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 公處字第0九二一0四號   被處分人 倚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臺北市內湖區陽光街二五六號九樓   統一編號 22089345   代 表 人 ○○○ 君 址設:同上 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於「S100金融PDA」商品廣告宣稱「更新最即時 」、「資料傳輸速度業界最快」等語,就其資料傳輸速度等商品 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 條第一項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 三、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 事 實 一、案緣民眾檢舉倚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於中時晚報、聯合晚報及財 訊等平面媒體廣告,宣稱「S100金融PDA」商品為「95 公克世界最輕量」、「更新最即時」、「資料傳輸速度業界最快 」等語,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如下 : (一)宣稱「95公克世界最輕量」,未揭露該商品在不含電池情形 下才是95公克,有廣告不實及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 (二)宣稱「更新最即時」、「資料傳輸速度業界最快」,未以同一 基準或條件比較,亦未對消費者充分說明該產品何以能「更新 最即時」、「資料傳輸速度業界最快」。 (三)「S100金融PDA」之資訊傳送系統並非被處分人「傳訊 王」系列股票機所搭配的中華電信,而係基地台數較少,基地 台覆蓋率遠差於中華電信之宏遠電訊,所稱「更新最即時」「 資料傳輸速度業界最快」涉有不實。且此對交易相對人而言, 是一項重大交易條件之變更,其自八十八年競爭對手「神乎奇 機」產品推出後,即印製「倚天傳訊王與其他品牌股票機比較 表」,貶抑競爭對手所合作的電信業者,今該公司「S100 金融PDA」商品已改搭宏遠電信,卻未揭露此重要資訊,依 舊於廣告中宣稱「更新最即時」、「資料傳輸速度業界最快」 ,足致消費者誤認「S100金融PDA」與「傳訊王」系列 產品為相同功能及品質之商品,從而影響其購買之決定,且為 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涉有違反公平交易 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 二、檢舉人來函補充說明,略以: (一)「倚天傳訊王與其他品牌股票機比較表」是被處分人為促銷該 公司另款PDA所製作,並無廣告正本,然依其內容可推定上 開比較表為真。另「倚天傳訊王與其他品牌股票機比較表」取 得地點為全國電子的門市。 (二)被處分人之「S100金融PDA」與「傳訊王」系列商品, 以及神乎奇機或無敵E∣News商品均透過pager廣播系統 傳送資料,除商品本身品質外,配合的系統業者所擁有的基地 台數目,以及覆蓋面積,也是影響資訊傳送的重大因素。目前 pager執照的系統業者中,中華電信的pager基地台數量最多, 覆蓋面積較廣,其次是大眾電信,再來才是宏遠電信。 (三)被處分人過往均以搭配中華電信來主張資訊遞送優勢,該「倚 天傳訊王與其他品牌股票機比較表」強調中華電信的基地台多 及覆蓋面積廣,所以傳輸速度市場最快,十秒更新。本案「S 100金融PDA」係搭配基地台數及覆蓋面積遠差於中華電 信之宏遠電信,顯無法達到廣告所稱之「更新最即時」、「資 料傳輸速度業界最快」。又經檢舉人實際測試「S100金融 PDA」及「傳訊王」商品,亦證實「S100金融PDA」 商品並沒有「更新最即時」、「資料傳輸速度業界最快」。 