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 (85)公處字第0六0號   被處分人 香港商金霸王電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被處分人地址 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二六三號五樓   代表人 ○○○ 君 址設:同上 右被處分人因刊登不實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於電池之廣告就電力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及表 徵,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於電池之廣告就 電力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  實 一、永備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及瑞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好公 司〉來函表示,永備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乃新加坡境內合法生產著名 「永備」各式碳鋅電池及鹼性電池之廠商,並與瑞好公司簽約,由後 者取得於中華民國境內獨家經銷永備各式碳鋅電池及鹼性電池之權利 .... 近年來永備電池在中華民國碳鋅電池及鹼性電池之市場占有率 分別為百分之三十.七及百分之三十四.八。邇來香港商金霸王電池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金霸王公司〉為使消費者對該公司所 經銷之鹼性電池產生電力較所有其他廠牌之電池更長久之印象,乃極 力於其產品包裝上及平面廣告上使用「電力可多五倍」之虛偽不實廣 告宣傳標語。例如於宣傳吊卡使用「金頂電池電力可多五倍─金頂好 運,抵擋不住」,使用「 DURACELL 電力可多五倍」於電池包裝上, 值於公車廣告上大肆以「電力可多五倍,難怪這輛公車一直在跑」, 為誇大不實之宣傳,借於電視廣告上以「金頂鹼性電池電力可多五倍 」為其宣傳口號〈註:系爭電視廣告旁白全文為:金頂鹼性電池不是 一般碳鋅電池,經過一次又一次的測試,只有金頂鹼性電池能夠贏得 最後的勝利,金頂電池電力可多五倍〉,倚以「金頂電池、電力可多 五倍」為口號印製一九九六年月曆,並贈送相關客戶。按金霸王公司 上開不實廣告中所述之「電力可多五倍」並未明確指明其所比較之對 象,僅於少許廣告文宣中不顯著位置註明「碳鋅不能及」。唯市面上 碳鋅電池種類繁多,金霸王公司於其廣告中並未詳細指述其據以比較 之電池等級及款式,亦未說明依何種測試方式證明金頂鹼性電池較碳 鋅電池有「電力可多五倍」之效果。而金霸王公司經銷之金頂鹼性電 池於國內市場占有率與瑞好公司經銷之永備鹼性電池占有率乃屬伯仲 之間,金霸王公司上開虛偽不實之文宣,使永備鹼性電池與金頂鹼性 電池同時陳列販賣時,已足使消費者以為金頂鹼性電池有較優良之品 質。按瑞好公司於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委請「工業技術研究院 能源研究所電池檢測實驗室」就永備鹼性電池〈 Energizer No. E9 1 LR6 AASIZE 〉及碳鋅電池〈 NO.1215 R6 AA SIZE 〉與金頂鹼性 電池〈 DURACELL AA SIZE 〉為電池測試分析報告。該測試係以模擬 電池在閃光燈應用時,電池執行再回充電工作以供閃光燈再行使用, 所會有的放電行為,進而確定不同電池在此放電方式的各自可使用次 數多寡。單依測試結果而論,金頂鹼性電池之可使用次數多於前述永 備鹼性電池及碳鋅電池,但產品之可靠性分析則異其結論。另依上開 實驗顯示,金頂鹼性電池之可用電力較永備碳鋅電池電力多出三.七 五倍。故單只以上開據以實驗之碳鋅電池而論,金頂鹼性電池並無「 電力可多五倍」之功效。核金霸王公司前揭廣告,無特定比較對象, 亦無科學研析數據,即誇言其金頂鹼性電池之「電力可多五倍」,不 僅使消費者誤以為該產品之電力較諸市面上各廠牌之碳鋅電池具有五 倍功效,更影射其產品與一般鹼性電池相較,亦同具有較優良之品質 。一般大眾施以普通注意,極易受其不實宣傳所誤導。 二、案經本會通知被處分人答辯,被處分人辯稱: 金霸王公司雖有為「金頂電池、電力可多五倍」之表示,然亦均會 同時在相關廣告或產品標示中加註「碳鋅不能及」之字樣,說明金頂 電池與一般市售碳鋅電池相較,電力平均可多五倍之事實。是項表示 係基於: 金頂鹼性電池與市售一般碳鋅電池相較,在電力上確實平 均可多五倍左右。  依據世界知名之專業電池測試機構美國 Traco r Technology Center 所作之測試報告結論得知,金頂電池之電力與 市售之其他品牌〈如國際、永備等品牌〉之電力相較,相差倍數不僅 可多五倍,甚至最高可多一四.八倍而仍有餘。雖有少數部分項目之 比較值未達五倍,惟以平均值而言,金頂電池較其他品牌碳鋅電池之 電力確實可多出五倍左右。故金霸王公司所為「電力可多五倍、碳鋅 不能及」表示之真意,僅係說明金頂電池之電力「平均」可較一般市 售碳鋅電池之電力多出五倍。何況,瑞好公司在其廣告文件中亦明白 表示「鹼性電池的放電能量較大,比一般碳鋅電池更為持久耐用〈壽 命約長六倍〉」,故被處分人所為「電力可多五倍,碳鋅不能及」之 表示,並無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處。 國內外電池銷售業界,長久 以來均以測試電力之平均值為電池電力之表示。  金霸王公司以測 試電力平均值為電池電力表示之作法,並非金霸王公司所獨創之標示 方法,而係國內外電池銷售業界長久以來所慣用之標示方法,例如在 日本市場上, T OSHIBA 在其電池包裝上標示「電力多三倍」、 MAX ELL 標示「電力強三倍」、SANYO 標示「電力長二.