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 公處字第0九二0五六號   被處分人 合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台北市士林區文林路七二六號二樓   統一編號 89617437   代 表 人 A○○ 君 址設:同上 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進口、銷售之酒類商品對酒齡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 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 事 實 一、案據蘇格蘭威士忌協會檢舉略以,檢舉人由蘇格蘭威士忌製酒商 所組成,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於其所經營之家樂福賣場販售涉有虛 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之產品:皇家十字軍35年頂級威 士忌(ROYAL CROSS Made with 35 Years Old Premium Whisky ),其產品外包裝盒正面及背面標示有「Made with 35 Years Old Premium Whisky」字樣,其中「35」之字樣,均以大而明顯 之字體標示,而「Made with」、「Years Old」字樣即以微小字 體標示,尤其「Made with」一般消費者無從察覺,由位於美國 加州之酒廠Frank-Lin Distillers Products Ltd所裝瓶製造; 自八十九年三月至九十年六月間在其所經營之各家樂福賣場販售 ,經檢舉人九十年七月十一日三重店購得。皇家十字軍35年頂級 威士忌涉有酒齡標示不實,「Made with 35」業已說明產品成分 並非均具三十五年之酒齡,且同時表明係調和產品成分最年輕之 酒齡亦非三十五年,與外包裝盒所述系爭產品年酒齡標示不一致 。 二、案經通知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說明及相關事證如下: (一)該公司於九十年二月接獲檢舉人委請律師發函表示「皇家十字 軍35年頂級威士忌」涉標示不實問題,該公司於同年二月二十 七日通知全國分公司將該商品下架,並於同年三月五日檢具下 架通知,函覆檢舉人。其後,該公司由前開商品之被處分人處 得知,其已與檢舉人達成協議,並簽立協議書,承諾就被處分 人進口之威士忌酒類產品,將不會再有可能引人誤解之標示。 為避免衍生爭議,被處分人並已更改系爭商品之外包裝及瓶身 標示,不再使用檢舉人所質疑之「35」字樣,並將名稱改為「 皇家十字軍頂級威士忌」。 (二)依據檢舉人與被處分人簽立協議書第五條規定,檢舉人已表明 :有鑑於合路公司已承諾對於其所進口、促銷、經銷商品酒齡 、原產地為正確之標示,故檢舉人將不會對合路公司或合路公 司相關企業於簽署協議書前所進口之「皇家十字軍35年頂級威 士忌」向行政機關提出檢舉及提起民刑事訴訟。亦即,檢舉人 已承諾不就前開商品向本會提出檢舉。 (三)按該公司與任何廠商簽定全國性合約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供應商聲明其交付家福公司之產品並未侵害他人之商標、著作 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並且未違反商品標示法、食品衛生管 理法或其他與商品相關之法令。..如家福公司收到第三人警 告函或通知時,得先就涉嫌商品予以下架,俟確定無侵害且無 違法之情事時,再將該特定商品上架,供應商不得對家福公司 請求任何賠償。」 (四)「皇家十字軍35年頂級威士忌」之供應商被處分人曾與該公司 簽訂全國性合約,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保證未違反相關之 法令規定。且被處分人在該公司賣場銷售前,曾提供產地證明 、外國菸酒進口申請書、進口報單,以證明該酒類商品得在國 內合法販售。 三、經本會派員至家福股份有限公司營業處所調查其所販售之「皇家 十字軍頂級威士忌」是否有被檢舉之酒類標示: (一)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二月二十六日分赴台北縣板橋店、汐 止店,惟未發現被檢舉之酒類標示。 (二)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赴台北縣板橋店,惟未發現被檢舉之酒類 標示。 (三)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赴台中市崇德店、高雄市愛河店,惟未發 現被檢舉之酒類標示。 四、案經通知被處分人進口商合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到會說明及提供 相關事證: (一)該公司在家福公司賣場上架銷售前,係公司職員將產地證明、 進口報單等資料交由家福公司採購部門審查。該公司有與家福 公司就上架銷售產品簽訂同意書,但非針對個別商品提出擔保 之協議,固定每年簽約一次。 (二)該公司對於檢舉人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在家福公司三重店購 得「皇家十字軍35年頂級威士忌」酒瓶標籤及包裝盒上仍有標 示上開英文字感到奇怪,該公司已與檢舉人達成和解協議,並 已更改酒瓶標籤及包裝盒上「35 Years Old」,檢舉人所附照 片標示「35 Years Old」在包裝盒內及瓶頸部分,恐非該公司 修改後之商品。 (三)該公司在接到B○法律事務所於九十年七月之通知後即已收回 包裝盒及瓶身標籤,並與檢舉人達成協議,在此僅提供「皇家 十字軍頂級威士忌」修改後外包裝盒之紙板及瓶頸標籤,只標 示「ROYAL CROSS Premium Whisky」,並無標示不實情事。 (四)提供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前已更改「皇家十字軍頂級威士忌」 外包裝盒及瓶頸實物照片,及請人更改出勤卡、出貨單、印製 標籤及收縮膜等資料。 理 由 一、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 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 、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 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 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同條第二項規定:「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 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輸入 。」 二、查「皇家十字軍35年頂級威士忌」酒類商品為被處分人合路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所進口,經本會通知被處分人到會說明,其自承在 接到齊麟法律事務所九十年七月之通知後即已收回包裝盒及瓶身 標籤,並與檢舉人達成協議,並提供「皇家十字軍頂級威士忌」 修改後外包裝盒之紙板及瓶頸標籤,只標示「ROYAL CROSS Premium Whisky」,並無標示不實情事。惟查檢舉人提出九十一 年五月三十日於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之家樂福賣場發現所販 售之「皇家十字軍頂級威士忌」,從商品包裝觀之,已改用大型 禮盒包裝,在禮盒內側一連串英文說明中含有「thirty-five years old 」等文字,說明該商品係儲存於橡木桶至少三十五年 。另從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皇家十字軍35年頂級威士忌」產 地證明、外國菸酒進口申請書、進口報單載「Made with 35 Years Old」,而無法提供該酒類商品具有三十五年之酒齡證明 ,且被處分人亦無法提出同一酒類商品禮盒之酒齡證明,並自承 將頸標之塑膠縮膜更換為無「35 Years Old」字樣,足認先前瓶 身頸標及包裝盒涉有不實酒齡之標示。 三、被處分人到會說明辯稱,對檢舉人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在家福 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店購得「皇家十字軍35年頂級威士忌」酒瓶標 籤及包裝盒上仍有標示上開英文字感到奇怪,及其已與檢舉人達 成和解協議,並已更改酒瓶標籤及包裝盒上「35 Years Old」, 檢舉人所附照片標示「35 Years Old」在包裝盒內及瓶頸部分, 恐非其修改後之商品,惟從檢舉人提供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三重 店購得之發票,足認係為被處分人進口、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銷售 之酒類商品。綜上,本案縱曾經當事雙方達成和解,仍不能免除 其正確標示之義務,故上開說詞尚難阻卻被處分人對系爭酒類商 品之酒齡標示,未盡到改正之義務,難謂無過失,被處分人已違 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四、綜上,本案被處分人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 定,經衡酌系爭違法行為之違法動機、危害程度、違法情節及犯 後態度等,考量其情節輕微,爰依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處 分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 被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 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