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 公處字第0九一0六七號   被處分人 統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台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一段六四號   統一編號 84708084   代 表 人 甲○○ 君 址設:同上 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於廣告中宣稱其鄉村俱樂部為一「封閉型會員俱樂部」 ,就服務之品質、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 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準用第一項規定。 二、被處分人應於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停止前項違法行為。 三、處新臺幣七十萬元罰鍰。 事 實 一、消費者乙君來函檢舉,略以:被處分人於廣告中宣稱其所經營之 「統一健康世界鄉村俱樂部」係一封閉型之會員俱樂部,只允許 會員之正副卡人數內入園及貴賓券(由會員帶入),但實際上該 公司為求招攬會員以達營收增加,以各種名目、手段方式讓非會 員入園,顯有違背該俱樂部營運之宗旨,嚴重影響會員之權益。 其所為涉有廣告不實之嫌。 二、案經函請被處分人說明,略以: (一)有關會員進入園區活動問題: 1.會員制渡假村允許準會員進入園區參觀試用、試住或會員舉 辦活動等,為一般會員制俱樂部之常態。 2.被處分人係採「人數卡」之設計,會員於會員卡使用人數內 可帶親友入園享受園區內設施與服務,此亦為會員使用權益 之一部分。 (二)有關城市俱樂部於未開放使用前,其會員得使用鄉村俱樂部之 問題: 1.城市俱樂部與鄉村俱樂部之性質不同,所招募之對象亦有所 區隔,然各俱樂部之會員為他俱樂部之潛在會員,故在城市 俱樂部尚未開放使用前,允許其會員得暫時使用鄉村俱樂部 ,僅係屬試用性質。且一旦城市俱樂部開放使用後,則終止 該條款之適用,故屬短暫性,過渡性之權宜措施。 2.再者,城市俱樂部會員暫時試用之鄉村俱樂部,其權益亦無 法與鄉村俱樂部會員比擬,亦即,城市會員於得使用鄉村俱 樂部之期間內,僅得享有鄉村會員之部分權利,故應無損鄉 村會員權益。 (三)有關檢舉人所提供之廣告相關問題: 1.檢舉人所提供之廣告資料雖列有被處分人之公司名稱與地址 ,惟對照其他資料均有極大之差異,被處分人鄭重否認為其 所製發。 2.縱依廣告中所稱:「每一據點共發行三千張金卡」之標準而 論,被處分人現有四個據點,當可發行一萬二千張金卡,惟 被處分人現僅發行金卡共四千八百五十九張,各據點之平均 發卡數遠低於三千張之標準,因此並無所謂損害會員權益之 虞。 三、檢舉人乙君復來函表示: (一)被處分人在其文宣、報章雜誌一再宣傳系爭俱樂部為一封閉型 俱樂部,採會員制及人數卡,限制入園人數,並強調會員獨享 ,此一廣告宣稱係會員當初入會考量因素之一,否則隨便任何 人都可去的會員制渡假村,誰會傻到繳幾十萬、上百萬去加入 這樣的俱樂部?尤其被處分人在廣告所為種種宣稱:「連續增 值」、「低風險、高報酬的投資新寵」、「會員獨享」「封閉 式的會員渡假村」、「每個據點只招收三千會員」皆為不實。 (二)被處分人敢做不敢當,把責任推給業務員。像署名丙君及丁君 二業務員之文宣資料,一直都是該公司對外散發及郵寄模式。 丁君所用之資料為被處分人在高雄中信飯店辦城市俱樂部所散 發之文宣,丙君之資料則為檢舉人入會時所提供之參考資料之 一。 (三)檢舉人曾向丙君反映,為何交通車一直沒有實施?後來有交通 車接送,則要收單程二百元費用,而非文宣中所稱免費。 (四)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被處分人台南城市俱樂部業務員包 了一輛遊覽車至西子灣鄉村俱樂部玩,名義上為參觀,實際上 鄉村俱樂部之設施全為其所佔用。被處分人一直強調城市、鄉 村兩俱樂部為互不隸屬之兩獨立俱樂部,為何被處分人允許城 市俱樂部之會員享用鄉村俱樂部設施。 