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   (八九)公處字第二一四號 被處分人 台崧混凝土有限公司 址設︰彰化縣伸港鄉新港村莊敬路三十九號   統一編號 22084735   代 表 人 ○○○ 君 址設:同上 被處分人︰三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台中縣烏日鄉中山路三段七號   統一編號 52243801   代 表 人 ○○○ 君 址設:同上 被處分人︰元成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彰化縣福興鄉彰鹿路七段五五八巷七八號   統一編號 96861097   代 表 人 ○○○ 君 址設:同上 被處分人︰彰鹿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彰化縣福興鄉沿海路五段二三六之 40 號   統一編號 22998555   代 表 人 ○○○ 君 址設:同上 被處分人︰久大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彰化縣福興鄉福三路四段四○一號   統一編號 23252007   代 表 人 ○○○○ 君 址設:同上 被處分人︰立全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彰化縣花壇鄉彰員路三四五號之七   統一編號 23213960   代 表 人 ○○○ 君 址設:同上 被處分人︰堡晟企業有限公司 址設︰彰化縣花壇鄉中山路一段四○四號   統一編號 23255285   代 表 人 ○○○ 君 址設:同上 被處分人︰普大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彰化縣員林鎮員水路一段三三二巷七號   統一編號 23176000   代 表 人 ○○○ 君 址設:同上 被處分人︰佳福預拌混凝土股份有公司 址設︰彰化縣花壇鄉中山路一段一六三號   統一編號 23937254   代 表 人 ○○○ 君 址設:同上 被處分人︰合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彰化縣芳苑鄉後寮村工區路三一號   統一編號 60324377   代 表 人 ○○○ 君 址設:同上 被處分人︰合力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彰化縣社頭鄉中山路三段二一九號   統一編號 86760872   代 表 人 ○○○ 君 址設:同上 被處分人︰環球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台中縣烏日鄉中山路一段六六五號   統一編號 55743723   代 表 人 ○○○ 君 址設:同上 被處分人︰大源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址設︰彰化縣二水鄉員集路三段四三0號   統一編號 16202087   代 表 人 ○○○ 君 址設:同上 被處分人︰永倍力砂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彰化縣二水鄉光化村光文路二號   統一編號 22242523   代 表 人 ○○○ 君 址設:同上 被處分人︰中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彰化縣大村鄉美港路一巷一號   統一編號 23864560   代 表 人 ○○○ 君 址設:同上 被處分人︰大銘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彰化市華山路二七三巷八之一號三樓   統一編號 86773026   代 表 人 ○○○ 君 址設:同上 被處分人︰福聯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址設︰彰化縣埔鹽鄉永平村番金路一0六之二號   統一編號 86412213   代 表 人 ○○○ 君 址設:同上 被處分人︰展用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彰化縣芳苑鄉後寮村工區七路二0號   統一編號 86788668   代 表 人 ○○○ 君 址設:同上 被處分人︰昇大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址設︰彰化縣埔心鄉舊館村興霖路 138 巷 11 號   統一編號 86777347   代 表 人 ○○○ 君 址設:同上 被處分人︰埔鹽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址設︰彰化縣埔鹽鄉番金路二巷四三之二號   統一編號 84378437   代 表 人 ○○○ 君 址設:同上 被處分人︰益隆贏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彰化縣北斗鎮中山路二段二三七巷四號   統一編號 84395908   代 表 人 ○○○ 君 址設:同上 被處分人︰建彰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彰化縣北斗鎮興農路一段一六二號   統一編號 84532656   代 表 人 ○○○ 君 址設:同上 被處分人︰裕山混凝土有限公司 址設︰彰化縣溪州鄉民生路一段五九○號   統一編號 86965636   代 表 人 ○○○ 君 址設:同上 被處分人︰合群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彰化縣鹿港鎮永安里自治街八號   統一編號 84667422   代 表 人 ○○○ 君 址設:同上 被處分人︰常旺混凝土有限公司 址設︰彰化縣員林鎮南昌路五一之三號二樓   統一編號 97427826   