等功效，不實開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111]]></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4年6月4日第1754次委員會議通過，聚安洗衣店銷售「DEX®洗衣用消毒藥水」商品，於案關商品標示「……加入本消毒藥水，可以迅速消毒、殺菌、殺黴、除臭、去污、殺滅蟲卵、傳染性病原菌、塵蟎、跳蚤、疥蟲……可殺滅各種黴菌孢子、霉菌孢子、傳染性病原菌、體癬菌、發酵菌叢、念珠球菌、疥蟲、蟲卵……」以及於蝦皮購物網站刊載「殺滅猴痘病毒、殺滅新冠病毒、殺滅性病病毒、消毒、除臭、殺菌、去污」等語，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聚安洗衣店聲稱該等廣告內容係參考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市售松油之成分分析」研究計畫之報告，載有松油具殺蟲、治皮膚癬之功效，但該局提出意見指出，該研究無涉具有消毒、殺菌、驅蟲等功效探討，且聚安洗衣店另提出台美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檢驗結果，本案的商品僅具抗菌及防霉效果，就消毒及殺滅各種菌種、病毒等宣稱並未提出相關佐證資料，是上開廣告宣稱已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違反前述公平交易法規定。
       公平會提醒，業者刊播廣告時，務必善盡廣告主的真實表示義務，如果商品有宣稱特定功效，要先查證及確保與實際情形相符，並有資料佐證，以避免違法遭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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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04 Jun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廣告宣稱「臺灣製」又一樁與事實不符被警示</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112]]></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4年6月4日第1754次委員會議通過，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歐昕國際有限公司於momo購物網站銷售「OSIN台灣製UPF50+防曬外套(多色可選)」商品，廣告宣稱「台灣製」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考量該廣告違法情節尚屬輕微，故決議去函警示。
       公平會表示，富邦公司與歐昕公司在momo購物網站銷售「OSIN台灣製UPF50+防曬外套(多色可選)」商品，廣告宣稱「台灣製」，整體內容予人印象為其外套商品製造地為臺灣，但該外套內的標示為「產地：福建 泉州」，且歐昕公司也坦承因操作錯誤，致案關商品廣告出現「台灣製」字樣，故廣告的宣稱與事實不符，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商品製造地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事業刊載廣告，登載前應確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與正確性，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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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04 Jun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二家公司接連從事多層次傳銷賣除臭襪，未於實施前報備，共罰100萬！</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113]]></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4年6月4日第1754次委員會議通過，鳳英顧問有限公司及杰雨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未於開始實施前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鳳英公司及杰雨公司各新臺幣50萬元罰鍰。
       經公平會調查，杰雨公司於112年7月起至113年4月29日停止營運，後由鳳英公司於113年4月起接手杰雨公司服務新舊會員，其均透過「Order Trade除臭氣墊襪線上批發系統」進行商品交易，對外招募會員及發放獎金，會員介紹下線加入，除了可以領取直推下線升級所產生的升級金收入外，還可以領取組織中非其直接推薦會員升級所產生的升級金收入，具有多層級獎金抽佣關係之性質，進而達到推廣、銷售商品為目的，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規範的多層次傳銷定義，但未於開始實施傳銷行為前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又公平會表示，二家公司營業額頗具規模，會員帳號人數眾多，涉案情節較為重大，故為較重之處罰。
       公平會提醒，事業在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該依照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規定，檢具載明法定事項的文件、資料向該會報備，否則違法遭罰，也將損及公司形象。如果民眾想要知道事業有無報備，可至公平會網站(網址：https://fair.ftc.gov.tw/fair/report/report_search.aspx）已完成報備名單查詢。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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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04 Jun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藥師公會促成抬高支援藥師時薪樓地板價，越線挨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114]]></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114年6月4日第1754次委員會議決議，嘉義市藥師公會促使嘉義市醫師公會與其商談支援藥師時薪標準，並透過網站及LINE訊息對外揭示支援藥師時薪內容，使會員不為價格競爭，有限制競爭之虞，違反公平法第20條第4款規定。
       公平會表示，嘉義市藥師公會藉由拜會嘉義市醫師公會洽談醫藥合作之際，尋求支持提高支援藥師時薪標準，並透過LINE上傳及在網站建置藥師支援問卷表單系統與該公會支援藥師時薪訊息，對外揭示該公會與嘉義市醫師公會協調之支援藥師時薪內容。透過該系統媒合所屬藥師會員以刊載的時薪提供支援服務，勢將影響會員支援服務之價格決策，使會員不為競爭。
       公平會指出，前述藥師支援問卷表單系統在媒合藥師提供支援服務，非單純診所與藥師自行商議，而是經嘉義市藥師公會把關管理，難以預期藥師要求時薪及診所開價會低於該二公會商談的價格標準，將產生定錨地板價格的僵固性，不僅干預市場價格自由形成，削弱藥師間競爭壓力，且阻礙了藥師及診所依照市場狀況及自身需求與條件自主彈性決定支援藥師時薪的空間，墊高診所聘請支援藥師的成本，對藥師支援服務市場之「價格競爭」產生實質減損效果，已構成違反公平法第20條第4款規定之限制競爭行為，經公平會委員會議決議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呼籲，各事業團體應注意公平交易法規定，不要意圖影響甚至干預會員價格決策，而應由會員與交易相對人自行商議服務價格，以避免觸法遭罰。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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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04 Jun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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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桑拿屋誇大，做蒸氣SPA就能瘦身，廣告不實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095]]></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4年5月28日第1753次委員會議通過，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及祥閎股份有限公司於ETMall東森購物網銷售「日虎 蒸爆汗 蒸氣SPA桑拿屋 居家防疫幫手」商品，廣告宣稱「汗蒸20分鐘等於…慢跑2小時 跳繩500下 爬山健走2小時 騎腳踏車1小時 伏地挺身100下 有氧舞蹈1小時」、「加速新陳代謝、加強保健產生大量排汗，排出身上的雜質廢物，達到塑身效果」及「在不斷汗蒸的過程中……在汗蒸的同時也需消耗體內大量的熱量，從而幫助瘦身」等內容並無事實根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2家公司各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前述廣告宣稱整體予人印象為使用案關商品20分鐘，相當於從事廣告所示各種運動一定時間或次數，而具有消耗熱量之塑身、瘦身效果，但業者無法提出科學學理或實驗依據證明具有此效果，且根據專業機構意見，前述廣告宣稱於醫學上並無相關減肥學理依據可查，因此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美容瘦身廣告誇大不實之情形屢見不鮮，故公平會再次提醒，業者刊登瘦身、美容相關商品或服務之廣告時宣稱具有特定功效，一定要有醫學學理或臨床試驗依據作為證明，避免違法遭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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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7 May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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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公司製作商品的經驗歷史要有所本，隨便宣稱會構成廣告不實而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096]]></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4年5月28日第1753次委員會議決議，普蘿精品傢俱有限公司銷售床墊商品，於「普蘿名床」網站刊載「深具多年豐富的高階床墊製作與研發經驗」、「從八十年代起為國內和國外許多廠商代工」，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上開廣告宣稱整體給人的印象為普蘿公司自八十年代起便為國內外廠商代工生產床墊商品，而且具有豐富的床墊製作與研發經驗，相較其他同業更為值得信賴。然而經過調查，普蘿公司的設立登記日期為113年8月，所以該公司客觀上不可能從八十年代起便替國內外客戶代工生產床墊商品，且查普蘿公司其實是委託其他事業代工生產床墊商品，並不具備多年豐富的高階床墊製作與研發經驗，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案關商品的品質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已經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再次呼籲，事業營運的資歷和存續時間往往會影響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品質、內容的評價，甚至成為消費者決定是否交易的重要因素，因此事業在刊登營運資歷及期間的廣告時，要確保相關資訊符合事實，以免誤踩廣告不實的地雷。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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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7 May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MIT微笑標章是有期限的，公平會提醒刊載廣告要注意使用期間！</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097]]></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本(28)日第1753次委員會議通過，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南紡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PChome24h購物網銷售「Caliphil佳麗惠寢具 府城漫遊趴趴毯」商品，廣告刊載「MIT認證」、「MIT微笑標章」圖示等，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表示，網路家庭公司及南紡公司在PChome24h購物網刊載的廣告，整體給人的印象是該商品取得紡綜所驗證通過並取得MIT標章認證。經公平會調查後發現，該商品之MIT標章效期已於107年12月屆滿失效，但是網路家庭公司及南紡公司卻在113年5月至11月刊載「MIT微笑標章」等廣告，因此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商品的品質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已經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考量廣告已經移除，該商品也再次申請後在114年2月經過紡綜所驗證通過並取得MIT微笑標章認證，違法情節尚屬輕微，因此不處罰鍰但去函警示。
        公平會再次呼籲，業者刊載商品廣告使用MIT微笑標章要特別注意標章是否已逾期失效，或依規定申請展延，避免因廣告標章過期不實而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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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7 May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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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公平會同意延展6家事業合船進口玉米聯合行為期限5年</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098]]></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114年5月28日第1753次委員會議通過，依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但書第5款及第16條第2項規定，准予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事業延展合船進口玉米之期限5年，許可期限至119年5月31日止。
       公平會表示，玉米是養殖畜禽飼料最主要之原料，我國幾乎全仰賴進口，業者為降低玉米進口成本，採行合船進口模式已行之有年。大成長城公司等6家事業合船進口玉米，前已申請聯合行為例外許可，經公平會於109年5月21日以公聯字第109002號許可決定書附加負擔予以許可，因該許可之期限將屆，故大成長城公司等6家事業依公平交易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申請延展許可期限。
       公平會認為，我國業者合船進口玉米，可降低進口成本，分散風險，節省採購成本，合船進口可使相關業者與國際穀物供貨商洽談具利基之供應量能，取得較有利之進口條件。此外，玉米為自由進口商品，事業可自由選擇參與合船進口、自行貨櫃進口或直接由穀物供貨商以專船銷售，進口管道相當多元，市場上亦有其他合船組或進口業者相互競爭，本件合船組業者有誘因將節省之成本反映在售價上，進而使相關經濟效益得以擴散至消費者。
       公平會指出，實施合船進口玉米有益於整體經濟及公共利益，所以准予附加負擔許可延展期限5年，其負擔內容主要包括：申請人不得利用本許可從事其他聯合行為，或無正當理由拒絕他事業加入本聯合行為；申請人不得利用本許可限制任一申請人自由決定其合船進口之數量，或禁止任一申請人自行採購進口；申請人應將本聯合行為之執行情形，按季函報公平會。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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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7 May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引進外國傳銷事業之傳銷計畫招募會員，未報備就實施，累犯重罰50萬</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099]]></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本（28）日第1753次委員會議通過，新加坡商非尼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未於開始實施前向該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非尼公司自112年1月起將新加坡Vyvo公司之「Vyvo SocialFi獎勵計畫」引進國內，招募會員加入Vyvo公司，並推廣銷售該公司之穿戴裝置、虛擬憑證等商品與服務，且該獎勵計畫使會員得透過介紹他人加入，建立多層級組織，獲得介紹他人參加之夥伴獎勵，並規劃團隊計酬特性，使會員獲得被介紹者及被介紹者再介紹他人參加之社群獎勵，進而達到推廣銷售商品與服務，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規範的多層次傳銷定義。因此，非尼公司在國內協助Vyvo公司透過「Vyvo SocialFi獎勵計畫」招募會員，推廣銷售該公司之商品與服務，屬引進並實施境外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之行為，但未於開始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且該分公司已有2次違法情事，故予以較高之罰鍰處分。
       公平會呼籲，民眾或事業倘規劃引進外國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組織或計畫至國內實施，應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規定，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檢具載明法定事項之文件、資料向該會報備，避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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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7 May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從事多層次傳銷未事先報備  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094]]></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本(21)日第1752次委員會議通過，禾昌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未於開始實施前向該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並去函警示。
       公平會表示，禾昌公司架設經營「吼康購物平台」，於對外說明的「吼康購物HOWCOME各級經銷制度表」刊載具有「分銷商」、「初級經銷」等5層級的會員制度，以及多層級的「輔導獎金」、「分紅」獎金制度，對外招攬民眾加入成為會員，達到推廣、銷售商品為目的。因為禾昌公司前述獎金制度使會員得透過介紹他人加入，建立多層級組織，領取多層級的輔導獎金及分紅，進而達到推廣、銷售商品為目的，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規範的多層次傳銷定義，但是未於開始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再次呼籲，業者在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規定，檢具法定事項的文件、資料向該會報備，倘有相關問題也可事先電洽該會服務中心(02-23510022)進行諮詢或網站查詢相關資訊。而民眾想要參加傳銷計畫或組織，可以透過公平會網站（網址：https://fair.ftc.gov.tw/fair/report/report_search.aspx），查詢傳銷事業是否已完成報備。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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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0 May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舉辦比賽活動將政府機關列為指導單位應事先獲得同意，避免觸法！</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092]]></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4年5月14日第1751次委員會議通過，中華民國美容美學發展協會112年舉辦第12屆台灣小姐選拔賽，廣告宣稱「指導單位 內政部」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
       經公平會調查，內政部並未同意擔任該協會所辦此項比賽的指導單位，因此該廣告有使人誤認該比賽與政府機關有關，足以引起一般或相關大眾錯誤的認知或決定之虞，由於該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考量該項比賽報名人數甚少且無獲利，影響交易秩序、公共利益尚屬輕微，且該協會於被調查時已主動移除上述宣稱，故予以警示。
       公平會提醒業者，舉辦活動製刊廣告時應善盡廣告主的真實表示義務，如未經政府機關同意掛名，則不應使用政府機關名稱，以免造成消費者誤認，且會因廣告不實而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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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3 May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已不是「全台唯一」仍持續宣稱 違反公平法！</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093]]></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本(14)日第1751次委員會議通過，宜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銷售「Air Work艾爾沃靜電防霾紗窗」，於公司網站刊載「一級防霧霾效果｜艾爾沃獨得全台唯一」等語，違反公平交易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表示，宜東公司銷售上述防霾紗窗商品，刊載「一級防霧霾效果｜艾爾沃獨得全台唯一」文字，廣告整體給人的印象是該商品為全臺唯一獲得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一級防霧霾效果檢測的紗網商品，但據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表示，該商品雖為第一件獲得該校環境工程研究所最新一級防霾檢測的防霾紗網商品，但第二家廠商也在113年7月11日取得相同之一級防霾檢測，所以案關商品於113年7月11日以後即已非唯一取得前述一級防霾檢測的防霾紗網商品，因此該廣告刊載內容與事實不符，已屬廣告不實。考量案關商品確實曾為第一件取得前述防霧霾效果檢測的商品，後續廣告違法期間亦無銷售情形，違法情節尚屬輕微，故決議去函警示。
       公平會提醒，業者於廣告使用最高級用語連結客觀陳述，應該要有所依據，而且要隨時注意廣告的宣稱是否仍與實際情形相符並隨時更正。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13 May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廣告宣稱「法規認證」、「通過SGS認證」與事實不符，公平會開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083]]></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4年5月7日第1750次委員會議通過，樂事購公司於蝦皮購物平臺銷售扶手類商品，廣告宣稱「法規認證」、「通過SGS認證」與事實不符，就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商品品質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該廣告宣稱「法規認證」、「通過SGS認證」，予人案關商品通過政府法規認證及SGS認證之印象，使消費者產生該商品較其他未獲認證之扶手類商品有較佳品質之認知，但經公平會調查，樂事購公司送檢測參考之研究報告，僅為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之研究探討成果，非屬法規。另查該公司之SGS報告僅為測試而非認證報告，因此認定該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
       公平會再次呼籲，業者製刊商品廣告，應盡真實表示原則，所銷售商品確實取得相關認證方可標示，以免不實刊登而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06 May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從事多層次傳銷未報備遭罰，法有規範哦！</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084]]></link>
<description>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7）日第1750次委員會議通過，曾君從事多層次傳銷，未於開始實施前向該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曾君創立「賀立活健康生活圈」，以及經營「賀立活健康生活商城」網站，刊載加入會員分為第1級至第6級，及「系統採雙軌10代6級大公排模式」獎金制度，對外招攬民眾加入成為會員，達到推廣、銷售商品為目的。因為曾君的「雙軌10代6級大公排模式」制度，使會員得透過介紹他人加入，建立多層級組織，獲得介紹他人參加並購物之獎金，及領取因被介紹者再介紹他人參加並購物之獎金，進而達到推廣、銷售商品為目的，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規範的多層次傳銷定義。但是，曾君未於開始實施前向本會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再次呼籲，業者在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規定，檢具法定事項的文件、資料向該會報備，倘有相關問題也可事先電洽該會服務中心(02-23510022)進行諮詢或網站查詢相關資訊。而民眾想要參加傳銷計畫或組織，可以透過公平會網站（網址：https://fair.ftc.gov.tw/fair/report/report_search.aspx），查詢傳銷事業是否已完成報備。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06 May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用「mamaway」導引成「mamamia」，不當之關鍵字廣告造成混淆誤認違法挨罰！ </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085]]></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4年5月7日第1750次委員會議決議，朋騰有限公司不當使用競爭事業之營業表徵「mamaway」、「媽媽餵」作為關鍵字廣告，整體內容易使人誤以為兩者屬同一來源或具有一定關係，為榨取他人努力成果的顯失公平行為，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朋騰公司以插入式文案功能方式投放含有「mamaway」及「媽媽餵」的關鍵字廣告，導致廣告標題呈現「Mamaway」、「Mamaway-《mamamia》為孕婦而生的內衣」、「媽媽 餵」、「媽媽 餵︱就選【Mamamia孕婦裝】」、「Mamamia哺乳內衣搶購中︱媽媽 餵」的關鍵字廣告，並顯示朋騰公司的營業表徵，整體觀察易使網路使用者誤以為二者係屬同一來源或具一定關係，朋騰公司藉由網路使用者搜尋「mamaway」及「媽媽餵」及點擊關鍵字廣告之導向機制，增加自身網站被到訪及成立交易之機會，進而減少媽媽餵公司接觸潛在交易相對人之機會，並減損其營業表徵所蘊含之經濟利益，會讓民眾產生混淆誤認，造成不公平競爭而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公平會呼籲，廣告主刊登關鍵字廣告，於搜尋結果的廣告標題出現競爭事業的名稱、品牌或其他營業表徵，應注意廣告文案整體呈現方式不得有使人誤認與競爭事業屬同一來源或有一定關係的情形，以避免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的疑慮。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06 May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廣告宣稱有劇院、VILLA KTV等多項休閒設施，一切攏是假，不實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082]]></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4年4月30日第1749次委員會議通過，新北市淡水區「海上皇宮」建案臉書粉絲專頁刊載廣告，宣稱具有「劇院、VILLA KTV、宴會KTV、兒童遊戲區、卡丁車賽道、撞球、桌球、投籃機、遊戲機」等公共設施，但上述設施分別位於建案的屋突1層及地下1層，原用途為梯間及停車空間，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甲山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100萬元、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0萬元及凱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安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良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興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各30萬元罰鍰。
       經公平會調查，業者在上述廣告宣稱具有多項休閒公設，整體印象讓消費者以為購買後可合法使用，但據新北市政府表示，廣告所宣稱公設位於屋突1層及地下1樓，原申請用途為梯間及停車空間，已涉及變更使用，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故該建案廣告表示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
       公平會提醒，建案的休閒公設是影響消費者作成交易決定的重要決定因素之一，也是建案的銷售賣點，公平會也表示類似本案之廣告手法有受罰之案例已有多件，所以業者刊載廣告時，要特別謹慎，若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廣告，除違法遭罰外，也損害消費者利益，並對刊載合法廣告的業者造成不公平競爭，導致市場競爭機制喪失原有效能。公平會將持續依法查處，建議民眾購屋前可至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https://cloudbm.nlma.gov.tw/)項下全國建築執照存根查詢，瞭解建物各樓層的核准用途，以保障自身權益。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hu, 01 May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營業所、傳銷制度及銷售商品未事先報備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080]]></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本（30）日第1749次委員會議通過，豐林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營業所、傳銷制度及銷售商品，未事先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豐林公司是在110年12月27日向該會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主要銷售食品及美容保養品。該會在113年9月30日派員赴豐林公司進行業務檢查，發現豐林公司從112年1月起變更主要營業所，且於113年5月變更「池上米-豐收」等6項商品積分、同年7月變更「電商E鍵通（年）」商品單價及積分，均未事先辦理變更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再次特別提醒，傳銷制度變更前一定要先完成報備再實施，本件豐林公司傳銷商品積分攸關獎金的計算，屬傳銷制度之變更，且營業所、傳銷制度及商品價格均是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的應報備事項，所載內容有變更，就應事先報備，否則會違規受罰。如果民眾想要查詢傳銷事業的報備名單及其營業所、銷售商品等資料，可詳參公平會網站（網址：https://fair.ftc.gov.tw/fair/report/report_search.aspx）。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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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30 Apr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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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師虎來了」卻不是「師虎來了」，使用競爭對手品牌引起誤認 違反公平法！</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081]]></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4月30日第1749次委員會議通過，沃克斯股份有限公司不當使用競爭事業飛達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品牌名稱「師虎來了」作為關鍵字廣告，使人誤認兩者屬同一來源或關係企業，藉以推展自身商品或服務，為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顯失公平行為，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公平會表示，沃克斯公司投放含有「師虎來了」字詞的關鍵字廣告，於廣告標題呈現「【師虎來了】線上24H服務」下方顯示「台灣Call師傅 找師傅就是快……」的關鍵字廣告，並顯示沃克斯公司經營的「台灣Call師傅」網站網域，整體內容易使網路使用者誤以為「台灣Call師傅」與競爭對手「師虎來了」屬同一來源或關係企業，沃克斯公司藉由網路使用者搜尋「師虎來了」及點擊關鍵字廣告的導向機制，增加自身「台灣Call師傅」網站被到訪及成立交易的機會，進而減少飛達公司接觸潛在交易相對人的機會，並減損其事業名稱所蘊含的經濟利益，已屬榨取他人努力成果的顯失公平行為。考量案關關鍵字廣告違法情節尚屬輕微，故決議去函警示。
      公平會提醒，業者購買關鍵字廣告，應注意廣告文案整體呈現方式不得有使人誤認與競爭事業屬同一來源或有一定關係的情形，以避免違反公平交易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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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30 Apr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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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躺著滑手機就能瘦？廣告不實遭罰20萬</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076]]></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4年4月23日第1748次委員會議通過，華麗熊行銷有限公司於私藏生活網站銷售「Beauty Leg智能計數美腿夾」商品，廣告宣稱「200下=慢跑30分鐘」、「躺著滑手機就能瘦」等內容並無事實根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前述廣告宣稱整體予人印象為使用該商品200下的運動效果等於慢跑30分鐘，且躺著滑手機邊使用該商品就能達到瘦身的效果，雖業者表示係參考重訓消耗卡路里計算，使用該商品200下消耗的卡路里約等於慢跑30分鐘，但業者無法提供相關科學學理或實驗依據來證明，且根據專業機構意見，該商品廣告宣稱的運動效果於醫學上無相關減肥學理依據，因此廣告宣稱已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的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
       公平會提醒業者，類似的宣稱一再發生，公平會為維護公平的競爭環境，仍會持續積極執法。因此，業者刊播廣告時，務必善盡廣告主的真實表示義務，如果商品有宣稱特定功效，要先查證及確保與實際情形相符，並有資料佐證，以避免違法遭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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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23 Apr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刊登廣告要注意，專利遭撤銷仍持續宣稱有專利，是違法的</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075]]></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4年4月23日第1748次委員會議通過，宙勝數位企業有限公司等業者於PChome 24h購物、friday購物、博客來、露天市集、樂天市場及Yahoo奇摩拍賣等網站銷售手機架商品，在廣告宣稱「專利證明」、「中華民國專利證書M612861」，因專利權被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撤銷已無專利，而涉有廣告不實，分別處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宙勝數位企業有限公司各新臺幣8萬元罰鍰。另就friday購物、博客來、露天市集、樂天市場及Yahoo奇摩拍賣廣告違法部分，予以警示遠時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博客來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阿宏拍賣企業社、晶讚企業社及鉅誠實業有限公司。
       經公平會調查，案關商品雖曾取得中華民國專利證書，專利權期間為110年6月1日至120年2月25日，但該專利於111年10月27日因被舉發成立遭撤銷，因此該商品已無專利，卻於撤銷後仍持續標示並刊載「專利證明」、「中華民國專利證書M612861」等語，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
       公平會表示，廣告使用「專利」字樣，予人印象較其他未獲專利之商品更具獨創性、新穎性、進步性，且受專利法之保障，進而影響消費者作成交易決定，因此，業者如果在廣告宣稱取得專利，要持續注意並應確保相關資訊與實際是否相符，隨時更新相關資訊，以免因事實不符而觸法遭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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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2 Apr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Synopsys併購ANSYS，公平會Say Yes！</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071]]></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114年4月16日第1747次委員會議通過，Synopsys Inc.(下稱Synopsys)與ANSYS,Inc.(下稱ANSYS)結合案，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Synopsys擬收購ANSYS之100%股份，並控制ANSYS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符合公平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之結合型態，且達到申報門檻，依法提出結合申報。
       公平會指出，Synopsys與ANSYS均銷售「EDA(Electronic Design Automation)軟體」、「光學軟體」、「光子學軟體」，於前揭產品市場具水平競爭關係。為消除「EDA軟體」之RTL、光學軟體、光子學軟體因水平重疊造成之限制競爭疑慮，參與結合事業將Synopsys之光學軟體、光子學軟體業務、以及ANSYS之PowerArtist軟體(RTL)業務均出售予Keysight Technologies,Inc.(下稱Keysight)，以維持市場競爭性。
       審查過程中公平會徵詢主管機關、產業公協會、參與結合事業水平競爭同業、下游客戶等各界意見，並且考慮本結合屬於跨國併購案件，故向日本公平會等國外競爭法主管機關進行了解。公平會認為本結合完成後，參與結合事業於我國「EDA軟體」市占率雖有些微增加，然不乏具有相當規模之數家「EDA軟體」業者參與競爭。又，我國「EDA軟體」之下游客戶多為大型且有經驗之電子及半導體製造商，如果參與結合事業提高其產品價格，下游交易相對人仍得選擇或轉換交易對象。
       公平會表示，本結合參與結合事業著眼於「EDA軟體」與「S&amp;A軟體」之整合性發展，並且「EDA軟體」須依下游客戶需求混和搭配其他工具軟體，因此「EDA軟體」具互通性屬性；下游客戶與參與結合事業均有不同交易模式，亦具議價能力。再者，未來Keysight也與Synopsys簽訂協議，尚能確保供應及服務。
       公平會最後表示，Synopsys及ANSYS等參與結合事業表示透過本結合，其可整合雙方高度互補性之業務，以滿足下游客戶對於「EDA軟體」等產品之需求，亦有助於技術創新、促進市場競爭，因此公平會審酌相關因素後，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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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5 Apr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東琉線8家船舶運送業者聯合調漲船票價格，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072]]></link>
<description>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14年4月16日第1747次委員會議通過，泰富國際輪船股份有限公司、藍白航運股份有限公司、競強輪船股份有限公司、飛馬輪船股份有限公司、觀光輪船股份有限公司、眾益輪船股份有限公司、東信輪船股份有限公司、誠翔輪船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事業合意自112年1月1日起調漲東琉線民宿優惠票價，及同年4月1日起調漲該航線之一般旅客票價，已構成聯合行為，分別處藍白公司新臺幣(下同)430萬元、泰富公司250萬元及競強公司、飛馬公司、觀光公司、誠翔公司、眾益公司、東信公司各70萬元，總計1,1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調查發現，111年11月至12月間上述公司對小琉球民宿業者陸續提供來回全票低於370元、半票低於200元之票價相互競爭，藍白公司、泰富公司於111年12月間共同召開2次會議，並通知東琉線交通客船聯營處(代表競強公司、飛馬公司、觀光公司、眾益公司、東信公司、誠翔公司等6家)派人與會，而與會者於2次會議先後就提供予小琉球民宿業者優惠票價及一般旅客票價之調漲與票價金額進行協商，該8家業者藉由前述會議，以及會後聯營處與競強公司等6家進行內部討論確認配合實施協商內容，合意共同自112年1月1日起調漲民宿優惠票價為來回全票370元、半票200元，且自112年4月1日調漲一般旅客票價為來回全票450元、半票225元與單程全票250元、半票125元，並如期實施。依據市場資料，該8家事業於東(鹽)琉線船舶運送服務市場占有率合計逾8成，公平會依調查結果認定，前述業者聯合調漲船票價格行為不僅削弱彼此的競爭，最終亦將導致該航線船票價格整體性的上漲，嚴重影響相關市場功能，故予以處分。
       公平會呼籲，聯合行為為執行公平交易法查察的重點，業者切勿透過聚會、通訊軟體等方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的價格、數量等，避免觸法。另公平會為鼓勵民眾提供聯合行為「合意」相關證據，已大幅提高檢舉奬金。若業者有參與違法聯合行為，也可依公平交易法寬恕政策相關規定，及早向公平會提出申請減輕或免除罰鍰。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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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5 Apr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環境永續與競爭秩序都重要，公平會辦理講解「事業因應環境永續涉及聯合行為之參考指引」宣導活動</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068]]></link>
<description>       因應永續發展議題，公平會於4月11日在行政院南區聯合服務中心舉辦永續、淨零與競爭-「事業因應環境永續涉及聯合行為之參考指引」宣導說明會，邀集南部科學園區業者、律師、專家等與會，促進我國業者對於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規範及環境永續相關政策之理解，並期事業能遵法自律。
       公平會表示，事業配合政府2050淨零碳排政策及氣候變遷因應法規定，無不積極進行轉型，於此公平會已於114年2月發布「事業因應環境永續涉及聯合行為之參考指引」供事業參考遵循，為使事業能清楚瞭解相關政策，本次宣講的重要議題包括由公平會解說公平交易法及事業因應環境永續所可能涉及之聯合行為，避免事業在追求環境永續過程中誤觸聯合行為執法紅線，或以環境永續之名影響市場公平競爭。此外，也邀請環境部針對大氣環境保護政策進行說明，事業得以瞭解最新環境永續政策，而於綜合座談時事業也分享永續經營與遵法之經驗，期使公私協力達成永續綠生活之目標。
       本次宣導說明會有科技公司的永續發展業務人員及法遵人員參加，出席情況踴躍，與會人士在互動提問及分享中，充分了解參考指引的內容，可謂收穫滿滿，活動圓滿完成。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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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hu, 10 Apr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傳銷制度銷售紅利有變更卻沒報備就實施，業者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067]]></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4年4月9日第1746次委員會議通過，全球吸引力股份有限公司實施會員銷售紅利制度，未事先向公平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全球吸引力公司自111年5月起開始實施銷售紅利，傳銷商購買手環商品，將依其會員等級獲得10%至100%的銷售紅利後轉換成購物金點數，並可兌換等值的手環商品，該銷售紅利為傳銷商達成一定業績而獲得的額外獎勵，屬於傳銷制度性質，全球吸引力公司未於實施前完成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多層次傳銷事業如果有新增的傳銷制度，應事先依規定向公平會報備，避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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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09 Apr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宣稱獲得MFi授權認證卻與事實不符 違反公平法！</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062]]></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本(9)日第1746次委員會議通過，倍思國際有限公司於蝦皮購物網站銷售OX9平板觸控筆商品，廣告刊載「……獲得iphone MFI授權認證……」文字，違反公平交易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表示，倍思公司銷售OX9平板觸控筆，廣告刊載「……獲得iphone MFI授權認證……」文字，廣告整體給人的印象是該商品有獲得MFi授權認證，但經公平會調查發現，該商品並未取得MFi授權認證，倍思公司也承認該廣告是其不清楚蘋果公司規定的疏忽，因此該廣告刊載內容與事實不符，已屬廣告不實。考量該廣告已下架，銷售金額不高，違法情節尚屬輕微，故決議去函警示。
       公平會提醒，業者於廣告宣稱商品獲得的相關認證應該要有所依據，以免不實刊登而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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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8 Apr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預售屋屋突層變身健身房、KTV，廣告不實遭罰120萬</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065]]></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4年4月9日第1746次委員會議通過，威旺建設有限公司及璽悅廣告有限公司銷售桃園市中壢區「威均晶鑽」建案廣告的「RF2平面參考圖」、「RF3平面參考圖」，將屋突2層、屋突3層的樓梯間、機房、水箱空間規劃為健身房、KTV室等室內空間使用，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商品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威旺公司80萬元及璽悅公司4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威旺公司及璽悅公司銷售該建案，於「RF2平面參考圖」、「RF3平面參考圖」紙本廣告及電子表板，將屋突2層規劃為健身房、屋突3層為KTV室等室內空間使用，讓人認為該建案的樓梯間、機房、水箱空間，可合法供健身房、KTV室等室內空間使用。但經公平會向桃園市政府徵詢意見，該建案屋突2層、屋突3層申請核准的用途與該平面參考圖規劃的室內空間用途不符，且未向該府辦理變更設計，涉及違規使用而違反建築法第91條規定。換言之，消費者根本無法合法享有廣告所示的空間，因此該等平面參考圖與事實不符，已違反公平交易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屋突層空間」應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建商不應為了吸引民眾購買而違法規劃為非法定用途使用，遭罰反而不利商譽。另民眾購屋時應留意比對建案的建照、使照是否與廣告內容相符，以保障購買到合法使用空間。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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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8 Apr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公平會再度榮獲Concurrences年度反托拉斯寫作獎！</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047]]></link>
<description>       繼去(2024)年公平會「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榮獲Concurrences年度反托拉斯寫作獎（Antitrust Writing Awards）之後，今年再度以「數位經濟下事業定價策略涉及聯合行為實證分析法之研究」獲得該獎項的肯定。
       公平會指出，本次獲獎之「數位經濟下事業定價策略涉及聯合行為實證分析法之研究」，是由公平會委託國立成功大學經濟學系林常青教授，以及國立政治大學財政學系胡偉民教授、應用數學系蔡炎龍教授研究撰擬，並與公平會歷經多次討論及修正後完成，其深度、廣度兼具，能夠獲獎，絕非僥倖。
       本獎項是由國際知名的競爭法出版商Concurrences創立，其旨在促進競爭法領域研究，並推動法律與經濟領域之競爭倡議。本次「數位經濟下事業定價策略涉及聯合行為實證分析法之研究」是在「最佳軟法與研究」(Best Soft Laws &amp; Studies)項目近30篇文章中，經全球讀者票選，成為「亞洲及大洋洲區域」的讀者最佳選擇(Readers’ Choice)，與加泰隆尼亞競爭委員會(歐洲區)、埃及競爭委員會(非洲與中東區)等作品共同獲得此項殊榮。
       頒獎典禮於本(4)月1日晚間於美國華府知名的「全國記者俱樂部」(National Press Club)舉行，並由公平會王性淵科長代表領獎。王科長致詞時除感謝主辦單位Concurrences及讀者的肯定外，同時亦感謝參與本研究計畫的林常青教授、胡偉民教授與蔡炎龍教授的貢獻。
       公平會進一步指出，本次獲獎之「數位經濟下事業定價策略涉及聯合行為實證分析法之研究」是承襲自公平會「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揭示的執法原則與執法立場所為之延續性研究，其主要內容係為瞭解演算法定價與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之間的關係，討論演算法對於數位零售市場定價造成之影響，具體關注重點在於如何辨識零售廠商是否有採用演算法定價、演算法是否促進聯合行為，以及演算法如何協助聯合行為等面向，尤其該研究呼應公平會「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所提出的「在地連結(local nexus)」執法原則，以我國市場資料作為實證研究基礎，此為更加難能可貴之處。本次獲獎也反映出國際間對於我國執法研究的高度肯定。有興趣的讀者，可參閱網站：https://www.ftc.gov.tw/upload/ac5296b9-e893-4c33-ab55-d5aaceddf80a.pdf。
       Concurrences於2004年設立，在巴黎、倫敦和紐約皆設有辦公室，是對各國競爭政策極具影響力的競爭政策與法律出版機構。本次評審團組成是由來自全球各地超過70位競爭法知名學者與實務工作者，例如OECD競爭委員會前任主席F. Jenny、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現任主任委員A. Ferguson等皆是評審委員之一。
（承辦單位：綜合規劃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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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1 Apr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使用智能呼拉圈每小時能消耗熱量超過1500卡，真的嗎？</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048]]></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4年4月2日第1745次委員會議通過，萬達貿易商行於樂天市場貝達生活館銷售「呼拉圈」商品，廣告宣稱「高效燃脂」、「腹部加大按摩 減震緩冲加強燃脂 瘦身效果 增加8倍哦~」及熱量消耗表圖示比較智能呼拉圈、傳統呼拉圈、跳繩及散步每小時大約消耗的熱量，其中智能呼拉圈每小時可消耗的熱量約1560卡，但業者並無相關科學學理或實驗依據事證，也無法提供足以佐證使用案關商品具所稱效果的資料，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考量廣告期間銷售數量甚少，且於知悉該項商品宣稱未妥立即撤除廣告，其影響交易秩序、公共利益尚屬輕微，故予以警示。
          公平會提醒，如果業者要引用淘寶購物網資訊，在廣告中宣稱特定效果，一定要先查證及確保與實際情形相符，並有相關資料佐證，才能避免違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01 Apr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外國傳銷事業報備後未遵守傳銷法規，遭罰50萬</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049]]></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4月2日第1745次委員會議通過，美商沛鉑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原名美商富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變更事業名稱，未於法定期限15日內報備；未依規定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未依法定期限辦理傳銷商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退出退貨等，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總計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富淳台灣分公司於110年1月間完成報備，明知臺灣有所屬傳銷商上百位，卻讓傳銷商持續加入美國總公司亞太地區，未於報備後加入至台灣分公司，依行為時法令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違反傳銷法第13條規定。另該公司於受理傳銷商退出退貨，超過傳銷商契約終止後30日內之辦理時間或以多位傳銷商涉及盜用其他傳銷商之獎金為由，未依法定期限辦理傳銷商終止契約之退出退貨，違反傳銷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又其於113年2月1日更名為沛鉑台灣分公司，卻遲於113年5月9日才向公平會變更報備，未依法於事業名稱變更生效後15日內向該會報備，違反傳銷法第7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另就劉君109年間於該公司向本會報備前，即在我國其美國總公司之傳銷制度運作並協助民眾成為傳銷商等，屬引進或實施境外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之行為，認定違反傳銷法第6條第1項規定，並去函警示。
       公平會提醒，多層次傳銷事業受理傳銷商退出退貨應留意辦理期限；如果有法定應報備事項，應於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並遵守傳銷法相關規定。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01 Apr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傳銷商以誇大不實收入推廣傳銷業務，遭公平會處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051]]></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本（2）日第1745次委員會議通過，傳銷商從事多層次傳銷，於社群網站貼文宣稱不實成功案例，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2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傳銷商楊君創立臉書粉絲專頁，以分享日常生活作為行銷方式推廣傳銷商品，楊君於該粉絲專頁的貼文刊載「她們兩個……在1月份上了『鑽石』月收入60-80萬」文字，給人的印象是該2名傳銷商在晉升鑽石聘階後，1月份的月收入有60至80萬元，但經公平會調查，楊君在貼文中提及的2名傳銷商，該月份領取的獎金都不到40萬元，因此該貼文內容與事實不符，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
       公平會提醒傳銷事業或傳銷商，以成功案例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時，應注意案例的真實性，以免觸法受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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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1 Apr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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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不要被騙了，「10萬倍燃脂」、「躺著也能運動減脂」 並無相關科學學理或實驗依據，引用不實資訊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052]]></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本（2）日第1745次委員會議通過，徐君及賴君於蝦皮購物網站銷售「甩脂機」商品，廣告宣稱「10萬倍燃脂」、「躺著也能運動減脂」、「減肥瘦身」、「瘦腿塑形」等內容，無相關科學學理或實驗依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徐君新臺幣5萬元罰鍰，賴君則予以警示。
       公平會表示，徐君及賴君於蝦皮購物網站銷售「甩脂機」商品，廣告宣稱「10萬倍燃脂」、「躺著也能運動減脂」、「減肥瘦身」、「瘦腿塑形」等內容，整體廣告予人印象為使用案關商品，可獲得廣告所宣稱燃脂、減肥、瘦身等功效。經公平會調查後，賣家徐君自承商品廣告是擷取淘寶網站內容，尚無相關科學理論或文獻等資料佐證廣告宣稱的效果，因此，該商品廣告之效果宣稱屬虛偽不實，將衍生交易相對人就該商品的使用效果有誤認的疑慮且足以影響交易決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特別提醒，如果廣告內容要引用淘寶購物網站的資訊來表示商品具有一定效果，就應確實查證其具有相關科學學理或實驗依據，避免誤導消費者，以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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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1 Apr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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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永豐金控併購京城銀行，公平會開綠燈！</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038]]></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114年3月26日第1744次委員會議決議，永豐金控與京城銀行結合，尚無顯著的限制競爭疑慮，故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永豐金控擬透過股權轉讓的方式取得京城銀行全部已發行股份，並納入其金融控股體系中，因2家公司營業額均達到公平交易法規定之結合申報門檻，且無同法第12條除外規定適用情形，永豐金控依法向公平會申報結合。
       公平會指出，本案水平重疊業務包括銀行、證券、期貨及租賃等業務，而永豐金控與京城銀行結合後，在各所屬業務市場之占有率僅微幅提升，且國內金融機構眾多，市場競爭激烈，尚無顯著限制競爭疑慮，爰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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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5 Mar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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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傳銷商品沒報備就銷售，業者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039]]></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本(26)日第1744次委員會議通過，馬來西亞商騰暉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銷售「能量盒」暖足機、「能量儀」暖足機、「天寶」吹風機、「大寶」吹風機、「中寶」吹風機、「7 WONDERS」寶氫水瓶及濾心等7項商品，未事先向公平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騰暉國際集團於全球傳銷商共同使用的網站銷售上述7項未於臺灣完成報備的商品，臺灣傳銷商可直接由網站向馬來西亞總部訂購，傳銷商可因推廣銷售上述7項商品，而獲得獎金，故前述7項商品屬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範的傳銷商品，騰暉台灣分公司應於實施前向該會報備。但該分公司人員因疏忽未將相關商品完成報備即進行銷售，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多層次傳銷事業如果有欲銷售的商品或變更銷售的商品品項，應於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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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5 Mar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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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使用BSMI字號來廣告要先查清楚，否則違法！！</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040]]></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4年3月26日第1744次委員會議決議，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與鑫鈺鑫國際有限公司於Yahoo奇摩購物中心網站銷售「米家智能跳繩」商品，廣告刊載BSMI許可字號為R56111，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表示，上開廣告宣稱整體給人的印象是該商品已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與同品項商品相比具有一定的商品品質與安全性。惟查案關商品並未取得BSMI驗證，且業者也已坦承係將其他商品的BSMI許可字號誤植到案關商品銷售網頁，因此案關商品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案關商品的品質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已經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考量案關廣告已下架、銷售金額不高，違法情節輕微，故予警示。
       公平會再次呼籲，業者製刊商品廣告，應盡真實表示原則，並注意所銷售商品是否有取得BSMI許可字號，以免不實刊登而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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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5 Mar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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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草花協會調漲四季草花價格，涉違法聯合行為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041]]></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114年3月26日第1744次委員會議決議，桃園市草花協會透過會員大會調漲四季草花銷售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之禁止規定。
       公平會調查發現，桃園市草花協會分別在110年及112年透過會員大會決議調漲四季草花價格，再以該協會名義製作漲價通知函，將通知函傳送LINE群組周知所屬會員。桃園市草花協會110年決議自111年起四季草花價格調整為8元以上；112年則決議113年起調整為9元以上，但該112年的漲價決議因公平會及時調查及介入，而在實施前取消。桃園市草花協會雖表示漲價決議不具拘束力，亦無任何罰則，但該等價格於市場上已形成價格決策的「基準點」，足以影響個別會員之訂價自由，有悖市場競爭機制，影響市場供需功能，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禁止為聯合行為之規定，經公平會委員會議決議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提醒，同業公會、協會等事業團體，不應透過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或其他方式合意決定商品或服務的價格。無論該合意有無強制性或拘束力，皆可能形成訂價參考基準，限制了業者本可基於各項成本因素等訂價的自由，而構成違法的聯合行為。公平會再度呼籲，各事業團體應注意公平交易法規定，不要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交易對象等等相互約束事業經營活動之行為，而應由會員本於自身營運情狀自行決定價格，避免觸法挨罰。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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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5 Mar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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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真有「比較」好？業者比較廣告不實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030]]></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3月19日第1743次委員會議通過，樂晴科技有限公司銷售「Pencil A8 Pro」繪圖手寫筆，廣告刊載與他事業商品的比較資訊，就他事業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事項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的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樂晴公司銷售上述手寫筆商品，於廣告比較表「藍牙功能」及「橡皮擦切換」項目中，分別在自身商品項目刊載「上一步/自拍鍵」及「V」圖示，並於他事業的競爭品牌手寫筆刊載「無」，廣告整體給人的印象為案關商品可以透過藍牙設定去操作上一步及自拍功能，以及具有橡皮擦切換功能，而競爭品牌的手寫筆則無提供前述3項功能，但經公平會調查發現，該競爭品牌的手寫筆實際上可透過下載專屬APP配對藍牙後即可自訂3種快捷鍵，其中包含「上一步」、「拍照」及「橡皮擦」功能，因此該比較廣告刊載內容已與事實不符，已屬廣告不實。
       公平會提醒，業者製作比較廣告，應該要確保廣告內容與實際相符，避免因不當比較廣告誤導消費者而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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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19 Mar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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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真的嘛？安裝永久電瓶系統使車用電瓶永久不用更換？不實挨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031]]></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4年3月19日第1743次委員會議通過，天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網站銷售「永久電瓶系統(側裝款-啟停系統/充電制御)」商品並刊載影片，宣稱「安裝EzBPower同容量可放出的次數為二倍 電瓶容量老化速度減緩二倍 電瓶最後可用盡的時間點為二倍 EzBPower將電瓶壽命提高16倍 等於電瓶永久不需要更換」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該廣告宣稱整體予人印象為將商品安裝於汽車電瓶上，可減緩老化速度2倍，將電瓶壽命提高16倍，等於電瓶永久不需要更換，具有永久的使用壽命。但前述說法，天揚公司是依據自行設計架構及實驗結果所做推論而已，該公司並未將案關商品送交第三方驗證機關做檢測，亦無法提供實證紀錄或證明，佐證安裝案關商品可達到電瓶永久不需要更換。且依社團法人台灣電池協會意見，電池老化機制複雜，實務及理論上並無證據證明只降低電流2倍，可減緩老化速度2倍，且天揚公司提供之實驗數據，並不足以證實減緩老化速度2倍後，可將啟動電瓶壽命提高16倍，迄今也沒有永久不需更換啟動鉛酸電池。因此，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再次提醒業者，業者刊載廣告前應克盡充分準備及詳加查證的義務，並注意廣告資料的正確性及真實性，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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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19 Mar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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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建商宣稱生活便利的「家」卻不能作為住家？公平會開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026]]></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本(19)日第1743 次委員會議通過，上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網頁銷售苗栗縣竹南鎮「上德漾」建案，對於使用分區為科技商務專用區之建案使用一般住宅用語，因與事實不符，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上德公司新臺幣6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上德公司銷售「上德漾」建案，廣告刊載「15分鐘的生活圈裡能滿足食衣住行育樂」、「以家為中心」等涉及一般住宅用語，前揭廣告給人的印象為民眾於購買該建案後，可規劃作為「住宅」生活起居使用的認知。但經調查後發現，「上德漾」建案位於「科技商務專用區」，並非為「住宅區」，如作為「一般住宅」使用或出售，已違反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因此，上德公司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再次呼籲，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建商應本於誠信及善盡企業社會責任的精神，協助消費者依法順利完成購「家」夢想，使消費者樂其所「住」，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健全不動產交易秩序。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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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8 Mar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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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速暖被標榜「內材:65%石墨烯」？廣告不實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027]]></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4年3月19日第1743次委員會議通過，新享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於蝦皮購物網站銷售「生命磁石墨烯超導能量速暖被」商品，廣告宣稱「表布:100%經緯石墨烯紗線纖維 內材:65%石墨烯+35%聚酯纖維」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該廣告宣稱「表布:100%經緯石墨烯紗線纖維 內材:65%石墨烯+35%聚酯纖維」，整體予人印象為案關商品表布為100%經緯石墨烯紗線纖維，內部材料則含有65%石墨烯，較其他被子含有較高石墨烯含量。但是，新享公司及供貨商皆無法提出檢測報告，佐證案關商品具有宣稱含有65%石墨烯的比例。另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意見，目前尚未訂定「石墨烯」的CNS國家標準，而具相關檢驗能量；財團法人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也表示，目前科學方法與文獻尚無可測試石墨烯含量比例的檢測標準。因此，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再次提醒業者，業者刊載廣告時應善盡廣告主的真實表示義務，注意廣告資料的正確性及真實性，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18 Mar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魚飼料業者同一天通知調漲相同價格，聯合行為遭公平會重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024]]></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接獲檢舉，魚飼料業者全興飼料股份有限公司、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漁大實業有限公司等5家業者皆於111年6月10日同一天發送漲價通知單，且調漲金額均為低蛋白魚飼料每公斤調漲1元，高蛋白魚飼料每公斤調漲3元，涉及聯合行為。
       公平會調查發現，全興公司等5家業者經營條件及成本結構各不相同，111年1月至5月各項魚飼料之原料成本增加金額亦不相同，卻呈現成本增加金額不一，調漲金額相同之不合理現象。況且，5家業者本可提出多元且具競爭性的調漲方案，透過競價爭取客戶，惟未見任一業者緩漲或低於競爭同業之漲價金額以拓展市場，有違商業行為之經濟合理性。
       公平會更再指出，除了2種高、低蛋白魚飼料，5家業者漲價金額一致外，這5家業者宣布調漲價格的通知更是在同一天，因為魚飼料供應市場的競爭激烈，通常業者如是自行獨立調價，則發生在同一天通知相同漲價金額的機率微乎其微。而各家業者主張及提供之事證，經查證多與事實不符，依市場狀況及5家業者的主張，公平會也排除是自發性平行行為之可能。因此，公平會經綜合查證後，認定這5家業者合意調漲魚飼料價格，足以影響魚飼料市場之供需功能，經114年3月5日第1741次委員會議決議，分別處全興公司新臺幣400萬元、大成公司300萬元、福壽公司及泰山公司各200萬元、漁大公司100萬元，總計1,200萬元的罰鍰。
       公平會提醒，業者應該要基於自身的經營情況，自行決定價格策略，千萬不要與其他業者聯合調漲，以免觸法挨罰。另外，為鼓勵民眾提供違法證據，已大幅提高檢舉獎金；參與違法行為之事業，也可以利用寬恕政策，向公平會提出申請減輕或免除罰鍰。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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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12 Mar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廣告宣稱商品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以免觸法</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021]]></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4年3月12日第1742次委員會議通過，遠時公司與世暉公司於friDay購物網站銷售雙鏡頭電子後視鏡商品，廣告宣稱「前後鏡頭都使用SONY IMX335星光級感光元件」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表示，該廣告宣稱為「前後鏡頭都使用SONY IMX335星光級感光元件」，整體予人該商品前後鏡頭都使用SONY IMX335星光級感光元件之印象。但經公平會調查，該商品僅前鏡頭使用該感光元件，後鏡頭係採用「格科微GC2093CMOS感光元件」，且據世暉公司表示係為誤植，是該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惟考量廣告期間無銷售紀錄，影響交易秩序、公共利益尚屬輕微，且於知悉案關商品宣稱未妥立即撤除案關廣告，故予以警示。
       公平會提醒業者，製刊廣告時應善盡廣告主的真實表示義務，注意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及正確性，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11 Mar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又是「唯一」與「認證」出包，公平會再籲廣告刊登要確實查證避免觸法</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022]]></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4年3月12日第1742次委員會議通過，千山淨水公司於臉書粉絲專頁銷售「全戶濾淨系統」商品，廣告宣稱「市售唯一通過SGS/NSF雙重認證標準」與事實不符，就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商品品質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千山淨水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該廣告宣稱「市售唯一通過SGS/NSF雙重認證標準」，予人案關商品為市售全戶濾淨系統中，唯一全機取得SGS及美國國家衛生基金會(NSF)認證之印象，使消費者產生案關商品較其他未獲證之淨水器材有較高效能與較佳品質之認知，但經公平會調查，千山淨水公司通過NSF認證及送交SGS檢測報告之品項，是該商品之濾材，並非全機商品，且查全機商品亦可申請NSF認證，況且該SGS檢測報告，亦「非認證報告」，又公平會亦查有其他銷售之全戶濾淨系統商品之濾材亦通過SGS和NSF相關檢測，並非「唯一」，因此認定該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
       公平會提醒業者，製刊廣告除登載前應確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外，在廣告刊載期間也要善盡查證的責任，並且要隨時注意廣告宣稱是否仍與實際情形相符並立即更正，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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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1 Mar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網銀公司取得威秀股份結合未申報先開跑，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023]]></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114年3月12日第1742次委員會議決議，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網銀公司)取得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秀公司)達三分之一股份，卻未於結合前向該會提出申報，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結合申報程序，處20萬元罰鍰。
       公平會指出，網銀公司於113年8月27日向該會申報與威秀公司結合，審查過程發現網銀公司當時即已持有威秀公司35.69%股份，經進一步瞭解得知，網銀公司於113年6月21日即已取得威秀公司超過三分之一股份，因威秀公司於電影片映演服務市場之占有率也已達到公平法規定的結合申報門檻，網銀公司應於結合前提出申報，但網銀公司卻漏未於事前申報，違反結合申報程序。
       公平會提醒，事業進行結合前，應注意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若對於是否需申報有所疑慮時，可先諮詢該會意見，避免誤觸法律規定。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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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1 Mar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捷運真的就在家附近嗎？廣告不實開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019]]></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3月5日第1741 次委員會議通過，玉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廣城廣告有限公司於網頁銷售高雄市楠梓區「玉原道」建案，廣告刊載「8分鐘步行至『捷運紫線預定P12站』」、「15分鐘步行至『紫線預定P12站』」等，因與事實不符，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玉鎮公司新臺幣40萬元罰鍰、廣城公司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玉鎮公司及廣城公司銷售「玉原道」建案，前揭廣告給人的印象為民眾購買該建案，只要步行約8分鐘至15分鐘就可到高雄捷運紫線預定P12站。但經調查後發現，捷運紫線各站並未確認位置及代號，也沒有揭露預定設置的路口或路段名稱。因此，玉鎮公司及廣城公司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預售屋建案所呈現的廣告內容是購屋者知悉周遭公共交通設施的重要途徑，而交通便利性是足以影響購屋者交易決定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因此，業者刊載不動產廣告，應該確保廣告表示與實際情形相符，以免因為廣告不實而受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Wed, 05 Mar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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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節能標章都有期限，期限內廣告才合法</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020]]></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4年3月5日第1741次委員會議通過，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捷得企業社於PChome24h購物網站銷售「【歐司朗OSRAM】最新節能標章認證 8.5W E27 LED超廣角燈泡 (4入1組)」商品，在廣告刊載「最新節能標章認證」，但該標章已逾期失效，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表示，該廣告宣稱「最新節能標章認證」，整體予人廣告商品獲有節能標章認證的印象，而燈具是否獲有節能標章認證，會影響消費者對省電效果的信賴度，成為影響消費者作成交易決定的重要參考因素；但經公平會調查，上述商品的節能標章於112年2月28日到期失效後，業者仍持續於廣告宣稱「最新節能標章認證」，已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惟考量該商品廣告期間銷售數量甚少，且該商品確實曾具有節能標章，業者並已將廣告下架，影響交易秩序、公共利益尚屬輕微，故予以警示。
       公平會提醒業者，商品節能標章具有使用期限，業者應隨時檢視廣告內容是否仍在所宣稱之期限內，以免觸法受罰；另外，也建議消費者於購買家電商品前，可至節能標章全球資訊網(https://www.energylabel.org.tw/)查詢商品節能標章期限，以保障自身權益。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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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05 Mar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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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廣告宣稱「官方授權唯一販售」與事實不符，公平會開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015]]></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本（26）日第1740次委員會議通過，寰購科技有限公司於蝦皮購物網站銷售「左顏右色男士素顏霜」商品，廣告宣稱「官方授權寰購科技臺灣地區唯一販售」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寰購公司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寰購公司在蝦皮購物網站銷售「左顏右色男士素顏霜」商品，廣告宣稱「官方授權寰購科技臺灣地區唯一販售」，整體予人印象為寰購公司是唯一取得「左顏右色」品牌業者授權在臺灣地區銷售的事業。但市面上還有其他事業取得品牌業者的授權，並於蝦皮購物網站銷售。所以，寰購公司銷售「左顏右色男士素顏霜」商品的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商品內容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的疑慮，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事業刊載廣告，除登載前應確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外，在廣告刊載期間也要善盡查證的責任，並且調整修正自身商品廣告內容，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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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5 Feb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天氣冷颼颼 羽絨被成分標示要確實哦！</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016]]></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4年2月26日第1740次委員會議通過，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皇室股份有限公司於PChome24h購物網站銷售羽絨被商品，在廣告宣稱「填充物：羽絨95%」卻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表示，該廣告宣稱「填充物：羽絨95%」，整體予人印象為所販售的羽絨被羽絨含量有95%，經公平會調查，皇室公司承認商品實際羽絨含量(即重量百分比)約為66.5%至70%，該公司依據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舊標準（Old USA FTC），其標準容許允差達30%，故可於廣告宣稱「填充物：羽絨95%」，但經濟部提供意見指出，美國舊標準已於1998年廢除，為促進商品正確標示，並保障消費者權益，不應繼續採用，且依商品標示法及「織品標示基準」規定，填充物成分為「羽絨」者，其實際的重量百分比，不得低於標示之重量百分比。由於該廣告宣稱「填充物：羽絨95%」，與實際羽絨含量仍有相當差距，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商品品質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的疑慮，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事，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惟考量該商品廣告雖採用美國舊標準，但廣告載有相關數據對照說明，並已將廣告下架，影響交易秩序、公共利益尚屬輕微，故不處罰鍰，予以警示；至於商品標示與國內現行標示規範不符部分，另函請經濟部依相關規定辦理。
       公平會提醒業者，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商品標示內容已有所規範，製刊廣告宣稱內容仍須注意與實際情形相符，以免造成消費者誤認而有違法之虞。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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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5 Feb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公平會對供應商限制注射劑轉售價格之影響市場競爭行為予以開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012]]></link>
<description>       關節內注射劑為治療退化性關節炎疼痛方式之一，醫師直接在患者關節腔中注射具有潤滑效果之玻尿酸，可減緩關節磨損情形、增加關節活動度，並減輕關節疼痛。公平會接獲檢舉，和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康公司）限制其經銷商的關節內注射劑產品轉售價格行為，經114年2月19日第1739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公平會指出，關節內注射劑可分為1、3、5劑型，相同劑型之關節內注射劑產品所申請之健保支付點數相同，價格通常為經銷商爭取醫療院所採購之主要競爭方式。和康公司與經銷商之合約中載明，為因應市場狀況產品之市場訂價或調整，應與和康公司先行討論後再發行，惟即使經銷商已與醫療院所商定價格，和康公司亦要求該經銷商重行以近3倍之價格與原醫療院所議價，對原訂單暫停出貨，形同以斷貨方式迫使經銷商接受和康公司所提出之市場價格，顯然已限制經銷商對關節內注射劑產品之轉售價格。
       公平會表示，和康公司為國內主要關節內注射劑供應業者，具有相當之市場力，和康公司限制經銷商轉售價格，除已減損經銷商透過價格爭取交易機會，使該經銷商不具競爭能力外，亦使醫療院所無法因市場競爭原可取得較低價格的商品，對整體市場產生不利之結果，且並無促進市場競爭之合理事由，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業者，事業採行限制轉售價格行為，將使下游業者無法依據各自所面臨之競爭狀況訂定售價，亦將使市場無法呈現效能競爭的結果，為公平交易法原則禁止之行為，事業經營應切實遵守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避免觸法。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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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19 Feb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擁抱綠色地球！企業拚永續，先參考公平會指引</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010]]></link>
<description>       因應全球氣候變遷，永續淨零成為事業不可避免的經營議題，公平會於114年2月12日經第1738次委員會議決議發布「事業因應環境永續涉及聯合行為之參考指引」，有助於事業因應環境永續時，也能預先瞭解經營行為可能觸及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之規範。
       公平會表示，為接軌國際，前於113年6月間舉行的「2024臺灣競爭政策及競爭法國際研討會」，以「創新競爭與永續發展」為主軸，邀請各國競爭法主管機關針對數位競爭、永續發展進行經驗交流；該指引草案研擬期間也參考他國競爭法主管機關發布的相關永續指引內容，並積極與外界溝通，於113年9月辦理產業界及行政部門座談會、徵詢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之專業意見，再於113年12月對外徵詢公眾意見，經歷多次調整修正後始正式發布。
     「事業因應環境永續涉及聯合行為之參考指引」以2050淨零排放目標之12項關鍵戰略為基礎，盤點事業未來可能之作為，例示涉及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規定之3種情境，包括第一，未相互約束事業競爭活動，無聯合行為疑慮之情境，事業可較無風險地進行合作；第二，易構成聯合行為，若事業認為對於環境永續有助益，得依法申請聯合行為例外許可之情境；第三，易構成違法聯合行為之情境，事業可能要更為謹慎，避免觸法。
       公平會再表示，本次指引內容除以情境例示方式讓事業更容易遵法，也設計「事業自我評估檢查清單」，事業可以透過自我檢核的方式，快速檢視涉及環境永續行為是否符合公平交易法的規定，或進而評估是否需申請聯合行為例外許可。
       環境永續為世界趨勢，公平會為競爭法執法機關，發布本指引目的在讓事業更清楚掌握環境永續行為與公平交易法的界線，是提供事業因應永續不可或缺的小寶典。由於環境永續議題牽涉面廣，公平會未來也會透過宣導活動與產業界互動，業界可回饋產業最新發展實務及經驗。公平會希望透過本指引，在事業追求環境永續的同時，也能確保市場公平競爭，一同邁向環保永續的淨零綠生活。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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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8 Feb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公平會再重申事業從事多層次傳銷，一定要先報備，以免被處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011]]></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本(19)日第1739次委員會議通過，華人新零售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未於開始實施前向該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華人新零售公司自112年6月開始對外招募會員，參加會員需購買、推廣「癌篩健檢專案」使用券，會員可透過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組織；又參加會員除可領取被介紹之會員購買入會使用券金額25％之「推薦獎金」，該會員亦可領取其招募第1代會員交易金額之「推薦津貼」、第2代會員交易金額之「責任津貼」，以及多層級之「管理津貼」。華人新零售公司經營模式係會員透過建立多層級組織，領取多層級獎金，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規範之多層次傳銷，但該公司未於實施前向該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
      公平會提醒，民眾參加傳銷計畫或或組織前，可以上網至公平會網站（網址：https://fair.ftc.gov.tw/fair/report/report_search.aspx），查詢業者是否已向該會完成報備，而業者也應該在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依法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向公平會報備，避免受到裁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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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8 Feb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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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Nokia及Infinera併購案，公平會放行！</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004]]></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114年2月12日第1738次委員會議通過，Nokia Corporation（下稱Nokia）與Infinera Corporation（下稱Infinera）結合案，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Nokia擬取得Infinera 100%股份，並控制其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符合公平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之結合型態，且達到申報門檻，依法提出結合申報。
       公平會指出，Nokia及Infinera均為「光傳輸設備」市場之重要參與者，彼此為水平競爭同業，但各自側重於不同技術層面及產品應用上之「光傳輸設備」產品，且雙方之主要客戶群重疊度不高、主要經營區域亦有所區別。本結合完成後，尚有其他業者與其競爭，市場亦無相關進入障礙，且下游交易相對人如電信事業或有線電視營運商尚具有相當之抗衡力量，故本結合尚不致有顯著限制競爭疑慮。
       公平會最後表示，隨著光纖網路產業技術發展快速，結合後Nokia及Infinera將可加速投入產品之研發及創新，因此該會經審酌相關因素後，依公平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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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12 Feb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不要以為產品取得德國萊因RPF認證，其認證可擴大適用同材質商品</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005]]></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4年2月12日第1738次委員會議決議，芥菜種創意有限公司銷售「Switch/OLED護眼透明 TÜV抗藍光簡單貼」及「舒適防窺」保護貼商品，宣稱「全球首款擁有德國萊因認證的『TÜV Switch版』保護貼」、「唯一使用德國RPF舒視認證抗藍光原材」及使用德國萊因RPF20認證圖示，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上開廣告宣稱整體給人的印象是Switch 螢幕保護貼及「舒適防窺」保護貼商品均獲有德國萊因RPF20認證，且市面上亦僅有「舒適防窺」保護貼商品的抗藍光原材料係經德國RPF認證。但經過該會調查，芥菜種公司使用的德國萊因RPF20認證字號範圍並不包括Switch商品，而「舒適防窺」保護貼宣稱「唯一使用」德國萊因RPF認證的原材料，然市面上同時期還有其他業者商品也  獲有德國萊因RPF認證。故芥菜種公司在廣告上宣稱「全球首款擁有德國萊因認證的『TÜV Switch版』保護貼」、「唯一使用德國RPF舒視認證抗藍光原材」及使用德國萊因RPF20認證圖示，並非事實，此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商品品質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的疑慮，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業者刊播廣告時應善盡廣告主的真實表示義務，如果宣稱商品獲有相關認證時，仍應再三確認認證的範圍，切勿擴大適用，以避免觸法遭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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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12 Feb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職業工會、協會切勿訂定「參考價」以免觸法！</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981]]></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114年2月5日第1737次委員會議決議，台南市鎖匙業職業工會訂定收費標準，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之禁止規定。
       公平會表示，台南市鎖匙工會從78年成立時即開始制定開鎖及配鎖參考價目表，並陸續在84年、95年、103年與110年修訂。該工會透過理監事會議和會員專業訓練等場合討論及修訂價目表，並印製提供給會員使用。台南市鎖匙工會雖主張這個價目表只是「參考」，並非強制，但據公平會實地調查，多數會員於其營業處所有張貼該工會所訂參考價目表之情形，而且多數業者表示會參考這個價格來報價或收費，故該參考價目表已於市場形成價格基準點，影響了個別業者訂價的自由，有悖市場競爭機制，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功能，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禁止為聯合行為之規定。
       公平會經考量該工會組織類型為職業工會、會員多屬小規模事業，以及受調查後已通知會員停止使用開鎖及配鎖參考價目表等情形，決議予以警示。
       公平會提醒，事業應依自身經營成本與競爭力自行決定商品或服務價格，同業公會、職業工會、協會等各類事業團體訂定參考價目表，無論有無強制性，皆可能形成訂價參考基準，限制了業者訂價的自由，構成違法的聯合行為。各事業團體應特別注意，切勿觸法。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Wed, 05 Feb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為打擊瓦斯安檢詐騙，公平會移司法機關偵辦</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980]]></link>
<description>       公平交易委員會114年2月5日第1737次委員會議通過，蔡君及陳君未依公平會112年之處分停止不當銷售瓦斯安全器材之欺罔行為，持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公平會再次處分命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蔡君與陳君先前以全省瓦斯設備工程行名義，藉於住戶門口張貼服務通知單，並著制服或工作證，使民眾誤認為當地公用天然氣事業員工，並假冒進行安全檢查而實際銷售瓦斯安全器材，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並分別處蔡君及陳君各10萬元罰鍰。惟112年12月之後，又陸續有民眾收到相同之瓦斯服務通知單，蔡君及陳君並以同樣手法前往民眾住處進行檢查及銷售瓦斯安全器材，顯見渠等仍持續前述之違法行為。
       公平會表示，依照天然氣事業法規定，只有公用天然氣公司可對用戶進行瓦斯管線安全檢查，歷來常有民間業者利用公用天然氣事業之名義或相仿名稱製發通知單，以安全檢查為由銷售瓦斯安全器材欺罔消費者，公平會已有多件處分案例，並都對外發布新聞，本次即是民眾收到通知單後警覺查詢，發現全省工程行已被公平會處分過，旋即向公平會提出檢舉。
       公平會調查中發現，陳君於曾因使用以散發通知單之手法銷售瓦斯安全器材，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犯詐欺取財罪在案，而本次係112年10月之後於臺北市松山區、信義區、中正區、大安區及新北市三重區查獲之違法行為，亦涉及刑事詐欺罪嫌，因此該會將蔡君及陳君移送司法機關依法偵辦。
       公平會再次提醒民眾，如接獲瓦斯安檢通知單請務必詳加確認，可先向當地公用天然氣公司查詢或上網查證；若遇有業者服務人員登門，務必確認所代表之事業身分，交易前再自行衡量是否有安裝瓦斯安全器材商品需要，以公私協力杜絕此類不當銷售手法。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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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4 Feb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宣稱「全網唯一」卻與事實不符 違反公平法！</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971]]></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4年1月22日第1736次委員會議通過，東森得易購公司及久新豐公司於東森購物網站銷售防疫面罩商品，廣告宣稱「全網唯一可掀式」卻與事實不符，就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商品內容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表示，該廣告宣稱為「全網唯一可掀式」，整體給人該商品是東森購物網站或全網路唯一販售可掀式防疫面罩商品之印象，但經公平會調查，該廣告刊載期間，其他購物網站及東森購物網站亦有其他商品為可掀式防疫面罩，該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考量案關廣告已下架移除、銷售金額不高，違法情節尚屬輕微，故不處罰鍰，予以警示。
       公平會提醒業者，製刊廣告除登載前應確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外，在廣告刊載期間也要善盡查證的責任，並且要隨時注意廣告宣稱是否仍與實際情形相符並立即更正，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21 Jan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買一送一」之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  公平會開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972]]></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本（22）日第1736次委員會議通過，毅達創意實業有限公司於網站銷售「La glow 深層修護嫩足霜」，廣告宣稱「買一送一」，實際價格並非買一送一而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毅達公司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毅達公司在「Laglow樂葛珞」臉書粉絲專頁及La glow品牌網站銷售案關商品，廣告宣稱「買一送一」，整體予人印象為交易相對人在該促銷活動期間，得以商品單入售價購買到二件商品，但該商品單入原價為890元，宣稱「買一送一」價格卻為1,299元，與廣告宣稱之事實不符，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案關商品價格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的疑慮，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廣告宣稱「買一送一」之價格或數量優惠為影響交易相對人作成交易決定的重要因素，業者除在刊載廣告前確認廣告價格之正確性，在廣告刊載期間也應該要善盡查證的責任，並且調整修正自身商品廣告內容，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21 Jan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專利權人行使智慧財產權，要避免違反公平交易法</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967]]></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114年1月15日第1735次委員會議決議，「眼鏡框組件」專利權人對眼鏡行寄發侵害專利權警告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接獲檢舉，黃君為眼鏡框組件之設計專利權人，於112年間寄發警告函予下游眼鏡行，稱眼鏡行販售之鏡框，疑似侵害其專利權，要求該等眼鏡行將疑似侵權鏡框下架並洽談和解事宜。
       公平會調查發現，專利權人在寄發警告函前，並未盡注意義務查證及通知可能涉及侵權的鏡框供應商，請求排除侵害，即針對眼鏡行通路散發警告，亦未針對受侵害之具體事實說明，且據收受警告函業者表示，其等尚難從警告函內容判斷是否構成侵權，而須自行另委請律師或專利師提出鑑定報告。
       專利權人之發函行為，除疑涉侵權鏡框的供應商無法事先知悉侵權爭議而得預先因應，而收受信函之眼鏡行，除將疑似侵權鏡框下架、向供應商退換疑似侵權產品，甚至有眼鏡行以採購專利權人的鏡框作為和解條件。鏡框供應商為避免下游眼鏡行心生疑懼而斷絕交易，引發市場寒蟬效應，只好對眼鏡行提供全面保證，以維繫交易機會，故專利權人藉由發函而為不公平競爭，已構成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經公平會決議處以罰鍰並命其停止違法行為。
       公平會表示，智慧財產權人可依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通知侵害人請求排除侵害，惟權利行使不得濫用，該會並訂有「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供業者參考，若專利權人欲主張智慧財產權利，應注意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避免觸法。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hu, 16 Jan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AMD併購ZT  公平會Say Yes！</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964]]></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114年1月15日第1735次委員會議通過，有關美商Advanced Micro Devices, Inc.（下稱AMD）與美商ZT Group Int'l, Inc.（下稱ZT）結合案，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AMD擬取得ZT 100%股份並控制其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之結合型態，且達到申報門檻，依法提出結合申報。
       公平會指出，AMD為無晶圓廠半導體公司，產製CPU等半導體元件，廣泛運用在消費性電子產品及伺服器；ZT主要設計及製造資料中心伺服器。AMD產製的伺服器CPU、資料中心GPU及資料中心FPGA（可處理並加速CPU效能）、資料中心SmartNIC（智慧網路介面卡）等半導體元件，與ZT的資料中心伺服器間具有垂直供應關係。
       公平會進一步表示，全球伺服器CPU及資料中心FPGA市占率以Intel居首，資料中心GPU及資料中心SmartNIC以NVIDIA為最大廠商，結合後AMD仍需面對Intel及NVIDIA的競爭；ZT的客戶主要為超大規模資料中心（如Microsoft、Amazon、Google等），此等科技巨頭大多客製化伺服器，並指定伺服器零組件的品牌與型號，擁有強大的買方力量。又我國上下游相關業者多表示，結合後仍可與參與結合事業維持既有交易關係，或有其他供應商，應不致於造成市場封鎖情形。
       公平會審議後認為，本結合尚無限制競爭之疑慮，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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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4 Jan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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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廣告不實宣稱「全台最大遊艇」，遭公平會處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965]]></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4年1月15日第1735次委員會議決議，海風有限公司於廣告宣稱「全台最大遊艇活動公司」、「全台最大遊艇租賃公司」，並無依據，對於與服務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海風公司在廣告中強調其為「全台最大遊艇活動公司」與「全台最大遊艇租賃公司」，可能誤導消費者認為其在遊艇領域的業務規模為全臺最大。然而，海風公司營運的船隻，分別為載客小船、客船及兼娛樂漁船，其中並不包含遊艇。儘管海風公司主張，其提供的其中一艘船隻為臺灣載客量最大，惟該船是客船，並非遊艇，兩者並不相同。此外，海風公司亦自承在全臺遊艇租賃及活動業務中，並非規模最大。所以，廣告上稱「全台最大遊艇活動公司」與「全台最大遊艇租賃公司」，並非真實，有廣告不實情事。
       公平會提醒業者，廣告宣傳最大、第一等最高級用語，必須真實、準確，避免誤導消費者，否則違法遭罰，不僅損了商譽，也失了荷包。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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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4 Jan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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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廣告宣稱商品功能，須確有其事，以免因不實而受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966]]></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本（15）日第1735次委員會議通過，臺灣格力股份有限公司銷售1對多變頻冷暖系列「GKS尊爵系列壁掛機」商品，於公司網站刊載「凍結自體淨」文字及功能圖示，但實際上該型號商品並無該項功能而與事實不符，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該商品之功能產生錯誤的認知或決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臺灣格力公司於公司網站刊載「凍結自體淨」文字及功能圖示，給人印象為該商品具有凍結自體淨的功能，可達到自動清潔效果；經臺灣格力公司自承，該商品以1對多方式搭配時，不適用「凍結自體淨」功能，僅於1對1使用時才具有前揭功能，臺灣格力公司於刊載商品廣告時，疏忽誤將凍結自體淨文字及功能圖示刊載於商品頁面，已與事實不符，違反前述公平交易法規定。
       公平會提醒，業者刊載廣告時應善盡廣告主的真實表示義務，注意廣告資料之正確性及真實性，以免觸法受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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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4 Jan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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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是你的還是我的成交資訊要說明白，以避免違法</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959]]></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本（8）日第1734次委員會議通過，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刊載傳家寶社區房屋成交相關資訊，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信義房屋公司於廣告傳單上刊載傳家寶社區房屋成交資訊，廣告刊載「賀！傳家寶 再次成交！」、「賀！！信義房屋再次賣掉房屋了！！」等文字，以及下方的5筆案件旁刊載「賀成交」，並印有「信義房屋」、「板橋新海店」以及店家與營業員的聯絡電話，讓人覺得5筆案件均為信義房屋公司的成交紀錄，但實際上只有2筆為該公司成交案件，信義房屋公司卻沒有在廣告中說明成交紀錄的來源或揭露其中3筆非該公司成交的資訊，一般人無法知道廣告所列出的5筆成交紀錄並非均由信義公司所成交，而廣告所呈現的交易熱絡程度，不僅會影響民眾委託買賣與否的交易決定，更排擠其他競爭同業的交易機會；且因信義房屋公司先前已有類似的違法情事，應有更高的注意義務與能力，故再度予以較高金額的處罰。
       公平會再次呼籲，事業對外公布各種銷售或成交資訊，務必明確揭示來源或揭露相關資訊，真實誠信才能真正贏得消費者信任，更可避免因廣告不實等不法行為而遭受處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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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7 Jan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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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新新併」公平會開綠燈！</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960]]></link>
<description>       有關台新金控公司與新光金控公司結合案，公平會於114年1月8日第1734次委員會議決議認為本案尚無顯著的限制競爭疑慮，不禁止結合。
       公平會表示，台新金控公司擬透過吸收合併方式，與新光金控公司結合將更名「台新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兩家金控公司營業額已達公平交易法規定之結合申報門檻，故於113年9月4日向公平會申報結合。公平會為審理「新新併」，除徵詢產業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他金融市場參與者之意見外，另因本結合涉及兩大金控公司之間的整併，公平會為求審查周延，延長本案的審議期間，以利深入進行競爭分析。
       公平會指出，台新金控公司與新光金控公司旗下從屬事業在銀行、人身保險、證券期貨、投信投顧及保險代理人等多項業務具有水平重疊關係；在保險、基金商品與其銷售通路方面則有上、下游垂直關係，因此，本案兼具水平結合及垂直結合的型態。
在水平結合部分，公平會指出，台新金控及新光金控旗下事業在銀行、人身保險、證券期貨、投信投顧、全權委託投資、保險代理人、資產管理及創投等業務之市場占有率總和未達15%，結合對於市場集中度增加幅度有限，尚無顯著限制競爭疑慮。
在垂直結合部分，公平會認為，保險、基金商品與其銷售通路的市場參與者眾多、競爭激烈，台新金控及新光金控旗下事業在各個業務都不具顯著市場力，結合後不致有市場封鎖或排除其他競爭者的疑慮。
       公平會審查結果認為，本案結合並無顯著限制競爭不利益，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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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7 Jan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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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口說無憑！加盟重要資訊應於加盟前以紙本或電子方式充分揭露！</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957]]></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113年12月31日第1733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佳元蔥油餅舖於招募「佳元蔥油餅舖」品牌加盟過程，未於締結預備加盟經營關係前，充分且完整提供「開始營運前之購買商品、原物料費用」、「加盟營運期間之購買商品、原物料費用」、「授權加盟店使用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之權利名稱、使用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之內容與方式」、「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加盟存續期間，商品或原物料須向加盟業主購買、須購買指定之品牌及規格」及「加盟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之條件及處理方式」等7項加盟重要資訊給有意加盟者審閱，為足以影響交易秩序之顯失公平行為，違反公平交易法第25條規定，處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複製前人的成功模式，進入加盟體系，是多數人一圓創業夢的常見選擇。加盟總部招募加盟時，其為加盟資訊提供者，屬於資訊優勢的一方，應在簽約前充分揭露各項加盟重要資訊供有意加盟者評估、想清楚後再決定是否要加入，方足以衡平雙方地位，而加盟總部提供重要資訊應有憑有據，可以使用紙本、電子郵件、以及例如通訊軟體Line等多元方式，提供給有意加盟者進行瞭解評估。
       公平會進一步指出，佳元蔥油餅舖於招募加盟過程，僅以口述說明，沒有以紙本或電子媒介等方式充分且完整提供前述7項加盟重要資訊，妨礙有意加盟者作出正確的交易判斷，影響有意加盟者的權益，並減少該加盟者可加入其他競爭同業的加盟機會，屬於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所以公平會開罰5萬元。
       公平會最後呼籲，加盟總部與加盟店是創業的合作夥伴，加盟總部與有意加盟者洽談加盟過程中，應充分溝通並提供完整加盟費用與加盟條件資訊，建立良好的合作關係，為雙方利益共同創造雙贏，以減少加盟交易糾紛。加盟總部應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處理原則詳細內容，請見：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67&amp;docid=11795)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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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30 Dec 2024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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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職業工會訂定參考價目表違法，公平會再警示</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958]]></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113年12月31日第1733次委員會議決議，高雄市鎖匠業職業工會訂定開鎖及配鎖參考價目表，已違反公平法聯合行為之禁止規定。
       公平會表示，高雄市鎖匠工會最早於78年訂定參考價目表，之後陸續於84年、94年、105年、109年及111年透過理事會議修訂參考價目表。該公會於修訂參考價目表後，即印製書面參考價目表放置於工會及鎖匙材料中盤商處，並透過該工會LINE群組通知會員自行前往索取。另據調查，多數會員於營業處所張貼該工會製發之參考價目表，並表示會參照該參考價目表報價或收費，顯見該參考價目表對於個別會員產生一定程度之拘束力。
       公平會指出，高雄市鎖匠工會雖主張為讓消費者及會員知悉市場行情，減少紛爭，而訂定參考價目表，惟工會訂定參考價目表，縱為「參考」性質，仍於市場上形成價格基準點，拘束及影響個別會員訂價決策，損害市場競爭機制，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功能，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禁止為聯合行為之規定。公平會經考量該工會組織類型為職業工會、會員多為獨資或合夥商號屬小規模事業，以及受調查後已通知會員停止使用參考價目表，且經現場調查，該工會會員營業場所已無再使用參考價目表等情形，決議予以警示不處罰鍰。
       公平會特別重申，公(工)、協會等各類事業團體合意訂定收取費用價目表，已構成違法之聯合行為。再度提醒各公（工）協會、團體須嚴格遵守公平法規定，如有已訂定收費標準者應立即停止適用，以避免觸法遭罰。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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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30 Dec 2024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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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工會訂定收費標準違法，公平會再呼籲遵法</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953]]></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113年12月25日第1732次委員會議決議，台北市鋼琴調音業職業工會訂定鋼琴調音及維修收費標準，已違反公平法聯合行為之禁止規定。
       公平會表示，台北市鋼琴調音業職業工會最早於88年即訂定收費標準，並透過理監事會議，歷經94年、100年及109年3次修訂，該工會於修訂收費標準後，即以書面通知會員，並將收費標準印製在鋼琴保養手冊，於會員代表大會發送予會員，會員如另有需要，亦可自行購買使用。嗣於建置部落格及網站後，該收費標準亦刊載於部落格及網站供會員及消費者查詢。另據調查，會員多表示會參考收費標準報價或收費，顯見該收費標準對於個別會員產生一定程度之整體影響力，對相關市場已產生影響。
       台北市鋼琴調音業職業工會雖主張未強制會員依收費標準收費，惟該等價格已產生「定錨效應」於市場上形成價格基準點，影響個別會員訂價決策，損害市場競爭機制，並已影響市場供需功能。公平會經考量該工會組織類型為職業工會、會員多為個體戶屬小規模事業、未積極促使所屬會員遵行收費標準收費，以及已通知會員停止使用收費標準等情形，故決議予以警示。
       公平會再次呼籲，公(工)、協會等各類事業團體訂定收費標準，無論有無強制性，皆可能形成訂價參考基準，進而拘束事業訂價自由，構成違法之聯合行為，各事業團體應遵守公平法規定，避免觸法挨罰。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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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25 Dec 2024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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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宣稱「唯一」卻與事實不符 廣告不實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951]]></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3年12月25日第1732次委員會議通過，飲水思源商行和王君於蝦皮購物網站販售「CTO壓縮塊狀活性炭濾心」商品，廣告宣稱「台製唯一整支通過NSF認證」，就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商品品質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飲水思源商行新臺幣5萬元罰鍰，王君予以警示。
       公平會表示，飲水思源商行和王君於蝦皮購物網站宣稱其販售之「CTO壓縮塊狀活性炭濾心」商品為「台製『唯一』整支通過NSF認證」，整體給人該商品是臺製唯一通過NSF認證之商品，但經公平會調查，市售同類商品中，還有其他業者也為臺製且取得NSF認證，該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
       公平會提醒業者，製刊廣告除登載前應確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外，在廣告刊載期間也要善盡查證的責任，並且要隨時注意廣告宣稱是否仍與實際情形相符並更正，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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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4 Dec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兩大外送平臺結合，公平會喊卡！</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952]]></link>
<description>       針對外界高度關注的UberEats與foodpanda兩大外送平臺結合案，公平會於113年12月25日第1732次委員會議決議認為本結合對限制競爭之不利益大於整體經濟利益，且無法透過結合矯正措施確保維持競爭，故依同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依Uber與德商Delivery Hero SE簽訂股份買賣協議，Uber及Uber Portier B.V將收購Delivery Hero SE子公司富胖達公司及帝力佛英雄商城公司全部股份，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之結合型態。Uber於我國經營UberEats平臺，以及富胖達公司經營foodpanda平臺均為連接消費者、店家及外送員三方市場之餐飲外送平臺。
       公平會指出，本案影響層面深遠，為審慎評估，公平會舉行多場公聽會，蒐集學者、專家、消保團體、餐飲店家、外送員之意見，另也進行市場問卷調查，對消費者、餐飲店家面對價格調漲之行為蒐集資訊，以進行競爭法「假設性獨占者檢驗」、「臨界損失分析」等面向之經濟分析。於公眾意見徵詢階段，也收到數百份公眾表達意見，以及其他外送平臺、潛在可能競爭事業，各相關主管機關之資料及意見，並請參與結合事業到會詳為陳述意見，公平會針對各界意見均予以充分審酌評估。
       公平會表示，於綜合前述資訊後，委員會議認為UberEats與foodpanda結合具有顯著之限制競爭疑慮，因UberEats所受競爭壓力主要來自於foodpanda，結合後將消除此競爭壓力，且其他競爭者對UberEats所能施加之競爭壓力有限，結合後UberEats不受競爭束縛，更有誘因提高對消費者之價格及對餐飲業者之抽成。潛在競爭者難以及時且充分的進入市場，對UberEats產生競爭壓力。再者，UberEats之交易相對人為個別消費者或多為中小型餐飲業者，也難以透過餐廳外送或其他直接交易管道「繞過」餐飲外送平臺，制衡UberEats的市場力，結合後將更欠缺抗衡力量。
       公平會進一步指出，申報人雖主張結合可提高外送網路密度，透過實現「密度經濟」可提高配送效率，以及主張結合可擴大消費者與餐廳接觸範圍，並可為消費者及餐廳節省使用兩個平臺的成本，但經公平會審酌認為前述主張難以驗證或於短期內實現，此非必須透過結合達成，且與限制競爭之不利益明顯不成比例。
       申報人雖就結合案提出承諾事項，但經公平會審酌認為均屬於短期暫時性的行為面矯正措施，且難以重建、維持結合前的競爭狀態，與修復結合所造成之競爭傷害無關。
       公平會決議認為UberEats及foodpanda結合案的限制競爭不利益大於整體經濟利益，且無法透過結合矯正措施確保維持競爭，故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禁止其結合。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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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4 Dec 2024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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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認識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新版3.0上市，真新推薦！</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949]]></link>
<description>       依據公平會調查，自110年起多層次傳銷事業營業總額已連續3年均突破千億元大關，112年傳銷商達370多萬人。為規範如此規模的產業，我國定有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公平會為便於民眾了解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自103年即出版「認識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一書，最新第3版在今（113）年12月熱呼呼出爐，內容深入淺出，歡迎舊雨新知透過新版內容，了解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的最新發展。
       本書除了簡介多層次傳銷產業經營發展歷程及市況外，同時介紹多層次傳銷法規及行政規則最新修法動態，比如，為因應時代潮流修正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3條，締結參加契約時，得以電子文件為之；又為了給傳銷產業助攻，公平會修正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包括增訂發放檢舉獎金、調整保護基金級距、提升調處制度便利性、鬆綁代償程序及刪除訴訟協助門檻等規定。「認識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實為是初學者及實務工作者的重要參考工具書。
       公平會亦認知到，要讓廣大民眾對傳銷產業更具信賴，強化執法仍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公平會已將近5年執法及業務檢查之重點，例如參加契約欠缺法定應記載事項、傳銷事業未有效制止傳銷商違約行為及不當阻擾傳銷商退出退貨等，於本書中新增許多實際案例，以平易淺白的書寫方式解析條文，說明各個條文在實際案例中如何適用，以避免傳銷事業違反規定，本書內容新穎豐富，不可錯過。
公平會表示，該會網站上已放置新書完整內容，有興趣的民眾或事業可直接上網瀏覽（網址：https://www.ftc.gov.tw/upload/1131210-1220.pdf），或透過「國家書店」、「五南文化廣場」等書店購買，或直接至公平會服務中心（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之2號13樓）現場購買，並請選購封面標示為「增訂第三版」，才是最新出版書籍喔！
（承辦單位：法律事務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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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23 Dec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不當美容推銷再添一樁，公平會罰100萬元！</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946]]></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繼去(112)年12月針對5家美容業者從接觸消費者、推銷商品或服務、簽立契約、付款到妨礙解約等各階段手法環環相扣，尤其對男性消費者精心安排，一步步誘使其掏錢消費之不當手法銷售美容商品，祭出總罰鍰金額達1,100萬元後，公平會再查獲美容業者不當行銷，於113年12月18日第1731次委員會議決議，宥宣企業社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100萬元罰鍰。
       公平會接獲民眾反映因於交友軟體認識宥宣企業社美容師並受邀至店體驗，而遭行銷高額美容商品。經調查發現，宥宣企業社一連串的不當銷售手法與前述美容業者如出一轍，可歸結為：一、透過交友軟體以交友名義邀約消費者到店體驗，隱匿推銷美容商品的目的。二、在消費者接受美容服務時，以煩擾方式迫使其在倉促、輕率、感受壓力、無暇思考情形下作成交易決定。三、隱匿交易標的為商品之重要交易資訊，誤導銷售商品包括美容服務。四、勸誘消費者申請分期付款，而實際交由融資公司執行，並因簽署本票而讓消費者承擔票據法律責任。五、採取不當拆封多數未使用商品之手法，阻礙消費者行使退貨權利。這些手法屬於計畫性及步驟性之不當銷售行為，且經公平會洽詢各縣市政府，宥宣企業社不到一年時間已有十餘件消費爭議申訴案件，顯非單一個案或非經常性交易，影響已及於不特定之交易相對人，其整體行銷手法對美容商品及相關服務市場已產生負面影響，而構成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經公平會決議處以罰鍰並令其停止違法行為。
       公平會近年已針對多家不當銷售美容商品之業者予以重罰，在此慎重提醒消費者，注意相同或類似的手法，避免權益受損，並也提醒民眾，衛生福利部公告訂定「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在購買過程中務必主動詢問清楚銷售內容的具體細節，並仔細審閱契約內容，防免陷入銷售陷阱。另公平會再次重申，美容業者不論透過何種管道招攬客源，都不應有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行為，並應充分尊重消費者的選擇權，以避免違法遭罰外，對自身商譽之受損，將得不償失。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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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18 Dec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網銀插旗威秀經營西門町商圈二座影城，公平會開綠燈</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947]]></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113年12月18日第1731次委員會議通過，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網銀公司)與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威秀公司)，以及威秀公司與松陽投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松陽公司)的2件結合案，依公平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結合。
       網銀公司取得威秀公司1/3以上股權，並且控制威秀公司的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合致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規定之結合型態。另松陽公司預計委託威秀公司經營其在西門町商圈原日新影城原址拆除重建的新影城，合致第10條第1項第4款規定「受他事業委託經營」之結合型態。該二案已達結合申報門檻，且無第12條除外規定之適用情形，因此向公平會提出申報。
       公平會表示，網銀公司取得原本停業中的西門町絕色影城，並由威秀公司在該影城原址新設「台北西門威秀影城」；而松陽公司在西門町日新影城原址拆除新建大型複合式商場，未來亦將委託威秀公司經營商場中的影城設施。又網銀公司及威秀公司旗下公司均從事國產電影片製作、發行，因此本2件結合案在電影片映演市場及電影片發行市場分別具有水平結合關係，亦在電影產業鏈具有垂直結合關係。
       電影產業逐步從疫情陰霾中復甦，隨著大眾生活型態漸趨正常，電影市場票房亦漸回升，國內各家電影院業者紛紛發展多元而具特色的經營方式。公平會審議後認為，在國內電影片映演市場競爭激烈的情況下，該等結合尚不會大幅改變地方市場電影院放映市場結構，各業者仍可維持多元經營與特色定位。另各電影發行商代理之電影內容及目標客群各異，且發行商與電影片商、連鎖影城均具有相當談判力量，尚不致形成限制競爭之誘因。西門町商圈是臺北市最受遊客歡迎的熱門景點之一，威秀公司在109年日新威秀影城結束營業後重返西門町商圈營運，將刺激電影街原有多家電影片映演業者之競爭，並能帶動商圈發展，提供消費者多元的娛樂選擇與體驗。因此，本2件結合案的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結合。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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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18 Dec 2024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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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深化反托拉斯DNA    公平會於臺中舉辦宣導說明會！</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940]]></link>
<description>       為提升企業遵法意識，公平會於12月13日在集思台中文心會議中心舉辦「國際競爭法新視野：構建反托拉斯的遵法基石」宣導說明會，邀集中部科學園區業者、律師、專家等近百人與會，促進我國業者對於各國競爭法之理解，並推廣遵法自律。