四、就上開檢舉事項請被處分人到會說明,略以: (一)檢舉人所提供署名丙君及丁君二份文宣資料應該是業務員私自 印製,非被處分人所印製,且署名丙君之廣告使用時間為八十 三年十一月,其文宣內容早已不再使用。 (二)業務人員所自行製作之文宣資料有一部分內容可能來自公司文 宣,也有些是業務人員自己對公司認知的錯誤,另一部分可能 是業務人員自己對客戶的優惠,被處分人一再三令五申要求業 務員不得自行印製文宣資料,以避免顧客誤會。而業務員自己 對客戶的優惠則須自行吸收。 (三)被處分人所銷售之會員卡係「人數卡」,依會員卡人數管制入 園。如六人卡會員僅容許六大六小,如有副卡,入園人數可能 更多。會員所屬單位或親友如欲在俱樂部內辦活動,亦可向公 司提出申請,公司會視住房率予以核駁。這些活動入園所使用 之設施則有一定之限制,不會損及一般會員權益。非會員在園 內所享受之待遇與會員不同,除了不能享受會員專屬設施外, 亦無法享受價格上之優惠。 (四)被處分人並未特別對非會員活動做紀錄,僅有住房率之統計, 一般而言,被處分人各據點平均住房率僅約二至三成,例假日 可能較高,但並未特別針對會員或非會員之住房率做區分。 (五)被處分人於住宿、用餐上區分「會員價」及「定價」。「會員 價」係指會員在會員卡所賦予的消費人數上予以折扣之優待價 格,而「定價」則指會員在超出會員卡所賦予之消費範圍所需 支付之價格。如六人卡平常可以會員價訂房六間(例假日三間 ),但會員如需超出此一數目之房間,即需支付較高之「定價 」。 (六)有關廣告中所稱「每日有二班交通車往返台北、關西,歡迎免 費搭乘」該分廣告係業務員自行製作,非被處分人所印製,而 被處分人所提供之交通車僅限於馬武督俱樂部,用的人不多, 會員大部分自行駕車前往,但被處分人仍以服務為主,提供交 通車服務。 五、被處分人提供補充答辯資料: (一)所謂封閉式經營係指會員憑會員卡得自由進出園區,非會員雖 亦可進入園區,但須經公司審查核准,或由會員陪同,然非會 員可享受之入園權益與會員有所差異,且非會員亦無法享受園 區外之所有會員權益。 (二)有關本會所要求提供會員、非會員使用設施次數、消費比例、 舉辦活動次數等相關問題,因被處分人係俱樂部,依入會契約 之約定,會員得邀請非會員入園,且按被處分人所採「人數卡 」之制度,非會員之人數自應大於會員之人數。會員除得自行 舉辦各種活動外,亦得介紹親友入園,且被處分人係採「人數 卡」之制度,亦即俱樂部僅管制每一張會員卡之入園人數,並 不區分那些是會員,而團體辦理活動亦依人數申請核准及管制 ,致被處分人未識別會員及非會員之使用次數,消費比例等, 故無相關資料可提供。 (三)區分「定價」與「會員價」者,即「會員價」指會員持卡人於 規定之消費範圍內的收費標準,至於「定價」係指會員超出額 度之消費採定價收費。 (四)有關廣告中所稱「每天有二班交通車往返台北、關西,歡迎免 費搭乘」部分,該文件並非被處分人所製作。退萬步言,縱該 廣告為業務人員自行製作,亦係民國八十三年被處分人草創時 期,業務員與其會員或特定人間所為之意思通知,並非入會契 約書之約定條款,亦非以大眾見聞為訴求之廣告文宣,故應非 所謂之「廣告」。再者,被處分人創立至今已七年,其間為謀 求俱樂部之發展,除開發新據點外,更定期更新、增加各項設 施,提升會員權益及附加價值等,進而以加強服務品質,所提 供之服務也因之有所變動,故被處分人視營運狀況因時所提供 給會員優惠內容變更,或修訂公告,或以其他優惠輔銷活動替 代,應不受該階段之會訊內容所拘束,所指廣告不實難稱合理 。 六、被處分人再提供補充答辯: (一)「會員制俱樂部」之意義: 1.會員持卡得隨時自由進出園區,且無次數限制。非會員亦可 進入渡假村園區,但每次只核准進入一次。系爭會員卡係採 「人數卡」之設計,會員得於其人數限制內,邀請非會員進 入渡假村園區,在通常情形下,非會員之人數比會員人數為 多。 2.依合約書之約定,超過會員卡使用人數部分,渡假村得依具 體情形保有准駁之權限。故會員於事前申請核准後,即可邀 請超過其使用人數之非會員進入渡假村園區,亦可舉辦各種 活動,且未硬性規定會員本人必須親自到場,惟每一個團體 須逐一核准,且非會員之權益所得享有之權益及優惠均無法 與會員比擬,亦無法享受渡假村外之許多俱樂部會員權益。 (二)關於「會員專屬」或「會員獨享」之說明:會員專屬係指會員 在一定範圍內享有渡假村之特別折扣或權益,並非渡假村不能 做其他營業。如國內各大觀光飯店多有發行會員卡,讓會員到 飯店住宿、用餐享有特別折扣,亦以「會員獨享」來表達,但 不表示飯店只能對會員營業。 (三)關於「非會員入園規定」: 1.會員卡允許使用人數範圍內:會員出示會員卡後由會員帶領 入園。 2.會員親友團超過會員卡允許使用人數:使用貴賓券或提案經 公司核准。 3.非會員散客:必須提供個人詳細資料登記後,由業務或會務 人員陪同入園。 4.非會員團體:提案經被處分人核准。 (四)團體入園之審核標準: 1.以會員之訂房為優先:會員之預訂房間、會議室等,開放至 二個月前。團體之訂房則視會員訂房情形再予考慮。 2.以平日之申請為優先:因渡假村在平日之使用率甚低,如平 日之住宿率僅有二至三成。 3.以活動之人數作考量:為維護渡假村之服務品質,其入園人 數如有影響原已訂房者,或活動當日為例假日、國定假日、 預期人數過多,亦不予核准。 4.以渡假村園區年平均住房率為二至三成,假日之平均住房率 亦僅為五至六成,年總平均住房率約三成五而言,渡假村在 進出人數管制上,已極為嚴謹,會員應有權益之維護,並未 受有侵害。 七、檢舉人再來函補充檢舉資料,略以: (一)被處分人於西子灣之俱樂部門口宣傳布條絕非針對會員而做之 宣傳。 (二)被處分人所經營之統合大飯店宣傳布條亦非對會員宣傳。 (三)被處分人「封閉式會員專屬俱樂部」應有虛偽不實。 八、另消費者戊君等三人來函檢舉,略以: (一)被處分人宣稱採封閉式會員制,被處分人卻違反約定,對外招 攬非會員住宿非會員住宿,並開放使用設施,其作法如下: 1.與旅行業者配合,招攬各界團體入園區住宿、遊樂。 2.允許員工私下招攬各公司、行號人員住宿。 3.准許會員可直接以電話代非會員訂房進住。 (二)檢舉人入會之初即繳交保證金、入會費,每年又繳年費,再由 被處分人核發等額住宿券,憑券住宿並無任何折扣,然對非會 員卻有種種優於會員之優惠措施(包括「公務人員假期逍遙遊 專案」、團體會員優惠等)。會員常因此而訂不到房間,且內 部設施也常須等候其他非會員使用後才可使用,嚴重影響會員 權益。 九、就上開檢舉事項有關廣告中宣稱「封閉式會員制」部分,再函請 被處分人到會說明,略以: (一)檢舉人戊君等三人所提供之廣告正本為被處分人所印製,但其 中「客戶簡介價目表」並非被處分人所印製,應該僅是公司內 部參考資料。因為被處分人所有廣告皆為精美印刷之文宣,而 該份文件上又有手寫折扣數,故不可能為被處分人之文宣廣告 資料。 (二)被處分人之會員卡係採「人數卡」,依公司規定一人卡僅得有 一大一小(十八歲以下)二人卡以上則分正、副卡,正卡及副 卡皆可有二大二小(共四大四小)入園區,三人卡則為正卡三 大三小,二張副卡各為二大二小,總計七大七小入園,四人卡 為正卡四大四小,三張副卡各為二大二小,總計十大十小入園 ,以此類推。另外會員卡亦分個人卡及團體卡兩種,個人卡為 記名卡,只有持卡人才能使用,團體卡則為不記名,只要公司 授權即可持有使用,不論個人卡或團體卡,如須有超出持卡人 數入園區活動(如開會),則須就超出會員卡所允許入園人數 部分向被處分人申請,被處分人亦有權利拒絕。 (三)被處分人從未與旅行社配合或合作委託旅行社招攬非會員入園 區住宿。被處分人會員中曾有旅行社業者在報上刊登廣告而遭 被處分人以存證信函制止。而旅行社業者如果是被處分人會員 ,向被處分人申請獲准,自可在所允許之數量使用人數下入園 區住宿使用。另外有時候會員亦會委託旅行社安排行程、交通 問題而向被處分人接洽,致引起一些所謂「旅行社業者招攬非 會員入園」之誤會。 (四)被處分人為開發新客戶,會允許業務員或員工招攬準新客戶到 園區去試住,體驗園區的感覺,但仍須經過公司核准。 (五)「2001碧華樂韻暨畢業音樂會」是因有一位會員為碧華國小畢 業生家長,渠向被處分人提出申請舉辦該活動,而被處分人認 為可提昇會員權益,故同意舉辦該活動。另「歡樂美語生活營 」由被處分人主辦,對象是會員。上開二活動皆刊登在會員刊 物上,故對象全是被處分人之會員。 