三、被處分人答辯,略以: (一)因「S100金融PDA」由以往一體成型之內建式電池設計 ,改為由消費者自行更換電池之可更換式電池裝置,並將案關 商品機子(重九五克)與電池(重二十克)分開放置在商品包 裝盒內;加上商品可適用之電池種類眾多,在每種電池重量不 盡相同之情況下,本公司人員即習慣性地逕以案關商品機子本 身重量作為其商品重量,實則案關商品機子加電池後之重量( 計一一五克),仍是目前市場上最輕之金融PDA產品。 (二)案關商品之重量,不論是否加計電池,對消費者之影響都甚為 有限,且案關商品上市至今亦未曾接獲客戶以此理由要求退貨 或抱怨本商品廣告不實之情形,故本件重量差異並非「差異難 為消費者所接受」之程度,惟為避免爭議已對上述事項進行改 進。 (三)廣告宣稱「更新最即時」、「資料傳輸速度業界最快」,係根 據廣告刊登前被處分人對市場上之金融股票機進行測試所得之 結論,又因目前市場上之金融股票機係以被處分人之傳訊王系 列商品及S100等商品,與神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神 乎科技公司)所生產之股票機商品為主,在被處分人之各類型 股票機商品之傳輸速度機乎一致之情況下,被處分人做前述商 品傳輸速度之測試時,即逕以本商品與神乎公司之商品做比較 。又因承辦人員未保存上開測試資料,被處分人另於九十一年 十月四日,再對「S100金融PDA」及神乎公司「神乎奇 機」商品進行資訊傳輸速度之測試,而由測試所得之「倚天S 100傳訊速度比較表」內容來看,仍以案關商品之傳輸速度 最佳。 (四)被處分人於九十一年十月四日進行「S100金融PDA」及 神乎科技公司「神乎奇機」商品資訊傳輸之測試,說明如下: 1.被處分人先依個股交易的活絡狀況區分為A~E級,並個別選 擇一檔個股作為測試標的。接著,由被處分人客服單位二位 同仁於台股開盤期間(am.9:00~pm.13:30)各自針對「S1 00金融PDA」及「神乎奇機」第二代進行收訊速度的測 試;測試基準係由被處分人自行研發之「股博士即時證券資 訊系統」(該系統是透過網際網路(INTERNET)來傳輸股 市資訊)作為對照基準。 2.當「股博士即時證券資訊系統」出現每分鐘的第一筆證券即 時交易單位資訊(如:台積電於9:01出現第一筆成交資訊) 時,二位測試人員即同時按下碼表開始計時,當測試標的出 現同一筆證券即時交易單位資訊時再按碼表,並記錄之(如 觀察「倚天S100金融PDA」的人員即記錄下8.10秒, 而觀察到「神乎奇機」第二代的人員即記錄下16.50秒)。若 發生漏收則以「一」標示,且不列入計算,此參「倚天S1 00傳訊速度比較表」中,9:17時「倚天S100金融PD A」記錄為11.37秒, 而「神乎奇機」漏收即不予列入計算 可得之。 (五)針對「倚天傳訊王與其他品牌股票機比較表」顯示受訊之效果 與配合基地台數多寡有關,並比較其他競爭事業所搭配之基地 台數較少,以主張其「傳訊王」收訊第一,然本案「S100 金融PDA」係搭配基地台數少於中華電信之宏遠電信,卻於 廣告宣稱「更新最即時」、「資料傳輸速度業界最快」等傳輸 功能之理由為: 1.民國八十八年至九十年間,股票機之資訊傳輸速度確實是以 股票機所配合之電信公司之基地台數多寡來論斷,但其後因 科技的創新與改良,前述問題亦逐步獲得解決。「S100 金融PDA」產品之所以能在資訊傳輸上達到「更新最即時 」、「資料傳輸速度業界最快」等功能,主要即借助資料壓 縮技術之改良,該公司將欲傳輸給用戶之大量資料壓縮成較 小單位,使其在有限的頻寬下,仍可以更快速度傳送至宏遠 電信之主機房,再透過該電信公司全省基地台同步發射出去 ,所以其資訊傳輸速度自然比其他股票機快。 2.被處分人在傳輸系統處理程序上亦做了大幅度地改良,使系 統處理時間大為縮減,這也是促成傳訊速度可達業界最快的 主要因素。此由九十一年十月四日所測得之「倚天S100 傳訊速度比較表」亦可得之。 (六)本案廣告未載明案關商品搭配宏遠電信,則係目前業界慣例使 然,例如神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一年五月七日在聯合晚 報所刊登之廣告,即未將其商品所搭配之電信業者(即大眾電 信)標示出來,又如被處分人於九十一年七月間在各大報章雜 誌上所刊載之傳訊王金融股票機商品廣告,亦未將該商品所搭 配之電信業者(即中華電信)標示出來,故被處分人基於業界 慣例未將宏遠電信標示在本案廣告上。