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八日 (81)公處字第○○七號 被處分人:大然出版社 發行人:○○○○ 址設:台北市重慶北路三段二二三巷二三弄七號 右被處分人被檢舉仿冒他人商品表徵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   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自即日起不得再出版或銷售「新腦筋急轉彎」消遣漫 畫書刊,亦不得出版其他導致與檢舉人之「腦筋急轉彎」產生混淆誤 認之刊物。 二、被處分人應於收到處分書之次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與其有批售 關係之書商,並於三十日內向其收回未售出之「新腦筋急轉彎」各集 消遣漫畫書。 事 實 一、據檢舉人○○○○○○○○○○○○(以下簡稱○○○○)委託 律師○○○表示,該公司出版之系列叢書「腦筋急轉彎」自民國七十 八年十一月初版以來,廣受各界歡迎,詎大然出版有限公司(經本會 查證無此公司,「新腦筋急轉彎」係以大然出版社名義發行,發行人 為○○○○)於民國八十年八月開始出版「新腦筋急轉彎」,使消費 者誤以為與檢舉人之「腦筋急轉彎」有所關聯,請依公平交易法第二 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論處。 二、經查被處分人出版之「新腦筋急轉彎」在公平交易法施行後仍有 販售,且其第六集以後係在同法施行後出版。 三、本案業經雙方當事人於八十一年五月六日到會說明在案。被處分 人並提出以下說明(詳見本會調查談話記錄): (一)檢舉人之「腦筋急轉彎」幽默問答內容係剽竊○○出版社之「看 笑話」、「鬧笑話」、「惡作劇」等書,而○○出版社已於八十一年 四月十六日將包括前開書籍在內之數本書籍之漫畫圖形、版本、改作 權等授權被處分人獨家製作代理,且經原○○○○「腦筋急轉彎」之 部分作者授權被處分人出版發行,因此被處分人係合法發行出版「新 腦筋急轉彎」。 (二)檢舉人對於「腦筋急轉彎及圖」並未取得商標專用權或專利權, 且「腦筋急轉彎」已為社會通用之口語,故非檢舉人所得專用。 理 由 一、按「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左列行為:(一) 以相關大眾所共知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 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 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表徵之商品者。 」為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明定。查檢舉人出版之「腦 筋急轉彎」在被處分人出版「新腦筋急轉彎」時已出版至第十二集, 總銷售量超過一百二十萬本,已為出版同業及消費者所共知;亦即檢 舉人之「腦筋急轉彎」,已達「相關大眾所共知」之程度。本件被處 分人在已為相關大眾所共知之「腦筋急轉彎」上加上一「新」字,在 名稱上類似,且其所採幽默式漫畫問答集格式、書籍開本以及前項為 問題、後頁為答案之編輯形式等,亦與檢舉人之「腦筋急轉彎」相仿 。整體綜合觀察,易令人誤此為彼或誤以為二者有續集、系列等關聯 ,故被處分人以「新腦筋急轉彎」為出版品名稱出版上開書籍,顯就 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以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 ,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而有違反首揭法條之情 事。 二、雖被處分人辯稱檢舉人之「腦筋急轉彎」幽默笑話內容係剽竊案 外人○○出版社之出版品,渠業經○○出版社授權代理等語,惟查: (一)檢舉人已取得「腦筋急轉彎」之編輯製作及出版發行權利,此為 雙方當事人所不爭執。至檢舉人之「腦筋急轉彎」是否另有涉及剽竊 他人之著作則為另一問題。被處分人與○○出版社之合約係訂於八十 一年四月,已在「新腦筋急轉彎」出版之後。且不論○○出版社抑或 部分原「腦筋急轉彎」製作群之作者授權被處分人出版發行,其授權 內谷並非授權被處分人出版類似仿「腦筋急轉彎」之書名、開本、編 輯方式等之書籍。因此,對於被處分人所為已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 一款之規定之認定,並不影響。 (二)被處分人所稱「腦筋急轉彎」為極為流行之口語,表示幽默問答 之意,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規定,以普通使用方法 ,使用商品本身習慣上所通用之名稱,或交易上同類商品慣用之表徵 ,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名稱或表徵之商品,不適用關於 仿冒之規定乙節,查「腦筋急轉彎」此一名詞雖亦有其他類似使用情 形,然尚非已達同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謂「商品本身習慣上所 通用之名稱」之程度,此可從同類幽默式漫畫問答集中使用「腦筋急 轉彎」以外之名稱可得知,例如「七十二變」、「毒舌派」等是。亦 即「腦筋急轉彎」尚非成為該類書籍之通用名稱,僅為該類書籍中某 一出版社所用之書籍名稱。因此,被處分人出版「新腦筋急轉彎」, 自難認為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不適用情形。 是故本件被處分人以「新腦筋急轉彎」為出版物名稱,已違反公平交 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仿冒商品名稱之規定;自應依同法第四十 一條之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其行為。三、綜上論結,爰依公平交 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七  月  八 日本件受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收受本處分書 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本處分書影本及理由,向本會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