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   〈八九〉公處字第一一二號 被處分人 欣祥營造有限公司 址設:台南縣將軍鄉西華村西華六五之六七號   統一編號 74714376   代 表 人 ○○○ 君 址設:同上   被處分人 立信營造有限公司 址設:台南市富農街二段十三號   統一編號 84836834   代 表 人 ○○○ 君 址設:同上   被處分人 ○○○ 君 即百立土木包工業   統一編號 06652210   被處分人 育達營造有限公司 址設:台南縣佳里鎮六安里林園街一五○號一樓   統一編號 23794592   代 表 人 ○○○ 君 址設:同上   被處分人 住立營造有限公司 址設:臺南縣佳里鎮六安里六安四之三五號一樓   統一編號 86206712   代 表 人 ○○○ 君 址設:同上   被處分人 彩雲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址設:臺南縣佳里鎮安西里安西一○七之五六號   統一編號 84525888   代 表 人 ○○○ 君 址設:同上   被處分人 順晟營造有限公司 址設:屏東縣屏東巿復興南路一段三三六巷十一弄五號   統一編號 84681212   代 表 人 ○○○ 君 址設:同上   被處分人 德吉營造有限公司 址設:屏東縣屏東巿大同北路十六巷十四號   統一編號 84985881   代 表 人 ○○○ 君 址設:同上   被處分人 富海營造有限公司 址設:屏東縣屏東巿武士街一一三號   統一編號 89901263   代 表 人 ○○○ 君 址設:同上   被處分人 仁吉吉營造有限公司 址設:屏東縣屏東市復興南路一段四四八巷二五號一樓   統一編號 84154112   代 表 人 ○○○ 君 址設:同上   被處分人 振雄營造有限公司 址設:屏東縣屏東巿北興里中正路四七三號之一   統一編號 86780928   代 表 人 ○○○ 君 址設:同上   被處分人 新園營造有限公司 址設:屏東縣新園鄉新東村中慶巷三一號一樓   統一編號 23981814   代 表 人 ○○○ 君 址設:同上 右被處分人因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 ,本會處分如左: 主文 一、被處分人等參與台南縣將軍鄉公所辦理之「南 24 線大潭寮往佳 里興道路改善工程」等六項標案借用或出借他人投標文件參標,製造 競標之假象,誤導招標單位以為得標者係以公平競爭之方式取得承作 之權利而予以決標,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 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足以影響交 易秩序之欺罔行為。 事實 一、本件緣於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函稱:台南縣將軍鄉 公所於八十五年五至六月間辦理「南 24 線大潭寮往佳里興道路改善 工程」等六項工程標案,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其中工程標案略 以: (一)八十五年五月間南 24 線大潭寮往佳里興道路改善工程1+97 6-2+336 招標,由欣德泰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德泰營造〉得標 ,育達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育達營造〉、住立營造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住立營造〉陪標。 (二)八十五年五月間南 24 線大潭寮往佳里興道路改善工程1+17 6-1+576 招標,由欣祥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祥營造〉得標,育 達營造、百立土木包工業〈以下簡稱百立〉陪標。 (三)八十五年六月間南24線大潭寮往佳里興道路改善工程4+195-4+74 5 招標,由欣祥營造得標,彩雲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彩雲營 造〉、百立陪標。 (四)八十五年五月間南24線大潭寮往佳里興道路改善工程0+876-1+17 6 招標,由立信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立信營造〉得標,順晟營造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晟營造〉、德吉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吉 營造〉陪標。 (五)八十五年五月間南 24 線大潭寮往佳里興道路改善工程1+57 6-1+976 招標,由立信營造得標,仁吉吉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仁 吉吉營造〉、富海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海營造〉陪標。 (六)八十五年五月間南 24 線大潭寮往佳里興道路改善工程4+74 5-5+165 招標,由立信營造得標,振雄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振雄 營造〉、新園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園營造〉陪標。 