且「S100金融PD A」商品型錄上已載明係搭配宏遠電信使用。另為避免爭議, 已對上述事項進行改進,並更改日後之廣告內容。 (七)「倚天傳訊王與其他品牌股票機比較表」曾分別於民國八十九 年四月及十月印製,並置於全國、全虹、震旦等行銷通路,供 其等使用。 四、案經函請神乎科技公司以關係人身分表示意見,略以: (一)影響資料傳輸的快慢是資訊供應商的主機將資料送到系統業者 (在此指宏遠及大眾電信等)基地台主機的時間,不論是民國八 十八年至九十年間,或者是現在,電信業者的基地台台數的多 寡及密集度是影響資訊接收品質,絕非影響資訊傳輸速度,此 可見電信業者均是以基地台數來強調收訊無死角,通話品質佳 ,從未以基地台數來強調「最先收話」。而該公司與被處分人 的資料均是透過中華電信的數據專線及網際網路所傳送,本公 司與被處分人的主機在運作及傳送第一手資料至系統業者基地 台主機的時間,均已毫無秒差。 (二)基地台數量是影響收訊品質,基地台的數量與資訊所得傳送到 的範圍有關,資訊以廣播訊號的方式從基地台的主機發送後, 靠近基地台的地方,資料自然就快速且正確的顯示在資訊接收 器上(在此包含本案倚天「S100金融PDA」及該公司「 神乎奇機」系列產品),若離基地台較遠的地方或基地台數量 不多覆蓋範圍小,即可能收不到資料或收到的資料不正確。目 前該公司搭配的大眾電信的基地台數量確實較被處分人「S1 00金融PDA」搭配的宏遠電信多出甚多。相對而言整體的 資訊接收品質會較佳。 (三)就被處分人九十一年十月四日進行「S100金融PDA」及 神乎科技公司「神乎奇機」第二代資訊傳輸測試,及測試結果 指稱「S100金融PDA」之傳輸效果最佳乙節:被處分人 「S100金融PDA」與該公司「神乎奇機」主客觀條件不 同,不能將該二樣商品相比較。所謂「主客觀條件」係指除了 搭配的系統業者不同外,測試的地點絕對不能是在被處分人公 司內部,測試的憑藉,也不能是被處分人公司自己研發的軟體 或程式系統,另外測試的產品,也不能是功能差異甚大。而「 S100金融PDA」甚僅接收最新價,不保留以往的交易價 及交易記錄,該公司「神乎奇機」系列產品則是資訊較豐富的 股票機,具有「S100金融PDA」所欠缺的豐富技術線圖 ,各股的線圖以及開盤時間每一分鐘的委買委賣價格,委買委 賣張數以及成交價以及成交價張數,以及歷史價格的儲存,二 者功能差異甚大。基於如此,被處分人自不得在自己公司內, 用自己的機房主機系統來測試「神乎奇機」與「S100金融 PDA」的資料傳輸速度。 五、另函請被處分人到會陳述,略以: (一)將另提供廣告宣稱「95公克世界最輕量」之相關說明及事證 資料,以及「95公克」係未含電池重量之表示方式為業界習 用之相關事證。 (二)民國八十八年至九十年間,股票機之資訊傳輸速度確實是以股 票機所配合之電信公司之基地台數多寡來論斷,但其後因資料 壓縮技術改良,被處分人與電信業者合作之系統,同一時間可 傳輸之資料量較大,所以傳輸速度較快,有該公司九十二年二 月十二日於寰瀛法律事務所所為測試資料可證,而測試選用之 機種即「S100金融PDA」「倚天C350」「神乎T2 000」之機子本身功能與資料顯示速度並無相關。 (三)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於寰瀛法律事務所重新對倚天S100等產品 之資訊傳輸速度進行測試,而測試結果亦證實倚天S100產品之 資訊傳輸速度確為業界最快,測試內容如后: 1.先係依個股交易的活絡狀況區分為五級,並個別選擇一檔個 股作為測試的標的物;而本次每一檔個股之測試標的依次為 :台積電(證券交易所代號2330)、南亞(證券交易所代號 1303)、富邦金(證券交易所代號2881)、長興(證券交易 所代號1717)及力晶(證券交易所代號5346)。 2.其次,由被處分人產品企劃處及客服單位共三位同仁,於九 十二年二月十二日台股開盤期間(am.9:31~pm.12:00)至寰瀛法律事 務所,針對「S100金融PDA」「倚天C350 」「神乎T2000」進行資訊傳輸速度的測試。