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   〈八九〉公處字第○六六號 被處分人 ○○○ 君 即不二屋手藝社   統一編號 69489791   被處分人 大晉工藝有限公司         址設:桃園縣大園鄉三石村三和路四二巷二弄一四號   統一編號 34471198   代 表 人 ○○○ 君             址設:同上   被處分人 ○○○ 君 即三和木器工藝社     統一編號 72211166   被處分人 ○○○ 君              被處分人 僑麥教材工藝社          址設:台中市西區公正里精忠路五七號一樓   統一編號 05452312   代 表 人 ○○○ 君             址設:同上   被處分人 ○○○ 君              被處分人 ○○○ 君 即成益工業社      統一編號 05918867   被處分人 期新實業有限公司         址設:臺中縣烏日鄉仁德村信義街三○九巷六號一樓   統一編號 16528372   代 表 人 ○○○ 君             址設:同上   被處分人 ○○○ 君              被處分人 ○○○ 君 即藝專手藝行       統一編號 72086837   被處分人 林慶有限公司           址設:台中市西區昇平里向上南路一段九九號一樓   統一編號 89314320   代 表 人 ○○○ 君             址設:同上   被處分人 ○○○ 君 即中華教育用品社     統一編號 01423766   被處分人 ○○○ 君 即格雷工藝社       統一編號 01769599   被處分人 ○○○ 君 即全泰紙藝紙品企業社   統一編號 01578698   被處分人 ○○○○ 君 即和美手藝行      統一編號 06573172   被處分人 ○○○ 君           右被處分人等因聯合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主文 一、被處分人等同屬具有競爭關係之學校手工藝教材生產廠商,於八 十七年間發起成立「全國手工藝協會」,並開會達成多項足以影響市 場功能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協議,致減損市場競爭,違反公平交易法 第十四條聯合行為之禁制規定。 二、被處分人等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聯合行為 。 三、被處分人各處新臺幣五萬元罰鍰。 事實 一、據檢舉人表示,「全國手工藝協會」係由全省大型手工藝品生產 廠商聯合手工藝經銷商於八十七年五月間成立,該協會聯合訂價,意 圖壟斷學校家政用品教材市場,並對違反協會規定之會員,進行杯葛 、處罰等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及第十 九條等規定,遂向本會提出檢舉。   二、調查經過 (一)本案經赴檢舉人住所訪查獲悉,檢舉人係從事學校家政用品教材 經銷業務,八十七年七月間向製造商大晉工藝有限公司〈下稱大晉公 司〉及三和木器工藝社〈下稱三和工藝社〉訂貨時,因渠非「全國手 工藝協會」會員而遭拒,續訪多家製造商,亦遇相同情形,該等廠商 並表示倘違反協會規定,除被扣除保證金一萬元,另將被協會除名; 就其所知,「全國手工藝協會」係由大晉公司及三和工藝社發起,並 在台中烏日召開會議,約有十六家生產廠商及部分經銷商參加,會中 決議內容包括:統一並漸次提升售價、產品目錄印製方式及增加頁次 限制、付款  方式及加入該協會須經三分之二會員同意等, 檢舉人 並提供該協會訂定之「全國 DIY 教材協會產經雙方共同遵守規則及辦 法」等書面資料一份。 (二)函請「全國手工藝協會」會員到會說明,及前往該協會會員營業 處所縣市訪查,獲致相關事證如次: 1.不二屋手藝社〈下稱不二屋〉之○○○○○君: (1)表示全國生產家政、工藝教材之大廠商約有六、七家 ,整個學校手工藝教材市場一年營業額約五千萬元左 右,參與協會之十七家生產廠商約涵蓋八成市場,目 前經營情形越來越難, 除須配合課本教學內容,將來亦可能被教科書 出版商取代。 (2)因同業間仿冒嚴重,造成損失,為維持商機,始有成立 組織,以 主持市場秩序的想法,十六家生產廠商遂於 八十七年七月在台中烏日鄉○○○○○○○店召開第 一次會議,並發出一份決議函,同年八月另在台中市 ○○○召開第二次會議, 會中討論出「全國 DIY 教 材協會產經雙方共同遵守規則及辦法」;八十八學年 上學期因執行情形不佳,故發出另一通知函;八十八 年二月鳳凰工作室欲加入協會,遂於台南再次召開會 議,並表決同意鳳凰工作室加入協會,成為第十七家 生產廠商;八十八年七月中旬委請律師正式以「台灣 生活科技教材協會」為名,向內政部申請社團登記; 八十八年八月底在台中烏日活動中心召開產品發展會 ,並向會員〈包括生產廠商及全省經銷商〉解釋內政 部公文內容,即協會須於六個月內籌備成立,逾期即 撤銷許可;八十八年十月則開會決議解散協會。  (3)表示學校手工藝教材市場是封閉的,非常重視售後服 務,而為保障經銷商之權益,故規定不供貨給銷售手 工藝品之門市店;又為保障雙方權益,故限制加入協 會條件;另為保護經銷商權益,而依據經銷商的抱怨 ,制訂相關的辦法與規則, 上開內容均涵蓋在「全 國 DIY 教材協會產經雙方共同遵守規則及辦法」內 。並表示只知道公平交易法,但內容如何,規定情形 均不清楚,故當初並沒想到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的問題 。 2.大晉工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君,即全國手工藝協會常務董事: (1)全國手工藝協會是八十七年由不二屋○○○君發起, 邀請全省十幾家同業在台中市一家茶藝館討論不仿冒 、不競價及價格統一,最後大家並同意決定成立「全 國手工藝協會」。 (2)對於該公司是否曾收到「全國 DIY 教材協會產經雙 方共同遵守規則及辦法」,並不清楚,但當初開會時 ,確實有針對行業缺點提出討論,至於協會對手工藝 教材之出廠價、批發價及零售價的規定,僅是將行規 統一化,對於付款方式的規定,則是協會的目標,認 為有關對新會員加入之相關規定,屬民主程序的模式 ,其個人並不贊成協會會員不可與非會員交往之規定 。 3.三和木器工藝社○○○君,即全國手工藝協會常務董事:(1)表示因 手工藝行業仿冒嚴重,為避免大家損失,而提 議組成協會,以相互約束,八十六年底十幾家同業於 台中市某泡沫紅茶店召開會議,會議目的在相互約束 目錄之印製,即一年二本改為一年一本,以避免浪費 。 (2)有關「全國DIY教材協會產經雙方共同遵守規則及辦法 」及相關決 議紀錄,確實是開會當天大家談論內容, 惟協會之函件不具約束力,例如:有關目錄規定,協 會對於未遵守者均未處理,另有關不與非會員交往之 規定,會員間亦是我行我素。 4.○○○君,即全國手工藝協會常務董事: 表示雖成立「美和工藝社」,惟並未辦理營業登記,一年營業額約三 、四十萬元;八十七年七、八月間曾參與過全國手工藝協會二次會議 ,一次在台中烏日泡沫紅茶店,一次在台中市○○○,該等會議主要 討論內容為:同業間不要仿冒及不拼價,以維持市場穩定,惟八十八 年十一月間接獲通知,表示因同業間無法達到共識,故協會已解散; 看過「全國 DIY 教材協會產經雙方共同遵守規則及辦法」等三張資 料,其所載內容即為上開會議討論內容,惟其仍有供貨給非協會會員 之同業。 5.僑麥教材工藝社○○○君,即全國手工藝協會理事及秘書長: 表示於八十七年暑假期間曾參加過二次全國手工藝協會召開的會議, 一次在泡沫紅茶店,一次在○○○○○○,討論重點為:大家不互相 仿冒,及經銷價格統一;當初為設立登記,所以協會安排其擔任理監 事職務,並兼任秘書,惟所有申請業務均由協會會長○○○處理。 6.艾美手藝材料行負責人○○○○○君,即全國手工藝協會理事及財 務長: 表示渠係兼職設立艾美手藝材料行,並順應同業需求而參加協會在○ ○○○○○召開的會議,討論內容為各同業經營所面臨的狀況、何人 債信不良及不要仿冒等事; 至於 「全國 DIY 教材協會產經雙方共同遵守規則及辦法」這 份資料應該有看過,但不太清楚,也沒有遵照執行。又為辦理協會登 記,遂應大家要求,掛名協會理事及財務長,惟並未真正處理過協會 業務及財務。 7.成益工業社負責人○○○君,即全國手工藝協會理事: 八十七年八月左右曾參加過二次全國手工藝協會召開的會議,一次在 台中泡沫紅茶店,一次在台中○○○○○○,討論重點為:大家不互 相仿冒,及經銷價格統一,協會成立目的在阻止仿冒及價格混亂。曾 看過「全國 DIY 教材 協會產經雙方共同遵守規則及辦法」等三張資 8.期新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君,即全國手工藝協會理事: 八十七年八月左右曾參加過二次全國手工藝協會召開的會議,一次在 台中泡沫紅茶店,一次在台中○○○○○○,惟聯誼性質濃厚,又為 避免同業仿冒及削價競爭,而決定組成一個協會。 「全國 DIY 教材 協會產經雙方共同遵守規則及辦法」等三張資料內容,曾於上開會議 中提出討論,但實際執行仍有困難。 9.