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 (84)公處字第一六四號   被處分人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台北市重陽路一二○號   代 表 人 ○○○ 君 地址:同上 右被處分人因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   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於電視節目插播廣告中就收視率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 之表示及表徵,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就電視節目之插 播預告,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及表徵。 事 實 一、查本會辦理國內電視收視率調查制度及公布方法不健全,致使相 關業者權益受損乙案,業經本會第一百七十次委員會議決議: (一)收視率的公布,具有比較廣告之性質,故應受公平交易法第二十 一條與第二十四條之規範。 (二)收視率之調查結果被公開引用時,必須同時公開與調查相關的所 有資料。 (三)收視率之調查結果如透過電視畫面公開發布,則公布內容應包括 擔任收視率調查之公司、調查方法、調查時間、抽樣方法、成功樣本 數及誤差值;如果同一畫面容納不下,可以使用二個畫面。如不輔以 旁白,電視公司可以自行斟酌該畫面播出的秒數;但如輔以旁白,則 所有說明資料均必須讀出,以平衡報導。調查報告未及於電視上披露 之部分,須於平面媒體(目前暫訂為電視台各自發行之週刊、月刊) 上充分揭露。揭露的程度,須包括擔任調查之公司、調查方法、調查 時間、調查區域及對象(資料背景及代表意義必須交代清楚)、抽樣 方法及抽樣誤差值、樣本數、有效樣本數等資料。另對平面媒體之登 載亦有規定。 上述決議業於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函請三家無線電視公司等相關業 者查照辦理,並另函請中華民國電視學會及新聞評議委員會轉知各新 聞媒體,於報導收視率調查結果時配合辦理。 二、據報載,中視在八十四年九月十一日首集播出之「天師鍾馗」中 打出收視率第一之插播預告,引起華視抗議,認為中視此舉明顯違反 本會規定,華視於九月十二日反制中視,亦播出收視率調查之插播預 告。案經本會派員至三家無線電視台及收視率調查公司進行瞭解,並 函請三家無線電視公司到會說明。被處分人到會陳述意見表示: (一)被處分人於八十四年九月十一日至十二日插播「天師鍾馗」之節 目預告:「雷霆萬鈞、氣勢如虹,天師鍾馗、銳不可擋,絕佳的好戲 、真正的第一,感謝您熱烈收視、敬請繼續準時觀賞,中視天師鍾馗 」。九月十三至十五日亦插播該節目預告:「祈福保平安、世間永太 平,中視、天師鍾馗,虔誠祝福所有觀眾、闔家平安,看好戲大快人 心、請繼續準時觀賞,最多人選擇的八點檔、中視天師鍾馗」。 (二)被處分人稱係根據台灣聯亞、紅木、潤利、伸燕等四家公司收視 率調查報告及觀眾電話反映,才作出「絕佳的好戲、真正的第一」、 「最多人選擇的八點檔」之預告宣傳,藉以強調「天師鍾馗」是真正 的好戲,很受歡迎。 理 由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 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 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 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又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其行為。」復定有明文。 二、電視收視率調查源自於歐美國家,是媒體調查研究學科中之一環 ,作用在提升電視節目對觀眾之服務,並幫助廠商對廣告作更有效之 分配與投資。電視收視率調查業者採用的調查方法包括:電話訪問( 電腦語音及訪員訪查)、固定樣本日記式調查、面對面問卷訪談、固 定樣本戶中裝設 PEOPLEMETER個人收視紀錄器....等;每種調查方法 各有利弊,孰優孰劣,並無定論。除了調查方式的多樣化外,調查樣 本之抽取分配(人口、地區)、樣本數量多寡及對收視率之定義等項 亦隨調查方法不同而有差異,種種因素影響下,最後定然呈現不相同 的結果數據,在資料的分析使用上也有不同意義。因此,無法就單純 收視率數字之比較論究實際收視情形,並據以比較節目品質之優劣, 本會爰於第一百七十次委員會議決議認為,收視率之調查結果如透過 電視畫面公開發布時,則公布內容應包括擔任收視率調查之公司、調 查方法、調查時間、抽樣方法、成功樣本數及誤差值等資料,以避免 誤導接收媒體資訊之社會大眾。 三、被處分人於八十四年九月十一日至十二日播出「天師鍾馗」之節 目插播預告稱:該節目係「絕佳的好戲、真正的第一」,並於九月十 三日之後數日之插播預告稱:該節目係「最多人選擇的八點檔」;其 「真正的第一、最多人選擇....」等語已影射收視率第一,具有公布 收視率之性質,宜遵循本會第一百七十次委員會議對收視率調查公布 決議之規範。 四、雖據本會蒐證各收視率調查公司於八十四年九月十一日至十五日 之調查結果顯示,固然被處分人在四家收視率調查公司報告中各有部 分為第一,但因各收視率調查僅係抽樣,致有同一時段各公司皆有部 分調查報告皆為第一,而使民眾無所適從,此為本會上述決議所要規 範之目的。 五、綜上所述,本案被處分人於八十四年九月十一日至十五日八點檔 節目預告中插播該節目收視率第一之宣傳時,未依本會第一百七十次 委員會議決議之規範,同時公布收視率調查公司、調查方法、調查時 間、抽樣方法、成功樣本數及誤差值等資料,使觀眾充分明瞭調查資 料使用分析上之意義,足以誤導接收媒體資訊之社會大眾,已違反公 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於商品或其廣告上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 表示之規定,爰依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四 年 十  二 月 八 日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收受本處分書 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本處分書影本及理由,向本會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