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 公處字第0九一一六三號   被處分人 金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址設:桃園市永順街一一七號六樓   統一編號 12717887   代 表 人 ○○○ 君 址設:同上 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其參加人取得佣金、獎金及其他 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 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二、被處分人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畫時,未依規定與參加人 締結載明法定事項之書面參加契約,違反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 條之四所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三、被處分人應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停止前二項違法行為。 四、處新臺幣一百萬元罰鍰。 事 實 一、緣九十一年三月間民眾檢具被處分人制度資料,詢問其合法性。 查被處分人前曾於九十年三月間向本會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同 (九十)年八月間因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 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規定,受本會處分在案。又被處分人於 九十年十一月間辦理撤銷報備,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再次向本會 報備實施多層次傳銷,傳銷「行動電話簡訊服務」,嗣經本會於 被處分人報備程序中,函告應注意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並依職權進行調查。 二、為瞭解被處分人運作情形是否涉及違法情事,於九十一年四月八 日派員赴其主要營業處所進行業務檢查及調查,由負責人○○○ 君說明,如下: (一)被處分人傳銷制度:被處分人主要銷售「行動電話簡訊服務」 (下稱簡訊服務),參加人分為會員、專員、主任等職階,分 別購買一單位一、六八0元、三單位五、0四0元、七單位一 一、七六0元,取得各經營權之職階,即得分別獲贈一張、三 張、七張樂透彩券(一張樂透彩券一組對獎號碼),並得參與 對獎及分配彩金。推薦一人成為會員、專員、主任等各職階, 得分別獲領一八0元、五四0元、一、二六0元等介紹獎金; 獲贈一張、三張、七張樂透彩券;新增一個、二個、三個經營 權(高空彈跳制度)。組織獎金部分:參加人組織下線排列達 左線三人、右線三人,可領取一八0元組織獎金及一張樂透彩 券,再介紹左線三人、右線三人,可再領取一八0元組織獎金 及一張樂透彩券,以此類推,每日最高左線三十人、右線三十 人,最高日領一、八00元,最多獲贈十張樂透彩券,各單位 組織獎金累積至一、八00元時,得扣除一、六八0元自動再 加入。 (二)樂透彩金分配方式:依「簡訊聯盟∣福利分紅計畫」,分為專 屬分紅及組織分紅。專屬分紅係參加人獲贈之樂透彩券中獎, 得分得彩金百分之三十三紅利;而組織分紅則為上線組織成員 十八代每代可領彩金百分之三紅利(共百分之五十四)。另隨 著會員再推薦、彈跳、自動再加入,可參與對獎之單位愈多, 已贈送之樂透彩券約一千張。 (三)被處分人為增加與會員之互動,於網站上每期公布七十二組樂 透彩券號碼,提供會員及非會員對獎。參加辦法為被處分人每 期購買七十二組彩券號碼公布於網站,會員可就有興趣之號碼 回傳,被處分人每期以回傳之會員總人數分發百分之八十彩金 ;另非會員亦得參與前項對獎活動,僅須繳交三十元予介紹會 員即可參與(二十元為介紹者所得,十元由被處分人取得), 自臺北銀行發行樂透彩券第十三期開始配合實施約五、六期, 至第十八期(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開獎)後,即停止前開活 動。 (四)被處分人簡訊服務銷售及會員使用情形:簡訊服務每單位售價 一、六八0元,贈送一百通免費發送簡訊服務,超出部分以每 通二.