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 (83)公處字第一二七號   被處分人 民眾有限公司 址設: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二三三號十四 樓   代 表 人 ○○○ 君 址設:同上 右被處分人因從事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之行為,違反 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依附公益團體之公益活動而銷售商品,為足以影響交易 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為前項足以影響 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之行為。 事 實 一、民眾來函申訴中華民國防高血壓協會向其所推銷之金路牌701A型 血壓計與市售金路牌701 型血壓計,功能相似,然價格卻相差甚鉅。 且市面上並無販售金路牌701A型血壓計,同型血壓計間從而無法比價 ,故該民眾認中華民國防高血壓協會之行為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 二、經請檢舉函中所提案關人中華民國防高血壓協會民眾服務處○小 姐到會說明,○小姐回答略以: (一)中華民國防高血壓協會係屬社團法人,本身並不銷售血壓計,對 各品牌血壓計之功能會作一些評估,並會參考消費者報導之資料推介 血壓計,在推介時並不會硬性規定消費者一定需得購買哪一家廠牌之 血壓計。其於推介過程中會先拿消費者報導檢驗各廠牌血壓計之測試 結果給消費者參考,再說明其上所列血壓計性能孰優。根據消費者報 導測試結果,金路牌血壓計排名第一,故通常會介紹金路牌之701A型 血壓計給消費。 (二)701A型係701 型之改良型,其材質較佳、操作簡易,性能較701 型優良。由於兩者構造不同,故成本不同,售價便有差別,701 型之 價格為二仟八佰元,而701A型之售價則為三仟五佰元。 (三)701 型在一般醫療器材行均可以買得到,但701A型則只能直接向 製造廠商訂購或透過該會之推薦購買,才可買到。若消費者於外面之 一般醫療器材欲購701A型,亦可經委託向製造商購買。至於一般儀器 行、醫療器材行之所以不願販賣701A型,乃因701A型故障率甚低,而 701 型故障率則很高,需經常維修,儀器行或一般醫療器材行販賣70 1 型血壓計通常可藉維修之由多賺取一些維修費用。 (四)渠等於所售之血壓計盒子上均會貼上該會之民眾服務專線,且會 向購買者解說清楚其上之服務專線係該會之服務電話。(五)該會人員 在介紹銷售701A型血壓計產品時不會宣稱一般市面上購買要四仟多元 ,向該會購買只需仟五佰元。本案可能是消費者誤解所致,因701A型 血壓計該會銷售時間已有四年多,在早期時,血壓計盒子上廠商會貼 上『訂價四、二五○元』之標籤,在前幾個月向消費者推銷時可能尚 有這些印有『訂價四、二五○元』之血壓計盒子留在宣傳站,消費者 可能因此看了而誤認,事實上,目前701A型血壓計上均無貼此標籤。 」 三、復函被處分人到會說明,其陳述內容略以: (一)防高血壓協會為社團法人,因人力較為不足,運作方面稱為困難 ,故委託民眾公司來做防高血壓常識之宣導工作。該會目前僅選擇民 眾公司作為對外主動宣導防高血壓常識之團體。此外,另有防高血壓 雜誌社亦代表防高血壓協會出版防高血壓刊物、辦理大型場次量血壓 活動以及定期性大型之防高血壓常識演講。 (二)民眾公司亦即民眾服務處,該服務處受防高血壓協會之委託宣導 防高血壓常識,有防高血壓協會八十一年五月六日所發公函為憑,經 向防高血壓協會查證結果,確曾發過此公函予民眾公司。民眾服務處 於北、中、南均設有分處,當民眾打電話至該處時,該處人員會答稱 「我們是防高血壓協會民眾服務處」。 (三)民眾公司於民國七十八年成立,當時即為防高血壓協會團體會員 之一。該公司當時乃針對市面上一些銷售點經銷醫療器材,直至民國 八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該公司負責人才當選該會理事,至於民眾公 司經協會理、監事會議表決通過委託其為對外宣導團體時為八十一年 五月六日,與該公司負責人當選為協會理事有一段時間之隔。 (四)目前防高血壓協會委託團體中僅有該公司是唯一銷售血壓計之單 位,然該公司在尚未成為協會委託對外宣導團體前即已從事專售「金 路牌701A型水銀自動血壓計」產品,此有迪泰公司於七十九年三月三 十日發給該公司「代理授權書」為憑。該公司為迪泰公司所製「金路 牌701A型水銀自動血壓計」之台灣區總經銷商,總經銷日期自民國七 十九年三月二十日至八十四年三月二十日止。至於消費者報導第七十 期曾對金路牌701型水銀自動血壓計作過評鑑,該型血壓計係金路牌 701A型水銀自動血壓計之舊型血壓計,因該期報導出刊時尚未開發研 製出金路牌701A型水銀自動血壓計。民國七十八、七十九年時,701 型血壓計之定會為四仟二佰五十元,售價為三仟元;701A型血壓計於 七十九年始開發銷售,當時定價亦為四仟二佰五十元,售價三仟元, 其後因701A型血壓計材質較為優良,是以市面上販售金路牌701 型水 銀自動血壓計之醫療器材行乃將701 型血壓計價格降下,且因店面喊 價緣故,701 型血壓計價格由二仟八佰元至二仟五佰元不等,市面價 格不一。然而,701A型血壓計僅由迪泰公司及民眾公司專售,所以價 格均維持三仟五佰元。至於701A型血壓計之售價係由廠商根據市場調 查、同機種血壓計之比較以及參酌各項管銷費用、人事成本等等訂出 價格。 (五)該公司係於血壓計販售後一週內將發票郵寄給購買者,發票係以 民眾公司為開立單位。 (六)該公司為防高血壓協會團體會員之一,每年均繳交一萬元之固定 會費,此外,該公司會提供獎項及獎金予協會所辦之有獎宣導活動。 至於販售血壓計所得盈餘及銷售額,均屬該公司之利潤,與協會資金 來源並無其他關係。 理 由 查被處分人登記之營業項目為「醫療器材之買賣、度量衡器買賣經銷 業務」。依被處分人提供之「代理授權書」,其於七十九年三月二十 日起為迪泰公司所製「金路牌701A型水銀自動血壓計」之台灣區總經 銷商。另被處分人之代表人於八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當選為防高血壓 協會理事,被處分人並於同年五月六日受防高血壓協會委託推動宣導 服務。被處分人於從事宣導服務時,以中華民國防高血壓協會民眾服 務處名義為之,所印發之資料亦印中華民國防高血壓協會民眾服務處 ,使消費者誤認其為公益團體,產生信賴感。被處分人繼而利用宣導 之機會,推銷「金路牌701A型水銀自動血壓計」。核其行為,對消費 者而言,有欺罔之情事,對其他遵守公平競爭本質之競爭者而言,亦 顯失公平,實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被處分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 條規定,洵堪認定。爰依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處分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三 年 十 一  月 十 四 日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收受本處分書 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本處分書影本及理由,向本會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