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 (84)公處字第一三七號   被處分人 福元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台中縣太平鄉中平村中平路一五九之一巷四十八號   代 表 人 ○○○○ 君 址設:同上 右被處分人因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 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於工業區經營批發倉庫業務,卻未嚴格管制發卡及驗卡 不實,變相經營零售業務,對一般零售業者顯失公平,且足以影響交 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於一個月內改正其前項足 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 事 實 一、被處分人於工業區經營批發倉庫業務,並自稱以發行會員批發卡 之方式進行批發業務。會員須憑福元批發倉庫會員卡始得進入,結帳 時亦必須出示福元批發倉庫會員卡才可結帳。會員憑卡入場批發,以 避免零星採購者進入商場。依被處分人會員卡之發卡作業,發卡對象 除公司行號、機關團體外,尚擴及軍公教人員及自耕農等。 二、據本會於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派員前往實地調查發現,本會以 一般民眾身分且未持「福元批發倉庫會員卡」進入時,入口處無驗證 員查證,進入購物至結帳口處亦得結帳。另在入口處旁觀察十分鐘, 有二十七人進入購物均無驗證。 三、本會八十四年七月十九日函請被檢舉人到會說明,詢及有關本會 於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派員訪查該公司草屯分公司驗證不實時,該 公司人員表示:「當時適逢交接班期間,驗卡員尚未就位,現本公司 已嚴格要求驗卡人員確實執行驗卡。」至於詢及有關前述軍公教、自 耕農亦得申請會員卡時,該分公司人員稱,因該公司辨認困難,以及 其發行之商品快訊成本過高,已於八十四年七月一日換卡過程中,將 這些個人部分予以剔除。 四、依照南投縣政府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84)投府建工字第六六六 二一號復本會函,略以:「該倉儲座落於草屯都市計畫區之『工三』 。」被檢舉人於八十二年八月間向該縣政府以設立麵包工廠之名義, 申請「福元企業社第一、二廠」之設立,並經省建設廳分別以同年八 月三十日建一字第○八二三九二及○八二三九一號函核准設立在案。 惟其經營內容核與原申請內容不符,經報准省府建設廳以八十四年四 月十三日建一字第二○三二○二號函撤銷設立。 理 由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 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故事業如 為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而有影響交易秩序者,即違反上開法條之規 定。 二、查被處分人於工業區經營批發倉庫業務,卻未嚴格管制發卡及驗 卡不實,變相經營零售業務,不僅違反其自稱以發行會員批發卡之方 式進行批發業務,且因未嚴格管制發卡及驗卡不實,銷售對象擴及一 般消費大眾,其經營本質已變相成為零售倉庫,使其經營範圍擴大至 其原登記及許可之營業範圍之外,而形成於工業區內經營零售業、商 業之違規營業情形,其以在工業區內享有較低之營運成本,經營違規 之零售商業行為,對一般零售業者已形成不公平競爭,且足以影響交 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爰依同法第四十一條前 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四 年 十  月 十 七 日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收受本處分書 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本處分書影本及理由,向本會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