五至三.五元計價,成本約一.五至一.八元。該項服 務適用休閒娛樂業、行銷業、網路業等客戶大量發送訊息,會 員使用該項服務,須透過被處分人之簡訊發送平台,一次大量 發送。目前並無會員要求被處分人發送簡訊情形,多數會員不 會或不常使用簡訊服務,因樂透彩可每期對獎,且得獎彩金可 供分配,仍有會員加入,惟九十一年三月後營運狀況不佳,再 無新會員加入。目前會員人數約一百餘人(最後一位會員之加 入時間為九十一年三月七日)。 (五)被處分人自報備以降,營業額約三十五萬元,發放獎金約二十 三萬元,獎金發放率約百分之六十六。 三、為進一步瞭解被處分人實施傳銷活動之獎金來源、樂透彩券對獎 辦法及是否涉有拉人頭領獎金等情事,函請負責人○君於九十一 年六月二十四日到會說明,如下: (一)樂透彩券對獎辦法:會員獲贈之樂透彩券並未於會員完成相關 資格即交付予獲贈者,而係統一由被處分人保管。其於每日下 班前結算當日新加入會員人數及再推薦者人數,據前開資料統 計應購入之樂透彩券張數,由行政人員於隔日上午至不特定投 注站購買,以隨機方式分配予獲贈者,並於中午十二時前上網 公告樂透彩號碼。會員得以身分證字號及密碼進入個人組織體 系區,查詢個人及所屬下線會員領獎及組織發展情形,亦得查 詢受分配之個人及下線樂透彩號碼。另每期於網站公布之七十 二組樂透號碼提供予會員及非會員對獎,係屬促銷活動,尚非 屬被處分人實施多層次傳銷之範圍。 (二)獎金來源及發放方式:被處分人多層次傳銷獎金分為推薦獎金 、組織獎金等,主要來源為會員及新進者之加入費用(銷售所 得)。至樂透彩金則未列為前開獎金,得獎金額於開獎後一星 期,扣除稅額匯予得獎會員之帳戶。 (三)為鼓勵會員業績及組織之推展,被處分人於推薦獎金中設有高 空彈跳制度,會員推薦會員、專員或主任加入,除得獲介紹獎 金、樂透彩券外,另可新增一單位、二單位、三單位之高空彈 排列於推薦者所屬上線之下;二單位排列於推薦者之上線及被 處分人之下;三單位排列於推薦者、推薦者上線及被處分人之 下,獲贈之新經營權視為獨立之新加入單位,可重複享有前開 相關權益。 (四)依據被處分人提交之參加契約書統計,其各職階參加人之人數 分別為:會員五十七人、專員三十四人、主任二十三人,共一 一四人。 (五)被處分人因考量印製成本,於會員加入時並無提供事業手冊, 僅與會員簽訂參加契約,有關獎金制度及銷售資訊,對於有興 趣之會員被處分人均會配合提供,相關營業規章業印製於參加 契約背面。未索取獎金制度及銷售資訊之會員,被處分人皆告 知相關規定。 (六)被處分人多層次傳銷活動自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開始,於九十 一年三月初停止,並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向本會辦理撤銷報 備。 理 由 一、被處分人從事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主要收入係基於介紹他人加 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一)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 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 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 」多層次傳銷之參加人收入來源,或為「基於介紹他人加入」 之性質,或為「基於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之性 質,若前者顯重於後者,即多層次傳銷加入者之經濟利益來源 ,係來自其介紹加入者所繳交之加入費用,而非由推廣、銷售 商品或勞務所獲合理利潤,即已脫離多層次傳銷應著重推廣、 銷售商品或勞務之本質,而為變質多層次傳銷,違反上開法條 規定。 (二)被處分人之參加人所取得佣金、獎金及經濟利益等,主要係基 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 : 1.多層次傳銷之推廣或銷售標的,包括商品或勞務,按被處分 人提供參加人行動電話簡訊服務,可歸為前開規定所稱勞務 。又以多層次傳銷方式推廣或銷售勞務,其正當性應在於勞 務之確實提供及使用,倘勞務未確實提供或使用,參加人僅 以形式上之勞務交易,作為收取費用並據此發放經濟利益之 幌子,即構成「虛化」,得據此認定參加人所取得之經濟利 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來自推廣或銷售勞務之 合理市價。 