代 表 人 ○○○ 君 址設:同上 被處分人︰駿侑企業有限公司 址設︰彰化縣永靖鄉浮圳路五八七巷二十號   統一編號 84234734   代 表 人 ○○○ 君 址設:同上 被處分人︰允大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址設︰彰化縣員林鎮三條里三民東街二三○號   統一編號 22911376   代 表 人 ○○○ 君 址設:同上 右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主文 一、被處分人等因對彰化地區混凝土銷售價格及同業間相互調料價格 為相互約定,足以影響彰化地區混凝土市場競爭,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十四條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聯合行為。 三、被處分人各處新臺幣十萬元罰鍰。 事實 一、案據本會九二一震災查價小組訪查災區混凝土業者時,發現彰化 地區預拌混凝土業者在災後九月二十四日有進行聚餐協議調高混凝土 價格及相互調料支援情事,爰予以進行調查。 二、調查經過及獲致相關事實如次:彰化地區預拌混凝土業者家數, 無論是否擁有工廠登記證,合計有三十家左右,約三十五、三十六廠 ,月銷售總量約在二十八至三十萬立方公尺間,每廠產量遠低於規模 經濟產量,南、北彰化以員林、大村為界,據預拌業者表示,北彰化 家數雖較少,由於工程個案需求量較大,競爭較激烈,南彰化家數雖 甚多,除圍繞員林一帶之業者較集中外,因地處僻遠,加以業者間合 諧度較高,競爭較不激烈,近幾年來,彰化地區除倒閉或經營不善業 者外,幾乎所有業者均有加入聯誼促進會,辦事處並因而設置於員林 鎮,由中英預拌廠提供辦事處址,同業每年選出主任委員一名,及聘 請總幹事乙名,負責召集同業聚會之聯絡工作,案經本會於九二一大 地震後派員實地訪查並經函請相關二十餘家業者到會說明,所獲致瞭 解情形如次: (一)八十八年九二一災前,彰化縣預拌混凝土業者所組成之聯誼促進 會(簡稱聯誼會),係將欠缺工廠登記證業者包括在內,擁有工廠登 記證業者包括台崧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崧)、彰鹿預拌混凝 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彰鹿)、合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合作)、展用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展用)、立全 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立全)、建彰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建彰)、元成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成)、 佳福預拌混凝土股份有公司(以下簡稱佳福)、大銘混凝土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大銘)、永倍力砂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 倍力)、久大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久大)、三力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力)、環球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環球)及勝崧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以下簡稱勝崧)等十四家 ,其餘欠缺工廠登記證業者計有堡晟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堡晟) 、普大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普大)、合力混凝土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力)、大源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 源)、中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英)、福聯預拌混 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聯)、昇大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昇大)、埔鹽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埔鹽)、益隆贏預拌混凝 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益隆贏)、裕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裕山)、合群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群)、常旺混凝土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常旺)、駿侑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駿侑)、 允大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允大)、大明混凝土廠(以下簡 稱大明)、高偉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偉)等十六家,聯 誼會成員合計約三十家,惟近二年來勝崧、大明、高偉等三家業者因 財務狀況不佳,已處於歇業狀態,實際營運之業者僅二十七家,每家 業者均會繳交一筆二萬元之會費作為聯誼會運作經費。 (二)九二一地震前,各業者會定期於每週三於員林鎮聚會,針對各業 者互搶客戶之問題進行溝通協調,希望同業間能夠依照各廠產能規模 給予出貨數量,使各廠業者均能生存,不致因惡性競爭導致經營不下 去而退出市場,各業者所共識之合理單價及相互調料單價均為七折, 另倘有發生業者間因搶客戶所導致之糾紛時,再由聯誼會介入協調出 相同單價及應出貨業者,惟災前彰化地區之實際售價仍低於同業間所 共識之合理單價,南彰化為六四至六七折,北彰化為六五至六八折, 計有台崧、三力、元成、彰鹿、久大、立全、堡晟、合作、合力、環 球、永倍力、中英、大銘、福聯、埔鹽、益隆贏、建彰、裕山、合群 、常旺等二十家業者承認災前曾出席聚會,久大、堡晟、普大、合力 、永倍力、中英、福聯、展用、昇大、益隆贏、建彰、裕山、允大等 十三家業者承認聯誼會各業者有對合理單價形成七折之共識及同業間 相互調料單價為七折,另有三力、堡晟、合力、永倍力、中英、福聯 、益隆贏、裕山等八家業者承認聯誼會有介入調處互搶客戶之糾紛及 介入協調單價,僅佳福、大源、昇大、駿侑等四家未提及曾出席災前 歷次會議以及知曉會議內容情形,惟佳福表示會將跳票資料傳真給聯 誼會,也會收到開會通知及不良客戶資料,顯見佳福與聯誼會關係密 切且知悉聯誼會之決議內容,另建彰表示,曾向同業大源、堡晟調料 都是以七折接受,昇大表示知道聯誼會決定之相互調料價格為七折且 向益隆贏調料單價亦為七折,駿侑表示會配合聯誼會決議之價位銷售 ,不會低價搶客戶,顯見大源、昇大、駿侑都有配合聯誼會之決議。 (三)九二一地震後,聯誼會業者至少召開過兩次會議,災後初次聚會 延至週五中秋節(九月二十四日)那天舉行,以及在十月初共分別召 開過兩次會議,希望同業間因災後而不能出貨時,由同業相互支援出 貨,由於地震前各預拌廠之混凝土價格主要在六四至六八折間,大家 均有共識到地震後各業者之品質應加倍維持,因各業者計算合理成本 約在七五折,但實際售價應至少反映至七折至七五折間,由各業者自 行決定哪一折數,至於相互調料單價則比照災前之七折,至少也應在 六八折,並依該價位相互調料支援;據聯誼會主任委員○○○表示, 中秋節那天聚會,計有十七位業者代表與會,十月初之聚會參與的人 數更多,僅展用、堡晟、佳福等少數業者未出席,案經本會約談業者 之調查結果,至少已有三力、彰鹿、立全、堡晟、普大、合作、合力 、環球、中英、大銘、昇大、益隆贏、建彰、裕山、常旺、允大等十 六家業者代表承認有參加九月二十四日或十月初之至少一次會議,彰 鹿、元成、合作、合力、環球、中英、益隆營、裕山、合群、允大等 十家業者代表承認上開會議鑒於以往售價太低,有要求提高品質反映 售價至七折至七五折間之共識情形,另彰鹿、元成、普大、合力、環 球、中英、益隆贏、建彰、裕山、建彰等十家業者承認災後同業援用 以往相互調料價位七折支援調料。因聚會之前,聯誼會已傳真開會通 知給各業者,會後雖未將會議結論寄給各業者,僅口頭報告,惟各業 者應均已知悉聯誼會對彰化地區混凝土價格及相互調料價格所形成之 共識,會議後,多數業者之舊合約售價並未隨之上漲,仍配合相互調 料價格七折向同業調料,俾達成同業間相互支援及互不搶客戶之目的 。 三、彰化縣預拌混凝土業者對前揭事實之供述情形如次: (一)台崧公司代表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到會陳述表示:「九月以 前售價為七折至七三折,九月初降至七折……以往每週三聚會都是由 我父親出席的,九二一災後之九二四聚會,我及總經理都沒有出席, 按以往經驗都是由我父親出席的,本公司曾向聯誼會陳報受損情形。 本公司之品質好,未向同業調料,係向 ( 台中 ) 亞泥調料。」及八 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負責人○○○先生陳述:「聯誼會成立目的係以 提供不良客戶,不良業務員及實施週休制,不過後來,同業間更希望 彼此能相互瞭解成本及售價,由於本公司售價較高,對於其他同業之 低價銷售行為,雖不滿意,但聯誼會並無約束力,所以無法對本地之 單價有一致性之決定。」 (二)三力公司代表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到會陳述表示:「本公司 災前月銷量九千立方公尺,售價六五折至六八折,災後六八折至七二 折,聯誼會每週三上午集會一次,主要功能為提供不良客戶名單,同 業不要惡性削價,影響品質,調處同業互搶客戶所造成糾紛,我每個 月出席乙次。九二四聚會,我也參加,不過,僅參加會後聚餐,未參 加會議討論。」 (三)元成公司代表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到會陳述表示:「本公司 災前售價為牌價六八折至七二折,災後牌價七折至七五折,交易數量 驟減一半以上……聯誼會於地震前開會次數比較多,時間也比較固定 。地震後開會比較少,多由本人父親代表出席;本人地震後,未去過 ,如果本公司有人去,可能是家父去,事後聽同業表示,地震後那次 會議主要目的為加強維持混凝土品質,適度反映成本價格,應維持單 價在七折至七五折。……調貨價格在六八折至七折,災後被鹽埔調五 千多米,災前向彰鹿、久大、合群調料之價格為七折。」 (四)彰鹿公司代表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到會陳述表示:「本公司月 銷一萬六千立方公尺,砂石成本每出口方三八○元至四五○元,混凝 土售價七折至七五折,同業間為了彼此間互搶客戶、以及品質滑落諸 問題,定期聚餐,希望大家都能依照各廠規模給予出貨數量,不致經 營困難。災後我僅參加過中秋節那天的聚餐,主要係討論災損及重建 問題,由於多數同業受損嚴重,能出貨業者儘量供料給不能出料業者 ,聯誼那天,出席同業又老調重彈。要求在兼顧品質前題下,概算同 業成本,維持單價在七折至七五折,最低應七折……埔鹽曾向本公司 調料二車,單價為七折(自運須扣運運費一五○元)……本公司未漲 價。」 (五)久大公司代表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到會陳述表示:「本公司 月銷量一萬五、六千立方公尺,災前售價六八折至七折,災後未變, 本公司係由本人或實際負責人○○○參加聯誼會,為避免劣幣驅逐良 幣,故(聯誼會)允許非法業者加入,也會針對合理單價提出看法, 針對互搶客戶而拼價情形交換意見, 希望不要用低價搶客戶, 災前 實際售價為南彰化64 至 67 折,北彰化 65 至 68 折, 災前同業共 識合理單價為七折,故約定互相調料單價為七折,同業元成、埔鹽、 合群災前向本公司調料單價為七折,災後埔鹽、昇大向本公司調料也 是七折……災後本公司向普大、元成調料援用過去同業間相互調料價 格七折(展用為六九折,益隆贏為七折)。」 (六)立全公司代表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到會陳述表示:「本公司 月銷量二萬四千至二萬七千立方公尺,災前售價六八折至七折,災後 十月份曾調高至七五折,但十一月售價僅六六折至七折……本公司與 同業間之調料少,有大銘(七至十月為七折)、建彰(七月為六八折 、十月為七五折)、合力(八月為七折、十月為七五折),本公司於 十月份調高調料單價係因地震後飛灰桶倒下,且混凝土中水泥含量增 加,故單價成本提高……不過,昇大地震後要重建,所需混凝土向本 公司購買, 十月份即購買 322 立方,本公司以牌價六八折供應。… …聯誼會純粹係業者聯誼會,本公司曾參與數次,不過屬交誼性質, 雖然有會長及曾經有過一段期間每週三上午開會,但本公司並無經常 參與,最近一次好像是九二一地震後,有七、八家開會,本廠由○○ ○先生參加,開會目的係關懷業者損失。……九二四之本次會議係因 地震後同業損失慘重相互關懷,另一主題係解散聯誼會,主因是無經 費……該次會議尚討論到應顧及品質故售價應反映成本及同業調料之 折數問題,但不可能達成,因混凝土廠之調價並非一廂情願,尚須考 慮消費者之接受程度及混凝土廠數量,而同業調料之折數也不可能統 一,端視數量及是否自運等因素。」(七)堡晟公司代表八十八年十一 月二十五日到會陳述表示:「本廠災前舊合約單價為六六折或六五折 ,銷售數量一萬立方公尺,由於本公司二廠會相互支援,故本公司甚 少與同業相互調料,不過,建彰和中英在災前與災後均有向本公司調 料,本公司與同業都相互熟識,相互調料係十分平常之事,由於以往 同業間相互約定調料單價為七折,但災後向本公司調料單價雖比照以 往,但尚未結清……本公司與彰化地區同業都面臨下游客戶呆帳及跳 票、砂石缺料及成本上漲、實施假日休息不出貨制度、訂定合理成本 及公定單價、約定相互調料單價為七折、互不搶客戶及介入協調互搶 客戶糾紛等問題,故由所有不論是否擁有工廠登記證業者組成預拌混 凝土聯誼促進會來解決這些問題,災前每週三中午都會聚餐聯誼,若 有糾紛之個案都會提出來共同討論,各業者都會派員出席,災後的那 次會議延至週五中秋節舉行,有鑑於以往之訂定公定價位為七折及相 互調料之單價亦為七折,但實際上各業者之售價只能維持在六五至六 八折間,故災後各業者均同意在保障混凝土品質前提下,提高單價至 七至七五折,但由於災後本公司之舊合約客戶均無提高價格,而新個 案如對營泰營造單價六八折,也尚未達到七折(但對璟丞建設之單價 為七折),其他同業如立全對營泰營造之單價也是六八折,這是聯誼 會協商本公司及立全公司以該價位供貨之結果,在災前與災後同業間 都會依照協議結果出料……。」 (八)普大公司代表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到會陳述:「九月二十四 日臨時性聚會,沒有簽到單及會議記錄,至於十月中旬會議,本公司 沒有派員參加,亦未接獲會議記錄……同業調料一律七折,係地震前 今年元月即採行之方式,有考慮大家之類似成本來計算,九二四聚餐 時有提及此事,為協助同業仍維持原先方式,至於所謂適時反映合理 成本乙事,因本公司無損失,則未表示意見,仍依原先售價。」 (九)佳福公司代表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到會陳述表示:「本公司 售價在六八至七五折,主要為七折,銷售數量每月在三至五千立方公 尺,……聯誼會有時會把客戶名單傳真給本公司,本公司也會把跳票 資料傳真給該會……中英公司○○○曾經通知我前往集會,不過我未 予理會……我記得災後兩三天曾經收到聯誼會傳真來的開會通知,內 容我只記得要各公司派具決策權的人前往開會,至於其他內容我沒有 注意看,我和以往一樣,並未參加這種聯誼餐會。」、「由於數年前 的經驗,我早已知道聯誼會的成員表面上於餐桌上說一套,私底下又 於背後殺價搶客戶……」、「在聯誼會成員中,我僅與中英○○○比 較熟一點,他會把開會的內容告訴我……」。 (十)合作公司代表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到會陳述:「聯誼會成立 之目的主要在促進業者交流、溝通,當然對於部份同業以降低品質, 惡性殺價競爭之作法,也會溝通予以避免。至於在九月二十四日集會 ,……,大家有共識應維持並加強應有之品質,但也應適度反映成本 ,會中出席之同業認為售價應維持至七折至七五折之間……」。 (十一)合力公司代表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到會陳述:「本公司售 價在六五至六八折,災後向同業購料單價為六八折(普大、益隆贏、 駿侑、常旺),賣給舊客戶之單價會調至七折,本公司之所以調料單 價比同業間約定單價七折還低,係因本公司售價為七折,倘不讓本公 司以六八折調料將不划算,因此,本公司向同業表示,倘不讓本公司 以六八折調料,將不出貨,由於災前同業間都很熟,故同業間會相互 調料支援。……災前每週三均會定期聚會,討論財務不佳客戶、互不 搶客戶及殺價、相互調料單價、公定價格,各業者均會推代表出席, 倘不是負責人親自參加,就是業務代表參加……相互搶客戶時,由於 聯誼會介入協調以公定單價出貨,至於相互調料單價在八月時已調高 至七折。……九二四聚會時本公司負責人及業務代表有去開會,但未 把開會內容告訴本公司,事後我有聽業務代表提及同業間之相互調料 公定單價為七折,災後應反映成本調高單價至七折至七五折,至於實 際折數多少,由各業者自行決定。」 (十二)環球公司代表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到會陳述表示:「本公 司每月銷量約一萬三千立方公尺,售價在六五至七二折,災後本公司 停工期間曾向益隆贏以及向普大、展用購料,單價為七折,災後針對 舊客戶之售價,單價不變,……災前每週三聚會的目的,……避免互 搶客戶,本人偶出席,不克出席時,會派員出席(派○○○),九二 四會議,據○○○表示,重點係同業間相互約定調料時之單價為七折 ,而各廠之單價提高至七折至七五折間,由各廠自行決定,使成本能 夠反映(本公司總公司下令不得調高售價),事後我有聽同業告訴我 說,那次會議開會討論內容;據我瞭解,聯誼會也會訂有一公定價格 ,不過,各業者不一定會遵守……本公司較少與同業發生同一客戶衝 突情形,只有新客戶時,本公司才會向同業打招呼,希望同業不要搶 本公司客戶。此外,若同業間有發生衝突,都不是本公司客戶,故須 由聯誼會介入協調,但依本公司立場,本公司會配合同業間之共識及 決議,但不會主動領導及擔任召集人。」 (十三)大源公司代表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及十月二十八日表示:「本 公司災前銷量僅三、四千立方公尺,災後有增加,災前售價六五至七 折,災後為七折至七六折,災後價格上漲原因係能生產家數變少…… 聯誼會會邀集本公司參加,不過,本公司很少參加,這是因為本公司 鄰近南投,銷售主力在名間中寮,與彰化地區同業往來較不密切…… 災後彰化地區同業聚餐,本公司只參加過一次,在員林鎮聯誼會辦事 處,只要討論受損及要辦補助情形,詳情已記不清。」 (十四)永倍力公司代表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到會陳述表示:「本公 司災前月銷量六千立方公尺,售價六八至七折,災後七二至七六折, 目前又已回跌,本公司向來堅持與同業保持和諧關係,且堅持災後不 與同業調料原則,故災後有反映成本單價……災前負責人給我的底價 為六八折,本公司售價在六八折至七折,災後負責人給我的底價為七 折,故本人目前的售價為七二折至七五折。……本公司負責人或我會 定期去員林鎮開會,針對互不搶客戶及合理單價提出看法,由於本公 司單價較高,其他公司都知道本公司立場,因此本公司不會表示立場 ,我記得災前,該聯誼促進會訂定之相互調料單價為七折,在災後之 那次聚會,可能公司負責人出席,有提及……必須提高單價,即同業 間相互調料單價為七折,實際售價為七折以上至七五折,此外同業也 提及互不搶客戶,也不殺價。」 (十五)中英公司代表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表示:「本公司銷售數 量每月六千立公尺,單價六八折至七折,據我所知,災後員林地區龍 邦建設推出建案倒塌,為了調查同業之供貨情形,確實有聚餐開會, 環球及建彰曾供貨,此外災後多數同業倒塌……為了相互支援及提高 混凝土品質,同業間確實有討論能供貨者儘量供料給未能出料者,所 以普大才會供料給本公司,另有鑒於彰化地區混凝土單價過低,部分 地區價格在六五至六八折間,遠低於七折至七五折之成本價,在災前 ,同業有提及相互調料之單價為七折,以及互不搶客戶,至於有衝突 的個案必須介入協調,但往往都無法達到合理成本價,故災後,當同 業提及為了提高品質反映單價時,本公司也覺得無法達成,針對同業 間所提由『六五折至六八折』提高至『七折至七五折』之合理價位時 ,本公司之新案售價仍有六八折……另針對同業所提相互調料單價為 七折,本公司鑒於對舊客戶合約單價為六八折不願虧損,故以六八折 向同業調料……至於為了讓同業互相有工程可接,也因為部份業者嚴 重無法供貨,加上本區為災區,迄今尚無法推出新個案,故無法透過 協調解決……所以即使以前聯誼會曾意圖分配各業者之出貨數量,但 距離近者卻不易妥協,故儘量協調由距離近者優先供貨,但單價卻不 易維持。」 (十六)大銘公司代表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到會陳述表示:「在災 前,彰化縣預拌業者即有成立聯誼促進會,該會主要目的是希望透過 交流及溝通、交換資訊及意見,如相互通報不肖建商,也希望對惡性 殺價同業予以規範,不要相互殺價影響品質,但長期以來效果不彰, 聯誼會原則上是在每週三上午十一時聚會,會後即聚餐,在災後本 ( 八八 ) 年九月二十四日聯誼會成員除大明及允大外,亦曾餐敘(其 中亦包括勝崧之代表),當時聚會目的在了解各業者之災損情形…… 但為兼顧品質及業者生計,也應該適時反映成本,會中同業均認為每 立方公尺單價應在七折以上至七五折之間,至於實際售價則應由各業 者依交易時之數量、運距交易條件之不同,自行決定之。至於同業相 互調料之問題,我出席該次聚會時沒有特別提及,不過災前聯誼會曾 提及相互調料以七折為準,但實際上都只有六八折。」 (十七)福聯公司代表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到會陳述表示:「彰化 縣預拌混凝土業者聯誼會固定在每週三早上十一點聚會,聚會後再餐 敘,聯誼會每週二即會將開會通知用傳真方式知會各公司,我本人自 今 ( 八八 ) 年初即不再參加聚會……我記得九二一震災後,聯誼會 確實有通知至員林聚會,不過,九月二十四日當天我並沒有去參加, 因為我覺得參加那種聚會沒甚麼意思,而且每次聚會後,開會結果, 聯誼會都會將開會結果傳真給各公司,包括九月二十四日的聚會,結 果也有傳真給本公司,不過本公司小姐將傳真資料放在我桌上後,我 也沒有去看」以及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陳述表示:「聯誼會在去年 間約定同業間相互調料單價為七折,本公司及其他同業都會依照這價 位銷售。去年六月後本人較少出席,那時聯誼會共識價格為七折,不 過實際售價仍有多數無法達成」,另○君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到 會說明時稱︰「……我記得聯誼會在去年間,約定同業間相互調料單 價為七折,本公司與其他同業相互調料都會依照這個價位銷售。」