十、被處分人復提出說明: (一)被處分人會員卡均採人數卡之設計,會員得於其會員卡規定人 數限制內,邀請非會員自由進入園區,故非會員人數應遠多於 會員人數。 (二)超過會員卡使用人數部分,俱樂部得依具體情形保有准駁之權 ,因此在不影響會員權益下,會員得於事前申請,經俱樂部核 准後,即可邀請過其會員使用人數之非會員進入渡假園區,亦 可舉辦各項活動,且未硬性規定會員本人須親自到場,但每次 只核准入園一次。 (三)至於非會員之團體,或業務部門為招攬會員所邀請參觀試住之 團體,在不影響會員權益之下,經被處分人審核准許亦可進入 園區,但每次只核准入園一次。 (四)非會員雖可進入園區,而進入園區後,其所得享有之權益及優 惠,均無法與會員相比擬,亦即其於園區內僅得享有部分之權 益,更無法享受渡假村外所有會員權益。 (五)有關封閉型俱樂部、會員獨享問題: 1.所謂「封閉型俱樂部」、「會員制俱樂部」係指俱樂部會員 憑會員卡得隨時自由進出園區,並享有特殊會員權益,非會 員雖可進入園區,但需經公司審查,於不影響會員權益下, 或由會員陪同始可入園,然非會員所可享受之入園權益與會 員所享有所差異,且非會員亦無法享有渡假村外園區所有之 會員權益。 2.所謂會員獨享,係指會員在一定範圍內,享有渡假村內及渡 假村外之特別折扣或權益,並非指渡假村不能作其他之營業 行為。 3.一般而言,被處分人俱樂部之價格只區分為「定價」及「會 員價」兩種,定價是非會員之收費標準;會員價則是會員之 優惠價。至於「準會員價」則屬非常態之用法,僅於業務單 位認為其入會意願較高的對象酌予優待之用辭。 4.「準」者,法則、預先、類似之意,故「準會員」即指非會 員,而具有入會潛力之人或團體,其經會員引薦或公司業務 招攬,由被處分人依具體情形審核後,准予進入園區參觀試 用、試住或舉辦活動等,以期能受其肯定而加入會員,此亦 為一般會員制俱樂部之常態。 (六)如前所述,被處分人對入園之管制僅分為會員及非會員兩種, 並未區別對象是旅行社或非旅行社。而會員與非會員之入園情 形均不排除有旅行社之可能。 (七)會員超出使用人數或非會員入園,均應向被處分人申請核准, 申請人並包含員工在內,然既經被處分人核准,則應無所謂私 下招攬問題。 (八)被處分人不定期於俱樂部舉辦各種表演或活動,用以豐富會員 之休閒生活、提供會員折扣優惠及提升會員權益,實屬俱樂部 常態。被處分人配合會員雜誌或會訊出刊之時間及版面,將相 關活動訊息及優惠辦法告知會員,其他活動則於現場公布。 理 由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 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 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 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 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同條第三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事業 之服務準用之。」故事業如於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 ,就服務之品質、內容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時,即違反 前開規定。 二、查被處分人於廣告中宣稱其鄉村俱樂部為一「封閉型俱樂部」, 並宣稱「一般開放式或複合式經營者,廣招非會員來園區消費, 會員權益毫無保障。封閉式渡假村只對持卡會員提供服務,能維 持一定服務品質,確保會員權益」、「封閉式渡假村不對外開放 ,設施使用率不致偏高,會員渡假時,能輕鬆享受各式休閒設施 ,渡假內容較豐富,渡假品質較高」,「半開放式渡假村只見非 會員來來往往,會員卻永遠訂不到房間?」、「統一健康世界堅 持『封閉式會員制渡假村』的經營原則,並嚴格控管入園人數, 保持住宿及設施使用的最適狀態,維持一貫的高品質服務,為您 找回會員獨享尊榮感」。