2.查被處分人傳銷行動電話簡訊服務,另參加人分別購買一單 位一、六八0元、三單位五、0四0元、七單位一一、七六 0元,取得各經營權之職階,即得分別獲贈一張、三張、七 張樂透彩券,並得參與對獎及分配彩金。推薦一人成為會員 、專員、主任等各職階,得分別獲領一八0元、五四0元、 一、二六0元等介紹獎金;獲贈一張、三張、七張樂透彩券 ;新增一個、二個、三個經營權(高空彈跳制度)。另組織 獎金部分:參加人組織下線排列達左線三人、右線三人,可 領取一八0元組織獎金及一張樂透彩券,再介紹左線三人、 右線三人,可再領取一八0元組織獎金及一張樂透彩券,以 此類推,每日最高左線三十人、右線三十人,最高日領一、 八00元,最多獲贈十張樂透彩券。依上開制度之設計,參 加人加入除可享有簡訊發送服務,另可獲贈樂透彩券並參與 對獎;再推薦他人加入時,亦可獲領推薦獎金、樂透彩券及 新經營權等經濟利益,獲贈之新經營權並可重複享有前開相 關權益,每項經濟利益均含有樂透彩券之贈予,足見樂透彩 券為系爭傳銷制度之重要活動。復查樂透彩券之彩金,係以 多層級獎金發放制度運作,得獎參加人本身可領得百分之三 十三之專屬分紅,其上線十八代每代可分得百分之三之組織 分紅,並隨著參加人再推薦、彈跳、自動再加入,可參與對 獎之單位愈多。故被處分人雖以銷售簡訊服務之名義從事多 層次傳銷,實則以多層次傳銷方式吸收參加人從事拉人頭領 獎金及樂透彩對獎活動;參加人加入被處分人之主要目的, 為可因介紹他人加入獲取推薦獎金,並可參與樂透彩券之對 獎及彩金之分配。 3.被處分人銷售之行動電話簡訊服務,每單位贈送一百通簡訊 服務,提供參加人一次發送大量簡訊,另超出部分以每通二 .五至三.五元計價,成本約一.五至一.八元。惟實際運 作上參加人皆未使用該項服務,或為對該項服務之認知不足 ,或為不熟悉操作,自開始銷售以降,並無參加人要求被處 分人發送簡訊情形。按商業交易,勞務需求者繳交一定費用 取得特定勞務,基於對價關係,應有相當程度之使用,方為 符合交易行為之常理。本案勞務使用情形幾近為零,上情, 並經被處分人坦承所有參加人皆未使用簡訊,爰可推認參加 人加入,其動機及目的並非如同加入其他付費以換取勞務之 情形。申言之,參加人加入之目的,並非在於使用被處分人 所提供之簡訊服務,而係著重於加入後可因後續參加人之加 入,領取高額獎金、參與樂透彩對獎及其彩金之分配,導致 系爭勞務於傳銷活動中無足輕重,流於「虛化」,而成為介 紹他人加入之幌子,足證參加人主要收入來自於介紹他人加 入。 4.被處分人參加人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之來源,如 次:查被處分人行銷制度每單位一、六八0元,其中一八0 元為推薦獎金;其下線組織排列左、右線各三人,可再領取 一八0元獎金,前等獎金係基於後續新參加人加入而得之, 業具基於介紹他人加入之性質。另查其推薦獎金之「高空彈 跳」制度,參加人推薦會員、專員或主任加入,除得獲介紹 獎金、樂透彩券外,另可新增一單位、二單位、三單位之高 空彈跳經營權。該經營權之排列方式為:獲贈一單位則排列 於推薦者所屬上線之下;獲贈二單位則排列於推薦者之上線 及被處分人之下;獲贈三單位則排列於推薦者、推薦者上線 及被處分人之下。按前開排列方式,參加人獲贈之新經營權 ,並非排列於自身組織體系之內,而係為推薦者、推薦者上 線及被處分人之體系成員,並於各體系內依獲贈新經營權之 先後順序進行「公排」,亦即該參加人新經營權所得獲領之 佣金、獎金及經濟利益,亦含蓋非具直接或間接推薦關係之 其他參加人所獲贈新經營權之排列,業已脫離該特定參加人 自身暨所屬組織體系之銷售業績,而係來自所有參加人之介 紹他人加入及再介紹者的推介活動。按傳銷業界慣採依參加 人之銷售業績及所轄組織體系之整體銷售情形,核發零售獎 金、業績獎金、輔導獎金等各項經濟利益,易言之,參加人 係依渠自身暨所屬組織體系之商品或勞務銷售等貢獻,據以 領取各項獎金。然高空彈跳經營權之運作,參加人所獲領之 獎金暨其他經濟利益,並非著重於自身或所屬組織之銷售努 力,而係完全強調「高空彈跳」經營權之擴展,故參加人所 取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已含有「基於介紹他人 加入」之意涵。復由被處分人樂透彩券對獎辦法及彩金發放 制度觀,樂透彩券得獎參加人本身可領得彩金百分之三十三 之專屬分紅,其上線十八代每代分得彩金百分之三之組織分 紅,另可參與對獎之資格,除參加人自身之加入單位外,高 空彈跳單位、自動再加入單位亦得參與對獎,為成就前開對 獎資格及增加中獎機會,參加人勢將不斷介紹新進者加入以 快速擴張組織,以分得更高額彩金,上情,復佐以被處分人 參加人皆未使用簡訊服務,足證參加人加入之動機及目的, 多係意在領取高額獎金及樂透彩金,尚難謂有推廣、銷售商 品或勞務之行為。 