。 (十八)展用公司代表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到會陳述表示:「本公 司有參加聯誼會,據瞭解,參加的業者約有二十至三十家左右,聯誼 會聚會目的僅為聯誼,……聯誼會功能為主要在相互通報跳票客戶, 對惡性殺價搶客戶爭議之調解。本公司機械曾因故障,曾向合作調過 料,是依據聯誼會協議以七折調料,至於合作、環球有向本公司調過 料,我們也是以七折調料,聯誼會以七折調料是原則,業者仍會以彼 此交情酌作調降。……在災後曾聽聞本公司○小姐提起聯誼會有通知 開會,但本人因廠務繁忙,均未出席。」 (十九)昇大公司代表八十八年十一月到會陳述表示:「災後本公司曾 向益隆贏及立全調料,單價分別為牌價七折與六八折,本人知道彰化 縣預拌混凝土業者聯誼促進會於八十八年初開會決定同業相互調料價 格主要為七折,但各業者為考量情誼會以六八折售出……八十八年九 月二十四日的餐敘,據同行邀請一起出席,故本人瞭解該次的開會, 至於該次會議,本人因公司重建之事宜,無法參加。……八十八年十 月間聯誼會再次餐敘,該次餐敘本人於十一點半到達會場,中間曾到 場外接聽電話,約近十二時左右,接獲公司電話後即離開會場,至於 未出席業者有那些,本人無法確定。」 (二十)埔鹽公司代表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到陳述表示:「地震後 因本廠未能生產,向同業元成、普大二家進貨,元成九月七折、十月 六九折,至於普大一律以七折計價……本公司不定期會接獲電話通知 ,本公司皆由本人代表參加,惟地震後通知聚會,本人因地震災損嚴 重,無心與會,又聚會僅吃飯閒話家常,並無任何會議資料,亦無所 悉同業協商內容。以本人參加聯誼會狀況,約有十至二十家不等,功 能不彰,不太有人願意參加,原本希望聯誼會能提供客戶群資訊,席 間亦會討論到對顧客群不要廝殺,維持良性競爭價格行情,之所以( 大家)參與度不高,是大家皆不願意談論此話題,(本人)亦無所悉 調料價格等問題。」 (廿一)益隆贏公司代表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到會陳述:「本地區 同業面臨最大的問題為市場萎縮、同業家數太多導致過度競爭問題, 另下游客戶跳票呆帳也是同業間成立聯誼促進會之動機及最主要功能 ,至於為了砂石上漲、保障勞工權益、實施週日休息不出料等議題就 不是非常迫切的問題,另外,同業間也會針對合理單價提出共同看法 ,但不會要求提高至『牌價』銷售,也會針對互搶客戶問題,協調不 要用低價爭取客戶,例如久大、環球若到本廠附近來銷售,本公司會 要求久大、環球以一定價位賣出,最好以距離短者優先供應或大家都 以相同價位供應,但又不致於價位太低,以彰化地區同業而言,彰北 地區因客戶量大,同業間比較會殺價競爭,溝通不易,但彰南地區量 小,可是家數又較多,同業間比較會良性競爭,……聯誼會每週三中 午聚餐,各業者都會派員參加,不過,有時因出席率不高而開不成, 頂多一個月才開成一次會議,會議後會把結論寄給各業者,……災後 確實有召開兩次會議,中秋節那天聚會,大源未去,永倍力由中英○ ○○代表出席(但那天未去),立全○○○,裕山有去,建彰那天○ ○○代表,合作○○○、合群○○○、合力由業務代表,元成○○○ 、彰鹿○○○、久力○○○、久大○○○,堡城未去,大銘○○○、 環球○○○(或○○○)、台崧○○○,佳福未去、普大○○○未去 、駿侑從未去,勝崧那天未去、埔鹽○○○共十七名參加,主要討論 受損重建及相互調料支援情事,同業援用以往相互調料價位七折支援 ,另外有鑑於災後對品質需求提昇之際,必須提高價格因應,以往之 六五至六八折價格太低,希望能反映至七折至七五折,由各家業者決 定售價,在聚會之前都會寄開會通知給各業者,但事後並未將會議結 論寄給各業者,僅口頭報告,……我記得十月中旬之那次會議,出席 業者家數增多,但仍有展用、堡城、佳福等少數業者未出席,但未出 席業者會詢問聚會內容。本公司災後未開工前,曾向中英、普大、展 用調料,單價為七折,災後開工後,環球、展用曾向本公司調料,單 價也是七折,這是同業間相互對等互惠之價錢,至於同業購料後之售 價應該不會比所調價錢低……。」 (廿二)建彰公司代表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到會陳述:「在災前, 同業間互相調料情形,我不清楚,但因災後本公司廠房受損無法出料 ,因此我向同業調料,他們提到是同業間相互調料修復廠房就以七折 計算,大源、堡晟都是以七折接受……在九二一地震後,本人並沒有 出席聯誼會的聚會,不過本公司為了要將工程出料日期延期,須有聯 誼會之工廠受損證明,曾向聯誼會提報過本公司受損情形,由聯誼會 蓋章證明,所以聯誼會那邊也知道本公司受損情形。」(同業曾證稱 建彰那天由○○○代表出席)「原則上,每週三之聚會本公司都會派 員參加,災後我僅出席十月初之聚會」,另該公司代表於八十九年八 月二十九日到會說明時表示︰「聯誼會之聚會,本公司大部分由本人 出席,本人不克出席時,本人會要求○○○副總經理或其他業務人員 出席,我記得災前聚會主要目的係增進同業間砂石、水泥成本等資訊 之相互料解,避免受下游客戶跳票,以及討論同業間的合理成本約七 折……」。 (廿三)裕山公司代表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到會陳述表示:「益隆 贏在災前災後都有向本公司調過料,單價為七折,且本公司在災前也 曾向益隆贏調過料,單價也是七折,這是合理單價,也是彰化地區之 公定價格,我記得合力災後也曾向本廠調過料,由於合力先前舊合約 單價為六八折,要求本廠給於較低折數,本廠也勉強同意。……九月 二十四日之聯誼會,多數同業都會出席聚餐,本人也有出席,會中有 鑒於有必要提高單價以反映混凝土品質,使災前部分較低之單價如六 五至六八折提高至七至七五折,……至於同業間之相互調料單價仍維 持在七折以上但實際上同業間之相互調料單價仍保持彈性,不一定為 七折,至於聯誼會有時會介入協調部分較競爭激烈地區互搶客戶情形 ,如員林地區、鹿港、和美地區,希望同業間不要因為互搶客戶而殺 價過低,但本廠因為實在廠太小了且地處僻遠,所以聯誼會不會介入 本廠與他廠之搶客戶糾紛……九二四聚會後,聯誼會又於十月初邀集 所有業者聚會,這是為了避免災後有些同業趁機搶客戶而拼價,故要 求所有同業與會,除了少數業者外大都有派員出席,本人有前去簽完 名後就走了,聯誼會在開會前會電傳開會通知及資料給各廠,但未寄 會議記錄給各廠。」 (廿四)合群公司代表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到會陳述表示:「就我所知 ,目前聯誼會之主任委員為○○○先生,以前的主任委員為○○○, 在地震前,聯誼促進會曾聚會過,在地震後,曾電話詢問各廠之受損 情況,各廠均有回報,故彼此間均知各廠之受損情況,由於部份緊急 同業會找其他同業調料,如大銘曾向本公司購料一車(單價為七折) ,據上次地震後聚會所談的共識,受砂石車取締超載導致運費增加二 成、水泥將漲價及預拌車運費調整等因素,混凝土售價要由原來之六 五折至六八折,調高至七折至七五折,意即最低售價須七折以上才合 理……。」 (廿五)常旺公司代表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到會陳述表示:「本人 在災前曾經參加過餐敘乙次(赴○○○用餐),只記得當時喝了很多 酒,不記得餐敘過程。災後,本公司員工曾經向我提及聯誼會要開會 ,當時我因為沒有空,所以請業務代表○○前往。」、「今年初以來 至七月間,本公司售價為牌價六五折至七折間,八、九月(地震前) ……降至五七至五八折,震後本公司十月中旬開始出料(砂石、水泥 價格與地震前一樣),售價為牌價之七折……」 (廿六)駿侑公司公司代表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到會陳述表示:「 我記得聯誼會曾向各會員收取二萬元會費作為聯誼會運作基金,我本 人也曾參與聚會……最近兩三年我都不參加聚會,不過聯誼會要聚會 時,還是會以傳真方式通知本公司,可是我還是沒有去參加,因本人 長久未出席聯誼會,曾有十幾個會員到本公司請本公司派員參加,當 時我告訴他們,我不喜歡聚會,若聯誼會作成如售價為一定折數之決 議,我也會跟著一定售價出貨,不會以低價搶客戶。另外地震後聯誼 會有兩次通知開會,是以傳真方式通知要商討對地震後各受損廠商相 互因應知道,這二次會議,我也沒有出席,不過事後我有聽環中水泥 公司之業務員向我表示,九二一震災後聯誼會之二次聚會,各會員有 達成協議希望調整價格為七折至七五折,且會中也提到同業間相互調 料則以七折計價。」 (廿七)允大公司代表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到會陳述表示:「允大 公司有參加聯誼促進會,在今年三月以後即暫不出席聯誼聚會,只有 在中秋節之那次聚會由董事長親自出席過聚會乙次,事後聽許董事長 表示,該次聚會主要是瞭解各同業災損情形,當時也聊到……都認為 應適度反映成本售價應維持在牌價之七折到七五折間,至於實際售價 如何,由業者在上述折數內按交易數量運距等因素自行決定之;至於 同業調料部分,在去 ( 八七 ) 年同業之看法是在六五折至六八折之 間,由同業自行依各按情況協商議定之,而今年以來,同業於聯誼促 進會之共同看法是以七折為原則。」 (廿八)聯誼促進會總幹事○○○君表示:「本人原在合作預拌廠當廠 長,目前擔任聯誼促進會總幹事一職,平日負責與各業者連繫協調… …地震前,各業者會定期於每週三於員林鎮聚會,針對各業者互搶客 戶之問題進行溝通協調,希望同業間能夠依照各廠產能規模給予(各 業者)出貨數量,使各廠業者均能生存且不致經營不下去,當然也希 望同業間不要再惡性競爭下去,地震後那次聚會延至週五中秋節那天 舉行,希望同業間因災後而不能出貨時,由同業相互支援出貨……由 於地震前各預拌廠已有因取締砂石車超載導致原料成本因素,故各業 者會對混凝土之合理成本及價格交換資訊,我記得,地震前之混凝土 價格主要在六四至六八折間,大家均有共識到地震後各業者之品質應 加倍維持,因各業者之合理成本約在七五折,但實際售價應至少反映 至七折至七五折間,由各業者自行決定哪一折數。」 理由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前段規定:「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 同法第七條規定「本法所稱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 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 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 活動之行為而言。」至「本法第七條之聯合行為,以事業在同一產銷 階段之水平聯合,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 為限。本法第七條之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 ,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復為同法施行 細則第五條所明定。又本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依同法第四十 一條前段規定,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 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查本案彰化地區二十七家合法預拌混凝土業者於八十八年間多次 藉聯誼、聚餐方式,協議訂定合理共識價格,且約定相互調料價格比 照共識價位之方式,藉提高相互調料成本達成漲價目的,並有介入協 調互不搶客戶之其他相互限制事業活動之行為,足以影響市場供需之 限制競爭決議,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前段及第七條有關聯合行 為之禁制規定。