五至五倍」、PA NASONIC 標示「電力多一.五倍」,都是以測試電力所得之平均值為 標示。且金頂電池在國外如日本、香港等地,也是以電力平均值標示 而為五倍,且從未有消費者或其他同業對此發出質疑,或被當地政府 機關認定有標示不實違法之處。 峻瑞好公司亦同樣以平均測試值為 其銷售電池電力之廣告表示。瑞好公司在其廣告中亦表示:「永備鹼 性電池壽命長、更持久─用於閃光燈,壽命長達七倍,用於玩具、隨 身聽和呼叫器,壽命則分別長達六倍、五倍及四倍」,其方式與金霸 王公司「電力可多五倍」之標示一樣,以電力測試之平均值為表示之 基礎。尤有進者,金頂鹼性電池電力與永備鹼性電池之電力,依據美 國 Tracor Technoloty C enter 於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份所作之最新 比較測試報告資料顯示,金頂電池之電力均較永備鹼性電池多出一成 以上。而永備電池之廣告資料既宣稱其電池電力「用於閃光燈,壽命 長達七倍,用於玩具、隨身聽和呼叫器,壽命則分別長達六倍、五倍 及四倍」,依此類推可知金頂電池之電力平均確實多於一般碳鋅電池 五倍左右,而無任何誇大不實之處。且若與永備公司前開「壽命約長 六倍」之表示相較,更突顯金頂電池「電力可多五倍」,實為多所保 留之表示。 倆金霸王公司分贈客戶之一九九六年月曆,其上「金頂 電池、電力可多五倍」之表示,如上說明,可知確係有堅強之科學測 試報告為依據,而參考電池業界所慣用之表示方式所為,並無如檢舉 人所指稱「不僅缺乏科學根據,更未註明其電力可多五倍之測試數據 及比較測試對象」之處。 理   由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 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 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 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或表徵。」故事業倘於電池之廣告就電力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 示及表徵者,即違反上開規定。又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公平交易委 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其行為」復定 有明文,合先敘明。 二、有關被處分人於其所經銷之金頂鹼性電池外包裝使用「電力可多 五倍」涉有不實案,查亦屬商品標示法規範範疇,並業經經濟部於八 十四年十月十二日以祐經商字第八四二二四六三九號函處分在案,故 本會僅就被處分人於相關廣告媒體上使用「電力可多五倍,難怪這輛 公車一直在跑」、「金頂鹼性電池、電力可多五倍」及「金頂電池、 電力可多五倍」乙節予以處理,併予指明。 三、據被處分人辯稱,該公司雖有為「金頂電池,電力可多五倍」之 表示,惟亦均會同時在相關廣告中加註「碳鋅不能及」字樣,而依據 美國 Tracor Technology Cent er 公司所作之測試結論,金頂電池 之電力與市售其他品牌之電力相較,相差倍數不僅可多五倍,甚至最 高可多一四.八倍,雖有少數部分項目之比較值未達五倍,惟以平均 值而言,金頂電池較其他品牌碳鋅電池之電力確實可多出五倍左右, 故該公司所為「金頂電池,電力可多五倍」之真意,僅係說明金頂電 池之電力平均可較一般市售碳鋅電池之電力多出五倍云云。查被處分 人於廣告上僅稱「金頂電力可多五倍」,並未具體說明比較之對象、 比較之基準及比較之方法,故就一般消費者觀看該廣告所獲致之印象 ,應為金頂電池較其他各式電池的使用電力均可多出五倍; 惟依 據 Tra corTechnology Center 公司所作之測試結果,金頂鹼 性電池與其他品牌電池就性能比較,並非如其廣告中所言,均可多五 倍之電力〈在金頂鹼性電池與他廠牌碳鋅電池之比較方面,在六十個 比項中,僅約百分之十之測試結果,其比值在六以上,即所稱之電力 高出五倍;而在與永備鹼性電池的比較上,則約僅高出百分之十左右 〉,故系爭廣告即有引人誤認之情事;縱金霸王公司稱,以測試電力 平均值為電池電力表示之作法,非該公司所獨創,而係國內外電池銷 售業界長久以來所慣用之標示方法,例如日本市場上, TOSHIBA、MA XELL、PANASONIC 等亦係以測試電力所得之平均值為標示,另該公司 於日本銷售時,也是以電力平均值標示而為五倍,從未被當地政府機 關認定有標示不實違法之處云云。惟查被處分人所附日本 TOSHIBA、 MAXELL、PANASON IC 等廠牌電池有關電力比較之標示,除明白註明 其所比較之對象〈大多係與其自己公司之碳鋅電池作比較〉,更清楚 告知其使用在不同場合下〈如隨身聽、電動牙刷. ... 〉電力的比較 結果,及比較之方式,益證被處分人於廣告中未清楚標明其所為比較 基準、方式等,且在絕大部分之測試結果,均難以支持其電力有較諸 他廠牌之碳鋅電池高出五倍之情形下,即於廣告中宣稱「電力可多五 倍」乙節有引人錯誤之虞,從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 規定。 四、綜上論結,被處分人之行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事業不得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廣告之規定,爰依同法第四十一條前 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八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收受本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檢附本處分書影本及理由,向本會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