       公平會表示，宣導會重要議題包括由學者專家先行講述當前國際競爭法執法趨勢，有助於與會人員掌握國際競爭法相關時事脈動。會中同時邀請於競爭法領域具有豐富經驗的律師，以在地化的立場來輔導業者，分享在競爭法的規範下如何實現企業遵法、實施內控，以及提供企業實際運作所需的經驗。此外，因應未來環境永續發展目標，會中公平會亦針對事業因應環境永續所可能涉及之聯合行為提出說明，避免事業在追求環境永續過程中誤觸聯合行為執法紅線，或以環境永續之名影響市場公平競爭，並請事業集思廣益、公私協力，讓指引更臻完備。

       本次宣導說明會出席踴躍，有知名上市公司的資深經理、業務人員、法遵人員及律師等參加，透過宣導活動，深化公私部門之雙向交流，最後在與會人士的互動提問及分享中，活動圓滿成功。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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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hu, 12 Dec 2024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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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公平會第31屆「競爭政策與公平交易法學術研討會」壓軸登場</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934]]></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12月10日在臺大醫院國際會議中心301廳舉辦第31屆「競爭政策與公平交易法學術研討會」，有來自政府機關、大專院校與研究機構、律師及產業界等約200位貴賓參與，是公平會一年一度重大的競爭法知識饗宴。 
       公平會表示，該會自成立以來，為吸引國內學術界投入公平交易法及競爭政策之研究發展，每年定期舉辦一場大型學術研討會，除匯集該會委託學者專家進行相關研究計畫之成果外，近年來也辦理對外徵稿，以擴大參與層面，提升各界對競爭法之關注，期許能帶動國內競爭法及競爭政策相關領域的學術研究風氣，促進我國公平交易法理論與實務的發展。
       公平會副主任委員陳志民在開幕致詞時指出，接續今年6月份的「2024臺灣競爭政策及競爭法國際研討會」、11月份與ICN合辦的「2024年國際競爭網絡結合研討會」後，壓軸的就是今天這場競爭政策與公平交易法學術研討會，針對公平交易法實務議題、競爭法與數位市場管制、數位市場之競爭法與消費者保護等三大議題進行研討。
       陳志民副主委也指出，在全球市場競爭與挑戰加劇之際，公平會持續關注市場動態，滾動調整政策方向，秉持一貫嚴謹而積極的態度，落實執法且提供優質的競爭政策與便民服務，協助事業提升競爭力，期能帶動國家整體經濟的發展。
       本次研討會將發表7篇論文，首先是基本的程序或產業議題，如：「公平交易法實務案例適用行政罰法爭議問題之研究」、「公平法上事業集團之規範功能及省思」、「電動車產業政策與競爭法規範之研究」；其次是數位市場的發展脈絡，如：「論數位市場的事前管制」、「從行政指導觀點論數位市場前瞻趨勢分析暨競爭警示之定位：以英國『地平線掃描機制』為觀察對象」；最後是消費者保護政策之互動事項，如：「數位市場『暗黑模式』行為與競爭及消費者保護議題之研究」、「大型數位平臺競爭監管之路：英國『數位市場、競爭與消費者法』草案之研究與啟示」等，以上各篇報告都是競爭法學界夥伴們今年投注心力之作，值得各界參考。
       本次參與之學者專家，有競爭法領域之資深法界學者，有擅長競爭經濟分析之經濟學者，也有實務處理競爭法案件之律師先進。公平會表示，除了感謝國內各界人士的熱情支持及參與外，研討會的舉辦，期待能為我國公平交易法與競爭政策的學術研究，創造豐碩的成果。

附件1第31屆「競爭政策與公平交易法學術研討會」議程
附件2 第31屆「競爭政策與公平交易法學術研討會」陳志民副主任委員開幕致詞照片

（承辦單位：綜合規劃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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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09 Dec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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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延長UberEats及foodpanda結合案審議期間</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933]]></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113年12月9日召開第1730次委員會議，決議延長UberEats及foodpanda結合案之審議期間60個工作日，即至遲至114年3月21日。
       公平會表示，有關Uber Technologies,Inc.申報擬取得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即foodpanda)及帝力佛英雄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之事業結合案，Uber已於113年11月8日提出完整申報資料，依照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7項規定，自公平會受理申報資料之日起算30個工作日之審查期間內，亦即113年12月19日之前不得為結合。但公平會認為必要時，得延長審議期間最長60個工作日。
       本案經公平會審議認為，UberEats與foodpanda各有相當市占率，結合後市場集中度將增高、限制競爭疑慮更為顯著，必須進一步就「限制競爭不利益」及「整體經濟利益」進行經濟分析。此外公平會表示，為確保結合審查程序符合行政程序法之正當程序要求，在重大結合案件作成決定前，均通知結合事業到場陳述意見，故將通知結合事業到場陳述意見，有延長本案審議期間之必要，公平會至遲應於114年3月21日前完成審議。
       公平會進一步指出，雖依法可延長60個工作日，但實際作出決定的時間，會須視案件審查進度及公平會委員會議討論情形而定，本案會儘速作出決定。
       至於113年12月4日全國外送產業工會等至公平會表達訴求一事，公平會回應表示：本案審查過程中，外送員工會團體、餐飲業者及消費者各方所提出之疑慮及意見，公平會均充分理解，並將納入結合審查之考量範圍。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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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Sun, 08 Dec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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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避免踩聯合行為紅線，公平會前往高雄市舉辦說明會</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931]]></link>
<description>       為增進南部地區產業公協會對公平交易法規的瞭解，公平會於11月28日前往高雄市舉辦「聯合行為停看聽－公平交易法與公協會」宣導說明會，與南部地區產業公協會進行面對面交流，強化在地業者對違法聯合行為態樣的認知。
       公平會表示，高雄地區產業型態多元，農漁牧、石油化學工業、電子機械製造及相關商業活動等產業均蓬勃發展，公平會為增進南部地區產業公協會對公平交易法及聯合行為的瞭解，本次前往高雄市辦理宣導說明會，就近期公平會裁罰數起產業公協會訂定價目表或收費標準等相關案例，與在地產業公協會代表與業者進行說明及交流，現場並邀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解說勞安衛生法規議題。
       本次宣導說明會，計有高雄市直轄市魚類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蛋類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直轄市液化氣體燃料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高壓氣體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砂石公會、高雄市機車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加油站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清潔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及高雄市舊城商圈發展協會等產業公協會及其他相關業者派員參加。
       公平會指出，為使與會人員能更清楚認識違法聯合行為的態樣，本次說明會以實際案例配合法規解說的方式，說明公平會對公協會訂定建議工資表、加工建議價格表及鑑定收費標準等聯合行為之執法立場，會中並由公平會代表與業者進行雙向交流，有助與會人員瞭解公平會之執法重點。
附件：宣導說明會現場實影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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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hu, 28 Nov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招募加盟要事先揭露營運各項資訊，讓加盟者評估方屬合法</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928]]></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113年11月27日第1728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香繼光股份有限公司於招募「繼光香香雞」品牌加盟時，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充分且完整提供「開始營運前購買商品、原物料費用」、「加盟營運期間購買商品、原物料、公播廣告、POS機第2年起維護、ODO全訂餐通路平台、發票傳輸、電子價目表維護等各項費用」及「加盟契約存續期間，須向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購買之商品、原物料品牌及規格」等3項加盟重要資訊予有意加盟者審閱，為足以影響交易秩序之顯失公平行為，違反公平交易法第25條規定，處50萬元罰鍰。
       加盟已成為國人創業投資的主要管道之一，加盟業主(即加盟總部)對於想加盟的人應該事先提供加盟重要資訊，讓有意加盟者考慮清楚後再作決定。其中開始營運前及加盟營運期間購買之商品、原物料費用、指定品牌及規格，以及須支付予加盟業者或其指定人的各項費用等，都是有意加盟者評估是否加盟之重要交易資訊。
       公平會表示，香繼光公司基於資訊優勢之一方，於招募加盟過程，事前未充分且完整揭露其所掌握之前述重要交易資訊，將使有意加盟者難據以充分評估開店前需投入的資金多寡、加盟營運期間須支出的費用，以及所受到相關限制條件等，妨礙有意加盟者作出正確的交易判斷，影響有意加盟者的權益，並減少其他競爭同業的加盟機會，屬於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所以公平會開罰50萬元。
       公平會呼籲，加盟業主與加盟店是創業的合作夥伴，加盟業主與有意加盟者洽談加盟過程中，應充分溝通並提供完整加盟費用與加盟條件資訊，建立良好的合作關係，為雙方利益共同創造雙贏，以減少加盟交易糾紛。加盟業主應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處理原則詳細內容，請見：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67&amp;docid=11795)。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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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27 Nov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避免踩聯合行為紅線，公平會舉辦「聯合行為停看聽」說明會</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929]]></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主辦的「聯合行為停看聽－公平交易法與公協會」宣導說明會於11月22日在桃園市圓滿落幕，與會者互動熱絡，競爭倡議效果顯著。
       公平會表示，近期已有數件產業公協會因不熟悉公平交易法規，訂定價目表或收費標準，經公平會認定構成違法聯合行為而處以罰鍰或予以警示之案件，為增進產業公協會對公平交易法及聯合行為之瞭解，公平會選定桃園市辦理宣導說明會，並邀請地方勞安主管機關提供職業安全衛生宣導。
       本次宣導說明會，共有中華民國機車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桃園市商業總會、桃園市加油站商業同業公會及桃園市事務器械商業同業公會等數十家公協會派員參加。為使與會人員能更清楚認識聯合行為態樣，公平會透過豐富的案例，包括公協會訂定建議工資表、加工建議價格表、鑑定收費標準表等違法態樣的介紹，有利於與會業者瞭解執法重點。而最後的綜合討論，與會人員更是踴躍發言，公協會關心的議題，包括會員對公平交易法認識不足或詢問重要節慶前調整商品或服務價格是否涉及聯合行為等，公平會代表均一一詳細說明，台上、台下交流熱絡，為本次的宣導說明會劃下完美的句點。

附件：宣導說明會剪影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Wed, 27 Nov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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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躺著也能瘦？小心瘦的是荷包！</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927]]></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本（27）日第1728次委員會議通過，湯姓賣家在蝦皮購物網站銷售「金薇塑身衣」商品，廣告刊載「收腹 燃脂 收腰 塑型」及「躺著也能瘦」等語，於醫學上無相關減肥學理依據，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湯姓賣家於上述廣告宣稱「收腹 燃脂 收腰 塑型」及「躺著也能瘦」，給人穿著該商品具有收腹、燃脂、收腰、塑型等效果，躺著即可達成瘦身效果，然而經公平會調查發現，該名賣家只是參考中國淘寶及微信等其他賣家的廣告內容，並無相關醫學或實驗數據等相關資料佐證廣告效果，這些宣稱已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的表示，違反前述公平交易法規定。
       公平會呼籲業者，刊登廣告時應善盡廣告主的真實表示義務，如果商品有訴求功效時，應確保其具有相關科學學理或實驗依據，避免誤導消費者，以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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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6 Nov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加盟雲端廚房，重要資訊揭露不可少</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924]]></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113年11月20日第1727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戶戶炊煙數位餐飲有限公司（已於113年3月6日更名為戶戶炊煙休閒事業有限公司）於111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招募「戶戶炊煙」餐飲品牌雲端廚房加盟時，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充分且完整提供「開始營運前購買商品、原物料費用」、「加盟營運期間購買商品、原物料、外送平臺服務費用」、「加盟契約存續期間，須向加盟業主購買之商品、原物料品牌及規格」及「加盟契約存續期間，須使用加盟業主指定外送平臺且須由其代辦申請、不得私自簽（解）約等限制事項」等4項加盟重要資訊給交易相對人審閱，為足以影響交易秩序之顯失公平行為，違反公平交易法第25條規定，處10萬元罰鍰。
       COVID-19疫情期間，「零接觸商機」加速外送市場熱度，新型態營運模式「雲端廚房」應運而生，吸引不少國人創業加盟。加盟業主對於有意加盟者應該事先提供經營所需之加盟重要資訊，使其考慮清楚後再作決定。而加盟資訊中，開始營運前及加盟營運期間須向加盟業主購買之商品、原物料費用、品牌、規格，以及指定外送平臺費用及限制等營業資訊，更是有意加盟者在評估是否加盟之重要考慮因素。
       公平會表示，戶戶炊煙公司為加盟資訊之提供者，卻於招募加盟過程，未充分且完整揭露前述4項重要交易資訊，將使有意加盟者難據以充分評估開店前及營運期間需投入之資金及相關限制條件等，妨礙加盟者正確判斷及評估，而影響其權益，並減少其加入其他競爭同業的加盟機會，屬於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因此處罰鍰10萬元。
       公平會呼籲，加盟業主與加盟店是創業的合作夥伴，雙方在洽談加盟過程中，應充分溝通並提供完整加盟費用與加盟條件等相關資訊創造雙贏，以期減少加盟交易糾紛。加盟業主應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處理原則詳細內容，請見：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67&amp;docid=11795)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19 Nov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廣告房貸銀行掛保證，公平會首度開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925]]></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本(20)日第1727 次委員會議通過，陞禧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銷售苗栗縣苗栗市「陞鎂園」建案，廣告刊載「已預留華南銀行貸款額度」、「華南銀行信託保證」，因與事實不符，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40萬元罰鍰。這也是公平會首度針對建商宣稱銀行貸款額度及信託保證廣告不實，進行裁罰之新案例。
       公平會表示，陞禧公司銷售「陞鎂園」建案，前揭廣告給人的印象為民眾購買該建案，可以獲得華南銀行預留的貸款及擔保信託保證。但經調查後發現，陞禧公司並無與華南銀行簽訂預留貸款額度或信託保證相關文件。因此，陞禧公司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是否可以獲得房屋貸款及保證，是購屋者重要的考量因素，足以影響交易決定，故建商刊載不動產廣告，應注意確能提供相關內容，避免使用錯誤的廣告用語來誤導消費者，且會因不實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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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9 Nov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公平會與巴拉圭簽署競爭法協定</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920]]></link>
<description>       公平交易委員會與巴拉圭國家競爭委員會（Comisión Nacional de la Competencia）於11月15日在臺北簽署競爭法適用協定，由公平會李鎂主任委員與巴拉圭國家競爭委員會Eduardo González主任委員代表雙方簽字，巴拉圭駐臺公使Adriana Lopez de Puerta女士、我外交部、經濟部代表一同觀禮。
       這是我國繼與澳洲、紐西蘭、法國、蒙古、加拿大、匈牙利、巴拿馬、史瓦帝尼、日本、印尼等10國之後，再度簽署之競爭法合作文件。協定內容計有10條，重要的條文，包括雙方技術合作、通知、資訊請求、資訊保護及諮商等。
       李鎂主任委員在致詞時表示，為了因應當前國際化的經濟局勢，競爭法執法必須具有國際性，公平會與各國主管機關簽署協定，是為了能夠透過競爭法上的合作關係，促進彼此的有效執法。李鎂主任委員指出，對於競爭法主管機關而言，強化執法交流與合作，是目前全球化與數位經濟趨勢下，面對各項挑戰的最佳途徑。González主任委員在致詞時也指出，很榮幸能代表巴拉圭國家競爭委員會與公平會簽署此一重要協定。巴國與我國不僅是友邦，也是兄弟之邦，兩國都致力於經濟發展、追求民主法治與自由，也重視競爭法的積極執法對於整體經濟的正面助益。巴拉圭國家競爭委員會已經從公平會的執法經驗與倡議活動獲益良多，展望未來，期盼藉由此一協定的簽署，更強化雙邊的合作關係。
       公平會指出，巴拉圭為我國在南美洲的友邦，公平會與巴拉圭國家競爭委員會又同時為國際競爭網絡（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Network, ICN）的成員，數年來透過共同參與ICN年會等會議，分享彼此間對競爭法執法的看法，相互交流執法的經驗，也深知雙方應有進一步深化合作的必要。在經過我駐巴拉圭大使館經濟參事處的居中協助下，雙方達成共識。適逢González主任委員來臺參加公平會所主辦的「2024年國際競爭網絡結合研討會」，完成兩機關競爭法適用協定的簽署。
       公平會進一步表示，此時簽署競爭法適用協定，不僅堅定了兩國共同的信念，認同建立一個自由公平開放的市場，對於保護消費者利益，以及促進經濟的安定與繁榮至關重要，同時也象徵彼此將更加緊密的聯繫與合作，也呼應ICN的成立係以推動全球競爭法主管機關密切的交流與合作，以因應當前的執法挑戰的目標，可謂一舉數得。

附件1：雙方主任委員簽署協定
附件2：雙方機關代表於簽約儀式合影
（承辦單位：綜合規劃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hu, 14 Nov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2024年國際競爭網絡結合研討會」精彩閉幕   競爭法國際合作大步向前</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921]]></link>
<description>       「2024年國際競爭網絡結合研討會」（2024 ICN Merger Workshop）今天圓滿閉幕，公平會表示，與國際競爭網絡（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Network, ICN）共同舉辦這項國際性研討活動，不僅提升公平會在競爭法全球執法的地位，也深化與各國主管機關的合作關係。
       公平會主任委員李鎂在閉幕致詞時指出，數位化與全球化之下的結合浪潮，可能產生限制競爭的疑慮，對於技術創新與消費者福祉產生深遠的影響。李鎂主委特別感謝ICN結合工作小組的共同主席團，認可本會在競爭法領域的成就，選擇與本會在臺共同舉辦此一重要研討會，針對各項主題群策群力積極研討，因為所有參加人的齊心盡力，讓這場研討會產生非常豐碩的成果。
       公平會說明，為期三天的結合研討會，重要討論議題包括同業、異業間的結合可能對於競爭造成的損害，競爭法主管機關應及早注意與審慎審查，並研議如何附加條件讓業者遵守，以降低結合案的反競爭效果，促進經濟的繁榮發展。會議的進行，先透過大會專家報告，使與會人員逐步熟悉ICN結合工作成果內容，再藉由分組討論，以腦力激盪方式，分享並匯集與會者之經驗與意見。
       公平會進一步表示，競爭法主管機關及國內外專家針對企業結合所產生的多樣化競爭議題，從數位化與全球化對結合分析所產生的影響，到創新與競爭的關聯性，都有深入的探討，與會主管機關代表與專家咸認不虛此行。
       公平會強調，由於我國執行公平交易法成效深獲國際間的肯定，繼在今年6月舉辦大型國際研討會之後，今與國際組織（ICN）再一次合作舉辦國際重大會議，深具意義。隨著本次研討會圓滿落幕，預期公平會未來將有更多與ICN等國際組織合作的機會。

附件1：李鎂主任委員於研討會閉幕式致詞
附件2：各國與會人員進行分組研討

（承辦單位：綜合規劃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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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hu, 14 Nov 2024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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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睽違十年，公平會再度攜手國際組織ICN主辦競爭法研討會</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919]]></link>
<description>       公平交易委員會與國際競爭網絡（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Network, ICN）於11月13日至15日在臺北晶華酒店共同舉辦「2024年國際競爭網絡結合研討會」(2024 ICN Merger Workshop)，共有美國、歐盟、英國、法國、德國、日本、韓國等來自世界40多國的競爭法主管機關官員，以及國內外律師、學者與專家等200多人與會，為國際競爭法執法機關重大盛會。
       公平會表示，ICN成立於2001年，由各國競爭法主管機關所組成，會員超過130國，是一個重要的競爭法國際組織。ICN每年皆針對競爭法核心議題包括結合、卡特爾、濫用巿場力等議題，策劃舉辦研討會，其目的是在促進全球競爭法主管機關能緊密交流與合作，共同因應數位經濟發展下的執法挑戰。公平會在十年前，曾主辦過卡特爾研討會，今年再度爭取在臺主辦權。
       公平會主任委員李鎂在開幕致詞時指出，在全球化與數位經濟興起下，企業為了整合資源、擴大規模以及降低成本，透過併購來壯大自己的實力，已是必然的趨勢，因而企業結合案件大幅增加，特別是數位相關的產業。大型數位平臺正藉由併購上、下游的製造業及服務業進行產業鏈的整合，以降低成本、強化競爭力。
       李鎂主委也指出，這一股結合趨勢也對競爭帶來風險，例如巿場結構過度結中於少數的企業，威脅巿場自由與公平競爭的可能，進而損害消費者權益；又如新創事業在正待茁壯時就被大型企業併購，因而減少了巿場創新的機會。面對結合可能產生的利弊，該如何權衡，主管機關的管制方法如何與時俱進，才能在促進產業創新的同時，也能兼顧自由和公平的競爭，成為各國競爭法機關討論焦點。
       在為期兩天半的研討會中，重要討論議題包括同業、異業間的結合可能對於競爭造成的損害，以及透過結合審查加以防制，先透過大會專家報告，使與會人員逐步熟悉ICN結合工作成果內容，再藉由分組討論，以腦力激盪方式，分享並匯集與會者之經驗與意見。
       公平會最後表示，近年來公平會積極參與國際事務，深化國際合作，今年在ICN結合工作小組聯席主席加拿大、歐盟、法國及模里西斯等競爭法主管機關的支持下，取得主辦2024年ICN結合研討會的機會，這也證明公平交易會的執法成效受國際肯定。
附件1：李鎂主任委員於研討會開幕致詞
附件2：研討會開幕大合照
（承辦單位：綜合規劃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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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2 Nov 2024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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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建案所宣稱住家戶數與事實不符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918]]></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2日第1726次委員會議決議，君寶建設有限公司、寶涵建設有限公司、寶君建設有限公司及有謙廣告有限公司銷售新竹縣寶山鄉「有謙家園」建案，於網站宣稱「總戶數：住家427戶」，但住宅戶數與事實不符，足以影響交易決定，違反公平交易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君寶公司及有謙公司25萬元、15萬元罰鍰，並警示寶涵公司及寶君公司。
       公平會表示，君寶公司、寶涵公司、寶君公司及有謙公司銷售「有謙家園」建案，於網站宣稱「總戶數：住家427戶」，給一般人的印象是案關建案427戶都是提供住宅使用。但據新竹縣政府提供意見，該建案有13戶所核發使用執照核准用途為店舖，倘作為住家使用，即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之土地使用管制，亦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因該建案廣告之表示與事實不符，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考量廣告製作及銷售業務由有謙公司負責，且廣告係送交君寶公司確認後刊登，故處君寶公司及有謙公司上開罰鍰金額。
       公平會再次提醒業者，建案資訊主要來自業者，網站所刊載建案資訊為消費者認知建案內容及用途的主要途徑之一，業者應確保廣告表示與核准用途相符，以免因廣告不實受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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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11 Nov 2024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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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小吃攤商公告同日漲價  公平會認定屬違法聯合行為！</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915]]></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113年11月6日第1725次委員會議決議，新竹城隍廟埕內17家攤商聯合全面漲價5元之行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之禁止規定。
       新竹城隍廟口小吃管委會係廟埕內小吃攤商基於自主管理所成立的組織，其17家攤商成員經營滷肉飯、乾米粉、肉圓、蚵仔煎等小吃，渠等透過該管委會居間連繫及LINE群組共同討論並決定聯合漲價，及於112年4月間張貼公告表示「城隍廟庙口小吃於5月1日起全面漲5元正 廟口管委會 敬啟」，導致該等攤商一致於112年5月間共同漲價，影響周遭傳統平價小吃服務供需市場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對於聯合行為禁止的規定。
       多數攤商於公平會調查時主張，所販售小吃價格已經很久沒有調漲，但是油、電、人事及原物料等價格一直上漲，為反映成本不得不調漲小吃售價。公平會雖然可以理解攤商因成本上漲等因素造成經營之困難，惟事業間依法不得為聯合行為，攤商聯合漲價乃屬違法行為。經考量管委會不是依法設立的團體、觀光美食市集類型之攤商營業規模小且經營不易、並已撤除公告等因素，故決議予以警示處分而不處罰鍰。
       公平會表示，希望透過本次新聞發布，促請全國各地夜市、市場、商圈等攤商巿集注意，共同討論決定價格屬違法聯合行為；至於各攤商基於自家成本及競爭力考量各自訂價，則不會違反法規。
       公平會再次強調，全國各地區攤商在販賣商品或提供餐飲時，可依自身經營成本與競爭力自行決定商品價格，但不可以彼此連繫一起調整價格，也不可以透過其他攤商或團體來連絡漲價或影響其他攤商漲價，否則即可能構成違法之聯合行為，應特別避免，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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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hu, 07 Nov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注意！符合美國國防授權法不等於通過臺灣資安認證</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914]]></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3年11月6日第1725次委員會議決議，鋐進電子有限公司於蝦皮購物網站銷售「昇銳HS-HU6321」監視器主機，刊載有「台灣資安認證」，卻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上開廣告宣稱整體給人的印象是「昇銳HS-HU6321」監視器主機獲有臺灣資訊安全認證機構核發的資安認證，但是經過該會調查，製造商表示該型號商品並未完成臺灣資訊安全認證檢測及認證，且鋐進公司也坦承是誤以為該商品使用臺灣晶片及貼有NDAA（美國國防授權法案）就是獲得台灣資安認證。所以，鋐進公司在廣告上宣稱有「台灣資安認證」並非事實，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商品品質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的疑慮，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業者刊播廣告時應善盡廣告主的真實表示義務，如果宣稱商品獲有相關認證時，應向製造商或代理商再三確認，以避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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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5 Nov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公平會主動出擊，各界菁英法遵升級</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913]]></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主辦的「113年度中部菁英公平交易法與案例研習營」於10月29日在臺中市圓滿落幕，並獲各界好評。
       公平會表示，自成立以來秉持「宣導與執法並重」原則，廣向社會各界宣導公平交易理念，避免事業因不了解公平法而觸法受罰。為強化宣導效益，公平會自105年開辦深度與廣度兼具的公平法菁英研習營課程，迄今已有數百名企業經理人、法官、檢察官、消保官、政府機關主管等各界專業人士參加。
       今(113)年的研習營在臺中市舉辦，公平會特別安排理論及實務皆通的副主任委員、委員及業務相關單位主管擔任講座，以「公平交易法簡介」為基礎，進階到獨占、聯合、結合及不實廣告等規範與案例解析，最後再介紹「國際反托拉斯規範與實務」，透過總研習時數17小時的全方位課程，讓參加學員在短期內完整掌握最新公平法規範內容及國際競爭法發展趨勢。經統計本次參加學員對研習營的滿意度，及同意研習課程有助其了解公平法的比率近100%，延續歷年學員對本研習營的高度評價。
       公平會進一步說明，為形塑更加優質的競爭文化，以「主動出擊，宣導升級」的理念，加強宣導力道，除公平法菁英研習營外，並針對不同產業及大學院校師生、原住民、新住民、婦女等特定族群，量身訂作符合需求的法規說明會，更主動走入企業，辦理「公平交易 G2B 直達車」活動，依照企業實際需求擬訂課程，建立內部員工公平交易法遵觀念。此外，公平會今年也首度與司法院法官學院合作辦理「從經濟分析觀點看公平交易法」法官研習會，加深法官理解公平法條文背後的經濟思維。
       公平會最後表示，市場交易秩序的維護，有賴政府、企業、消費大眾相互支持與配合，非常歡迎各界能踴躍參加由公平會舉辦的各項宣導活動，包括明年在北部地區辦理的北部菁英公平法研習營，期待藉此與各界永續對話。另各界倘需公平會協助深化公平交易理念，亦可與公平會聯繫，公平會將提供相關協助。