5.復由行動電話簡訊服務內容觀察,其僅提供簡訊發送服務, 供使用者聯絡、傳遞訊息,並無其他功能及服務。按據瞭解 一般電信業者,如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大哥大電信公司、遠 傳電訊公司、和信電訊公司提供之簡訊服務,平均發送費率 約每通二.五至三.五元。至被處分人提供參加人每單位一 百通之簡訊發送服務,以市場同類簡訊服務之平均發送費率 計算,實際價值僅二五0元至三五0元,縱加上贈送之樂透 彩券乙張,總價值亦僅三00元至四00元,惟售價卻高達 一、六八0元,且實務上參加人均未使用該項服務,益見系 爭服務實質內容之空洞及徒具形式,其參加人加入非基於使 用簡訊服務,整體傳銷活動均繫於介紹他人加入,構成主要 收入來源。 (三)綜上,經查證被處分人簡訊服務幾未使用,另參加人繳交之費 用,絕大多數並非簡訊服務之對價,而應認定係作為其加入及 往後領取之回饋利益,參加人僅以形式上之勞務交易,作為參 加系爭活動之手段,其目的在於加入後,可由後續參加人之加 入獲取高額報酬,簡訊服務於整個交易過程中實無足輕重,流 於「虛化」,爰得認定參加人所獲得之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 介紹他人加入,而非來自推廣或銷售勞務之合理市價,違反公 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二、被處分人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時,未以書面契約載明法定事 項,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十二條規定: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 法第十二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 畫時,應與參加人締結書面參加契約;參加契約應包括同辦法第 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九款事項。即參加契約應包括傳銷組織 或計畫、營運規章、交易須知、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參加人應 負之義務及負擔、直接或間接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可獲得利益之 內容及取得條件、商品或勞務之資訊、商品或勞務瑕疵擔保責任 、參加人退出組織或計畫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等。查 被處分人於參加人加入時,所簽訂之參加契約,其內容缺漏多層 次傳銷相關法令、獎金制度、商品資訊等法定事項,核已違反多 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三、綜上論結,被處分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及依公平 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四所訂定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經審酌其參加人數、經營狀況、營業額、配合調查態度及其行 為對交易秩序危害程度等情狀,爰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前段 規定,分別就被處分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部分,處 新臺幣八十萬元罰鍰,另就違反前揭管理辦法部分,處新臺幣二 十萬元罰鍰,總計處新臺幣一百萬元罰鍰,並命被處分人停止其 違法行為,處分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 被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 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