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公平交易委員會113年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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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 1 家競爭業者之情況下,將使下游業者無議價談判空間,更無抗衡力量,具有顯著限 制競爭之不利益。經彙整各界意見,均認本結合對整體產業並無實質提升效果、難有正  面助益,且唐榮公司並不同意本結合,故本結合之整體經濟利益不明顯,且結合後將顯 著減損我國不銹鋼平板市場之競爭機能。因此,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 定禁止其結合。   案緣 Uber Technologies, Inc.( 下稱 Uber) 與德商 Delivery Hero SE 簽訂股份買賣 協議,Uber 及 Uber Portier B.V 將收購 Delivery Hero SE 子公司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 ( 下 稱富胖達公司 ) 及帝力佛英雄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 下稱 DH Store) 全部股份,符合公平 交易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5 款之結合型態。因參與結合事業之市場占有率及銷 售金額,已達公平交易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結合申報門檻,且無同法第 12 條除外規定 之適用,故依法向本會提出結合申報。 Uber 於我國經營之 UberEats 與富胖達公司經營之 foodpanda 均為連接消費者、 店家 ( 含餐廳及商家 ) 及外送員三方市場之餐飲外送平臺。由於我國外送平臺市場呈現 foodpanda 及 UberEats 雙雄之局面,且本結合案事涉消費者、店家及外送員三方市場 之利益,影響層面深遠,本案亦受各界高度關注。 為審慎評估並充分瞭解各方意見,本會於審議過程中舉行多場公聽會,蒐集學者、 專家、消保團體、餐飲店家、外送員之意見,並對消費者、餐飲店家進行市場問卷調查, 進行競爭法「假設性獨占者檢驗」、「臨界損失分析」等面向之經濟分析。同時,公開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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