附件：陳志民副主任委員於中部菁英營講授「國際反托拉斯規範與實務」課程

（承辦單位：綜合規劃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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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28 Oct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工會團體訂定參考價目表已違法，公平會予以警示</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908]]></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113年10月23日第1723次委員會議決議，台中市鎖匙裝修職業工會訂定開鎖及配鎖參考價目表予會員之行為，已違反公平法聯合行為之禁止規定。
       台中市鎖匙裝修職業工會於104年時透過理事會議決議制定參考價目表，嗣為因應原物料上漲，於111年3月理事會議調漲參考價目表之價格並印製供會員索取，嗣111年7月發現印製錯誤，並再次印製正確版之參考價目表。經公平會實地訪查，多數會員於營業場所確實張貼該工會製發之參考價目表，雖會員有張貼不同版本，惟多以111年修訂之版本為主，顯見該收費標準為所屬會員所周知，對相關市場已產生影響。
       該工會雖表示未強制會員依該參考價目表收費，惟該等價格於市場上已形成價格基準點，影響個別會員或未加入該工會之業者訂價決策，損害市場競爭機制，並已影響市場供需功能。惟考量該工會組織特性、會員人數及其事業規模、參考價目表版本不一、未積極促使所屬會員遵行參考價目表收費，以及嗣後通知會員停止使用參考價目表等情，故決議予以警示。
       公平會提醒，公(工)、協會等各類事業團體訂定參考價目表，無論有無強制性，皆可能形成訂價參考基準，進而拘束事業訂價自由，會構成違法之聯合行為，各事業團體應特別注意，切勿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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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2 Oct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廣告宣稱「全國最低價」與事實不符，公平會開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909]]></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本（23）日第1723次委員會議通過，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及中揚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於Yahoo奇摩購物中心網站銷售「日本製十年型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偵煙型」商品，廣告宣稱「全國最低價」，卻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雅虎公司及中揚公司各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雅虎公司及中揚公司銷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廣告宣稱「全國最低價」，整體予人印象為案關商品之銷售價格為全國最低價，較其他通路的價格更低。但是，市面上同時期還有其他通路銷售同款商品的價格低於案關商品價格，所以，雅虎公司及中揚公司銷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的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商品價格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的疑慮，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業者刊載廣告使用最高級用語連結客觀陳述，除登載前應確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外，在廣告刊載期間也須善盡查證的責任，並且適時調整修正自身商品廣告內容，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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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2 Oct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免營業稅！圖書經銷業者仍合意維持與下游通路之交易條件，遭公平會處分！</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910]]></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113年10月23日第1723次委員會審議通過，聯合發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和書報圖書股份有限公司、楨彥有限公司、紅螞蟻圖書有限公司、創智文化有限公司、易可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旭昇圖書有限公司、吳氏圖書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圖書經銷業者於政府實施免營業稅，卻仍合意維持交易折扣之行為，限制與下游通路之交易條件，足以影響我國圖書市場之供需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之禁止規定，令8家業者停止違法行為，並裁處聯合發行公司80萬元、大和書報公司20萬元、楨彥公司及紅螞蟻公司各10萬元。
       公平會調查發現，於110年3月1日圖書免稅政策施行前，聯合發行公司等8家我國主要圖書經銷業者透過出席會議、同業聯繫或取得相關會議簡報等方式達成交易折扣免稅後維持不變之共識，並作成聯名函，函中舉例說明若為7折含稅者，免稅後為7折免稅；7折稅外加者，免稅後即為7.35折，依此類推等，並分別以書面、LINE或電話等方式告知下游通路維持交易折扣條件，目的在表明相關交易折扣調整方式產業已達成共識，避免下游通路向其等協調換約及議價。
       公平會表示，我國書店通路多為中小型經營之書店，進書管道高度仰賴經銷業者，而本案8家圖書經銷業者合意維持原交易折扣不變，已影響下游通路之進書成本，限制圖書市場之競爭，屬於違法之聯合行為。
       公平會提醒，近年實體圖書之大環境經營不易，擴大閱讀人口，推廣書香共讀是各界努力的目標，但業者仍要基於自身的經營情況，自行決定價格策略，勿與其他業者共同決定交易條件，切記「讀者開卷有益」而「業者合意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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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2 Oct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認識常見傳銷及詐騙手法，別讓自己變成受害者！</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904]]></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本(113)年10月18日(星期五)在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國際會議廳舉辦「多層次傳銷法令規範說明會」。
       公平會表示，該會為增進原住民、新住民及高齡者等族群與一般民眾認識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每年都會擇定不同縣市做為重點宣導，並邀請相關部會專家講授防範不法吸金相關議題，期許民眾在說明會聆聽獨門小祕訣時，能夠多一分認識，少一分損失，並將專業知識散播到社會各個族群。
       本次說明會選在南部熱情海都高雄市開講，講授2大主題，除由調查經驗豐富的公平會資深同仁，以生動活潑的方式講授「多層次傳銷法令與案例解析」課程外，為提升民眾「識詐」的警覺心，特別邀請法務部調查局資深主管，深入淺出地講解「防範非法吸金詐騙（含虛擬通貨議題）」，增進民眾認識政府團隊「懲詐」之決心，現場也會傳授「堵詐小撇步」打通「阻詐任督二脈」，內容十分豐富，相信與會民眾都能夠收獲滿滿。
       公平會最後表示，現場除會聽取民眾疑惑問題及遭遇經歷外，也將透過意見交流瞭解民眾心聲，提供公平會執法與施政的參考，進而維護傳銷產業秩序與保障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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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
<pubDate>Thu, 17 Oct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不運動也能減肥？廣告不實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902]]></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3年10月16日第1722次委員會議通過，龍騰百貨商行於Rakuten樂天市場網路平臺銷售「甩脂機」商品，廣告宣稱「不運動也能減肥」、「震脂→燃脂→排脂」、「使用甩脂機5分鐘」、「慢跑1小時」、「游泳40分鐘」、「仰臥起坐420個」、「瑜珈35分鐘」、「燃燒32000卡路里」等語並無事實根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前述廣告宣稱予人印象為使用該商品可震脂、燃脂、排脂，達到減肥效果，且使用5分鐘相當慢跑1小時、游泳40分鐘、仰臥起坐420個及瑜珈35分鐘，可以消耗32,000卡熱量，惟龍騰百貨商行無法提供相關科學學理或實驗依據來證明廣告所宣稱之效果，且依台灣肥胖醫學會及中華民國肥胖研究學會提供專業意見表示，於醫學上查無相關減肥學理依據，故這些宣稱已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的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
       公平會提醒業者，刊播廣告時應善盡廣告主的真實表示義務，如果商品有訴求功效時，應確保其具有相關科學學理或實驗依據，以避免觸法且損及自身商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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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
<pubDate>Tue, 15 Oct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已不是「史上最涼」仍持續宣稱，廣告不實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895]]></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本(9)日第1721次委員會議通過，卓星有限公司於ONEBOY HOME網站銷售「冰感A級冰科技柔滑膚觸冰鋒被」商品，廣告刊載「Q-MAX值達史上最涼0.432」文字，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卓星公司銷售上述涼被商品，廣告刊載「Q-MAX值達史上最涼0.432」文字，整體給人的印象是該商品的Q-MAX值達0.432，為史上最涼的涼被商品，但經公平會調查發現，他牌涼被商品於卓星公司廣告期間經SGS公司出具的試驗報告，其Q-MAX值為0.535，較案關商品的Q-MAX值0.432更高。又依據SGS公司提供意見，案關商品與上述他牌商品的測試報告皆為參考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5687 L3272執行，2份報告的測試方法、測試設備、測試環境、測試條件及測試標準皆相同，Q-MAX數值越大，表示織物接觸人體時單位面積的熱量流失越多，會產生較佳的瞬間涼感效果，因此案關廣告所宣稱之「史上最涼」已與事實不符，屬廣告不實。
       公平會提醒，業者於廣告使用最高級用語連結客觀陳述，應該要有所依據，而且要隨時注意廣告的宣稱是否仍與實際情形相符並隨時更正。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08 Oct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市售唯一」要有依據，查清楚避免受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896]]></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3年10月9日第1721次委員會議通過，華麗熊行銷有限公司於嘖嘖群眾募資平臺銷售「天鷹座 減壓泰坦包」商品，廣告宣稱「全球首創！放的下安全帽的後背包」、「市售唯一 裝得下安全帽的後背包」，但其他網站也有銷售同類商品，故華麗熊公司在廣告上宣稱「全球首創」、「市售唯一」，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華麗熊公司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前述廣告宣稱讓人認為市場上僅有華麗熊公司所銷售的後背包具有寬敞設計功能，其容量空間足以裝得下安全帽。但經調查後發現，市面上尚有同類商品亦具有大容量空間可供放置安全帽。所以，華麗熊公司在廣告上宣稱「全球首創」、「市售唯一」並非事實，此將使一般人產生錯誤的認知或決定，對其他競爭同業形成不公平競爭，已屬廣告不實。
        公平會提醒，業者若在廣告上強調「首創」、「唯一」此種最高級用語連結客觀陳述，應該有具體客觀資料來佐證，如果只是說明自身商品款式、LOGO圖案等特色，則應說清楚、講明白，避免造成誤認。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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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8 Oct 2024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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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扭蛋活動廣告不實已違法，公平會予以警示！</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894]]></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本月4日第1720次委員會議通過，台灣泛亞零售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扭蛋活動，於「扭蛋獎品數量一覽相關資訊」載列「TENGA FLIP ORB BLUE RUSH/極限藍」1件，因該獎項獎籤未置入扭蛋機未能抽出而與廣告內容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表示，本件是因唐吉軻德西門店於113年5月8日至5月11日期間，舉辦扭蛋抽獎活動，但民眾購買扭蛋機內剩餘的扭蛋後，大獎卻未開出，故主動調查。該活動由台灣泛亞公司辦理並提供商品100件做為獎項，其中，以扭蛋方式提供包含大獎在內之99件商品，以及非以扭蛋方式提供作為隱藏獎項的最終賞1件，最終賞提供方式是最後一顆扭蛋的消費者，得另以200元的對價購買。至於扭蛋部分，則是消費者購買活動代幣以進行扭蛋，並依扭蛋內獎籤向櫃檯換取相應之商品，商品經兌換後，即於「扭蛋獎品數量一覽相關資訊」相應欄位貼上一枚紅點貼紙，記錄已領取之商品。
       台灣泛亞公司於公平會調查時主張，扭蛋中的大獎獎籤是因員工作業疏失並未置入扭蛋機內，導致消費者無法透過扭蛋抽得大獎。但公平會認為業者不能因員工疏失而卸責，該活動仍屬廣告不實。惟考量業者針對活動確有預備應有的獎項，活動僅持續4天，扭蛋價格為200元，而最低獎項價值至少180元，且嗣後已對消費者提供補償及退費，此次事件對市場交易秩序及消費者權益的影響甚微，故決議予以警示。
       公平會提醒所有企業，應謹慎處理廣告及宣傳內容，確保其真實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維持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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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07 Oct 2024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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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使用執照核定用途僅有1樓，廣告宣稱及圖示卻出現2樓及夾層設計，違法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893]]></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3年10月4日第1720次委員會議通過，上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銷售彰化縣鹿港鎮「上綺京城」建案，臉書刊載「總共二樓(二樓可作挑高夾層分成2.3樓)」，但是該建案的使用執照核定用途僅有1層樓店鋪，廣告表示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上綺公司新臺幣4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該建案是由上綺建設公司自建自售，該公司於臉書刊載「總共二樓(二樓可施作挑高夾層分成2.3樓)」讓人認為該建案增建之2樓及2樓挑高空間經施作夾層後可以合法取得增建及夾層使用空間，但據彰化縣政府提供意見表示，該建案使用執照竣工圖說並未有增建2樓以及夾層設計，亦未曾辦理變更設計，該建案已違反建築法規定，臉書貼文表示已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違反前述公平交易法規定。
       公平會提醒，建商常在建案廣告宣稱增大居住的使用空間之效果，以吸引消費者購買，建議消費者於購屋前，可至全國建築執照存根查詢網頁(https://cloudbm.cpami.gov.tw/CPTL/cpt0407m.do)，查詢該建案核准的竣工圖說並比對廣告宣稱之事項，以避免日後衍生建築違規使用的相關爭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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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hu, 03 Oct 2024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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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閃電標章未到手 就進行廣告宣稱！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887]]></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本(25)日第1719次委員會議通過，微笑元素創意概念有限公司於網站銷售電動輔助自行車，廣告宣稱「具台灣合法上路閃電標章」，惟尚未取得，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微笑元素公司在網站銷售「UDX 極簡霧灰銀」電動輔助自行車，自112年4月至11月廣告宣稱「具台灣合法上路閃電標章」，使消費者認為該款自行車已經獲得交通部審驗合格並取得閃電標章，但經公平會調查結果，該款電動自行車的「電動輔助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是交通部在112年11月29日核發，所以廣告期間所宣稱「具台灣合法上路閃電標章」並非事實，已屬廣告不實。
       公平會提醒，廣告刊載取得閃電標章、合格標章等內容，是影響消費者對電動自行車進行交易的決定因素，業者應注意廣告資料的正確性，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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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4 Sep 2024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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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行動電源額定容量灌水，廣告不實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888]]></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本（25）日第1719次委員會議通過，眾泰企業社在蝦皮購物網站「TGF MALL」賣場銷售「升級PD快充 20000mAh大容量 行動電源」商品，廣告刊載「額定容量約20000mAh左右」文字，與事實不符，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行動電源額定容量係實際可輸出之電容量，為影響消費者作成交易決定的重要因素，蝦皮購物網站賣場「TGF MALL」銷售行動電源商品，廣告刊載「額定容量約20000mAh左右」，予人印象為該商品實際可輸出電容量為20000mAh，但該商品底部標示額定容量最多為7000mAh，額定容量低於廣告宣稱的數值，已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
       公平會提醒業者，為吸引消費者購買商品所製作的廣告，應注意商品品質與廣告宣稱相符，避免用錯誤的廣告資訊來誤導消費者，以免觸法受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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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4 Sep 2024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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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廣告宣稱之商品功能是業界「唯一」卻非唯一，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889]]></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3年9月25日第1719次委員會議通過，貝肯企業有限公司於樂天市場網站銷售「車載無線充手機支架」商品，廣告宣稱「業界唯一熄火能用」，但市面上也有其他商品具有相同功能，故貝肯公司在廣告上宣稱「唯一」，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貝肯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前述廣告之宣稱讓人認為市場上僅有貝肯公司的車用無線充電手機架具備熄火後仍能充電的功能。但經調查後發現，市面上同時期還有其他業者商品具有相同功能。所以，貝肯公司在廣告上宣稱「業界唯一」並非事實，此將使一般人產生錯誤的認知或決定，對其他競爭同業形成不公平競爭，已屬廣告不實。
       公平會提醒，業者在廣告上要使用唯一、第一等最高級的用語，必須有客觀依據，於登載前應善盡查證的責任，確保廣告內容的真實性，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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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4 Sep 2024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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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商品評論內容與事實不符，事業未予勘誤且持續刊登仍屬違法！</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883]]></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本（18）日第1718次委員會議通過，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於LG品牌網站刊登「Google 音箱連動及相關指令說明」及「【THINQ】Google Home連動說明」等公告，載有「可連動的產品……空氣清淨機」、「目前有支援連動Google Home的產品……空氣清淨機」等；「AeroTower風革機(機型：FS151PSF0）」之空氣清淨機商品網頁，載有「可以跟Google Home 做連結，ok Google打開電風扇，就開了」等評論內容，因並無支援Google Home而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表示，樂金公司於網站刊載支援連動Google Home的產品包含空氣清淨機，案關商品AeroTower風革機網頁自111年7月23日至112年12月20日載有「可以跟Google Home 做連結」等評論，樂金公司並於該評論下方回復感謝等內容，經合併觀察網站公告及商品網頁的整體印象及效果，不無有使人誤認案關商品具支援Google Home連動功能，但是實際上在刊登期間該商品並不具有支援該功能，所以，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考量案關商品自113年8月1日起已具有支援Google Home連動功能，違法情節尚屬輕微，故決議不處罰鍰並去函警示。
公平會提醒，事業銷售商品，應注意網頁刊載商品相關資料及評論，是否與實際情形相符並應隨時更正，俾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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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7 Sep 2024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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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最高補助3000！」，原來誤會一場！</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884]]></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3年9月18日第1718次委員會議決議，富邦媒體公司於momo購物網銷售「林內50人份瓦斯煮飯鍋(RR-50S1-基本安裝)」，宣稱「廚衛節能 最高補助3000！」，因該商品並不在節能補助範圍，故就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經濟部能源署於113年推出住宅燃氣器具節能產品補助，富邦媒體公司因此以相關關鍵字，於所屬供應商系統資料庫中蒐尋，並將所蒐得包括本案商品在內之438項商品網頁圖片加註「廚衛節能 最高補助3000！」文字，以方便消費者知悉購買符合條件之商品。但本案商品是以瓦斯燃氣之「鍋具」而非「爐具」，並不在補助商品範圍。所以，廣告上稱「廚衛節能 最高補助3000！」，並非真實，將使一般人產生錯誤之認知或決定，有廣告不實情事。
       公平會表示，商品是否獲有政府補助，是影響消費者作成交易決定之考量因素，業者在廣告上使用此類表示，應確保廣告之真實，避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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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7 Sep 2024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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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公平會首次出擊   團購事業貼文銷售商品廣告不實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877]]></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3年9月4日第1716次委員會議決議，鴻辰通訊股份有限公司、麥露奧公司及團購事業澤盈工作室、水雲齋公司、雙正公司、王君共同銷售「Airvida穿戴式空氣清淨機」系列商品，因有廣告宣稱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分別處鴻辰公司50萬元、麥露奧公司10萬元罰鍰，澤盈工作室、水雲齋公司、雙正公司及王君各5萬元罰鍰。這是公平會首次針對團購事業貼文銷售商品涉有廣告不實進行開罰。
       公平會表示，鴻辰公司在銷售「Airvida穿戴式空氣清淨機」系列商品，採用三種銷售方式，其一，在鴻辰公司網站、網路商城銷售「Airvida穿戴式空氣清淨機」，宣稱具「去除99.7%冠狀病毒」、「連續3年獲得SNQ(生策會國家品質獎)防疫類第一名」等功效，其中宣稱「去除99.7%冠狀病毒」功效，廣告給人印象為其商品通過國家級研究實驗中心冠狀病毒去除率99.7%，但經調查，99.7%是鴻辰公司自行換算出來的數據，而獲獎部分也與事實不符；其二，由鴻辰公司提供商品，並由麥露奧公司在公司臉書粉專及其經營的星星樹生活選物網站刊載商品資訊進行販售，麥露奧公司不實宣稱Airvida穿戴式空氣清淨機「去除99.7%冠狀病毒」，應負廣告主責任。
       公平會調查發現，鴻辰公司除了前二種行銷方式外，還委託團購事業代為銷售商品，鴻辰公司委託澤盈工作室代銷「Airvida穿戴式空氣清淨機」，其合作銷售方式，係由團購事業澤盈工作室依照供貨商鴻辰公司所提供的商品資訊製作文稿並發布貼文，消費者透過澤盈工作室貼文所載之團購網址購買，團購頁面載有團購事業資訊及購買表單，俟團購結束後，澤盈工作室再依所約定的分潤比例與鴻辰公司拆分收入，澤盈工作室在臉書粉專上貼文宣稱，Airvida穿戴式空氣清淨機「去除99.7%冠狀病毒」，與事實不符，足以影響交易決定，團購事業澤盈工作室及鴻辰都是廣告主，都需要為廣告不實負責。
       公平會進一步說明，同樣的銷售模式，鴻辰公司還找了水雲齋公司、雙正公司及王君，水雲齋公司在臉書粉專上貼文宣稱，「去除99.7%冠狀病毒」、「使用台積電晶片製作…」等；雙正公司在部落格上貼文「去除99.7%冠狀病毒」、「使用台積電晶片製作…」、Airvida C1型號商品宣稱獲得「2020美國消費性電子展(CES)創新發明獎肯定」、「連續3年獲得SNQ(生策會國家品質獎)防疫類第一名」；王君在臉書粉專上貼文宣稱，「去除99.7%冠狀病毒」、Airvida C1型號商品宣稱獲得「2020美國消費性電子展(CES)創新發明獎肯定」、「連續3年獲得SNQ(生策會國家品質獎)防疫類第一名」等也都與事實不符，須負廣告主責任。
       公平會補充說明，王君雖為自然人，惟其於臉書持續介紹不同商品並載有團購連結開團貼文販售商品，並提供獨家售價等優惠吸引招徠消費者，其經常性、獨立性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影響力非一般普通的、偶發性從事交易行為的個人可比擬，故委員會認為亦屬公平交易法所稱事業，所以須負廣告主之責任。
       公平會強調，團購事業與廠商共同合作銷售商品，無可厚非，但參與撰文或影音等方式銷售商品或服務之事業，無論是廠商或合作的事業，於社群媒體撰文刊載的內容應與事實相符，避免觸法受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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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0 Sep 2024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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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商品製造地宣稱不實，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878]]></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3年9月11日第1717次委員會議決議，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鉅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momo購物網銷售「鋁合金三段百變掛衣架」商品名稱、商品特點及商品圖標示「台灣製造」、「MIT鋁合金」，惟民眾收到商品外箱標示「產地：中國」，涉有廣告不實情事，處富邦公司新臺幣10萬元、鉅崴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momo購物網銷售「鋁合金三段百變掛衣架」商品宣稱「台灣製造」、「MIT鋁合金」，整體予人印象為案關商品為台灣製造，係使用台灣製造之鋁合金，惟民眾收到商品外箱標示「產地：中國」。經公平會調查發現，鉅崴公司人員以為此款商品為合作台灣廠商自行製作，故造成廣告頁面誤標示「台灣製造」、「MIT鋁合金」，是該廣告宣稱並無依據，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廣告所提及之商品製造地，為影響消費者交易決定之因素，倘廣告表現與實際有明顯差異，則有引起交易相對人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業者於廣告中宣稱製造地，應確保與實際情形相符，以免觸法遭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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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0 Sep 2024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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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已不是「史上最輕小」而持續刊登廣告仍屬違法哦！</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879]]></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本(11)日第1717次委員會議通過，弘捷興業有限公司於酷樂館網站銷售「【INOXJODO!】小鹿碰吉君口袋按摩槍」商品，廣告刊載「史上最輕小」文字，違反公平交易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表示，弘捷公司銷售上述按摩槍商品，廣告刊載「史上最輕小」文字，並輔以「僅450g竟然比一杯熱拿還輕」文字及秤重圖示說明，廣告整體給人的印象是該商品450公克的重量為史上最輕小的按摩槍，但經公平會調查發現，他牌按摩槍商品的重量僅220公克，因此廣告刊載內容與事實不符，已屬廣告不實。考量廣告期間並無銷售紀錄，且弘捷公司於知悉廣告宣稱未妥立即修正廣告內容，原廠亦已停止供應商品，違法情節尚屬輕微，故決議不處罰鍰並去函警示。
       公平會提醒，業者於廣告使用最高級用語連結客觀陳述，應該要有所依據，而且要隨時注意廣告的宣稱是否仍與實際情形相符並隨時更正。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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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0 Sep 2024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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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新版「認識公平交易法」熱呼呼上市！</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870]]></link>
<description>       公平交易法是經濟基本法，主要在規範事業經營及競爭秩序，範圍包括獨占、結合、聯合行為、限制競爭行為及不公平競爭行為等，條文不易研讀理解，公平會為便於民眾了解公平法，自82年即出版「認識公平交易法」，迄今已進行19次改版，本書深入淺出，佐以案例解析，為競爭法開啟入門，也是重要工具書，廣獲各界青睞及重視，最新第20版在今（113）年8月出爐，歡迎舊雨新知透過新版內容了解競爭法的最新發展。
       公平會表示，該會一直以來關注數位經濟發展與競爭之關係，結合產官學的力量，於111年所發布之「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獲得國際知名競爭法出版商Concurrences頒發的2024反托拉斯寫作獎，本次新版「認識公平交易法」擷取白皮書中數位經濟競爭議題的精彩內容放入本書當中，例如數位經濟與公平交易法間的關係、加入數位經濟下相關市場的研究及討論隱私權保護、殺手併購及演算法等議題，並在新書中解說最惠客戶條款、自我偏好如何判斷是否違法等，內容新穎且豐富，千萬不可錯過。
       公平會說明，公平法中的法律名詞與經濟學概念，並不好理解，比如說，很多人常問，廠商都漲價了，這到底是不是公平交易法所說的「聯合行為」？這本書中完整介紹了什麼是聯合行為、影響聯合行為的因素，以及聯合行為的構成要件等。簡言之，本書是為初學者量身訂作，以平易淺白的書寫方式解析條文，並透過大量的實際案例，說明各個條文在實際案例中如何適用，也介紹過去3年間修正之法規及行政規則，並新增許多案例，所以「認識公平交易法」是初學者、實務工作者以及學術研究的好幫手，為競爭法之重要工具書。
       公平會表示，該會網站上已放置新書完整內容，有興趣的民眾或事業可直接上網瀏覽（網址：https://www.ftc.gov.tw/upload/20240829-20.pdf），或透過「國家書店」、「五南文化廣場」等書店購買，或直接至公平會服務中心（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之2號13樓）現場購買，並請認明書籍封面標示為「增訂第二十版」，才是最新的內容喔！
（承辦單位：法律事務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Sun, 08 Sep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假藉參加合會之名，行招募傳銷之實，違法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868]]></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113年8月28日第1715次委員會議通過，元真公司為多層次傳銷事業，該公司及其負責人與168互助公司共同假藉合會之名義，招募元真公司傳銷商，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另元真公司變更傳銷制度，未事先向公平會報備，以及以不當方式阻撓傳銷商行使退貨權利，也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處元真公司新臺幣100萬元罰鍰，其負責人20萬元罰鍰。而168互助公司依行政罰法處40萬元罰鍰，總計處160萬元罰鍰，此為首件以合會名義，招募傳銷商之違法案件。
       公平會表示，看到媒體刊載「『元真健康』疑合法掩護非法  小資女泣訴互助會教『以會養會』週繳百萬付不出恐被告!」之報導，乃主動調查，發現元真公司前吳姓員工設立168一人公司，即人人壹陸捌互助公司，從事合會業務，與元真公司同一地址，168公司與元真公司合作共同制定收取服務費數額、168公司贈送合會會員元真公司商品、傳銷經營權，元真公司開立銷售商品發票給168公司等，元真負責人並參與其中，與二家公司實有共同假藉合會的名義招募傳銷商之情事。
       公平會進一步表示，為避免發生爭議，傳銷法第11條特明定，傳銷商或傳銷事業在招募傳銷商時，應表明其係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且不得以假藉其他名義如招募員工、合會等方式從事傳銷行為。元真公司除了違反該規定外，該公司實施「元真互助購物網獎金」等內容，未於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且該公司以官方帳號於168互助公司之LINE群組公告不得退換貨，亦有以不當方式阻撓傳銷商行使退貨權利之效果，也違反傳銷法規定。
       公平會提醒業者，從事多層次傳銷業務應確實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hu, 05 Sep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以商品有專利權刊登廣告，仍要注意是否持續有效以避免違法喔！</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867]]></link>
<description>       獲有專利的商品，相較其他未獲得專利的商品更具獨創性、新穎性、進步性，且受專利法之保障，消費者自然會對該商品抱持更高的信任度，進而吸引消費者注意並影響其作出購買的決定。
       公平會於本（4）日第1716次委員會議通過，東森公司及富達康公司於ETMall東森購物網站銷售「【寢室安居】中鋼彈簧4D空調工學獨立筒枕」商品，廣告刊載「彈透性枕專利書」文字及「新型第M451075號」專利證書圖片，予人印象為該商品取得「新型第M451075號」專利證書而且持續有效，但該專利證書卻已於109年4月21日消滅。富達康公司及東森公司卻於該專利消滅後至112年10月26日，廣告仍持續宣稱「彈透性枕專利書」文字及「新型第M451075號」專利證書圖片，致消費者誤認該商品之專利證書仍屬有效，與事實不符，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考量廣告期間銷售數量甚少，且該商品確實曾具有專利，並於知悉商品宣稱未妥立即撤除廣告，違法情節尚屬輕微，故決議不處罰鍰並去函警示。
       公平會再次呼籲，業者於銷售具有專利證書之商品時，應隨時檢視廣告內容是否與事實相符，以免觸法受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Wed, 04 Sep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華新麗華併購德國鋼鐵業者，Pass！</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864]]></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113年8月21日第1714次委員會議通過，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華新麗華公司)、義大利商Cogne Acciai Speciali S.p.A(CAS)與德商Mannesmann Stainless Tubes GmbH(標的公司)結合案，依公平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華新麗華公司擬透過子公司CAS，間接持有標的公司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股權，且控制標的公司的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因達到申報門檻，且無同法第12條除外規定之適用情形，故依法提出結合申報。
       公平會指出，華新麗華公司與標的公司均產銷「不銹鋼無縫鋼管」、「鎳合金鋼管」等產品，於前揭市場具有水平競爭關係；又CAS所生產之「不銹鋼鋼胚」、「鎳合金鋼胚」為標的公司製造「不銹鋼無縫鋼管」、「鎳合金鋼管」之原料，具有垂直供應關係。由於標的公司主要經營歐洲市場，本結合對我國「不銹鋼鋼胚/無縫鋼管」及「鎳合金鋼胚/鋼管」等市場結構均無影響，不致對前揭產品市場產生限制競爭效果。
       公平會進一步指出，標的公司於我國並無生產之工廠或營業據點，本結合未改變我國相關市場結構，參與結合事業仍須面臨國內、外業者競爭之壓力，應不致有顯著限制競爭之疑慮，故不禁止其結合。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20 Aug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業界唯一」係金耶嗎？廣告刊登後仍要再確認！</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854]]></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3年8月7日第1712次委員會議決議，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與力源通訊器材有限公司於PChome 24h購物網站銷售「LANCHONLH UV68藍牙雙頻無線電對講機」，刊載「業界唯一，內建藍牙模組雙頻無線電對講機」，但是，銷售期間市場上已有其他品牌的無線電對講機也具有相同功能，所以，網路家庭公司與力源公司持續在廣告上宣稱「業界唯一」，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商品品質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網路家庭公司與力源公司各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上開廣告宣稱整體給人的印象為市場上僅有LANCHONLH UV68品牌的無線電對講機提供藍牙雙頻功能，雖該商品是第1個取得藍牙雙頻功能，但經調查後發現，市面上於案關廣告期間，尚有其他業者商品也具有相同功能。所以，網路家庭公司與力源公司仍在廣告上宣稱「業界唯一」並非事實，此將使一般人產生錯誤的認知或決定，對其他競爭同業形成不公平競爭，故唯一已非唯一，卻標榜唯一，已屬廣告不實。
       公平會提醒，業者在廣告上要使用唯一、第一等最高級的用語，必須持續關注市場相關商品之功能情形，要有客觀依據，才能避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06 Aug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標榜「國家級認證」、「SGS認證殺菌率，達99.9%以上」? 空氣清淨機業者廣告不實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855]]></link>
<description>       近年來越來越多人使用空氣清淨機來改善環境，但是，空氣清淨機所標榜的功能，真的有嗎? 就消費者而言，能購買經過檢測的商品，當然更有保障。
       公平會表示，富奇賴股份有限公司銷售「【Future】GC1光能清淨機」商品，在公司網站刊載「16坪空間使用」、「國家級認證」、「獨家專利技術研發，台灣專利編號D207379」、「SGS認證殺菌率，達99.9%以上」，下方輔以SGS檢驗報告。但經公平會調查，富奇賴公司係錯誤將其他機型的專利及SGS認證複製於該GC1商品廣告上，所以，案關商品並未經SGS檢測具有在16坪空間殺菌率達99.9%以上的功效，也沒有獲得相關專利，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該商品的品質產生錯誤的認知或決定，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經本(7)日公平會第1712次委員會議通過，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會再次提醒業者，在廣告上宣稱的商品功能是影響消費者作成交易決定的重要參考因素，刊載廣告前應該確保內容的真實性，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06 Aug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林君等人透過控制及從屬公司跨足連鎖便利商店版圖，未於結合前提出申報，公平會開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852]]></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113年7月31日第1711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林君等人原透過聯邦公司及玉裕公司已持有萊爾富公司29.73%股權，嗣因萊爾富公司原大股東汪氏家族釋出70.27%股權，於112年10月16日再透過皓天等6家公司控制之聯禾公司及其從屬之全成等4家公司取得汪氏家族釋出之萊爾富公司股權，先後股權合計達100%，合致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之結合型態，依同法第11條第2項併計銷售金額規定，已達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申報門檻，且無同法第12條事前申報之除外適用情形，依據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規定，全成等4家公司或最終控制之林君等人應於結合前提出申報而未申報，違反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爰依公平交易法第39條第1項規定，處全成等4家公司各20萬元罰鍰，共計80萬元罰鍰。
       公平會考量當事人主張係因誤解公平交易法結合申報的相關規定，並已於113年1月12日由全成等4家公司補提出結合申報，因本結合案對相關市場影響尚非顯著，得認其結合之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故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提醒，事業如有結合行為，應注意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若就是否申報有所疑慮時，也歡迎事前洽詢公平會，避免違反公平法之相關規定。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Wed, 31 Jul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112年多層次傳銷事業營業總額達1083億元再創新高</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845]]></link>
<description>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31）日發布我國112年多層次傳銷事業經營發展狀況調查結果指出，多層次傳銷事業經過111年新冠肺炎疫情衝擊造成營業額下降後，112年已開始復甦，整體營業總額呈現攀升趨勢。

        公平會表示，本次調查對象係扣除尚未實施及已停（歇）業等業者，並以112年間仍有實施多層次傳銷之331家事業為調查所得之結果，其內容摘要如下：

(一)整體營業總額增加

1.112年331家傳銷事業之營業總額達1,083.68億元，較111年調查之營業總額1,054.67億元，增加29.01億元（增幅2.75%）。事業營業額平均值為3億2,739萬元，較111年增加約4,464萬元。

2.事業營業額介於1,000萬元至1億元之家數最多，有116家（占總家數35.05%），營業額合計約為42.99億元，占整體營業額3.97%。



3、營業額達10億元以上之事業共有23家，占總家數6.95%，營業額合計達814.9億元，占整體營業額75.20%，其平均營業額為35.43億元，較111年之36.73億元，減少1.3億元。

(二)投入多層次傳銷事業，女性傳銷商仍為市場主力：

1、112年底傳銷商人數計371.3萬人，較111年底348.6萬人，增加22.7萬人，扣除重複參加1家以上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參加傳銷商人數後計369.4萬人。

2、參加傳銷商人數占全國總人口數（即加入傳銷率）之比率約15.77%，即平均每萬人中有1,577人加入多層次傳銷，較111年底之14.93%，增加0.84個百分點。

3、112年新加入之傳銷商共計70萬人；退出之傳銷商人數共計有43.43萬人。

4、女性傳銷商仍為傳銷市場之主力，112年女性傳銷商共計268.14萬人（占72.22%）。



(三) 佣(獎)金總額較去年略為減少：

1、112年度多層次傳銷事業發放之傳銷商佣（獎）金約為465.55億元（111年469.79億元），占營業總額1,083.68億元之42.96%，較111年佣(獎)金支付比率44.54%，減少1.58個百分點。

2、112年曾領取佣（獎）金之傳銷商約99.1萬人，占傳銷商總人數比率為26.69%。其中112年女性傳銷商領取佣（獎）金之人數計74.86萬人（占總領取人數75.48%），領取金額為333.82億元(占71.70%)。



3、112年度傳銷事業支付傳銷商佣(獎)金前10名中之女性傳銷商人數，以占7人最多（61家，占總數18.43%），其次為6人（55家，占總家數16.62%）、8人（52家，占總家數15.71%）。總計有263家傳銷事業支付傳銷商佣(獎)金前10名中之女性傳銷商人數超過5人以上，占總家數79.46%。

(四)傳銷商品仍以營養食品類銷售額最大： 112年傳銷事業銷售之商品仍以營養食品類銷售額最大 ，計708.35億元(占65.36%)，次為美容保養品199.77億元(占18.43%)。



(五)使用網路銷售商品日益普及：

112年採行網路銷售商品者計214家，占總家數之64.65%，較111年之63.81%，略增加0.84個百分點。其中，同時使用線上訂購及設置網路商城者有173家。



(六)傳銷事業對未來營運之狀況持樂觀態度：

傳銷事業在經營上雖擔憂同類商品競爭加劇、市場不景氣及傳銷商減少，惟預期113年營業額將較112年增加者有143家 （占43.20%），預期持平者有139家（占41.99%）。



公平會表示，本次多層次傳銷事業經營發展狀況調查結果統計分析資料，將登載於該會全球資訊網（https://www.ftc.gov.tw；首頁＞業務資訊＞多層次傳銷＞多層次傳銷事業經營發展狀況調查結果），歡迎傳銷事業及一般民眾查閱。
</description>
<pubDate>Tue, 30 Jul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太電、大亞、中華、捷全、聯鋁併購案，公平會放行！</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851]]></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113年7月31日第1711次委員會議通過，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電公司)、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亞公司)、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公司)、捷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捷全公司)及聯合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鋁公司)結合案，依公平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大亞公司、中華公司、捷全公司擬向太電公司收購聯鋁公司股份，且將共同經營聯鋁公司，因達到申報門檻，且無同法第12條除外規定之適用情形，故依法提出結合申報。
       公平會指出，太電公司、大亞公司、中華公司均產銷電線電纜，具水平競爭關係；聯鋁公司未來預計產銷超耐熱鋁鋯合金鋁條，此為電線電纜上游原料之一(用以生產架空鋁纜)，故參與結合事業亦具垂直供應關係，上游市場為超耐熱鋁鋯合金鋁條，下游市場為電線電纜。因參與結合事業共同經營聯鋁公司，本結合完成後，仍各自於市場競爭，並無法令限制、原料取得來源、關稅等參進障礙。未來我國電線電纜業者生產架空鋁纜之原料來源，除可向聯鋁公司採購外，也可自行進口，參與結合事業自無可能封鎖市場，尚不影響市場競爭。
       公平會進一步指出，目前我國超耐熱鋁鋯合金鋁條由國外業者供應，本結合完成後，未來聯鋁公司得以擴大生產量能，消弭因進口交期不定等問題，滿足我國建構強韌電網之需求，故本結合尚無限制競爭疑慮，爰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30 Jul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預售屋廣告就屋突層可設計夾層空間使用，屬非法違章挨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844]]></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26日第1710次委員會議決議，大方無隅股份有限公司銷售高雄市橋頭區「大方禮鄰」建案，在臉書貼文刊載「【極】挑高 頂樓4.2挑高設計，多功能魔法空間」文字，並載有上、下樓梯夾層空間圖示，及於591房屋交易網站嵌入之影片內容亦有上、下樓梯夾層空間設計，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商品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易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大方無隅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大方無隅股份有限公司銷售「大方禮鄰」建案，在臉書貼文刊載「【極】挑高 頂樓4.2挑高設計，多功能魔法空間」文字，並載有上、下樓梯夾層空間圖示，以及於591房屋交易網站嵌入的影片內容載有上、下樓梯夾層空間設計，給人的印象是案關建案屋突層空間可合法施作與使用夾層空間。但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提供意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並無屋頂突出物可設置夾層的規定，如果案關建案屋突層有夾層空間使用情形，將屬於建築物違章建築，因此該建案臉書貼文及591房屋交易網站嵌入的影片內容與實際狀況不符，已違反公平交易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建商常在建案實品屋上施作夾層，示範可以增大居住的使用空間，用來吸引消費者購買，建議消費者在購屋前，可至全國建築執照存根查詢網頁(https://cloudbm.cpami.gov.tw/CPTL/cpt0407m.do)，查詢該建案核准的竣工圖說是否可以合法施作夾層，以避免日後衍生建築違規使用的相關爭議；另外，建商如未經合法取得可施作夾層之設計，不應刊載廣告，否則會違法受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Sun, 28 Jul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洗衣精宣稱之滅菌率不明確，違反公平法！！</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843]]></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3年7月26日第1710次委員會議通過，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網站銷售酷咕鴨洗衣精，廣告宣稱「通過SGS國際機構檢測達99.9％消滅白色念珠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表示，吉尼公司於該公司網站銷售酷咕鴨洗衣精，廣告宣稱「通過SGS國際機構檢測 達99.9％消滅白色念珠菌、大腸桿菌」，並佐以經SGS檢測報告，經公平會調查發現該檢測結果，其中白色念珠球菌之滅菌率為98.2％，並非99.9％，雖廣告中呈現檢測報告的2種滅菌率數據為「98.2」、「＞99.9」，但該數據除未揭示分別代表何菌種之滅菌率外，其文字甚小，與廣告中表示「『99.9％』消滅白色念珠菌」大小顯不相當，廣告整體有使人誤認案關商品可消滅白色念珠菌達99.9％，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考量廣告已將滅菌率數據以較小字體呈現出來，且案件調查期間已修正廣告宣稱，其違法情節尚屬輕微，故不處罰鍰，予以警示。
       公平會提醒，業者刊載廣告內容，應注意廣告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真實性，俾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hu, 25 Jul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統一併購雅虎奇摩，公平會不禁止！</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842]]></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113年7月17日第1709次委員會議決議，有關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一企業公司）擬與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雅虎資訊公司）結合案，依公平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統一企業公司透過其子公司將所認購雅虎資訊公司之可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結合後統一企業公司將間接持有雅虎資訊公司80%股份，並取得該公司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單獨控制權，因達到申報門檻，且無同法第12條除外規定之適用情形，故依法提出結合申報。
       公平會指出，統一企業公司從事食品製造並供貨予各大網路購物業者，且統一集團旗下博客來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博客來公司）與統一數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一數網公司，經營「鮮拾」網站）亦經營網路購物業務，故本結合兼具水平結合與垂直結合態樣。上游市場為「乳品市場」、「速食麵市場」及「非酒精飲料市場」，下游市場為「網路購物市場」。
       公平會表示，因結合後雅虎資訊公司、博客來公司與統一數網公司之網路購物業務合計市占率不高，經就單方效果、共同效果、參進程度、抗衡力量等考量因素評估後，未見明顯之水平限制競爭效果；另統一企業公司僅非酒精飲料與速食麵有在雅虎資訊公司之購物網站販售，而非酒精飲料與速食麵之替代產品眾多、雅虎資訊公司之網路購物市占率有限，參與結合事業尚難藉本結合封鎖市場。
       公平會進一步表示，現階段之實體通路與網路購物並未全面性雙向替代，兩者仍屬不同產品市場，且目前各實體通路集團發展其會員經濟、支付系統，消費者可成為各通路集團之會員，使用各種支付工具、累積消費點數紅利，各實體通路集團彼此間具有競爭壓力，再者因雅虎資訊公司之網購業務已逐年明顯衰退，透過本結合所帶來之買方力量應屬有限，故本結合之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爰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16 Jul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立法院三讀通過「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傳銷事業與傳銷商可以使用電子文件簽訂合約！</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839]]></link>
<description>       立法院113年7月15日三讀通過「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使傳銷商加入傳銷事業所簽訂的參加契約，得採用電子文件方式，不再強制使用書面紙本。
       根據公平會調查，目前報備在案的傳銷事業大約有380家，從事傳銷的傳銷商人數約有370萬人，依據修正前第13條規定，傳銷商加入傳銷事業，雙方只能簽訂書面契約，目的是為落實傳銷事業對傳銷商的告知義務，並使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化。因應電子化時代，本次立法委員提案修正，不再限制只能簽訂書面契約，雙方也可簽訂電子文件契約。修正後除了可促進傳銷產業數位化，使電子交易及電子商務等各領域更加活絡外，採取無紙化的措施更能降低營運成本及提升效率。
       公平會強調，契約是雙方當事人合意的證明文件，配合數位時代的來臨，電子文件及簽章與實體文件及簽章具有同等功能，電子文件的運行已相當普遍，本次修正有助於傳銷產業的科技應用，也可促進數位經濟服務的發展。公平會也指出，民眾在加入傳銷事業前，可參考公平會網站公布各家傳銷事業的參加契約，嗣後公平會也會辦理宣導說明會，與傳銷事業交流，一起促進傳銷產業發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Mon, 15 Jul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不當使用他人營業表徵作關鍵字廣告致造成誤認，挨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836]]></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3年7月10日第1708次委員會議通過，陽昇電熱有限公司不當使用競爭事業的營業表徵「昇揚爐業」作為關鍵字廣告，整體內容易使人誤以為兩者屬同一來源或具有一定關係，以增加自身網站到訪及成立交易的機會，為榨取他人努力成果的顯失公平行為，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調查發現，陽昇電熱公司於109年9日至112年9月間，將含有「昇揚爐業」的關鍵字設定在具「關鍵字插入功能」的廣告，導致網路使用者在yahoo！奇摩及Microsoft Bing網站搜尋「昇揚爐業」時，搜尋結果呈現「：昇揚爐業供應商 陽昇電熱：-全台灣昇揚爐業供應商 陽昇電熱」，且點擊廣告網址，則連結至陽昇電熱公司網站，容易使網路使用者誤以為陽昇電熱公司與昇揚爐業公司有一定合作關係，增加陽昇電熱公司網站被到訪及成立交易的機會，同時也減少其競爭事業接觸交易相對人的機會，而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公平會呼籲，廣告主刊登關鍵字廣告，除應充分瞭解廣告平臺的相關規範內容外，在使用「關鍵字插入功能」時，先檢視注意廣告文案整體呈現方式，是否包含競爭事業的公司或品牌名稱而有使人誤認可能，如果有此情形應避免使用，否則會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的問題。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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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9 Jul 2024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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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加盟總部提供加盟資訊一錯再錯!公平會續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828]]></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113年7月3日第1707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漫步藍公司於招募「RAMBLE CAFÉ」品牌加盟過程，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充分且完整提供「開始營運前之購買商品、原物料費用」加盟重要資訊給有意加盟者審閱，為足以影響交易秩序之顯失公平行為，未依公平會公處字第111083號處分書意旨停止其違法行為，處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漫步藍公司先前因招募加盟時，未於締約前提供「開始營運前之購買商品、原物料費用」、「加盟營運期間之購買商品、原物料費用」，以及「加盟契約存續期間須向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購買之商品、原物料之規格及品牌」等3項加盟重要資訊，經公平會調查認定構成顯失公平行為，於111年11月間予以處分。
       惟112年後，公平會又接獲民眾檢舉漫步藍公司招募加盟時，仍未提供「開始營運前之購買商品、原物料費用」資訊，經過調查，漫步藍公司自承前經公平會處分後，因誤以為首批商品、原物料的數量及總金額資訊一旦以書面提供予有意加盟者，往後即需分毫不差，故於加盟簽約前僅於原物料表單中留下品項、規格、單價的資訊，而未提供數量、總金額資訊。然查前次處分書已清楚揭示處分理由是因漫步藍公司未於締約前提供「開始營運前購買商品、原物料費用，其金額或預估金額」，而非商品、原物料金額不能變動，且只要「預估金額」可供有意加盟者予以評估即可，故公平會認為漫步藍公司並未停止違法行為，依公平交易法第 42條後段規定，再次開罰。
       公平會進一步指出，加盟總部為加盟資訊提供者，屬於資訊優勢的一方，應在簽約前充分揭露各項加盟重要資訊供有意加盟者評估，資訊揭露越清楚，就能讓有意加盟者想清楚後再決定是否要加入此加盟體系，而加盟總部提供重要資訊應有憑有據，可以使用紙本、電子郵件、社群媒體或通訊軟體等多元方式，提供資訊給有意加盟者瞭解。
       公平會最後呼籲，加盟總部與加盟店是創業的合作夥伴，加盟總部與有意加盟者洽談加盟過程中，應充分溝通並提供完整加盟費用與加盟條件資訊，建立良好的合作關係，讓彼此「因瞭解而信任，因信任而加盟，因加盟而圓夢」!
加盟總部應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處理原則詳細內容，請見：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67&amp;docid=11795)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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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2 Jul 2024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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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關鍵字廣告不當使用競爭同業名稱攀附商譽，公平會開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829]]></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3年7月3日第1707次委員會議通過，以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不當使用競爭事業的事業名稱作為關鍵字廣告，整體內容易使人誤以為兩者屬同一來源或關係企業，為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顯失公平行為，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事業單純購買他事業的名稱、商標或其他營業表徵作為關鍵字廣告，如果有助於提供網路使用者更充分實用的資訊、降低搜尋成本等社會利益，並未違反公平交易法。但是，如果關鍵字廣告呈現的整體內容，使人誤以為兩者屬同一來源或關係企業，將無助於消費者獲得更充分正確資訊，如果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則將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公平會調查發現，以泰公司於112年3月間將競爭同業良羑有限公司、良蕓實業有限公司之事業名稱「良羑」、「良蕓」的關鍵字設定在具「關鍵字插入功能」的廣告，導致網路使用者如果透過Google網頁搜尋「良羑」、「良蕓」時，搜尋結果將呈現「良羑，製作專屬LOGO-禮贈品專業工廠，LINE迅速報價」、「良蕓，製作專屬LOGO-客製化高端禮品，建立完美形象」的廣告內容，而經點擊後則連結至以泰公司「以泰禮品」網站。因以泰公司關鍵字廣告的整體呈現方式，容易使網路使用者誤認該公司與良羑公司、良蕓公司屬同一來源或關係企業，增加以泰公司「以泰禮品」網站被到訪及成立交易的機會，同時也減少競爭事業接觸潛在交易相對人的機會，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公平會呼籲，廣告主刊登關鍵字廣告，於搜尋結果的廣告標題出現競爭事業的名稱、品牌或其他營業表徵，應注意廣告文案整體呈現方式不得有使人誤認與競爭事業屬同一來源或有一定關係的情形，以避免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的疑慮。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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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2 Jul 2024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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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保險公證公會限制會員須依公會收費標準收費，不為價格競爭，觸法受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827]]></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113年6月27日第1706次委員會議決議，臺北市公證公會、高雄市公證公會調整火災保險、水險、工程保險及責任保險之公證費收費標準，並約束所屬會員遵行且不為價格競爭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之禁止規定，分別處臺北市公證公會及高雄市公證公會新臺幣30萬元罰鍰、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調查發現，臺北市公證公會於107年間多次透過理監事會議提議討論、研議調整並訂定火險、水險、工程險及責任險之公證費收費標準，並曾於主管機關所召開會議之場合與產險公會展開協商，後於108年7月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公證費收費標準108.08.01版」，並於109年1月會員大會決議約束所屬會員不為價格競爭。臺北市公證公會另於109年3月函請高雄市公證公會比照約束所屬會員不要削價競爭，高雄市公證公會爰將臺北市公證公會調整後之公證費收費標準提報109年6月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並約束所屬會員遵行。
       公平會表示，同業公會訂定統一收費標準，將減少會員間價格競爭的誘因，並阻礙個別會員追求經營效率或提高服務品質爭取交易機會的意願，又由於「業必歸會」限制，保險公證人必須加入公證公會才能執業，公證公會藉由組織影響力訂定收費標準並約束所屬會員遵行，將導致會員不為價格競爭，產生限制競爭效果，而違反公平法之規定。
       公平會再次呼籲，同業公會透過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等決議統一收費標準，將有構成聯合行為之違法疑慮，請各公、協會等事業團體審慎注意，避免觸法受罰。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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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hu, 27 Jun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公平會國際研討會多國重量級大咖齊聚，共商創新競爭與永續發展</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825]]></link>
<description>        由公平會主辦之「2024臺灣競爭政策及競爭法國際研討會」於6月25日及26日舉行，除遠道而來之國外重量級貴賓外，亦有來自產官學界逾200人參與此一盛事，熱烈針對創新競爭與永續發展交流意見。
        公平會定期舉辦國際研討會，邀請國內外競爭政策及競爭法領域之重要官員及知名學者與會，針對國際間共同關切之議題進行執法經驗與專業知識的交流，今年已是第9屆。本屆係以「創新競爭與永續發展」為會議主軸，針對數位競爭、永續性及消費者保護三大議題進行研討，持續蓄積執法量能。
        公平會表示，本次會議除邀請到OECD 競爭委員會主席 Frederic Jenny博士、法國競爭委員會主任委員Benoît Cœuré先生、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前主委現任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院教授William Evan Kovacic先生等競爭法領域的重量級人物之外，另菲律賓競爭委員會主委Michael G. Aguinaldo先生、加拿大競爭局副局長Anthony Durocher先生、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委員Andrew Ferguson先生、新加坡競爭及消費者委員會執行長 Alvin Koh（高明新）先生等亦受邀與會，另亦有來自歐盟、德國、紐西蘭、日本、韓國等國家的高階官員共襄盛舉。
        會議首先由公平會李鎂主任委員致開幕詞，除對與會之貴賓及參加人表示歡迎之意，並表示若要走在全球創新的先鋒，自由、公平的競爭環境至關重要；而臺灣極度重視促進經濟永續的成長、確保市場競爭力與消費者福祉之間的調和及平衡等。
        研討會由OECD競爭委員會主席Frederic Jenny博士的專題演講正式拉開會議序幕。隨後，則由公平會陳志民副主任委員擔任主持人，與William Evan Kovacic教授、美國南加州大學古爾德法學院Daniel Sokol教授、香港大學法律學院Thomas Cheng (鄭建韓) 教授等知名學者進行圓桌討論，分享對於相關議題的看法。
        研討會接續進行三場競爭議題研討，主題涵蓋競爭在數位創新市場中的作用、永續性以及競爭與消費者保護之間的關係，並邀請國際組織及競爭法主管機關的代表分享各自的執法成果。
        最後，李鎂主任委員於閉幕致詞時指出，在數位轉型和永續發展的時代潮流下，任何國家都無法忽視科技巨擘及永續浪潮對於世界經濟的影響，身為競爭法主管機關，更是需要持續關注數位經濟及永續發展的趨勢與可能伴生的風險，以期能事先提出妥適的政策或因應之道，維護健康的市場競爭秩序。在各界熱烈的掌聲及迴響中，本次國際研討會圓滿落幕。

附件1：李鎂主任委員致開幕詞
附件2：與會貴賓合照
附件3：陳志民副主任委員與圓桌會議與談人員合照

（承辦單位：綜合規劃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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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5 Jun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傳銷事業未依期限繳納基金及年費！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821]]></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今(19)日第1705次委員會議通過，御媞國際有限公司未於期限內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8條第3項規定。
       公平會表示，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授權訂定的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規定，新報備傳銷事業應於完成報備當季向傳保會繳納基金及年費；又保護基金係依上1會計年度傳銷營業額總數分為11級繳納，報備完成之次年度倘有晉級，則須補足級距差額，並於次年度3月底前繳納基金差額及當年度之年費。
       據公平會調查，御媞公司是在112年4月完成多層次傳報備，依照規定應該在112年6月30日前(即第2季前)，向傳保會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並應在113年3月31日前繳納當年度的年費，及依112年度營業額補足繳納基金級距間之差額，但是御媞公司於113年3月31日前均未繳納112年度及113年度保護基金及年費，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8條第3項規定。考量御媞公司已於113年4月辦理相關繳納事宜，其違法情節尚屬輕微，故不處罰鍰，予以警示。
       公平會提醒傳銷事業，應注意傳銷保護基金及年費的繳納相關規定，避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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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8 Jun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走路3分鐘到捷運站，是真的嗎？建案廣告不實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822]]></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3年6月19日第1705次委員會議通過，冠傑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及景銳廣告有限公司銷售高雄市楠梓區「冠傑Ui」建案，於臉書貼文刊載「未來3min步行至捷運紫線P9站」、「走路3分鐘，捷運P9預定站」等語，惟事實上該路線之車站位置尚未確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冠傑公司新臺幣150萬元罰鍰及景銳公司7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上述用語讓人認為高雄捷運紫線P9站已為確(預)定車站，且自該建案步行至P9站僅須3分鐘，具有交通便捷的特色；但經公平會調查，高雄捷運紫線尚屬路網規劃階段，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的網站就規劃中的高雄捷運紫線僅以代號示意車站位置，並註明長度路線及位置為初步規劃仍需後續可行性研究評估，後續又刪除相關代號並調整路線為虛線，故該局迄今尚未指定車站位置，廣告宣稱內容已與該局公告內容不符，違反前述公平交易法規定。
       公平會提醒，交通便利性是影響消費者作成房屋交易決定的重要因素，進而成為建案的銷售賣點，業者刊載廣告時自應善盡查證及真實表示的義務，若業者對其商品或服務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廣告，將損害消費者利益，同時破壞競爭秩序，違反者自應負行政法上之責任，公平會將持續依法查處，也建議民眾購屋前查詢相關機關網站的公開資訊來進行查證，以保障自身權益。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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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8 Jun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燁聯燁輝併購唐榮，公平會再度說No！</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823]]></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113年6月19日第1705次委員會議決議，有關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燁聯公司)、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燁輝公司)及其等所屬子公司擬與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唐榮公司)結合案，因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大於整體經濟利益，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禁止其結合。這是公平會自98年5月禁止渠等結合後，再度禁止燁聯公司併購唐榮公司。

       公平會表示，本次燁聯公司與燁輝公司主張其等擬併計取得最多48％股份、共同經營唐榮公司及控制唐榮公司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而依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第4款及第5款規定之結合型態與同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之申報門檻，提出結合申報。

       公平會指出，燁聯公司及唐榮公司均以不銹鋼平板為主要產銷產品，彼此為市場上的主要競爭對手，為審議本結合，除以函詢方式徵詢意見外，並召開座談會，邀集主管機關、學者專家、競爭同業、下游業者及相關機構，針對本結合產品市場、市場界定及結合後對國內不銹鋼產業之影響等事項充分討論，以廣納各界意見。

       公平會認為，燁聯公司及唐榮公司於不銹鋼平板市場加總市占率超過五成，為高度集中市場，且考量唐榮公司主要以供應國內需求為主，報價也相對較低，但結合後則無法排除雙方皆有調漲價格之可能，及唐榮公司無法扮演價格牽制的角色，尤其在市場上減少1家競爭業者之情況下，將使下游業者無議價談判空間，更無抗衡力量，具有顯著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公平會進一步指出，燁聯公司及燁輝公司雖主張結合後可達到設備互補資源整合等整體經濟利益，但經公平會彙整各界意見，均認本結合對整體產業並無實質提升效果、難有正面助益，且唐榮公司並不同意本結合，故燁聯公司及燁輝公司為達成整體經濟利益所作出之資源整合、改善績效措施等恐將難以實行，故本結合之整體經濟利益不明顯，且結合後將顯著減損我國不銹鋼平板市場之競爭機能。因此，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禁止其結合。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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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8 Jun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節能標章」已過賞味期卻仍持續宣稱，廣告不實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812]]></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本（12）日第1704次委員會議通過，莊君於蝦皮購物網站「666電器」賣場銷售「東龍牌 溫熱開飲機」商品，廣告刊載「節能標章」文字，與事實不符，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蝦皮購物網站賣場「666電器」銷售「東龍牌 溫熱開飲機」，於108年10月至113年1月廣告刊載「節能標章」，予人印象為該商品獲有節能標章認證，相較其他同類型商品，具有消耗較少能源、負擔較低能源費用，但該商品的節能標章證書有效期間自106年8月2日起至107年9月30日止，其節能標章證書期限已經失效，且沒有再重新提出申請，廣告卻仍宣稱「節能標章」，已與事實不符，違反前述公平交易法規定。
       公平會呼籲業者，商品節能標章具有使用期限，業者應隨時檢視廣告內容是否與所宣稱相符，以免觸法受罰；另外，也建議消費者於購買家電商品前，可至節能標章全球資訊網(https://www.energylabel.org.tw/)查詢該商品節能標章的有效期限，以保障自身權益。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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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1 Jun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攜回預售屋契約審閱不須先支付定金或一定費用</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808]]></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113年6月5日第1703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寶鏵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於銷售臺中市「寶宇丰蘊」預售屋過程，要求購屋人須先給付定金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寶鏵公司3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本案係因民眾於113年1月間至「寶宇丰蘊」接待中心欲瞭解建案資訊，洽談過程民眾因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內容甚多，無法現場逐一過目，詢問得否將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銷售人員表示須先給付定金才提供契約書攜回審閱。經公平會派員訪查銷售現場，亦發現銷售人員確有前述不當限制審閱契約之情事。雖然寶鏵公司表示，本建案自112年3月改由建商寶鏵公司自行銷售迄113年1月間，均由原負責客戶服務、交屋收款、售後修繕流程之人員協助銷售業務，然其對銷售流程不甚瞭解，方有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權利之行為，期間並未有銷售之成交紀錄。
       公平會提醒，預售屋尚未具體成形，且與其他消費性商品相較，交易金額較高，大多數消費者並無頻繁購買的經驗，因此購屋人於交易前可取得的資訊相當有限。而建商或代銷業者如利用所擁有的資訊優勢地位，要求購屋人需先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才提供契約書攜回審閱，則該收取定金行為，將陷購屋人處於資訊弱勢的不利地位，影響購屋人作成交易決定，同時對於其他依法令規定提供契約書予購屋人攜回審閱的競爭同業，形成不公平競爭，屬於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公平會誠摯呼籲，建商及代銷業者於銷售預售屋時，應預先提供買賣契約書予購屋人充分審閱，並注意不得有不當限制契約審閱權的行為，以保護購屋人的權益，減少將來的交易糾紛。另配合電子化、無紙化等趨勢，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亦得以樣本、影本及足以呈現內容的光碟或其他電子媒體形式提供，方式相當多元，對建商應無困難。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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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05 Jun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事業從事多層次傳銷，應事先向公平會報備，避免觸法！</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809]]></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本(5)日第1703次委員會議通過，菁英聯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未於開始實施前向該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菁英公司主要銷售食品及美容保養品，自111年8月起實施「美人傳奇 複合式微商制度」，透過通訊軟體及書面資料招募會員，並規劃「銷售發展獎金」、「DR合格獎金」、「領導分潤獎金」、「年度分紅」、「推薦分紅獎金」及「高峰年度特別獎」等獎金，也就是透過會員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的組織來推廣、銷售商品，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規範的多層次傳銷定義。但是，菁英公司未於開始傳銷業務實施前向本會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惟因菁英公司已停止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故處罰如前述。
       公平會提醒，民眾參加傳銷計畫或或組織前，可以上網至公平會網站（網址：https://fair.ftc.gov.tw/fair/report/report_search.aspx），查詢業者是否在該會已完成報備，而業者也應該在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依法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向該會報備，避免遭罰而損失荷包。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Wed, 05 Jun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電商購物網站實施多層次傳銷未報備，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810]]></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3年6月5日第1703次委員會議通過，美女子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未於開始實施前向該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美女子公司自110年5月起開始透過經營快電商網站招攬民眾加入成為分店，並提供分店個人專屬網域，使民眾於快電商網站架設個人之線上商店，並分享其線上商店之商品訊息及專屬網域於社群媒體，開展自身團隊成員。
       據公平會調查，快電商網站所設計的制度，分店會依其自身及底下團隊成員之月銷售額業績晉升至更高銷售階層進而取得更高的分潤比例獎金，而且分店所獲得之團績價差獎金(即業績獎金)係來自其之下線分店及再下線分店等所有分店成員推廣、銷售商品之業績，也就是美女子公司經營快電商網站之行銷模式係透過分店、下線分店及再下線分店建立2層級或2層級以上之多層級組織來推廣、銷售該網站商品，且其團績價差之獎金制度具有多層級獎金團隊計酬及抽佣關係的特性，但是美女子公司未於開始實施前向本會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
       公平會提醒，電商購物網站如有實施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組織或計畫，應事先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規定，檢具載明法定事項之文件、資料向該會報備，避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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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05 Jun 2024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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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線上學院課程通過 ISO9001認證?! 廣告不實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805]]></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3年5月29日第1702次委員會議決議，聚億國際新網路有限公司為銷售BOS巴菲特線上學院課程，寄發介紹該課程的電子郵件，郵件中所夾帶超連結之廣告宣稱「全台唯一通過! SGS 國際ISO9001認證『美股價值教育機構』」、「全台唯一通過 SGS 品質管理系統 ISO9001認證美股價值投資教育機構」等內容，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聚億公司寄發電子郵件給曾參加說明會且尚未報名購買該課程之消費者，並以超連結方式夾帶廣告，廣告給人印象為其課程品質及管理流程係經第三方公正單位認證且仍為有效。但經調查該課程所獲證書己於112年5月11日到期，且未申請後續驗證，該公司卻直到113年1月29日前仍持續宣稱，造成消費者誤認，因此，聚億公司在廣告上的宣稱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業者若想要在廣告上強調取得通過第三方公正單位認證以彰顯自身商品優勢，應與事實相符，避免觸法受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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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8 May 2024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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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合法空間迷你艙」真的合法嗎？</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806]]></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本（29）日第1702次委員會議通過，東驊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銷售桃園市桃園區「雲世代」建案，使用施作夾層的實品屋，以及在網站刊載實品屋的夾層空間圖片，並搭配文字宣稱「稀有挑高3M6 合法空間迷你艙」，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商品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5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東驊公司銷售「雲世代」建案，使用施作夾層的實品屋，以及在網站刊載實品屋的夾層空間圖片，並搭配文字宣稱「稀有挑高3M6 合法空間迷你艙」，給人的印象是在交屋時或交屋後可以合法施作與使用夾層空間。但據桃園市政府提供意見，「雲世代」建案並無室內空間施作夾層的變更設計紀錄，如果未經許可就擅自建造夾層，將違反「桃園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等建築法令規定，且東驊公司也表示，並未向建管單位就實品屋的夾層部分申請使用執照或竣工圖的變更設計。因此，「雲世代」建案廣告表示內容與事實不符，已經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建商常在建案實品屋上施作夾層，示範可以增大居住的使用空間，用來吸引消費者購買，建議消費者在購屋前，可至全國建築執照存根查詢網頁(https://cloudbm.cpami.gov.tw/CPTL/cpt0407m.do)，查詢該建案核准的竣工圖說是否可以合法施作夾層，以避免日後衍生建築違規使用的相關爭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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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8 May 2024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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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台灣大哥大入股回歸線娛樂，公平會開綠燈</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803]]></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113年5月22日第1701次委員會議決議，有關台灣大哥大擬取得回歸線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回歸線娛樂)40%股權之結合申報案，依公平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台灣大哥大取得回歸線娛樂40%股權，因已達到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之申報門檻，且無同法第12條除外適用之情況，故依法提出結合申報。
       公平會指出，本案涉及之產品市場共有「行動寬頻服務」、「線上影音平臺」、「動畫投資製作」及「動畫代理」等4個市場。其中「線上影音平臺」與「動畫代理」服務間因有上、下游交易關係，故屬於垂直結合。經公平會分析，因參與結合事業在該2市場的市場占有率不高，且線上影音平臺業者取得節目的方式多元，動畫代理商亦不會僅與單一線上影音平臺業者交易，故結合後對於市場競爭不致有顯著影響。
       至於「行動寬頻服務」及「動畫投資製作」市場方面，因該等服務所需之技術各不相同，也未有因法令管制改變或技術進步，而影響重要潛在競爭之可能性。因此，經公平會分析尚無限制競爭之疑慮，爰依公平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結合。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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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1 May 2024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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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使用競爭事業之品牌表徵作關鍵字廣告造成誤認！公平會祭出裁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804]]></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3年5月22日第1701次委員會議通過，華美珠寶有限公司不當使用競爭事業的營業表徵作為關鍵字廣告，整體觀察易使人誤以為兩者具有一定關係的效果，以增加自身網站到訪及成立交易之機會，為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顯失公平行為，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調查發現，華美公司於111年8月25日至同年9月7日及112年1月6日至同年2月6日，分別使用「amc鑽石」及「amc鑽戒」作為關鍵字廣告，導致網路使用者於Google網站搜尋「AMC鑽石」時，其結果呈現「amc鑽戒-A&amp;J Collection 亞爵鑽石-預約制」及「amc鑽戒-鑽石婚戒、對戒 不再撞衫撞首飾，自由選配不同形狀的主鑽，搭配A&amp;J 獨家鑽戒」等廣告內容，整體呈現方式，容易使人誤認「AMC」與「A&amp;J Collection 亞爵」2個品牌屬同一來源或同系列商品，增加華美公司亞爵鑽石網站被到訪及成立交易之機會，同時減損AMC品牌名稱所蘊含之經濟利益，核屬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顯失公平行為，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公平會呼籲，廣告主刊登關鍵字廣告，應先檢視注意廣告文案整體呈現方式，是否包含競爭事業的品牌名稱而有使人誤認之可能，如果有此情形應避免使用，否則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虞。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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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1 May 2024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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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節電方案廣告不實，又假藉台電名義行銷，挨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800]]></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5月15日第1700次委員會議通過，向實機電科技有限公司於公司網站及臉書刊登節電文宣，羅列「 電器執照申請或申報(每年費用$18,000)」、「用電契約數據調整(每次5,500，每年調整至少2次)」、「0收費 本公司完全負擔」等內容，並冒用台電名義行銷節電方案，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及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向實公司於廣告文宣刊載「電器執照申請或申報 （每年費用$18,000）」及「用電契約數據調整(每次5,500，每年調整至少2次)」等文字，經公平會調查後發現，前述文字使人認為用戶每年須向台電支付18,000元申請用電執照，然而未和台電約定契約容量的用戶，或契約容量50瓩以下的時間電價用戶，不會發生此項費用，尤其該執照係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而非台電公司，且登記費用僅600元，更不必每年申請；而「每年調整至少2次」的文字使人認為所有用戶每年均須支付2次以上契約調整費用，然而調整費用是依時間電價用戶使用之電價類型、是否申請調整及申請內容而異，而非每年至少2次，且即使「夏季調升、冬季調降」，因調降不收費，故也只會收費1次。

       公平會表示，向實公司宣稱包括前2種在內之多項費用均由其完全負擔、且0收費，使人認為委託向實公司申辦台電電價業務就不須支付任何對價，委託其他同業則須支付。但該宣稱之費用原即無須支付或費用有誤，甚至實際隱含於後續向實公司按用戶每月節省之電費收取的服務費中，已有廣告不實情事。

       公平會也針對向實公司使用台電名義行銷節電方案開罰。公平會認為，向實公司以「北區台電」名義電話行銷及寄送電子郵件推廣自身業務，使人誤認「北區台電」與台電為同一來源或具有一定關係，此屬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顯失公平行為，且已足以影響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公平會提醒，業者為招徠消費者與其交易，如果標榜相關費用，需有客觀證明資料，避免用錯誤的廣告來誤導消費者；另外，時序進入夏季用電高峰，若消費者欲透過節電方案節省電費，務必多加求證。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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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4 May 2024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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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我國已加入全球隱私執法合作協議（Global CAPE） 將與國際夥伴共同推動跨境隱私執法合作</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797]]></link>
<description>       為加強保障國人個資，本會經國發會於去（112）年底協調，與內政部、外交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勞動部、農業部、衛生福利部、文化部、數位發展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15個隱私執法機關（Privacy Enforcement Authority, PEA）一同申請加入「全球隱私執法合作協議Global Cooperation Arrangement for Privacy Enforcement （Global CAPE）」，並在今（113）年3月接獲日本經濟產業(Global CAPE管理者)通知申請已獲通過，未來我國可望透過該協議與其他國際夥伴共同推動跨境隱私執法合作，強化國人個資保障。


       我國作為創始會員的「全球跨境隱私規則論壇（Global Cross-Border Privacy Rules Forum, Global CBPR Forum）」向來致力於促進受信任的資料流通、降低不必要的數位貿易障礙。隨著全球數位化趨勢不斷加速，資料跨境傳輸需求急遽增加，個資侵害事故的發生經常牽涉境外因素，須透過跨國司法管轄權間的互助合作，才能有效打擊不法、防止侵害擴大。為此，該論壇於去年10月發布Global CAPE，除論壇會員外，並邀請各國隱私執法機關（PEA）加入，以促進不同司法管轄權間的執法合作。


       除我國外，加入Global CAPE的尚有美國、日本、加拿大、英國、韓國、菲律賓、新加坡、墨西哥、杜拜金融中心、百慕達等司法管轄權。本會係多層次傳銷之個資業務權責機關，未來可望透過Global CAPE與各個國際夥伴針對隱私或個資保護的跨境執法、資訊分享、專業交流等事項進行互助合作，進一步強化民眾資訊隱私權保障，並與國際最新法制與實務動向接軌，為活絡跨境數位貿易奠定穩固基礎，以促進我國數位經濟蓬勃發展。

（承辦單位：綜合規劃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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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hu, 09 May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當心美容業者之不當銷售手法，保養皮膚也保護自身權益</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795]]></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3年5月8日第1699次委員會議決議，鈺智企業社及皇郁企業社以不當手法銷售美容商品，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分別處40萬元及80萬元罰鍰。
       您曾有到賣場買東西時，被賣場內的保養品櫃位人員推銷美容商品或服務的經驗嗎？鈺智企業社及皇郁企業社在臺南、高雄、屏東及臺東等地區的大批發賣場設置「嘉貝雅化妝品」專櫃(原名「綺姵登化妝品」)，並以贈送試用包、優惠體驗券為由，邀約賣場裡的消費者到專櫃試用產品，並進一步邀請消費者體驗做臉服務。
       公平會調查發現，鈺智企業社及皇郁企業社在消費者體驗過程中，以聊天方式詢問消費者經濟能力，推銷每月數千元等不同價位之護膚方案。業者推銷說詞讓消費者誤以為銷售產品包括做臉服務，但實際上業者銷售的是保養品，美容服務是免費贈送，而所謂每個月數千元的方案是向融資公司申請分期付款，且推銷過程消費者多為求脫身才勉為答應。當消費者同意購買後，鈺智企業社及皇郁企業社又以各種理由引導拆封商品，到日後消費者要求解約退費時，該2家業者就以商品已拆封為由拒絕解約。另外，申請分期付款的消費者，即使已向業者要求解約，在條件未談妥前仍無法拒絕支付款項。
       歸結鈺智企業社及皇郁企業社之行銷手法為：一、在消費者接受做臉服務之際，以煩擾方式迫使其在倉促、輕率、感受壓力、無暇思考情形下作成交易決定。二、隱匿交易標的為商品之重要交易資訊，誤導銷售商品包括做臉服務。三、勸誘消費者申請分期付款，而實際交由融資公司執行，並因簽署本票而讓消費者承擔票據法律責任。四、採取不當拆封產品之手法，阻礙消費者行使退貨權利。這些手法屬計畫性及步驟性之不當銷售行為，且經公平會向各縣市政府了解，近年已有三十多件消費爭議申訴案件，顯非單一個案或非經常性交易，影響已及於不特定之交易相對人，其整體行銷手法對美容商品及相關服務市場已產生負面影響，而構成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經公平會決議處以罰鍰並令其等停止違法行為。
       公平會呼籲，美容業者應本於誠信之精神，勿採取不當行銷手法，以避免觸法。另公平會也提醒民眾，如遇美容業者招攬推銷，務必先向業者問清楚銷售內容為何，計價與付款方式、退貨退費標準等重要交易事項，並仔細瞭解契約內容，衡量是否符合實際需要後再購買使用，切勿一時衝動或為求脫身而簽約，以維護自身權益。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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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08 May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舊型恆溫水龍頭閥芯卻標榜新型，廣告不實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790]]></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3年5月8日第1699次委員會議通過，華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於蝦皮購物網站銷售「浴室恆溫龍頭」商品，廣告刊載「最新第4代 銅溫記憶合金彈簧閥芯」、「記憶合金(SMA)彈簧恆溫閥芯」等文字，但部分商品內卻是第2代舊型閥芯而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華訊公司新臺幣8萬元罰鍰。
       據公平會調查，華訊公司除於廣告刊載上開文字外，並於第4代閥芯的恆溫效果說明耐熱度超高，溫度控制更靈敏穩定，讓人認為該商品採用新型第4代閥芯，具有較佳之恆溫效果，且依專業單位意見恆溫水龍頭之控溫關鍵為恆溫閥芯，而華訊公司亦表示新型第4代閥芯與舊型第2代閥芯的恆溫效果確實有差異，故閥芯種類為影響消費者作成交易決定的重要因素。
       公平會補充，華訊公司表示於112年1月間依民眾反映就庫存商品進行清查後，確認該批60個商品中，第2代閥芯水龍頭計有9個，顯見廣告所販售的商品並非均採用第4代閥芯，故其宣稱已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的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
       公平會也再次提醒業者，如果商品是訴求使用新型物件以彰顯其品質，刊播廣告時應善盡廣告主的真實表示義務，確保其與廣告相符，以避免觸法且損及自身商譽。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07 May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業者未獲「政府機關補助」卻刊載補助項目廣告不實挨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786]]></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本(1)日第1698次委員會議通過，速珂電動車有限公司銷售電動機車，廣告刊載「經濟部工業局補助$7000 地方政府環保局補助$17000 行政院環保署補助$4300」，因未取得相關機關認可補助資格，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速珂公司銷售電動機車，廣告宣稱給人的印象是速珂公司銷售的電動機車，已取得政府機關認可而有購車補助資格。但經調查後發現，速珂公司並未取得相關機關的認可，所販售的車款也非經認可補助的電動機車。因此，速珂公司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業者為招徠消費者購買商品，如果標榜取得政府機關補助資格，需有客觀證明資料，避免用錯誤的廣告來誤導消費者；且一旦廣告不實遭罰，不但損失荷包，更是丟了商譽。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30 Apr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電商購物網站從事多層次傳銷未報備遭罰，法令有規範！</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787]]></link>
<description>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1）日第1698次委員會議通過，宇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未於開始實施前向該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宇業公司經營團購兔Mr22網站，主要銷售日常用品及生鮮食品，自112年6月起開始對外以「團霸兔」計畫招募會員，會員分為好康兔、貴族兔及霸王兔，成為霸王兔推薦好友在網站購物可以獲得購物金額5%的回饋金，若所推薦的好友再推薦好友在網站購物可以獲得購物金額3%的回饋金。因為宇業公司的「團霸兔」計畫，使會員可以獲得介紹他人參加並購物的回饋金，及領取被介紹者再介紹他人參加並購物的回饋金，也就是透過會員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的組織來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規範的多層次傳銷定義。但是，宇業公司未於開始實施前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呼籲，業者在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該依照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規定，檢具載明法定事項的文件、資料向該會報備，倘有相關問題亦可電洽本會服務中心(02-23510022)或公平會網站查詢相關資訊。而民眾想要參加傳銷計畫或組織，也可以透過公平會網站（網址：https://fair.ftc.gov.tw/fair/report/report_search.aspx），查詢傳銷事業是否已完成報備。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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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30 Apr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以個人工程經歷作為法人公司存續經營年限刊登廣告與實際不符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788]]></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3年5月 1日第 1698次委員會議通過，木川建設公司及瀚悅行銷公司銷售桃園市大園區「木川清」建案，於建案網站刊載「木川建設深耕台灣建築工程經營30餘年」及建案廣告圖冊刊載「深耕台灣建築工程經營30餘年」等文字，對於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的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木川建設公司及瀚悅行銷公司新臺幣100萬元及5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該建案廣告宣稱文字，讓人覺得木川建設公司創立迄今已存續經營30多年，且具有豐富之建築工程經營經驗，相較其他同業更為值得信賴，但實際上木川建設公司是107年才設立，至111年8月廣告刊登時才5年，並無可能經營30餘年。公平會調查後發現，木川建設公司宣稱經營30多年，是以其實際經營者即代表人的父親於77年從事模板工程及營造工程至木川建設公司設立至今，雖然廣告想要表示代表人的父親建築工程經營經驗傳承，不過其投入模板工程及營造工程是個人經歷，與品牌或法人營業存續時間並不相同。因此，廣告刊載木川建設公司存續期間及資歷與事實不符，已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的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呼籲，建商營運的存續期間和資歷，會影響消費者對建案品質的評價及信賴關係並作成交易決定。因此，建商如果在刊登存續期間與資歷的廣告時，應該要善盡真實表示的義務，以免觸法遭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30 Apr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使用競爭同業名稱作為關鍵字廣告，兩大國際訂房網站挨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783]]></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4月24日第1697次委員會議決議，兩大國際訂房網站Agoda、Booking.com於關鍵字廣告中，使用之標題將競爭對手事業名稱與自身網址並列呈現，構成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除令Agoda、Booking.com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外，分別各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調查發現，Agoda於110年11月6日至111年12月9日期間，在Bing及Yahoo平臺使用競爭對手四方通行旅行社公司的事業名稱刊登關鍵字廣告，並開啟「關鍵字插入」功能，導致當有網路使用者在Bing及Yahoo搜尋引擎以「四方通行旅行社」、「四方通行旅遊網」為關鍵字進行搜尋時，會出現標題為「四方通行｜晚鳥一樣享特惠，2折起」與Agoda網域名稱並列呈現之關鍵字廣告，網路使用者若點擊該廣告即導向至Agoda的網站。
       公平會認為，Agoda前述關鍵字廣告整體內容易使網路使用者誤以為Agoda與競爭對手四方通行旅行社公司係屬同一來源或關係企業，倘原本欲搜尋「四方通行」網站之消費者，會被Agoda所呈現之廣告標題混淆或被吸引而點擊該關鍵字廣告，而遭攔截並導向Agoda之線上訂房平臺，進而減少四方通行旅行社公司接觸線上潛在客戶之機會，Agoda利用他人努力推展自己商品或服務，屬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公平會進一步說明，Agoda前曾於110年間在Google關鍵字廣告平臺使用「四方通行」作為關鍵字廣告，經該會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並予以處分。Agoda在前案發生後雖將「四方通行」列入Bing及Yahoo「排除列表」之排除關鍵字，但在選擇比對類型時，選用了「完全比對」模式即比對文字完全相同時始予以排除，而不是選擇排除範圍較廣的「詞組比對」模式，而且Agoda亦未檢視關鍵字廣告呈現情形，因此導致該關鍵字廣告再次出現。公平會考量Agoda先前已有違法紀錄，及關鍵字廣告可先預覽呈現結果，卻再予輕忽，故裁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公平會也針對Booking.com使用同業名稱作為關鍵字廣告之行為開罰。Booking.com於107年7月至111年12月期間，在Google平臺使用四方通行旅行社公司的事業名稱刊登關鍵字廣告，並開啟「關鍵字插入」功能，當網路使用者在Google搜尋引擎以「四方通行」為關鍵字進行搜尋時，會出現標題為「四方 通行-眾多部落客一致推薦」與Booking.com網域名稱並列呈現之關鍵字廣告，網路使用者若點擊該廣告即導向至Booking.com的網站。公平會認為Booking.com使用他人事業名稱作為關鍵字廣告，構成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考量Booking.com違法行為期間及情節，裁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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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24 Apr 2024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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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支票機的特殊功能真的是市場「唯一」？刊登廣告前要確認！</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781]]></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3年4月24日第1697次委員會議決議，力頂達有限公司於蝦皮購物網站銷售「PPCIT力頂達國字/數字兩用支票機」，宣稱「市場上唯一可同時任意切換打印出"中文及數字"二種字體之支票機」，但市場上有其他品牌的支票機具有相同功能，故力頂達公司在廣告上宣稱「唯一」，是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力頂達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上開廣告宣稱予人印象為市場上僅有力頂達PPCIT品牌的支票機具備同時任意切換打印出中文及數字兩種字體功能。但經調查後發現，市面上同時期尚有其他業者商品具有相同功能，且貼上不同品牌的相同或類似商品，因品牌的差異，而有不同的商品價值及識別性，屬於不同商品。所以，力頂達公司在廣告上宣稱市場上「唯一」可同時任意切換打印出中文及數字二種字體的支票機，並非事實，此將使一般人產生錯誤的認知或決定，對其他競爭同業形成不公平競爭，故非唯一標榜唯一，已屬廣告不實。
       公平會提醒，業者在廣告上要使用唯一、第一等最高級的用語，必須有客觀依據，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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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3 Apr 2024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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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方向盤套商品產地轉移卻未修正廣告內容，公平會開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782]]></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3年4月24日第1697次委員會議通過，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安伯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Yahoo奇摩購物中心網站及momo購物網站銷售方向盤套商品，廣告刊載其產地為臺灣，但實際上為中國大陸，涉有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安伯特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另處雅虎公司及富邦媒體公司各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該等業者於廣告宣稱產地為臺灣，讓人認為該商品為臺灣製造或原產地為臺灣，由於消費者會因商品的製造地或原產地等差異，而產生不同的信賴程度，因此商品的產地往往是影響其交易決定之重要參考因素。本案依據供貨商安伯特公司自承案關商品產地原為臺灣，其後因故改至中國大陸生產，因疏漏而未同步更新廣告所載產地資訊，因此廣告宣稱使人誤認產地為臺灣，已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的表示，違反前述公平交易法規定。
       最後公平會提醒業者，商品原產地倘有所變更，應檢視修正其廣告內容，以確保商品相關資訊與實際情形相符，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避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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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3 Apr 2024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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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全聯公司未履行併購大潤發之結合承諾，違反公平法之結合負擔，公平會重罰2,000萬元</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780]]></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3年4月17日第1696次委員會議決議，全聯公司於供貨廠商申請新品上架及申請調漲價格時，要求售價須為其他通路的一定折數，若有不符應同比例降價；以及於促銷檔期以其他競爭通路之商品定價作為雙方議價之基礎，而向供貨廠商協商調整促銷售價及進貨價格，未履行全聯公司申報與大潤發流通事業(股)公司結合時公平會所作成公結字第111001號結合案件決定書第1項「參與結合事業應確實履行主動提出之承諾」(承諾不採最惠客戶政策)及第6項「參與結合事業於結合實施之次日起，不得採最惠客戶政策」之負擔，構成公平交易法第39條第1項規定，處2,0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前述結合案件決定書有關「禁止最惠客戶政策」之負擔，係指「全聯公司不得以其他通路之商品定價，作為雙方議價之基礎，要求更為有利或同等之條件」，此為公平會不禁止全聯公司與大潤發公司結合決定之重要核心，且全聯公司於結合申報時亦承諾不採取最惠客戶政策，並刪除供銷合約及議價單中相關約定條款及執行方式，公平會始不禁止該結合案。然而全聯公司於結合後，雖已刪除供銷合約中最惠客戶相關約定條款，但全聯公司在執行上仍係直接鎖定其他通路之一定折數作為調價條件，並以保證折數、訪價若有不符應等比例降價，甚至部分有約定違約金，及於促銷檔期透過訪價及跟價後，將通路間價格競爭的價差損失轉嫁予供貨廠商，等同要求上游供貨廠商承擔下游通路間競爭之成本與風險。
       公平會進一步指出，課予全聯公司「禁止最惠客戶政策」之負擔，並非禁止全聯公司採取「低價」策略，而是因為當全聯公司執行最惠客戶政策時，表面上似乎可為消費者謀福利降價銷售，但實質上卻係在保障全聯公司自身商品毛利率之前提下，以其市場力迫使供貨廠商吸收成本並產生「其他通路售價不低於全聯公司」之壓力，進而影響其他通路降價競爭幅度，反而不利於通路市場競爭，消費者也難在眾多通路享受更優惠的價格。例如當其他通路售價低於全聯公司，供貨廠商為避免全聯公司跟價並要求補價差時，供貨廠商可能請求其他通路配合調高商品售價，或以「提高其他通路進價」、「減少支援其他通路促銷優惠」來因應全聯公司最惠客戶政策，凡此皆已實質限制市場依供需條件調整價格之功能。 
       公平會最後表示，結合決定書負擔第1項及第6項不得採最惠客戶政策，是經全聯公司評估可行性後所提出之結合申報承諾，亦為公平會所課負擔，全聯公司卻未履行，因此處以罰鍰2,000萬元。公平會也提醒，公平會作成結合案件決定後，仍會持續追蹤決定書所附之相關負擔履行情形，業者如未履行，依公平交易法第39條第1項規定，除罰鍰外，另可禁止結合、要求分設事業、處分股份、轉讓營業、免除職務或其他必要之處分，參與結合事業應切實守法。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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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Sun, 21 Apr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與他事業防霾紗網進行比較之廣告，內容不實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775]]></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3年4月17日第1696次委員會議通過，台灣普特絲有限公司於網站刊載「各家防霾紗窗比一比」、「各家防霾紗窗效果評比」，就自身銷售之Poll-tex品牌防霾紗網及他事業銷售之GreenWeb品牌防霾紗網進行比較，其內容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上開廣告分別就Poll-tex品牌防霾紗網刊載「阻隔效力」項目為「永久不滅」；GreenWeb品牌防霾紗網刊載「阻隔技術」及「品牌歷史」項目為「偽靜電」、「近幾年中國不知名技術仿製，實際毫無靜電效果」；「認證資料」及「國際認證」項目為「無」；「紗網材質」項目為「塑料紗線、大陸二次料、玻璃纖維…等」；「施工團隊」項目為「皆為外包」進行比較，而前揭品牌在我國均有銷售業者，如果普特絲公司忽略國內業者銷售GreenWeb品牌防霾紗網的相關資料，將致整體印象上造成不公平的比較結果。
       經調查後發現，普特絲公司自行假設機洗次數換算手動清潔次數及消費者清潔頻率，進而推估Poll-tex品牌防霾紗網之阻隔效力為永久不滅，並未在廣告揭露其假設與計算方式，且其假設也無科學理論或文獻等資料佐證。另外，普特絲公司並無法提供GreenWeb品牌防霾紗網是「偽靜電」的測試樣本品項、來源及經第三方專業機構鑑定GreenWeb品牌紗網涉有仿製等證明，而國內銷售GreenWeb品牌防霾紗網業者有提供紗網安裝服務，其網站也載有紗網通過歐盟REACH檢測及國立交通大學環境工程研究所阻隔PM2.5細懸浮微粒效能測試資料，且普特絲公司進行紗網材質比較的項目，尚包含不具防霾功能之紗網。所以，普特絲公司就自身及他事業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就自身商品與競爭對手商品互相比較後刊登廣告，如果資訊正確，固然有促進消費者選擇的機會，但比較基礎應相同或相近，並注意廣告呈現方式、宣稱及所引用資料是否與事實相符，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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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6 Apr 2024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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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公平會「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獲反托拉斯寫作獎</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769]]></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發布的「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獲得國際知名競爭法出版商Concurrences頒發的 2024反托拉斯寫作獎（Antitrust Writing Awards）。

       公平會指出，能夠獲得這個獎項實在不容易，首先，要從50篇優秀作品中入選前25篇，再依國家所在分「亞洲/大洋洲」、「美洲」、「歐洲」及「非洲/中東」四大區域進行選拔，評審團在每一區域只選出一個得獎者，我國成功在日本、澳洲、紐西蘭、香港和新加坡等國優秀作品中脫穎而出，與美國司法部及聯邦交易委員會、歐盟及南非競爭委員會同為各大區域唯一得獎者。

       頒獎典禮活動在本(4)月9日晚間於美國華府知名的「全國記者俱樂部」(National Press Club)舉行，公平會陳志民副主任委員代表領獎，並表達感謝主辦單位及評審委員對我國公平會的肯定，同時強調白皮書的重點。

       陳副主委致詞說明，在面對數位經濟帶來複雜的競爭問題時，雖然國外的執法經驗至關重要，但「在地聯結」的必要性更不可忽視，也就是需要有更多的在地實證分析；而且與數位競爭相關的問題也不只侷限於「競爭」，非任何一個機關能圓滿解決，所以，在國際合作和國內跨機關協作上就顯得極其重要。

       公平會指出，「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是國際間極少數針對數位經濟所衍生之競爭議題，提出完整的執法立場與政策方向的報告，在研擬過程中，感謝產、官、學、研各界人士提供寶貴意見，始得以讓我國獲得這項國際大獎，這也是國際間對我國的執法與政策立場的一大肯定。

       公平會進一步說明，白皮書整理了14項數位經濟下的競爭議題，包含數位市場界定、平臺業者的自我偏好、搭售、掠奪性定價/低價利誘、差別取價、最惠客戶條款、限制轉售價格、網路銷售管道限制、數據隱私與市場競爭、殺手併購、演算法及網路不實廣告等，並針對這些議題提出執法立場與方向，有興趣的讀者，可參閱網站(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List.aspx?uid=1961&amp;mid=1961)，或於國家書店松江門市及五南文化廣場臺中總店展售洽詢訂購。

       Concurrences於2004年設立，在巴黎、倫敦和紐約皆設有辦公室，是對各國競爭政策極具影響力的競爭政策與法律出版機構。本次評審團組成是由來自全球各地超過70位競爭法知名學者與實務工作者，例如OECD競爭委員會主席F. Jenny、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前任主任委員W. Kovacic等皆是評審委員之一。

（承辦單位：綜合規劃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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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15 Apr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The "White Paper on Competition Policy in the Digital Economy" by the Taiwan Fair Trade Commission has been awarded the 2024 Antitrust Writing Awards</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770]]></link>
<description>    The “White Paper on Competition Policy in the Digital Economy,” released by the Taiwan Fair Trade Commission was honored with the 2024 Antitrust Writing Awards by the renowned 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law publisher Concurrences.

