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許可決定書 (九十)公結字第六五一號   申請人 英商匯豐資產管理(歐洲)有限公司 HSBC Asset Management (Europe) Ltd.   址設 英國倫敦市EC3A 7QP比佛斯馬克街6號 (6 Bevis Marks, London EC3A 7QP,U.K.)   代表人 ○○○  址設:同上   申請人 英商匯豐控股有限公司 (HSBC Holdings plc) 址設:英國倫敦市EC3R 6AE下湯馬斯街10號 (10 Lower Thomas Street, London EC3R 6AE,U.K.)   代表人 ○○○         址設:同上   右二人代理人 李泰運 律師  地址:台北市敦化北路二○五號九樓 申請事項 英商匯豐資產管理(歐洲)有限公司(下稱匯豐資產管理公司)擬取 得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投信公司)六十七%以 上股份,另英商匯豐資產管理(歐洲)有限公司之母公司英商匯豐控 股有限公司(下稱匯豐控股公司)亦將因本結合案間接控制中華投信 公司之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且匯豐控股公司在台子公司香港上海匯 豐銀行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上一會計年度營業金額已超過新臺幣五 十億元,依公平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五款,及同法第十一 條規定申請事業結合許可。 許可內容 匯豐資產管理公司擬取得中華投信公司六十七%以上股份,且匯豐資 產管理公司之母公司匯豐控股公司將因本結合案間接控制中華投信公 司之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屬公平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五 款之結合型態,依同法第十二條規定,應予許可。 許可理由 一、查匯豐控股公司轄下之匯豐金融集團在台主要業務為證券(香港 商匯豐詹金寶亞洲證券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銀行(香港上海匯豐 銀行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投顧(匯豐詹金寶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 限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匯豐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等,而中華 投信公司所屬市場則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市場,參與結合事業並未 有業務重疊情形。是本案匯豐資產管理公司取得中華投信公司股權後 ,僅係中華投信公司之經營權移轉,國內各相關市場結構及競爭程度 並不致受到衝擊,從而在其他條件不變下,對國內市場不致造成反競 爭疑慮。 二、次查本案結合後,中華投信公司將可取得匯豐金融集團提供之全 球資產管理技術,使用「匯豐」(HSBC)之品牌並獲得該集團支持, 當可為社會投資大眾提昇其基金產品與服務之品質,對整體經濟應有 正面助益。 三、據上,本案結合對整體經濟之利益應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爰 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二條規定予以結合許可。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本件申請人如有不服 本許可決定,得於本許可決定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會提出 訴願書(須檢附本許可決定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