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81)公處字第○五○號   被處分人:大尹電化商品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龍江路二六二號   代 表 人:○○○ 君 址設:同上 右被處分人被檢舉於冷氣機廣告為虛偽不實表示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八十一年之月二十九日於聯合報第二十一版所刊西屋冷 氣機廣告在「三噸」旁標有24000BTU字樣,並非公制或英制所稱之三 噸,有虛偽不實之懂事,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二、被處分人不得再為相同或類似虛偽不實之廣告。 事 實 一、茲據檢舉人具函反映被處分人之西屋冷氣機廣告在「三噸」旁標 有24000BTU字樣,並非公制或英制所稱之三噸,有欺騙社會大眾之嫌 。 二、案經函請經濟部能源委員會提供冷氣機冷房能力之有關資料,函 復表示「冷凍噸」係指一噸重的冰於冰點時在一天內溶化成水所需之 熱量,在公制相當3320 KCAL/HR,英制相當12000BTU/HR, 我國目前冷氣機冷房能力之標示係以公制單位「KCAL/HR」為主 ,並無依「冷凍噸」標示之規定。 三、被處分人則辯稱AV-248之冷氣機廣告標示24000BTU/HR為「三噸 」,係依台灣家電新場交易慣例計算所得,按一般國內電器行於銷售 冷氣機時,對消費者解說皆以6400BTU/HR換算為「一市場冷凍噸」, 並無不當之處。又於報紙刊登之廣告內容,全係依新聞局廣視81字第 1439號所核可之電視廣告內容刊登。 四、為查證台灣家電市場交易慣例是否如前開被處分人所述,經函請 台灣區電工器材工業同業公會提供意見,經其表示目前冷氣機冷氣能 力之計算,一般以BTU/HR或仟卡/小時(KCAL/HR)標示,歐 美標準冷凍噸,一噸等於一二、○○○BTU或三、○二四仟卡/ 小時;約五、六年前新售電器行為促銷方便,以八○○○BTU即 稱為一噸,以致造成混淆及困擾,故近年來製造廠商皆以KCAL/ HR來標示,不再以噸數提醒顧客。 理 由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 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 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 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或表徵。」故事業如於廣告上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 表示者,即違反上開規定。 二、本案被處分人西屋冷氣機廣告上標示冷房能力24000 BTU/HR為「 三噸」,渠雖辯稱係依一般家電業者所稱一市場冷凍噸為8000 BTU 之計算標準加以標註,為家電業行之數年而普遍慣用的方式,惟 經濟部能源委員會及台灣區電工器材工會已證實「一冷凍噸」,在英 制係相當12000BTU/HR,並非8000BTU二者顯有所差異。故被處分人之 廣告在「三噸」旁加注24000BTU字樣,以英制計算並非英制所稱之三 噸,顯為虛偽不實之表示。 三、綜上論結,被處分人所為虛偽不實廣告,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 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爰依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十一  月 廿四 日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收受本處分書之次 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本處分書影本及理由,向本會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