    The TFTC notes the considerable achievement from being granted this award. Initially, the selection process involved narrowing down 50 outstanding submissions to the top 25. Subsequently, submissions were further categorized into four major geographical regions: Asia/Oceania, Americas, Europe, and Africa/Middle East, with only one winner chosen from each region by the Jury for the Awards. The White Paper successfully distinguished itself from other excellent submissions from Japan, Australia, New Zealand, Hong Kong, and Singapore, emerging as the sole recipient from each major region, alongside the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and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the European Union, and the South African Competition Commission.

    The award ceremony took place on the evening of April 9th at the renowned National Press Club in Washington, D.C. Vice Chairman Dr. Andy Chen represented the TFTC to accept the award and expressed gratitude to the organizers and the Jury for recognizing the efforts of the TFTC. He also emphasized the key points of the White Paper.

    Dr. Chen highlighted in his address that, in facing the complicated competition issues brought forth by the digital economy, while enforcement experiences from other countries are undeniably crucial, the necessity of “local nexus” cannot be overlooked. This underscores the necessity for a greater emphasis on local empirical analysis. Moreover, issues pertaining to digital competition are not confined solely to “competition,” therefore no specific agency can resolve those issues single-handedly.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domestic collaboration are still indispensable.

    The TFTC noted that the White Paper is one of the very few studies that comprehensively addresses the competition issues arising from the digital economy. It provides the overall enforcement stance and policy direction by the TFTC. During the drafting process, valuable insights were provided by experts from industry, government, academia, and research institutions. It is through these collaborative efforts, the TFTC was able to achieve this 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 and win this prestigious award. This is also a solid ind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affirmation of the TFTC’s enforcement and policy positions.

    The FTC further elaborated that the White Paper addresses 14 competition issues arising from the digital economy. These include digital market definition, platform operators’ self-preferencing, tying, predatory pricing/price discrimination, differential pricing, most-favored-nation clauses, resale price maintenance, restrictions on online sales channels, data privacy and market competition, killer acquisitions, algorithms, and online false advertising. It provides enforcement stances and directions for these issues. Interested readers can refer to the website (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List.aspx?uid=1961&amp;mid=1961) or inquire about purchasing at the National Bookstore Songjiang Branch and the Wunan Cultural Square Taichung Main Store.

    Concurrences was established in 2004 with offices in Paris, London, and New York, making it a highly influential competition policy and law publishing institution worldwide. The Jury for the Awards consisted of over 70 prominent competition law scholars and practitioners from around the globe. Notable figures such as F. Jenny, Chairman of the OECD Competition Committee, and W. Kovacic, former Chairman of the U.S.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were members of the Ju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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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15 Apr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標榜「運動效率超越跳繩」、「站著律動15分鐘=走路8公里」 律動機廣告不實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766]]></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3年4月10日第1695次委員會議通過，小行星公司及合晶公司銷售「iNO太空人律動機」商品，廣告刊載「1分鐘垂直運動600下，運動效率超越跳繩每分鐘60下」、「這個球已經跳48小時沒有掉下來了」、「站著律動15分鐘=走路8公里」、「最長的2年保固」、「市面最高額『一億元產品責任險』」、「是台灣唯二『真的』有通過BSMI國家電檢認證的律動機」、「NO.1全球募資冠軍」、「打破群眾募資歷史紀錄」，刊載市售品牌「無任何律動專利」、「無任何國內安檢」、「未經過台灣電檢認證」等語，並無學理或事實根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小行星公司及合晶公司各新臺幣90萬元罰鍰。
       據公平會調查，小行星等公司廣告宣稱「1分鐘垂直運動600下，運動效率超越跳繩每分鐘60下」、「站著律動15分鐘=走路8公里」，依台灣復健醫學會、台灣肥胖醫學會提供專業意見，並無學理依據足資證實上述效果，而且業者自己也承認使用該商品所消耗卡路里，不可能相當於走路8公里，這些宣稱都是屬於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的表示。
       公平會補充，這個商品廣告還有多項與事實不符的地方，首先，商品廣告刊載「最長的2年保固」、「市面最高額『一億元產品責任險』」，但其他品牌律動機有提供3年保固、二億餘元之產品責任保險；其次，廣告刊載「是台灣唯二『真的』有通過BSMI國家電檢認證的律動機」，就市售品牌刊載「未經過台灣電檢認證」、「無任何律動專利」、「無任何國內安檢」，但其他多項品牌律動機有取得律動專利及經濟部標檢局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再者，廣告刊載「NO.1全球募資冠軍」、「打破群眾募資歷史紀錄」，但確有其他商品之募資金額較該商品為高。
       公平會再次提醒，業者為招徠消費者購買商品，刊播廣告時應善盡廣告主的真實表示義務，並應隨時注意廣告內容是否與實際相符，如已有所變更，應檢視修正廣告內容，如果商品有訴求功效時，應確保其具有相關科學學理或實驗依據，以避免觸法且損及自身商譽。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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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10 Apr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總代理商不實宣稱他人販賣水貨之行為違法，遭公平會開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765]]></link>
<description>       總代理商跟水貨商通常賣相同產品，相互競爭，總代理商雖然得依法捍衛自身權益，但在尺度拿捏上，還是要避免觸法。公平會在113年4月10日第1695次委員會議決議，愛力創意國際有限公司是服飾品牌GILDAN的台灣總代理商，其對外不實宣稱法院已經判決確定衣庫公司不得販賣GILDAN的水貨，愛力公司已經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經調查了解，愛力公司是服飾品牌GILDAN的台灣總代理商，其得知衣庫公司在販售GILDAN的水貨上不實標示該商品係愛力公司之公司貨，經愛力公司向法院起訴，並經法院判決確定，衣庫公司不得再做此等違法之標示。愛力公司本得據實對外宣稱法院判決內容藉以維護自身權益，但是在本案中，愛力公司卻有意扭曲法院判決內容，對外不實宣稱法院已經判決確定衣庫公司不得販售水貨。
       公平會並補充，本案愛力公司向法院起訴並且經法院判決確定的內容，係要求衣庫公司不得在平行輸入之商品上標示其商品是來自總代理商愛力公司，依照判決意旨，衣庫公司如果停止做該標示，非不得在我國銷售GILDAN水貨商品。然而愛力公司卻在LINE官方帳號刊載法務聲明，宣稱「衣○公司不得販售非購自『吉爾登台灣總代理』(愛力國際)之吉爾登產品」；於公司網站刊載之Q&amp;A亦有類此之宣稱，就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經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愛力公司新臺幣15萬元罰鍰。
       公平會再次提醒業者，公平會並非反對業者捍衛自身的經營權益，但是對外宣稱的內容還是要據實為之，如果刻意渲染扭曲，原本捍衛自身權益的行為也可能會觸法，不得不慎。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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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9 Apr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傳銷事業變更商品及公司名稱，逾期才報備會受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762]]></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本(3)日第1694次委員會議通過，安永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銷售商品品項及公司名稱，未依法定期限向該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就未報備商品品項處15萬元罰鍰，就未報備變更公司名稱處5萬元罰鍰，總計處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安永全球公司自112年1月即對外銷售「逆齡肌活套組」、「肌因嫩白套組」、「睛亮有神套組」及「光采順暢套組」等4項商品，該4項商品的總價與報備單項商品的價格加總不同，即視為不同的商品，依規定要事先向公平會報備，但該公司直到同年4月24日才報備。又安永全球公司原公司名稱為「安永全球事業有限公司」，於112年11月17日變更公司名稱為「安永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組織型態變更致公司名稱變更，依規定應在名稱變更生效後15日內辦理報備，但直到112年12月28日才報備，已超過15日的法定期限。前述行為均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傳銷事業在經營過程中如有變更法定應報備事項包括商品(服務)之品項及公司名稱等，都應該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該會報備，以利外界知悉，並維護傳銷商權益。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02 Apr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公會不可訂定價目參考表供會員使用 否則違法受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757]]></link>
<description>       公平交易委員會113年3月27日第1693次委員會議決議，台北市機車商業同業公會訂定建議工資、機車未維修診斷建議估價費及改善汙染價目參考表予會員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之禁止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台北市機車商業同業公會訂定建議工資、機車未維修診斷建議估價費及改善汙染價目參考表等收費標準，其中建議工資及改善汙染價目參考表，雖有其歷史沿革且公會指稱是為配合政府政策所訂，但主管機關並未介入該公會的決價過程，且比對公會發布之「改善汙染價目參考表」價格與主管機關之內容不同，顯見台北市機車商業同業公會乃自行決定維修參考價格並提供會員使用。又公平會實地訪查，機車維修業者於營業場所多有張貼價格海報或109年公會之公告，可見公會訂定之收費標準已周知所屬會員，對相關市場已產生影響。
       此外，台北市機車商業同業公會雖未強制會員依所訂收費標準收費，但事業團體提供建議收費標準於市場上易形成價格的基準點，且依據公平會訪查結果，多數會員收費標準介於公會訂定之價格區間內，或以公會公告之收費標準作為定價之比較基礎，可見該收費標準於市場上已影響個別業者訂價決策，不利於市場競爭。
       公平會提醒，公、協會等各類事業團體訂定收費標準，無論有無強制性，都很有可能形成市場訂價之參考基準，進而拘束事業訂價自由，有構成違法聯合行為之可能，各公、協會團體應特別審慎，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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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6 Mar 2024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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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穿瘦腰帶就可瘦身，瘦的是荷包不是你！</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755]]></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3年3月20日第1692次委員會議通過，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輝鴻貿易有限公司於PChome24h購物網站銷售「懶人電動智能燃脂瘦腰帶」，廣告宣稱「燃脂瘦」、「手臂按摩 告別掰掰肉」、「束腰按摩 甩掉水桶腰啤酒肚」、「每天幾分鐘 輕鬆按摩，x5倍瘦相伴」等語並無事實根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網路家庭公司及輝鴻公司各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前述廣告宣稱讓人認為穿著該商品每天幾分鐘就可以促進燃脂瘦身，達成消除水桶腰、啤酒肚等效果，惟網路家庭公司及輝鴻公司均無法提供相關科學學理或實驗依據來證明廣告所宣稱燃脂瘦身等效果，且依台灣肥胖醫學會及中華民國肥胖研究學會提供專業意見表示，並無醫學文獻可以證實廣告所宣稱燃脂、減肥效果，故這些宣稱已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的表示，違反前述公平交易法規定。
       公平會也再次提醒業者，刊播廣告時應善盡廣告主的真實表示義務，如果商品有訴求功效時，應確保其具有相關科學學理或實驗依據，以避免觸法且損及自身商譽。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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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9 Mar 2024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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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網紅行銷拚業績  天花亂墜恐受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754]]></link>
<description>       現代人人手一機，網紅的影響力不容忽視，業者也看準這個趨勢，越來越多商品或服務找網紅代言，但是網紅的流量能不能代表公信力？消費者恐怕需要冷靜想想。為防範網紅代言廣告有不實的情形，公平會已經在112年2月修正「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將網紅等社群網站用戶明確納入規範，如果涉有廣告不實，將被處5萬元至2,5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網紅經常透過IG 、臉書及YouTube等媒體平台以直播、長篇圖文、短影音（Reels、Shorts、TikTok）、IG 限動精選、長影片等方式行銷產品，不論是賣自己的產品或是由廠商提供給網紅對外刊播銷售，網紅都是賣家身分，如果廣告內容不實，網紅都會被認定是廣告主，可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開罰。
       即使網紅不具賣家身分，而是在幫廠商代言，僅描述某產品值得推薦或親身體驗結果有效，或進行誇大不實的宣稱，此時網紅仍是公平交易法上所稱的「廣告薦證者」，如有不實，造成消費者損失，除須與廠商同負連帶賠償之民事責任外，如經公平會查知網紅明明知道內容不實，仍然和廠商故意共同為不實廣告，網紅和廠商還會同時再受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為避免網紅為了拚業績過度吹捧產品，公平會特別呼籲網紅應注意公平交易法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法令，勿踩廣告不實的紅線。此外，公平會也特別提醒消費者，對任何產品都應該透過各種管道深入了解相關產品資訊，而非片面聽信特定廣告，以免做出不當交易決定，得不償失。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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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hu, 14 Mar 2024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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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日商SINTOKOGIO,LTD.併購法商Elastikos (France) SAS，公平會不禁止</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750]]></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113年3月13日第1691次委員會議通過，日商SINTOKOGIO,LTD.（下稱SINTO）與法商Elastikos (France) SAS(下稱Elastikos)之結合案，依公平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SINTO擬取得Elastikos 100％股份，且控制Elastikos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因達到申報門檻，且無同法第12條除外規定之適用情形，故依法提出結合申報。
       公平會指出，SINTO之主要產品為「金屬磨料」、「噴砂機與零件」、「塑模機與零件」及「集塵器與零件」，而Elastikos則從事「金屬磨料」之製造及銷售，參與結合事業雙方均製造及銷售「金屬磨料」，本結合屬水平結合態樣。
       公平會進一步表示，本結合為參與結合事業於我國境外之股權移轉，而我國進口「金屬磨料」之廠商數量眾多，結合後仍將面臨其他既存業者之競爭，參與結合事業於結合後仍受市場競爭之拘束，難以單方提高商品價格。又參與結合事業的相關市場客戶，屬工業製造領域之製造商，其交易相對人具有相當程度之議價能力，且可在合理的時間內輕易尋求替代供應來源，有抑制參與結合事業提高商品價格之能力。結合後，產生限制競爭的效果並不顯著，故依公平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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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2 Mar 2024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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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銷售預售屋要求先付定金才可攜回契約書審閱遭重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751]]></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113年3月13日第1691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博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巨豐旅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銷售「雍悦一方」預售屋過程，要求購屋人須先給付定金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分別處博元公司500萬元罰鍰、巨豐公司1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博元公司及巨豐公司為從事不動產相關領域多年之專業建商及代銷商，對不動產相關法令規範應有相當認知，且公平會自104年4月修訂「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以來，亦曾多次向不動產業相關業者進行倡議宣導，並發布相關遵法新聞稿供大眾知悉，不用支付定金即可攜回契約書供閱，是從業人員本職上應知悉之事項。然經調查瞭解，該2公司於112年4月至113年1月間銷售「雍悦一方」建案時，銷售人員對於購屋人詢問可否攜回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審閱之請求，卻表示除非付定金才可攜回審閱，以具有多年從事建築領域之公司及具專業能力的代銷公司而言，此一規範並無困難，遵法程度亦低且容易執行，博元公司及巨豐公司卻仍有違反此一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權利之規定。
       公平會提醒，預售屋尚未具體成形，且與其他消費性商品相較，交易金額較高，大多數消費者並無頻繁購買的經驗，因此購屋人於交易前可取得的資訊相當有限。而建商或代銷業者如利用所擁有的資訊優勢地位，要求購屋人須先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才提供契約書攜回審閱，則該收取定金行為，將陷購屋人處於資訊弱勢的不利地位，影響購屋人作成交易決定，同時對於其他依法令規定提供契約書予購屋人攜回審閱的競爭同業，形成不公平競爭，屬於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公平會嚴正呼籲，建商及代銷業者於銷售預售屋時，應預先提供買賣契約書予購屋人充分審閱，並注意不得有不當限制契約審閱權的行為，以保護購屋人的權益，減少將來的交易糾紛。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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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2 Mar 2024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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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穿壓力褲有助消脂瘦身，真的嗎？</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752]]></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3年3月13日第1691次委員會議通過，網路家庭公司、南紡公司及新創壹公司於PChome 24h購物網銷售「【NoNiCa諾妮卡】唐辛子燃脂壓力褲」宣稱「唐辛子發熱滲透(燃脂)」、「添加唐辛子因子，加速幫助消脂效果……加速脂肪燃燒，達到瘦身的效果」，但業者無法提出足以佐證穿著該項商品具所稱效果之資料，涉有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公平會考量廣告期間銷售數量甚少，且於知悉該項商品宣稱未妥立即撤除廣告，其影響交易秩序、公共利益尚屬輕微，故決議不處罰鍰並去函警示。
       公平會提醒，如果業者要在廣告中宣稱特定效果，一定要先查證及確保與實際情形相符，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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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2 Mar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預售屋共有部分面積揭示錯誤，公平會開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742]]></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113年3月6日第1690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新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宏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海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銷售新北市「宏普中央公園」預售屋過程，因各戶持分總表之共有部分面積揭示內容有所錯誤，致銷售期間提供面積不足、遺漏且錯誤之不完整重要交易資訊予購屋人審閱，且於發現錯誤後，仍持續以錯誤資訊從事交易，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易法第25條規定，分別處新北建設120萬元罰鍰、宏普建設60萬元罰鍰及海心國際4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預售屋交易金額大，履約事項繁雜，且尚未建造完成，購屋人就所購預售屋事先可取得的資訊相當有限，故預售屋重要交易資訊的揭露，係能增加消費者購屋決定的理性，並從各方面保障消費者，以減少將來的交易糾紛。其中各戶持分總表內容載有預售屋全區各戶之主建物、附屬建物與共有部分之面積及分攤比例，為影響消費者購屋決定之重要交易資訊，不動產業者應以書面充分且完整提供予購屋人審閱，始能審慎評估。
       公平會進一步指出，本建案銷售過程雖有提供各戶持分總表予購屋人審閱，惟其揭示之資訊內容，將原本應為「停車使用空間」中預留2,255.94平方公尺的資訊，小數點位置錯置為「225.59平方公尺」，換算坪數後將使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之面積約減少600餘坪，而有致所揭示予購屋人之共有部分面積不足、遺漏且錯誤之不完整情形，且業者於發現錯誤後，仍持續以錯誤資訊從事交易，後續恐造成地政機關依此錯誤資訊登載停車使用空間面積，而使得已購車位之購屋人於建物所有權狀共有部分面積有短少登記之權益受損情事，並對於其他依法令規定提供正確各戶持分總表之重要交易資訊之同業，亦形成不公平競爭，對整體預售屋市場交易秩序顯有負面效果，屬於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
       公平會誠摯呼籲所有不動產業者，在推出預售屋時，應先將重要交易資訊準備充分且完整揭露，如有錯誤應立即更正及說明，使資訊正確透明，再讓消費者好好想清楚訂房、買房，使消費者慎其所選，樂其所住。同時，對不動產業者而言，掌握「締約前資訊揭露」、「不為限制購屋人契約審閱之行為」、「銷售行為有憑有據」、「不誇大」的基本原則，是業者遵法銷售預售屋的不二法門。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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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5 Mar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雕塑褲有火山能量石可以促進燃脂擺脫肥胖，廣告不實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743]]></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3年3月6日第1690次委員會議決議，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利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於momo購物網站銷售雕塑褲商品，廣告宣稱「能量石燃脂」、「火山能量石……解鎖脂肪、打散脂肪塊，讓您擺脫肥胖的煩惱」，因無學理或試驗實證有瘦身效果，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富邦媒體公司及利安公司各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該等廣告宣稱予人印象為穿著案關商品具有燃脂、打散脂肪功能，進而達成減肥瘦身效果，惟減肥過程在身體生化過程上有一定機轉，尚難僅以穿著雕塑褲而未搭配飲食及運動即可達到減肥瘦身效果，且富邦媒體公司及利安公司都無法提供廣告宣稱相關醫學學理或臨床試驗依據或案關商品檢測報告結果證明，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坊間銷售塑身衣褲如果標榜具有燃脂減肥瘦身等效果，應有相關客觀依據，避免誤導消費者，以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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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5 Mar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專利失效期間卻仍寄發警告信函，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744]]></link>
<description>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13年3月6日第1690次委員會議決議，力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士公司)於美國第7812409號專利失效期間，仍對競爭同業下游交易相對人寄發警告函主張權利，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予以處分停止違法行為。
      公平會表示，力士公司該項專利涉及「MOSFET(Metal Oxide Semiconductor Field Effect Transistor，金屬氧化物半導體場效電晶體)」，應用於微處理器等產品，而於111年5月23日力士公司寄發警告函予檢舉人及其下游客戶，並於拜訪檢舉人下游客戶時，提及檢舉人可能侵害其專利等情事，經公平會調查，當時力士公司因逾期未繳納專利年費，專利權處於失效期間，卻對競爭同業及其下游交易相對人主張權利，係以顯失公平方式從事競爭。
       公平會認為力士公司未善盡查核專利權合法有效性之注意義務，即積極向競爭同業之客戶，主張檢舉人侵權，並要求其競爭同業停止侵權，此將可能使力士公司之競爭者下游客戶心生疑慮、難以合理判斷，進而拒絕或減少交易，故具有商業倫理之非難性。公平會強調，該會並非對於專利權人主張專利權有所責難，而是專利權人未盡自身專利存續合理查證而輕率發出警告信函，將對市場交易秩序產生不當之干擾與危害，而有匡正之必要。故就力士公司之發函行為，已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而予以處分。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05 Mar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土木技師公會及結構技師公會等共同決定耐震評估相關服務收費標準，踩了聯合行為的紅線</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735]]></link>
<description>       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土木全聯會）、中華民國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結構全聯會）及其等所屬各地方土木公會、結構公會於108年間開會討論有關耐震標章認證服務及私有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之收費標準，作成統一收費之結論，並決議訂定相關收費標準。經公平會調查後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禁止規定，除令土木全聯會、結構全聯會及地方土木與結構技師公會停止違法行為外，並分別對土木全聯會及結構全聯會、台灣省、台北市、新北市之土木公會及結構公會等8個事業團體處以罰鍰。
       公平會表示，土木全聯會與結構全聯會先於108年1月會議中達成統一耐震標章收費之共識，土木全聯會復於108年3月召開會議修訂耐震標章相關收費，並將該收費標準函送結構全聯會，結構全聯會於108年3月、4月調整收費方式。公平會認為，土木全聯會與結構全聯會在耐震設計標章與耐震標章認證服務市場具有水平競爭關係，其等共同調整標章認證服務之收費標準，構成公平交易法所禁止之聯合行為。
       公平會還發現，土木全聯會、結構全聯會及台灣省、台北市及新北市之土木公會及結構公會於108年1月至4月間透過會議討論、理監事會議決議、發函通知會員公會之方式，共同調整「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詳細評估之收費。土木全聯會復於108年8月間經理事會議決議修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初步評估收費標準，及訂定「建築物公共安全耐震能力評估檢查及簽證」收費標準，並發函通知所屬會員遵行，也構成公平交易法所禁止之聯合行為。
       公平會經審酌各公會涉案情節，分別處以20萬元至60萬元罰鍰。公平會再次呼籲，公、協會等各類事業團體討論訂定統一的收費標準，即使該收費標準僅為參考性質，都有構成違法聯合行為之可能，各事業團體應特別審慎，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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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Sun, 03 Mar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成交市占要實在，吹噓「膨風」會受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733]]></link>
<description>        不動產交易市場涵蓋多樣的成交情形，包括不動產買賣、租賃及預售屋買賣案件，而在不動產交易過程中，不動產經紀業扮演重要的居間角色，協助買賣雙方簽訂契約或解決爭議，讓整個交易能夠順利完成。因此，業者常刊載網頁廣告、發送廣告傳單或製作看板等各種行銷活動，讚許自身的經營規模或成交績效，彰顯業者的能力以增加成交機會。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於公司網頁刊載「永慶房屋績效也再創新高，2020年……成交市占更一舉衝上45%」，及在書面文宣表示士林、大安、土城、新店區「2020永慶房屋成交市佔45%」等，遭檢舉廣告不實。公平會調查後發現，永慶公司經營的「永慶房屋」在直營區(臺北市全區及新北市板橋、新莊、土城、永和、中和、新店、深坑區)與士林區、大安區、土城區及新店區的不動產買賣成交件數占比，僅士林區達到45%，直營區、大安區、土城區、新店區則平均落在35%左右。因此，公平會在本(29)日第1689次委員會議通過，永慶公司於網頁及文宣刊載「成交市占45%」，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處新臺幣150萬元罰鍰。
        公平會提醒，業者在廣告中所公布的市場調查結果，對於民眾判斷其所提供商品或服務品質的優劣程度，具有一定的影響。因此，業者公布市場調查結果時，允宜註明資料來源及計算方式等重要訊息，除可作為民眾解讀調查數據的參考依據外，亦表示資料有憑有據，更可避免因廣告不實等不法行為而遭受處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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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hu, 29 Feb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標榜「履約保證」、「唯一金融金控第三方託管」?房仲業者廣告不實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734]]></link>
<description>        在房屋買賣過程中，常會因為雙方權益認知不同以致發生交易糾紛，如有第三方履約保證，更能保障買賣雙方價金及產權的權利，增加買賣交易的安全。
        公平會表示，寬閱不動產有限公司於591房屋交易網刊載售屋廣告，宣稱「履約保證與中國信託聯名『全台唯一金融金控第三方託管』」，而寬閱公司為中信房屋公司加盟店，其以為中信房屋公司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合作的「房屋交易安全制度」是聯名承做履約保證，但經本會查證該制度實際上並非履約保證，亦非金融金控第三方託管之信託服務，只是買方將價金存入專戶由中信房屋控管專戶支出，至買賣完成始支付賣方，其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案關服務之品質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經本(29)日公平會第1689次委員會議通過，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再次提醒業者，在廣告上宣稱的服務品質是影響消費者作成交易決定的重要參考因素，登載廣告前應該確保廣告內容的真實性，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hu, 29 Feb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廣告宣稱「全台唯一」與事實不符，公平會開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731]]></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本（21）日第1688次委員會議通過，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艾保合有限公司於momo購物網銷售「法國yeep.me 85W電動滑板車」，廣告宣稱「全台唯一保固兩年」、「兩年保固：全台唯一電動滑板車做到兩年保固」，因市場上仍有其他電動滑板車提供兩年保固，涉及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富邦媒體公司及艾保合公司各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富邦媒體公司及艾保合公司銷售電動滑板車，廣告宣稱「全台唯一保固兩年」、「兩年保固：全台唯一電動滑板車做到兩年保固」，併載「電機馬達、控制器、充電器保固期為24個月」、「電池正常使用無法充電、或是電量小於60%，可免費維修更換，保固期為24個月」，整體予人印象為案關商品是「全台唯一」提供電機馬達、控制器、充電器及電池等項目2年保固之電動滑板車。但是，市面上同時期還有其他業者商品廣告具有相同保固期限，所以，富邦媒體公司及艾保合公司銷售電動滑板車的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商品品質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的疑慮，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業者刊載廣告，除登載前應確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外，在廣告刊載期間也要善盡查證的責任，並且調整修正自身商品廣告內容，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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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0 Feb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電動板擦機標榜「業界唯一」具有安全感溫裝置？廣告不實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732]]></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3年2月21日第1688次委員會議決議，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可瑞達行銷顧問有限公司於momo購物網銷售電動板擦機商品，廣告宣稱「馬達內設有安全感溫裝置，業界唯一能偵測馬達溫度過高時，自動斷電」，因其他業者之商品亦有相同功能，故與事實不符，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富邦媒體公司及可瑞達公司各新臺幣5萬元罰鍰。
       依據公平會調查結果，該商品廣告刊載期間，市面上確有他牌電動板擦機商品亦具有安全感溫裝置，並於網路刊載廣告資訊，且可瑞達公司自承於111年8月刊登廣告前，疏未查證是否已有同業銷售之電動板擦機商品具有上述裝置，足證案關商品並非為「業界唯一」具有該裝置之功能。因此富邦媒體公司及可瑞達公司所為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足以引起一般或相關大眾對該商品之品質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指出，業者在廣告上使用唯一、第一等最高級用語連結客觀數據或特定功能，應隨時注意廣告刊播內容是否與實際相符，如有錯誤或變更應即時更正，避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20 Feb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業者宣稱電動自行車取得合格閃電標章，公平會把關下架廣告！</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722]]></link>
<description>       電動自行車因為加裝了電池，所以踩踏板時比較省力，已是現今相當方便的短程代步工具，但必須取得車輛安全審驗中心之審驗合格證明才能騎乘上路。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及信昌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雅虎奇摩網站銷售「e路通 EA-R65碟煞前後避震電動車(電動自行車)」商品，廣告宣稱「合格閃電標章」並輔以審驗合格證明。經公平會調查，該EA-R65電動自行車是信昌宏公司向製造商購買已取得審驗合格證明之車型「TSV55」，因約定不得再標示相同型號，故使用「e路通 EA-R65」於網路銷售。但交通部表示，車型「EA-R65」與車型「TSV55」之型號、燈具、電池種類及容量完全不同，應另申請取得審驗合格證明書，如未取得認證，即不得行駛於道路。因此，公平會在本(7)日第1687次委員會議決議，該廣告宣稱「合格閃電標章」等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考量廣告期間並無銷售額等情事，並立即移除商品廣告，違法情節尚屬輕微，不處罰鍰並去函警示。
       公平會提醒，電動自行車有無取得驗證合格證明，是影響消費者購買決定之因素，業者刊登廣告應與事實相符，避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06 Feb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節能標章過期失效仍刊登廣告，違反公平法！！</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723]]></link>
<description>       家電商品是否取得經濟部節能標章認證是商品具節能效果的重要參考資訊，如果家電商品標榜獲有經濟部節能標章的認證，自然會吸引消費者注意並影響是否購買的決定。
       公平會在113年2月7日第1687次委員會議通過，錡隆公司於樂天市場網路平臺銷售【HITACHI日立】12公斤直立變頻躍動式洗衣機商品，廣告刊載「通過國家節能標章認證」，予人印象為案關商品取得經濟部節能標章認證，相較其他同類型商品，具有消耗較少能源、負擔較低能源費用。經查案關商品確曾獲經濟部節能標章，惟該節能標章已於111年2月5日到期失效，錡隆公司卻於節能標章失效後至112年5月2日前，仍持續刊登廣告宣稱案關商品「通過國家節能標章認證」，致消費者誤認節能標章認證尚屬有效，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考量廣告期間並無銷售紀錄，且錡隆公司於知悉案關商品之節能標章認證已失效後，旋即撤除案關廣告,違法情節尚屬輕微，故決議不處罰鍰並去函警示。
       公平會呼籲，業者製刊家電商品廣告，應該做到真實表示原則，並應注意所銷售商品的節能標章認證期限，以免不實刊登而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06 Feb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雕塑衣有火山能量石可促進燃脂瘦身，廣告不實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702]]></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本(31)日第1686次委員會議通過，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利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於PChome24h購物網站銷售連身雕塑衣商品，廣告宣稱「火山能量石燃脂……從臃腫到苗條 你只差一件A+Slim」，因無學理或試驗實證有瘦身效果，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網路家庭公司及利安公司各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網路家庭公司及利安公司在PChome24h購物網站銷售連身雕塑衣商品，廣告刊載「火山能量石燃脂……從臃腫到苗條 你只差一件A+Slim」，給一般人的印象是雕塑衣所含的火山能量石，可以促進燃脂瘦身的效果。
       經公平會調查，網路家庭公司及利安公司都無法提供相關醫學學理或臨床試驗證明具有燃脂瘦身的效果。因此，網路家庭公司及利安公司銷售雕塑衣，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業者為招徠消費者購買商品，如果商品所含的材料標榜相關功效時，要有客觀證明資料，避免用錯誤的廣告來誤導消費者，以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30 Jan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工會團體訂定參考價目表，當心觸法！</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703]]></link>
<description>       公平交易委員會113年1月31日第1686次委員會議決議，宜蘭縣重機械操作員職業工會訂定參考價目表提供予會員之行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之禁止規定，命宜蘭重機械工會停止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宜蘭重機械操作員職業工會係依工會法設立，成員具事業身分者逾百人，屬於公平交易法第2條第2項之事業團體。該工會於97年即曾訂定參考價目表，並於111年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修訂。工會表示，訂定參考價目表主要目的是協助會員以合理折舊成本折算機械作業價格，沒有強制會員遵守。
       然而公平會調查發現，參考價目表置於工會供會員取得，並公告於網站，由於一般民眾或事業常會對於第一時間獲知的價格最有印象，因此事業團體提供之參考價格表即形成價格決策的「基準點」，足以拘束並影響個別會員之訂價自由，而損害了市場競爭機制，且公平會進一步向會員瞭解後，發現有會員將價目表當作定價之上限，可見該價目表已產生一定程度之影響力，而拘束會員之事業活動，對相關市場之供需功能產生影響。
       公平會再次提醒，公、協會等各類事業團體製作參考價目表，無論有無強制性，都很可能形成訂價參考基準，進而拘束事業訂價自由，有構成違法聯合行為之可能，各事業團體應特別審慎，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30 Jan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支票機標榜「唯一」，公平會開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698]]></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3年1月24日第1685次委員會議決議，東森得易購公司及一心公司於東森購物網銷售「LAIFU P960 微電腦中文/數字雙用型支票機」，宣稱「市場上唯一可同時打印出"中文及數字"二種字體之支票機」，因他牌支票機亦有此功能，故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東森得易購公司新臺幣10萬元及一心公司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經調查市售相關商品網頁，他牌支票機亦有可打印中文及數字二種字體者，且本案LAI FU P960支票機是向進口商購入後，貼上自有品牌銷售，並無法排除他事業購入相同或類似商品後貼牌銷售的情形，這種貼上不同品牌之相同或類似商品，因品牌的差異，而有不同之商品價值及識別性，已屬不同商品。所以，業者在廣告上稱市場上「唯一」可同時打印中文及數字二種字體之支票機，並非真實，將使一般人產生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並對其他競爭同業形成不公平競爭，有廣告不實情事。
       公平會再次提醒，業者在廣告上使用唯一、第一等這類最高級用語，應有客觀依據，避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23 Jan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假借政府機關名義辦理活動，違法挨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699]]></link>
<description>       近年ESG議題正夯，坊間相關活動五花八門，如果業者辦理相關活動掛名冒稱有政府機關作為指導單位，將使人認為該活動的品質及內容將與其他無政府機關指導的活動相較具有優勢及公信力，自然會吸引消費者注意並付費參加。
       公平會於本（24）日第1685次委員會議通過，民眾吳君及黃君辦理「美國徵收碳稅 對企業衝擊如何解？」專題ESG座談會，廣告刊載「指導單位：行政院環保署、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工業局)」文字，但前述二個機關均表示並未擔任上開座談會的指導單位，因此該廣告有使人誤認該座談會與政府機關有關，足以引起一般或相關大眾錯誤的認知或決定之虞，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決議各處5萬元罰鍰。
       公平會再次呼籲，業者製刊廣告，應盡真實表示原則，如未經政府機關同意掛名，則不應使用政府機關名稱，以免造成消費者誤認且廣告不實違法，遭受處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23 Jan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我家對面是2萬坪樹海，走路5分鐘到捷運站，真的嗎？</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700]]></link>
<description>       房屋銷售廣告所描述的公有公共設施環境，是影響消費者購買的重要交易決定因素，而建商在銷售建案時，常會宣稱在公園、學校及捷運站旁邊，吸引民眾購買。
       公平會在113年1月24日第1685次委員會議通過，富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海樺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銷售臺北市士林區「圓山富璟」預售屋建案，廣告刊載「萬坪公園首排」、「2萬坪樹海第一排」、「環狀線Y25士林區公所站 散步抵達 本案5分鐘至Y25站預定地」等，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富璟公司及海樺廣告公司新臺幣100萬元及5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圓山富璟」建案與前港公園之間有百齡國小，也就是前港公園首排是百齡國小，與廣告宣稱建案是在公園首排不同。另經公平會調查發現百齡國小植栽面積約543坪，前港公園植栽面積約6,588至8,000坪，二者植栽面積加總，與廣告宣稱「2萬坪」差距甚大。此外，一般人從該建案基地到環狀線士林區公所預定站最近距離為900公尺，走路需要超過10分鐘，與廣告宣稱散步5分鐘抵達不同。因此，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將使消費者有錯誤認知或決定的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禁止事業為不實廣告的規定。
       公平會提醒，預售屋建案廣告是消費者知悉建案設施、環境及特色的重要途徑，業者應該確保廣告表示與實際情形相符，以免因為廣告不實而受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23 Jan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投票點選五顆星，讓「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成為國際反托拉斯寫作獎新星</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696]]></link>
<description>公平會於111年12月20日對外發布的「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英文摘要版，入圍國際知名反托拉斯出版商Concurrences 2024反托拉斯寫作獎（Antitrust Writing Awards），將與澳洲、紐西蘭、香港、新加坡及日本競爭法主管機關所發布之報告，共同競逐亞洲及大洋洲區域最佳軟法（Soft Law）研究之獎項。

反托拉斯寫作獎迄今已舉辦過十餘屆，是廣受國際反托拉斯及競爭法社群矚目的獎項，入選作品將由專業評審團進行評選，同時也開放一般大眾自即日起至本（113）年4月5日止進行讀者投票，並將於4月9日公布得獎者及舉行頒獎典禮。

公平會的「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是國際間少數針對數位經濟所衍生之競爭議題，進行全面、整體性探究，並提出相應執法立場與政策方向之報告，發布之後各界多持正面評價，此次入選2024反托拉斯寫作獎，更是國際間對白皮書的一大肯定！

公平會邀請社會大眾於4月5日前踴躍至Concurrences 2024反托拉斯寫作獎之網頁投票支持公平會的「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網址：https://awards.concurrences.com/en/awards/2024/soft-laws-studies/white-paper-on-competition-policy-in-the-digital-economy或掃描下方QR code，於網頁下方VOTE FOR THIS ARTICLE，點選五顆星後，按下CONFIRM YOUR VOTE），並鼓勵各界讀者在自己的Facebook、IG等社群網站帳號上協助公開分享以上投票網頁連結，讓更多人加入投票的行列。

另為應各界閱讀需求，公平會於近日將白皮書完整版及中英文摘要版分別付印成冊，並於國家書店松江門市及五南文化廣場臺中總店展售，習慣紙本閱讀的讀者可至門市洽詢訂購。

（承辦單位：綜合規劃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hu, 18 Jan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事業未履行結合負擔，公平會重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695]]></link>
<description>       公平交易委員會113年1月15日第1684次委員會議決議，大富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凱擘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屬12家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因未履行本會99年10月29日公結字第099004號結合案件決定書第五項及第八項負擔，合致公平交易法第39條第1項規定，處大富媒體、凱擘各新臺幣5,000萬元，共計新臺幣1億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99年間大富媒體為取得凱擘及其旗下12家有線電視系統，向本會申報結合。當時公平會考量大富媒體與台灣大哥大集團間形式上雖屬不同經營主體，惟其等關係密切，為確保結合後凱擘與台灣大哥大旗下有線電視事業彼此獨立經營，避免凱擘在有線電視系統、頻道代理之市場占有率增加，造成市場力量濫用或市場封鎖之疑慮，故於不禁止其結合之決定書中附負擔要求大富媒體、凱擘及其所屬12家有線電視系統如未經公平會同意，不得與其他有線電視系統共同經營，以及凱擘亦不得與其他有線電視頻道供應者(含頻道代理商)聯賣、共同銷售頻道節目等13項負擔。該等負擔均是結合申報過程中大富媒體、凱擘主動提出將予以遵守，本會考量後始同意該結合案。
       然經公平會調查，凱擘公司旗下12家有線電視業者長期在未經公平會同意之情況下，與台灣大哥大集團之台固媒體旗下5家有線電視系統，以及浩鳴旗下2家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在基本頻道採購、頻道租賃、客戶服務等有線電視重要核心業務共同營運、共用人力資源；同時，凱擘在銷售代理之頻道節目過程中，亦與台灣大哥大集團之優視傳播，以及浩緯、浩鳴等頻道代理商共同銷售頻道，顯未履行上述結合負擔內容。
       公平會指出，因頻道代理商與有線電視系統屬上下游交易關係，凱擘透過旗下12家系統經營者與其他7家有線電視系統共19家共同經營，再與其他頻道代理業者聯賣頻道節目，已增強其在有線電視產業上下游的市場力量，而有市場力量濫用及市場封鎖之疑慮，例如得以增加其他頻道供應業者營運成本、迫使頻道代理商接受授權條件，或藉由控制頻道上下架等方式，擠壓弱勢頻道生存空間等，對於市場競爭秩序影響甚鉅。
       公平會表示，凱擘之母公司大富媒體作為負擔履行義務人，卻任由凱擘與其他有線電視系統共同經營，並與其他頻道代理業者共同銷售頻道節目，未加以管理、監督。大富媒體及凱擘明知99年結合案之限制競爭疑慮至深，爰於當時自行提出獨立經營之相關承諾，並列為結合案件決定書之負擔內容，矢言恪守，本會始同意其等結合。大富媒體、凱擘自應於結合後依承諾履行負擔，惟卻持續從事共同經營及聯賣行為，對於有線電視系統及頻道代理市場明顯產生不利之影響，公平會認為其違法行為應受責難程度甚高，爰決議依公平交易法第39條第1項規定，以法定最高罰鍰金額各新臺幣5,000萬元論處。
       公平會表示，本案違法行為甚為隱晦，經多方審慎查證，始確認違法事證明確。公平會最後提醒，公平會作成結合案件決定後，仍會持續追蹤相關負擔執行情形，並不會因負擔時隔久遠而懈怠。參與結合事業如未履行結合案件決定書所附之負擔，依公平交易法第39條第1項規定，除罰鍰外，另可禁止結合、要求分設事業、處分股份、轉讓營業、免除職務或其他必要之處分，參與結合事業應切實守法。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Mon, 15 Jan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標榜「市面四欄位唯一」可雙色列印的打卡鐘？廣告不確實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692]]></link>
<description>       打卡鐘能為公司記錄員工上下班的日期與時間，除了常見的傳統單色印字款式之外，具有雙色列印功能者更可讓員工出勤狀況一目了然，增加使用上的便利性。
       公平會表示，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及日傳企業有限公司在Yahoo奇摩購物中心網站銷售「京都技研TR-126P四欄位液晶打卡鐘」商品，廣告刊載「市面四欄位唯一可以雙色列印」。但是，同時期網路上也有他牌打卡鐘商品具有四欄位雙色列印功能，業者亦表示確有其他業者銷售類似打卡鐘商品，故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經本(10)日公平會第1683次委員會議通過，各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再次提醒業者，在廣告上宣稱的商品功能是影響消費者作成交易決定的重要參考因素，除登載廣告前應該確保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外，在廣告刊載期間也要善盡查證的責任，並且調整修正自身商品廣告的資訊，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Wed, 10 Jan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加盟總部注意！簽約前應充分揭露加盟重要資訊！</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680]]></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113年1月3日第1682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七盞茶公司於招募「七盞茶」品牌加盟過程，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充分且完整提供「開始營運前購買商品、原物料費用」、「加盟營運期間購買商品、原物料、POS機相關軟體費用」、「加盟存續期間須向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購買之商品、原物料品牌及規格」及「加盟存續期間須向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購買之資本設備規格」等4項加盟重要資訊給有意加盟者審閱，為足以影響交易秩序之顯失公平行為，違反公平交易法第25條規定，處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複製前人的成功模式，進入加盟體系，是多數人一圓創業夢的常見選擇。加盟總部招募加盟時，其為加盟資訊提供者，屬於資訊優勢的一方，應在簽約前充分揭露各項加盟重要資訊供有意加盟者評估、想清楚後再決定是否要加入，方足以衡平雙方地位，而加盟總部提供重要資訊應有憑有據，可以使用紙本、電子郵件、以及例如通訊軟體Line等多元方式，提供給有意加盟者瞭解。
       公平會進一步指出，七盞茶公司於招募加盟過程，沒有充分且完整提供加盟店開店前及營運期間購買商品、原物料、POS機相關軟體費用等資訊，使有意加盟者難據以評估投入資金的多寡及其合理性等，妨礙有意加盟者作出正確的交易判斷，影響有意加盟者的權益，並減少該加盟者可加入其他競爭同業的加盟機會，屬於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所以公平會開罰20萬元。
       公平會最後呼籲，加盟總部與加盟店是創業的合作夥伴，加盟總部與有意加盟者洽談加盟過程中，應充分溝通並提供完整加盟費用與加盟條件資訊，建立良好的合作關係，為雙方利益共同創造雙贏，以減少加盟交易糾紛。加盟總部應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處理原則詳細內容，請見：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67&amp;docid=11795)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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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2 Jan 2024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月刊以不同基礎刊登比較廣告引人錯誤認知而違法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678]]></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2年12月27日第1681次委員會議決議，全國兒童文創有限公司於網站刊載「小行星幼兒誌、全國兒童樂園-小飛蛙 點讀筆比一比」細部比較表卻引用不同期數內容，就自身及他事業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經公平會調查，全國兒童文創有限公司銷售「小飛蛙月刊-成長版」兒童月刊，於網站刊載與競爭事業「小行星幼兒誌」同類商品之比較廣告，卻以111年3月第375期小飛蛙月刊-成長版，與110年2月第59期小行星幼兒誌比較，兩者期數發行日期相差13個月，並非以相同或相近發行期數比較，且於「繪本字體」、「基礎知能教學」、「結合時事時令」、「延伸特殊設計」、「繪本讀本附貼紙」及「CD能否線上聽」等比較項目，以單一期數主觀判斷或稱小行星幼兒誌未具該等內容，惟兒童月刊依每期主題單元而有不同內容，尚難僅以單一期數予以認定小行星幼兒誌未具該等內容，亦與實際情形不符，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另全國兒童文創有限公司於Google地圖網站設立「小行星幼兒誌-可參考訂閱【小飛蛙月刊】」商家名稱，並列競爭對手銷售之月刊商品名稱，為其自行設定可控之結果，已有造成消費者誤認兩者屬同一來源或有一定關係之虞，考量Google地圖網站特性，及尚無直接導引至全國兒童文創有限公司自行經營網站造成流量增加情形，故難認有影響市場交易秩序而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惟公平會促請該公司注意，嗣後網路行銷使用關鍵字應避免使用他事業名稱、表徵或經營業務等相關文字為自身營運，使人誤認兩者為同一來源或有一定關係，避免觸法。
       公平會提醒，如於廣告就自身商品與競爭對手商品互相比較，應注意比較基礎應相同或相近，並確保與事實相符，另於Google地圖網站刻意設立並列他事業名稱、表徵或經營業務等相關文字，倘有影響市場交易秩序，則可能誤踩公平交易法紅線。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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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hu, 28 Dec 2023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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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再次呼籲專門職業團體切莫誤觸聯合行為紅線！</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671]]></link>
<description>       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地方土木技師公會因共同決定受聘營造廠技師之受聘費用，經公平會調查後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之禁止規定，除令全聯會及地方土木技師公會停止違法行為外，並處全聯會新臺幣50萬罰鍰。
       公平會表示，營造業者依法需聘任技師或建築師擔任「專任工程人員」，負責營造業工程施工之技術指導及施工安全之督導、查核及簽章事宜。全聯會為防止營造業者以降低專任工程人員的工時及法定職務等方式，減少土木技師受聘費用，於111年3月25日理事會議決議，召開111年4月6日「討論受聘營造廠技師之受聘費用會議」，邀集地方土木技師公會開會並共同作成決議，之後於111年4月7日函知地方土木技師公會「有關技師受聘營造廠之受聘費用，……建議不得低於甲級50萬、乙級45萬及丙級40萬」調漲受聘費用，地方土木技師公會再轉知給所屬之會員技師。
       公平會認為，全聯會藉由理事會議等相關決議，與地方土木技師公會共同訂定受聘營造業之土木技師受聘費用下限，是限制地方土木技師公會之會員技師自主決定受聘費用，係屬於對價格等核心競爭手段之干預，而營造業所聘用之「專任工程人員」之各類科技師中，以土木工程類科所占比例最高，足以影響相關市場之供需功能，因此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規定。
       全聯會主張，此舉係為維持施工品質及公共利益著想，與一般聯合行為蓄意哄抬價格有別，惟公平會也指出，受聘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對於營建工程之施工品質及公共安全扮演監督者的角色，倘若營造業者蓄意降低「專任工程人員」的工時或法定職務，容有危害公共安全、損害公共利益之虞，惟此問題不應透過聯合訂定受聘費用下限來解決。
       經考量全聯會及地方土木技師公會積極配合調查，除令其立即改正外，酌予從輕處全聯會新臺幣50萬元罰鍰，地方土木技師公會不另裁處罰鍰。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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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25 Dec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真的是「全球唯一」嗎？ 業者廣告不實開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659]]></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2年12月20日第1680次委員會議決議，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及宏勤生活科技有限公司於Yahoo購物中心網站銷售「車用臭氧吸塵器」商品，廣告刊載「全球唯一 雙效車用臭氧吸塵器 家車兩用 臭氧淨化功能」文字，實際上仍有吸塵器有臭氧淨化功能，並非全球唯一，故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易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各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雅虎公司及宏勤公司銷售車用臭氧吸塵器，廣告刊載文字予人印象為案關商品為全球唯一具有臭氧淨化功能的家車兩用吸塵器，但同時期網路上也有他牌車用吸塵器廣告具有臭氧淨化功能，且亦適用於室內及車內等場域，宏勤公司雖表示廣告刊載「全球唯一」所要表達的意涵是外觀為全球唯一，但該公司也承認僅將中國大陸經銷商提供刊載有全球唯一文字的簡體廣告圖文資料修改為正體字後即刊登於網站銷售，並未對相關宣稱進行查證。此外，廣告整體予人印象及效果，應以一般或相關大眾普通注意力的認知為判斷標準，而非以廣告主主觀上想傳達的意思為依據，因此案關商品廣告刊載內容已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易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事業於廣告宣稱的產品特色為影響消費者作成該類商品交易決定的重要參考因素，業者登載廣告前應確保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及完整性，避免不實造成消費者誤認而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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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9 Dec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傳銷事業未事先報備銷售商品，未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653]]></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本(13)日第1679次委員會議通過，艾捷營養有限公司變更銷售商品未事先報備，未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及第13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艾捷公司是在108年8月向該會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主要銷售食品。但是，該會在112年6月27日派員赴艾捷公司主要營業所進行業務檢查，發現艾捷公司從112年1月開始銷售「PRO+」商品及變更「咖啡」商品價格，未事先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另艾捷公司招募10位傳銷商參加傳銷計畫或組織時，未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3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呼籲，傳銷事業在完成報備後，如果有變更法定應報備事項，包括商品或服務之品項、價格等，應該事先向該會報備，而且在招募傳銷商加入傳銷組織時，也應該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以保護傳銷商權益。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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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2 Dec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廣告宣稱能源效率等級不實，違反公平法！！</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654]]></link>
<description>       家電商品能源效率等級是商品節能效果的重要參考依據，如果家電商品標榜獲有能源效率第1級的認證，自然會吸引消費者注意並影響是否購買的決定。
       公平會在本(13)日第1679次委員會議通過，亞洲家電企業行在露天市集網站銷售「惠而浦除濕機WDEE50W」商品，廣告宣稱「能源效率第1級」，經該會調查及徵詢經濟部能源署意見，發現該商品自107年1月1日起能源效率等級為第3級，但業者仍然在107年1月1日至112年5月17日的廣告上刊載「能源效率第1級」，與事實不符，有引起一般或相關大眾的錯誤認知或決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考量亞洲家電企業行在違法期間並無銷售紀錄，且在調查後馬上下架廣告，故不處罰鍰。
       公平會再次呼籲，業者製刊家電商品廣告，應該做到真實表示原則，並且注意所銷售商品的能源效率等級是否正確，以免不實刊登而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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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2 Dec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唯一」、「獨家」臺灣製造  應有憑有據！</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655]]></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2年12月 13日第 1679次委員會議通過，來先國際有限公司於蝦皮購物網站銷售「電單車手機架 VJR 勁戰 JETS 雷霆 GP GOGORO 鷹爪手機架 機車手機架」商品，刊載「全國唯一台灣製造」、「獨家MIT台灣製造」等文字，對於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的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案關商品廣告刊載文字讓人覺得是唯一臺灣製造的手機架，但來先公司並沒有提供案關商品為全國唯一臺灣製造的佐證資料。雖然來先公司表示廣告要表達的意涵是唯一使用臺灣製304不銹鋼固定片的手機架，但廣告整體讓人印象及效果，應以一般或相關大眾普通注意力的認知為判斷標準，而非以來先公司主觀上想傳達的意思為依據，因此廣告宣稱「全國唯一台灣製造」、「獨家MIT台灣製造」並無依據與事實不符，已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的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業者若在廣告上強調「唯一」、「獨家」此種最高級用語以彰顯自身商品優勢，應該有具體客觀資料來佐證，如果只是商品的一部分為臺灣製造，則應說清楚、講明白，避免造成誤認。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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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2 Dec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公平會即將辦理第30屆「競爭政策與公平交易法學術研討會」─期待激發競爭法研究成果</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651]]></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將於本(112)年12月12日(星期二)在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國際會議廳舉辦第30屆「競爭政策與公平交易法學術研討會」。
       公平會表示，該會自成立以來，為吸引國內學術界投入公平交易法及競爭政策之研究發展，定期舉辦一場大型學術研討會，除邀請學者專家針對當前重大議題發表相關研究外，同時辦理對外徵稿，以擴大參與層面，引導更多學術界的菁英投入競爭法的研究，期許能帶動國內競爭法及競爭政策相關領域的學術研究風氣。
       本次研討會為期1天，將發表8篇論文，議題十分多元，有基本的程序或產業議題，如：「競爭法上事業團體規範之功能省思」、「公平交易法的行政調查與刑事偵查」、「肥料產業政策與競爭法規範之研究」；有數位衍生的議題，如「『元宇宙』與競爭法相關議題之探討」、「公平交易法對關鍵字廣告之適用與因應」、「數位經濟下事業定價策略涉及聯合行為實證分析法之研究」；另有「試論『後市場』（Aftermarket）的競爭法分析架構」與國際經驗之「日本、韓國、新加坡對限制競爭行為之競爭法規範與執法案例」等，都是競爭法學界夥伴們投注心力之作，值得各界踴躍參與。
       本次參與之學者專家，有競爭法領域之法界學者及擅長競爭經濟分析之經濟學者，還有日本遠道而來的朋友共襄盛舉。且本次研討會報名踴躍，有來自政府機關、大專院校與研究機構、律師及產業界等超過200位以上貴賓參與，內容精彩可期。
       公平會最後表示，期待聽取各位專家學者的精闢見解，並透過交流激發出具有廣度及深度的精采對話，提供該會執法與施政之參考，也創造公平交易法與競爭政策豐碩的學術研究成果。
附件：第30屆「競爭政策與公平交易法學術研討會」議程


（承辦單位：綜合規劃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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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Sun, 10 Dec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公平會嚴格把關高通公司訴訟和解案，絕無護航、虛應</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650]]></link>
<description>       有關媒體報導「高通公司罰金轉投資五年輕鬆過關 公平會打包票高通全身而退」一事，該報導內容諸多與事實不符。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說明如下：

一、高通公司依法應履行訴訟和解條件：

公平會與高通公司於107年8月9日在智慧財產法院合議庭法官主導下，因高通公司願意提出與原處分相對應之「行為承諾」（包括重新協商授權條款、協商期間不拒絕晶片供應等6項），並在我國執行「成立台灣營運與製造工程暨測試中心（COMET）」、「5G技術與產品開發」、「協助台灣OEM廠商拓展全球市場及開發新興產品」及「在台灣進行研發新創及生態系發展」等4大項「台灣產業方案」計畫，故依法就原處分達成訴訟和解。

二、公平會與經濟部、國科會共同成立跨部會工作小組，嚴格監督高通公司履行訴訟和解條件：

公平會與經濟部、國科會已召開12次會議進行檢核及討論高通公司每季陳報之執行情形，並提出具體建議事項，高通公司參採並據以執行，並無媒體所稱「未採納經濟部與國科會意見」及「未見政府相關部會追蹤」等情事。

三、高通公司執行「台灣產業方案」已投資超過7億美元並落實各項計畫內容，台灣經濟研究院認為對產業有正面效益：

公平會表示，盤點各項計畫執行情形，高通公司已設立完成COMET、5G模組設計、毫米波測試等中心及相關實驗室，並與封測業者合作、打造5G mmWave智慧工廠、舉辦「高通台灣研發合作計畫」及「高通台灣創新競賽」等重大計畫項目，均依訴訟和解內容確實執行。經台灣經濟研究院評估認為，高通公司執行「台灣產業方案」各項計畫對相關產業、新創企業及大專院校都發揮正面效益。

四、由於社會各界均關切本案進展，公平會已將各項計畫執行成果公開揭露於本會官網「美商高通公司訴訟和解案相關資料」專區 (詳如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List.aspx?uid=1611&amp;mid=1611)。公平會並依據立法院決議，每季均向立法院提出高通公司執行情形之進度報告。

五、公平會再次強調，5年執行期間以來，公平會本於權責，嚴格檢視高通公司定期報告的各項計畫執行情形，並具體揭露內容，彰彰甚明，絕無護航、虛應或失職失能等情事。公平會最後表示，未來將就整體執行情形提出成果報告，以利各界瞭解本案各項計畫落實情形及效益影響。

 

