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   (八八)公處字第○五○號 被處分人 龍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高雄縣鳳山市文德里文武街一四六巷九弄一號七樓之一   代 表 人 ○○○ 君 址設:同上 右被處分人因刊登不實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主文 一、被處分人於房屋銷售廣告上就夾層設計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 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虛偽不實及引 人錯誤之表示。 事實   案據檢舉 被處分人於「龍鄉第二十代|第一期」(另建案名:龍騰 天下)預售屋之銷售廣告裝璜實景圖與現場展示之樣品屋,皆為夾層 設計,使檢舉人等誤認可作合法夾層而購買,雖被處分人稱於買賣合 約書中已載有「自行裝璜」行為與被處分人無關,可知被處分人明知 「夾層屋」是違建,復用不實廣告使渠等陷於錯誤而與之交易,被處 分人所為涉有廣告不實之情事。 理由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對商品廣告之規範,係為避免因 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廣告,造成交易相對人錯誤之認識與購買決策 。被處分人於「龍鄉第二十代|第一期」(另建案名:龍騰天下)預 售屋之銷售現場展示有夾層設計之樣品屋,且與其銷售廣告圖示之夾 層裝璜實景圖雷同,所不同為系爭廣告圖是平面圖,並於夾層樓梯及 隔局上另加有「自行裝璜部份」等字,惟現場樣品屋上並無該等文字 。另被處分人雖於系爭廣告圖冊左下角及銷售海報實景圖右下角以每 一個字只有一平方公厘大之字體標示「(本圖冊)有關自行裝璜部份 ,係購屋者為增加室內使用空間而自行僱工設計裝璜且非受建管法令 保障之施工行為」,但相較該系爭廣告夾層實景圖之篇幅或實景圖旁 之相關文字如「享受樓中樓不必花錢多,一次購足終生免換屋」、「 龍騰天下挑高四米二的神奇之處就在挑高四米二與三米的結合,…… 年輕夫妻買三房挑高的氣派叫人羨,以後……,可自行裝璜三房變五 房,……」等,不論字體大小或版面位置,均積極使消費者忽視其該 項重要權益之說明,而就系爭夾層廣告文字、圖示及銷售現場夾層設 計樣品屋之整體效果以觀,確易使消費者誤認系爭建物可作如廣告所 示合法夾層使用,增加室內使用面積,而較其他建案增加與其交易之 機會。 二、次據被處分人所提出之建造執照及施工平面圖並未有夾層設計之 記載,而其建蔽率亦幾乎用罄,故承購戶逕行於交屋後,二次施工興 建夾層,將無法取得夾層之建造執照,即違反建築法之規定,而遭受 罰鍰及勒令停工或強制拆除之處分,又被處分人係居於專業地位,自 始即知該建物並無夾層設計,卻於系爭廣告上以該違建「自行裝璜」 為廣告內容,即是對商品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洵堪認 定,其行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爰依同法第 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處分,惟因系爭廣告之作成、發布係於八十六年間 ,而公平交易法部分修正條文係於八十八年二月五日生效,依「法律 不溯既往」原則,系爭違法行為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條文 處斷,併予敘明。 證據 一、民眾八十七年九月七日(本會收文日期)檢舉函。 二、被處分人「龍騰天下」銷售海報及銷售圖冊正本、樣品屋實景照 十三幀。 三、被處分人八十七年十月一日答辯函。 四、系爭建物建造執照、容積計算表、施工平面圖及房屋預定買賣契 約書影本。 適用法條 公平交易法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 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 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 、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第四十一條前段: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 命其停止或改正其行為。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收受本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檢附本處分書影本及理由,向本會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