測試基準 係以精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精業網路贏家下單版」作為對照 基準。 3.測試方式為當「精業網路贏家下單版」出現每分鐘的第一筆 證券即時交易單位資訊(如:台積電於9:31出現第一筆成交 資訊)時,三位測試人員即同時按下碼錶開始計時,當其負 責測試之金融機產品出現同一筆證券即時交易單位資訊時再 停止計時,並記錄該筆資訊之傳輸時間於測試記錄紙(如觀 察倚天S100的人員即記錄下6.12秒,觀察倚天C350的人員記 錄下6.25秒,觀察神乎T2000的人員記錄下14.97秒);該分鐘若未有成 交資訊則記錄為「未成交」,若發生漏收則以「 一」標示,未成交及漏收之情形皆不列入計算,每檔個股之 測試時間為三十分鐘。因本測試是以人工按碼錶方式為之, 而為考量每個人對反應所存有之些微差異,故其可容許之誤 差值為0.5秒。 4.前述測試過程由寰瀛法律事務所○○○律師在場進行全程見 證,並由○律師及三位測試人員當場簽名為證,而測試結果 顯示「S100金融PDA」及「倚天C350」之資訊傳 輸速度幾乎完全相同,並較「神乎T2000」為佳。 5.測試結果顯示「S100金融PDA」及「倚天C350」 之資訊傳輸速度幾乎完全相同部分,實是因上述二產品所發 送之資訊都是藉由宏遠電信傳送,故二者之傳輸速度當然相 同,至於其測結果所產生之些微誤差,則是因每個人的反應 速度略有不同致,此參其誤差值均在0.5秒以內即可得之。 換言之,不論是能較為簡易之倚天S100金融股票機產品或功 能最齊全之倚天350金融股票機產品其傳輸速度不僅一致, 亦比檢舉人神乎公之T2000產品為快。 (四)就神乎科技公司上開函稱,該公司與被處分人的資料均是透過 中華電信的數據專線及網際網路所傳送,該公司與被處分人的 主機在運作及送第一手資料至系統業者基地台主機的時間,均 已毫無秒差乙:資料的確透過固網業者的專線及網路傳送,但 因被處分人資經過壓縮,致資訊傳送至機子本身速度較快,並 非如神乎科技司所稱傳送時間毫無秒差。 (五)針對神乎科技公司稱,大眾電訊基地台較宏遠基地台多,將影 響整體收訊品質乙事,被處分人表示,上開說明與案關廣告所 宣稱之傳輸速度無關。基地台數量當然會影響資料收到之可能 性,另因其系統有偵錯功能,基地台數量與資料之正確性無關 ; (六)宏遠電訊與大眾電訊之網路系統功能及頻寬相同,並無差異。 六、被處分人復來函補充說明略謂:有關「S100金融PDA」是 目前世界最輕量金融PDA資料乙事,經透過網際網路的深入查 詢,就現存的各國金融PDA產品中,並未發現有重量輕於「S 100金融PDA」者,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如附。另因已於九 十二年二月十二日對案關商品資訊傳輸速度進行測試,並委請律 師見證,似無再請其他單位重新測試之情形。 七、經本會派員赴檢舉人所指稱取得「倚天傳訊王與其他品牌股票機 比較表」之全國電子門市調查,並未發現上開比較表之使用,又 據全國門市表示,上開比較表所促銷之「倚天傳訊王2000」 係檢舉人八十九年推出之機種。 理 由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 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 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 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 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前揭法條所稱「虛偽不實」,係指表示 或表徵與事實不符,其差異難為相當數量之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 受,而足以引起錯誤之認知或決定者,所謂「引人錯誤」,則係 指表示或表徵不論是否與事實相符,其差異難為相當數量之一般 或相關大眾所接受,而足以引起錯誤之認知或決定者。