聯億工藝社負責人之○○○○君,即全國手工藝協會理事: 曾參加過二次全國手工藝協會召開的會議,一次在台中泡沫紅茶店, 一次在台中○○○○○○;並表示當初係透過僑麥○○○介紹而加入 協會,所有會務行政公司均不清楚,僅為跟隨者。僅看過「全國 DIY 教材協會產經雙方共同遵守規則及辦法」等三張資料中頁首為「敬啟 者」那份開會紀錄,其餘二張均未見過,其認為只要不競價及不仿冒 的事情,都表贊成。 10.藝專手藝行負責人○○○君,即全國手工藝協會理事: 曾參加過八十七年間在台中○○○○○○召開的會議, 該次會議主題在討論目錄印製統一規格。僅看過「全國 DIY教材協會產經雙方共同遵守規則及辦法」等三張資料 中頁首為「 敬啟者」那份開會紀錄,其餘二張均未見過 ,事實上也沒有在實行;倘同業間有人反映未入協會而 拿不到貨,可能只有經銷商會遇到這種情形。 11.林慶有限公司負責人○○○君,即全國手工藝協會常務 監事: 於七、八年前成立帆藝工藝社,後因開發票問題,另成 立林慶有限公司,解散帆藝工藝社。曾參加過二次全國 手工藝協會召開的會議,一次在台中泡沫紅茶店,一次 在台中○○○○○○;主要目的在統合市場,因為市場 有削價競爭致價格混亂及仿冒的情形發生。曾看過「全 國DIY教材協會產經雙方共同遵守規則及辦法」等三張 資料,其為上開二次會議提出來的資料,該公司並無執 行,執行者為有實力者,即規模較大者。另八十八年十 月底協會曾在台中開會投票表決協會存續問題,十七位 會員中,有十一票表明退出協會,目前會長亦已退回以 前所繳會費。 12.中華教育用品社負責人之○○○○君,即全國手工藝協 會監事: 表示曾參加過二次全國手工藝協會召開的會議,一次在 台中泡沫紅茶店,一次在台中○○○○○○;而加入全 國手工藝協會是因為認同同業間不仿冒及不拼價格的理 想,惟協會大部分的規章、辦法,都是由大廠主導,其 他業者沒辦法改變什麼;另表示協會存在時,確實有會 員不賣產品給非會員,及非會員入會時,受到抵制等情 形;另有經銷商聯合要求生產廠商不得賣貨給某些經銷 商。 13.格雷工藝社負責人○○○君,即全國手工藝協會監事: 表示曾參加過二次全國手工藝協會召開的會議,一次在 台中泡沫紅茶店,一次在台中○○○○○○,討論內容 主要是同業間能定期交換心得,目錄一年一次以節省成 本,及避免惡性競爭等問題;曾看過「全國DIY教材協會 產經雙方共 同遵守規則及辦法」等三張資料,該等資料 應是八十七年暑假開會後所發的資料,而該事業因有自 己的作法,即會自己篩選好的經銷商,以取得較好的利 潤,故協會的規定,並不會影響該事業。 14.○○○君全泰教材紙藝紙品企業社負責人,即全國手工 藝協會監事: (1)表示全泰教材紙藝紙品企業社於八十六年八月間遷至三重市三和 路,因屬住宅用途,無法登記,故現並無商號,僅以統一編號對外營 業。 (2)八十七年間曾參加過二次全國手工藝協會召開的會議,一次在 台中泡沫紅茶店,一次在台中○○○○○○,主要討論內容是希望大 家不仿冒,不拼價錢,八十八年八月份亦曾在台中開過會,當時雖有 許多經銷商反映大家仍在亂拼價錢,但因會長已被本會約談過,故當 下即向會員報告他被約談的情形,及協會那些作法是違反公平交易法 的。 (3)「全國 DIY 教材協會產經雙方共同遵守規則及辦法 」等三張資料,僅一張未收到,其應該是八十七年署假開會時的會議 結論紀錄,其只做到不仿冒別人產品,及每年出一本目錄,其餘均未 遵守。 15.和美手藝行負責人○○○○○君,即全國手工藝協會監 事: 表示手工藝經銷業務為其配偶副業,銷售對象為台南地 區國中;曾看過「全國 DIY 教材協會產經雙方共同遵守規則及辦法」 等三張資料,確實是當天的會議紀錄,不 過執行效果很差,其亦未限定銷售對象,所以考慮不參 加。 16.宏達手藝行負責人○○○君,即全國手工藝協會監事: 表示曾參與過全國手工藝協會第二次聯誼會,當時經銷 商規則及辦法已訂好了,他們則要我擔任監事職務,但 我並沒有去執行那些規則及辦法;並表示不清楚北部地 區經銷商有劃分市場,並據以交易之情形,但知道有些 債信不佳的廠商,大家都不太願意與其交往。 17.○○○君〈鳳凰工作室〉: 表示其係因未加入協會而無法將自己加工的產品批給經 銷商,因此在八十八年二月份〈開學前〉獲悉該協會在 台南善化鎮○○○○○開會時,即自行前往要求加入協 會,因到會時間較晚,故不清楚開會的討論內容。八十 八年八月協會另在台中市耕讀園開會,當時有部分經銷 商仍要求統一價格, 但遭會長拒絕,要大家自己決定,並自己選擇客 戶。另不曾看過「全國 DIY 教材協會產經雙方共同遵守規則及辦法」 等三張資料。 (三)訪查全國手工藝協會發起廠商後,因有廠商反映北部經銷商及三 和工藝社可能涉嫌杯葛行為,故續訪北部九家經銷商及三和工藝社, 獲知相關事證如次: 1.