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4 - 公平交易委員會30週年紀念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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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國際交流與合作   於國際場域展現競爭法執法成效,截至目 前為止,我國已成功與澳洲、紐西蘭、法 國、蒙古、加拿大、匈牙利、巴拿馬、日 本、史瓦帝尼及印尼等國簽署競爭法合作 協議(定)或備忘錄,為機關間個案之合 作、協調、諮商、資訊交換等建立正式合 作機制,有助跨境競爭案件之查處。          ● 表4-5 我國已簽署之競爭法國際合作文件 加拿大       法國 匈牙利 蒙古 臺灣 日本 澳洲 紐西蘭  巴拿馬  印尼  史瓦帝尼  時間 地點 簽署文件 1 85.9.13 臺北 由駐澳洲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澳洲工商辦事處簽署「臺 澳競爭法合作協議」  2 86.12.18 紐西蘭 由駐紐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紐西蘭工商辦事處簽署「臺 紐競爭法合作協議」 3 91.7.25 91.7.30 紐西蘭 澳洲 由公平會、紐西蘭商業委員會、澳大利亞競爭暨消費者委 員會簽署「臺、紐、澳三邊競爭法合作協議」 4 98.6.22 98.7.14 臺北 加拿大 由駐加拿大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加拿大駐臺北貿易辦事 處簽署「臺加競爭法適用瞭解備忘錄」 5 99.9.27 99.10.28 臺北 匈牙利 由公平會、匈牙利競爭局簽署「臺匈競爭法合作協定」 6 101.11.26 101.12.3 蒙古 臺北 由公平會、蒙古公平競爭及消費者保護局簽署「臺蒙競爭 法合作瞭解備忘錄」 7 102.12.4 臺北 由公平會、巴拿馬消費者保護暨競爭防衛署簽署「臺巴拿 馬競爭法適用協定」 8 103.11.3 103.12.18 臺北 法國 由公平會、法國競爭委員會簽署「臺法競爭法適用瞭解備 忘錄」  9 104.11.26   日本  由亞東關係協會(現改名為「臺灣日本關係協會」)、公 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現改名為「公益財團法人日本臺灣 交流協會」)簽署「臺日競爭法適用瞭解備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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