（承辦單位：法律事務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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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hu, 07 Dec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使用執照無夾層卻廣告房屋設計施作夾層遭罰又一例，建商別再犯錯</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649]]></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2年12月6日第1678次委員會議通過，福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種籽廣告行銷有限公司及呈冠廣告有限公司銷售花蓮縣花蓮市「君悅富國」建案，使用施作夾層的實品屋，以及於591網站與臉書刊載該實品屋夾層空間圖示，進行廣告銷售，但是該建案的使用執照並無夾層設計，廣告表示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福容公司新臺幣100萬元罰鍰、種籽公司及呈冠公司各新臺幣4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該建案是由福容公司出資興建並交由呈冠公司及種籽公司代為銷售，福容公司於該建案實品屋上方出資規劃施作夾層，並於完工後交由代銷業者帶消費者看屋並介紹夾層空間的使用情形，且種籽公司在591網站及臉書刊載實品屋上方夾層空間圖片，這些行銷手法都讓消費者認為購屋後可合法施作與使用夾層空間，進而增加室內使用面積。而據花蓮縣政府提供意見，該建案核定竣工圖說並無規劃夾層空間，亦未曾辦理變更設計，其未經許可擅自建造夾層以增加樓地板面積行為，已涉違反建築法規定，故該廣告表示已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違反前述公平交易法規定。
       公平會提醒，建商常在建案實品屋上施作夾層，來示範增大居住的使用空間，以吸引消費者購買，建議消費者於購屋前，可至全國建築執照存根查詢網頁(https://cloudbm.cpami.gov.tw/CPTL/cpt0407m.do)，查詢該建案核准的竣工圖說是否可以合法施作夾層，以避免日後衍生建築違規使用的相關爭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Wed, 06 Dec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多家美容業者困「男」重重不當行銷，公平會再祭千萬罰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647]]></link>
<description>       繼去(111)年7月重罰美容業者以不當手法銷售美容商品後，公平會再針對多家美容業者祭出重罰，總罰鍰金額達1,100萬元。
       公平會接獲縣市政府移送消費爭議申訴案件及多位消費者檢舉，米嵐企業社、肯妮詩企業社、慕詩娜企業社、雅庄有限公司及錦瑪企業社以不當手法銷售美容商品，經調查發現這些美容業者從接觸消費者、推銷商品(服務)、簽立契約、付款到妨礙解約等各階段手法環環相扣，尤其針對男性消費者精心安排，一步步誘使其掏錢消費：
       第1重 交友軟體，引君入甕：
由美容師使用交友軟體認識消費者，隨之邀請其到店體驗做臉或按摩，有部分業者並故意提供錯誤的地址或店名，以避免消費者事先上網搜尋店家評價而產生戒心。部分美容師甚至先以送餐、送飲料及可碰面為由勸使消費者到店探班，假交友之名，行推銷之實。
       第2重 趁你體驗，邀你花錢：
消費者到店後，即帶往小房間做臉或按摩，趁其不便起身之際，強力推銷長期美容服務，消費者即便已表示不需要、經濟能力無法負擔，美容師仍不屈不撓地推銷，有部分美容師甚至誘以常來做臉按摩可以增加見面機會，種種話術意在迫使消費者在倉促、輕率、無暇思考、不堪其擾，或抱有交友錯誤期待的情形下作成數萬元乃至十數萬元的交易決定。
       第3重 買了什麼，後知後覺：
先向消費者試探每月可花費額度，即逕行搭配各種商品，部分美容師強調每個月花幾千元就可以享有長期做臉按摩服務，以話術讓消費者誤認為是買美容服務，日後如未使用，可以事後解約退款而當場簽約購買。
       第4重 分期付款，暗藏玄機：
強調可以分期付款，每月只需幾千元，但實際上是與資融公司合作，卻沒有向消費者說明是向資融公司申請分期付款，部分美容師還告訴消費者是與「銀行」合作或是「總公司」提供的分期付款。尤有甚者，業者多讓消費者在體驗服務時簽立申請書，消費者難以看清楚申請書的內容及併載有本票欄位，多在不知情下一併簽了本票，而需承擔票據責任。另外，縱使消費者已向美容業者要求解約，仍無從向資融公司拒絕支付款項，增加後續退款複雜度。
       第5重 誘導拆封，退款無門：
對於暫時不需使用的商品，業者也以檢查商品有無瑕疵、屬個人衛生用品等理由引導消費者將商品拆封，當消費者向業者要求解約退費時，才發現實際購買的是商品，而美容服務是附隨商品免費贈送，但商品已經拆封，導致多數無法退款，解約甚至要負擔數千至數萬元的違約金。
       公平會認為這5家業者的整體行銷手法為計畫性及步驟性之不當銷售行為，且多家不同業者竟然不約而同地採取類似手法，對美容業市場交易秩序有重大的負面影響，且損害消費者權益，經112年11月29日委員會議決議分別處米嵐企業社及肯妮詩企業社新臺幣各300萬元、慕詩娜企業社及雅庄公司各200萬元，以及錦瑪企業社100萬元，總罰鍰金額達1,100萬元。
       公平會表示，現在網路應用發達，無論透過何種管道招攬客源，都不應有欺罔或顯失公平，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行為，未來如查獲類似行為，公平會必定從重處罰，以遏止歪風。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Sun, 03 Dec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建案宣稱公園綠地旁，真的假的？</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644]]></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2年11月29日第1677次委員會議通過，合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禾義行銷有限公司銷售新北市淡水區「合謙飛時代」預售屋建案，在廣告上將基地位置上方的用地宣稱為「公園預定地」，但實際上是「學校預定地」，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合謙公司及禾義公司新臺幣80萬元及4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合謙公司及禾義公司在接待中心現場及591房屋交易網站刊載該建案廣告，於基地位置上方刊載「公園預定地」，讓人認為該建案鄰近於公園預定地，未來該用地將設置公園並開放供一般大眾使用；但依據新北市政府相關機關意見，該用地為學校用地而非公園用地，目前僅由淡水區公所辦理足球場新建工程，但僅只有設置足球場，尚無公園、綠地等相關規劃。考量「公園預定地」與「學校預定地」二者用途有所差異，且不同需求的購屋族群會有不同消費偏好，為影響消費者交易決定的因素，因此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將使消費者有錯誤認知或決定之可能，違反前述公平交易法規定。
       公平會提醒，不動產網站建案資訊及銷售中心廣告皆為消費者認知建案用途的主要途徑之一，業者應確保廣告表示與實際情形相符，以免因廣告不實而受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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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8 Nov 2023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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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氣態醫用氧氣業者的調價 「是聯合不是巧合」  公平會開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639]]></link>
<description>       醫用氧氣可用於改善病患缺氧狀態，也具有搶救性命的時效性，在醫療領域中是一個重要的藥品，如果市場缺乏競爭，由業者聯合漲價，將會影響病患權益、增加民眾經濟負擔。公平會接獲民眾檢舉，臺中市醫療器材行及供應商有聯合調漲氣態醫用氧氣的情形，於是立案調查。
       為充分瞭解民眾反映情形，公平會逐層、溯源向臺中地區醫療器材行、經銷商及氣態醫用氧氣供應商展開調查，發現上游的供應商為台大氣體股份有限公司和臺北氧氣股份有限公司才是問題的關鍵。這2家業者在111年8月至10月間對經銷商調漲瓶裝氣態醫用氧氣的價格，調價前給予各經銷商的價格非常分散，但調價後價格卻趨近一致，且都無法合理說明為何調價結果呈現價格一致性的原因，僅稱這一切只是巧合。
       公平會比對發現，2家業者價格大幅度超漲，遠超過其他供應商及自身成本上漲幅度，而且台大氣體公司市占率較低，卻率先漲價，不擔心客戶流失及對手不跟進的風險，此實有違常理。臺北氧氣公司甚至還向其經銷商提供最低價保證及在競爭上可以協調台大氣體公司部分經銷商的承諾，而此舉可以降低價格競爭的誘因，使得2家業者的聯合行為更加穩固。因此，公平會綜合調查所得事證，認定臺北氧氣公司和台大氣體公司有聯合調漲價格之意思聯絡，經公平會112年11月22日第1676次委員會議決議2家業者合意共同調漲氣態醫用氧氣價格，已經影響市場供需功能，分別處臺北氧氣公司90萬元及台大氣體公司20萬元，總計110萬元罰鍰。
       公平會提醒，業者應該要基於自身的經營情況，自行決定價格策略，千萬不要與其他業者聯合調漲。另外，為鼓勵民眾提供違法證據，已大幅提高檢舉獎金；參與違法行為之事業，也可以利用寬恕政策，向公平會提出申請減輕或免除罰鍰。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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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1 Nov 2023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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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傳銷事業新增獎勵規則未報備，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635]]></link>
<description>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15）日第1675次委員會議通過，康霖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傳銷制度，未事先向公平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康霖公司是在105年1月間向該會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銷售商品為淨、濾飲水器材及美容保養品。但有民眾反映康霖公司108年6月1日公告「合格活躍推薦人加成獎勵規則」，未事先向公平會報備，涉有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經公平會調查發現案關獎勵規則涉及康霖公司雙團隊獎金撥發規則之異動，並影響康霖公司向該會報備之雙團隊獎金撥發數額占營業總PV最高上限比例，此獎勵規則屬傳銷制度之一環，認定康霖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傳銷制度，未事先向該會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再次提醒，傳銷事業於完成報備後，倘有變更法定應報備事項，即負有事先報備義務，並應確實依報備內容據以實施。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14 Nov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事業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要記得先向公平會報備！</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636]]></link>
<description>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15）日第1675次委員會議通過，共富佳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未於開始實施前向該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共富佳康公司自112年4月起對外招募民眾購買商品，並規劃「消費/銷售獎勵」、「業務佣金」及「消費共享」等獎金制度，使會員得透過介紹他人加入，建立多層級組織，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規範之多層次傳銷定義，惟共富佳康公司未於開始實施前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事業在開始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依照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規定，檢具載明法定事項的文件、資料向該會報備。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14 Nov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醫院掛號費不應該聯合調漲</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637]]></link>
<description>       掛號費是一般民眾就醫時必須支付的行政費用，掛號費的調漲影響民眾就醫權益。公平會接獲檢舉，怡仁綜合醫院及天成醫院111年9月1日聯合調漲門診掛號費，經調查發現怡仁綜合醫院及天成醫院不僅同步調漲門診掛號費，2家醫院早於111年1月1日亦同時調漲急診掛號費。
       公平會表示怡仁綜合醫院及天成醫院均位於桃園市楊梅區，2家醫院的地理位置接近，天成醫院事先知道怡仁綜合醫院預計調漲的急診與門診掛號費金額，而且經比對相關文件顯示2間醫院間顯然有流通相關調價資料或檔案，並且合意在同日調漲急診及門診掛號費價格。因此公平會於112年11月15日委員會議決議，就前述行為足以認定2家醫院合意共同調漲掛號費，已構成公平交易法所禁止之聯合行為，並分別處怡仁綜合醫院新臺幣90萬元、天成醫院70萬元，總計160萬元罰鍰。
       雖然近幾年疫情下許多醫院面臨物價和人事成本上升的壓力，但醫院仍應考量自身成本結構及經營情形，自行制定收費標準，而非與其他醫院合意共同調漲。
       公平會提醒業者，不可與同業講好一起調漲價格，若已參與違法聯合行為，亦可主動向公平會申請寬恕政策，以減輕或免除罰鍰。另外公平會已大幅提高聯合行為檢舉獎金額度，鼓勵民眾檢舉不法聯合行為，以共同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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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4 Nov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宣稱「業界唯一」卻不是「唯一」，廣告不實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631]]></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2年10月25日第1672次委員會議通過，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凱達國際興業有限公司於PChome24h購物網站銷售滅火器商品，廣告刊載「業界唯一產品通過SGS認證」，涉及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網路家庭公司及凱達公司各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網路家庭公司及凱達公司在上述廣告刊載「業界唯一產品通過SGS認證」，並附上SGS測試報告圖片，整體讓人認為該商品是業界唯一通過SGS測試的滅火器，應較市售同類商品具有更高的品質；但依據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意見，該商品僅通過溫度測試而非認證，且廣告刊載前及刊載期間已有其他業者的滅火器商品通過相同的溫度測試，因此廣告宣稱「業界唯一產品通過SGS認證」與事實不符，且使用「認證」用語亦不適當，已有廣告不實情事。
       公平會提醒，業者為吸引消費者購買商品，如果要在廣告中使用「唯一」等用語，應善盡查證與真實表示的義務，確保廣告呈現內容與實際情形相符，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避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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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25 Oct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銷售預售屋應於現場隨時備妥重要交易資訊</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630]]></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112年10月25日第1672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日勝生活科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新聯祥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於銷售新北市「日初不老莊園1」預售屋過程，未提供各戶持分總表之預售屋重要交易資訊予購屋人審閱，為足以影響交易秩序之顯失公平行為，違反公平交易法第25條規定，分別處日勝生活科技公司60萬元罰鍰、新聯祥廣告公司3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預售屋交易金額大，履約事項繁雜，應給購屋人有充分時間瞭解預售屋重要交易資訊，包含預售屋買賣契約書、預售屋相關圖說、各戶持分總表等，否則對處於資訊弱勢地位的購屋人而言，即屬利用資訊不對稱之顯失公平行為。本建案於111年5月至8月期間，因銷售現場未備妥各戶持分總表，導致銷售人員客觀上無從以書面提供該預售屋重要交易資訊予購屋人審閱。
       公平會提醒，各戶持分總表內容載有預售屋全區各戶之主建物、附屬建物與共有部分之面積及共有部分之分攤比例，為影響消費者購屋決定之重要交易資訊，不動產業者應以書面提供予購屋人審閱，始能審慎評估。惟本案建商及代銷業者於缺漏該表情形下銷售預售屋，對於不動產交易經驗不多之消費者而言，易使消費者在資訊不對稱之情狀下作出未充分評估的消費決定，而影響自身權益；且本建案在短短數月已銷售數十戶，故該銷售行為已具有影響多數受害人之效果，對於其他依法令規定提供該等重要交易資訊之同業，有使其喪失公平交易機會產生不公平競爭之虞，已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擁有一個「家」是不少人的夢想，但是一般民眾買房經驗極為有限。公平會誠摯呼籲所有不動產業者，在推出預售屋時，應先將該準備的資訊完整備齊，再讓消費者好好想清楚訂房、買房，使消費者慎其所選，樂其所住。同時，對不動產業者而言，掌握「締約前資訊揭露」、「不為限制購屋人契約審閱之行為」、「銷售行為有憑有據」、「不誇大」的基本原則，是業者遵法銷售預售屋的不二法門。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24 Oct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木製家具宣稱「採用北美天然扁柏」，咁有影？</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627]]></link>
<description>       木製家具常有天然香味，向為文人雅士所喜愛，特別是像扁柏、檜木等材質因為具有優越的耐久性、木紋路，該類材質家具自然獲得消費者青睞而吸引購買，但是廣告如有不實情形，就會影響消費者作出錯誤決定及相關之權益。
       公平會在112年10月18日第1671次委員會議通過，自然行有限公司及博客來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銷售木製家具商品，在廣告宣稱使用「材質：北美天然扁柏」、「採用北美進口天然扁柏」，依據中華木質構造建築協會建置之國家林產技術平臺資料顯示，北美扁柏(即美國檜木)材質耐腐性甚佳而為高級結構用材，是廣告所提到商品木材材質，為影響消費者交易決定的因素，但自然行公司所提供出廠證明等資料，並無法佐證商品材質為北美天然扁柏，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考量該等商品於廣告期間無銷售紀錄，且廣告已下架，自然行公司亦已辦理解散登記，對交易秩序、公共利益之影響尚屬輕微，故對自然行公司及博客來公司不處罰鍰並去函警示。
       公平會提醒業者製刊廣告，應善盡真實表示原則，宣稱使用木材材質時要有客觀依據，以免造成消費者誤認而有違法之虞。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17 Oct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從事多層次傳銷，要先向公平會報備，法令有規範！</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628]]></link>
<description>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18）日第1671次委員會議通過，鳳麟國際數位行銷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未於開始實施前向該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鳳麟公司自112年1月起對外招募民眾購買商品，並規劃「廣告獎金」、「感恩回饋獎金」及「業績紅利獎金」等獎金制度，使會員得透過介紹他人加入，建立多層級組織，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規範之多層次傳銷定義，惟鳳麟公司未於開始實施前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呼籲，事業在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依照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規定，檢具載明法定事項的文件、資料向該會報備。而民眾想要參加傳銷計畫或組織，可透過公平會網站（網址：https://fair.ftc.gov.tw/fair/report/report_search.aspx），查詢傳銷事業是否已完成報備。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17 Oct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不當利用SEO技術，搜尋結果出現競品品牌推薦自己事業品牌，公平會開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629]]></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112年10月18日委員會議通過，禾荃國際有限公司利用網頁程式設計，不當使用競爭對手商標中的文字作為行銷文案投放至Google搜尋中，使消費者誤認並點入連結至禾荃公司網站，屬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顯失公平行為，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5萬元罰鍰。
       搜尋引擎優化(Search Engine Optimization，簡稱SEO)係透過瞭解搜尋引擎的運作規則調整網站內容，提高網站在搜尋結果排名之方式，其中撰寫網頁標題及網頁摘要為最基本SEO作法，以增加流量，吸引目標客戶。
       公平會調查發現，禾荃公司近年使用其公司網站的電商管理系統，將曾於該網站內被搜尋過的相關字串，利用SEO技術，設計「【○○】系列推薦| myBRA 用好內衣挺妳的美」文案，並整合投放至Google搜尋中，當消費者在Google搜尋引擎鍵入「Sexy in Shape」等相關字串後，搜尋結果即會帶出競爭對手商標中的文字「Sexy in Shape」、禾荃公司產品文案及品牌名稱「myBRA」同時並列的搜尋結果，尤其文案中又呈現競爭對手推薦等用語，點擊搜尋結果即進入禾荃公司網站，易使人誤以為兩者屬同公司之事業表徵、同系列產品或具有一定合作關係，屬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顯失公平行為，將減少競爭對手接觸潛在客戶之機會，而足以影響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公平會提醒，使用SEO技術進行網路行銷時，應謹慎評估程式設計方式及避免形成與競爭品牌並列，並有導致消費者誤認的文案，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17 Oct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台灣大哥大合併台灣之星，公平會有條件放行！</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623]]></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昨(11)日附加負擔通過台灣大哥大吸收合併台灣之星結合申報案，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電信產業具有高技術、高資本特性，企業透過結合進行資源整併，雖可改善經營效率及提升競爭力，但在遠傳與亞太電信合併後，本結合案將使國內寬頻服務市場業者家數進一步減少，而有市場集中度提高、價格上升的疑慮。基於維護市場競爭、保障消費者利益的立場，公平會在本結合案的審理過程中，除邀集相關競爭事業、學者專家、產業主管機關及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充分討論外，亦對外公告徵詢各界看法，廣納各界意見。
       經公平會分析，台灣大哥大在本結合實施後，透過整合台灣之星頻譜、網路及人力等資源，可提升頻譜使用效率、涵蓋率及網路品質，也有助於促進5G應用服務發展，射頻設備及核心網路整併亦可減少機房、基站重複建置，落實節能減碳之政策目標，具有整體經濟利益。但本結合實施後，業者家數減少、市場集中度提高，而仍存有部分限制競爭的疑慮。此外，台灣大哥大集團旗下業務經營遍及多項服務，本結合實施後是否產生行動寬頻服務市場增加之市場力量，延伸到其他服務市場的效果，仍有待觀察。
       為了消弭上述限制競爭的疑慮，並確保本結合案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經審議後公平會決議不禁止本結合案，但從用戶端權益的保障、服務及網路品質的提升及促進市場競爭三方面，對於台灣大哥大附加負擔如下：
一、資費方案部分：


	概括承受台灣之星既有用戶契約，確保用戶得依契約約定之資費、內容與條件使用至114年12月31日；
	對於台灣之星4G終身方案之用戶，應持續依合約內容提供服務至4G頻段使用期限屆至。
	針對身心障礙、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清寒學生、65歲以上族群，提供至少5年優惠資費方案(對此台灣大哥大承諾提供附件1之資費方案)；
	另針對一般用戶提供至少1年優惠資費方案(完整內容詳附件2)；
	上述資費方案實施情形，以及資費方案與mo幣合作之實施情形，應於合併後5年內每年提交公平會備查。


二、服務及網路品質提升部分：台灣大哥大自行承諾提升服務及網路品質、投資軟硬體事項，公平會亦要求須於合併後5年內每年提交行動寬頻網路整合與優化等提升網路性能及服務品質之具體實施成果，以及台灣大哥大符合自行承諾有益於整體經濟利益之成果報告備查。
三、促進市場競爭部分：公平會要求台灣大哥大電信應提供他電信事業與自身用戶相同等級之行動語音與數據服務、漫遊服務、號碼可攜服務及平等接取服務；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或中止提供批發服務、訂定顯不合理的價格或交易條件；不得無正當理由以差別的價格或交易條件提供批發服務；不得以他電信事業，僅得與自身交易為條件而與其交易。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Wed, 11 Oct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使用執照核准為辦公室，廣告及圖片卻宣稱住宅用，不實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620]]></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2年10月11日第1670次委員會議通過，詠烽建設有限公司及聯勝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銷售基隆市暖暖區「青森悅」建案，在網路廣告及實品屋卻以一般住宅表示，但該建案使用執照為辦公室使用，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詠烽公司及聯勝公司新臺幣150萬元及4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詠烽公司在591房屋交易網站及台北房地王網站刊載該建案廣告，分別宣稱「棟戶規劃：18戶住家」及「20幾坪的小宅裡卻擁有挑高4.2米的魔術空間」等用語，並以客廳、臥室等裝潢設計圖片為一般住宅表示，且詠烽公司就該建案設置有客廳、臥室的實品屋，並與聯勝公司共同帶消費者參觀及介紹，讓人認為購買該建案後可將其規劃並合法作為「住宅」使用；但據基隆市政府提供意見，該建案1樓尚未依法申請變更為住宅使用，至於2樓以上則無法申請變更為住宅使用，如果違規作為住宅使用，將涉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第77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91條規定予以裁罰；故該建案廣告表示與事實不符，違反前述公平交易法規定。
       公平會提醒，不動產網站所刊載建案資訊及銷售中心實品屋裝潢皆為消費者認知建案用途的主要途徑之一，業者應確保廣告表示與核准用途相符，以免因廣告不實受罰；另外，也建議消費者於購屋前，可至全國建築執照存根查詢網頁(https://cloudbm.cpami.gov.tw/CPTL/cpt0407m.do)查詢該建案核准用途等相關資訊，以避免日後衍生建築違規使用相關爭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10 Oct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有電梯的透天別墅，廣告電梯品牌要確實喔！</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621]]></link>
<description>       隨著高齡化人口結構的來臨，透天住宅電梯具有便利性的好處，也成為不少孝親族的首選，而建商在蓋透天建案時，會在室內加裝電梯，以吸引有需求的民眾來購買。
       公平會表示，和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銷售宜蘭縣礁溪鄉「上合居」建案，在廣告宣稱使用「TOSHIBA節能電梯」，但是實際安裝的卻不是「TOSHIBA節能電梯」，因廣告上藉以招徠民眾購屋之表示顯與事實不符，其差距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且足以影響交易決定，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經本(11)日公平會第1670次委員會議通過，處40萬元罰鍰。
       公平會再次提醒業者，對於廣告內容負有真實表示的義務，尤其是建案的重要設備更不能輕忽，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10 Oct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血糖監測產品大廠限制下游業者轉售價格   公平會開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622]]></link>
<description>       自我血糖監測為照護糖尿病患者關鍵的一環，藉由定期的自我監測血糖，可作為藥物調整及飲食控制參考，以達成緩解糖尿病之目標，市面上常見之家用血糖機(包含血糖機、血糖試紙、採血針)即為患者自我血糖監測的小幫手。公平會接獲檢舉，美商亞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亞培)與經銷商約定之產品銷售合約載明輔理善家用血糖機產品之「通路進貨價」、「零售價」等價格表，限制交易相對人轉售價格行為，經112年10月11日第1670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且無促進競爭之正當理由，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公平會指出，亞培於家用血糖機之經銷合約內授權經銷商可銷售通路，並載明血糖機、血糖試紙、採血針等產品與通路間對應之價格表(含經銷商進貨價、通路進貨價、零售價)，經銷商如未依約銷售，恐遭亞培終止或解除合約。亞培不僅直接干預經銷商決定其下游通路商之進貨價，亦在發現或接獲其他經銷商反映家用血糖機市場價格紊亂情形時，透過電子郵件或社群軟體LINE要求經銷商依亞培訂定價格調整銷售價格；甚至在得知有下游通路商以低價銷售輔理善越佳型血糖試紙時，即要求經銷商立即查證處理，並將查處結果回報亞培。
       由於亞培限制交易相對人家用血糖機產品之轉售價格，將削弱品牌內不同下游業者間之價格競爭，卻無促進市場競爭之合理事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業者，事業採行限制轉售之行為，將使下游業者無法依據各自所面臨之競爭狀況及成本結構訂定售價，為公平交易法原則禁止之行為，事業經營應切實遵守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避免觸法。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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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0 Oct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公平會呼籲事業應審慎選用關鍵字廣告，避免觸法！</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619]]></link>
<description>       由於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網站成為事業爭取交易之重要管道，事業付費向搜尋引擎網站購買關鍵字廣告，增加網站曝光率或到訪率，已成為時下爭取商機之常見方式。不過，如果是購買競爭對手的名稱、品牌或其他營業表徵作為關鍵字廣告，可能因不當攀附競爭對手商譽而榨取他人努力成果，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25條規定，事業不得為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會近年來已有多件裁罰業者不當關鍵字廣告的違法案件，具體情形包括：A公司購買競爭事業的名稱、品牌作為關鍵字，於搜尋結果的廣告標題同時出現自身與競爭對手的名稱、品牌或其他營業表徵，搭配其他文字敘述所呈現的內容容易讓人認為兩者有關，但點選廣告後卻是進入A公司網站，以上情形將會使人混淆誤認A公司與競爭事業屬同一來源或有一定關係，屬於不當攀附競爭對手商譽的違法行為。
       公平會強調，事業如果為增加自身網站被到訪及成立交易的機會，以不當關鍵字廣告來攀附競爭事業的商譽，這種搭便車行為，不僅會減損競爭事業表徵的經濟利益及減少其潛在交易機會，當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或顯失公平情形時，將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最高可處2,500萬元罰鍰，並令停止違法行為，故事業要特別小心使用關鍵字來作廣告，避免違法。
       公平會表示，相關大眾如獲悉事業購買關鍵字廣告疑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的情形，可透過公平會電話或服務信箱來檢舉反映(檢舉電話:02-2351-0022、2351-7588轉380；服務信箱:www.ftc.gov.tw/internet/main/mailbox/notice.aspx)。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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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hu, 05 Oct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MIT微笑標章是有期限的，廣告不實是違法行為！！</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618]]></link>
<description>       獲有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代表該商品是符合一定水準的優質臺灣製產品，自然會吸引消費者注意並影響其作出交易決定。
       公平會在本(4)日第1669次委員會議通過，三締服飾有限公司於「3D.KING服飾品牌」網站銷售「抗UV超機能專利防曬防護外套」商品，廣告宣稱「通過MIT微笑標章」，經公平會調查及徵詢經濟部工業局意見，該商品的MIT微笑標章已屆期失效，不得繼續使用，故廣告刊載「通過MIT微笑標章」，與事實不符，有引起一般或相關大眾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考量庫存商品品質、製程尚符合MIT微笑標章規範，且銷售金額不高，三締公司於調查後即已修正廣告之宣稱，違法情節尚屬輕微，故不處罰鍰但去函警示。
       公平會再次呼籲，業者製刊商品廣告，應盡真實表示原則，並注意所銷售商品的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是否逾期，以免不實刊登而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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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3 Oct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假安檢真推銷事件層出不窮，當心！</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615]]></link>
<description>       公平交易委員會112年9月28日第1668次委員會議通過，蔡君夥同陳君以張君名義設立全省瓦斯設備工程行（下稱全省工程行），藉服務通知單、制服或工作證，使民眾誤認為當地公用天然氣事業員工，並假藉進行安全檢查而實際是銷售瓦斯安全器材，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分別處蔡君、陳君及張君各10萬元罰鍰。
       經公平會調查，全省工程行製發與當地公用天然氣事業名稱雷同之「大台北區瓦斯」服務通知單，通知單上所蓋之「全省瓦斯設備工程行」商號印鑑，使用難以辨識之篆體，並由銷售人員穿著制服及佩戴工作證前往民眾住處表示進行瓦斯安檢，導致民眾誤認為是公用天然氣公司派員檢查瓦斯管線，而同意其進入屋內，銷售人員即聲稱瓦斯有漏氣情形或現有設備老舊不安全，建議民眾換裝瓦斯安全器材，並當場收費。
       公平會發現，蔡君及陳君為服務通知單之製發者及實際銷售人員，張君則是全省工程行之登記名義負責人，蔡君每月支付一定金額給張君。而蔡君及陳君以往亦曾假冒「大台北區瓦斯」、「欣欣天然氣」及「欣泰石油氣」等名稱，使民眾誤認為是當地公用天然氣事業派員進行檢查而被處分，顯見二人確有經常性從事瓦斯安全器材銷售行為之情形，爰分別處蔡君、陳君及張君各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時有業者利用公用天然氣事業之名義製發通知單欺罔消費者，公平會歷來已有相當多起處分案例，呼籲民眾日後如接獲瓦斯服務通知單、或有人登門表示要進行瓦斯安全檢查時，務必先問清楚來者所代表之真實事業身分，也可向當地公用天然氣公司查證。當遇到安檢人員推銷瓦斯安全器材，也要確實衡量商品是否符合實際需要，再決定是否購買及安裝，以免權益受損。
       公平會最後提醒，倘民眾一時不慎購買瓦斯安全器材，可依消費者保護法關於訪問交易之規定，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向業者要求退費，以保權益；如業者未提供解除契約相關資訊，則得於4個月內要求退費。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Wed, 27 Sep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廣告刊登逾期「節能標章」，挨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616]]></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2年9月28日第1668次委員會議通過，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質森活國際有限公司於PChome24h購物網站銷售「MIT、節能標章雙認證【Qlife質森活】12吋DC節能遙控工業風黑色壁扇(WF211Q)｜Q小黑」商品，廣告刊載「節能標章」，但該標章已逾期失效仍登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網路家庭公司及質森活公司各新臺幣8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網路家庭公司及質森活公司於上述廣告宣稱「節能標章」，予人案關商品獲有節能標章認證的印象，而家電商品是否獲有節能標章認證，會影響消費者對其省電或運轉效率的信賴度，進而參考作成交易決定；但上述商品的節能標章使用證書有效期間自110年1月15日起至110年11月30日止，質森活公司在該證書期限屆滿後並未重新取得節能標章驗證，廣告卻仍宣稱「節能標章」，已與事實不符，違反前述公平交易法規定。
       公平會提醒業者，商品節能標章具有使用期限，業者應適時檢視廣告內容是否與所宣稱相符，以免觸法受罰；另外，也建議消費者於購買家電商品前，可至節能標章全球資訊網(https://www.energylabel.org.tw/)查詢該商品節能標章的有效期限，以保障自身權益。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Wed, 27 Sep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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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繽紛衣面罩防曬係數不足，廣告不實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612]]></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2年9月20日第1667次委員會議決議，依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依洛公司)於「iROO」品牌網站銷售「繽紛衣」系列商品，廣告宣稱「有感防曬……UPF50+面罩隨時抗黑」，惟有6款「繽紛衣」商品面罩未達UPF50+(紫外線防護指數)之防護效能，涉有廣告不實情事，處依洛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110年7月1日至111年9月16日「iROO」品牌網站銷售「繽紛衣」系列商品宣稱「有感防曬……UPF50+面罩隨時抗黑」，整體予人印象為案關商品面罩具有UPF50+之防曬功能，抗紫外線效果佳。
       公平會調查發現，「繽紛衣」系列10款商品送台灣檢驗公司檢驗之結果，其中6款商品面罩未達UPF50+之效能，且依洛公司亦自承110年7月後銷售之部分商品防疫面罩出現防曬係數不足係廠商追加生產時未使用指定物料所致。因此，案關商品宣稱「有感防曬……UPF50+面罩隨時抗黑」因部分商品未達宣稱之防紫外線係數UPF50+，故廣告宣稱顯與事實不符，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案關商品之品質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如果業者在廣告中宣稱特定功效，應確保與實際情形相符，以免觸法遭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Wed, 20 Sep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每次20分鐘 一天可瘦一公斤」、「躺著就能瘦」？不實廣告挨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613]]></link>
<description>       肥胖是健康的殺手，瘦身減肥已成為現代人追求健康首先要注重的問題，如有方法能快速輕鬆甩肉，自然吸引瘦身男女注意並影響其做出交易決定。
       公平會在112年9月20日第1667次委員會議通過，饒田瘦身美容造型彩妝工作室於「神奇天天Show 三重忠孝店」臉書粉絲專頁載有 「每次20分鐘 一天可瘦一公斤」、「不用節食 不用運動」、「躺著就能瘦」等宣稱，其實並無醫學學理或實驗根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依據公平會調查，饒田瘦身美容工作室無法提供前開廣告宣稱瘦身效果之醫學學理或實驗依據等客觀事證，故案關廣告宣稱足以使交易相對人誤認饒田瘦身美容工作室所提供1天20分鐘之手工按摩服務可以立即達成瘦身1公斤之功效，已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前述規定。
       公平會再次提醒業者，刊播廣告時須善盡廣告主的真實表示義務，如果有強調相關功效，應確保其具有相關科學學理或實驗依據，以避免觸法且損及自身商譽。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Wed, 20 Sep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公、協會不要製作建議價格表影響會員自由訂價</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614]]></link>
<description>       中華民國熱浸鍍鋅協會製作「熱浸鍍鋅加工建議價格表」，並於每季「熱浸鍍鋅雜誌」上刊載、發送所屬會員知悉，其行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之禁止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中華民國熱浸鍍鋅協會主要業務為推廣熱浸鍍鋅加工法，以解決鋼鐵材料之銹蝕問題。協會雖稱，編製建議價格表，是為了提供工程單位作為預算評估，且僅為參考性質並無強制性。然而公平會調查發現，協會所屬會員雖未全數依照建議價格表報價，但因協會有一定之公信力，該表仍具有參考性質而會拘束並影響協會會員訂價決策，已形同市場參考價格之基準。亦有會員表示，訂價因高於建議價格表，客戶會質問其報價為何較該表為高，最後並轉向其他同業交易，會員訂價自由顯然受到該表所拘束，對相關市場之供需功能產生影響，已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5條所禁止之聯合行為。
       公平會表示，公、協會為市場上具競爭關係之事業所組成，所製作並對外公開之建議價格表如果形成事業訂價之參考基準，進而拘束事業訂價自由，則有構成違法聯合行為之可能性，故各行業之公、協會應特別審慎，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Wed, 20 Sep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台灣大哥大與中華電信聯合取消通話費優惠，遭重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607]]></link>
<description>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12年9月6日第1665次委員會議通過，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聯合於107年10月就「行動寬頻4G不降速優惠專案(699H或699型)」、「新精選購機方案(月繳699元)」，停止贈送「網內語音免費」、「前6個月每月666元通話費」(下稱通話金優惠)等優惠。雙方為國內行動通訊的主要業者，對市場影響至鉅，所以分別處中華電信新臺幣4,000萬元、台灣大哥大3,600萬元，總計7,600萬元的罰鍰。
       公平會調查發現，台灣大哥大與中華電信就107年6、7月間699方案贈送通話金優惠後，申辦用戶數集中於該等方案，而高資費方案申辦數減少，與原推出時欲增加營收及高資費申辦數之目標不符，而欲取消該等699方案之通話金贈送，希望用戶申辦高資費方案，減少語音收入的損失。
       國內行動寬頻服務市場因具有寡占特性、服務同質性高，價格為業者競爭之主要手段之一，所以單一業者片面停止贈送通話金優惠，將有流失客戶及市場占有率之風險，故台哥大與中華電信透過內部人員互通訊息，共同合意於107年10月停止贈送通話金優惠。而該等優惠措施的停止，引起國內另一主要電信業者遠傳公司跟進，實際造成國內3家主要電信業者停止優惠的效果，對電信市場的影響至鉅。該等行為已削弱彼此間的價格競爭，嚴重影響市場功能。
       公平會呼籲，聯合行為乃執行公平交易法查察的重點，業者千萬不要以身試法。公平會為鼓勵檢舉不法，已將檢舉聯合行為奬金大幅提高。另外，公平交易法設有寬恕政策之規定，倘業者已有參與違法聯合行為，也可利用寬恕政策規定，即早向公平會提出申請減輕或免除罰鍰。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Wed, 13 Sep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公平會再度就遊戲業者宣稱之機率不實開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608]]></link>
<description>       目前遊戲產業蓬勃發展，玩家人數眾多，遊戲業者為銷售商品，會於廣告或網頁刊載獎項或機率，這些都是影響玩家交易決定的重要資訊。

    「新楓之谷」線上遊戲是韓國原廠開發，在臺灣由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代理權。遊戲橘子公司為銷售「新楓之谷」線上遊戲，在112年3月舉辦寶箱活動並刊載「核心寶石機率表」，遭玩家檢舉機率廣告不實。經公平會於本(13)日第1666次委員會議通過，該機率表不實，故遊戲橘子公司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調查後發現，遊戲橘子公司修正核心寶石機率表併同載明設定機率與公告機率(如附表)，其中核心寶石1顆、3顆、4顆、5顆、6顆、7顆、8顆及10顆設定的機率與公告的機率確有不一致的情形，且核心寶石設定期望值低於公告期望值。因此，遊戲橘子公司舉辦寶箱活動並刊載「核心寶石機率表」，與事實不符，且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案關遊戲之內容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經考量前述「核心寶石機率表」係因韓國原廠提供錯誤機率數據，遊戲橘子公司發現後立即修正並補償玩家核心寶石等道具，也坦承核心寶石的公告機率與原廠設定機率確有不符，爰裁處上述罰鍰金額。

      公平會表示，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範具有招徠效果的相關商品或服務，包括具有經濟價值之非直接屬於交易標的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事項，例如：事業就該交易附帶提供之贈品、贈獎及機會中獎商品(服務)之機率或獎項等。該會呼籲遊戲業者應自律並遵守法令，善盡企業社會責任，避免有廣告不實等不法行為。


	
		
			
			數量(顆)
			
			
			設定機率(%)
			
			
			公告機率(%)
			
			
			與公告機率的差異
			
		
		
			
			1
			
			
			30%
			
			
			15%
			
			
			+15%
			
		
		
			
			2
			
			
			20%
			
			
			20%
			
			
			 0%
			
		
		
			
			3
			
			
			15%
			
			
			20%
			
			
			-5%
			
		
		
			
			4
			
			
			10%
			
			
			15%
			
			
			-5%
			
		
		
			
			5
			
			
			8%
			
			
			9%
			
			
			-1%
			
		
		
			
			6
			
			
			6%
			
			
			7%
			
			
			-1%
			
		
		
			
			7
			
			
			5%
			
			
			6%
			
			
			-1%
			
		
		
			
			8
			
			
			3%
			
			
			4%
			
			
			-1%
			
		
		
			
			9
			
			
			2%
			
			
			2%
			
			
			 0%
			
		
		
			
			10
			
			
			1%
			
			
			2%
			
			
			-1%
			
		
		
			
			合計
			
			
			100%
			
			
			100%
			
			
			 
			
		
		
			
			每1次獲得的期望值
			
			
			3.18
			
			
			3.74
			
			
			 
			
		
	


附表：核心寶石之設定機率及公告機率對照表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Wed, 13 Sep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電動(輔助)自行車標榜「收到即騎」而沒有檢驗合格，可以嗎？</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605]]></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2年9月13日第1666次委員會議決議，李君即淘代購工作站於露天拍賣網銷售電動(輔助)自行車，刊載「收貨即騎」、「收到即騎」及合格標章字樣的車牌，實際上沒有審驗合格，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李君在電動(輔助)自行車網頁刊載「收貨即騎」、「收到即騎」及刊載合格標章字樣的車牌，給人所賣的電動(輔助)自行車有取得合格標章，購買後即可合於交通法規騎乘道路之印象。但經公平會調查，李君所賣的車輛並沒有取得我國檢驗合格標章，所稱的「收貨即騎」、「收到即騎」，並無依據，所贈送載有合格標章字樣的車牌，為裝飾用車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之1規定，未經審驗合格核發合格標章，並不能行駛於道路，所以該網頁表示與事實不符，涉有廣告不實情事。
       公平會提醒，交通工具是否能合法行駛，是影響消費者購買與否的交易決定因素，呼籲業者刊登廣告應有所依據，避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12 Sep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爆汗服套裝」宣稱「燃脂減肥」、「排汗加5倍」無根據，廣告不實挨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606]]></link>
<description>       「傳說拔到獅子的鬃毛，掉落的頭髮就會長回來…，」一般消費者都可認知這是毫無根據的說法而一笑置之，但有些廣告宣稱的正確性與真實性並不是那麼容易判斷，除消費者應多加查證外，業者更要有所依據，才能對外做廣告宣稱。
       公平會在112年9月13日第1666次委員會議通過，大俠客棧餐飲行銷企業社於蝦皮購物網站銷售「爆汗服套裝」商品，廣告宣稱「燃脂減肥」、「運動量減一半，出汗量加5倍」等語並無事實根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依據公平會調查結果，大俠企業社無法提供相關科學學理或實驗依據來佐證廣告所宣稱「燃脂減肥」、「運動量減一半，出汗量加5倍」，且依台灣肥胖醫學會所提供專業意見，其廣告宣稱並無學理根據，因為發熱、增加排汗與瘦身無直接相關，故這些宣稱已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前述公平交易法規定。
       公平會也再次提醒業者，刊播廣告時應善盡廣告主的真實表示義務，如果商品有訴求功效時，應確保其具有相關科學學理或實驗依據，以避免觸法且損及自身商譽。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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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2 Sep 2023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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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咁有影! 行政院環保署有發行車輛噪音審驗不合格證?!</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595]]></link>
<description>       時下年輕人喜愛以戲謔仿作的方式，製成反向操作的各式商品，惟所仿製之商品倘涉及政府機關標示或名稱，則易使一般民眾誤認店家所販售之商品與政府機關執行業務有關，而導致一般民眾錯誤的認識。
       公平會在112年8月30日第1664次委員會議通過，江君於蝦皮購物網站販售「車輛噪音審驗不合格證」貼紙，印有「高噪音」、「行政院環保署車輛噪音審驗不合格證」、「分貝值110db以上」等字樣，圖樣設計與我國第2期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噪音審驗合格標識之大小、圖形及文字陳列等樣式近似，容易造成民眾以為環保署除發行「噪音審驗合格證」外，也有發行「噪音審驗不合格證」，有引起一般或相關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涉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之規定。考量江君為個人賣家，且銷售金額不高，於調查後即已修正廣告宣稱，違法情節尚屬輕微，故不處罰鍰並去函警示。
       公平會提醒業者製刊廣告，應盡真實表示原則，應避免使用政府機關名稱，以免造成誤認而有違法之虞。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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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9 Aug 2023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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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加盟重要資訊不能僅以口說，仍應以紙本方式充分揭露</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596]]></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112年8月30日第1664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台雞食品有限公司於招募「淡水台G店養生藥膳」品牌加盟時，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充分且完整提供「開始營運前購買商品、原物料、資本設備之金額或預估金額」、「加盟營運期間購買商品或原物料費用之金額或預估金額」、「加盟契約存續期間須向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購買之商品、原物料品牌及規格」及「加盟契約存續期間，資本設備須向加盟業主購買、須購買指定之規格」等4項加盟重要資訊；及以欺瞞、誤導或隱匿「授權加盟店使用商標權之權利內容」致引人錯誤之方式，從事招募加盟行為，為足以影響交易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行為，違反公平交易法第25條規定，處15萬元罰鍰。
       加盟行業多元並蓬勃發展，已成為國人創業投資的主要管道之一，加盟業主對於想加盟的人應該事先提供經營所需之加盟重要資訊，使有意加盟者考慮清楚後再作決定。其中加盟開店前及加盟營運期間須向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購買之商品、原物料、資本設備金額或預估金額、品牌及規格等營業資訊，更是有意加盟者在評估是否要選擇此加盟業主之重要考慮因素。另外，授權加盟店使用商標權之權利內容、有效期限等資訊，則攸關有意加盟者加盟後是否有權使用該商標作為營業表徵，亦是有意加盟者評估是否要選擇此加盟業主之重要交易資訊。而提供加盟重要資訊的方式，可以使用紙本、電子郵件、LINE通訊軟體等方式，提供給想要加盟的人瞭解。
       公平會表示，台雞公司為加盟資訊之提供者，為具有營業資訊優勢之一方，卻於招募加盟過程，僅以口述告知開店前及加盟營運期間相關費用預估金額，未充分且完整揭露其所掌握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使有意加盟者難據以充分評估加盟營運期間各項經營設備、原物料須支出的費用及其合理性；就授權加盟店使用之商標，卻欺瞞及隱匿涉有商標爭議之問題，不僅妨礙有意加盟者作出正確的交易判斷，也影響有意加盟者的權益，並減少該加盟者可加入其他競爭同業的加盟機會，屬於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因此公平會處罰鍰15萬元。
       公平會呼籲，加盟業主與加盟店是創業的合作夥伴，加盟業主與有意加盟者洽談加盟過程中，應充分溝通並提供完整加盟費用與加盟條件資訊，建立良好的合作關係，為雙方利益共同創造雙贏，以減少加盟交易糾紛。加盟業主應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處理原則詳細內容，請見：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67&amp;docid=11795)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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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9 Aug 2023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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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加盟廣告不要誇大「保證」利潤率，不實會受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589]]></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112年8月16日第1662次委員會議通過，富懋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於招募「AFU阿福寵物便利店」加盟過程使用之加盟說明文宣，提出成本利潤率保證有7成之宣稱，但卻無法達成，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富懋公司招募加盟過程，提供予有意加盟者之加盟說明文宣載有「成本利潤率保證70%」之宣稱，惟經調查，加盟店成本利潤率確實未達70%，富懋公司亦自承經營利潤確實不足。
       公平會提醒，事業於廣告中「保證成本利潤率」等獲利情形，是有意加盟者判斷各競爭業者及各加盟品牌營運風險、投資報酬率、回收期間、加盟體系成長性之重要項目，對有意加盟者成本利潤率高則具有招徠效果，且為據以評估加盟與否的關鍵。但前述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相符，已足以引起交易相對人錯誤之認知及決定，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前述公平交易法規定。
       公平會最後呼籲，加盟業主應秉持「有憑有據」、「不誇大」、「說清楚」、「講明白」的基本原則，降低連鎖加盟廣告違法風險，更是連鎖加盟順利發展的重要基石。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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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16 Aug 2023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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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傳銷事業變更營業所，公平會提醒要事先辦理報備！</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588]]></link>
<description>       公平交易委員會在本(16)日第1662次委員會議通過，源溢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營業所，未事先向該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源溢沛公司97年1月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主要銷售淨、濾飲水器材商品，原報備營業所位於臺北市信義區，但是該會在今(112)年進行現場調查時，發現源溢沛公司營業所已於111年4月遷徙至臺北市中正區，卻遲至112年5月始向該會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傳銷事業變更營業所，應事先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規定，檢具載明法定事項之文件、資料向該會報備。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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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5 Aug 2023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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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標榜「全台第一雙認證」卻不是「第一」?廣告不實挨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578]]></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2年8月9日第1661次委員會議決議，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業者於網路平台銷售「MagSafe磁吸式充電盤」、「MagSafe磁吸式車用無線充電器」商品，就所取得BSMI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的認證，於廣告宣稱「全台第一雙認證」等類似用語，但經查詢該類型充電商品還有其他業者更早已取得上開認證，因此涉有廣告不實，故對10家業者裁處新臺幣5萬元至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案關MagSafe充電商品型號皆為O01-15WQ，申請認證的圓一公司在廣告中宣稱「全台第一雙認證」等類似用語，顯示該充電商品是全臺第一件以充電盤、車用架及桌架等3項設備依法取得BSMI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的商品，但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供的意見及相關資料，該等機關係針對該充電商品的本體(即充電盤)是否具有無線充電功能及是否造成電波干擾進行認證，而與車用架及桌架無關，且確實有其他業者銷售的「磁吸充電盤」及「車用磁吸充電器」商品早於圓一公司取得認證，所以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核屬就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如果業者要在廣告中強調第一取得相關機關認證來彰顯自身商品優勢及領先地位，一定要先查證及確保相關資訊與實際相符，以免觸法遭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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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8 Aug 2023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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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不當使用競爭對手商標名稱刊登關鍵字廣告，挨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579]]></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112年8月9日委員會議通過，晨陽興業有限公司不當使用競爭對手事業表徵（商標）作為關鍵字廣告刊登，使其可連結至晨陽公司網站，屬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顯失公平行為，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調查發現，晨陽公司於110年6月29日至同年9月8日，在關鍵字廣告中使用競爭對手事業表徵「iMAT」作為關鍵字，當消費者在Google搜尋引擎輸入「iMAT翻轉切割墊」等相關字串後，搜尋結果即會帶出「iMAT」、晨陽公司產品文案及公司名稱「晨陽MORN SUN」並列之廣告，點擊廣告連結即進入晨陽公司網站，易使人誤以為兩者屬同公司之事業表徵、同系列產品或具有一定合作關係，屬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顯失公平行為，將減少競爭對手接觸潛在客戶之機會，而足以影響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公平會提醒，出資刊登關鍵字廣告的事業無論自行或透過代理商刊登廣告，均應謹慎選用關鍵字，隨時注意並檢視關鍵字廣告內容是否有包含競爭同業的公司或品牌名稱，避免使人誤認，以免違法。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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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8 Aug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華新麗華併購英國鋼鐵業者，公平會不禁止</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575]]></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112年8月2日第1660次委員會議通過，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華新麗華公司)、義大利商Cogne Acciai Speciali S.p.A.(CAS)與英商Special Melted Products Limited (標的公司)結合案，尚無限制競爭之疑慮，依公平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華新麗華公司透過子公司CAS，間接持有標的公司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股權，且控制標的公司的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因達到申報門檻，依法提出結合申報。
       公平會指出，華新麗華公司、CAS與標的公司均產銷「不銹鋼鋼胚/直棒」產品，而CAS及標的公司則均在國外產銷「鎳合金鋼胚/直棒」，於前揭市場具有水平競爭關係；又「鋼胚」為「直棒」之上游主要原料，故亦具潛在垂直供應關係。由於標的公司主要經營歐美市場，111年並未銷售產品至我國，未來亦無銷售至我國之計劃。本結合完成後，華新麗華公司既有之「不銹鋼鋼胚」及「不銹鋼直棒」等業務並不受影響，於我國仍須面臨其他國內外業者之競爭；另華新麗華公司因無產銷「鎳合金鋼胚/直棒」產品，故本結合對我國「不銹鋼鋼胚/直棒」及「鎳合金鋼胚/直棒」等市場結構均無影響，結合後應不致對前揭產品市場產生限制競爭效果。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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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1 Aug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明明說「市場最低價」卻買貴了，廣告不實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576]]></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2年8月2日第1660次委員會議決議，民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視消費高手購物網銷售「美國迷你清淨機【市場最低價】Honeywell BabyAir嬰兒車用戶外空氣清淨機」商品宣稱「市場最低價」，其商品標示售價為3,360元，惟經查詢同時期另有其他通路銷售價格為2,970元，涉有廣告不實，處民視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111年5月17日至同年10月19日民視消費高手購物網銷售Honeywell BabyAir嬰兒車用戶外空氣清淨機商品宣稱「市場最低價」，整體予人印象案關商品之銷售價格為市場最低價，較其他通路販售價格更低。
       公平會調查發現，案關商品售價3,360元，然同時有其他通路因應行銷活動提供優惠給予消費者於廣告期間折扣後之銷售價格為2,970元，因此，案關商品廣告宣稱「市場最低價」與事實不符，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案關商品之商品價格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如果業者要在廣告中使用「市場最低價」等用語，一定要先查證及確保與實際情形相符，以免觸法遭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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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1 Aug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廣告誇大印表機的列印成本每頁只要0.1元？公平會開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577]]></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本（2）日第1660次委員會議決議， PChome購物網站銷售「HP OfficeJet Pro 8730 頂級商務旗艦機」印表機商品，廣告刊載「黑色單頁成本不到0.1元 列印成本一省再省……*需單獨購買959XL超高容量黑色墨水匣」，實際上列印無法達成廣告宣稱之成本效益，因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惠普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網路家庭公司經營PChome購物網站銷售HP印表機商品，廣告刊載「黑色單頁成本不到0.1元 列印成本一省再省……*需單獨購買959XL超高容量黑色墨水匣」，讓人認為HP印表機搭配使用特定墨水匣時，列印黑色單頁成本不到0.1元。但據公平會調查，本案是由惠普公司製作及提供案關商品的廣告內容，且依該公司網站資料顯示，959XL超高容量黑色墨水匣的黑色單頁印製成本約為0.69元（2,078元/3,000頁），惠普公司也自承無相關佐證資料，故廣告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易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再次提醒，業者在銷售商品時，應隨時注意廣告表示的真實性，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並保障消費者權益。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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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1 Aug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遠傳併亞太 公平會有條件過關！</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566]]></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昨(19)日附加負擔通過遠傳電信吸收合併亞太電信結合申報案，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電信產業具高技術、高資本的特性，企業透過資源整併，可改善經營效率及提升競爭力；但國內為數不多的電信事業因合併而減少，且將產生市場集中度及價格上升的疑慮，本結合案對於產業及社會大眾影響重大，公平會依法積極處理、審慎評估，除詢問國內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經營者外，並邀集相關競爭事業、學者專家、產業主管機關及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進行充分討論，以廣納各界意見。
經公平會分析，存續公司遠傳電信整合亞太電信之頻譜、網路及人力等資源後，可提升頻譜使用效率、涵蓋率及網路品質，也有助於促進5G應用服務發展，核心網路整併可減少機房、基站重複建置，可落實節能減碳的政策目標，而具有整體經濟利益。但本結合實施後，行動寬頻服務市場占有率、市場結構及市場集中度均有所提高而仍存有部分限制競爭的疑慮。
       對此，遠傳電信主動提出實施多項優惠資費方案及保障亞太電信用戶權益之承諾，並承諾將提升服務與網路品質，推廣VoLTE服務，持續以大數據、人工智慧、物聯網技術投入企業雲端服務、遠距教學服務、遠距健康照護等應用領域，另將持續挹注資本支出在通信軟體及硬體設備的建置與擴充，提升網路覆蓋率、傳輸速度及增加容量等措施。
       公平會表示為消弭本結合限制競爭之疑慮，並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經審議後決議不禁止其結合，但從用戶端權益的保障、服務及網路品質的提升及促進市場競爭三方面，對遠傳電信附加負擔如下：
一、資費方案部分：
   1、概括承受亞太電信既有用戶契約，確保用戶得依契約約定之資費、內容與條件使用至114年12月31日；
   2、針對身心障礙、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清寒學生、65歲以上族群，提供至少5年優惠資費方案(完整內容詳附件1)；
   3、另針對一般用戶提供至少1年優惠資費方案(完整內容詳附件2)；
   4、上述資費方案實施情形，應於合併後5年內每年提交公平會備查。
二、服務及網路品質提升部分：遠傳電信自行承諾提升服務及網路品質、投資軟硬體事項，公平會亦要求須於合併後5年內每年提交行動寬頻網路整合與優化等提升網路性能及服務品質之具體實施成果，以及遠傳電信符合自行承諾有益於整體經濟利益之成果報告備查。
三、促進市場競爭部分：公平會要求遠傳電信應提供他電信事業與自身用戶相同等級之行動語音與數據服務、漫遊服務、號碼可攜服務及平等接取服務；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或中止提供批發服務、訂定顯不合理的價格或交易條件；不得無正當理由以差別的價格或交易條件提供批發服務；不得以他電信事業    僅得與自身交易為條件而與其交易。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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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19 Jul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辦公室變住家？宣稱住家戶數與事實不符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567]]></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2年7月19日第1658次委員會議通過，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巨豐旅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銷售臺中市南屯區「文心愛悅」建案，提供資料給媒體報導，並於興富發公司網站刊載「住家569戶、店面8戶」之媒體報導內容，惟事實上該建案有177戶為商業用，僅392戶為住宅使用，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商品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興富發公司及巨豐公司新臺幣150萬元及7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興富發公司及巨豐公司銷售「文心愛悅」建案，提供資料給媒體報導，並在興富發公司網站轉載「住家569戶、店面8戶」報導內容，給一般人的印象是案關建案除店面8戶外，其餘569戶都是提供住宅使用。但據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提供意見，該建案並未申請變更用途，依核准平面圖說及面積計算表，店鋪共8戶、辦公室共177戶、集合住宅共392戶，如果辦公室擅自變更為供住宅使用，則違反建築法第73條規定，應依同法第91條規定予以裁罰。
       公平會提醒，業者如果要提供資料給媒體報導，應該注意所提供的資料及報導內容是否與事實相符，且以預售屋為例，一般民眾只能依賴建案業者所提供的各種資訊評估參考，因此，如果報導刊登內容錯誤，業者又疏於查證，進而將錯誤資訊轉載於公司網站，則可能構成不實廣告，而有違法問題，除商譽受損外，亦會受處罰，建商不可不慎。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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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19 Jul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給予特定傳銷商優惠獎金，致減損其他傳銷商利益 公平會開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568]]></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2年7月19日第1658次委員會議通過，台灣生命優勢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以違背其傳銷計畫或組織之方式，對特定傳銷商給予優惠待遇，致減損其他傳銷商之利益，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台灣生命優勢公司從事傳銷事業，該事業某傳銷商因與其上線傳銷商發生爭議而向該會檢舉。公平會於調查過程中發現該名傳銷商因推薦54位會員而晉升至專家7聘階(其資格至少應推薦3位傳銷商)，因而領取全球精英分紅獎金，而該項獎金是由專家7以上級別傳銷商均分，其情形是否符合台灣生命優勢公司傳銷制度，故併予調查。
        經公平會調查後發現，台灣生命優勢公司在事業手冊明定民眾加入該公司成為傳銷商，應事先在該公司網站線上註冊取得會員編號，之後該公司如在30日內未收到民眾填妥之獨立經銷商申請表，則將註銷其會員編號，該民眾只能視為優惠顧客(即消費者)，此亦將影響其推薦人是否得以升聘及具有領取全球精英分紅獎金之資格。
        公平會復表示該名傳銷商所推薦54位會員於註冊日起30日期滿後仍未繳交申請表，故該等受推薦會員身分為優惠顧客非傳銷商，但台灣生命優勢公司卻將該名傳銷商直接升聘至專家7聘階，並發放全球分紅獎金，故該公司未依事業手冊約定，於註冊申請30日後落實清查註銷該等被推薦會員的編號，以及該名傳銷商不具領取該項獎金的資格，而以違反其傳銷組織或計畫之方式對其發放全球分紅獎金，致減損其他符合資格者的獎金金額，損及其他傳銷商利益，違反上述規定。
        公平會提醒業者，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之主要規範意旨是為防止傳銷事業藉其行政管理之便，而使特定人獲有領取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的資格，進而損及其他傳銷商的權益。所以傳銷事業應依事業手冊約定，落實行政管理措施以確認傳銷商之聘階及是否具備領取獎金的資格，以維護傳銷商權益及商業交易秩序。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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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19 Jul 2023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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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傳銷商違反特定違約事由，傳銷事業若未確實執行並有效制止，小心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564]]></link>
<description>       美商玫琳凱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未確實執行其所訂傳銷商違約事由的處理方式，並有效制止傳銷商違約行為，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5條規定，公平會在112年7月19日第1658次委員會議通過，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公平會接獲民眾檢舉玫琳凱公司多位傳銷商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並經衛生機關裁罰，但玫琳凱公司並未確實執行並有效制止傳銷商違約行為。經公平會調查發現，玫琳凱公司與傳銷商締結契約已載明倘傳銷商有違反所訂的特定違約事由，該公司將採取口頭、書面警告，情形嚴重者該公司將以書面通知立即終止契約，而玫琳凱公司對於違反食安法的傳銷商是採取口頭警告處理，而且又提供被衛生機關裁罰罰鍰一半的補助；公平會另外調查發現該等傳銷商於111年2月至12月期間，又再次違反食安法經衛生機關裁罰1至2次不等，以上情形，足認玫琳凱公司未確實執行其所訂傳銷商違約事由的處理方式，並有效制止傳銷商違約行為，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5條規定。
       公平會表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5條是參酌傳銷商推廣、銷售商品(服務)的實務運作，列舉傳銷商常見不當的行為，列為傳銷商違約事由。公平會提醒傳銷事業，對於該等特定違約事由應訂定有效制止的處理方式，並據以確實執行，以維護傳銷商權益與傳銷市場秩序。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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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8 Jul 2023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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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傳銷事業應按時填報經營概況調查</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565]]></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今(19)日第1658次委員會議通過，多加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未依公平會所定之方式及內容，於期限內填報110年多層次傳銷事業經營發展狀況調查資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6條規定。
       公平會表示，多加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屬己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須按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6條之規定於111年4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填報110年多層次傳銷事業經營發展狀況調查資料，惟該公司逾限仍未填報，故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6條之規定。考量多加公司係於110年7月1日完成報備之新事業，報備期間尚未實施多層次傳銷，又遇新冠肺炎三級警戒，且已報備停止實施傳銷等情，故不處罰鍰，予以警示。
       公平會提醒傳銷事業，應注意多層次傳銷事業經營發展狀況調查之填報義務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避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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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8 Jul 2023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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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疫情下多層次傳銷事業營業總額仍破千億元</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562]]></link>
<description>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18）日發布我國111年多層次傳銷事業經營發展狀況調查結果指出，111年度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營業總額雖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但營業總額仍破千億元，發放佣(獎)金總額則較上一年度略為下降。

      公平會表示，本次調查對象係扣除尚未實施及已停（歇）業等業者，並以111年間仍有實施多層次傳銷之373家事業為調查所得之結果，其內容摘要如下：

(一)整體營業總額略為下降

1、111年373家傳銷事業之營業總額達1,054.67億元，較110年調查之營業總額1,068.44億元，減少13.77億元（減幅1.29%）。事業營業額平均值為2億8,275萬元，較110年減少約2,516萬元。

2、事業營業額介於1,000萬元至1億元之家數最多，有117家（占總家數31.37%），營業額合計約為44.38億元，占整體營業額4.21%。



3、營業額達10億元以上之事業共有20家，占總家數5.36%，營業額合計達771.3億元，占整體營業額73.13%，其平均營業額為36.73億元，較110年之38.23億元，減少1.5億元。

(二)投入多層次傳銷事業，女性傳銷商仍為市場主力：

1、111年底傳銷商人數計348.6萬人，較110年底364.87萬人，減少16.27萬人，扣除重複參加1家以上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參加傳銷商人數後計347.3萬人。

2、參加傳銷商人數占全國總人口數（即加入傳銷率）之比率約14.93%，即平均每萬人中有1,493人加入多層次傳銷，較110年底之15.56%，減少0.63個百分點。

3、111年新加入之傳銷商共計68.6萬人；退出之傳銷商人數共計有70.46萬人。 

4、女性傳銷商仍為傳銷市場之主力，111年女性傳銷商共計232.65萬人（占66.72%）。



(三) 平均每人佣(獎)金領取金額較去年略為減少：

1、111年度多層次傳銷事業發放之傳銷商佣（獎）金約為469.79億元（110年475.02億元），占營業總額1054.67億元之44.54%，較110年佣(獎)金支付比率44.46%，增加0.08個百分點。

2、111年曾領取佣（獎）金之傳銷商約98.6萬人，占傳銷商總人數比率為28.28%，平均每人全年領取金額為47,611元，較110年度之48,207元，略為減少596元。其中111年女性傳銷商領取佣（獎）金之人數計72.28萬人（占總領取人數73.26%），領取金額為332.57億元(占70.79%)。



3、111年度傳銷事業支付傳銷商佣(獎)金前10名中之女性傳銷商人數，以占6人最多（66家，占總數17.69%），其次為7人（62家，占總家數16.62%）、8人（45家，占總家數12.06%）。總計有286家傳銷事業支付傳銷商佣(獎)金前10名中之女性傳銷商人數超過5人以上，占總家數76.68%。

   (四)傳銷商品仍以營養食品類銷售額最大

111年傳銷事業銷售之商品仍以營養食品類銷售額最大，計701.30億元(占66.49%)，次為美容保養品191.98億元(占18.20%)701.30億元(占66.49%)，次為美容保養品191.98億元(占18.20%)。



(五)使用網路銷售商品日益普及：

111年採行網路銷售商品者計238家，占總家數之63.81%，較110年之63.98%，相去不遠。其中，同時使用線上訂購及設置網路商城者有198家。



(六)傳銷事業對未來營運之狀況持樂觀態度：

傳銷事業在經營上雖擔憂市場不景氣、同類商品競爭加劇及市場漸趨飽和，惟預期112年營業額將較111年增加者有171家 （占45.84%），預期持平者有150家（占40.21%）。