茲析述其構成要件如次: (一)聯合行為之主體:依公平交易法第七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 一項規定,聯合行為之主體為二以上具有水平競爭關係之事業,本件 彰化地區之二十七家業者包含台崧、彰鹿、合作、展用、立全、建彰 、元成、佳福、大銘、永倍力、久大、三力、環球等十三家擁有工廠 登記證業者,以及堡晟、普大、合力、大源、中英、福聯、昇大、埔 鹽、益隆贏、裕山、合群、常旺、駿侑、允大等十四家欠缺工廠登記 證之業者在內,合計有二十七家,均相互立於水平之市場地位,具有 實質上競爭關係,在地理上屬彰化地區,為同一地理市場,符合聯合 行為之主體要件。 (二)聯合行為之方式:依公平交易法第七條規定,聯合行為之方式為 經由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合致之共同行為;本件彰化縣預拌 混凝土各業者在災前會定期於每週三在員林鎮聚會,針對各業者互搶 客戶之問題進行溝通協調,希望依照各廠產能規模給予出貨數量,使 各廠業者均能生存,各業者所共識之合理單價及相互調料單價均為七 折,另倘有發生業者間因搶客戶所導致之糾紛時,再由聯誼會介入協 調出相同單價及應出貨業者,惟災前彰化地區之實際售價在六四折至 六八折間,仍低於同業間所共識之合理單價,為提高售價,利用災後 人民對混凝土品質特別要求的心理,趁機作成調高售價至七折至七五 折之決議,並約定相互調料價格為七折,共同限制彰化地區預拌混凝 土市場之競爭秩序;查該地區之預拌混凝土業者所組成之聯誼會,均 成立及運作已久,且集會次數頻繁,期間各業者或因故偶未能出席歷 次集會,惟部分業者承認會後均會轉知會議內容,且未參加者均存有 配合之默契來看,上開彰化地區預拌混凝土業者限制價格競爭之合意 行為,均屬事證明確,有彰化地區二十七家業者陳述紀錄可稽。 (三)聯合行為之內容:依公平交易法第七條規定,聯合行為之內容包 括「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 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類型。本件彰化地區二十七家預拌業者於災 前與災後均有對混凝土販售價格及同業相互調料價格形成七折共識, 雖實際售價低於共識價位,但災後仍集會作成調高售價至七折至七五 折之決議,且主要相互調料單價仍多為七折,係屬單純合意限制價格 及營運行為之聯合行為類型,尚查無嚴密之制裁組織及採收取保證金 或罰責手段。有關各業者參與聯合行為合意之聚會及聚餐情形,在二 十七家業者中,駿侑公司及佳福公司係最少參與聚會之業者,甚至在 災前之前二、三年已都不參加聚會了,惟依據駿侑及佳福兩公司之證 詞,聯誼會十餘家成員曾找上門要求駿侑及佳福兩加入聯誼及配合聯 誼會之決議維持穩定預拌混凝土市場,駿侑預拌廠甚至承認曾承諾會 配合聯誼會作成之價格決議出售,且知悉災前與災後九二四聯誼會成 員對預拌混凝土所作之價格協議,洵堪認定駿侑事前雖未積極參與聯 誼會成員對價格合意之行為,但事後有配合行為,仍構成聯合行為無 誤;另佳福公司○○○君承認,因僅與中英公司○○○君較為熟識, ○君會將開會內容告訴他,但他未予理會,然從災後中英公司向其調 料,單價亦為七折,且聯誼會仍會定期將開會通知寄給他觀之,佳福 公司事後有配合聯誼會之部分決議,仍構成聯合行為無誤。至於聯誼 會其他成員,均知聯誼會之屬性及會議內容,雖未每次皆參與聚會合 意,然經常參與聚會且未做任何拒絕之表示,洵堪認定已構成聯合行 為。本件彰化二十七家業者於八十八年初至九或十月間以聯誼為名, 針對價格限制及同業相互調料價格進行討論、協商並獲致共識,該約 定相互調料價格並有促使成本增加及推動價格上揚或維持之實質效果 。會後,雖各家實際配合情形不一,或有未完全依協議內容履行者, 致災前九月間,彰化地區混凝土部分業者售價亦有在合理共識價位以 下者,使聯誼促進會又再度於九月二十四日及十月初有兩度聚會合意 調高售價之行為,然渠等事後實際配合行為如何,皆無礙渠等合致聯 合行為之要件。 (四)本案對彰化地區預拌混凝土銷售市場之影響:依公平交易法第七 條解釋聯合行為之目的或功能,須為「限制競爭」或「相互約束事業 活動」,始該當聯合行為之要件,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規 定,公平交易法所規範之聯合行為,「以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 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為限」。本件彰化二十七家預拌混凝土業者, 不以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 同法第四條參照),竟共同成立聯誼性組織,互為意思聯絡,對於彼 此銷售價格及營運等限制競爭行為互為約定,並達成共識,已違反公 平交易法第十四條規定。查混凝土屬區域性商品,市場價格漲幅取決 於各區域之競爭程度,彰化地區業者家數因涵蓋欠缺工廠登記證之非 法業者,除對價格及相互調料價格形成合意外,尚以介入協調有糾紛 互搶客戶之工程個案作為限制競爭之手段,影響彰化地區混凝土市場 之交易秩序及供需功能之層面更為激烈。 三、綜上論結,彰化縣預拌混凝土業者於八十八年初至九月間以定期 聯誼方式,對混凝土價格形成合意,並約定混凝土相互調料價格,藉 以提高混凝土成本,並有介入協調互搶客戶糾紛之其他限制競爭行為 ,從而達到限制競爭之目的,災後九月二十四日及十月初並有二度聚 會合意調高混凝土售價之行為,足以影響彰化地區預拌混凝土市場之 供需及競爭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規定。查系爭違法行為持 續發生於八十八年二月五日公平交易法修正生效後,另參酌被處分人 違法動機、目的、違法事業之規模、經營情況、違法類型與違法情節 對競爭秩序危害程度與被處分人之市場地位等相關因素,爰依同法第 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