故若事業 於廣告上,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即違反 前開法條規定。另若事業於廣告中使用自身商品「第一」、「冠 軍」、「最多」、「最快」等而涉及客觀事實之陳述,須有銷售 數字或意見調查等客觀數據為基礎,倘事業無法提供該等客觀數 據,即涉有不實且有引人錯誤之違法情事。 二、廣告宣稱「更新最即時」、「資料傳輸速度業界最快」部分: (一)查本案檢舉人係認金融PDA商品所配合之系統業者所擁有的 基地台數目,以及覆蓋面積,為影響資訊傳輸速度之重大因素 ,且被處分人之「倚天傳訊王與其他品牌股票機比較表」亦強 調中華電信的基地台多及覆蓋面積廣,所以傳輸速度市場最快 ,被處分人「S100金融PDA」係搭配基地台數少於中華 電信之宏遠電信,廣告稱「更新最即時」「資料傳輸速度業界 最快」涉有不實。故本案首應究明搭配系統業者之基地台多寡 是否攸關金融PDA商品資訊之傳輸速度。對此,被處分人稱 ,八十八年至九十年間股票機之資訊傳輸速度確實是以股票機 所配合之電信公司基地台數多寡來論斷,後因資料壓縮技術改 良,被處分人將欲傳輸給用戶的大量資料壓縮成較小單位,同 一時間可傳輸之資料量較大,及被處分人在傳輸系統處理程序 上做了大幅改良,使系統處理時間大為縮短,故其「S100 金融PDA」資訊傳輸速度自然比其他股票機快。另神乎科技 公司則表示,不論是民國八十八年至九十年間,或者是現在, 電信業者的基地台台數的多寡及密集度是影響資訊接收「品質 」,絕非影響資訊傳輸速度,此由電信業者均是以基地台數來 強調收訊無死角,通話品質佳可證。上開被處分人及神乎科技 公司對系統業者之基地台多寡究係影響金融PDA商品資訊傳 輸之「速度」或「品質」雖有不同意見,然綜觀被處分人及神 乎科技公司之說明,仍可得知系統業者所擁有之基地台數量應 與資訊傳輸速度無關,或即使有所影響系統業者基地台之多寡 亦非衡量金融PDA商品資訊傳輸速度之唯一依據,是以,尚 難逕以「S100金融PDA」搭配之宏遠電信所屬基地台較 少,即認定該商品資訊傳輸速度較慢及上開廣告宣稱有所不實 。 (二)次查,依前所述,本案固無法因「S100金融PDA」搭配 之宏遠電信所屬基地台較少,遽以認定上開宣稱有所不實,惟 被處分人於廣告使用案關商品「更新最即時」「資料傳輸速度 業界最快」等最高級之用語,自須有客觀數據以為佐證,否則 即屬虛偽不實而有引人錯誤之違法情事。查被處分人雖稱案關 商品廣告宣稱「更新最即時」「資料傳輸速度業界最快」係根 據廣告刊登前其對市場上之金融股票機進行測試所得之結論, 而因目前市場上之金融股票機係以被處分人之「傳訊王」系列 商品及「S100金融PDA」等商品,與神乎科技公司所生 產之股票機商品為主,在被處分人之各類型股票機商品之傳輸 速度機乎一致之情況下,被處分人即逕以該公司商品與神乎科 技公司之商品做比較。又因上開測試未保留,故被處分人分別 於九十一年十月四日就其「S100金融PDA」與神乎科技 公司「神乎奇機」,及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就其「S100金 融PDA」「倚天C350」與神乎科技公司之「T2000 」進行商品資訊傳輸之測試,後者之測試過程並有寰瀛法律事 務所○○○律師在場進行全程見證,其測試結果被處分人之「 S100金融PDA」均較神乎科技公司之「神乎奇機」或「 T2000」資訊傳輸速度快,又「S100金融PDA」及 「倚天C350」之資訊傳輸數度幾乎完全相同,有相關測試 資料可證云云。惟查上開測試均係由被處分人自行進行,並非 公正客觀之第三者進行,其測試基準、測試方式、測量標的物 、測試人員、測試環境、測試商品等是否客觀,實有疑義,而 被處分人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測試雖有律師就測試過程進行見 證,然律師之專業並非在於資訊產品之技術及測試,上開律師 見證僅能證明該次測試過程之真實性,難謂其測試之結果即在 技術或測試方法上具有公正客觀之基礎。