公平會表示，本次多層次傳銷事業經營發展狀況調查結果統計分析資料，將於7月底登載於該會全球資訊網（https://www.ftc.gov.tw；首頁＞業務資訊＞多層次傳銷＞多層次傳銷事業經營發展狀況調查結果），歡迎傳銷事業及一般民眾查閱。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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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17 Jul 2023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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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廣告引用檢測數據，要確實！</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552]]></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2年7月5日第1656次委員會議決議，花仙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銷售「驅塵氏環保清潔袋-薰衣草/檸檬香」等2項商品，於商品包裝、網路及賣場紙卡刊載「8倍耐破 通過SGS檢測」、「*SGS機械及物理性測試耐撕裂性為標準值的8倍」等文字，涉及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應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限期改正商品包裝及賣場紙卡上之廣告，另處花仙子公司新臺幣4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花仙子公司於廣告宣稱「SGS機械及物理性測試耐撕裂性標準值」，主要認為該標準值係指CNS 12987之耐撕裂性的規定值，而「8倍」係依據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SGS)試驗結果，耐撕裂性「橫向」平均值5.35N除以CNS 12987第2類清潔袋「橫向」規定值0.66N計算而得，雖花仙子公司提供的SGS測試報告，「橫向」達規定值的8倍，但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意見，清潔袋測試耐撕裂性的性能包含縱向及橫向規定，而該2項商品「縱向」耐撕裂性為規定值的5.5倍，並未達8倍，且該局亦表示，一般不宜直接使用檢測結果除以其規定值，作為耐撕裂性倍數的計算，民眾實際使用均會考量「橫向」與「縱向」之耐撕裂性作為耐破的認知，因此該廣告的全面宣稱耐破8倍效果已屬於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的表示，違反前述公平交易法的規定。公平會經審酌花仙子公司之規模及銷售情形，以及考量該2項商品「縱向」雖未達8倍，但「橫向」及「縱向」試驗結果均符合規定值，故處該公司新臺幣40萬元罰鍰。
       公平會提醒，業者為招徠消費者購買商品，製作廣告時應注意廣告呈現方式及宣稱應與事實相符，避免誤導消費者產生錯誤認知，以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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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05 Jul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空間魔術師-真的可以變出房屋夾層嗎？</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549]]></link>
<description>       有些建商為了賣房子，會在搭建的樣品屋中施作夾層，給消費者購屋時有更多想像的使用空間，尤其是房屋坪數小時，夾層是提高空間利用的方式，但不是每家房子都可以合法施作夾層的喔！
       豐和邦建設有限公司銷售桃園市中壢區「青城之愛3」預售屋建案時，在臉書網站刊載「樣品屋實景圖」施作夾層設計，整體觀察足使消費者認知於購屋後，可在該屋合法施作與使用夾層空間。但是，依據桃園市政府提供意見，該預售屋建案原核准的建造執照並沒有夾層設計，也未核准變更設計。
       公平會表示「青城之愛3」預售屋建案未獲建築主管機關審查許可興建夾層，消費者購屋後並無法依廣告的規劃施作與使用夾層空間，如果擅自建造就是屬違建，會有遭以違反建築法規查報、拆除的風險，故該廣告之表示與事實不符，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考量該預售屋建案在廣告刊載期間尚未開始對外銷售，經本(5)日公平會第1656次委員會議通過，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公平會再次提醒消費者，購買預售屋時應留意建商所申請的建造執照，再比對樣品屋設計是否與原送審核准的平面圖相符，尤其是購買有夾層設計的預售屋前，一定要仔細確認該夾層設計是否合法，否則遭到檢舉，恐怕就要面臨花錢又被拆除的命運，得不償失喔！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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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4 Jul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全台唯一」、「全台首創」咁有影？廣告不實挨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550]]></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本(5)日第1656次委員會議通過，民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經豪實業有限公司於民視消費高手網站銷售冰冷扇商品，刊載廣告宣稱「全台唯一電子晶片製冷的冰冷扇……全台首創專利製冰晶片」，但因還有其他業者早已取得冰冷扇含電子晶片的專利權，故廣告內容已構成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民視公司及經豪公司各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民視公司及經豪公司111年8月至10月在民視消費高手網站銷售冰冷扇商品，廣告刊載「全台唯一電子晶片製冷的冰冷扇……全台首創專利製冰晶片」，給一般人的印象就是「全台唯一電子晶片」且為「全台首創專利晶片」之冰冷扇，是唯一及首創，藉此吸引消費者購買。
       經公平會調查，民視公司及經豪公司銷售電子晶片冰冷扇，是由他事業於107年9月取得專利權，嗣後該專利權因未依規定繳費而於110年9月消滅；另外我國還有其他業者也取得冰冷扇含電子晶片的專利權，而且業者最早取得專利權的時間為81年12月。因此，民視公司及經豪公司銷售冰冷扇，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如果業者要在廣告中使用「全台唯一」、「全台首創」等用語，一定要先查證及確保相關資訊與實際相符，以免觸法遭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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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4 Jul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審閱預售屋契約，不必先付定金</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551]]></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112年7月5日第1656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立邦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銷售「綠光森林No.30成家」預售屋過程，要求購屋人須先給付定金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立邦公司6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預售屋交易金額大，履約事項繁雜，應給購屋人有充分時間瞭解契約內容，否則顯失公平。立邦公司於111年9月間銷售本建案時，疑有要求先付定金才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予購屋人攜回審閱情形。經公平會主動派員進行現場訪查，發現銷售人員確有前述情事，且經調查瞭解，本建案該公司自109年10月底開始銷售，截至111年11月16日止之銷售期間，均要求購屋人先付定金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已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之權利，構成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會表示，預售屋尚未完成建築，與其他消費性商品相較，不僅交易金額大，且大多數民眾並無頻繁購買的經驗，因此購屋人相較於建商或代銷業者，為購屋資訊之弱者，建商或代銷公司如利用所擁有的資訊優勢地位，要求購屋人需先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才提供契約書攜回審閱，則該收取定金行為，會造成購屋者的心理壓力，在處於資訊弱勢的不利地位時，恐影響購屋人作成交易決定，同時對於其他依法令規定提供契約書予購屋人攜回審閱的競爭同業，形成不公平競爭，屬於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公平會再次提醒，契約書之審閱是預售屋購屋人的權利，建商及代銷業者於銷售預售屋時，應預先提供買賣契約書予購屋人充分審閱，不得有不當限制契約審閱權的行為。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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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4 Jul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空氣清淨機標榜「殺菌專利」，有影無？</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544]]></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2年6月28日第1655次委員會議決議，富奇賴股份有限公司銷售N7系列空氣 (清淨/淨化/濾清)機，網頁刊載「殺菌專利國家級證認」，因業者並未取得殺菌有關的專利，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富奇賴公司在N7系列空氣(清淨/淨化/濾清)機網頁的內容編排，是以「殺菌專利國家級證認」為標題，下方輔以SGS檢驗報告及專利證書圖示，並標註「檢驗項目  去除率(%) 空氣中細菌濃度>99.9」及「台灣專利核准證書號D207379」，整體廣告呈現，使人產生N7系列商品獲有殺菌專利之印象。
       經公平會調查，N7系列商品僅取得我國設計專利，以及3項中國大陸外觀設計專利，該類設計專利所保護的是物品之形狀、花紋或色彩或其結合，而與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保護技術思想的創作不同。所以，N7系列商品並未取得相關殺菌專利，該公司所宣稱與事實不符，涉有廣告不實情事。
       公平會提醒，業者如果要在廣告中使用取得專利等語，應具體說明取得專利之內容，要與事實相符，才能避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27 Jun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電動輔助自行車廣告宣稱取得閃電標章是真的嗎？小心無法上路！</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545]]></link>
<description>       近年隨著電動輔助自行車的價格平易近人且代步方便性，民眾選購電動輔助自行車意願增加，為維護民眾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安全，公平會相當重視並積極查察網路平台業者販售的電動輔助自行車是否涉有廣告不實。
       公平會在今(28)日第1655次委員會議通過，鼎飾國際有限公司於露天拍賣網站銷售「單車倉庫 Hiland PSESONE電動輔助自行車」商品，於其廣告刊載「……閃電標章 合法上路……」等文字，並輔以「電動輔助自行車型式審驗合格標章」圖示，因並未取得審驗合格標章，涉及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本案廣告整體讓人認為所宣稱的商品為已取得檢驗合格標章的電動輔助自行車，但據交通部表示該商品並未申請取得電動輔助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鼎飾公司也自承並未向上游業者查證該商品是否為審驗合格的電動輔助自行車，因此廣告宣稱取得閃電標章等文字，與事實不符，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前述公平交易法規定。
       公平會呼籲，廣告係事業爭取交易的常用手法，其內容所顯現的商品相關資訊，也是交易相對人作成交易決定時的重要參考依據，因此廣告主在刊載廣告時，應克盡查證及真實表示的義務，切勿未查證就逕予刊載，如有不實的宣稱，不僅觸法也會損及商譽。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27 Jun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傳銷事業變更營業所沒報備，財務報表及傳銷經營資料也沒備置於主要營業所，挨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538]]></link>
<description>       啟景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營業所未事先向公平會報備，且未於主要營業所備置上年度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傳銷經營資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及第25條第1項規定，公平會在112年6月21日第1654次委員會議通過，處新臺幣2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經派員111年7月19日至啟景公司臺南市永康區主要營業所業務檢查，發現該公司上年度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按月記載之組織發展、商品或服務銷售、獎金發放及退貨處理等經營資料，皆未備置於現場，而是置於未報備的新北市新莊區營業所，啟景公司事後才報備變更新北市新莊區為主要營業所、臺南市永康區為臺南營業所，因此啟景公司未於變更營業所前事先向公平會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亦未將上年度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傳銷經營資料備置於主要營業所，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7條第1項及第25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傳銷事業，應按月記載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組織發展、商品或服務銷售、獎金發放及退貨處理等狀況，並將該等資料及財務報表備置於主要營業所備查，且如有變更營業所址應事先向公平會報備，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20 Jun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引進或實施境外傳銷事業前，記得先向公平會報備！否則當心挨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539]]></link>
<description>       民眾如果透過網路或其他管道加入未經報備之境外多層次傳銷組織，因該組織設立於境外，甚至未簽有參加契約，若發生爭議將求償無門，故加入多層次傳銷組織前，應先查明其是否向公平會報備，以維護權益！
       公平會表示，中國大陸康美時代(廣東)發展有限公司（下稱康美時代公司)未向公平會報備實施多層次傳銷，該公司為銷售「康美時代赫茲超能儀」商品，其制度於成為會員後依其業績另設經銷商制度，所設計獎金種類計有層碰、量碰、管理獎金等，該獎金制度具有多層級抽佣關係及團隊計酬特徵，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條所稱之多層次傳銷。
       經公平會調查，簡君為康美時代公司傳銷商，其自承於110年5月至111年9月於臺灣引進並推廣介紹康美時代公司之「愛心細胞活力水」制度之獎金制度、商品等資訊，招募他人購買及推廣上述商品並成為該公司傳銷商，惟未於開始實施前向本會報備，核已違反同法第6條第1項規定。公平會於6月21日第1654次委員會議通過，處簡君新臺幣12萬元罰鍰。
       公平會再次提醒傳銷商於加入多層次傳銷組織前，可至該會網站(https://www.ftc.gov.tw/fair/report/report_search.aspx)查詢是否已報備，也再次叮嚀民眾如果引進或實施境外傳銷事業之傳銷計畫或組織，應事先向公平會報備，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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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0 Jun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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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華新麗華併購瑞典鋼鐵業者，公平會放行</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540]]></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2年6月21日第1654次委員會議通過，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華新麗華公司)、義大利商Cogne Acciai Speciali S.p.A.(CAS)與瑞典商Outokumpu Long Products AB(標的公司)結合案，依公平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華新麗華公司透過子公司CAS，間接持有標的公司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股權，且控制標的公司的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因達到申報門檻，依法提出結合申報。
       公平會指出，華新麗華公司與標的公司均產銷「不銹鋼鋼胚」及「不銹鋼直棒」等產品，於前揭市場具有水平競爭關係；又，「不銹鋼鋼胚」為生產「不銹鋼直棒」之主要原料，雙方亦具有潛在垂直供應關係。由於標的公司主要經營歐洲市場，111年並未銷售產品至我國，市占率為0。本結合完成後，華新麗華公司既有之「不銹鋼鋼胚」及「不銹鋼直棒」等業務並不受本結合影響，於我國仍須面臨其他國內、外業者之競爭；本結合對我國「不銹鋼鋼胚」及「不銹鋼直棒」等市場結構均無影響，結合後應不致對前揭產品市場產生限制競爭效果。
       公平會審議後認為，華新麗華公司得透過本結合拓展歐洲市場，經營北歐及波羅的海地區之客戶，因對國內尚無限制競爭之疑慮，依公平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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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0 Jun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有政府補助是真的嗎？廣告用語別亂用，當心會受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541]]></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2年6月21日第1654次委員會議決議，彰化縣新錦豐布莊於臉書粉絲專頁銷售窗簾商品，廣告宣稱「公司配合 政府節能減碳 窗簾補助（5000～8000元）（北斗來來，70年以上老店，才有通過補助的唯一店家）」涉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8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新錦豐布莊刊載上述廣告，廣告整體讓人認為其因是70年以上老店才唯一可提供消費者購買窗簾商品享有政府補助5,000元至8,000元方案的店家。而因唯一有通過政府補助，較其他銷售同類型商品之事業，使消費者對其商品品質產生更值得信賴及享有優惠的認知。
       根據公平會調查，彰化縣政府並未對施作窗簾店家提供節能減碳的補助，且新錦豐布莊也自承彰化縣政府並無提供補助方案，廣告所稱窗簾補助，實際上是該事業自行給予消費者新臺幣5,000元至8,000元的折扣優惠，政府並無補助，故該事業上述宣稱與事實不符，是對於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再次呼籲，事業所提供商品或服務是否獲有政府補助，往往會影響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品質的評價，甚至強化消費者對該商品或服務的信心，進而影響消費者作成決定，因此有獲政府補助，才依補助內容刊登廣告，方不致因廣告不實而受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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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0 Jun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超級比一比！打包機比較廣告不實　公平會開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532]]></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2年6月14日第1653次委員會議決議，新捷實業有限公司於YouTube網站上傳「台灣常見電動塑鋼帶打包機特點優劣比較」影片，以香港商富朗包裝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銷售之FROMM P328/P329打包機與新捷公司銷售之SIGNODE BXT3打包機進行比較，就P328/P329打包機無防捲入保護功能，以及BXT3打包機具螢幕抗撞擊測試及機身抗潑水等功能，涉及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捷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案關廣告刊播描述他公司的P328/P329打包機無防捲入保護功能，易使機器容易壞損，造成外蓋破裂而有夾手問題，以之對比自家公司的BXT3打包機因有防捲入，且保護外蓋為一體成型之設計，可防止手指觸碰有較佳的保護功能。但根據公平會調查，P328/P329打包機除有拉帶輪的外蓋，還有包覆機身的外蓋，共2道外蓋保護以達到防異物或手指觸碰之功能，而新捷公司拍攝案關廣告方式，將對手產品包覆機身之外蓋拆除，使人誤認對手產品因不具有防捲入保護功能，如果使用者操作不當，造成拉帶輪的外蓋破裂而有夾手的危險，因其拆除外蓋進行產品比較，使上開廣告與實際產品情形不符。
       另外，公平會表示，該廣告刊播新捷公司的BXT3打包機具螢幕抗撞擊測試及機身抗潑水等功能，讓人誤認該機種具有上開功能，新捷公司雖在該廣告上有標註是引用官方影片、我們沒有實際測試等文字，但該公司並無法提供所引用製作影片之國外經銷商完整測試紀錄或報告等相關資料予以證實；又根據BXT3打包機臺灣供應商表示，SIGNODE美國網站及各國分公司網站均無具體陳述BXT3打包機具有抗撞擊、抗潑水等功能，且新捷公司所引用官方影片並非出自國外SIGNODE集團，因此上開廣告與實際情形不符。
       綜上，新捷公司於YouTube網站上傳案關廣告，就自身及他事業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事業為銷售自身產品在廣告上將其產品與其他同業競爭者的同類產品，在內容、性質、功能等項目上作比較，如果資訊正確，固然有促進消費者選擇的機會，但在此同時事業製作比較廣告時應更謹慎小心，注意廣告呈現方式、宣稱及所引用資料是否與事實相符，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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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3 Jun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樓頂突出物樓梯間可變室內空間 有影嘸？</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533]]></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本（14）日第1653次委員會議通過，萬寶聚建設有限公司銷售南投縣草屯鎮「萬寶聚和」建案，在網路刊載「五層」及「A2傢俱配置參考圖」5F將屋突層規劃作為書房等室內住宅空間使用，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商品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因考量建案規劃銷售戶數少及尚未有交易，爰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萬寶聚公司銷售「萬寶聚和」建案，在591房屋網站刊載「五層」及「A2傢俱配置參考圖」5F規劃為書房等室內空間使用，讓人認為該建案有五層樓，且5樓可以合法作為室內空間使用。但經公平會向南投縣政府徵詢意見，該建案使用執照詳載層數為地上4層、突出物1層，突出物為突出於樓頂屋面的附屬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並不是廣告所稱的「5F」，而且突出物的用途為樓梯間、電梯間、水塔間，也不是廣告宣稱可做為書房使用，如果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未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涉及違反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2款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之規定。
       公平會進一步表示，「萬寶聚和」建案廣告規劃與原核准平面圖說不相符，購買者無法合法享有廣告所揭示的空間配置，也就是廣告表示與事實不符，已經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許多人購買透天厝會看到建案廣告將房屋頂樓多出來的一小塊空間規劃為室內空間使用，然而這一塊「突出物」空間的使用須依照建築執照規定的用途使用才是合法，民眾購屋時應該小心查證，避免受騙。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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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3 Jun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加盟總部事前僅以口述方式提供加盟重要資訊仍有不足！</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525]]></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112年6月7日第1652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將靖補公司於招募「龍涎居好湯」品牌加盟時，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充分且完整提供「加盟營運期間購買商品、原物料費用，其金額或預估金額」之加盟重要資訊予有意加盟者審閱，為足以影響交易秩序之顯失公平行為，違反公平交易法第25條規定，處10萬元罰鍰。
       加盟行業多元並蓬勃發展，已成為國人創業投資的主要管道之一，加盟總部對於想加盟的人應該事先提供加盟重要資訊，以使有意加盟者考慮清楚後再作決定。其中加盟營運期間所需購買之商品、原物料費用金額或預估金額，更是有意加盟者評估是否要選擇此加盟總部之重要交易資訊，而提供加盟重要資訊的方式，可以使用紙本、電子郵件、以及例如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提供給想要加盟的人瞭解。
       公平會表示，將靖補公司為加盟資訊之提供者，具有優勢之一方，於招募加盟過程，僅以口述告知加盟營運期間購買商品、原物料費用預估金額，卻未充分且完整揭露其所掌握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使有意加盟者難據以充分評估加盟營運期間須支出的費用及其合理性等，妨礙有意加盟者作出正確的交易判斷，影響有意加盟者的權益，並減少該加盟者可加入其他競爭同業的加盟機會，屬於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所以公平會開罰10萬元。
       公平會呼籲，加盟總部與加盟店是創業的合作夥伴，加盟總部與有意加盟者洽談加盟過程中，應充分溝通並提供完整加盟費用與加盟條件資訊，建立良好的合作關係，為雙方利益共同創造雙贏，以減少加盟交易糾紛。加盟總部應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處理原則詳細內容，請見：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67&amp;docid=11795)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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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6 Jun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別想了，穿塑身褲可10倍燃脂？廣告不實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524]]></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2年5月31日第1651次委員會議決議，民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遠富實業社於民視消費高手網站銷售「塑形美腿褲」商品，廣告宣稱「燃脂5倍提升」、「植物燃脂精粹，奈米級深層滲透十倍高效燃脂」，惟無相關科學學理或實驗依據佐證，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民視公司及遠富實業社各新臺幣8萬元罰鍰。
       依據公平會調查結果，民視公司及遠富實業社均無法就廣告所宣稱穿著該款商品後燃燒脂肪可達5倍、10倍提升之效果提出相關科學學理或實驗依據，且依據台灣肥胖醫學會表示，經查詢相關醫學期刊或研究論文，尚無科學文獻得佐證其效果。因此民視公司及遠富實業社所為上述廣告宣稱，足以引起一般或相關大眾對該商品之品質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指出，事業在廣告上宣稱特定的功能、效果並連結具體的時間、倍率等客觀陳述時應有所憑據或相關之佐證資料，確保廣告內容的真實及正確性，以免廣告不實遭罰及影響消費者權益。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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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30 May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咁係金欸？「業界唯一」5年皮革保固？廣告不實挨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516]]></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本(24)日第1650次委員會議通過，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允立國際有限公司於PChome24h購物網站銷售按摩椅商品，刊載廣告宣稱「業界唯一5年皮革保固」，但因還有其他業者也提供5年皮革保固，故已構成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網路家庭公司及允立公司各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網路家庭公司及允立公司108年10月至111年10月在PChome24h購物網站銷售按摩椅商品，廣告刊載「業界唯一5年皮革保固」，給一般人的印象是「業界唯一」提供按摩椅5年皮革保固的業者。
       經公平會調查，允立公司在廣告期間已有其他品牌按摩椅的業者自109年4月起也提供5年皮革保固。因此，網路家庭公司及允立公司銷售按摩椅，廣告刊載「業界唯一5年皮革保固」與事實不符，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業者為招徠消費者購買商品，如果要在廣告中使用「唯一」等用語，須注意在廣告期間仍應該善盡查證與真實表示的義務，避免用錯誤之廣告來誤導消費者，以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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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3 May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減肥商品廣告太誇張，是減肥還是減荷包？</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517]]></link>
<description>       現代人都想追求纖細苗條的身材，維持曼妙體態，而想要減肥又不想多多運動，只想透過輔助器材來快速減肥，因而購買市面上各式各樣減肥器材時，要詳細辨明，否則減不了肥，還傷荷包。
       公平會在本(24)日第1650次委員會議通過，張君以諾一家居用品店在蝦皮購物網站銷售「twist plate alat olahraga扭腰盤」商品，廣告宣稱「減肥燃脂」，給一般人印象是使用案關商品毋須運動，只要站立在案關商品上，就可以藉由轉動的方式，獲得廣告所宣稱的減肥燃脂，進而達到瘦身、塑腰等效果。
       經公平會調查後張君自承，商品廣告是擷取於中國大陸淘寶網其他賣家的廣告圖文，並未查證其內容的真實性，且無法提出相關醫學學理或臨床試驗依據，證明如何以轉動的方式達成減肥燃脂的效果，所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處5萬元罰鍰。
       公平會再次提醒消費者，瘦身商品的廣告常常讓消費者心動不已，但真的想減肥，還是要做好正確的飲食控制以及適度的運動，也要再提醒業者刊登廣告時，如果訴求可有效減肥燃脂等瘦身效果，應該要有所憑據，以確保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否則遭罰不僅傷信譽，也得不償失。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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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3 May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樓梯間變身室內空間！建案廣告不實　公平會開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508]]></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2年5月17日第1649次委員會議決議，國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鑫群廣告企劃有限公司銷售臺中市南屯區「國雄集團仰德大道」建案，於紙本「A8 A9 A17 A18 A26 A27平面參考配置圖」、「A6平面參考配置圖」，將原用途為樓梯間的屋突1層及2層規劃為書房、會議室、琴房、畫室等作為室內空間使用，對於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易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國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120萬元罰鍰及鑫群廣告企劃有限公司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根據公平會調查，國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鑫群廣告企劃有限公司銷售該建案時，將平面參考配置圖的屋突1層及2層規劃為書房、會議室、琴房、畫室等室內空間，給消費者印象是購買該建案後，可以依廣告所呈現之規劃設計，將屋突1層及2層作為室內空間合法使用，增加用途，以吸引消費者購買。但據臺中市政府表示，該建案的屋突1層及2層申請用途為樓梯間，與該平面配置參考圖規劃的室內空間用途不符，且未向該府申請變更設計紀錄。換言之，這些空間只是一場美夢，消費者根本無法合法享有廣告所示的書房、會議室、琴房、畫室等室內空間使用，因此該等平面配置參考圖與事實不符，已違反公平交易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表示，民眾購買預售屋時，業者常以各層平面配置圖來呈現室內空間規劃，以吸引民眾購買。但多數人不知道的是，建案的屋突層應依核定的使用用途來規劃才能合法使用，因此民眾購屋前應仔細比對建案的建照、使照是否與廣告內容相符，以保障購買到合法使用空間。此外，公平會為有效規範及防杜違法行為，將持續查處業者違法行為，以維護不動產交易市場的競爭秩序，並保障消費者權益。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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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6 May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空氣清淨機廣告標榜獲得認證及引用數據不當，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509]]></link>
<description>       經過多年新冠肺炎疫情的肆虐下，室內空氣品質成為民眾最在乎的事，因此空氣清淨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獲得愈多認證、檢測數據愈好的商品自然會獲得消費者青睞而吸引購買，如果廣告有不實情形，則會影響消費者作出錯誤決定。
       公平會在112年5月17日第1649次委員會議決議，福維克公司銷售VORWERK空氣清淨機系列商品，於Line電子廣告單、公司網站及YouTube網站宣稱「業界最高CADR值765以上」、有效過濾「PM2.5達99.9%」、「經濟部節能標章」、「最多醫師使用，評價也最高(高雄.台南地區超過500家醫院……等)」、「SGS PM2.5/除甲醛/抑菌檢測」、「SGS認證5分鐘內細菌去除率>99.9%」及「SGS認證甲醛去除率>99.7%」等，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涉有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80萬元罰鍰。
       經公平會調查，福維克公司以型號Aura商品經美國家電製造商協會(AHAM)檢測之潔淨空氣輸出率(Clean Air Delivery Rate，CADR)，與消保處109年抽檢市售10件空氣清淨機潔淨空氣提供率(Cleaning Air Supply Rate，CASR)，直接轉換成CADR值並相互比較，就宣稱「業界最高CADR值765以上」，但依經濟部能源局及標準檢驗局意見，CADR及CASR測試條件及空間不相同，無法逕行轉換，不宜將AHAM檢測CADR結果逕與消保處測試公布CASR值作比較。此外，消保處抽檢結果並非代表全國空氣清淨機業界標準，且福維克公司商品非抽檢商品之一，故廣告宣稱並無根據。
       另福維克公司提出SGS檢測報告及節能標章獲證商品型號均為Hera機型，而非廣告所宣稱之型號Aura，且SGS報告並不具認證功能及性質，型號Hera節能標章亦已到期失效，福維克公司未提出型號Aura商品於高雄及臺南地區超過500多家醫院、診所等，且為「最多醫師」使用及「評價最高」空氣清淨機之客觀資料或數據相佐證，其廣告已引起消費者錯誤認知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公平會指出，業者在銷售同類但不同型號商品時，應在廣告真實呈現實際獲得認證或經過第三方公正機構檢測的型號，並注意獲得檢測報告內容是否具有認證性質，引用數據時應將客觀條件充分表示並須有資料佐證，避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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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6 May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真有懶人瘦身法？到底是燃燒了脂肪還是荷包？</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510]]></link>
<description>       想擁有完美體態是很多愛美人士的夢想，有人為了想在短時間減重而購買市面上宣稱瘦身功效的各式各樣商品，不但瘦不下來，反而傷身、傷心、傷荷包。
       公平會在112年5月17日第1649次委員會議通過，華麗熊行銷有限公司在私藏生活網站銷售「WATO燃脂腰帶」商品，廣告宣稱「6倍爆汗」、「跑步5分鐘=平常30分鐘」、「加速腰部燃脂」等語，並無科學根據，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華麗熊公司在私藏生活網站刊登廣告宣稱讓人誤認為穿著這項商品可以達到6倍的出汗量、跑步5分鐘相當於平常跑步30分鐘，且達到加速腰部燃脂效果。但華麗熊公司並沒有提供相關醫學學理或臨床試驗報告；且根據2個專業機構意見，學理上目前並沒有穿戴任何商品就能夠達到局部瘦身，亦無科學文獻可佐證這項商品所宣稱的效果，因此這些宣稱已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的表示，違反前述公平交易法規定。
       公平會呼籲，瘦身商品透過廣告宣傳，常常讓消費者對所宣稱的功效心動不已，提醒消費者購買前多留意相關資訊；業者在刊登廣告時，如果訴求可有效燃脂效果同時，應該要有所憑據，以確保廣告內容的真實，以免廣告不實遭罰，傷了自己的信譽及消費者的荷包。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16 May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夾層設計是可合法施作的嗎？購屋前要看真，認明喔！</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511]]></link>
<description>       買房是人生大事，尤其是在預算有限的狀況下，為追求更多的居住面積及使用空間，建商常推出有夾層設計的房屋，但是民眾在購買時，尤應小心查證實品屋之夾層有無合法的夾層設計，避免買後無法施作，而悔不當初。
       新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銷售臺北市士林區「新富心六逸」建案，在該建案2樓設置實品屋，其中次臥室以木作方式施作夾層設計，但是原核准之使用執照2樓至6樓並未有夾層設計，新富公司亦未就實品屋廣告之夾層設計向臺北市政府申請變更，故在2樓實品屋廣告之夾層設計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經本(17)日公平會第1649次委員會議通過，處80萬元罰鍰。
       據臺北市政府提供意見，該建案於2樓實品屋施作夾層，將依違反違章建築處理規則處理。因為該建案2樓並未獲建築主管機關審查許可興建夾層，消費者購屋後無法依廣告所規劃施作與使用夾層空間，如果擅自建造即屬違建，有遭違反建築法規查報、拆除之風險，該實品屋之廣告呈現方式，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公平會再次提醒消費者，為了使房屋使用空間增大，建商常推出夾層設計的房屋以吸引交易目的，但是消費者打算購買夾層屋前，一定要確定夾層設計是合法而可施作的喔。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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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6 May 2023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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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個人資歷不等於公司資歷，搞錯小心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486]]></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2年5月10日第1648次委員會議決議，明晉社會企業有限公司於L型文件夾及自身網站宣稱「18年以上專業理賠經驗」、「秉持19年專業理賠」等用語，惟查該公司設立時間為108年2月22日，顯與事實不符，因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前述廣告整體予人印象為明晉公司創立迄今已存續經營逾18年且具有豐富的保險理賠代辦業務經驗，相較其他同業更為值得信賴，但實際上110年2月廣告刊登時明晉公司才創立約2年，卻以其代表人在他公司從業18年的經驗作為自身的營業實績，因此廣告刊載明晉公司的存續期間及資歷與事實不符，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案關服務之品質產生錯誤的認知或決定，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
       公平會再次呼籲，事業營運的資歷和存續時間往往會影響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品質、內容的評價，甚至成為消費者決定是否交易的重要因素，因此事業在刊登資歷及存續時間的廣告時，要確保相關資訊符合事實，以免誤踩廣告不實的地雷。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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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9 May 2023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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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公、協會服務會員要小心，應避免誤踩聯合行為紅線</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480]]></link>
<description>       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基於各地方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案件收費不一，造成技師與委託業主間時起紛爭，於107年5月2日理事會決議訂定各類鑑定收費統一標準，並於同年5月10日函知各地方公會。經公平會調查後認定，全聯會之行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禁止聯合行為之規定，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鑑定案件一般分為現況、損壞及漏水等鑑定類型，當各地方土木技師公會接到委託案件，會先指派執行鑑定技師現場勘查估價，該估價經所屬地方公會核定且收費後，由執行鑑定技師提出初擬報告、公會再指派其他技師複審、末經公會核定完成，才以公會名義出具報告。全聯會表示，其決議訂定鑑定收費統一標準，是為了解決各地方公會對鑑定案收費不一，導致辦理鑑定之土木技師與委託業主間常起糾紛，全聯會本於章程規定，為促進會員團結合作及合法權益，始出面協調解決。而該決議對各地方公會並沒有拘束力，部分地方公會也未跟進調整鑑定收費標準，故全聯會並無聯合行為之故意，也未影響相關市場競爭秩序。
       惟公平會認為，全聯會上述決議屬於對價格等核心競爭手段之干預，縱全聯會表示決議對地方公會並無拘束力，但聯合行為之構成並不以決議具拘束力為必要，況本案多個地方公會接獲通知後，在107年6月1日起一個月內即陸續將鑑定案件收費最低金額調整為全聯會決議之金額，對相關市場供需功能有不利之影響，已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5條所禁止之聯合行為。
       公平會另表示，經考量全聯會此舉主要目的是出於服務會員，且在公平會進行調查後，即積極配合調查，立即改正及促成各地方公會積極配合採取改正措施，爰酌予從輕處罰新臺幣50萬元。
       公平會再次提醒，同業公會（含職業團體）或其他依法設立、促進成員利益之團體，亦屬於公平交易法規範的事業，如透過會員大會、理監事會等決議訂定實施統一收費標準，不論其目的是否出於服務會員，其決議有無拘束力、或會員實際上有無據此調整收費，都可能構成違法的聯合行為。各行業之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應特別注意，千萬不要有藉由相關會議決議共同調漲或維持價格之行為，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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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Sun, 07 May 2023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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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統一併購家樂福，公平會有條件通過！</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479]]></link>
<description>       各界關切的統一企業公司與家樂福公司結合案，公平會在112年5月3日第1647次委員會議通過，不禁止其結合，但附加負擔，以確保結合後「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公平會表示，企業結合是兩面刃，一方面可提升經營績效、有效共享資源及增加競爭力；另一方面，如果是大型企業之結合，也可能會產生市場競爭的疑慮或不利影響，所以公平會都會審慎把關。考量統一企業公司併購家樂福公司案，對於民生消費、供貨商及其他流通同業影響重大，公平會於受理後，就著手進行審查程序，除詢問零售通路同業之關切面向外，並邀集上游供貨商所屬相關公(協)會、學者專家、產業主管機關及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充分討論，以廣納各界意見。

       統一企業公司表示其與家福公司結合未改變既有市場結構，且可穩定家福公司之經營，維持企業文化，保障員工及消費者權益，該公司並提出多項承諾以促進整體經濟利益。但供貨商、零售通路同業及各界對於本案仍有相關疑慮，如結合後參與結合事業的零售通路更為完整，市場將更趨集中、統一企業公司在上游食品製造產業的重要地位會影響下游其他零售通路同業之經營，及中小型的供貨商是否在交易上處於更不利的地位等。

       公平會進一步表示，針對上述疑慮，均已審慎評估詳加分析。為消弭本結合限制競爭之疑慮，並確保整體經濟利益大於限制競爭之不利益，經過審議後決議不禁止其結合，但對參與結合事業附加負擔如下(完整負擔內容詳如附件)：

一、 為避免結合事業利用其通路商之優勢地位強推自有品牌或無正當理由對供貨商為差別待遇之行為，並保障中小型供貨商之權益：

(一) 家福公司給予統一企業公司的商業條件，相較於相當地位的供貨商，不得有明顯優待或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行為。

(二) 結合實施之次日起3年內，家福公司應維持平均月進貨金額低於新臺幣100萬元之中小型供貨商設置專案，並確保此等專案之修改或替換，不會對中小型供貨商更為不利。

(三) 結合實施之次日起3年內，家福公司無正當理由或未予合理通知時，不得終止或將任何中小型供貨商自供貨商名單中除名，倘有終止或除名情事應附理由，並允許該中小型供貨商向家福公司請求覆審。

二、為避免結合事業線上線下全通路快速整合發展及通路集團之跨業經營策略，形成潛在性的買方力量集結，進而採取共同採購及行銷策略，或增加對供貨商之談判力量，甚至限制下游通路市場之競爭：

(一)結合實施之次日起3年內，家福公司與統一超商公司不得向個別供貨商協商「共同採購」，但若是供貨商自行提出者或其他非因家福公司、統一超商公司之原因所採行者，不在此限。

(二)結合實施之次日起3年內，家福公司股份總數至多30%得由統一超商公司持有或取得；家福公司之董事席次應維持超過三分之二不得由統一超商公司之董事或總經理擔任；擔任家福公司總經理及經理人者，應於任職前2年及任職期間無擔任統一超商公司之總經理或經理人情事。

(三)結合實施之次日起3年內，家福公司對於個別供貨商所取得之附加費用，不得任意提高。但基於新增服務所衍生之附加費用項目，不在此限，惟應由供貨商自由選擇及決定是否使用該項服務，且須事先取得供貨商之同意。

(四)結合實施之次日起3年內，家福公司對於年度供銷制度之變更，對於供貨商而言，不得更為不利。但基於合理商業考量、經供貨商同意或追求消費者福祉者不在此限。

三、統一企業公司在結合實施之次年起3年內，於每年6月1日前，提供履行負擔及有益於整體經濟利益成果報告送交公平會備查。

       公平會另外指出，統一企業公司在申報結合的程序中，主動提出保障中小型供貨商權益之強化措施，並承諾多元進口商品經營方式、支持公益活動、支持有機商品與生態農法商品等，有益於整體經濟利益，公平會希望此一結合，也能帶給業者、消費者、社會大眾多贏的綜效。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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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hu, 04 May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專利權撤銷後仍標示專利證號持續刊載廣告，挨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476]]></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2年5月3日第1647次委員會議決議，崧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於松果購物、PChome24h購物、Yahoo奇摩購物中心、誠品線上等網路通路及HOLA特力和樂、POYA寶雅等實體通路銷售「環保室內拖鞋」，刊載商品廣告照片及在實體商品上宣稱「專利字號：D144859」，因專利權被撤銷已無專利，而涉有廣告不實，分別處崧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20萬元罰鍰、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HOLA特力和樂)8萬元罰鍰。另就PChome24h購物、YAHOO奇摩購物中心、誠品線上廣告違法部分，予以警示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誠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及供貨商一品川流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經公平會調查，案關商品雖曾取得中華民國專利證書，專利權期間為101年1月11日至112年5月17日，惟該專利於110年6月24日因舉發成立遭撤銷，因此該商品已無專利，卻於專利撤銷後仍持續標示並刊載「專利字號：D144859」、「台灣註冊專利字號」、「中華民國專利證書：D144859」、「超輕量專利科技商品」等語，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
      另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業意見表示，專利權撤銷後，商品即不得為專利證書號數標示之附加，除非係專利權撤銷前已標示並流通。查POYA寶雅、HOLA特力和樂等實體通路銷售之「環保室內拖鞋」製造日期為110年10月1日，已屬專利撤銷後再製造流通之商品，商品仍持續標示「專利字號：D144859」等內容，難謂是屬專利權撤銷前已標示並流通，而有前揭排除之適用。因此，該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已違反公平交易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表示，廣告使用「專利」字樣，予人印象較其他未獲專利之商品更具獨創性、新穎性、進步性，且受專利法之保障，進而影響消費者作成交易決定，因此，業者如果在廣告宣稱專利，應確保相關資訊與實際是否相符，以免觸法遭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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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03 May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 扯! 商品只拆膠膜，傳銷事業竟不給退貨，挨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477]]></link>
<description>       為充分保障傳銷商權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有規範，傳銷商於加入傳銷事業後也可隨時終止契約退出傳銷業，傳銷事業不能以不當方式阻撓傳銷商辦理退貨。另外，若商品還有交易上的價值或沒有喪失應有功能，也不能藉故不給傳銷商退貨。
       公平會在112年5月3日第1647次委員會議通過，金芯國際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以不當方式阻撓傳銷商依法辦理退出退貨之行為，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3條第1項，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根據公平會的調查，金芯公司自110年5月13日開始實施傳銷，銷售商品為食品及美容保養品，截至111年8月17日期間，皆告知新進傳銷商「商品拆封膜即不予退貨」，另外金芯公司在商品簽收表單上也註明「若商品膠膜已拆封則視同使用，即不受理退貨申請」等字樣，但拆除商品外膜並沒有毀損商品本體，也沒有造成商品價值減損或喪失商品的應有功能，仍存有交易之價值，且有些商品拆膜是為了檢視商品，所以金芯公司在只有拆除商品外膜的狀況下，就不給予傳銷商退貨，藉以阻撓傳銷商退貨的情形，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3條第1項的規定。
       公平會提醒，傳銷事業在傳銷商退貨時，應考量商品的交易上特性與功能性，不能以不當方式阻撓傳銷商辦理退出退貨。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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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03 May 2023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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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威秀公司受託經營桃園市「桃知道文創生活廣場」新設影城，公平會放行</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471]]></link>
<description>       富晟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承接桃園市立圖書館「桃園市電影映演設施營運移轉案」，經營項目定名為「桃知道文創生活廣場」，預計提供電影院、臺灣在地文化及文創展演等藝文活動、書店、百貨商場、咖啡餐飲、停車場管理等服務。富晟公司擬委託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經營其「桃知道文創生活廣場」的影城，而威秀公司於電影片映演業市占率達到申報門檻，依法向公平會提出結合申報。
       公平會表示，富晟公司經營項目有電影片映演，與威秀公司結合後，「桃知道文創生活廣場」的影城將以威秀影城營業，本結合對競爭的影響層面主要為水平結合，在國內電影片放映市場競爭激烈的情況下，結合後尚不會大幅改變在地市場電影院放映市場的結構，各電影片放映業者仍能保持多元經營方式與具特色的市場定位。
       公平會另指出，「桃知道文創生活廣場」的影城營運具公私部門協力性質，參與結合事業已承諾每年提供一定時數供公益使用及放映藝文電影，結合後除可提供桃園市及鄰近區域消費者優質的影視觀賞空間，也有助於藝文活動的在地紮根。
       公平會112年4月26日委員會議審議後認為，本結合案的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因此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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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26 Apr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用逾期的「節能標章」刊登廣告！挨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470]]></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本（26）日第1646次委員會議決議，臻盈股份有限公司於蝦皮購物網站銷售「尚朋堂（SA-2258DC）空氣清淨機」商品，廣告刊載「榮獲經濟部頒發節能標章」，該標章已逾期，因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臻盈公司銷售的空氣清淨機在蝦皮購物網站廣告刊載「榮獲經濟部頒發節能標章」，讓人認為該商品目前取得經濟部節能標章的認證，相較其他同類型商品，具有消耗較少能源、負擔較低能源費用的效果，來吸引消費者購買。但據經濟部能源局提供意見表示該商品的節能標章證書已逾期失效，廣告卻仍刊載榮獲經濟部節能標章的文字，已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易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再次呼籲，商品節能標章具有使用期限，業者刊載節能商品廣告前，應注意所銷售商品之節能標章是否已經逾期，再為正確的標示，以免觸法；而消費者挑選節能家電商品前，可至節能標章全球資訊網（https://www.energylabel.org.tw/purchasing/psearch/list.aspx）確認商品節能標章是否仍處於有效期限，以保障自身權益。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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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5 Apr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捷運出站200公尺就到家   有影嘸？</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468]]></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4月19日第1645次委員會議決議，君悅建設有限公司及好事優廣告行銷有限公司銷售桃園市桃園區「君邑富域」建案，在臉書上刊載「鄰近捷運站 O13站200米……」及「桃園捷運O13站步行200公尺」等語，事實上並無該捷運站之規劃，而對於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易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君悅建設有限公司新臺幣100萬元罰鍰及好事優廣告行銷有限公司新臺幣5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君悅建設有限公司及好事優廣告行銷有限公司銷售「君邑富域」建案，在臉書刊載「鄰近捷運站 O13站200米……」及「桃園捷運O13站步行200公尺」等語，給消費者的印象是該建案鄰近於捷運O13站，步行距離僅200公尺，有讓人認為廣告宣稱的捷運O13站為已確定之捷運車站，且步行到該車站僅200公尺，給人交通便捷、生活機能便利的印象，吸引民眾前往購買。但經公平會調查，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於107年即已檢討規劃「桃園捷運第二階段路網」，該路線仍在規劃階段，並未指定車站位置，故現階段該路網並無O13站，該建案臉書刊載內容與實際狀況不符，已違反公平交易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房屋價值高昂，民眾常會以建商所提供的各種資訊做判斷，除地點、價格、坪數、採光、建材等因素外，交通便利性也是相當重要的考量因素，尤其在大都會地區便利的交通網更是選擇的重點，此因素會影響建案價格，更是建商的銷售賣點。因此，建商更有義務提供消費者正確的資訊，善盡企業社會責任；本件因建商並未盡查證責任，對重要資訊為不實的揭露，因此加以處罰。民眾賞屋時也可再多方查證建商宣稱的內容是否屬實，以保障自己的權益，公平會也會持續嚴格把關，維護不動產交易市場的競爭秩序。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Wed, 19 Apr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助攻傳銷事業發展 公平會修正傳保會設立辦法</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467]]></link>
<description>       多層次傳銷，係透過傳銷商以人傳人的方式銷售商品，考量傳銷商相較於傳銷事業較為弱勢，103年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傳保會)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及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傳保會設立辦法)而成立，其主要任務在於調處傳銷商與傳銷事業間常發生的民事糾紛。公平會於本(112)年4月7日修正傳保會設立辦法，首度導入產業發展思維，並以三大修正主軸回應外界對傳保會的期待，助攻傳銷事業再創榮景。

 

      本次修正主軸大致有三，包含「興利與防弊並重」、「減輕傳銷業負擔」及「加強傳銷商保障」，具體內容如下:

 

一、興利與防弊並重:過去傳保會主要功能比較侷限在紛爭調處，辦理傳銷商與傳銷事業間關於退換貨、獎金發放等糾紛，但傳銷產業整體的發展，除了紛爭個案的妥善調處外，亦應有「興利」思維，所以本次修正新增傳保會辦理「有利傳銷商權益保障」及「多層次傳銷業發展」之相關事項，未來傳保會便能協助傳銷事業數位轉型或強化其個資保護等，促進傳銷業整體產業發展。另外，本次修正也新增傳保會對於檢舉違法傳銷行為者，得發放獎金，尤其是針對變質多層次傳銷以及規避報備之業者，希望能打擊不法傳銷行為，提升整體產業形象。

 

二、減輕傳銷業負擔：修正前傳保會設立辦法規定傳銷事業必須依營業額高低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分別用來作為傳保會平時營運及業務推動的資金，其中「保護基金」繳納額度依照事業營業額分為8個級距，惟業者反映每個級距範圍過大，負擔也重，本次修正將級距細緻化為11個，實際上能減輕業者負擔，也有助於提升繳費的公平性；另外，亦增訂公平會得視傳保會財務狀況公告停止繳納「年費」。

 

三、加強傳銷商保障：第一是「提升調處制度的便利性」，包含傳銷商或傳銷事業申請調處不再限於書面，口頭或電子郵件亦可，且可以申請就近的處所進行調處，不必擔心調處地點千里迢迢。第二是「鬆綁代償之程序」，依修正前之規定，經傳保會調處成立的案件，若傳銷事業未依約定給付者，傳銷商須向傳保會申請代償，代償與否還要經過傳保會的董事會決議，修正後則明定一定額度內之代償可由調處委員會逕行決定，不必再經董事會決議，讓調處的決定更具有實效性、賠償也更為迅速。第三是「刪除訴訟協助之門檻」，如調處不成立，傳銷商要對傳銷事業提起訴訟，可以向傳保會申請代墊訴訟費及律師費，惟修正前之規定對此申請設有門檻，必需該案件達到一定傳銷商人數或賠償金額，修正後已刪除該限制，強化對傳銷商的保護。

 

       公平會表示，多層次傳銷與傳統商店的經營模式不同，歷經疫情考驗，近年整體營業額仍能持續成長、110年更首度突破千億元的關鍵。公平會本次修正廣納產官學界各方意見，首度導入產業發展的思維，兼顧產業發展及傳銷商權益，盼能協助傳銷業再創營業榮景。

 

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392&amp;docid=13514&amp;mid=1389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Mon, 17 Apr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建商要注意廣告內容!拿關係企業的建案實績來廣告，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451]]></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2年3月29日第1643次委員會議通過，百邑建設公司及新聯昌廣告公司銷售新北市新莊區「百邑富都匯」建案，於廣告上宣稱「新濠一川」、「鳳凰花園」及「傳家尊爵」3建案為其建案實績，惟其非該等建案真正的建設公司，而與事實不符，涉有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百邑建設公司60萬元及新聯昌廣告公司3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百邑富都匯」建案由百邑建設公司興建並委託富都新開發公司規劃設計，由新聯昌廣告公司負責銷售，該建案廣告刊載輪播之「新濠一川」、「鳳凰花園」、「傳家尊爵」3建案圖片，圖片右下方顯示的建設公司為百邑建設公司及富都新開發公司，但經過調查發現，「新濠一川」、「鳳凰花園」及「傳家尊爵」3建案，實際上是百邑建設公司股東關係企業的營建實績，而不是百邑建設公司的實績。因此，廣告刊載建案實績的建設公司與事實不符，將引致相關交易相對人就建商的營建實績經驗與商譽產生誤認，屬於虛偽不實的表示而違反公平交易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呼籲，建商過去的建案實績，足以影響交易相對人對建案品質的評價及信賴關係，會影響消費者作成交易決定。因此，建商如果要在廣告上使用過去的建案實績，應該要善盡真實表示的義務，以免觸法遭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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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hu, 30 Mar 2023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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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鬆綁事業結合管制，有助事業抓緊商機！</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452]]></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112年3月29日第1643次委員會議通過「不適用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之結合類型」及「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結合申報案件之處理原則」修正草案，新增無須申報結合之類型，擴大適用簡化作業程序之範圍，大幅減輕事業申報結合之負擔，並縮短結合審查所需時間，協助事業掌握稍縱即逝的商機。

       公平會進一步說明，事業結合可提升資源，結合雙方優勢，增加競爭力，而結合要管制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因事業結合使市場結構過於集中或形成獨占，進而減損市場競爭及消費者利益。公平會為避免延宕事業的商機，故採行分級審查制度，依照結合之限制競爭疑慮高低，分別適用一般作業或簡化作業之審查流程。為繼續提升審查效率，公平會成立結合工作小組，經充分聽取產業界的意見後，提出本次結合管制措施之修正案。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一、
			新增無須申報結合之類型：「外國事業在我國領域外共同設立或營運合資事業而為結合，且該合資事業不在我國領域內從事經濟活動」，此種結合類型，因與我國國內市場之連結性較低，故無須申報結合。
		
		
			二、
			擴大適用簡化作業程序之案件類型：除原有5款適用簡易程序之類型外，另針對結合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25億元、相關結合事業於我國銷售金額均未達新臺幣2億元及被結合事業於我國未有銷售金額等3種類型，因對我國相關市場競爭影響較小，亦明文得適用簡易程序。
		
	



　　公平會表示，以上修正將在法規草案預告2個月完成後公告實施，屆時同步修正發布「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結合申報案件之處理原則」及廢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域外結合案件之處理原則」。結合申報之事業如有相關疑問，建議多利用公平會「事業結合申報前諮詢服務」進行諮詢。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hu, 30 Mar 2023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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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用別人的營業表徵作為關鍵字刊登廣告致品牌誤認，挨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450]]></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2年3月29日第1643次委員會議通過，萊莉國際有限公司不當使用競爭事業的營業表徵作為關鍵字廣告，整體內容易使人誤以為兩者具有一定合作關係，為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顯失公平行為，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10萬元罰鍰。
       經公平會調查發現，萊莉公司於110年7月29日至同年12月31日，將含有「水魔素」的關鍵字設定在具「關鍵字插入功能」的廣告，導致網路使用者在Google網頁搜尋「水魔素」時，搜尋結果將呈現「【汪咪博士】解決水 魔 素 口腔 保健 液」、「水 魔 素口臭問題-貓狗專家-汪咪博士」等廣告內容，而經點擊後則連結至萊莉公司「汪咪博士」網站，容易使網路使用者誤認「水魔素」與「汪咪博士」具有一定合作關係，增加萊莉公司「汪咪博士」寵物用品網站被到訪及成立交易之機會，同時也減少其競爭事業接觸交易相對人之機會，而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公平會呼籲，廣告主無論是自行管理或透過代理商刊登關鍵字廣告，除應充分瞭解廣告平臺的相關規範內容外，在使用「關鍵字插入功能」時，應先檢視注意廣告文案整體呈現方式，是否包含競爭事業的公司或品牌名稱而有使人誤認之可能，如有應避免使用，否則會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的問題。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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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29 Mar 2023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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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廣告宣稱唯一但不是唯一，廣告不實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445]]></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2年3月22日第1642次委員會議決議，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創源國際有限公司於PChome 24h購物網站銷售「【PERSONA盛源】65吋4K紅外線多點觸控液晶螢幕KTA-PLUSS ((升級高規格加值加量不加價!!))」商品，廣告刊載「盛源精密是唯一MIT台灣製造，台灣超過12年以上銷售之專業觸控螢幕廠商，擁有最豐富的經驗」，因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而違反公平交易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創源國際有限公司5萬元罰鍰。
       經公平會調查，上述商品的製造商盛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8月1日確實有取得臺灣製MIT微笑產品驗證書，但至111年2月10日廣告刊登時，已有其他觸控液晶螢幕廠商同樣為臺灣製造，並取得臺灣製MIT微笑產品驗證書，因此盛源精密公司生產之螢幕商品已非唯一MIT台灣製造；又創源公司於製作廣告時，誤用自身核准設立日期來計算盛源精密公司之銷售年數而於廣告刊載，致廣告內容亦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易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表示，商品製造商具有豐富產銷經歷確實可提升消費者對其商品品質及內容的信賴感，進而影響消費者作成交易決定，因此，業者如果在廣告使用製造商經歷，應確保相關資訊與實際是否相符，以免觸法遭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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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1 Mar 2023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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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宣稱電風扇的馬達「Made in Japan」，廣告不實挨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446]]></link>
<description>       國人不只喜歡去日本旅遊，也很喜歡用日本製的商品，許多人會因為商品標榜「Made in Japan」表示有相當的品質，可獲一定程度保障而購買。因此，商品的製造地是民眾購買意願的重要參考因素之一。
       公平會在112年3月22日第1642次委員會議通過，憶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爆器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嘖嘖群眾募資平台銷售「AXION  德國新摺疊美學12吋聲控DC風扇」商品，廣告宣稱「堅持只用日本原裝馬達」，又以馬達圖示載有「Made in Japan」文字，而實際上馬達產自中國大陸，因此，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憶聲電子公司10萬元、爆器公司5萬元罰鍰。
      依據公平會調查，該商品的馬達為日商在中國大陸的獨資子公司生產製造，因憶聲電子公司及爆器公司疏於注意而誤刊登「Made in Japan」，讓人誤認製造地是日本，已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的表示，違反前述公平交易法規定。
       公平會呼籲業者，商品的製造地是影響消費者作成交易決定的重要參考因素，業者刊登廣告時，如果訴求商品製造地為日本，應該要有所依據，以免觸法受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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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1 Mar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嚴查聯合哄抬蛋價！全民查不法，歡迎檢舉</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438]]></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重視近期雞蛋缺貨及價格波動，掌握雞蛋產銷市況，防止業者藉機從事聯合哄抬價格，已進行稽查包括盤商、通路商及相關公協會等，瞭解雞蛋產銷上、中、下游供應鏈蛋價波動原因。公平會再次提醒，為查察不法，該會設置有檢舉專線（0921-997129），一旦查獲違法聯合行為，檢舉獎金最高可達1億元，且對檢舉人身分嚴加保密。
       公平會表示，為防止業者藉市面上雞蛋供需失衡之際而聯合調漲價格，該會「防制人為操縱物價專案小組」前已赴臺北市、新北市及臺南市查察多家大型蛋商，瞭解其雞蛋進銷價格及庫存情形，並派員至量販超市、傳統市場等零售通路進行查察。除此之外，行政院亦有跨部會「物價聯合稽查小組」，公平會同時為小組成員，昨(10)日更參與「物價聯合稽查小組」針對北、中、南4家大型蛋商同步展開稽查行動，釐清上、中、下游供應鏈及有無不合理漲價，以阻斷不合理之哄抬、囤積及漲價情事。
       公平會強調對於違法價格聯合行為，一向祭出重罰，罰鍰金額更屢創新高，若業者趁機聯合哄抬蛋價一經查證屬實，定予重罰，最高得處5,000萬元罰鍰。
       公平會呼籲，為鼓勵檢舉不法，已大幅提高檢舉聯合行為奬金，除了物價聯合稽查小組設置0800-007007檢舉專線，24小時受理民眾檢舉不合理哄抬價格案件外，公平會也成立24小時檢舉專線0921-997129，歡迎各界踴躍提供業者合意漲價的線索。
檢舉專線：0800-007007
                 0921-997129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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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Fri, 10 Mar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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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齊拱豬血價格 業者聯合行為受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436]]></link>
<description>       豬血食品是平民小吃愛用的食材，公平會接獲檢舉，彭勝食品有限公司及得意畜禽有限公司於111年11月初共同調漲豬血食品價格，公平會立即進行調查，經112年3月8日委員會議通過，該2家業者合意調漲豬血食品價格，已構成公平交易法所禁止之聯合行為，各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豬血食品是指在豬隻屠宰過程中收集豬血後，經由加工製成可供食用的食品，該會調查發現，彭勝公司及得意公司為北部地區豬血食品唯二規模較大供應商，主要供應傳統市場攤商，客戶多有重疊，因成本增加欲調漲價格，且為避免各自漲價造成客戶流失，2家業者於111年8月至9月間數次透過電話及Line討論豬血食品成本及售價調漲幅度，隨後雙方共同聯名簽署漲價協議書，載明自111年11月1日起豬血每層調漲10元，並通知下游攤商。調漲後豬血桶裝價格由400元上漲至450元(5層)或460元(6層)。
       公平會實地訪查，北部地區傳統市場攤商高度仰賴彭勝公司及得意公司供應豬血食品，彭勝公司及得意公司合意調漲豬血價格，已影響北部地區豬血食品市場的供需功能。
       公平會提醒業者，任何與同業「講好」一起漲價，甚至立「投名狀」互表忠誠，就是違法的聯合行為，查獲被罰得不償失。且公平會已大幅提高檢舉獎金額度，鼓勵民眾踴躍檢舉不法，所以，業者不要有心存僥倖的心態！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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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hu, 09 Mar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傳銷事業變更參加契約要先報備，並應在法定期限內處理傳銷商退出退貨</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434]]></link>
<description>       博凱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因變更參加契約之內容未事先向公平會報備，且未於傳銷商契約終止生效後30日內之法定期限辦理傳銷商退出退貨事宜，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及第21條第2項規定，公平會在今(8)日第1640次委員會議通過，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依照多層次傳銷業慣例，事業手冊為補充涵蓋參加契約應記載事項，故參加契約自應包括事業手冊內容，但博凱公司110年8月向公平會報備從事傳銷時，事業手冊並沒有寄售條款。該公司自承110年10月14日即實施寄售條款且置於事業手冊供傳銷商取閱，惟直至111年3月2日才向公平會報備，然查其寄售制度含括於傳銷制度，寄售條款內容涉及傳銷商應負之義務與負擔，影響傳銷商權益重大，屬於參加契約內容之一部分，卻未於變更前事先向公平會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
       另外公平會還發現，111年2月14日至4月9日期間共有47名傳銷商向博凱公司申請退出退貨，然而直到同年11月28日止，還有31名傳銷商未獲博凱公司處理退出退貨事宜，故博凱公司未於該等傳銷商契約終止生效後之30日內法定期限辦理退出退貨事宜，亦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第2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傳銷事業在經營過程中如有變更參加契約，應於變更前事先向該會報備，受理傳銷商退出退貨亦應留意法定辦理期限，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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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08 Mar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打擊網路不實廣告，網紅推銷已納入規範</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429]]></link>
<description>       有鑑於網紅、直播主等推廣銷售或代銷商品或服務日益普遍，為防範網路廣告不實情形，公平會已經在112年2月15日第1637次委員會議通過「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修正案，這次修正主要是將網紅等社群網站用戶納入規範，如果涉有廣告不實，將被處5萬元至2,500萬元罰鍰，另外，也新增例示網路廣告違法行為態樣的案例，讓業界更清楚明瞭。

　　公平會表示，廣告主不得為不實廣告，否則將被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網紅等在網路上銷售商品或服務，不論他是銷售自己的商品或服務，或是由廠商提供商品或服務給網紅對外刊播銷售，網紅都是賣家身分，消費者看到的是網紅生動的銷售內容，如果內容涉有不實，此時網紅都會被認定是廣告主，將會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予以開罰。

       即使網紅不是賣家身分，而是在幫廠商代言，影音廣告中描述廠商的商品或服務值得推薦或親身體驗結果有效，此時網紅雖然不是廣告主，但在公平交易法上仍是薦證者的身分，如有不實，造成消費者損失，亦須與廠商同負連帶賠償之民事責任。而且，如果網紅明明知道內容不實，仍然和廠商故意共同為不實廣告，網紅和廠商還是會同時受到公平交易法第21條之處罰。