且欣德泰營造負責人○○○、欣祥營造負責人○○○〈○○○之○〉 、立信營造負責人梁耀章即向育達營造、住立營造、百立、彩雲營造 、順晟營造、德吉營造、仁吉吉、富海營造、振雄營造、新園營造商 借執照陪標並分別以欣德泰營造、欣祥營造、立信營造得標,涉嫌違 反公平交易法案,函請本會處理。 二、欣德泰營造負責人○○○、欣祥營造○○○負責人自承將軍鄉南 24 線大潭寮往佳里興道路改善工程, 因皆屬鄉公所招標之小型工程 ,且屆臨會計年度,一旦無法迅速完成決標,相關經費將會被收回。 有鑑於像這類工程參標家數不足,導致流標,因此欣德泰營造及欣祥 營造才會分別情商同業〈像 1+976-2+336 路段工程,欣德泰營造請 育達營造、住立營造出立標單,押標金由欣德泰支付,標單亦由欣德 泰營造製作寄發; 像 1+176-1+576 路段工程,由欣祥營造情商百立 土木包工業、育達營造出立標單,押標金由欣祥營造支付,標單亦由 欣祥營造製作寄發;像 4+195-4+745 路段工程,由欣祥營造情商百立土木包工業、彩雲出立 標單,押標金由欣祥營造支付,標單亦由欣祥營造製作寄發〉幫忙。 純粹是基於同業情誼,沒必要亦不會有所謂借牌費之問題。另欣德泰 營造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向台灣省建設廳申請解散登記,經核符 合規定,准予登記。 三、育達營造負責人○○○證稱與○○○為○○○○,經常互為工程 保證, 育達營造對南 24 線大潭寮往佳里興道路改善工程1+97 6-2+336 及 1+176-1+576 段等二項工程並無參標意願。 因上述二項 工程係屬小工程,○○○想得標工程,但為避免流標,故商請其將公 司證照與大小章予○○○,且無圍標工程意願。 四、百立負責人○○○證稱因與○○○認識多年,且平時即互相作保 , 於南 24 線大潭寮往佳里興道路改善工程 1+176-1+576 及4+19 5-4+745 係○○○怕廠商不足導致流標,而向其商借公司執照及大小 章,其本身並無參標意願。 五、住立營造負責人○○○證稱據○○○先生〈七股農會秘書〉向住 立營造小姐表示,將向住立營造借用大、小章、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 登記資料前去作欣德泰公司得標後之連帶保證廠商,其知道並同意此 事,且由欣德泰公司派人拿印章及證照資料。事後雖知○○○先生欣 德泰公司並未將印章、證照資料拿去使用供作對保,而是拿去投標之 用,係賣面子給○○○秘書。 六、彩雲營造負責人○○○證稱其並不知該公司有參與大潭寮往佳里 興道路改善工程,只記得是○○○向該公司商借公司大小章及執照, 其是基於朋友立場幫忙,且以前亦有互相作保之經驗,故其亦無問○ ○○向該公司借大小章及公司證照的用途。且就其所知○○○亦可能 拿去做對保以外之用,譬如說幫忙參與工程標案。七、立信營造實際 負責人○○○自承稱屏東地區同業在一般情況之下,會考量施作距離 及成本因素,較遠工程都無參標意願;且其內人為台南縣將軍鄉人, 並因其○○有地緣及人脈上之優勢,故立信才會前去投標及承做。為 避免參加比價之家數不足而流標,才各別情商順晟、德吉、富海、仁 吉吉、振雄、新園等同業借牌湊足家數。且陪標廠商之押標金、標單 之製作及投標均由立信負責處理,陪標廠商願意投標乃基於情誼考量 ,亦不需給任何好處。八、順晟營造實際負責人○○○證稱當初,台 南縣將軍鄉有一工程發包比價,其○○○○○因與地方上熟識,表示 欲取得此項工程。因當時其在屏東縣承攬工程,地理上限制並無法承 做該項工程,因此才同意用順晟營造名義供其投標使用。 九、德吉營造股東○○○證稱該公司參與工程標案,是因曾接獲台南 縣將軍鄉公所比價通知,惟該公司考量工程地點距離太遠,承做不敷 成本,故投標意願不高。惟立信營造○○○得知德吉營造參標意願不 高,故請德吉營造實際負責人○○○幫忙參與標案,避免工程流標, 並促成標案能順利標出去。德吉營造實際負責人○○○基於同業及好 友情誼乃同意投標,至於標案之標單作業及押標金提供、領回,皆由 該公司經手辦理,但該公司知曉未能得標且不想得標承做工程。 十、富海營造實際負責人○○○證稱因立信營造○○○向其表示,想 取得該項工程,問其有無意願承做。其因距離太遠、成本高,並無任 何意願。故○○○即向富海營造商借牌照、公司大小章等資料用以陪 標,促成立信營造取得該項工程。 十一、仁吉吉營造負責人○○○證稱於調查局所言「仁吉吉營造並無 參標南 24 線大潭寮往佳里興道路改善工程 1+576-1+976 工程,而 是立信營造○○○〈○○○之○〉向本公司借牌去陪標。押標金係○ ○○自行處理,本公司亦無派人去投標,是○○○自行處理投標事項 」、「○○○與我○○○○○係營造同行,彼此有借牌陪標情形,工 程名稱我已記不清楚,但我○○○○○於八十六年八月間過世後,彼 此就沒有借牌陪標情形」皆為事實。且立信營造○○○與其○○熟識 ,有關仁吉吉營造借牌給立信營造之詳細情形,皆由其○○負責,對 此其並不清楚。 十二、振雄營造股東○○○證稱因立信公司員工○○○與其表示立信 營造要參與南 24 線大潭寮往佳里興道路改善工程4+745- 5+165 段工程投標,須借振雄營造牌照參與陪標。立信營造○○○與 振雄營造負責人○○○及原負責人○○○係○○○○,且振雄營造與 立信營造彼此常互為保證人,故乃答允其要求。 十三、新園營造實際負責人○○○證稱該公司曾接獲台南縣將軍鄉公 所「南 24 線大潭寮往佳里興道路改善工程 4+745-5+165 」標案之 比價通知,但因標案工程地點距離太遠,且當時可能尚有工程承做, 考量承做將不敷成本,故無投標意願。