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 (84)公處字第一○○號   被處分人 香港商安佳(遠東)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址設:台北市敦化北路一○二號六樓   代 表 人 ○○○ 君 地址:同上 右被處分人因刊登不實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於報紙、海報上刊登「豐力富紐西蘭奶粉第一品牌」, 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 規定。 二、被處分人於海報上刊登「台灣進口量第一」及「NO•1」,配 合豐力富奶粉產品圖樣整體觀察,為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 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 三、被處分人應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就奶粉銷售廣告 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事 實 一、本案檢舉人瑞士商吉時洋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下簡稱吉 時洋行)具函向本會檢舉: (一)豐力富奶粉電視廣告中提到豐力富是「第一品牌」;事實上,根 據台灣尼爾遜(A/C NIELSEN)市調顯示,台灣全脂奶粉市場「第 一品牌」是KLIM克寧奶粉,約占市場的55%,因此該廣告稱「第 一品牌」,並非正確。 (二)根據多方資料顯示,豐力富從未在紐西蘭販賣,惟該廣告片中卻 提到該產品是紐西蘭進口量第一,已誤導消費者誤認該產品在紐西蘭 銷售第一。而事實上台灣地區由紐西蘭國家進口之奶粉,大多為工業 製造,或是其他品牌之奶粉在當地代工生產(例如雀巢NESPRAY ), 所以紐西蘭進口之奶粉,只有其中少部分是豐力富,而該廣告片使消 費者誤以為所有紐西蘭進口之奶粉皆是豐力富。 二、嗣檢舉人吉時洋行再補充提供豐力富奶粉平面廣告涉嫌違反公平 法部分共有兩種版本,並說明如下: (一)「豐力富奶粉」並不等於「紐西蘭奶粉」,或是在「量」或「品 牌」上代表紐西蘭奶粉:前開廣告文字在顏色之使用上,以鮮綠之標 題及圖表顏色同時標明「豐力富」及「紐西蘭」而予人強烈之印象, 以為豐力富奶粉即等於紐西蘭奶粉,或者以為豐力富奶粉代表大部分 之紐西蘭奶粉。然從海關之進口奶粉資料顯示,一九九三年自紐西蘭 進口台灣之奶粉量約為三○、一三九噸,確實以國家別計為總奶粉進 口量第一位,但以尼爾遜市場調查公司所為之專業調查估計出其中「 豐力富奶粉」一九九三年在台銷售量為一、三九二公噸,甚至不到紐 西蘭總進口量之百分之五。在「品牌」方面,查紐西蘭人習飲鮮乳, 少飲用沖泡式奶粉,豐力富實難被認定為「紐西蘭奶粉第一品牌」, 故系爭廣告使消費者認為其代表紐西蘭奶粉,實為嚴重之誤導。 (二)「豐力富奶粉」並非「NO.1」或台灣第一品牌:雖一九九三年紐 西蘭進口之奶粉量居國內奶粉進口總量第一位,但豐力富奶粉在台銷 售量僅佔少數,已如前述,然被處分人卻企圖在廣告中以「NO.1」及 「進口量第一」與「第一品牌」等字眼混淆消費者之視聽。產品之銷 售量可代表消費者對該產品喜愛或接受的程度,而豐力富奶粉卻借用 紐西蘭奶粉之進口量數據,使消費者誤認圖表上鮮綠標明之紐西蘭奶 粉進口量即為豐力富奶粉之進口量,進而使消費者以為豐力富進口量 最高、最受歡迎而為台灣第一品牌。被處分人在系爭廣告中,藉著引 用所謂「真實」的紐西蘭奶粉進口量數據,而在廣告畫面上不當地結 合「豐力富奶粉」之產品圖片,製作出不實並引人錯誤之「豐力富奶 粉」為「NO.1」及「第一品牌」之印象與結論,企圖混淆消費者對奶 粉品牌之認知。 三、被處分人香港商安佳(遠東)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答辯要旨如下 : (一)系爭電視廣告係經行政院新聞局核准予以播放,其所有之旁白及 字幕均詳列於准播證明上。而該廣告中提及「紐西蘭奶粉第一品牌」 ,乃指於紐西蘭生產的乳製品,行銷全世界百餘國,豐力富品牌是紐 西蘭乳酪局外銷全世界紐西蘭奶粉的第一品牌。 (二)紐西蘭奶粉因品質優異,深受台灣消費者及食品加工業者之青睞 ,根據中華民國財政部海關資料顯示,於一九九二及一九九三年紐西 蘭奶粉進口量第一,故廣告上稱「紐西蘭奶粉進口第一」乙節並無不 實,該檢舉函謂「而TVC又提到該產品是紐西蘭進口量第一」,乃 係檢舉人斷章取義之說。 (三)至於新聞局曾因消費者對「紐西蘭奶粉第一品牌」,究係指銷售 第一品牌或品質第一品牌或其他特性第一品牌產生疑問而有意見,所 以本公司主動配合停播,但新聞局並未明白告知該廣告內容有違反廣 電法或公平交易法之處。因此消費者檢舉指稱「該廣告業主明知違反 廣電法又違反公平法」,顯然與事實不符。 