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公研釋○三九號在學科名稱上加註「新」、「新論」等字樣,是 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疑義。 公平會八十一年八月五日第四十四次委員會議討論案   研析意見 一、本會認定「新腦筋急轉彎」仿冒「腦筋急轉彎」違反公平交易法 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係以「腦筋急轉彎」已達相關大眾所 共知之程度,而「新腦筋急轉彎」加上一「新」字,除在名稱上類似 外,因其所採幽默式漫畫問答集格式、書籍開本以及前頁為問題、後 頁為答案之編輯形式等,亦與「腦筋急轉彎」相仿,整體綜合觀察結 果,易令人誤認二者有續集、系列關聯,而產生商品混淆之情形,且 「腦筋急轉彎」尚未成為該商品本身習慣上所通用之名稱,故就整體 而言,「腦筋急轉彎」仍具獨特性,故予以保護。 二、至於學科名稱例如「管理學」、「材料工程學」、......等均已 成為該學科之通用名詞,例如一般人提及「管理學」、「村料工程學 」時即知指某種學問,而不會誤為某人專有或誤為其他學問,亦即不 致引起混淆誤認,是以不論為「管理學」、「新管理學」、「管理學 新論」均為探討「管理學」此一知識之書籍,其作者不同之時,內容 即不同,不應將之認為個人獨享之書籍名稱而加以過份保護。除非其 書另具有獨特性,例如「O氏」管理學等,或有必要加以保護,否則 ,僅通指涉及某種學識之學科名稱,既為大眾所通用,應認係公平交 易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商品本身習慣上所通用之名稱」, 而不適用同法同條第一項:「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 得有......以相關大眾所共知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 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之 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表徵 之商品者」行為之規定。故使用該通用名稱,或在其上加「新」、「 新論」等字,不應認為仿冒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