因立信營造○○○想標得上述 工程,基於同業情誼,且為日後新園營造與立信營造彼此尚須互相作 為工程保證,乃同意幫忙參與標案。 十四、調查結果:本案係欣德泰營造負責人○○○、欣祥營造負責人 ○○○、立信營造實際負責人○○○以欣德泰營造、欣祥營造、立信 營造參與投標;並規劃分別由欣德泰營造得標南 24 線大潭寮往佳里 興道路改善工程 1+976-2+336,欣祥營造得標南24 線大潭寮往佳 里興道路改善工程 1+176-1+576、4+195-4+745、等二項工程, 立信營造得標南 24 線大潭寮往佳里興道路改善工程 0+876-1+ 176、 1+576-1+976、4+745-5+165 等三項工程。至於育達營造、 百立、住立營造、彩雲營造、順晟營造、德吉營造、富海營造、仁吉 吉營造、振雄營造、新園營造均無投標意願,係基於情義考量而參標 ,且該等之押標金俱由○○○、○○○、○○○提供。 理由 一、按「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 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所謂 「欺罔」,係指事業以欺騙或隱瞞重要事實等引人錯誤之方法,致使 交易相對人與其交易或使競爭者喪失交易機會。於公共工程招標實務 中,事業間常藉租借牌照,虛增投標家數之參標行為,係以欺罔之方 式,使招標單位誤信競爭之存在,從而獲取交易機會。縱因考量出借 牌照之陪標廠商對系爭標案之知悉情形、參與程度等具體因素後,難 以合致公平交易法第七條所稱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 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 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 業活動之行為而言」之圍標要件,仍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欺罔行為 」論處,迭經本會著有案例。 二、查本案台南縣將軍鄉南 24 線大潭寮往佳里興道路改善工程 1+976-2+336、 1+176-1+576、4+195-4+745 等三項工程係於八十五 年五至六月發包,欣德泰營造負責人○○○、欣祥營造負責人○○○ 分別以欣德泰營造、欣祥營造參與投標,並規劃分別得標。欣德泰營 造負責人○○○、欣祥營造○○○負責人自承將軍鄉南 24 線大潭寮 往佳里興道路改善工程,因皆屬鄉公所招標之小型工程,且屆臨會計 年度,一旦無法迅速完成決標,相關經費將會被收回。有鑑於像這類 工程參標家數不足,導致流標,因此欣德泰營造及欣祥營造才會分別 情商同業幫忙。純粹是基於同業情誼,沒必要亦不會有所謂借牌費之 問題。育達營造負責人○○○、百立負責人○○○、住立營造負責人 ○○○、彩雲營造負責人○○○亦分別證稱渠等公司均無投標意願, 係基於情義考量而參標。另欣德泰營造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向台 灣省建設廳申請解散登記,經核符合規定,准予登記。該公司法人人 格既已不存在,故不予處分。 三、查本案台南縣將軍鄉南 24 線大潭寮往佳里興道路改善工程 0+876-1+176、 1+576-1+976、 4+745-5+165 等三項工程係於八十五 年五至六月發包,立信營造負責人○○○以立信營造參與投標並規劃 得標。立信營造負責人○○○自承其內人為台南縣將軍鄉人,且其○ ○有地緣及人脈上之優勢,故立信營造才會前去投標及承做。為避免 參加比價之家數不足而流標,才各別情商順晟營造、德吉營造、富海 營造、仁吉吉營造、振雄營造、新園營造等同業借牌湊足家數。且陪 標廠商之押標金、標單之製作及投標均由立信營造負責處理,陪標廠 商願意投標乃基於情誼考量,亦不需給任何好處。且順晟營造實際負 責人○○○、德吉營造股東○○○、富海營造實際負責人○○○、仁 吉吉營造負責人○○○、振雄營造股東○○○、新園營造實際負責人 ○○○亦分別證稱渠等公司均無投標意願,係基於情義考量而參標。 四、綜上,本件欣祥營造、立信營造及育達營造、百立、住立營造、 彩雲營造、順晟營造、德吉營造、富海營造、仁吉吉營造、振雄營造 、新園營造等十二事業,為借用及出借牌照參標,以欺罔之方式,製 造多家事業參與競標之假象,隱瞞未達三家廠商競標之重要事實,誤 導招標單位以為得標者係以公平競爭之方式取得承作之權利而予以決 標,致使招標單位喪失重新招標取得較低發包價格之機會,以及使競 爭者喪失參與公平競爭之交易機會,有損商業競爭倫理及妨礙市場價 格機能運作,為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 為」,因公平交易法於八十八年二月五日修正生效,本件違法行為發 生於修正生效前,爰依行為時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予以處分。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本件被處分人如有 不服本處分,得於收受本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本處分書影 本及理由,向本會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