被處分人復於另一廣告中比較「封閉式 經營」及「複合式經營」方式,宣稱:「複合式是將一部分房間 及設施保留給會員使用,另一部分則開放給一般遊客使用。複合 式以增加園區營收為著眼,所謂『會員保留』並無客觀、透明之 運作,常需透過特別關係才能訂到房間,會員權益無保障。複合 式渡假村對外開放、不易維持服務品質,會員渡假毫無私密性可 言,安全性也較低。」並稱:「封閉式經營才能確保會員權益。 封閉式是指渡假園區只提供會員使用,不開放一般遊客消費使用 。封閉式渡假村可以有效管制住房人數,較易維持服務品質,保 障性最大。」、「封閉式渡假村不對外開放,設施使用率不致偏 高,會員渡假時,能輕鬆享受各式休閒設施,渡假品質較高。」 云云,使人以為被處分人所經營之俱樂部實施嚴格之入園人數管 制,僅有會員或會員卡可容許入園人數可入園使用各種設施。惟 被處分人之營業方式顯與其所稱有別,不僅可容許會員卡最高可 入園人數以外之非會員入園消費,且可容許非會員散客及團體入 園活動,且被處分人又不定時於媒體刊登廣告或對外舉辦活動, 招徠不特定之非會員至園區活動,此有被處分人所提之說明及被 處分人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於聯合報第五十七版所刊「英國小紳 士、小淑女趣味營」廣告及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中央日報第一版 下半頁之「軍公教免費渡假專案」等廣告可稽,被處分人所稱「 封閉式俱樂部」之廣告內容顯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其所為核 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 三、被處分人雖稱其入園人數皆經公司嚴格管制,非會員入園活動皆 須經公司許可,惟其廣告中所宣稱系爭會員卡為「人數卡」,其 意即指「僅有卡片所容許人數可入園活動」,且被處分人在廣告 中一再強調所謂「封閉型俱樂部」,並強調「一般開放式或複合 式經營者,廣招非會員來園區消費,會員權益毫無保障。封閉式 渡假村只對持卡會員提供服務,能維持一定服務品質,確保會員 權益」、「封閉式渡假村不對外開放,設施使用率不致偏高,會 員渡假時,能輕鬆享受各式休閒設施,渡假內容較豐富,渡假品 質較高」,使人以為該俱樂部僅有會員及其會員卡所容許所屬人 數進入園區。但被處分人在實際運作上,除容許會員卡人數外之 非會員入園外,並容許會員之單位及非會員親友向其申請,在園 區內舉辦活動,被處分人又容許其所「核准」之非會員散客及團 體入園活動,並另於報章媒體刊登活動廣告,以招徠一般非會員 消費者入園區活動,核其所為顯與系爭廣告所宣稱不符。而被處 分人雖辯稱,其活動廣告皆刊登於其會員專刊,故活動對象皆是 其會員,惟被處分人仍有於報章雜誌刊登活動廣告,以招攬不特 定之非會員消費者入園活動、住宿,此有上開八十八年五月十八 日於聯合報所刊「英國小紳士、小淑女趣味營」廣告及九十年十 一月十五日中央日報第一版下半頁之「軍公教免費渡假專案」廣 告可證。再者,被處分人又創立「統合城市俱樂部」,並於廣告 中宣稱「統一健康世界與統合城市俱樂部係相互獨立的會員俱樂 部」、「統一健康世界與統合城市俱樂部互不隸屬,會員權益及 可用設施各自獨立」,被處分人卻又准許其城市俱樂部會員「在 城市俱樂部未開幕前可使用鄉村俱樂部」,顯與其廣告不符,故 被處分人所稱核不可採。 四、綜上所論,被處分人於廣告中就服務之品質、內容為虛偽不實及 引人錯誤之表示,其所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 準用第一項規定,經審酌被處分人違法行為動機、目的、預期不 當利益、對交易秩序危害程度及持續期間、所得利益、事業規模 、經營狀況及市場地位、以往違法情形及違法後態度等情事,爰 依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 被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 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