理 由 一、按「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 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 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 ,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為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 第一項所明定。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 期命其停止或改正其行為」復為同法第四十一條所規定,故事業於廣 告上,對商品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本會即得依上開 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其行為。 二、本案被檢舉涉及違反公平法之廣告共有三種,包括一版電視廣告 及二版平面廣告,二版平面廣告均以海報方式張貼於經銷商處或販賣 場所,其中一版平面廣告並曾刊載於台灣日報,而全部廣告共同表達 陳述重點為「豐力富紐西蘭奶粉第一品牌」及「紐西蘭奶粉台灣進口 量第一」,茲分論如下: (一)電視廣告: 1.就該電視廣告所稱「豐力富紐西蘭奶粉第一品牌」乙點,被處分人 雖提出紐西蘭乳酪局證明文件及安侯協和會計師事務所證明書,以資 證明,惟核前者內容,其意僅稱豐力富奶粉係紐西蘭在台最佳品質之 奶粉、豐力富奶粉完全來自紐西蘭且經ISO 9○○○嚴格品管確 認及紐西蘭農漁業部嚴格品質檢驗等,並未指稱豐力富係紐西蘭第一 品牌;而後者充其量亦僅能證明其在進口台灣之所有紐西蘭奶粉中銷 售噸數與金額大於該公司其他品牌而已,並不足以證明其為紐西蘭奶 粉第一品牌。故系爭電視廣告上有關豐力富「紐西蘭奶粉第一品牌」 表示即有虛偽不實之處。2.又依據一九九二年及一九九三年海關進口 貨物數量統計表,就「其他粉狀、粒狀或其他固狀乳及乳油,含脂重 量不超過1.5%者」(HS:0402109000-3)及「其他粉狀、粒狀或其 他固狀乳及乳油,含脂重量超過1.5%,未加糖或未含其他甜味者」( HS:04022190000)等二種脫脂與全 脂奶粉類別合併計算,紐西蘭進口量分別為28691.03公噸及30106.53 1 公噸,係所有進口國家之第一位,故系爭電視廣告上有關「紐西蘭 奶粉台灣進口量第一」之表示並無虛偽不實。且查該電視廣告在使用 統計表時係屬單獨畫面,而所表示內容及使用方式亦無不當,當不致 引人錯誤。(二)平面廣告一: 其係以較大字體「豐力富」,配以相同鮮綠色之紐西蘭進口量表,及 豐力富奶粉產品本身等而組成,遠觀雖有使人認為豐力富奶粉在某種 評比量居於最高,惟一般而言,由於系爭廣告上之統計表所標示者均 極為明確,且載有「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台灣地區進口貿易統計月報 」,依目前台灣教育水準,及消費者對於奶粉市場之認識與了解,當 不致誤認豐力富奶粉係台灣奶粉市場之第一品牌或進口量第一品牌, 況且豐力富奶粉係來自紐西蘭,其引紐西蘭奶粉進口台灣第一之事實 ,應有其正當性。惟廣告中所稱之「紐西蘭奶粉第一品牌」則有虛偽 不實之處,理由已如前述。 (三)平面廣告二: 該廣告是由鮮綠色「紐西蘭奶粉」、鮮紅色「台灣進口量第一」與「 NO.1」及豐力富奶粉產品等所組成,雖紐西蘭奶粉台灣進口量第一並 無不實,已如前述,但「台灣進口量第一」及「NO.1」係由較大鮮紅 色字體表示,置放於系爭廣告中間部分作為訴求重點,卻無其他標示 或資料來源,整體觀察易使人誤認所有奶粉品牌中台灣進口量第一是 紐西蘭豐力富奶粉,尤其是「NO.1」之使用,更是重複強調所謂第一 之意,加深消費者之誤認,而事實上並無證據證明所有奶粉品牌中台 灣進口量第一是紐西蘭豐力富奶粉,是該系爭平面廣告自有引人錯誤 之虞。 三、有關電視廣告部分因曾經新聞局審查許可,依本會第一八五次委 員會議決定:「公平會基於尊重新聞局審查許可之結果暨廣播電視法 與公平法有關不實廣告之規範法規競合、一事不二罰之理由,不予處 分,逕移請新聞局依法處理」之意旨,故有關電視廣告違法部分,本 會不予處分,併予敘明。 四、綜上所陳,本案被處分人行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 項之規定,爰依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四  年  八   月 十八 日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收受本處分書之 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本處分書影本及理由,向本會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