再者,上開測試係以 被處分人之「S100金融PDA」「倚天C350」及神乎 科技公司之「神乎奇機」「T2000」進行測試,縱其測量 所得數據足以採信,亦僅能說明案關「S100金融PDA」 較神乎科技公司之「神乎奇機」或「T2000」資訊傳輸速 度快,不足以證明「S100金融PDA」係所有同類商品中 「更新最即時」「資料傳輸速度業界最快」。是以,被處分人 欠缺公正客觀之測試資料下,即宣稱案關商品為「更新最即時 」、「資料傳輸速度業界最快」,核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 表示。 三、廣告宣稱案關商品「95公克世界最輕量」部分:查檢舉人雖稱 ,案關廣告未揭露「S100金融PDA」在未含電池之情況下 才是九五公克,即於廣告宣稱該商品「95公克世界最輕量」, 涉有不實之情事,惟案關商品並非內建式電池設計,而「S10 0金融PDA」機體本身確係九五公克,與廣告所稱尚屬相符, 且案關商品機體加電池後之重量為一一五公克,仍是廣告當時市 場上最輕之金融PDA產品,此有被處分人提供之我國、美國、 中國及韓國等之商品資料可證,是以,依現有事證,尚難謂上開 廣告宣稱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四、至檢舉人指稱,「S100金融PDA」搭配之系統並非被處分 人「傳訊王」系列股票機所搭配的中華電信,而係基地台數較少 ,基地台覆蓋率遠差於中華電信之宏遠電訊,被處分人未揭露此 重要資訊,於廣告中宣稱「更新最即時」、「資料傳輸速度業界 最快」,足致消費者誤認「S100金融PDA」與「傳訊王」 系列產品為相同功能及品質之商品乙節,查本案為「S100金 融PDA」商品廣告,其廣告內容並無刊載「S100金融PD A」係搭配中華電信系統或「傳訊王」商品等相關表示,消費者 尚不致僅因「S100金融PDA」廣告宣稱「更新最即時」、 「資料傳輸速度業界最快」,即產生案關商品係搭配中華電信系 統或案關商品與傳訊王功能完全相同之誤認或決定。 五、另本案檢舉人指稱於全國電子門市取得之「倚天傳訊王與其他品 牌股票機比較表」,經本會派員訪查,目前並未發現上開比較表 之使用。且全國電子門市人員表示,上開比較表所促銷之「倚天 傳訊王2000」係檢舉人八十九年推出之機種,被處分人亦聲 稱,上開比較表曾分別於八十九年四月及十月印製供全國門市等 通路使用,是在時間久遠,且未有事證顯示上開比較表目前仍有 使用之情況下,難謂對市場交易秩序有所影響,而有處理之實益 。再者,檢舉人亦未針對上開比較表內容提出檢舉,故「倚天傳 訊王與其他品牌股票機比較表」之內容是否有違法之虞,尚非本 案論究範圍。次查,本案「S100金融PDA」商品廣告係就 其商品本身為促銷,並未與他事業商品優劣予以比較,倘其廣告 內容涉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即屬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範 所及,難謂另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適用,併予敘明。 六、綜上論述,被處分人於「S100金融PDA」商品廣告宣稱「 更新最即時」、「資料傳輸速度業界最快」等語,就其資料傳輸 速度等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 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衡酌被處分人違法動機、危害 程度、違法情節、營業規模及配合調查態度等情,爰依同法第四 十一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 被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 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