　　公平會呼籲，網紅等社群網站用戶在網路以撰文或影音等方式推銷，不論是賣家或薦證者的身分，均應遵守公平交易法相關規範，提醒勿踩廣告不實紅線。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
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65&amp;docid=12231&amp;mid=1387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07 Mar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商品節能標章有使用期限，過期還標示會踩廣告不實紅線</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424]]></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3月1日第1639次委員會議通過，PChome24h購物網站銷售「Qlife質森活18吋DC節能省電吸頂扇QL521」之商品，宣稱有「節能標章認證」，涉有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質森活國際有限公司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商品節能標章是有期限的，在特殊情況下甚至會提前到期失效，經公平會徵詢經濟部能源局意見，案關商品雖於109年7月28日取得節能標章，惟未符合現行「電扇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規定(於110年12月1日生效)，故該標章提前於110年11月30日到期失效，且不得辦理展期。
       因此，網路家庭公司及質森活公司於109年11月6日至111年9月8日之廣告期間，案關商品之節能標章已於110年12月1日起即不符合現行獲證標準而失效，卻仍持續刊登廣告宣稱「節能標章認證」，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案關商品品質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
       公平會提醒，家電商品是否獲有節能標章認證為影響消費者作成交易決定的因素，業者在刊載節能商品廣告期間，應注意節能標章認證的期限是否屆期及注意廣告用語，以免觸法；另建議消費者購買節能家電商品前，可至節能標章全球資訊網（https://www.energylabel.org.tw/purchasing/psearch/list.aspx）查證其節能標章認證的有效期限，以保障自身權益。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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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01 Mar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商品標榜「唯一」，要注意！</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426]]></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2年3月1日第1639次委員會議決議，賀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銷售飲水設備商品，廣告刊載「SGS 67項全驗 符合國家生飲標準 業界唯一」及「業界唯一  SGS 67項全驗 符合國家生飲標準」，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賀眾公司自111年4月28日至同年5月23日，在臉書及賣場專櫃陳列商品立牌，刊載「SGS 67項全驗 符合國家生飲標準 業界唯一」及「業界唯一  SGS 67項全驗 符合國家生飲標準」，雖然廣告也載有「截至111年4月」，但是該日期標示依其版面編排及文字大小顯不成比例，消費者難以辨識。
       經公平會調查，賀眾公司獲有飲用水67項檢測符合規定的檢測報告，其SGS檢測報告日期分別為111年3月7日、3月11日及3月15日。另有2家業者也獲有飲用水67項檢測符合規定的檢測報告，檢測報告日期為3月7日至4月22日。所以，賀眾公司無論是截至111年4月或案關廣告期間，都不是業界唯一取得SGS 67項全驗之飲水設備業者，該公司所做的廣告顯與事實不符，已有廣告不實情事。
       公平會提醒，業者如果要在廣告中使用「唯一」、「第一」、「最大」等用語，應該有具體客觀資料來佐證，才能避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Wed, 01 Mar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加強貿易效能申請展延合船進口玉米聯合行為，公平會同意再展延5年</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422]]></link>
<description>       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等32家事業為合船進口玉米而有聯合行為之必要，前已向本會申請聯合行為例外許可，因許可期限將屆，公平會112年2月22日第1638次委員會議同意許可延展5年，許可期限自112年3月1日至117年2月28日止。
       玉米是畜禽飼料最主要之原料，但我國僅有嘉南地區少量生產，欠缺大面積種植，每年飼料用所需玉米400餘萬公噸，幾乎全仰賴進口，業者為使散裝船快速成船節省海運成本，採行合船進口模式已行之有年。福懋公司等32家事業合船進口玉米，前已申請聯合行為例外許可，經公平會附加負擔予以許可。
       公平會認為，我國業者集體合船進口玉米，可降低進口成本，分散風險，節省之採購成本，可回饋予中、下游飼料業者及畜牧業者。另本次聯合行為參與事業進口量占我國玉米進口量比例與前次相比明顯減少。且玉米為自由進口商品，事業可自由選擇參與合船進口、自行貨櫃進口或直接向穀物供應商採購，進口管道相當多元，因此本聯合行為對相關市場影響有限。此外，本聯合行為未限制參與事業只能透過合船進口玉米，參與事業仍有足夠誘因持續互相競爭。
       公平會指出實施合船進口玉米有益於整體經濟及公共利益，但業者高達32家，為消除限制競爭疑慮及監督實施情形，要求福懋公司等32家事業按季函報本合船進口玉米日期、數量、價格等執行情形，且不得利用本許可從事其他聯合行為，或無正當理由拒絕他事業加入，抑或限制任一合船事業自由決定其合船進口數量，或禁止自行採購。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hu, 23 Feb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限制行為能力人從事多層次傳銷及傳銷商退出退貨， 規定知多少?!</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417]]></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2月22日第1638次委員會議通過，潔姆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招募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傳銷商，未事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並附於參加契約；未依法定計算方式辦理傳銷商解除或終止契約退出退貨，分別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6條第2項及第20條第2項規定，共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潔姆鍶公司是在109年8月向該會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銷售食品及美容保養品等商品。據公平會派員赴潔姆鍶公司主要營業所進行業務檢查及調查後獲悉，該公司於110年10月招募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傳銷商，但該傳銷商的參加契約中未附有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復據公平會調查，潔姆鍶公司受理2位傳銷商申請自訂約日起算30日內解除或終止契約退出退貨時，依照法定計算方式應全額退費，但實際卻是額外扣除10%費用，亦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第2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為保護僅具有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傳銷商，傳銷事業應事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並附於參加契約，避免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而傳銷事業辦理傳銷商退出退貨時，應依照法定方式計算退貨金額，不得巧立名目減少退費金額，並應在法定期限30日內完成退款，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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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22 Feb 2023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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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瓦斯安檢到府服務？ 當心詐騙陷阱！</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418]]></link>
<description>       公平交易委員會112年2月22日第1638次委員會議通過，原統管瓦斯工程行葉姓負責人未依公平會110年9月23日公處字第110065號處分書停止不當銷售瓦斯安全器材之欺罔行為，持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公平會再次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葉姓負責人先前設立統管瓦斯工程行，製發與當地公用天然氣公司名稱雷同之「大台北區瓦斯」服務通知單，並穿著制服及佩戴工作證前往民眾住處，導致民眾誤以為是公用天然氣公司派員檢查瓦斯管線，而同意其進入屋內，檢查後被告知需更換設備並當場收取費用，公平會調查後認定構成欺罔行為，於110年9月間予以處分。惟111年3月之後，又陸續有民眾收到相同之瓦斯服務通知單，並同樣有身著制服及佩戴工作證之人員前往民眾住處進行檢查及銷售瓦斯器材，顯見葉姓負責人持續為相同之違法行為。
       公平會表示，依照天然氣事業法規定，只有公用天然氣公司可對用戶進行瓦斯管線安全檢查，歷來常有業者利用公用天然氣事業之名義製發通知單欺罔消費者，公平會已有多起處分案例，並都對外發布新聞稿，本次即有民眾收到通知單後上網查詢，發現統管瓦斯工程行已被公平會處分過，而再向公平會提出檢舉。
       於調查過程中公平會亦發現，葉姓負責人曾因111年2月間在臺北市中正區為同樣之銷售行為，於同年7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判決成立詐欺取財罪，而本次調查111年3月之後接獲通知單者為臺北市大同區及大安區之民眾，因此公平會將葉姓負責人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公平會最後再次提醒民眾，如接獲瓦斯安檢通知單請務必確認真偽，可先向當地公用天然氣公司查詢或上網查證；若遇有業者服務人員登門，務必問清楚所代表之真實事業身分，也要確實衡量其建議安裝之瓦斯安全器材商品是否符合實際需要，再決定是否購買。倘一時不慎購買，也可依消費者保護法關於訪問交易之規定，於法定期間內向業者要求退費，以保權益。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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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22 Feb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節能標章勿亂用     業者廣告不實開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419]]></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2年2月22日第1638次委員會議決議，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行家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於PChome 24h購物網站銷售「【SY 聲億】60x60 40W LED側發光平板燈 4入」商品，廣告刊載「符合節能標章規範」，並輔以節能標章圖樣，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易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各處新臺幣8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網路家庭公司及行家公司銷售上述的平板燈商品，刊載「符合節能標章規範」，並輔以節能標章圖樣，給消費者的印象是該商品已獲有節能標章認證，但經公平會調查，該商品並沒有獲得節能標章紀錄，所以該廣告內容已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易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燈具商品是否具有節能效果相關認證是消費者作成該類商品交易決定的重要參考因素，業者登載廣告前應確保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及完整性，以免觸法；而消費者購買節能商品前，可至節能標章全球資訊網（https://www.energylabel.org.tw/purchasing/psearch/list.aspx）查證該商品是否獲有節能標章驗證，以保障自身權益。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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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22 Feb 2023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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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全台唯一通過認證的電動升降桌，有影嘸？</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420]]></link>
<description>       店家所販售之商品是否經第三方具公正性機構認證，會影響消費者對其品質的信賴度，是否取得相關認證常是消費者據以交易決定之參考因素之一。
       公平會在112年2月22日第1638次委員會議通過，飛迅科技辦公設備有限公司於公司網站及臉書粉絲專頁銷售「HIGHLY玻璃智能電動升降桌」商品，廣告宣稱「全台唯一NCC認證」、「NCC/低電磁波/BSMI全台唯一認證」、「HL玻璃電動升降桌為經濟部BSMI認證的電動升降桌」、「HL玻璃電動升降桌為全台唯一通過NCC認證的電動升降桌」等，對於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飛迅公司通過驗證的設備是案關商品的組成部分，並非所販售的商品，且經詢問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意見，飛迅公司所販售的商品也不是應檢驗認證的品目，而飛迅公司卻在廣告上宣稱所販售的商品為全台唯一取得驗證的電動升降桌，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公平會提醒，業者若在廣告上強調取得通過國家驗證以彰顯自身商品優勢，應與事實相符，倘係商品的組成部分取得認證，則應說清楚、講明白，避免造成誤認。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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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22 Feb 2023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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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小琉球浮潛業者聯合漲價踩法律紅線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415]]></link>
<description>        小琉球因不受東北季風影響，一年四季很適合前往浮潛，因疫情自110年5月至8月間曾一度全面停止開放浮潛。嗣於110年8月24日小琉球浮潛重新開放，21家浮潛業者協商共同將浮潛收費標準從每人300元(或350元)調漲至400元，而遭公平會處罰。
       公平會在接獲檢舉後調查發現，110年8月18日琉球觀光發展協會與當地浮潛業者召開會議研擬「屏東縣琉球鄉浮潛業者防疫計畫指引」，申請重新開放浮潛業務，彼此透過LINE群組及開會相互討論交換意見，合意調漲浮潛收費標準，並具名聯合聲明配合疫情防疫工作，將一個教練可以帶10位遊客比例降至只帶5位，且以降載後及防疫措施的成本增加，將浮潛體驗價調整為每人400元，參與的浮潛業者高達21家。
       公平會指出，這21家浮潛業者為小琉球浮潛服務市場之主要供應業者，110年8月24日小琉球浮潛重新開放後，隨即共同將收費標準從每人300元或350元調漲為每人400元。且持續於LINE群組討論維持收費標準，彼此相互監督，確保所有浮潛業者遵行，已構成公平交易法第15條禁止之聯合行為。
       價格聯合行為是公平交易法核心規範的對象，公平會已考量該等業者之前因疫情受到影響，因此對這21家浮潛業者僅低度裁罰每家10萬元至15萬元，共處235萬元罰鍰。另琉球觀光發展協會因促成這21家浮潛業者故意共同實施聯合行為，亦予以併罰，處15萬元罰鍰。
       公平會再次提醒業者，聯合行為係法律明定禁止之違法行為，同一行業之事業如因經濟不景氣致業務難以維持等情形，必須有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但書之各款事由而有採行共同行為之需要，且事前向公平會申請聯合行為例外許可，始可避免觸法。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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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20 Feb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臺泥、國產、亞東及桃園地區預拌混凝土業者聯合行為  重罰超過2億元！</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412]]></link>
<description>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動立案調查北部地區預拌混凝土業者是否涉有聯合行為，查獲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全國性業者及桃園市15家區域性業者，共計18家預拌混凝土業者從事聯合行為之證據，經112年2月15日第1637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該18家業者合意共同分配桃園市預拌混凝土交易對象及避免相互競爭，足以影響桃園市預拌混凝土供需之市場功能，已構成公平交易法所禁止之聯合行為，裁處新臺幣50萬元至5,000萬元不等之罰鍰，罰鍰總金額共計2億1,310萬元。
       公平會調查發現，桃園市15家預拌混凝土業者於107年11月間開始聚會，固定聚會討論及協調分配桃園地區預拌混凝土供料案件，藉由繳交規費、安裝監視器等方法相互查核供貨數量，彼此監督。15家業者並在對話群組中相互通知聚會時間及地點、聯繫查核行程、回報供貨數量；甚至向競爭同業告知自己的報價，或於報價前向其他同業詢問可否報價、應報價多少等等，目的顯然在避免降價互搶客戶。
       另外國產、臺泥、亞東等三大廠也在桃園市銷售預拌混凝土，亦曾出席公會聚會，公平會同樣查獲三大廠亦加入協調分配之案件及報價等具體事證。
       公平會表示，預拌混凝土因產品同質性高，價格成為業者間彼此競爭之主要手段，而18家業者間協調分配及避免互搶客戶之行為，明顯影響桃園市預拌混凝土市場之競爭機制，屬於違法之聯合行為。且業者間避免互搶客戶之結果，可造成預拌混凝土價格逐漸拉抬，並間接提高營建工程成本。
       公平會最後表示，聯合行為向為該會執法查察重點，為有效查處聯合行為，公平會已大幅提高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最高可達1億元，以鼓勵民眾勇於檢舉不法。另並同時呼籲業者，若有參與違法聯合行為，也可利用寬恕政策制度及早向公平會「投案」，申請減輕或免除罰鍰。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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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Fri, 17 Feb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傳銷商不能說得天花亂墜   傳銷公司應確實管理   東森龍族及東森全球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374]]></link>
<description>       多層次傳銷組織擴展，有賴傳銷商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並介紹他人參加，故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範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時，不得就傳銷計畫或組織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且於招募下線過程中應表明係從事多層次傳銷。
       另為防止傳銷商利用不當手法進行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而損害下線傳銷商的權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課予多層次傳銷事業有規範傳銷商的責任，針對傳銷商有違約事由時，應訂定能有效制止的處理方式，並據以確實執行。
       公平會表示，東森全球公司傳銷商「龍族團隊」領導人方軒國際企業社、方軒實業有限公司，在110年3月11日和5月21日辦理說明會，以購買「網路開店包」輔以「加盟」等用語，並稱購買「網路開店包」可獲得東森贈送同價值的商品禮盒，使人誤認可加盟東森並獲得贈品，與東森全球公司向公平會報備之傳銷商參加條件及商品或服務內容不同，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分別處方軒國際企業社40萬元罰鍰、方軒實業有限公司10萬元罰鍰。
      公平會復表示，110年6月、7月間網路輿論開始出現對東森全球公司傳銷商「龍族團隊」以不當話術從事招募活動流傳諸多議論，東森全球公司稱其不知悉而未瞭解處理，該公司雖在110年7月19日就方軒國際企業社、方軒實業有限公司以「回本」等宣稱，依網際網路政策予以警告。110年9月24日就方軒國際企業社、方軒實業有限公司辦理線上說明會內容違反東森全球公司營運規章網際網路政策罰1萬元違約金，然110年間龍族團隊轄下多位傳銷商仍持續以不當話術招攬，可見前揭處理並無法達到制止傳銷商違約情事，但東森全球公司卻未依所定傳銷商違約事由的處理方式確實執行，因此認定東森全球公司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而依該法條第34條第1項前段規定得處5萬元至100萬元罰鍰，經公平會在(11)日第1633次委員會議通過，處80萬元罰鍰。
       公平會另就椽禾有限公司、銀鑫國際有限公司、匯峰企業社、徐君等11位東森全球公司傳銷商宣稱「回本」、「保本」、「等值贈品」、「非直銷」、「加盟」，未表明多層次傳銷，認定該等宣稱內容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並去函警示。
       公平會呼籲，傳銷商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並介紹他人參加時，應注意在招募時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並應表明係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而傳銷事業亦應針對列舉傳銷商違約事由訂定有效制止之處理方式，並確實執行，以維護傳銷商權益和商業交易秩序。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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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11 Jan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傳銷事業未於主要營業所備置傳銷經營資料，安捏甘ㄟ塞？</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371]]></link>
<description>       為有效管理傳銷事業，傳銷事業應於主要營業所備置傳銷經營資料，供公平會檢查，使公平會有足夠資訊瞭解事業活動情形，而能有效輔導或規範傳銷事業。
       公平會於本(11)日第1633次委員會議通過，美商得利選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未於主要營業所備置傳銷經營資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8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派員赴得利選公司主要營業所進行業務檢查及調查後獲悉，該公司就傳銷商總人數、各月加入及退出之人數、主要分布地區等傳銷經營資料，如有需求須向美國總公司申請獲准後方可取得，致現場並無備置上述傳銷經營資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5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傳銷事業，應按月記載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組織發展、商品或服務銷售、獎金發放及退貨處理等狀況，並將該資料備置於主要營業所備查，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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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0 Jan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傳銷事業應按時填報經營概況調查</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372]]></link>
<description>       多層次傳銷事業圓鼎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及龍祥生醫有限公司未依公平會所定之方式及內容，於111年4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填報110年多層次傳銷事業經營發展狀況調查資料，均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6條規定。經公平會在今(11)日第1633次委員會議通過，考量圓鼎公司110年未有營運資料、龍祥公司110年營業額大幅減退經營困難且已依法向公平會報備停止實施傳銷等情，故均不處罰鍰，予以警示。
       公平會提醒傳銷事業，應注意多層次傳銷事業經營發展狀況調查之填報義務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避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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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0 Jan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樓層六米高，仍當「住宅」賣！長泰金建設公司廣告不實挨罰百萬</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373]]></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本（11）日第1633次委員會議決議，長泰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銷售「圓山藏富」建案，於臉書貼文「捷運劍潭站400米全新小豪宅……」等語，並輔以樓高6米樓中樓的住家使用示意照片，對於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易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長泰金公司銷售案關建案，在臉書貼文「捷運劍潭站400米全新小豪宅……」等語，並張貼樓高6米樓中樓的住家使用示意照片，給消費者的印象是該6米樓中樓戶別可以當作住宅使用，但經公平會調查，案關建案使用執照核准的使用用途為一般零售業及一般事務所，且樓層高度超過3.6米者，不能申請變更作為住宅使用，所以該建案廣告內容已與事實不符，已違反公平交易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買房是人生大事，擁有一個「家」是許多人的夢想，因此，建商更應該提供消費者正確的資訊，民眾於購屋前也可先上網查詢建案的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比對建商所提供廣告內容是否相符，以保障購買到合法的使用空間。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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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0 Jan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獎金制度係金ㄟ？加入多層次傳銷前應 停！看！聽！</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356]]></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本（4）日第1632次委員會議通過，張君從事多層次傳銷，於介紹他人參加時，就傳銷制度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並決議去函警示張君。
       公平會表示，張君為傳銷事業台灣綠葉公司的傳銷商，於110年10月聽聞台灣綠葉公司預計將變更優化獎金制度的消息，於是便向他人介紹說明，不過經公平會調查，張君介紹的獎金制度與台灣綠葉公司111年3月報備的獎金制度並非完全相同，故張君向他人介紹台灣綠葉公司傳銷組織時，就台灣綠葉公司的傳銷制度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其行為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理法第10條第2項規定。
       公平會再次呼籲，多層次傳銷的特徵在於招募他人參加組織，並藉由他人的參加而推廣、銷售其商品或服務。因此，招募他人加入為多層次傳銷業務推展的重要關鍵，而傳銷制度更是新進傳銷商選擇加入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所以傳銷事業及傳銷商在招募他人參加時，不可利用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宣傳方式勸誘他人參加計畫或組織，避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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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3 Jan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不當使用競爭者產品名稱刊登關鍵字廣告，引起誤認挨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357]]></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本（4）日第1632次委員會議通過，北大欣股份有限公司不當使用競爭事業之產品名稱「馬可貝里」作為關鍵字廣告，整體觀察易使人誤以為「馬可貝里」與「羅特麗」等2磁磚品牌具有一定關係之效果，以增加自身網站到訪及成立交易之機會，為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顯失公平行為，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5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事業單純購買他事業的名稱、商標或其他營業表徵作為關鍵字廣告，如有助於提供網路使用者更充分實用的資訊、降低搜尋成本等社會利益，並未違反公平交易法，但如果關鍵字廣告呈現的整體內容，有使人誤以為兩者屬同一來源、同系列商品或關係企業，將無助於消費者獲得更充分正確資訊及降低搜尋成本，倘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公平會調查後發現，北大欣公司於110年7月14日至111年2月24日間，使用競爭事業的產品名稱「馬可貝里」作為關鍵字廣告，並將「馬可貝里」關鍵字廣告設定「關鍵字插入」功能，導致網路使用者於Google網站搜尋「馬可貝里」時，除出現北大欣公司的關鍵字廣告外，標題呈現「歐洲風格馬可貝里-羅特麗仿紋磁磚」等併列文字，然而網路使用者點擊後，卻是連結到北大欣公司的「羅特麗」磁磚網站，並未查到「馬可貝里」磁磚相關資訊。因為北大欣公司關鍵字廣告的整體呈現方式，容易使網路使用者誤認「羅特麗」磁磚與「馬可貝里」磁磚等2品牌屬同一來源或同系列商品，增加「羅特麗」磁磚被到訪及成立交易之機會，同時減少「馬可貝里」磁磚接觸潛在交易相對人之機會，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公平會呼籲，廣告主無論是自行管理或透過代理商刊登關鍵字廣告，除應充分瞭解廣告平臺的相關規範內容外，在使用「關鍵字插入」功能時，應先檢視注意廣告文案整體呈現方式，是否包含競爭事業的公司或產品名稱而有使人誤認可能，以避免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疑慮。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03 Jan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刊登廣告前要查證，總代理跟官方代理商不一樣！</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358]]></link>
<description>       國外品牌原廠為佈局拓展海外市場，往往會透過代理商、經銷商處理與原廠間聯繫、商品推廣行銷或售後服務等商務活動，因此在同一國家或區域內可能存在只有1家「總代理」或多家官方代理商的情形，也由於「總代理」扮演統籌負責上述商務活動之角色，甚至具有原廠指定在該區域之全權代表資格，而與官方代理商有所差異！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10月至111年1月以及111年5至6月在家樂福實體賣場及網站銷售MOTUL機油商品，廣告宣稱「總代理」用語，讓人認為該商品是來自於原廠授權的臺灣唯一總代理商。但經公平會調查該商品之供應商及其上游廠商後發現，原廠已於110年10月間通知該上游廠商將上述商品所刊載「總代理」文字修正為「官方代理商」，並於Motul Taiwan 粉絲專頁刊載另一官方代理商之行銷訊息，因此該商品自110年10月起在國內並無總代理商，但該廣告仍刊載「總代理」用語，已與事實不符。公平會經112年1月4日第1632次委員會議討論後，認定該廣告違法並決議去函警示家福公司刊登廣告應善盡廣告主真實表示義務，另外也去函促請供應商及其上游業者注意。
       公平會再次提醒，刊登廣告若以「總代理」方式宣稱銷售商品之取得來源，其同一商品之品質及售後服務等與其他競爭事業相較具有優勢，足以招徠其交易相對人與其交易，就必須確保其所提供商品資訊真實、完整且無誤導，才符合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03 Jan 2023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公平會嚴格查處聯合哄抬，業者勿心存僥倖</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354]]></link>
<description>       近期民生物資價格波動，而在農曆春節即將到來之際，公平會為慎防業者藉機從事不法哄抬價格行為，密切掌握市場動態，並與各產業主管機關保持密切聯繫，若發現異常漲價情形，即啟動調查程序。
       目前公平會已針對春節應景需求較高的重要民生物資、美容美髮、汽車保養、洗衣等，擇定六都主要傳統市場、零售商店及年貨大街進行市況訪查，並預先發函提醒相關事業團體轉知所屬會員，促請其注意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尤其不得彼此協議、透過公會決議或其他方式，共同調整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營業時間等聯合行為。
       至於近日媒體報導普拿疼掃貨抬價一事，公平會已掌握市況，無論是應節民生物資或家庭常備用藥，都不可以有聯合哄抬價格、欺罔或顯失公平的行為，違者最高罰款5,000萬元。目前公平會已大幅提高檢舉聯合行為獎金，5萬元起跳，最高可達1億元，如能成案，將依所提供之證據價值發放獎金，程序簡便且快速，歡迎民眾踴躍提供業者合意漲價的線索。
       最後，公平會提醒業者，凡走過必留下痕跡，而聯合哄抬行為向來為公平會執法查察重點，呼籲業者多面思考，訂價時各依情勢，競爭勝出才是屬於自己的尚方寶劍。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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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hu, 29 Dec 2022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台灣製造」有其價值 商品產線轉移陣地，廣告內容要併同修正</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353]]></link>
<description>       臺灣製造是品質保證，即使是一條小小的傳輸線，業者仍會於廣告使用臺灣製造來提升自身商品品質的優越性，以吸引民眾購買，因此，商品的製造地往往是影響民眾作成交易決定的參考因素之一。
       公平會在111年12月28日第1631次委員會議通過，宇豪企業社於蝦皮購物網站銷售「超級快充線 台灣製 鋁合金彈簧防斷 iPhone 快充線 充電線 Micro TYPE-C 傳輸線 數據線 3A 防彎折」商品(簡稱快充線1)廣告，刊載「台灣製」、「台灣製造」等文字，及「超級快充線 PD快充線 快速充電線 TYPE-C 適用iPhone 13 12 11 Pro Max XR 傳輸線」商品(簡稱快充線2)廣告，刊載「台灣製造」之文字，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8萬元罰鍰。
       依據公平會調查結果，快充線1原為臺灣製造，但因107年7月供應商將產線遷移改為中國製造，而快充線2則為中國製造，台灣監製，該2項商品均因宇豪企業社疏忽未注意而將廣告刊載為「台灣製」或「台灣製造」。因此，該2項商品並非臺灣製造，而宇豪企業社仍於廣告持續刊載，已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前述公平交易法規定。
       最後，公平會再次提醒業者，廣告刊登期間若銷售商品的製造地已有所變更，應同時檢視修正廣告內容，以確保商品相關資訊與實際情形相符，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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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7 Dec 2022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建商預售屋配備廣告不實挨罰，創公平會新案例</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349]]></link>
<description>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在111年12月21日第1630次委員會議決議，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冠德建設公司）銷售「冠德泰極」建案，於網站廣告登載德國Duravit品牌馬桶圖片，另在廣告DM上宣稱使用「24小時防塵有氧換氣窗」，對於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易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調查發現，冠德建設公司設置專屬網站推廣案關建案，該網站登載建案所使用馬桶圖片並註明「德國Duravit衛浴」，然而實際配置內容僅馬桶座體為Duravit品牌且外型與廣告所示不符，應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公平會另發現，冠德建設公司廣告DM宣稱該建案使用「24小時防塵有氧換氣窗」，惟實際交付者為氣密窗配置紗窗，並非於同一扇窗同時具備防塵及換氣功能，該公司交付產品功能與廣告宣稱不符，亦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公平會表示，案關建案為預售型態，銷售期間廣告內容之正確性甚為關鍵，雖馬桶、窗戶等價格占整棟房價比例甚低，惟廣告仍具有招徠效果，對於消費者作成交易決定當具有一定影響。公平會提醒，業者對於廣告內容負有真實表示的義務，即使細節也不能輕忽，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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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0 Dec 2022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你知道嗎？ 能源效率分級基準是會改變的！ </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350]]></link>
<description>       在萬物齊漲的時刻，想要精打細算救荷包，民眾在選購家電商品常會選擇廣告上能源效率等級較好的家電商品，而其中「能源效率等級標示」即是判斷省電效率高低的關鍵參考依據，公平會提醒消費大眾，購買前小心查證，避免買到節能效率不如預期的商品。
       栢尼公司在yahoo！拍賣網站銷售「元山牌YS-3070DHX除濕機」商品，廣告宣稱「一級能效除濕機」、「省電一級能效」、「能源效率一級認證」等字語，讓人認為該商品獲經濟部能源局核准登錄為能源效率分級第1級，為同品項中最佳的能源效率等級，較其他相仿規格的除濕機，更具減少能源消耗的效用。但經公平會調查以及依據經濟部能源局意見，該商品雖曾獲准登錄為第1級，但106年11月28日已變更為第4級，卻仍一直持續宣稱能源效率為第1級，已與事實不符。公平會在111年12月21日第1630次委員會議討論後，認定該廣告違法並決議去函警示栢尼公司刊登廣告應善盡廣告主真實表示義務與即時更正原則。
       公平會再次叮嚀，能源效率等級依據耗能分為1-5 級，級數越小、耗能越少、越省電，但可能隨著分級基準改變而影響所屬等級，建議民眾購買家電商品前，可先至經濟部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網站(https://ranking.energylabel.org.tw/)查證；相關業者登載廣告時，更應確保廣告內容的真實、正確及完整性，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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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0 Dec 2022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及英文摘要版公布了！</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345]]></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的「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於本（111）年3月2日發布初稿公開徵詢公眾看法，在彙集、參考各方意見，並召開多次會議研商，於今（20）日完成定稿，對外公布。

       公平會指出「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整理了14項數位經濟下的競爭議題，包含數位經濟對傳統市場界定、市場力衡量分析方法的挑戰、平臺業者的自我偏好、搭售、掠奪性定價/低價利誘、差別取價、最惠客戶條款、限制轉售價格、網路銷售管道限制、數據隱私與市場競爭、新聞媒體議價、殺手併購、演算法及網路不實廣告等，並針對這些議題提出執法立場與方向，以提供事業遵循參考。

       公平會表示，白皮書也對可能的法令修正提出建議，例如：因應數位經濟的市場特性，檢討市場界定處理原則；修正網路廣告處理原則，以納入網紅業配行銷衍生之新興廣告議題；研議是否將水平同業與上下游廠商間的勾結行為共同納入公平法第14條聯合行為予以規範；另外，公平會未來也將在個案分析的過程中，逐步引進資訊技術，運用數位工具提升科技執法能力，待未來累積相當之執法經驗後，亦不排除訂定有關數位經濟競爭議題的處理原則。

       公平會也強調，此白皮書是國際間少數針對數位經濟所衍生之競爭議題，進行全面、整體性探究，並提出相應執法立場與政策方向之報告。為讓白皮書的內容更貼近社會大眾，本次除了公布完整版的白皮書之外，亦另同步發布白皮書的摘要版、簡報檔與懶人包供各界參閱，後續也將進行宣導說明。

       公平會的白皮書從初稿到現在定稿的完成，期間除於會內曾召開多次會議討論外，也對外辦理多場座談會，邀請政府單位、專家學者、產業界代表、研究單位及專門職業人員表示意見，公平會汲取各界的意見，以期使白皮書的內容更為嚴謹周延。因數位經濟議題牽涉面廣，諸多議題仍在發展中，國際間看法仍有歧異，此白皮書只呈現目前的執法方向與立場，後續將觀察國內外環境之發展並滾動調整相關內容。

 

（附檔）

1、 白皮書完整版

2、 白皮書摘要版

3、 簡報檔

4、 懶人包

5、「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英文摘要版

 

（承辦單位：綜合規劃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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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19 Dec 2022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招募加盟當注意，提供資訊要便易</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338]]></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111年12月14日第1629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獨資商號找餐店Brunch及威力榮業有限公司於招募「找餐店brunch」品牌加盟時，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充分且完整提供「開始營運前購買商品、原物料費用，其金額或預估金額」，以及「加盟營運期間購買商品、原物料費用，其金額或預估金額」等2項加盟重要資訊予有意加盟者審閱，為足以影響交易秩序之顯失公平行為，違反公平交易法第25條規定，分別處獨資商號「找餐店Brunch」及威力榮業有限公司各10萬元罰鍰。
       加盟行業為國人創業的主要管道之一，加盟總部面對有意加盟者，應該事先提供加盟重要資訊，俾利有意加盟者考慮清楚後再作決定。其中開始營運前及加盟營運期間購買商品、原物料費用，更是有意加盟者評估是否要選擇此加盟總部之重要交易資訊。而提供加盟重要資訊的方式，可以使用紙本、電子郵件，以及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提供給想要加盟的人瞭解。
       公平會表示，「找餐店Brunch」及威力榮業有限公司基於資訊優勢之一方，於招募加盟過程，未充分且完整揭露其所掌握之前述2項重要交易資訊，將使有意加盟者難據以充分評估開店前需投入的資金多寡，以及加盟營運期間須支出的費用等，妨礙有意加盟者作出正確的交易判斷，影響有意加盟者的權益，並減少其他競爭同業的加盟機會，屬於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所以公平會各開罰10萬元。
       公平會呼籲，加盟總部與加盟店是創業的合作夥伴，加盟總部與有意加盟者洽談加盟過程中，應充分溝通並提供完整加盟費用與加盟條件資訊，建立良好的合作關係，為雙方利益共同創造雙贏，以減少加盟交易糾紛。加盟總部應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處理原則詳細內容，請見：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67&amp;docid=11795)。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13 Dec 2022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從事多層次傳銷，未於開始實施前報備，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339]]></link>
<description>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在本(14)日第1629次委員會議通過，忠績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未於開始實施前向該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忠績公司是在110年3月向該會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主要銷售食品及美容保養品。但是該會在111年7月13日派員赴忠績公司主要營業所進行業務檢查，發現忠績公司從110年1月29日起就開始招募民眾加入其傳銷計畫或組織並銷售商品，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呼籲，事業在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該依照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規定，檢具載明法定事項的文件、資料向該會報備。如果民眾想要查詢傳銷事業的報備名單及其參加契約，可詳參公平會網站（網址：https://fair.ftc.gov.tw/fair/report/report_search.aspx）。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13 Dec 2022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台哥大跨足保健食品版圖，公平會不禁止！但逾期申報公平會開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340]]></link>
<description>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14)日第1629次委員會議決議，台灣大哥大公司透過大富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新設富美康健股份有限公司結合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惟其逾期申報，公平會予以開罰。
       台灣大哥大公司於110年11月26日透過其孫公司富邦媒體公司新設富美康健公司，得間接持有其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股權，且控制其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又富邦媒體公司109年於網路購物市場之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達到申報結合之門檻規定，故依法向公平會提出申報。
       公平會指出，本案相關市場為行動寬頻服務市場、網路購物市場及保健食品批發零售業市場，涉及垂直及多角化結合，結合後仍有諸多電商購物平臺及保健食品批發零售業者參與競爭，亦無增加相關市場之進入障礙，且上下游市場結構相當分散，導致聯合行為之可能性不高，又台灣大哥大公司、大富媒體公司及富邦媒體公司均屬同一集團，不具有多角化結合重要潛在競爭之可能性。因此得認其結合之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本案台灣大哥大公司應於110年11月26日結合前先向公平會申報，惟遲至111年6月才提出申報，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雖本案係台灣大哥大公司主動補提出結合申報，公平會考量其就應申報結合而漏未申報之情形已非初犯，爰依公平交易法第39條第1項規定，處台灣大哥大公司50萬元罰鍰。
       公平會提醒，事業如有結合行為，應注意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若就是否申報有所疑慮時，也歡迎事前洽詢公平會，避免違反公平法之相關規定。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13 Dec 2022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加強貿易效能！公平會同意延展大麥聯合行為許可期限</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342]]></link>
<description>       飼料穀物已成為世界各國畜禽所需最重要的能量原料，而大麥為飼料穀物原料之一，但由於我國因地處亞熱帶，氣候並不適於大麥的生產，國內缺乏大面積種植，因此每年飼料用所需的大麥，幾乎全仰賴進口。故飼料業者為加強貿易效能，向公平會申請聯合行為例外許可。

       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事業為共同採購合船進口大麥，前已申請聯合行為例外許可，經公平會附加負擔予以許可。本次因聯合行為例外許可期限將屆，故福懋公司等3家業者委託台灣區大麥製品工業同業公會依公平交易法規定申請延展許可期限，經公平會111年12月14日第1629次委員會議同意許可延展5年，許可期限自112年1月1日至116年12月31日止。

       公平會認為，大麥採行共同採購及合船進口方式輸入國內，可降低進口成本，分散風險，節省之採購成本，可回饋予下游飼料業者。另本次聯合行為參與業者進口量占我國大麥進口量比例與前次相比明顯減少，占飼料用量比例亦無更加集中，且國內尚有其他家事業進口大麥生產飼料等產品，本聯合行為對相關市場影響有限。此外，本聯合行為未限制參與者只能透過共同採購合船進口大麥，參與者仍有足夠誘因持續互相競爭。

       公平會指出共同採購合船進口大麥有益於整體經濟及公共利益，同意附加以下負擔許可延展期限：

一、 申請人應將本聯合行為之執行情形，包括每船次各進口人之登記採購量、實際採購量、採購裝船期、裝貨港名稱、船抵裝貨港日期、自裝貨港開航日期、船抵我國港口日期、採購價格、各申請人每月進口量、銷售量、庫存量等資料，按季函報公平會。

二、 申請人不得利用本許可從事其他聯合行為，或限制任一申請人自由決定其聯合採購進口之數量，或禁止任一申請人自行採購進口，或無正當理由，拒絕他事業加入本聯合採購。本聯合行為主體變動並應報經公平會備查。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13 Dec 2022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第29屆「競爭政策與公平交易法學術研討會」， 聚焦數位經濟之發展</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299]]></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將於本(111)年12月5日、6日(星期一、二)在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國際會議廳舉辦第29屆「競爭政策與公平交易法學術研討會」。
       公平會表示，該會成立宗旨在確保市場自由與公平競爭，維護國內市場的交易秩序，並健全經濟發展及維護民生安定。而為提升國內競爭法及競爭政策之研究發展，該會每年會定期精心規劃一場大型的學術研討會，除邀請學者專家針對當前重大議題進行相關之研究外，同時也辦理對外徵稿，以擴大參與層面，引導更多學術界的新秀精英投入競爭法的研究，期許能帶動競爭政策相關學術之研究風潮。
       本次研討會為期1天半，共將發表10篇論文，其中議題超過半數為現今最受關注之數位經濟相關議題，如：數位平臺發展趨勢、數位市場結合管制、論精準廣告與競爭等。
       本次參與之學者專家，有競爭法領域之資深法界學者，有擅長競爭經濟分析之經濟學者，也有實務處理競爭法案件之律師先進。本次研討會冠蓋雲集，可說是競爭法學術界之華麗饗宴。
       該會期待聽取各位專家學者的精闢見解，並透過參與者的相互交流，提供該會執法與施政之參考，也促使公平交易法之規範及執法的發展能更為宏觀。
       公平會最後表示，本次研討會報名踴躍，除了感謝各界人士的熱情參與外，並期待能為我國公平交易法與競爭政策的學術研究，創造豐碩的成果。
附件：第29屆「競爭政策與公平交易法學術研討會」議程

（承辦單位：綜合規劃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hu, 01 Dec 2022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燃脂瘦腰無根據？小心只有荷包瘦！</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298]]></link>
<description>       維持健康及美觀的體態，是許多民眾所追求的目標，業者看準商機，推出各式各樣的商品並宣稱瘦身功效以吸引民眾購買，讓民眾忍不住看著廣告中模特兒的魔鬼身材，想像未來的自己，可是在實際使用之後，發現能相信的只有家裡的體重計……。
       公平會於111年11月30日第1627次委員會議通過，旭昂國際有限公司及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momo購物網銷售「超狂燃脂瘦腰帶」商品，廣告宣稱「燃脂瘦腰」及「銀圖層內裡設計，可加速皮下脂肪燃燒」等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各處新臺幣8萬元罰鍰。
       依據公平會調查結果，旭昂公司及富邦媒體公司均無提供相關醫學研究或臨床試驗報告來佐證廣告所宣稱「燃脂瘦腰」及「銀圖層內裡設計，可加速皮下脂肪燃燒」，且依中華民國肥胖研究學會所提供專業意見，銀圖層之用途並非在燃燒脂肪，要燃脂瘦腰建議以有氧運動、無氧運動搭配飲食控制，而運動時單以穿戴該商品並非能達成燃脂瘦腰的功效，因此這些宣稱已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前述公平交易法規定。
       公平會提醒業者，華而不實的宣稱，一時賺錢卻可能觸法，而且也損失商譽；另外，也再次提醒消費者，面對五花八門的廣告宣稱，應小心求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29 Nov 2022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實驗檢測不等於「醫療認證」 空氣清淨機廣告不實挨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296]]></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1年11月23日第1626次委員會議通過，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在其臉書粉絲專頁刊登「coway空氣清淨機」廣告，宣稱「市售唯一醫療認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雖然該則廣告附有某研究中心的測試報告，顯示其具有抑制部分病毒效果，但經過公平會調查，該空氣清淨機並非屬衛生福利部核准登記或登錄之「醫療器材」，且該研究中心也不是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布的醫療器材認證實驗室。
       經衛生福利部提供專業意見表示，該則廣告表意未臻明確，若只是經醫療機構專業認證其產品性能，則應基於事實明確表意，否則會有引人錯誤的疑慮。因此，公平會認為，一般商品不得任意為「醫療」效能相關標示或宣傳，該商品雖然經過測試具有抑制多種病毒效果，但與具有「醫療認證」仍有差異，更何況市面上還有其他品牌空氣清淨機也同樣具有抑制病毒的效果，該商品並非「唯一」可抑制病毒之空氣清淨機，因此廣告宣稱「市售唯一醫療認證」顯有不實。
       由於空氣清淨機對人體健康之助益是影響消費者作成該類商品交易決定之重要參考因素，故該則廣告已屬對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公平會再次呼籲，業者銷售空氣清淨機相關商品時，切勿恣意在廣告上宣稱具有「醫療」功效，有實驗檢測也不等於「醫療認證」，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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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2 Nov 2022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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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經SGS檢測甘係金欸？襪類商品廣告不實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288]]></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1年11月16日第1625次委員會議通過，簡君銷售所謂百方銀離子抗菌防臭襪系列商品，於個人facebook網頁宣稱「經SGS檢測：1.銀離子的抗菌防臭率99.9%。」並於個人Line主頁宣稱「百方襪中的銀纖維經過SGS檢驗：1小時能抑制650種細菌、抗菌率達99.9%」等，涉有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指出，簡君在社群網站宣稱所謂百方銀離子抗菌防臭襪系列商品防菌抗臭率達99.9%，卻與實際情形不符。案經公平會調查，簡君雖出具中國SGS檢測報告，惟依臺灣SGS提供專業意見，該報告內容並未含括廣告所宣稱「銀離子的抗菌防臭率99.9%」及「百方襪中的銀纖維經過SGS檢驗：1小時能抑制650種細菌、抗菌率達99.9%」等內容，簡君卻在其個人facebook網頁及Line主頁宣稱該襪類商品中的銀離子及銀纖維抗菌防臭率達99.9%，對於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公平會表示，坊間多數業者為增加消費者對其商品信賴度，會將商品送第三方具公正性機構檢測，取得檢測報告並做為廣告宣稱內容本無可厚非，但是提醒業者，廣告呈現內容應與實際檢測報告相符，以維消費者權益並避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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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5 Nov 2022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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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創造電動車充電服務產業新藍海，公平會不禁止起而行綠能、和泰汽車、和潤電能及士林電機新設事業結合案</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292]]></link>
<description>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11年11月16日第1625次委員會議通過，起而行綠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起而行公司)、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泰公司)、和潤電能股份有限公司及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擬就電動車充電服務合資成立新事業結合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起而行公司及和泰公司各持有新設事業三分之一以上之股份，且控制新設事業的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因達到申報門檻，依法提出結合申報。
       公平會指出，參與結合事業主要業務分別為充電設備製造、汽車銷售、太陽能發電、電裝品製造及充電服務等，本結合屬多角化結合，並具產業間上下游垂直關係，考量參與結合事業係配合政府2050淨零計畫，新進入發展中市場，並藉此確保電動車主充電及使用便利性，加速電動車成長，對國內電動車領域相關客戶及終端消費者而言，具有正面效果。且經評估結合後尚難影響電動車充電服務領域之競爭，又檢視電動車充電產業間垂直結合封鎖效果之可能性，本結合並無顯著限制競爭之疑慮。
       公平會審議後認為，本結合尚不具有顯著限制競爭疑慮，宜鼓勵業者參進電動車充電產業，故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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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5 Nov 2022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實施境外多層次傳銷未報備，公平會開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284]]></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1年11月9日第1624次委員會議通過，羅君、李君、林君實施境外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未於開始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羅君、李君各新臺幣(下同)15萬元罰鍰，處林君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羅君、李君、林君於108年底加入成為美國多層次傳銷事業NBM公司會員，開始在臺灣從事推廣銷售該公司商品並招募民眾參加該傳銷事業，其中羅君負責宣傳講解產品、為招募民眾統籌訂購商品，並計算核發會員獎金，林君及李君則利用線上、Line通訊軟體說明NBM公司獎金制度，由於該制度有多層級獎金抽佣關係及團隊計酬的特徵，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條所稱的多層次傳銷。
       公平會指出，羅君、李君、林君等3人招募傳銷商、銷售商品、推廣或協助獎金制度運作等行為，屬實施境外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之行為，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4條第2項規定視為多層次傳銷事業，但未於開始實施前向主管機關公平會報備，已違反前述法令規定。
       公平會再次提醒，民眾倘欲引進或實施境外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組織或計畫，應事先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規定，檢具載明法定事項之文件、資料向該會報備，避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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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8 Nov 2022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加盟總部在招募時應提供加盟重要資訊，才能使加盟者「想清楚」!</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285]]></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111年11月9日第1624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獨資商號漫步藍餐飲及漫步藍有限公司於招募「RAMBLE CAFÉ」品牌加盟時，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充分且完整提供「開始營運前購買商品、原物料費用，其金額或預估金額」、「加盟營運期間購買商品、原物料費用，其金額或預估金額」，以及「加盟契約存續期間須向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購買之商品、原物料之規格及品牌」等3項加盟重要資訊予有意加盟者審閱，為足以影響交易秩序之顯失公平行為，違反公平交易法第25條規定，分別處8萬元及10萬元罰鍰。
       加盟行業多元並蓬勃發展，已成為國人創業投資的主要管道之一，加盟總部對於想加盟的人應該事先提供加盟重要資訊，俾利有意加盟者考慮清楚後再作決定。其中開始營運前及加盟營運期間購買商品、原物料費用、規格及品牌，更是有意加盟者評估是否要選擇此加盟總部之重要交易資訊。而提供加盟重要資訊的方式，可以使用紙本、電子郵件、以及例如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提供給想要加盟的人瞭解。
       公平會表示，漫步藍餐飲及漫步藍公司基於資訊優勢之一方，於招募加盟過程，未充分且完整揭露其所掌握之前述3項重要交易資訊，將使有意加盟者難據以充分評估開店前需投入的資金多寡、加盟營運期間須支出的費用，以及所受到相關限制條件等，妨礙有意加盟者作出正確的交易判斷，影響有意加盟者的權益，並減少其他競爭同業的加盟機會，屬於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所以公平會各開罰8萬元及10萬元。
       公平會呼籲，加盟總部與加盟店是創業的合作夥伴，加盟總部與有意加盟者洽談加盟過程中，應充分溝通並提供完整加盟費用與加盟條件資訊，建立良好的合作關係，為雙方利益共同創造雙贏，以減少加盟交易糾紛。加盟總部應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處理原則詳細內容，請見：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67&amp;docid=11795)。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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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8 Nov 2022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營造預售屋熱銷假象 小心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199]]></link>
<description>       消費者選購房屋時看到建案廣告宣稱熱銷、即將完銷，易激起「不買就來不及」的緊張感，進而倉促決定購屋，但若建案廣告營造之熱銷僅是假象，就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的疑慮。
       公平會在111年11月2日第1623次委員會議通過，筑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元廣告有限公司銷售臺北市松山區「筑丰敦匯」建案，於自由時報電子報110年8月5日熱門新訊的房市焦點刊載「三級警戒前就已經衝刺一波買氣的『筑丰敦匯』……短短一個月即銷售五成以上」、「即便6、7月碰上疫情三級警戒的『筑丰敦匯』也悄悄突破七成」等內容，涉有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筑丰興業公司及大元廣告公司各50萬元罰鍰。
       公平會指出，「筑丰敦匯」建案規劃78戶，大元廣告公司受託銷售36戶，至110年7月累計雖簽訂27戶購屋預約單，但開賣1個月期間所簽訂的20戶，扣除放棄預約權利者，實際上只有銷售10戶，占可銷售戶數的27.78%，到同年6至7月累計也才銷售19戶，占可銷售戶數的52.78%，分別與廣告宣稱「銷售五成」、「突破七成」不符。因此，筑丰興業公司及大元廣告公司銷售「筑丰敦匯」建案廣告，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銷售數量為虛偽不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易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表示，消費者簽署購屋預約單，嗣後放棄預約，該特定戶即屬未銷售的狀態。如果業者以購屋預約單計算銷售實績，應扣除已放棄預約權利者，避免營造建案熱銷的假象。公平會也提醒業者，在廣告中既宣稱熱銷幾成，該資訊不應有不實情事，公平會也會持續嚴格把關，維護不動產交易市場的競爭秩序。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hu, 03 Nov 2022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酒吧業者共同決定收取包廂費觸及聯合行為禁止紅線！</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198]]></link>
<description>       國內酒吧業者自109年起因疫情影響，曾2次全面停止營業，影響收益甚巨。公平會接獲檢舉臺北市龍昌酒吧、豪門酒吧、華納酒吧(市招為皇冠酒吧)及金昌酒吧(市招為金聰酒吧)同時於110年2月1日起收取包廂費1人至2人500元，3人以上1,000元，涉及聯合行為。
       公平會調查發現109年疫情前臺北市眾多酒吧業者原本皆有收取包廂費，因攬客不易，陸續有酒吧業者暫停收取。嗣後為因應疫情衝擊，解決經營困境，酒吧業者漸次恢復收取包廂費。酒吧業者及其相關人員平時即會聚會，也會到彼此的營業場所消費，以建立商誼。龍昌酒吧、豪門酒吧、華納酒吧及金昌酒吧彼此經營型態類似，消費替代性高，且營業場所非常鄰近，彼此經營決策相互緊密影響。
       110年1月華納酒吧、金聰酒吧及豪門酒吧以配合或因應酒店公會政策為由，公告自110年2月1日起酌收包廂費，龍昌酒吧亦隨之公告收取，且公告前華納酒吧等4家業者即已透過聚會或業績幹部傳遞收費訊息，公平會認定其藉由此等管道，確認彼此收取意願及動態，合意達成收取包廂費共識且幾近同時對外公告自110年2月1日起收取包廂費，收費標準一致為1人至2人500元，3人以上1,000元，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因此決議對4家酒吧業者裁罰合計45萬元罰鍰，並發放檢舉人舉發聯合行為之檢舉獎金。
       公平會提醒，聯合行為係法律明定禁止之違法行為，同一行業之事業如因經濟不景氣致業務難以維持等而有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但書之各款事由而有採行共同行為之需要，可事前向公平會申請聯合行為例外許可，以避免觸法遭罰。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Wed, 02 Nov 2022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中庭花園打折扣?宣稱空間不實開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196]]></link>
<description>       在喧囂的城市中回家就能夠享有大坪數中庭花園是多麼愜意的一件事，但是如果建商日後無法履行其宣稱，消費者可能空歡喜一場。
       公平會表示，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遠雄房地產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銷售臺中市南屯區「遠雄文心匯」建案，提供資料供蘋果日報在104年8月22日報導，內容描述該建案「1、2期社區中間另保留約600坪中庭花園」，但遠雄建設公司之後在107年11月將第2期基地賣給其他公司，該其他公司並於108年11月完成第2期建案核准建造執照變更設計，以致於無法提供如報導宣稱的600坪中庭花園。
       公平會調查發現，104年8月22日蘋果日報，報導刊載的樣品屋圖片是在銷售中心的樣品屋所拍攝，另家具配置圖等資料是由遠雄房地產公司銷售中心提供，該報導也註明「資料來源：遠雄建設」。因此，遠雄房地產公司以提供資料方式讓蘋果日報以報導方式刊登具商業價值之訊息，屬於公平交易法第21條所稱之廣告。
       遠雄建設公司因故轉售第2期基地，以致於僅能提供第1期建案約317 坪中庭空間，無法提供如報導宣稱的600坪中庭花園，給付坪數差異難為一般消費者所接受，故該報導宣稱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的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經公平會於26日第1622次委員會議決議，分別處遠雄建設公司120萬元罰鍰、遠雄房地產公司1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業者提供媒體一定的資料，使媒體以新聞之方式加以報導，對業者而言亦具有招徠生意的效果，也是屬於公平交易法第21條所規範的廣告，而且以新聞之方式呈現，更容易使人相信其客觀性，所以事業提供給新聞媒體有關商品或服務之內容等資訊，應該注意是否與實際情形相符，如果於報導刊登後實際情形可能有變，亦應注意原報導是否可能構成不實廣告的問題。
       公平會補充，以預售屋銷售為例，消費者購買當下看不到摸不著實際成屋，只能依賴建商所提供的各種資訊做判斷，又房屋價值高昂，購屋往往是很多人一生一次的大事，建商更有義務持續注意其所提供資訊的正確性。公平會了解商業經營上有彈性變動的需求，例如本案建商將第2期土地出售的行為，但只要建商可以預見未來實際興建情形可能與當初媒體報導的不同，而影響消費者的判斷時，建商就有義務提早因應，在彈性經營的需求上同時兼顧消費者的權益。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hu, 27 Oct 2022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傳銷事業實收資本額達3千萬元，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172]]></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本（12）日第1620次委員會議通過，康曜生活多媒體百貨企業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未於主要營業所備置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上年度財務報表，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7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康曜公司於109年1月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該會於111年3月1日派員赴康曜公司主要營業所進行業務檢查，查悉康曜公司資本額為5,000萬元，為公司法第20條第2項所定實收資本額3,000萬元以上之公司，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但康曜公司於主要營業所備置之上年度財務報表並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7條第2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傳銷事業應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於主要營業所備置傳銷營運業務之財務報表，提供傳銷商查閱，以保障傳銷商權益，而傳銷事業也應注意所備置之財務報表，是否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7條第2項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規定。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11 Oct 2022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節能標章過期仍刊載，誤導消費者，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173]]></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本(12)日第1620次委員會議通過，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與凱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在東森購物網站刊登銷售「3M超濾淨空氣清淨機」商品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共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東森得易購公司及凱創公司於109年2月至110年9月廣告刊登期間，宣稱「獲有經濟部節能標章」讓人認為該商品取得經濟部節能標章驗證，與坊間相似規格卻未獲有節能標章的空氣清淨機相比，更具有減少能源消耗的效果，但該會經且向經濟部能源局查證，上述商品的節能標章證書已逾期失效，且未重新取得節能標章驗證，所以，廣告刊載之表示已與事實不符，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商品品質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
       公平會提醒，家電商品是否獲有節能標章驗證為影響消費者作成交易決定的因素，業者在刊載節能商品廣告前，應注意所銷售商品之節能標章驗證是否逾期，以免觸法；另一方面，建議消費者購買節能家電商品前，可至節能標章全球資訊網（https://www.energylabel.org.tw/purchasing/psearch/list.aspx）加以查證其節能標章驗證的有效期限，以保障自身權益。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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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1 Oct 2022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衣服可消滅新冠病毒？買功效還是買安心？</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174]]></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1年10月12日第1620次委員會議通過，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及銓威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東森電視購物台銷售「ST.MALO美國滅菌權威IONIC+銀纖維精品男上衣」等商品，對於消滅新冠病毒之功效宣稱「永久有效」等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共裁處新臺幣4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因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緣故，市售防疫商品相當熱賣，該會接獲民眾反映上述廣告宣稱「可消滅『新冠病毒99.9%』」、「可消滅『新冠病毒99.8%』」、「永久有效」等語，且衛生福利部亦表示其宣稱涉有誇大不實，該會甚為重視立案進行調查。
       經公平會徵詢財團法人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提供專業意見表示，業者的檢驗報告並未顯示送驗商品的成分，故無法確認與上述商品的成分是否相同，再者送驗商品的抗金黃色葡萄球菌的效率，因細菌與病毒的生物性不同，不適合推論等同具有抗病毒效率；另依長庚大學提出專業意見表示，該檢驗報告僅為特定時間內接觸後的抑制效果，無法佐證上述商品經洗滌後抑制新冠病毒的效果仍永久有效。
       公平會調查後發現，銓威公司表示無法得知檢驗報告之送驗商品與上述商品使用的布料成分是否相同，因此業者的檢驗報告難以證明廣告所宣稱「可消滅『新冠病毒99.9%』」、「可消滅『新冠病毒99.8%』」，還有該公司也自承並沒有新冠病毒消滅效果為永久有效的檢驗報告，但廣告上卻宣稱上述商品可以消滅新冠病毒的效果是「永久有效」，這些宣稱已屬對於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的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再次呼籲，廣告宣稱商品具有消滅新冠病毒效果，應有科學學理或實驗依據，切勿誇大效果，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11 Oct 2022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廣告宣稱免費課程 有影無？</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175]]></link>
<description>       國內因疫情影響有些人被迫留職停薪或失業，而透過參加學習課程培養專業能力，成為一位擁有多項技能的專業人士，也成為多數民眾的選擇之一。
       公平會表示，夏宇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於facebook刊載「免費皮件護理技術課程」服務廣告，宣稱「【是否付費】：免收學費」、「免收學費，不需負擔材料工具場地費用，只要有顆堅定學習的心」等語。惟據夏宇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表示，學員參加課程，不需繳交費用，但須簽署培訓合約書及簽立50萬元本票，如果有退出訓練或違反培訓最低服務年限5年之約定，即違反前揭培訓合約書相關約定，需支付5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作為訓練費用。然案關廣告並未揭露前揭有關之負擔或限制條件，而須親赴該公司現場洽詢後始能獲悉，業已引起一般大眾對案關服務內容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經111年10月12日公平會第1620次委員會議通過，處15萬元罰鍰。
       公平會呼籲，消費者參加學習課程時宜停看聽，多加比較，以保障自身消費權益；相關業者登載廣告時，倘訴求免付費課程，應該要有所憑據，以確保廣告內容的真實。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11 Oct 2022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標榜「當天出貨」 卻慣性推延挨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176]]></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0月12日第1620次委員會議通過，三個小公主商行在蝦皮商城銷售「小米移動電源3」商品，廣告宣稱「現貨 當天出貨」，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
       消費者在網路購物時，有時會看到廣告宣稱「現貨 當天出貨」等文字，給人印象是消費者下訂單後，便可以較快速取得商品，但等到下單後，消費者卻遲遲未收到商品，而賣家也以各種理由拖延出貨，讓消費者賠了金錢及時間，消費感受不愉快，公平會提醒網路賣家，如果要標榜「現貨 當天出貨」，必須秉持充分備貨原則，若是慣性推延出貨將會有違反公平交易法廣告不實之規範。
       公平會調查發現，三個小公主商行因上游供應商產品更替之故，故自110年8月10日起已無「小米移動電源3」庫存以備出貨，然而該商號在廣告上卻仍持續銷售「小米移動電源3」商品，並宣稱「現貨 當天出貨」，實際上則另以「小米行動電源50W」替代出貨，已與廣告宣稱銷售之商品不符，亦無庫存以備當天出貨，期間自110年8月10日至111年7月12日止長達近1年，並非偶發性買賣契約給付不能或給付瑕疵等消費爭議事件，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也再次叮嚀，上網購物請小心注意，廣告內容過於浮誇，應特別留意，以免上當受騙。而賣家在刊登廣告時，也一定要有所依據，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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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1 Oct 2022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嬰兒枕」可以「防窒息」？廣告引人錯誤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165]]></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1年10月5日第1619次委員會議通過，紳太國際資訊股份公司、蜜比有限公司及仲尹國際有限公司透過「露易絲夢遊仙境」臉書粉絲專頁銷售「GIO嬰兒枕」商品，於廣告宣稱「防窒息」，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對3家業者裁處合計新臺幣3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該會接獲民眾反映上述廣告宣稱「嬰兒枕」商品可以「防窒息」，並附上爸爸趴睡在該商品的圖片，引導民眾到「媽咪拜 MamiBuy」團購平台購買，因為「嬰兒枕」涉及嬰兒人身安全，且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亦認為上述宣稱易誤導家長使用嬰兒枕，進而導致嬰兒猝死風險，因此該會相當重視立案進行調查。
       經公平會徵詢臺灣兒科醫學會提供專業意見表示，針對不同嬰兒枕頭材質，目前並無任何國家官方認可或對於睡眠安全性的檢測方式，也沒有就枕頭透氣度對於嬰兒睡眠安全影響的測試。針對坊間嬰幼兒枕頭廣告，除需提醒家長使用此類產品之嬰幼兒可能增加猝死風險外，更不應同意任何宣稱可預防嬰幼兒窒息的枕頭。
       公平會調查後發現，紳太公司、蜜比公司及仲尹公司在上述廣告，使用主題標籤「＃透氣」、「＃防窒息」，以「透氣」、「防窒息」作為貼文之關鍵詞，廣告整體讓人認為該商品相當透氣，使用後可以達到防止嬰兒窒息的效果，但是依據臺灣兒科醫學會專業意見，該商品廣告宣稱「防窒息」並無相關檢測依據，已屬對於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再次呼籲，業者銷售嬰兒枕商品時，切勿無憑無據就在廣告上宣稱具有「防窒息」功效，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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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4 Oct 2022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傳銷事業逾30日未退款並且少退款，挨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161]]></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9月28日第1618次委員會議通過，元真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法定期限及法定計算方式辦理傳銷商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退出退貨，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第2項及第21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為了保障傳銷商的權益，傳銷事業應給予傳銷商充分的時間考慮，以評估自身是否適合從事傳銷事業，及因一時衝動購買商品後可以申請退出退貨，因此傳銷管理法規定傳銷商參加傳銷事業有30日的猶豫期，及猶豫期後仍可隨時提出終止契約退出傳銷事業的權利，並且明定傳銷事業受理傳銷商退出退貨申請時，應於法定期限30日內辦理完成，且須依法定方式計算退貨金額。
       根據公平會的調查，元真公司受理部分傳銷商申請退出退貨案件中，沒有在30日的法定期間內完成退費，影響傳銷商的權益，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及第21條規定。
       另為避免傳銷事業巧立名目減少退費金額，傳銷管理法第21條規定傳銷事業應以傳銷商原購價格90%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得扣除「因該項交易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然元真公司卻額外扣除發票稅額，且先扣除價值減損再以9成買回，亦非法定計算方式，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規定。
       公平會提醒，傳銷商若發現不適合經營傳銷業務，應以書面向傳銷事業辦理退出退貨，相關範本可參考公平會網站(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List.aspx?uid=1170&amp;mid=1170)。傳銷事業受理傳銷商退出退貨應留意辦理期限及退款金額，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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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hu, 29 Sep 2022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華新麗華公司併購義大利商CAS，無限制競爭疑慮</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160]]></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1年9月28日第1618次委員會議通過，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華新麗華公司)、盧森堡商Walsin Lihwa Europe SARL、盧森堡商MEG S.A.與義大利商Cogne Acciai Speciali S.p.A.(CAS)結合案，依公平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華新麗華公司透過新設公司盧森堡商Walsin Lihwa Europe SARL，間接持有CAS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股權，且控制CAS的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因達到申報門檻，依法提出結合申報。
       公平會指出，華新麗華公司與CAS均產銷「不銹鋼鋼胚/盤元/直棒」等產品，於前揭市場具有水平競爭關係；又，「不銹鋼鋼胚」為「不銹鋼盤元/直棒」之上游主要原料、「不銹鋼盤元」亦可為「不銹鋼直棒」之上游原料，雙方亦具潛在垂直供應關係。由於CAS主要經營歐洲市場，110年並未銷售產品至我國，本結合完成後，華新麗華公司既有之「不銹鋼鋼胚/盤元/直棒」等業務並不受本結合影響，於我國仍須面臨其他國內、外業者之競爭；本結合對我國「不銹鋼鋼胚」、「不銹鋼盤元」、「不銹鋼直棒」等市場結構均無影響，結合後應不致對前揭產品市場產生限制競爭效果。
       公平會審議後認為，本結合尚無限制競爭之疑慮，依公平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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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7 Sep 2022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漁業用冰業者聯合漲價 公平會瓦解冰風暴</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159]]></link>
<description>       炎炎夏日正值漁業用冰需求的高峰期，澎湖縣3家漁業用冰製冰業者於111年7月1日同日調漲價格，公平會立刻積極查察，調查結果經111年9月21日第1617次委員會通過，金海企業行、豐德冷凍廠股份有限公司、西北製冰工業有限公司，合意調漲漁業用冰價格，構成公平交易法第15條之聯合行為，對3家業者裁處合計新臺幣30萬元罰鍰。
       漁業用冰是指漁船出海捕魚冷藏漁獲物使用之冰塊，不可食用且單支重量達135公斤，故產銷業者須具備大型冷凍庫、專用冰模、冷卻設備、高壓電設備及滑冰道等專業機具及操作能力。金海企業行、豐德公司、西北公司均具備前揭設備及操作能力且銷售漁業用冰，營業規模相當且相互競爭，3家業者同時調漲漁業用冰價格是否涉及聯合行為，公平會即刻前往實地調查與蒐證。
       經調查後公平會發現，澎湖縣漁業用冰市場高度仰賴金海企業行、豐德公司、西北公司之供應。目前3家業者於澎湖縣漁業用冰市場占有率相當，彼此認識且相互牽制，任何一家調價均會引起市場競價。7月1日金海企業行等3家業者以台電公司調漲電價為由，調漲冰塊價格至每支200元並發布公告，實際上調價前即已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遞調價訊息並相互確認，合意達成漲價共識並同步調漲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5條規定。
       公平會提醒業者，商品價格、數量絕對是競爭上重要的秘密武器，就算事業間彼此熟識，亦切勿相互傳遞價格表露心跡，形成「你的價格就是我的價格」，走過路過千萬別談過，以免觸及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的紅線。又業者尤其不能藉口成本上漲趁機聯合哄抬價格，一經查獲具體事證公平會即會依法開罰。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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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0 Sep 2022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傳銷事業報備獎金制度與實際不符，公平會開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153]]></link>
<description>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14)日第1616次委員會議通過，廣振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傳銷制度，未事先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廣振公司於107年8月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主要銷售美容保養品及食品，該會於111年5月查悉廣振公司報備之獎金制度並未完整揭露傳銷商在我國以外其他地區所生之業績亦可合併計入其團隊業績，以及未載明加總各地區業績之計算方式，故廣振公司實施之獎金制度與報備內容顯有不符，且團隊業績攸關傳銷商領取獎金之等級條件及數額多寡，屬傳銷制度之內容，惟未事先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呼籲傳銷事業應依報備內容實施傳銷行為，倘有變更法定應報備事項，即負有事先報備義務，避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13 Sep 2022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傳銷事業變更傳銷制度及銷售商品要依法事先報備！公平會提醒您！</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154]]></link>
<description>公平會於111年9月14日第1616次委員會議通過，美商新世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新世紀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傳銷制度及銷售商品，未事先向公平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查悉，新世紀公司於110年1月、4月開始實施「2021新春獻禮 新人入會優惠方案」、「御立珊瑚挑戰案」等2項獎勵方案，前者活動期間為11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後者活動期間為110年4月19日至5月31日，上開獎勵方案係該公司為激勵傳銷商銷售其傳銷商品或介紹他人加入，進而提供贈品或其他經濟利益，屬傳銷制度之一環，應於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又該公司於110年4月至5月舉辦「尊寵會員獨享雙重優惠」促銷商品活動，上開獎勵或商品促銷方案均未事先向公平會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傳銷事業變更傳銷制度及商品品項，依法須事先報備，切勿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13 Sep 2022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傳銷事業每年都須填報多層次傳銷事業經營發展狀況調查資料，法令有規範！</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155]]></link>
<description>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14）日第1616次委員會議通過，亞可威國際有限公司未依公平會所定之方式及內容，於期限內提供及填報營運發展狀況資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亞可威國際有限公司屬已完成報備傳銷事業，而須按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6條規定，依公平會所定之方式及內容，於111年4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填報110年多層次傳銷事業經營發展狀況調查資料。公平會於111年3月29日以電子郵件及電話通知，請該公司於111年4月30日前填報，惟該公司逾限仍未填報。故亞可威國際有限公司未依公平會所定之方式及內容，於期限內提供及填報營運發展狀況資料，核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6條規定。

公平會提醒傳銷事業，每年都須依公平會所定之方式及內容，於期限內提供及填報營運發展狀況資料，傳銷事業應留意填報期限，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13 Sep 2022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促進國輪船隊發展，穩定政府進口物資，公平會同意國輪業者申請延展聯合承運政府進口物資器材期限</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156]]></link>
<description>國家為了發展整體國家經濟利益，建立適當規模的國輪船隊，對於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燃媒、砂糖、黃豆、玉米等大宗物資，以及煉油、築路所需之器材、機具及設備等一般雜貨，由交通部認可之專責機構中華民國海運聯營總處規劃推薦適宜之國輪業者提供海運服務。

公平會於111年9月14日第1616次委員會議通過，依公平法第15條第1項但書第5款及第16條第2項規定，同意光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國輪業者委託海聯總處代為申請聯合承運機關(構)進口物資器材聯合行為展延，許可期限自111年9月29日起至116年9月28日止計5年。

光明海運公司等事業為聯合承運機關(構)進口物資器材，前已向公平會申請聯合行為例外許可，經公平會附加負擔予以許可。因該聯合行為例外許可的5年期限將屆，故依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申請延展許可。

公平會審議後認為，因該聯合行為之繼續實施，可促進發展國輪船隊規模及戰時國家軍事物資運送，有利於產業政策及國家安全，具有公共利益。透過聯合提供船期與艙位，將可彈性調度船舶，因應海運市場可能的失調現象，穩定所需貨源，有助於提供更穩定之運能、減低運價波動，且該經濟利益可由交易相對人及社會大眾合理分享，亦具有整體經濟利益。另該聯合行為未限制參與者只能透過運量分配之管道，承運機關(構)之進口物資器材，所以仍有足夠誘因持續相互競爭，故同意附加以下負擔許可延展期限：

一、 申請人等申請聯合運送依「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海運運送作業辦法」採購之大宗物資及一般雜貨，符合當前整體經濟利益，許可期限自111年9月29日起至116年9月28日止計5年。

二、 申請人等及交通部認可之專責機構不得拒絕其他符合「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海運運送作業辦法」之國籍船舶運送業者加入本聯合行為。本聯合行為主體變動時應報送公平會備查。

三、 申請人等聯合承運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應將專責機構規劃推薦之國籍船舶業名單及承運權重比例、實際承運情形(包含實際承運之國籍船舶業名單、承運數量及比例)，於每年4月1日前送公平會備查。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13 Sep 2022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適逢30週年，公平會明(2)日舉辦學術研討會</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140]]></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將於9月2日星期五在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福華國際文教會館前瞻廳，舉辦「執法30週年回顧與前瞻學術研討會」。
       公平會表示，該會自成立30年以來，在歷屆委員與同仁不懈的努力下，從無到有，已奠定了優良的基礎。面對新興商業模式浪潮帶來的挑戰，該會亦積極尋求應對之策，而今年適逢該會成立30週年，特別舉辦「執法30週年回顧與前瞻學術研討會」，邀集專家學者，針對過去30年的努力成果進行回顧，希望能夠鑑往知來，對下一個10年提出建言，作為未來施政之參考，進而打造更自由與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
       本次研討會係以「資訊透明」為主軸，與會學者將針對獨占、聯合、結合、限制競爭、多層次傳銷及正當行政程序等主題進行研討，共將發表6篇論文。該會期待透過上述議題的研討，匯聚各界專家學者的精闢見解，一方面促進我國公平交易法學術理論的研究與發展，另一方面亦能提升公平會執法品質。
       公平會最後表示，本次研討會報名十分踴躍，除了感謝國內各界人士的熱情支持與參與外，並期待能為我國公平交易法與競爭政策的學術研究，創造豐碩的成果。