有經銷商表示其於八十八年暑假期間向三和工藝社及鳳凰工作室叫 貨卻叫不到貨,經多方詢問結果,好像是一些經銷商向生產廠商表示 不可供貨給其事業及中華公司,否則他們將不向供貨的生產廠商叫貨 ,當時該經銷商向鳳凰工作室訂貨時,還須透過第三人才可買到,最 後更因北部經銷商的聯合抵制行為,而無法做生意,終至歇業。 2.大圓美術有限公司、○○○、○○○○君、大三工藝社均表示未加 入全國手工藝協會,而○○○君、順發手工藝社、雷鷹教材社及新長 亨工藝教材社則表示該協會因向內政部登記設立,須有三十位會員, 渠等遂應邀加入該協會,惟並未見過相關之合意內容。 3.該等經銷商另表示該市場非常競爭,生產廠商可自己經銷產品,沒 有必要也不可能受他們的約束,他們也不可能約束得了生產廠商,故 不可能發生聯合抵制某些經銷商之情形。 4.三和工藝社負責人○○○君則表示該公司對於從事手工藝客戶,除 有仿冒前科、債信不佳或從未交易過之同業外,不論大、中、小盤均 有供貨,且供貨價格並無區別,並表示沒有主導北部經銷商劃分經銷 區域,協會開會時雖曾有經銷商要求他們不要供貨給本身為生產廠商 卻又從事經銷業務的中華公司,及手工藝門市店,但大家還是有出貨 ,並提供出貨單影本供本會參考。 理由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五條規定,本法所稱獨占係指事業在特定市場處 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另同法施 行細則第三條規定,獨占事業係指某一事業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二 分之一,或二事業全體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三分之二,或三事業全 體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三者,且須本會認定者;而本案事業 均以從事中小學家政、工藝及美勞教材之生產及銷售為主,市場上除 生產廠商十七家外,學校老師亦可自己設計作品,準備教材,且大部 分事業年營業額在百萬元以內,故該等事業實難論為獨占事業,故無 公平交易法第十條之適用。 二、復按公平交易法第十八條對限制轉售價格之規定「事業對於交易 相對人,就所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應容許其 自由決定價格,有相反之約定者,其約定無效。」其立法意旨在於上 游事業不應涉入下游事業之訂價決策。查本案十六家生產廠商開會所 訂之決議內容中,雖有批發價統一為五折之規定,惟對其下游經銷商 係僅「建議」提升銷售折數至八折,以維謢正常之利潤,但無任何罰 則規定,故該項建議顯不足以影響下游事業之訂價決策,故應無違反 公平交易法第十八條之規定。 三、全國手工藝協會未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 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而有限制 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故事業如有以損害特 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之行為,並足以限 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即違反上開規定。 (二)查本案雖有一經銷商表示渠「可能」受到北部經銷商及三和工藝 社等生產廠商聯合抵制而訂不到貨,最後甚至退出市場,惟渠並無法 提出更具體事證;另一廠商表示八十八年度一直無法與三和工藝社作 成生意,惟其亦承認同年十二月份有作成一筆小生意;另查北部地區 大部經銷商均否認有抵制某些特定經銷商之情事,並表示手工藝教材 市場非常競爭,生產廠商本身亦可經營經銷業務,不可能受經銷商約 束,由此可知,經銷商在該市場上並不具市場優勢,且再次訪查三和 工藝社時,其雖表示協會在開會時,曾有經銷商要求不要供貨給本身 為生產廠商卻又從事經銷業務之廠商及手工藝門市店,惟渠仍有供貨 ,並提供該等出貨單供參。 (三)綜上所述,因手工藝教材之北部經銷商在此市場並不具市場地位 ,亦無具體事證顯示渠等確實有聯合三和工藝社等生產廠商共同抵制 某些特定事業,故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 四、全國手工藝協會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規定: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規定,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所謂「聯合 行為」依同法第七條規定「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 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 、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 言。」另同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本法第七條之聯合行為,以事業 在同一產銷階段之水平聯合,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 市場功能者為限。本法第七條之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 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合先 敘明。 (二)被處分人等違反聯合行為禁制規定: 1.行為主體: (1)本案「全國 DIY 教材協會產經雙方共同遵守規則及 辦法」等三份資料之內容,係全國手工藝協會之十六 家發起之生產廠商,藉由台中召開的二次會議,討論 決定的,而該協會始終未完成法定登記程序,又該十 六家生產廠商係屬同一產銷階段,彼此具有競爭關係 ,故其意思聯絡,足以論定為本案之行為主體。 (2)本案十六家生產廠商,其中艾美手藝材料行、聯億工 藝社及宏達手藝行經向台中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及新 竹縣政府查證,均未辦理營業登記,故以行為人○○ ○君、○○○君及○○○君為行為主體。 (3)另經訪查北部地區經銷商,大部分經銷商表示未加入 該協會,雖有部分經銷商表示,係因該協會要向內政 部申請登記,需有三十位以上會員,遂應該協會要求 加入協會,成為會員,但並無參與合意,且該等經銷 商與十六家發起之生產廠商非處同一產銷階段,為其 下游業者,故非本案之行為主體。至於○○○君〈鳳 凰工作室〉於八十八年二月加入該協會前,該協會訂 定之相關規則與辦法均已協議完成,渠並未參與合意 ,渠雖與十六家發起廠商屬同一產銷階段,惟渠係迫 於未加入協會將無法銷售其產品,故難一併論為行為 主體,併予敘明。 2.聯合行為內容: 查本案十六家發起廠商藉由台中召開的二次會議所訂定之「全國DIY教 材協會產經雙方共同遵守規則及辦法」等三 份資料,其意思聯絡之內容包括: (1)價格:批發價統一為五折,須分班則每份加收工資三 元等。 (2)付款方式:月結期票二個月,現金折扣三%,並於當 月二十日支付。 (3)交易對象:不得批貨給未加入協會之經銷商及手藝門 市。 3.聯合行為對市場功能之影響程度: 依本會查證,參與協會之廠商約涵蓋全國學校手工藝教材市場八成, 且訂有未照規定者,經提協會通知不改善者,除其會員資料,各廠商 不予供貨等罰則,故該聯合行為之合意,確足以造成事業活動為相互 影響市場功能之約束,致減損競爭。 4.綜上所述,全國手工藝協會十六家發起之生產廠商的合意行為,顯 已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七條聯合行為規範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要件,而 違反同法第十四條之規定。 五、綜上論結,被處分人等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聯合行為 禁制規定,另被處分人等之合意行為雖發生於八十七年間,惟該協會 於八十八年十月間始解散,故被處分人等違法行為繼續存在於公平交 易法修正條文生效後,又衡酌被處分人等係不瞭解公平交易法而觸法 ,在本會調查期間配合度佳,且該協會已解散等因素,爰依同法第四 十一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 本處分,得於收受本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本處分書影本及 理由,向本會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