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關於反托拉斯之遵法行為守則 100.10.12第1040次委員會議通過 100.10.20公貳字第1011360961號函分行 一、前言 鑒於我國產業為因應國際化而有跨國經營之必要,企業倘有涉及反托拉斯之違法情事,除有我國公平交易法之適用外,將不免面臨各國競爭法主管機關之調查,故為使企業預防及避免觸犯反托拉斯法(或稱競爭法,在我國為公平交易法,以下同)而遭受處罰,爰蒐集彙整並分析相關行為態樣,訂定本行為守則,俾利企業遵法從事商業行為,降低面臨違法風險。 二、通則 (一)訂定遵守反托拉斯法遵法規章,其具體內容可依據營業規模及組織文化予以規範。 (二)定期對所屬員工進行反托拉斯教育訓練,管理階層亦應參與及明白表示支持遵法規章。 (三)瞭解有經商往來之每一個國家反托拉斯法規定,並隨時相應配合更新企業之遵法規章。 (四)當知悉商業交易有違反反托拉斯法行為發生時,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若企業已涉入違法行為時,應立即尋求專業法律諮詢,並儘早跨國評估或申請寬恕政策以減輕違法責任。 (五)應了解在特定國家習慣使用的商業行為模式,在其他國家不必然都被認定為合法。 三、聯合行為 (一)與競爭者接觸或訂定任何約定前,或參與同業公會會議前,應要求主辦者提供議程,並先諮詢反托拉斯法專業人員對該行為是否有違法疑慮之評估意見。 (二)當競爭者有意討論與競爭有關之敏感資訊(如價格、數量、產能利用率、交易對象…等)時,應立即拒絕並離開,並立即向上司或遵法部門人員報告。 (三)對於產業間流通之書信、電子郵件及電話簡訊等內容應保持高度警覺性,並應以書面紀錄與競爭者間的會議、電話、或會面之時間、地點、內容以及明確答復不能談論敏感資訊之立場。 (四)對於競爭者價格資訊取得來源應僅限於取自公開訊息平台,或是公會彙整之過去總體資料。 (五)應留意產業分析師或市場調查機構所詢問題,如所回復內容與公司未來定價有關,亦有可能會被認為構成違法協議。 (六)應避免與同為競爭者之朋友討論業務相關內容,並應避免以個人郵件或電話進行業務上之聯絡。 (七)不要以電子郵件、電話、簡訊、會議、或在同業公會開會等社交場合與競爭者討論和競爭有關之敏感資訊,例如價格(包括過去、現在與未來)或可能影響價格之資訊、交易條件、產量、庫存量、交易對象、交易條件、營業策略、市占率分配等議題。 (八)不要以公告或發布新聞之方式,也不要藉同業公會之名召開會議,讓競爭對手配合自身一起調整價格、產能,製造競爭者討論競爭敏感資訊之機會。 四、限制轉售價格 (一)可以對經銷商使用非強制性且不附帶獎懲規定的建議售價。 (二)不可限制經銷商轉售價格,也不可設定最低銷售價格。 (三)不要以折讓、回饋、或成本分攤方式要求經銷商固定轉售價格。 (四)不要將自己的經銷商與競爭者經銷商之轉售價格相互連結。 (五)不得以脅迫、利誘、延遲或取消供貨之方式迫使經銷商維持轉售價格。 五、獨占或具優勢地位(適用於具相當市場力之企業,市場力之高低各國定義不同)之濫用 (一)定價基準可以鄰近地理區域內具替代性商品作為參考依據。 (二)不可因具有市場之獨占地位任意訂定過高價格。 (三)不要將價格訂定低於成本以下以排除競爭者之競爭(即不要採行掠奪性定價)。 (四)具正當理由可以採行獨家經銷模式。 (五)當市占率很高時,獨家代理經銷約定之時間最好不要太長(本點市占率高低視各國立法不同而有不同)。 (六)無正當理由不要限制經銷商只能在既定區域內銷售,亦即不可限制經銷商於經銷區域外之銷售行為。 (七)無正當理由不應拒絕交易。 (八)無正當理由不應對交易相對人差別待遇。 (九)無正當理由不要採用搭售策略,如使用搭售時應允許交易相對人可分別購買單項商品。 (十)不可要求其他企業對特定企業進行杯葛(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