【附件：「公平交易委員會執法30週年回顧與前瞻學術研討會」議程】

（承辦單位：綜合規劃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Wed, 31 Aug 2022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吸引人流要靠自己！ 「飢餓黑熊」抄襲他人網站美食資料，公平會開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138]]></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111年8月31日第1614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頑碼資訊有限公司(下稱頑碼公司)使用競爭對手「愛食記」美食網站之食記資料，混充為自身「飢餓黑熊」網站及App內容，為足以影響交易秩序之顯失公平行為，違反公平交易法第25條規定，處頑碼公司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頑碼公司「飢餓黑熊」網站及App提供網路使用者查詢餐廳資訊及食記文章，並透過銷售網路廣告版位給餐廳（或廣告主）賺取廣告費，或參加廣告聯播網所獲得之廣告分潤作為主要營收來源。「愛食記」也是提供餐廳資訊及食記文章之網站，同樣以網路廣告作為主要營收來源，「飢餓黑熊」與「愛食記」彼此具有競爭關係。
       公平會調查發現，在「飢餓黑熊」網站建立前的2個月(約109年2月間)，網站建置人員即蒐集「愛食記」網站之食記資料，作為「飢餓黑熊」網站內容。在頑碼公司設立後，「飢餓黑熊」網站及App仍持續使用蒐集自「愛食記」網站之食記資料，直到110年8月19日頑碼公司才將蒐集自「愛食記」網站之食記資料食記資料，自「飢餓黑熊」網站及App移除。
       公平會指出，「愛食記」網站收錄之食記數量達數十萬篇，涵蓋食記作者數量近千人，儘管「愛食記」並未擁有食記文章之著作權，但仍需耗費相當人力、資源及時間，在網路蒐集、整理食記資料之網址，並將網址以超連結方式顯示在對應之餐廳資訊頁面，係屬投入相當努力且具有經濟價值之網站資料。頑碼公司使用「愛食記」網站之食記資訊，混充為「飢餓黑熊」網站及App內容，不僅榨取他人的努力成果，也可能減少「愛食記」網站的到訪率、廣告營收或其他經濟利益，對「愛食記」網站及其他憑藉自身努力、以正當方法充實網站內容之競爭對手形成不公平競爭，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30 Aug 2022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不當使用同業名稱刊登關鍵字廣告，弘軒公司挨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135]]></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本（24）日第1613次委員會議通過，弘軒科技有限公司不當使用競爭事業名稱作為關鍵字廣告，且關鍵字廣告整體內容使人誤以為兩者具有一定合作關係，為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顯失公平行為，且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事業單純購買他事業的名稱、商標或其他營業表徵作為關鍵字廣告，如有助於提供網路使用者更充分實用的資訊、降低搜尋成本等社會利益，並未違反公平交易法，但如果關鍵字廣告呈現的整體內容，有使人誤以為兩者屬同一來源、同系列商品或關係企業，將無助於消費者獲得更充分正確資訊及降低搜尋成本，倘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公平會調查後發現，弘軒公司於110年5月23日至12月27日間，使用競爭事業的名稱「元儀科技」作為關鍵字廣告，但弘軒公司所設定的廣告文案中，將競爭事業與自己公司名稱並列而呈現「專業元儀科技,德國進口-弘軒科技」，或單獨以較大字體強調競爭事業之名稱而呈現「元儀科技-熱像儀」等，點擊關鍵字廣告都將導引至弘軒公司網站紅外線熱像儀相關介紹。因為弘軒公司關鍵字廣告整體呈現方式，容易使網路使用者認為元儀公司與弘軒公司具有一定合作關係，將增加弘軒公司網站被到訪及成立交易的機會，同時減少元儀公司接觸潛在客戶的機會，並減損「元儀科技」事業名稱所蘊含的經濟利益，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公平會呼籲，廣告主無論是自行管理或透過代理商刊登關鍵字廣告，除應充分瞭解與廣告平臺簽署相關規範內容外，在使用關鍵字廣告「插入式」功能時，應在廣告對外露出前，先檢視注意廣告群組內的關鍵字字詞是否包含競爭事業名稱，避免關鍵字廣告將事業名稱併列呈現而有觸法的疑慮。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23 Aug 2022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傳銷事業對於傳銷商涉及法定違約事由，應訂定能有效制止之處理方式並確實執行！</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128]]></link>
<description>       傳銷商推廣、銷售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商品或服務，並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組織，傳銷事業自有規範其傳銷商之責任，尤其是傳銷商常見的不當傳銷行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5條已有明定列為傳銷商之違約事由，傳銷事業即應針對該等特定違約事由訂定有效制止之處理方式，並據以確實執行。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臺灣力匯有限公司多位傳銷商銷售鹿胎盤膠囊食品涉及療效或誇張易生誤解，於108年至110年間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並裁處罰鍰在案，嗣後該會於111年間仍查獲多位傳銷商於臉書等網頁刊載鹿胎盤膠囊食品涉及療效情事。依力匯公司與傳銷商締結之參加契約，雖載有傳銷商涉及法定違約行為之虞，該公司得施以停止出貨及一切獎金計算發放等適當處分，經查證屬實者，該公司得終止契約，惟該公司對於部分傳銷商僅裁處「書面警告」，遺漏依參加契約所訂之處理方式，又對於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經衛生主管機關裁處之傳銷商有裁處「停權處分」亦有裁處「書面警告」等情。力匯公司依其所訂違約事由之處理方式，未能有效制止傳銷違約行為並確實執行，經公平會於111年8月17日第1612次委員會議通過，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5條規定，處60萬元罰鍰。
       公平會呼籲，目前我國傳銷事業大多以銷售食品為主，傳銷商推廣、銷售傳銷商品時，務必注意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範，切勿有宣稱療效或誇張易生誤解之情事，而傳銷事業亦應負起監督管理其傳銷商之責任，共同維護多層次傳銷之交易秩序。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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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6 Aug 2022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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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成語辭典標示「獲選中小學生讀物選介」不實，公平會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129]]></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本(17)日第1612次委員會議通過，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出版銷售《全面實用成語辭典》、《完全釋義成語辭典》，於封面刊載資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該會接獲文化部來函反映世一公司於110年出版銷售上開成語辭典，其封面分別刊載「獲選第32次中小學生讀物選介」、「獲選第34次中小學生讀物選介」用語，但其均非屬該次獲選讀物。由於上述用語讓人認為該等成語辭典分別為文化部之第32次、第34次中小學生讀物選介之獲選讀物，故立案調查。
       公平會經調查及徵詢文化部專業意見，獲選讀物之認定，係以主辦單位正式公告之獲選書單為準，主要以其國際標準書號（下稱ISBN）為辨識依據，如經再版、更換ISBN，則不得逕行認定為獲選讀物，需另行申請參選。世一公司於100年出版銷售之《新世紀十用成語辭典》為第34次獲選讀物，嗣後更改封面及書名後於110年出版銷售《全面實用成語辭典》、《完全釋義成語辭典》，文化部經比對3本成語辭典之ISBN均有不同，且版權頁皆標示為初版，故認定《全面實用成語辭典》、《完全釋義成語辭典》非屬第34次獲選讀物，另《全面實用成語辭典》亦非第32次獲選讀物。
       鑑於文化部之中小學生讀物選介評選活動迄至今（111)年已辦理44次評選，且經該部積極推廣後，該等圖書獲選資訊已為全國中小學校或圖書館選購中學生讀物之重要參考依據，核屬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是世一公司於成語辭典封面刊載上述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用語，已與事實不符，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商品品質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再次呼籲，業者出版銷售獲選中小學生讀物選介之書籍時，倘有刊載該獲選資訊應注意是否名實相符，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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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6 Aug 2022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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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食緊挵破碗，穩健經營傳銷組織才安心</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130]]></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111年8月17日第1612次委員會議通過，台灣綠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不當促使傳銷商擁有2個以上推廣多層級組織之權利；以不當方式阻撓傳銷商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辦理退貨；未於主要營業所備置傳銷經營資料，分別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9條第1項、第23條第1項及第25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接獲民眾反映並派員赴台灣綠葉公司進行業務檢查，獲悉其傳銷商王君有大量購買經營權且未將傳銷商之書面參加契約備置於該公司主要營業所等情，故主動立案調查。
       經公平會調查後發現，台灣綠葉公司明知王君等傳銷商係為短期間迅速升聘及領取高額獎金，因而增購大量經營權，惟該公司不僅未予拒絕，甚至同意以企業專案處理並採取手動報單等不當方式，促使王君等人得以擁有大量經營權，致渠等所獲獎金等利益，非源自其輔導其他傳銷商以建立多層級傳銷組織網，從事推廣銷售商品之正當傳銷行為而來，造成傳銷商因獎金報酬之誘引而從事購買並擁有大量經營權之行為；另該公司為避免王君等傳銷商事後反悔，透過與傳銷商王君等簽署企業專案申請擔保切結書之不當手段，約定不得辦理退出退貨，阻礙前揭傳銷商辦理解除、終止契約退出退貨，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9條第1項、第23條第1項規定。
       此外，台灣綠葉公司亦未於主要營業所備置傳銷商王君等書面參加契約之傳銷經營資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5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業者，多層次傳銷制度係藉由傳銷商本身推廣、銷售商品及推薦他人加入建立銷售組織網，以獲取合理利益，其本質乃是透過此銷售網路之運作向消費者推廣、銷售商品，傳銷事業應適時檢視所屬傳銷商購買及擁有經營權情況，以免悖離多層次傳銷之本質，同時維護自身信譽；另外，也再次提醒民眾，購買經營權前應評估經營能力，穩健發展傳銷組織，才是獲利之王道。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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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6 Aug 2022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傳銷事業變更營業所，與傳銷商締結之書面參加契約，皆應遵循法律規定！</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124]]></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111年8月10日第1611次委員會議通過，富佳康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佳康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營業所，未於實施前依法向該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與傳銷商締結之書面參加契約，未包括傳銷制度、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傳銷商違約事由及處理方式，以及有第15條第1項特定違約事由或其他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者，傳銷商提出退貨之處理方式等法定應記載事項，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4條第1款、第2款及第4款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查悉，富佳康公司109年12月新增臺北市營業所，該營業所復於110年3月搬遷至新北市，與該公司報備營業所僅有臺中一間不同，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
       另經公平會調查，該公司交付傳銷商參加契約中未載列傳銷制度、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傳銷商違約事由及處理方式等法定應記載事項，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相關規定不符，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4條規定。
       公平會提醒傳銷事業變更營業所，除依法須事先報備外，於交付參加契約予傳銷商時，契約內容也必須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相關規定，才能充分告知並保障傳銷商的法定權利義務。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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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9 Aug 2022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傳銷事業名稱變更生效後，公平會提醒要在法定期間辦理報備！</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125]]></link>
<description>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10)日第1611次委員會議通過，詩泰美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事業名稱，未依法定期限向該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詩泰美公司於108年11月以事業名稱「愛芙聖有限公司」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主要銷售美容保養品，嗣於111年4月26日經臺北市政府准予變更事業名稱為「詩泰美有限公司」，惟遲至同年7月1日始向該會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傳銷事業名稱應於變更生效後「15日」內，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規定，檢具載明法定事項之文件、資料向該會報備。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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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9 Aug 2022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預售屋銷售前應備妥相關重要交易資訊</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117]]></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111年8月3日第1610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巨豐旅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銷售高雄市「鉑愛悦」預售屋過程，未以書面提供地盤圖、各戶持分總表及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等預售屋重要交易資訊予購屋人審閱，為足以影響交易秩序之顯失公平行為，違反公平交易法第25條規定，分別處興富發公司120萬元罰鍰、巨豐公司4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110年9月16日內政部會同相關權責機關至本建案銷售中心進行聯合稽查時，發現銷售現場並未提供地盤圖、各戶持分總表，以及預售屋買賣契約書3項重要交易資訊予購屋人審閱。經調查瞭解，本建案自110年8月25日開始銷售至110年9月16日聯合稽查當日，短短時日即已銷售50戶，然而興富發公司與巨豐公司於該期間均未備妥前述3項重要交易資訊予購屋人審閱。
       公平會提醒，預售屋相關圖說、全區各戶之主建物、附屬建物與共有部分之面積及共有部分之分攤比例，以及交易雙方之權利義務定型化契約等皆為影響消費者購屋決定之重要交易資訊，建商應以書面提供予購屋人審閱，始能審慎評估。惟本案建商及代銷業者在自身重要交易資訊尚未完備提供前，即貿然銷售，對於不動產交易經驗不多之消費者而言，易使消費者在資訊不對稱之情狀下作出未充分評估的消費決定，而影響自身權益；且該銷售行為已具有影響多數受害人之效果，對於其他依法令規定提供該等重要交易資訊之同業，有使其喪失公平交易機會產生不公平競爭之虞，已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擁有一個「家」是不少人的夢想，但是一般民眾一生買房經驗極為有限。公平會誠摯呼籲所有建商，在預售屋推出時，應先將該準備的資訊完整備齊，再讓消費者好好想清楚訂房、買房，使消費者慎其所選，樂其所住。同時，對建商而言，掌握「締約前資訊揭露」、「不為限制購屋人契約審閱之行為」、「銷售行為有憑有據」、「不誇大」的基本原則，是業者遵法銷售預售屋的不二法門。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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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2 Aug 2022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HOYA擬與北京京東方視訊有限公司成立合資公司，公平會不禁止</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111]]></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在111年7月27日第1609次委員會議通過，日商HOYA Corporation與中國大陸商北京京東方視訊有限公司結合案，依公平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HOYA Corporation與北京京東方視訊有限公司擬於中國大陸成立合資公司，各持有三分之一以上之股份，共同決定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因達到申報門檻，依法提出結合申報。
       公平會指出，HOYA Corporation為HOYA集團母公司，HOYA集團從事醫療保健、光罩坯料、光罩及傳統硬碟用玻璃基板之研發及產銷；北京京東方視訊有限公司為中國大陸商京東方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BOE）旗下子公司，BOE集團主要從事顯示器、感測器及智慧系統創新之業務。HOYA集團與合資公司均銷售平面顯示器用光罩，而合資公司未來將供應光罩予BOE集團生產大尺寸面板，由於合資公司位於中國大陸，生產之平面顯示器用光罩並不會銷售至我國，對國內既有之平面顯示器用光罩市場結構與競爭不會有顯著改變；其次，平面顯示器用光罩市場有多家國際知名大廠從事競爭，大尺寸面板業者亦採取與多家光罩供應商合作之經營策略，結合後應不致對市場產生封鎖效果，對國內平面顯示器用光罩市場與大尺寸面板市場之影響並不明顯。
       公平會審議後認為，本結合尚無限制競爭之疑慮，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26 Jul 2022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事業結合前應注意公平交易法結合門檻之規定！</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110]]></link>
<description>       事業結合前應注意公平交易法結合申報之規定，以免因漏未申報遭到處罰。
       公平會調查發現，大成長城公司於109年間透過具控制性之事業陸續取得英屬蓋曼群島商Food China Inc.(下稱FCI)之股份，至同年8月間累計達到34.14%，至同年11月間持股比例提升至超過50%，又FCI 100%持有中華食物公司之股份，可認大成長城公司得直接或間接控制FCI及中華食物公司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該行為已經屬於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規定的結合型態。
       公平會指出，除了符合結合型態之外，如果其銷售金額或市占率達到申報門檻，就應該向公平會申報。經查大成長城公司計算申報門檻之方式有誤，以致其誤認未達申報門檻而未申報，但依公平會之計算方式，此案已達法定申報門檻，屬應申報而漏未申報之案件，違反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因此決議裁罰60萬元。
       公平會提醒，事業為經營上之考量，可能有相關持股或併購規劃，如果是大型事業，尤應注意公平法結合申報之規定，當個別案件是否應申報有疑慮時，也歡迎使用該會於110年8月間新推出的結合申報前諮詢服務，該服務可以就個別案件提供應否申報之具體建議，歡迎事業多加利用。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Wed, 20 Jul 2022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傳銷事業變更銷售商品要事先報備！法律規範要注意！</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106]]></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111年7月20日第1608次委員會議通過，海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銷售商品，未事先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海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7月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主要銷售美容保養品及食品。該會於111年3月29日派員赴海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進行業務檢查，查獲該公司新增銷售「玫瑰精露」、「美容液」、「撫痘精華液」、「緊緻亮顏精華液」、「肌因修護霜」、「豔陽乳(粉)」、「豔陽乳(白)」、「亮白保濕面膜」、「綠藻敷面膜」、「精靈球」、「植萃精華油」、「水氧套組」、「綠色奇肌套組」、「粉刺痘痘套組」、「美白套組」、「美麗奇肌套組」、「水氧SPA清潔(單次)」等17項商品，但未事先向公平會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傳銷事業變更商品品項，依法須事先報備，切勿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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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9 Jul 2022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產地真的是台灣嗎？小心查證別受騙！</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107]]></link>
<description>    您是否注意過，身上所穿衣物的產地？選購衣物除了看款式和花色了，產地台灣更是品質保證，也成為多數消費者的考量因素之一。
    公平會表示，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英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PChome Online線上購物網站銷售「P.S 夜色系列超彈性寬褲頭四角男內褲(白白色),Private Structure」等4款商品，廣告宣稱「◆產地：台灣」。然據英紡公司表示，該商品實際產地為中國，係因複製其他款式品牌之內著商品文案圖片，誤植商品產地。故該商品為產地中國卻於廣告宣稱產地台灣，顯與事實不符，有引起一般大眾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原產地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經本(20)日公平會第1608次委員會議通過，分別處網路家庭公司10萬元罰鍰、英紡公司5萬元罰鍰。
    公平會呼籲，業者登載廣告時，倘訴求商品產地為台灣，應該要有所憑據，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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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9 Jul 2022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珠寶鑑定誰來做？消費者要明辨！</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108]]></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今(20)日第1608次委員會議通過，全民鑑寶媒體頻道股份有限公司於網站使用「中華民國珠寶玉石鑑定所」名稱招徠珠寶玉石鑑定、鑑價服務，以及開設鑑定課程製發鑑定師證書；並於網站宣稱「珠寶玉石鑑定鑑價所 從全省法院、國稅局、警政署到品保協會，都是委託GGL做最專業的鑑定」，並附上多張政府機關公文書照片等，對於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身分及服務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全民鑑寶公司網站內容整體予人印象為「中華民國珠寶玉石鑑定所」對外推展珠寶玉石鑑定、鑑價及相關鑑定課程等業務，且為全國性之機構，並有受政府機關委託實績，專業值得信賴等。但經查證「中華民國珠寶玉石鑑定所」無登記商號，不具獨立法人格，且冠以「中華民國」等全國性組織區域用語，有引起消費者錯誤認知「中華民國珠寶玉石鑑定所」為全國性社會團體進行非商業性質之活動，因而對該服務提供者之身分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且網站刊登受政府機關委託鑑定案例，實際執行鑑定服務之事業為全民鑑寶公司負責人前成立之史丹佛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該2公司負責人雖相同，但屬不同法人主體，全民鑑寶公司將他事業所提供之珠寶玉石鑑定、鑑價服務，作為自身之服務實績，未善盡廣告真實表示義務，有使相關消費者錯誤認知網站所載受政府委託之全部實績皆為全民鑑寶公司之服務績效，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產業人才能力鑑定相關證照係多元發展，除政府相關部門自行辦理或委託辦理外，民間亦依產業或市場需要自行辦理並核發相關證照，惟目前政府部門並未開辦「珠寶玉石鑑定」相關職類技能檢定。消費者若有鑑定寶石等級、價值的需要，應先確認發證的業者真實身分，避免認知錯誤。另業者於網站招徠業務應充分揭露善盡真實表示義務，避免消費者產生不必要的誤解，才能彰顯珠寶鑑定之專業與誠信，獲得消費者真正的認同。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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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9 Jul 2022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加盟廣告宣稱單月營業額，必須「有憑有據」！</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109]]></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111年7月20日第1608次委員會議通過，肆意商行於招募「41EARLYBAR」加盟過程中，以「營業額數據&amp;直營與新加盟店比較」廣告，宣稱楠梓加盟店109年11月營業額為36萬元，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肆意商行於臺中加盟展從事「41EARLYBAR」加盟業務時，以加盟廣告宣稱楠梓加盟店單月營業額達36萬元，惟經調查結果，該加盟店自109年11月24日開始營業至29日，當月營業額實際僅6萬餘元，但廣告卻以表格數據呈現各月之營業額，且讓人誤以為該店11月開業時，當月營業額即有36萬元之實績，而未說清楚36萬元之營業額係以單日最高金額推估而來。
   公平會提醒，事業於廣告中揭露的「營業額」等資訊，是有意加盟者判斷各競爭業者及各加盟品牌營運風險、投資報酬率、回收期間、加盟體系成長性的重要項目，對有意加盟者具有招徠效果，且為據以評估加盟與否的關鍵。惟前述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相符，已足以引起交易相對人錯誤之認知及決定，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前述公平交易法規定。
   公平會最後呼籲，只要掌握「有憑有據」、「不誇大」、「說清楚」、「講明白」的基本原則，連鎖加盟廣告方能合法，更是連鎖加盟順利發展的不二法門。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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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9 Jul 2022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全聯併大潤發，公平會有條件通過！</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104]]></link>
<description>       各界矚目全聯公司擬取得大潤發公司95.97％股份之結合案，公平會在111年7月13日第1607次委員會議決議，不禁止其結合，但附加負擔，以確保結合後「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公平會表示，企業結合對於提升經營績效、資源共享及競爭力十分重要，但如果是大型企業之結合，也可能產生對市場競爭的不利影響或疑慮，所以公平會要審慎把關。考量全聯及大潤發等2大事業的結合，對於民生消費、供貨商及其他流通同業影響重大，所以公平會受理後，就進行嚴謹的審查程序，並邀集上游供貨商所屬相關公(協)會、零售通路同業、學者專家及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充分討論，以廣納各界意見。
       全聯認為本結合案有提升營運效率、增加商品之調度效率、減少店面缺貨率，及提升客戶滿意度之規模經濟及範疇經濟綜效，且將對大潤發既有店面進行改裝、更新設備及提升賣場整體環境，創造更佳之消費體驗，以及多項確保結合促進整體經濟利益之承諾。但是供貨商及外界，亦有疑慮，擔心2大事業結合後，會不會讓市場過度集中？有沒有可能結合後調漲價格，讓消費者荷包縮水？在通路為王的時代，會不會讓相對弱勢的供貨商在交易上處於更不利的地位，甚至有不當新增或提高各種附加費用之問題？
       公平會進一步表示，本案雖未禁止其結合，但經過審慎評估後，為消弭限制競爭之疑慮，並確保整體經濟利益大於限制競爭之不利益，可透過對申請結合事業附加下列負擔解除疑慮(完整負擔內容詳如附件)：
一、應確實履行主動提出之承諾，不得任意調漲價格。但非因參與結合事業之原因，例如供貨商本身成本結構改變之漲價等，不在此限。
二、結合實施之次日起3年內，維持全國各門市價格一致為原則之全國訂價政策，並針對各地區競爭情形得再調低價格。
三、結合實施之次日起，對於個別供貨商所取得之附加費用，不得任意提高。但基於新增服務所衍生之附加費用項目，不在此限。
四、結合實施之次日起3年內，全聯對於其供貨廠商不收取商品上架費、新點贊助費。
五、結合實施之次日起3年內，對於年度供銷制度之變更及交易條件之修正，不得更為不利。若有新增服務所衍生之附加費用項目，應由供貨廠商選擇及決定是否使用該項服務，且須事先取得同意。
六、結合實施之次日起，刪除供銷合約中有關最惠客戶相關約定條款及執行方式之約定。
七、結合實施起3年內，於每年12月31日前，提供履行負擔及有益於整體經濟利益成果報告送交備查。
       公平會另外指出，全聯在申報結合的程序中，也自行承諾，主動提出許多願意負企業社會責任(CSR)的相關作為，包含平抑物價、協助農產品促銷、加強對離島與偏鄉服務及致力於社會公益或急難救助等。公平會希望透過此一結合案，能達到業者、消費者、社會大眾三贏的局面。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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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hu, 14 Jul 2022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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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美容業者從事不當行銷，公平會首度祭出最高罰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094]]></link>
<description>       您有過在路上被搭訕做問卷的經驗嗎？芸妮公司透過其愛妮雅集團旗下之150餘家「愛妮雅化妝品」分店於街頭以協助填寫問卷為由搭訕民眾，事實上卻以不當手法銷售美容商品，公平交易委員會第1605次委員會議考量其手法惡性重大、受害民眾眾多且遍布全臺，以及該集團營業額規模龐大等因素，依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以法定最高的罰鍰額度2,500萬元，創下此類案件最高罰鍰紀錄。
       公平會表示，芸妮有限公司透過其愛妮雅集團各分店，於銷售美容商品過程中隱匿重要交易資訊，並誤導消費者。其手法包含於街頭請消費者至店內填寫問卷，強調不占用太多時間也不做推銷，並宣稱可提供免費體驗做臉，再趁消費者臉做到一半不便移動時，集體輪番推銷迫使消費者答應購買；推銷時使消費者誤認是購買商品及做臉服務，且告知正值促銷優惠期間，不買可惜，但事實上該價格只是常態性售價，而且一旦發生消費爭議，該公司會拿出經消費者簽名的契約書主張消費者購買的只有商品，做臉服務是免費贈送的，所以未使用做臉服務或者不滿意服務都不能退費；芸妮公司雖然在契約上規定未拆封商品可退貨，但店家一開始便會以檢查商品為由誤導消費者將美容產品全數拆封，店員也會儘量在做臉過程中開罐使用所有的美容商品，造成商品無法退貨的情形；另外，店家販售的美容產品多達數十項，其美容產品間必須搭配使用，該公司要求各分店故意將各項美容產品搭配不足，以誘導消費者一再加購商品，有消費者因此在2年半內累計消費高達90幾萬元；如有消費者向客服反映或向政府機關申訴要求退費，店家都會設計一套機制迫使消費者放棄退費或接受和解，不當妨礙消費者的退費權益。
       不僅如此，公平會統計，108年至110年9月間向各地方政府申訴之民眾中即有80餘人於店家初次消費做臉後，即因短時間大量使用美容商品之做法出現紅腫、紅疹等不適症狀，甚至必須就醫；108年至110年9月間向各地方政府申訴之民眾中，即有3百多人反映曾遭店家強迫推銷或長時間疲勞轟炸，最長者甚至達4.5小時之久；單以近3年曾向政府機關提出申訴、檢舉在案之民眾即達7百多人且遍布各縣市，消費者因該公司不當手法而被迫放棄退費或私下和解者更不在少數。
       公平會指出，此種以免費做臉之名遂行一連串煩擾銷售之目的，以及設計不公平退貨解約機制之行為，已然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考量該公司於全臺所設營業據點達150餘家、該集團每年度營業總額均高達10億元之鉅、近3年有上萬名顧客、違法期間至少達3年以上等因素，爰裁處法定最高額2,500萬元罰鍰，創下公平會對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案件的最高罰鍰紀錄。
       公平會表示，近年美容相關消費申訴案件明顯增加，爭議集中在美容業者採取不當行銷手法，美容業者應本於誠信之精神，於銷售過程中充分揭露重要交易資訊，勿採取不當行銷手法，以減少消費爭議發生。另一方面，提醒民眾如遇美容業者以問卷等街頭招攬方式進行推銷，務必先向業者問清楚銷售內容為何，及其計價方式、退貨退費標準等重要事項，並衡量是否符合實際需要後再購買使用，以免權益受損。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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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hu, 07 Jul 2022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公平會積極執法，業者莫為聯合哄抬物價！</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091]]></link>
<description>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自去(110)年第4季以來，歷經疫情、海運塞港、俄烏戰爭等因素影響，致仰賴進口之國際原物料價格高漲，國內相關製品價格亦攀升，惟隨著各項影響因素漸趨和緩，業者的調價決策應更為慎重。 
       公平會指出，該會向來本諸職權積極查處違法聯合行為，如果業者趁機與其他同業聯合漲價，破壞市場供需功能與市場機制之運作，公平會將依法開罰，近期處分案件包括乾干貝業者聯合調漲乾干貝價格案及國內空調業者聚餐商談保固年限縮水案。此外，行政院跨部會物價稽查小組，包括法務部、農委會、經濟部、財政部、消保處及該會等，均持續關注民生物價波動情形，如發現有不合理漲價情事，即啟動聯合稽查。
       公平會進一步表示，公平交易法已實施寬恕政策，事業檢具參與聯合行為之違法事證向該會舉發，可免除罰鍰或減輕罰鍰。另一方面，公平會去年也修正「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大幅提高檢舉獎金的額度，並簡化發放流程，如能成案，將依所提供之事證價值，獎金從5萬元起跳，最高可達1億元，民眾如有相關資訊可隨時向該會反映，透過政府、事業、民眾同心協力，共同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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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06 Jul 2022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契約審閱是權利 不當限制要注意</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089]]></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111年7月6日第1606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本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龍義廣告事業有限公司，於銷售「本業好漾」預售屋過程，要求購屋人須先給付定金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分別處本業建設公司70萬元罰鍰、龍義公司35萬元罰鍰。
    公平會接獲民眾反映，至高雄市苓雅區「本業好漾」建案接待中心參觀時，銷售人員要求須先給付定金才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審閱。經公平會派員訪查銷售現場，亦發現銷售人員確有向購屋人表示須先支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攜回審閱之情事。本業建設公司及龍義公司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之權利，已構成顯失公平行為。
    公平會表示，預售屋尚未具體成形，且與其他消費性商品相較，交易金額較高，大多數消費者並無頻繁購買的經驗，因此購屋人於交易前可取得的資訊相當有限。而建商及代銷業者如利用所擁有的資訊優勢地位，要求購屋人需先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才提供契約書攜回審閱，則該收取定金行為，將陷購屋人處於資訊弱勢的不利地位，影響購屋人作成交易決定，同時對於其他依法令規定提供契約書予購屋人攜回審閱的競爭同業，形成不公平競爭，屬於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公平會呼籲，建商及代銷業者於銷售預售屋時，應預先提供買賣契約書予購屋人充分審閱，並注意不得有不當限制契約審閱權的行為，以保護購屋人的權益，減少將來的交易糾紛。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05 Jul 2022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究竟是傳銷獎金還是消費紅利點數，傳銷事業及上線傳銷商招募前應說清楚講明白！</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090]]></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111年7月6日第1606次委員會議通過，生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生麗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未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前，履行法定告知義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下同)10萬元罰鍰；彭君、曾君於招募傳銷商時，未表明係從事多層次傳銷，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1條規定，各處5萬元罰鍰。
    公平會查悉，生麗公司於招募傳銷商之過程，下線傳銷商表示上線傳銷商未告知傳銷制度，生麗公司會員申請契約書雖載有「申請人於簽署本契約前已完全閱讀並充分明瞭生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事業手冊之內容」，但下線傳銷商未於上述契約書中簽名，難以證明生麗公司有就其事業手冊所載傳銷制度為有效告知，且上線傳銷商亦表示於下線加入生麗公司前，未向該下線說明生麗公司之傳銷制度等事項。因為此告知義務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明定課予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法定義務，生麗公司不得以傳銷商之上線未告知為由卸責，故認定生麗公司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前，並未告知傳銷制度等事項，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0條第1項規定。
    另經公平會調查，生麗公司之獎金制度設計是傳銷商自己購買商品即會產生獎金，故民眾被招募前，上線傳銷商應明確告知從事傳銷行為，避免民眾誤認是成為消費會員而獲有退佣或折扣，據上線傳銷商與下線傳銷商之對話，只提到「點數」、「退的金額」，完全沒有傳銷相關內容，可認上線傳銷商於招募下線傳銷商時未表明從事多層次傳銷，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1條規定。
    公平會呼籲，傳銷事業及上線傳銷商依法應說明傳銷制度等法定事項、表明係從事多層次傳銷，以保障傳銷商之權益。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05 Jul 2022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多層次傳銷事業營業總額首次破千億元</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085]]></link>
<description>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4）日發布我國110年多層次傳銷事業經營發展狀況調查結果指出，110年度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營業總額及發放佣(獎)金總額均較上一年度增加，呈現持續上升的趨勢。

公平會表示，本次調查對象係扣除尚未實施及已停（歇）業等業者，並以110年間仍有實施多層次傳銷之347家事業為調查所得之結果，其內容摘要如下：

(一)整體營業總額呈現攀升趨勢，事業間營業規模差距甚大

1、110年347家傳銷事業之營業總額達1068.45億元，較109年調查之營業總額980.09億元增加。

2、事業營業額平均值為3億791萬元，以介於1,000萬元至1億元之家數最多，有108家（占總家數31.12%），營業額合計約為43.84億元，占整體營業額4.10%。

  3、營業額達10億元以上之事業共有21家，占總事業家數6.05%，營業額合計達802.79億元，占多層次傳銷業整體營業額75.14%，其平均營業額為38.23億元。



(二)投入多層次傳銷事業，女性傳銷商仍為市場主力：

1、110年底傳銷商人數計364.87萬人，較109年底348.91萬人，增加15.96萬人，扣除重複參加1家以上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傳銷商人數計363.0萬人。

2、傳銷商人數占全國總人口數之比率約15.56%，即平均每萬人中有1,556人加入多層次傳銷，較109年底之14.76%，增加0.8個百分點。

3、110年新加入之傳銷商共計81.17萬人；退出之傳銷商人數共計有47.96萬人。

  4、女性傳銷商仍為傳銷市場之主力，110年女性傳銷商共計251.50萬人（占68.93%）。



(三)佣(獎)金總額較去年亦有增加：

1、110年傳銷事業佣(獎)金支出計475.02億元（109年431.21億元），占營業總額之44.46%，較109年佣(獎)金支付比率44.00%，增加0.46個百分點。

2、傳銷商加入傳銷事業，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並得介紹他人參加，進而獲得佣（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但因部分傳銷商僅為產品愛用者，實際尚無從事傳銷行為。110年曾領取佣(獎)金之傳銷商約98.5萬人，占傳銷商總人數之27.00%。其中女性傳銷商領取佣(獎)金者計72.34萬人（占73.42%），領取金額為334.02億元（占 70.32%）。



   (四)傳銷商品仍以營養食品類銷售額最大：

110年傳銷事業銷售之商品仍以營養食品類銷售額最大   ，計701.28億元(占65.64%)，次為美容保養品197.18億元(占18.45%)。



(五)使用網路行銷者日益普及：

  110年採行網路行銷者計222家，占總家數之63.98%，較109年之63.06%，略為增加。其中，提供線上訂購(網路購物)者有212家，設置網路商城者有178家，二者皆有使用或設置者有168家。



(六)傳銷事業對未來營運之狀況持樂觀態度：

   傳銷事業在經營上雖擔憂市場不景氣、同類商品競爭加劇及非法傳銷事業之影響，惟預期111年營業額將較110年增加者有147家 （占42.36%），預期持平者有134家（占38.62%）。



 

公平會表示，本次多層次傳銷事業經營發展狀況調查結果統計分析資料，將於7月15日登載於該會全球資訊網（https://www.ftc.gov.tw；首頁＞業務資訊＞多層次傳銷＞多層次傳銷事業經營發展狀況調查結果），歡迎傳銷事業及一般民眾查閱。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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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Sun, 03 Jul 2022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震動腰帶可融脂甩脂？缺乏依據勿輕信！</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082]]></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111年6月29日第1605次委員會議決議，好德實業有限公司及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momo購物網銷售「ANTIAN健身震動腰帶」商品，宣稱可藉由熱脂、融脂、排脂等功能，達成甩脂瘦肚子的效果，對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易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好德公司及富邦媒體公司各新臺幣5萬元罰鍰。
       依據公平會調查結果，好德公司及富邦媒體公司於網站銷售「ANTIAN健身震動腰帶」商品，以廣告圖片宣稱該商品可透過脈衝滲入深層脂肪體，加速人體血液流動速度，使脂肪快速加熱，產生熱脂、融脂、排脂等功能，達成甩脂瘦肚子的效果。然而好德公司及富邦媒體公司都無法提出足以證實該商品具有所宣稱功效的醫學研究或臨床試驗報告，且依據台灣肥胖醫學會表示，經該學會查詢相關科學文獻，尚無學理依據可佐證該商品宣稱的震動功能可達甩脂效果。是以好德公司及富邦媒體公司銷售「ANTIAN健身震動腰帶」之廣告宣稱，足以引起一般或相關大眾對該商品之品質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特別指出，電子商務蓬勃發展，購物網站的興起，讓廣告能見度大為提高，購物網站廣告倘由供貨商與網站經營者共同合作完成，其涉有不實者，兩者均應負廣告不實責任，過去購物網站與供貨商共同遭處罰之案例為數眾多，消費者對購物網站的信任往往勝過對供貨商的信任，供貨商固然應注意廣告的內容，購物網站對於廣告內容的把關，更是責無旁貸，規劃有效的事前過濾機制，才能打造誠信經營的形象。公平會未來也會研議公開各購物網站因不實廣告遭罰的資訊，以利消費者參考，並選擇真正有在把關的購物網站。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Wed, 29 Jun 2022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穿了能量石美體褲就能「瘦腹又燃脂」？廣告引人錯誤開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083]]></link>
<description>        維持瘦身體態向來是很多愛美人士所追求的目標，收腹美體褲是時下女性為打造曼妙身材曲線參考選擇之衣物，如果商品有訴求功效時，未具有相關醫學學理或臨床試驗依據，將涉及廣告不實。
        公平會於111年6月29日第1605次委員會議通過，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及藍尼企業有限公司於東森購物網站銷售「【Dylce 黛歐絲】雙層神瘦身收腹提臀美體褲(超值3件組-隨機)」商品，廣告宣稱「4顆火山能量石  收腹更瘦腹」、「燃脂瘦身」等，使人誤認為穿著該商品後即可達到縮小腹部、燃脂瘦身等功效，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東森公司及藍尼公司各8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藍尼公司刊載之廣告宣稱是直接將中國大陸網站刊載之圖檔及敘述文字上傳至東森購物網站銷售，但不論事業刊載之廣告源自於何處，事業應檢視廣告內容是否符合我國法令規定，又東森公司及藍尼公司均無法提供相關醫學學理或臨床試驗依據證明能量石如何達成瘦腹及燃脂之效果，已屬對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Wed, 29 Jun 2022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 329及520檔期全臺大訪查 公平會再查獲多件疑似違法建案</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079]]></link>
<description>      因應近來房地產市況熱絡，公平會持續緊盯不動產房市交易秩序，本年度除已查處11件不動產銷售違反公平交易法之案件，更啟動年度實地訪查計畫，於329檔期及520檔期派員赴全國各大縣市共計40件建案現場進行訪查，再查獲8件建案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並已主動立案調查。
      公平會表示，為維護不動產交易秩序，查處違法不動產交易行為向來是公平會重大施政計畫之一，該會平時即已運用科技搜尋軟體、關鍵字查詢、網路各平台瀏覽各建案廣告及銷售情形，不定期辦理建案實地訪查，或與內政部等單位共同辦理聯合稽查。近期因應329檔期及520檔期，更加強查核力度，派員前往全國各縣市40個建案實地訪查，訪查項目包含銷售現場所有廣告內容、預售屋銷售時應揭露事項，以及建案現場與行銷方式是否有飢餓行銷或營造熱銷假象等情形，希望能有效遏止不動產的不實廣告及不當行銷。
      訪查結果發現有8件建案疑涉違法，主要違規事項包括建案廣告內容疑有違法夾層、公共設施法定使用用途疑與事實不符，以及疑有不當行銷等情形，分別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不實廣告或第25條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規定，公平會均已主動立案調查，未來如經認定違法，最高可裁罰2,500萬元。
      公平會進一步說明，舉凡具有招徠客戶效果之資訊，不管是否在銷售現場提供，也不管是以實體或線上、書面或口頭之方式呈現，都是公平法不實廣告規範的對象，該會將持續緊密監控不動產交易情形，呼籲業者切莫心存僥倖破壞交易秩序與市場公平競爭，並期許業者應善盡社會企業責任，共同努力建構健全之不動產交易秩序。
      最後，公平會也提醒消費者，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於購買前，應多方搜集建案相關資訊，多聽多看多問，切莫受預售屋現場氛圍的影響而衝動購屋，以保障自身權益，如有業者違法的相關事證，亦歡迎向公平會檢舉。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Wed, 22 Jun 2022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穿條褲子就能瘦？廣告引人錯誤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073]]></link>
<description>        坊間充斥五花八門的瘦身減肥產品，讓急於短時間就想瘦身有成的消費者吸晴心動進而衝動購買，但僅靠1條褲子，無需搭配運動及控制飲食真的就能夠甩脂瘦身嗎?
        公平會於今(22)日第1604次委員會議通過，麗彤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麗彤公司)於DV笛絲薇夢網站銷售「DV無痛塑身燃脂褲」商品，宣稱「促進燃脂」、「穿上不僅視覺減碼，更能真真正正爆甩油肉」等，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麗彤公司在DV笛絲薇夢網站刊登廣告宣稱內容整體予人印象為使用該商品後可達到「促進燃脂」及「爆甩油肉」效果。但麗彤公司並未提供相關醫學學理或臨床試驗等檢測報告；且據專業機構意見，廣告宣稱無學理依據，且誤導消費者，該廣告宣稱過於誇大，有引起消費者錯誤認知而做成交易決定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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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1 Jun 2022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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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節能標章是有「賞味」期限的！</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074]]></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本(22)日第1604次委員會議通過，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與惠堂實業有限公司於東森購物網站銷售「友情牌 14吋 節能遙控輕鋼架吸頂扇KF-1420」商品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各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由於家電商品是否具有節能效果相關認證為影響消費者作成該類商品交易決定之重要參考因素，業者往往會藉由申請節能標章以彰顯商品之品質；東森得易購公司與惠堂公司於東森購物網站銷售該商品，廣告宣稱「節能標章」、「節能標章認證」文字，讓人認為該商品獲有節能標章認證，較其他未獲節能標章之相仿規格吸頂扇，具有較少能源消耗之效用。
        公平會經調查及徵詢經濟部能源局意見，該商品之節能標章證書已逾期，且未重新取得節能標章驗證，廣告刊載「節能標章」、「節能標章認證」文字，已與事實不符，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商品品質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
        公平會再次呼籲，業者刊載節能商品廣告前，應注意所銷售商品之節能標章驗證是否逾期，以免觸法；而消費者挑選節能家電商品前，可至節能標章全球資訊網（https://www.energylabel.org.tw/purchasing/psearch/list.aspx）確認商品節能標章驗證是否仍處於有效期限，以保障自身權益。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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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1 Jun 2022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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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建案違法自設夾層，會不會「夾」到自己？</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075]]></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今(22)日第1604次委員會議通過，聖揚開發有限公司(下稱聖揚公司)於「聖揚樂晴空」建案廣告刊載設置夾層樣品屋並放置床鋪圖片，宣稱「3米6創思空間」、「多點巧思～加倍複層收納、多元使用機能，相同坪數，給您更多自由。」並於銷售現場搭建具夾層設計之樣品屋，涉有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5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合法申請使用之夾層屋係以不影響建築結構安全之為前提，運用垂直空間提高居住使用效益，如建案並未申請夾層空間，消費者於交屋後依廣告及樣品屋施作夾層，則有二次施工遭查報拆除之虞。
        聖揚公司於網路廣告及銷售現場樣品屋呈現夾層設計，予人該建案挑高3.6公尺可供施作夾層並做為臥室使用之印象，經公平會向臺中市政府徵詢專業意見，該建案並未申請夾層空間，倘主要構造與核定之工程圖說不符，必要時得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故案關廣告內容及用途已引起消費者錯誤認知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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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1 Jun 2022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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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真的是台灣公司貨嗎？小心查證別受騙！</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076]]></link>
<description>        市面上所銷售的手機商品款式相當多樣，價格與配置更是五花八門，除了功能差異以外，完整的售後與保固服務，也成為多數消費者選購手機商品的考量因素之一。
        公平會表示，亨佳科技有限公司以「士林永盛福利社」名稱在樂天市場網站銷售「Samsung Galaxy S20+ 5G」商品，廣告宣稱「台灣公司貨」。但亨佳科技有限公司於110年10月後無台灣公司貨可銷售，故以平行輸入的商品出貨，貨源為香港供應商。另據公平會詢問台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手機商品如不是在國內通路購得台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所販售之商品，則無法安裝Samsung Pay而且無法享有12個月保固。故該手機商品110年10月後自香港平行輸入，卻於廣告宣稱台灣公司貨顯與事實不符，有引起一般大眾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經本(22)日公平會第1604次委員會議通過，處業者10萬元罰鍰。
        公平會呼籲，消費者購買手機商品前最好能夠問清楚台灣公司貨、水貨的差別，多加比較，以保障自身消費權益；相關業者登載廣告時，倘訴求台灣公司貨，應該要有所憑據，以確保廣告內容的真實。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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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1 Jun 2022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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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到底是不是傳銷？看看有沒有多層級抽佣！</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077]]></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本（22）日第1604次委員會議通過，愛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未於開始實施前向該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條至第5條規定，所謂多層次傳銷，係指事業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以建立多層級之組織，並藉由該組織架構所形成之人際網絡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而傳銷商則因此而獲得事業所給予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故具有團隊計酬及多層級獎金抽佣關係之性質。經公平會調查，愛走公司所經營的樂享購網站於110年5月正式營運，提供約6千餘種之商品及代繳電費等服務，該公司所規劃「購物金」及「紅利點數」等制度具有多層級特性，屬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條定義的多層次傳銷。但愛走公司誤認其商業經營模式非屬多層次傳銷，致未於開始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其行為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理法第6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再次呼籲，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規定，檢具載明法定事項之文件、資料向該會報備，避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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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1 Jun 2022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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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購買預售屋事前應有的資訊不可不知！</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078]]></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111年6月22日第1604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逸凱庭建設有限公司與客臨廣告企業社，於銷售嘉義縣太保市「澄境6」預售屋過程，未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之重要交易資訊，以及要求購屋人須先給付定金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為足以影響交易秩序之顯失公平行為，違反公平交易法第25條規定，分別處逸凱庭公司40萬元罰鍰、客臨廣告企業社1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本案是在會同內政部、嘉義縣政府等相關機關至「澄境6」預售屋建案銷售中心進行聯合稽查時，發現銷售現場未備有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以及現場銷售人員表示需支付定金才願意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讓購屋者攜回審閱。經調查瞭解，本建案自110年1月至110年3月31日期間，逸凱庭公司及客臨廣告企業社因未完備銷售人員教育訓練及督導不周，致未揭露預售屋買賣契約書重要交易資訊予購屋人審閱及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已構成顯失公平行為。
        公平會提醒，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內容包括購屋重要資訊，最足以充分揭露交易標的真實情形及雙方權利義務，又契約書由建商單方擬定，銷售方居於資訊優勢地位，且契約條款涉及專業用語與繁複法規。所以建商及代銷業者在銷售預售屋過程，如果未做好銷售人員的教育訓練，導致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等重要交易資訊揭露不完備，或是要求須支付定金才能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給購屋人攜回審閱等，不僅對於不動產交易經驗不多之消費者而言，易使消費者在資訊不充分之情形下，作出非理性之錯誤交易決定而影響自身權益；且對於依法令規定銷售預售屋之同業，亦足以產生不公平競爭之效果，對整體預售屋市場交易秩序顯有負面效果，已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擁有一個「家」是不少人的夢想，但是一般民眾一生買房經驗極為有限。公平會誠摯呼籲所有建商，應先將該準備的資訊完整備齊，再讓消費者好好想清楚訂房、買房，使消費者慎其所選，樂其所住。如果消費者想要將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也不可以附加其他條件，例如先行支付定金，限制消費者的契約審閱權。同時，對建商而言，掌握「締約前資訊揭露」、「不為限制購屋人契約審閱之行為」、「銷售行為有憑有據」、「不誇大」的基本原則，是業者遵法銷售預售屋的不二法門。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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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1 Jun 2022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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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傳銷事業變更傳銷制度、新增商品品項，及參加契約內容，法令都有規範！</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064]]></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111年6月15日第1603次委員會議通過，新加坡商久怡康生物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傳銷制度、與傳銷商簽定之參加契約內容及商品品項，未事先向該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復該公司未交付完整之參加契約予傳銷商，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4條規定，總計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久怡康公司於107年2月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銷售商品以食品及美容保養品為主，該會於110年9月派員赴久怡康公司主要營業所進行業務檢查，查悉該公司分別於109年8月至111年4月調整大豆肽商品積分值、110年4月至111年4月與傳銷商簽定新版之經銷商申請書，均未事先報備；另該公司於109年4月至111年4月新增銷售4項配套商品，以及109年2月至3月推出武漢加油配套2商品，亦未事先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復表示，該公司交付傳銷商參加契約中未載列傳銷制度、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傳銷商違約事由及處理方式等法定應記載事項，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相關規定不符，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4條規定。
       公平會提醒傳銷事業變更傳銷制度、與傳銷商簽定的參加契約內容及商品品項，除依法須事先報備外，於交付參加契約予傳銷商時，契約內容也必須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相關規定，才能充分告知並保障傳銷商的法定權利義務。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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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4 Jun 2022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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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傳銷事業獎金超發與報備不符，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065]]></link>
<description>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15）日第1603次委員會議通過，新加坡商美極客環球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美極客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傳銷制度，未事先向本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美極客公司係105年11月間向本會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銷售商品為食品及清潔用品。該會於110年11月4日至美極客公司實施業務檢查，查悉美極客公司109年至110年10月間，除109年9月外，餘等21個月獎金實際撥發比例超過報備獎金之最高撥比，經該公司檢討係原設定之上限值(俗稱K值)啟動規則不夠完善導致。因獎金及其他經濟利益其合計數占營業收入之最高比例屬傳銷制度之一環，是美極客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傳銷制度，未事先向本會報備，核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再次提醒，傳銷事業於完成報備後，倘有變更法定應報備事項，即負有事先報備義務，並應確實依報備內容據以實施。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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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4 Jun 2022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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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傳銷事業營業額超過1億元之財務報表， 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066]]></link>
<description>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11年6月15日第1603次委員會議通過喜富客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未依規定於主要營業所備置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上年度財務報表，涉有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7條第2項規定，處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該會於110年10月至喜富客公司進行業務檢查，查悉該公司109年營業額超過1億元，依據公平會所訂定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營業額數額」，傳銷事業上年度傳銷業務之營業額達1億元以上者，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也就是說，喜富客公司應依法於主要營業所備置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上（109）年度財務報表，但公平會發現，喜富客公司該年度財務報表並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7條第2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傳銷事業依規定應於主要營業所備置傳銷營運業務之財務報表，提供傳銷商查閱，以保障傳銷商權益，同時傳銷事業應注意年度之財務報表，是否達到公平會要求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規定。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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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4 Jun 2022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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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家電節能標章有影嘸？廣告不實宣稱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067]]></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111年6月15日第1603次委員會議通過，宏富電器空調工程行於PChome商店街網站銷售「大同變頻溫水洗脫烘滾筒洗衣機12KG TAW-R122DTG」及「大同乾衣機7KG TAW-D70E」等商品，刊載「節能標章」文字，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宏富工程行在PChome商店街網站銷售上述商品，廣告刊載「節能標章」文字，予人印象為該商品獲有經濟部能源局節能標章驗證，較其他未獲節能標章之同類商品具有較少能源消耗之功效。但據經濟部能源局表示，該商品未取得節能標章驗證，且於109年10月查獲商品廣告宣稱節能標章之違規事項，經通知限期改善完成，110年7月再次稽查仍查獲相同違規事項。因該商品未取得節能標章驗證，卻在廣告上刊載「節能標章」文字，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商品品質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已違反前述公平交易法規定。
        公平會提醒業者，節能標章係影響消費者交易決定之重要因素，應適時檢視廣告內容是否與所宣稱相符，以免觸法受罰；另外，也再次提醒消費者，於購買家電商品前，可至節能標章全球資訊網(https://www.energylabel.org.tw/)查詢確認該商品是否獲有節能標章驗證，以保障自身權益。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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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4 Jun 2022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NFC喇叭-沒NFC功能? 不實！</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068]]></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本(15)日第1603次委員會議通過，麇囷生活國際有限公司於Yahoo拍賣網銷售【SONY SRS-XB12】藍芽喇叭，有廣告不實情事，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麇囷公司自108年6月間至111年3月於Yahoo拍賣網銷售【SONY SRS-XB12】藍芽喇叭，宣稱可攜式NFC防水防塵藍牙喇叭，予人印象為該商品具有NFC(近距離無線通訊)，但經公平會調查，該商品並無此項功能，麇囷公司在網頁所為的表示與事實不符，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表示，商品的功能是影響消費者作成交易決定之因素，業者宣稱應該與事實相同，來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及消費者權益。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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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4 Jun 2022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與知名企業簽了合作契約？虛構關係小心受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069]]></link>
<description>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11年6月15日第1603次委員會議決議，安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潔公司）及新享生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享公司）銷售「1800ml 小蒼蘭洗髮露」商品，宣稱安潔公司已與誠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誠品公司）簽約合作，未來將在誠品公司信義店獨家銷售案關商品，對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易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安潔公司及新享公司各新臺幣30萬元罰鍰。
       公平會調查發現，新享公司接受安潔公司委託，處理該商品電視通路行銷及製作電視購物節目，新享公司坦承因品牌形象與銷售廣度考量，建議安潔公司進駐誠品公司櫃點銷售，然事實上安潔公司並未與誠品公司簽訂合作契約，新享公司卻自行製作並於直播現場展示與誠品公司彼此間有銷售合作關係之契約。
       公平會表示，事業與其他知名企業間的合作關係常可顯示其經營努力的程度，將會影響交易相對人對該事業商品品質之評價，並成為作成交易決定因素之一，故事業於廣告上就與其他事業間之合作關係應盡真實表示之義務。安潔公司及新享公司於電視購物頻道銷售案關商品，不實敘述與誠品公司有合作關係，足以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係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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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4 Jun 2022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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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公平會首度就遊戲業者機率宣稱不實開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063]]></link>
<description>    擁有眾多玩家的「天堂M」線上遊戲，其國內代理商遊戲橘子公司因於玩家座談會中對遊戲機率宣稱不實，遭公平會開罰200萬元，也成為國內首宗因遊戲業者機率宣稱不實而遭公平會開罰的案例。
    遊戲橘子公司為銷售「天堂M」線上遊戲，於108年12月舉辦「【天堂M】 NCSOFT 原廠來台玩家座談會」，其中螢幕刊載問答題目：「可以公開活動製作、抽卡、合成的機率嗎？」，現場答覆：「台版機率都是跟韓國一模一樣的」，事後遭玩家檢舉機率宣稱不實。
     公平會調查後發現「天堂M」線上遊戲關於「傳說製作秘笈(刻印)」(下稱紫布)之製作機率，自108年10月起韓版以201個材料始得製作1次紫布，設定機率為10%，惟台版以99個材料始得製作1次紫布，設定機率為5%，兩者顯為不同。而遊戲橘子公司舉辦座談會透過螢幕刊載問題及現場人員回答，並表示「遊戲機率跟製作的部分……基本上台版官網就是比照韓版……不用擔心我們去竄改機率」，惟未就台版與韓版設定不同之內容詳加說明，可能使消費者誤認兩者機率相同並誘發做成交易決定。經公平會於111年6月9日第1602次委員會議通過，遊戲橘子公司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200萬元罰鍰。
    業者對於遊戲機率之表示或表徵，除紙本、電視、網路等廣告外，凡是直接或間接使大眾共見共聞的傳播行為，例如本案舉辦商品（服務）座談會或說明會等，因係具有招徠效果且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重要事項，所以都是公平交易法第21條不實廣告規定的檢驗對象。
    公平會呼籲，臺灣線上遊戲產業盛行，玩家人數眾多，網路遊戲業者之營業收入或付費玩家之交易金額在全球均名列前茅。而遊戲機率對玩家而言，屬於重要交易資訊，優質的機率宣稱及透明機制，才是吸引玩家投入並讓遊戲產業更上一層樓的最佳策略。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Mon, 13 Jun 2022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增加3倍甩脂效果」真的嗎？無科學學理或實驗依據，小心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061]]></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6月9日第1602次委員會議通過，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優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momo購物網銷售「【巧福】魔力塑身板UC-996（摩塑板/舞動機/動動機/甩脂機）」商品，廣告宣稱「增加3倍甩脂效果」涉有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富邦媒體公司及優程公司各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富邦媒體公司及優程公司於網站銷售塑身板，有關廣告影片雖刊載消費者使用該商品及跳繩甩動跳躍之震動次數，惟廣告宣稱「增加3倍甩脂效果」，其整體予人印象乃使用該商品時，可獲廣告所宣稱甩脂之功效，且較一般運動，增加3倍以上之效果，進而達到瘦身目的。
    據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之意見，其僅在測試震動板在單位時間內往復的次數，並未對使用該商品與身體脂肪甩動速率有無關聯進行驗證，亦未對「增加3倍甩脂效果」與使用跳繩跳躍之關聯、與該商品震動之關聯進行驗證。復據中華民國肥胖研究學會表示該商品每秒震動次數屬於機器震動，尚無相關文獻實證報告能有甩脂功能，且無學理依據可佐證該商品具廣告宣稱之甩動脂肪效果，故富邦媒體公司及優程公司銷售塑身板之廣告宣稱，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商品之品質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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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hu, 09 Jun 2022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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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屋頂突出物變身多功能空間」？別被廣告誤導了！</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050]]></link>
<description>    許多人購買透天厝會看到建案廣告將房屋頂樓多出來的一小塊空間規劃為室內空間使用，然而這一塊「屋頂突出物」空間之使用須依照建築執照規定之用途使用方屬合法，民眾購屋時應小心查證，避免受騙。
    公平會表示，湧足開發有限公司銷售彰化縣和美鎮「尚好世家」建案，除於臉書貼文刊載B2戶平面配置圖，另於銷售現場提供紙本廣告之B2戶平面配置圖及C2戶平面配置圖，其「5F傢俱配置參考圖」將屋突1層規劃為擺放健身器材、沙發等之室內空間，使人認為該建案之5樓空間可合法使用。但經過公平會調查，湧足公司申請之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該屋突1層之使用用途為「樓梯間」，且亦未曾變更為其他用途之紀錄，故僅可作樓梯間使用，因此住戶無法依廣告內容合法做為室內空間使用，故該建案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經公平會於本(1)日第1601次委員會議決議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40萬元罰鍰。
    公平會提醒，「屋頂突出物」應按照核准之用途使用，民眾購屋時如看到廣告將該空間作其他規劃，應留意使用之合法性，避免違反建築相關法規。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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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31 May 2022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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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民眾未報備就引進境外之多層次傳銷組織，遭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051]]></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111年6月1日第1601次委員會議通過，「愛健康 iHealth NMN共贏天下」（下稱愛健康共贏天下）領導人楊君在臺引進並實施境外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未於開始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楊君於109年10月起將設立於美國之愛健康公司多層次傳銷組織引進臺灣，對外宣稱該傳銷組織為愛健康共贏天下團隊，楊君領導該團隊並以舉辦說明會方式，招攬500餘位民眾加入該團隊成為美國愛健康公司會員。由於楊君在臺灣推廣美國愛健康公司之獎金制度，具有多層次傳銷團隊計酬特徵及多層級獎金抽佣特性，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條規定之多層次傳銷，故楊君引進外國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傳銷組織並為該事業招攬傳銷商，屬引進並實施境外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之行為，但未於開始實施前向主管機關公平會報備，已違反前述法令規定。
   公平會再次提醒，民眾倘欲引進境外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組織或計畫至我國實施，應事先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規定，檢具載明法定事項之文件、資料向該會報備，避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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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31 May 2022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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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廣告宣稱有依據，買賣雙方皆放心！</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052]]></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111年6月1日第1601次委員會議通過，台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金鳳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台視真享購網站銷售「3G盧爾德聖泉活水機」商品，廣告宣稱「可直接生飲」，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各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台視真享購網站銷售上述商品，廣告宣稱「可直接生飲」，予人印象為該商品於刊登當時出水水質未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故消費者免經煮沸即直接飲用後不會造成健康上的危害。但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表示，無論濾水器所使用地點為家庭或公共場所，均應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規定「飲用水水質標準」，標準檢驗局於110年12月16日經檢測該商品出水之二氯甲烷濃度高於環境保護署所訂之「飲用水水質標準」，且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亦就該檢測結果表示二氯甲烷在「飲用水水質標準」中定義為「影響健康物質」，足以認定該商品出水已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是台視公司及金鳳凰公司於廣告刊載「可直接生飲」文字，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商品品質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業者，應適時檢視廣告內容所宣稱商品品質之真實性，以避免刊載不實廣告，同時維護自身信譽；另外，也再次提醒消費者，購買商品前可先檢視業者所提供商品相關資訊是否足以證明其宣稱之商品品質，以保障自身權益。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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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31 May 2022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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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1+1房  上、下夾層設計是違建嗎？小心查證別受騙！</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046]]></link>
<description>    買房是人生大事，尤其是在預算有限的狀況下，為追求更多的居住面積，設置夾層屋似乎是常見的手法，但民眾在購買有夾層設計的房子時，尤應小心查證，避免受騙。
    希苑建設有限公司於雲林縣虎尾鎮銷售「希苑四季」預售屋建案，在網站廣告宣稱「1套房(1+1房1廳1廚1衛)」並輔以「1房配置參考圖」刊載夾層設計；另銷售中心所提供「1房配置參考圖」及「樣品屋」，與前揭網站所刊載「1房配置參考圖」之夾層設計相同。惟查該建案並未獲建築主管機關審查許可興建夾層，廣告宣稱1+1房且輔以夾層設計，已足使一般或相關大眾誤認該建案得施作夾層供多1房使用，並因此認知作成交易決定，然卻難以知悉實際上施作夾層，日後有遭罰鍰、勒令拆除、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等處分之風險。故該廣告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且足以影響交易決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經本(25)日公平會第1600次委員會議通過，處80萬元罰鍰。
    公平會再次提醒消費者，建商為尋求較高的售價及銷售率，推出夾層設計房屋，並於預售時，以不實的廣告銷售方法，宣稱買1房的小坪數可施作夾層，而多1房的坪數使用，以達成交易目的，但消費者要問到更多細節，或透過各種管道多方求證，保護自身應有之權益。也再次叮嚀業者應確保廣告內容的真實，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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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4 May 2022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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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小坪數創造大空間」?心動更要小心行動！</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047]]></link>
<description>    當消費者看到建案廣告寫著「小坪數創造大空間」、「魔術空間」等廣告用語時，通常會令人臆想到有夾層的設計，可以較少的錢買到較大的使用空間，公平會提醒消費大眾，看到如此的廣告千萬別太衝動，購買前務必要小心查證其建照是否已申請夾層使用空間，避免將來2次施工時違反建築相關法規。
    公平會表示，康承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在花蓮縣花蓮市銷售的「富利站前」建案，於文宣廣告及刊登於591房屋交易網之廣告，刊載了「3米6閣樓上下層」、「1+1房約17坪 小坪數創造大空間」、「1+1魔術空間」……等字語，廣告亦載有夾層設計空間之圖片，給人印象可施作夾層設計及使用，令人十分的心動。但經過公平會查證，該建案在申請建照時並無申請夾層使用空間，且建照的容積率及建蔽率已接近法定上限，無法再辦理變更設計增加夾層空間，因此，住戶倘依廣告圖施作，將有涉及違建之虞，故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經公平會於本(25)日第1600次委員會議決議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
    公平會再次呼籲，建商為增加購屋民眾幸福感以刺激買氣，常會添加不少令人心動的廣告用語，然而，預售屋藏有各式各樣「眉角」，消費者在心動之餘，切記要多注意相關細節，避免買到未符預期的不動產。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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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4 May 2022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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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建案廣告屋突層樓梯間規劃為臥室，公平會開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048]]></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本（25）日第1600次委員會議通過，長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源公司) 銷售新北市三芝區「長源首席」建案，於網路刊載「B1傢俱配置參考圖」，將屋突層空間規劃作為臥室使用，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長源公司於臉書粉絲專頁「三芝長源首席景觀別墅」刊載「B1傢俱配置參考圖」，將屋突層空間規劃作為臥室使用，經公平會向內政部及新北市政府徵詢意見，該建案使用執照突出物001層核定之「樓梯間」倘依廣告做為臥室使用，已涉增加建築物高度及容積樓地板面積，應委請合格開業建築師向新北市政府申請增建執照；倘未經核准變更使用，而擅自使用建築物者，涉及違反建築法第9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進一步表示，因「長源首席」建案廣告規劃與原核准平面圖說不符，交易相對人無法合法享有廣告所示之空間配置，該廣告之表示與事實不符，已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建案內容及用途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並將導致市場競爭秩序喪失其原有的效能，而足以產生不公平競爭的效果，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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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4 May 2022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機械室」不等於「機械式（健身房）」，罰！</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049]]></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本(25)日第1600次委員會議通過，宇和建設有限公司銷售「大和富居」建案，於「R2F樓層平面圖」刊載「機械式（健身房）」及使用相關示意圖，有廣告不實情事，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宇和公司的銷售人員於銷售中心透過電腦螢幕，向民眾介紹位於新竹市的「大和富居」建案，於說明屋突二層時所使用的「R2F樓層平面圖」刊有「機械式（健身房）」，相關示意圖也載有健身器材等內容，綜觀該等平面圖及示意圖，使人產生「R2F樓層平面圖」所指的「機械式（健身房）」空間，是可供放置機械式運動器材及做為健身房用途使用。
    經公平會調查，該「機械式（健身房）」的核准用途是「機械室」，依建築技術規則及屋頂突出物機械房容許設置廁所及放置非固定式休閒設施之原則，無法作為「健身房」使用，也無法放置非固定式之休閒設施。宇和公司在廣告上所做的表示與事實不符，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業者，房屋銷售廣告所描述的用途情形，是影響消費者承購房屋與否之交易決定因素，應確保與事實一致，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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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4 May 2022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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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誰是設計師，應避免誤導！</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042]]></link>
<description>    現今網路行銷盛行，事業透過臉書貼文、影片揭露訊息，具有招徠客戶之效果，如果內容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也會觸犯公平交易法。
    公平會調查幸福空間股份有限公司109年5月23日至28日在該公司的臉書放置「微旅行看設計」影片，記載「1950年代舊銀行倉庫化身特色旅店，體驗老式建築的魅力！……」，消費者可以點閱該影片的內容，經查影片是幸福空間公司所製作，主要內容是由周石室内裝修設計有限公司之王設計師帶領主持人解說「天成文旅-華山町」旅店藝術點位等設計特色。
    公平會又發現，該臉書網頁記載「彷彿穿越時空回到1950年代，經由設計師巧手改造特色旅店，保留了當時歷史的遺跡，使每一處都很有歷史味道 也成為了熱門打卡景點~」，並載有「#周石室內裝修設計0809-000123分機24098」等文字，客觀上，此頁面易使一般消費者認為周石室内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即為該旅店之設計者，惟據公平會調查了解，影片中的旅店設計者並非該公司，也就是說，幸福空間公司的臉書貼文有使人誤認影片中的旅店是周石室内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所設計，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案經公平會於5月11日第1598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廣告主幸福空間股份有限公司及帶領解說之周石室内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各新臺幣5萬元。
    公平會表示，臉書所呈現之文字、影片等訊息，具有廣告招徠客戶之效果，其內容應真實，避免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情形，以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及消費者權益。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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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hu, 19 May 2022 16:00:00 GMT</pubDate>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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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公益、營利一家親？消費者要停看聽。</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040]]></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111年5月18日第1599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音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附小太陽多元學習發展協會及蒲公英親子教育協會等公益團體活動行銷HiKids資優學園，使他人誤認其與公益團體相關而與其交易，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音象公司為銷售兒童數位教材商品HiKids資優學園之營利性公司組織，長期贊助與其關係密切之小太陽多元學習發展協會及蒲公英親子教育協會等公益團體所辦理繪畫比賽、手作DIY等親子活動，並透過幼兒園發送親子活動文宣，招徠孩童家長出席親子活動藉以行銷HiKids資優學園。經調查發現，小太陽多元學習發展協會及蒲公英親子教育協會每次辦理親子活動都邀請音象公司前去設攤行銷商品，但活動現場並未揭露音象公司為HiKids資優學園銷售業者，音象公司行銷人員的制服及識別證也只有印製HiKids資優學園商品名稱，活動參與者無從分辨音象公司行銷人員與該2協會人員之身分。多位民眾表示，接獲幼兒園發放繪畫比賽或童樂會邀請函，攜帶孩童前往欣賞自己作品或領取獎品，現場卻有業務員以公益團體人員或老師名義對孩童進行檢測，並行銷HiKids資優學園，事後才發現是音象公司利用幼兒園發放公益活動文宣，誘引家長參加而行銷商品。
    公平會指出，音象公司也利用小太陽多元學習發展協會名義印製「幼兒學習遊戲合集」文宣行銷商品，音象公司不但未於文宣中揭露其營利事業名稱，甚至在文宣印製小太陽多元學習發展協會之標誌圖樣，並特別註明「全套課程免費下載」，利用孩童家長信賴公益團體心理，以為係小太陽多元學習發展協會提供或推薦之學習教材，促使孩童家長願意於文宣所載HiKids資優學園網站註冊姓名及電話等個人資料，下載試用HiKids資優學園，音象公司再透過電話關懷孩童使用狀況，約定時間到府拜訪推廣商品，構成使他人陷於錯誤而與之交易之欺罔行為。
    公平會另指出，小太陽多元學習發展協會、蒲公英親子教育協會既非從事營利之事業，與營利事業合作時應充分揭露相關訊息，避免讓信賴公益團體者產生誤會，並衍生認知錯誤的交易紛爭。
    公平會提醒：1.公益團體辦理公益活動邀請營利事業參與並行銷商品時，應避免讓消費大眾對公益活動與營利事業銷售活動產生混淆。2.公平會並非反對營利事業透過贊助公益活動之方式行銷商品，但必須充分揭露相關資訊，以避免觸法。3.在少子化浪潮下，每個孩子都是父母的寶貝，父母在公益活動場合遇業者行銷兒童教材商品時，仍應先確認業者真實身分，以避免權益受損。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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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18 May 2022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頂樓突出物可以當房間使用嗎？別被廣告誤導了！</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039]]></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今(18)日第1599次委員會議通過，禾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禾運公司)於591房屋交易網站刊登雲林縣林內鄉「富林苑」建案廣告，格局圖A1、B2、C9戶棟頂樓突出物空間設有床鋪等房間設施，涉有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一般而言消費者會依其居住人數，將房間數量納入考量是否購屋的因素之一，如果廣告呈現可供居住房間數量與實際不符，則有使人誤認而影響交易決定之虞。
    禾運公司於591房屋交易網站刊登雲林縣林內鄉「富林苑」建案廣告，格局圖A1、B2、C9戶棟之R1F設有床鋪等房間設施，予人該建案頂樓突出物空間可供居住使用，而增加房間數量之印象，經公平會向雲林縣政府徵詢專業意見，廣告所載R1F為使用執照所載突出物001層，依其用途為機械室、樓梯間，非屬居住空間，依規定不得作為居室(住宅)用途，倘消費者依廣告格局圖施作，則有涉及違建之虞。故該廣告所呈現頂樓突出物之內容及用途與實際現狀不符，屬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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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7 May 2022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購屋要注意房屋使用用途合法性以免風險！</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033]]></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111年5月11日第1598次委員會議通過，仟祥建設有限公司於591房屋網站銷售苗栗縣頭份市「星月雅築」建案，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仟祥建設有限公司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仟祥建設有限公司銷售「星月雅築」建案，廣告載有「套房」文字，並刊載以住家格局輔以客廳、衛浴、臥室等裝潢傢俱及夾層設計之圖片，使人認為該建案可合法作為住宅使用及施作夾層。據苗栗縣政府提供之意見及核發「星月雅築」建案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均載明為辦公室，倘涉及原使用用途變更未依建築法規辦理，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訂有相關罰則或處置規定，且該建案並無規劃夾層設計，如果擅自增加夾層，將以「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辦理。故該建案廣告以住家裝潢及夾層設計之圖片，已讓消費者誤認該建案可合法作為住宅及夾層使用，但是卻難以知悉實際上是作為住宅使用及施作夾層違反建管法規，且日後有遭罰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等風險。故仟祥建設有限公司銷售「星月雅築」建案廣告表示內容與事實不符，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民眾購屋前可先上網至內政部營建署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https://cpabm.cpami.gov.tw/twmap.jsp)查詢建案之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比對建商所提供廣告內容是否相符，以保障購買到合法的使用空間。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10 May 2022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農牧用地可規劃成停車位嗎？小心買到違法車位！</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034]]></link>
<description>    公平會於本(11)日第1598次委員會議通過，昱珅建設有限公司銷售桃園市楊梅區「集儷苑」建案，於1F全區平面參考圖之紙本廣告刊載「戶戶有車位」及繪製停車場車位圖，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昱珅公司新臺幣6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昱珅公司投資興建「集儷苑」建案，並於廣告刊載「戶戶有車位」及繪製停車場車位圖，予一般大眾印象為該建案規劃之停車場或車位，將使購買住戶有合法使用之認知。據桃園市政府相關單位提供意見，廣告刊載之停車場或車位坐落土地，其中2筆土地編定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現況未經核准鋪設水泥地坪作為停車場或車位使用，非符農業使用，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換言之，住戶購買該建案坐落農牧用地之車位作為停車場使用，依法不得使用前揭停車場或車位。昱珅公司刊載廣告之表示或表徵與事實不符，已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該建案之內容及用途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再次呼籲，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建商應本於誠信及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之精神，協助消費者依法順利完成購屋夢想，提升企業自身形象，健全不動產交易秩序。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description>
<pubDate>Tue, 10 May 2022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國內空調業者聚餐談保固縮水　違反公平交易法！</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031]]></link>
<description>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5月5日第1597次委員會議通過，認定國內15家空調業者透過餐敘場合，達成聯合降低保固年限之合意，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並分別對日立江森公司、台松公司、和泰興業公司及雅光公司等4家業者各處250萬元罰鍰；聲寶公司、禾聯碩公司及三洋電機公司等3家業者各處80萬元罰鍰；格力公司、三菱電機公司、憶聲電子公司、新視代公司、萬士益公司、夏普公司及威技公司等7家業者各處20萬元罰鍰；宇暉科技公司處10萬元罰鍰，合計處1,390萬元罰鍰。
    公平會指出，本案有多位民眾檢舉國內家用空調業者開會決議聯合降低保固年限，並提供相關事證資料，網路上也廣泛流傳空調業者保固即將縮水之訊息，因此立案調查。經公平會調查發現，國內3大品牌空調業者日立、Panasonic及大金，自108年3月起陸續將家用空調的全機保固年限從原先的3年延長至7年，其他市占率較小的品牌業者亦紛紛跟進，形成各空調品牌保固條件上進行競爭。但是空調業者卻在108年11月26日同業餐敘的場合，討論縮短家用空調保固年限並交換意見，15家空調業者最後達成合意「從109年1月1日起全機保固年限縮短為3年」，而且將合意內容製作成書面文件並簽名。
    公平會表示，因家用空調同質性高，具高度替代性，單一業者縮短保固年限即會面臨市場流失之風險，故同業間藉由合意之方式共同縮短保固年限，即得以確保共同利益。從空調保固條件為消費者交易之重要考量因素，以及涉案空調業者市占率總計逾90%來看，客觀上已足有影響我國家用空調市場供需功能之危險，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本文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之禁制規定。 
    公平會提醒，同業之間對於價格、產量、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營業活動達成合意，而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功能，即構成聯合行為，與業者事後有無遵守執行該合意是兩件事。因此，同業之間見面應避免協議商品價格、交易條件等營業事項，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規定。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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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09 May 2022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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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LINE對話交換價格敏感資訊  乾干貝進口商踩公平法紅線</title>
<link><![CDATA[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028]]></link>
<description>    過年期間年貨漲聲響起，其中乾干貝價格通通「發福」，公平會察覺有貓膩，經過明查暗訪，於111年5月5日第1597次委員會通過，進口業者哲生貿易有限公司、春哲貿易有限公司、登豐貿易有限公司、豐哲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登豐集團）及利安貿易有限公司及日出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利安集團），合意調漲乾干貝價格，構成公平交易法第15條之聯合行為，對2集團裁處合計500萬元罰鍰。
    乾干貝是我國國人喜愛的年節商品，每逢年節價格總是水漲船高，然而公平會發現，今年年初市面上的乾干貝漲價幅度及時間似乎不尋常，經深入了解，國內乾干貝主要都由日本北海道生產，我國雖然有數間進口廠商，但主要業者實質上都分別隸屬南北2集團，分別是登豐集團及利安集團，合計進口量高達7成，2集團有合意漲價嫌疑，隨即主動立案調查。
    公平會執法無假期，於過年期間仍然緊鑼密鼓進行市場蒐證。起初2集團皆主張因為乾干貝進口成本調漲近3成而不得不進行調價，但公平會同步向財政部關務署調閱海關進口資料、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調閱2集團下游交易相對人明細，及查詢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訊，分析2集團與下游業者銷售占比及價格分布，同時訪查同業及下游業者，並將乾干貝各尺寸進價與進量逐一彙整進行分析。調查後發現，2集團的進貨成本不同，沒有一致性調漲價格的理由。
    此外，公平會也查到該2集團都是長期經營乾干貝進口的業者，有透過通訊軟體LINE溝通市場資訊及其他與價格相關的敏感資訊，進而達成調價之相互提示與意見交換，加上外觀上有同步調整價格之一致性行為，可認為有聯合行為的意思聯絡，經委員會議決議，登豐集團及利安集團等6家業者，合意調漲乾干貝價格，足以影響乾干貝市場之供需功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15條聯合行為，分別對哲生貿易有限公司、春哲貿易有限公司、登豐貿易有限公司、豐哲貿易有限公司各罰100萬元，及利安貿易有限公司、日出貿易有限公司各罰50萬元，合計5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雖然事業間或有因為長期經營而彼此熟絡，但對於價格、數量等屬於重要的敏感資訊，切勿在調價過程中跟競爭對手交換訊息，或是試探性地「打招呼」，以避免觸及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的紅線。此外，物價波動時期，也不應該趁機聯合哄抬價格，公平會將嚴密觀察市場狀況，如有異狀都會積極迅速處理，守護市場競爭秩序的決心不容挑戰。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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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hu, 05 May 2022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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