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 (85)公處字第0七八號   被處分人 喬登行   負責人 ○○○ 君   右被處分人因為顯失公平之交易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 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於瘦身美容交易過程中利用不公平之定型化契約及已收 受訂金暨取得刷卡帳單等經濟上之優勢為顯失公平之行為,違反公平 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顯失公平之 行為。 事實 一、案據民眾來函檢舉內容略以,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因 喬登專業減肥中心〈即被處分人喬登行〉營養師之遊說,告以因朋友 之關係,本人可享受最優惠之待遇,並不斷以該公司一些成功案例予 以鼓吹,致使本人怦然心動,因本人對費用方面非常擔心,惟其告以 僅先付訂金即可,於是本人先付了二千三百元訂金,其收受後又問本 人有無信用卡,我說有,於是又告知由該公司先予以刷卡,帳單以後 再寄送,對我將不致造成沉重負擔,使本人不疑有他,其隨後即拿出 喬登行會員申請表格,上面敘明金額〈十一萬七千八百元〉,讓本人 簽名其上,並簽下數張帳單。嗣本人回家後覺得有關加入後之權利義 務、效果保證及退費標準均未清楚,且費用太貴,於是隔天早晨即前 往該行洽談得否退款,被處分人卻百般推諉無具體回應,應有違反公 平交易法之規定。二、案經請被處分人喬登行提出答辯並到會說明, 略以: 1. 本行係採營養諮詢的方式從事減肥的工作, 亦即到本行減肥的客 戶,本行僅要求其提出每天所食之食物,由營養師講解熱量、脂肪等 之數量,使其了解對身體之影響,而知所進退,來達成減肥之目的。 2. 目前本行並無統一的收費標準, 一般而論使客戶降低五公斤約收 四萬元,而本行除了上述以營養諮詢的方式從事服務外,並未提供其 他有關之相關服務。而目前付款係採先付費原則,依所欲減肥之公斤 數,洽談價錢而以現金或信用卡付費,一般皆一次付清,當然如果有 熟人,仍有分期付款並未一定。 3. 本行並未採行會員制, 讓客戶簽署「會員申請表格」並非指客 戶另外加入本行為會員,乃本行客戶即須當然填寫,並未另外收錢, 亦無所謂會員權利、義務可言。 4. 又本行目前並無統一之退費標準, 亦少人付款後要求退費,一 般而論,皆視當時之情況及約定而定。 理 由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 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所謂「交易 秩序」應包括事業間之交易秩序及事業與消費者間之交易秩序,故一 事業從事商業活動時,如於交易過程中為欺罔或顯失公平之手段,而 足以影響彼此間之交易秩序時,即違反上開法條之規定。 二、本案被處分人之營養師利用檢舉人嚮往減肥瘦身,輕率、無經驗 之情形下,謂將以最優惠價格優待,遊說鼓吹檢舉人加入其減肥中心 減肥,並以填寫會員申請表格方式簽定契約,載明訂金〈即消費金額 〉十一萬七千八百元,同時交付信用卡刷帳,嗣檢舉人以雙方權利義 務並不清楚,缺乏效果保證、退費標準,且費用太貴為由請求退費遭 拒。卷查前開會員申請表格內僅有當事人之姓名、年齡、簽約日期及 消費金額等資料記載,其他如:課程內容、治療計畫、治療時間、效 果保證及收費、退費標準、繳款方式等重要事項均付闕如,亦即前開 契約中有關檢舉人應有之權利義務皆無記載,此定型化契約顯然不利 於消費者,違反平等互惠原則。再者,本案當事人雙方係以預付訂金 二三00元方式完成契約,其餘交易金額被處分人之營養師曾允諾以 每個月償還一、二萬元之分期付款方式寄送帳單,俾免造成檢舉人經 濟上之沈重負擔,惟卻於簽約後次日即急予刷卡入帳四萬五千元,亦 有悖於誠信原則。此外,檢舉人以雙方權利義務並不清楚,契約顯有 瑕疵為由請求解約退費,被處分人卻倚恃契約中並無退費之條款,且 已取得訂金及刷卡帳單之經濟優勢,百般推諉,不予理會。查本案被 處分人係利用消費者之輕率、無經驗而簽訂不公平之定型化契約,所 提供之服務僅係營養諮詢,卻收取高額費用,且在付款方式上亦違反 誠信,以獲取經濟上之利益,鑑諸本會日來處理瘦身美容糾紛案件甚 多,業者復皆以定型化契約與消費者完成交易行為,故類此本案情形 ,實難謂無行業普遍性,且因被處分人於全國均有同一系列之連鎖店 ,不特定之多數人仍有遭受類此不公平行為之虞,亦難謂無重要普遍 之影響,故本案被處分人行為有妨害交易秩序或競爭效能,實堪認定 ,應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三、綜上論結,被處分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爰依 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處分。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本件受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收受本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檢附本處分書及理由,向本會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