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 公處字第0九二一四九號   被處分人 雙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六八號十六樓   統一編號 22609578   代 表 人 A○○ 君 址設:同上 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於其所發行雜誌上刊登比較表,宣稱他事業「金字塔活 水機」商品,為「二層粗濾網五微米」、「美國原裝高壓縮活性 碳濾,體積大,材質鬆散(易被水壓崩潰功能降低)」、「號稱 孔徑○.2微米(非絕對值),英國原廠標示濾芯○.7至○. 9微米,並無法完全去除水中細菌與病毒」、「活性碳濾芯的處 理量不足,無法去除水中的氯氣與其他化學物質」、「能量磁石 成份不明,與水接觸會溶解出重金屬、放射性污染物質,安全堪 慮」、「以流量計當做開關,來計算濾芯的有效流量設計,若水 壓不足流量計會無法轉動而失效,當濾芯提早失效,還是會出水 ,因此無法確保水質的安全,愈濾愈髒,健康不保」、「不是由 NSF做測試,亦無證書證明」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 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 三、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 事 實 一、案據嘉賓國際有限公司委任B○○律師等三人來函檢舉略以,被 處分人於九十一年八月將檢舉人之「金字塔活水機」同列,以比 較廣告方式具體登載於被檢舉人所發行之雙鶴雜誌八月份月刊上 ,除足使檢舉人名譽貶損外,並足使人產生嚴重不信任感,致有 拒絕交易或減少交易可能,及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 平之行為。該比較表不實之事項如下: (一)活性碳欄部分: 1、濾除雜質孔徑欄:金字塔活水機係以第一道精密陶瓷濾芯 濾除雜質,而非比較表所稱「二層粗濾網五微米」。濾芯之 結構本身,密度為○.5微米,兼具濾除「雜質及致病菌」 功能,文中所載與事實不符。 2、有無去除重金屬能力欄:依美國原廠檢測報告,及金字塔 能量活水生飲機產品手冊所示,活性碳濾芯確有過濾重金屬 能力,並明顯標示測試濃度,該比較表所載與事實不符。 3、製作形狀:依美國原廠檢測報告顯示,活性碳濾芯結構為 ○.5微米,承受水壓範圍每平方公分八.八公斤,其特別 標示Solid Carbon Block,意為牢固的活性碳塊,並非如比 較表所述「材質鬆散」「易被水壓崩潰功能降低」,且該公 司八年銷售歷史中,未曾發生濾芯崩潰現象。 (二)細菌處理部分: 1、細菌處理方式:該比較表中敘述「號稱孔徑○.2微米( 非絕對值),英國原廠標示濾芯○.7至○.9微米,並無 法完全去除水中細菌與病毒」。查該公司文宣中從未標示○ .2微米絕對值,惟由英國原廠提供原文資料,顯示濾芯過 濾能力介於○.2微米至1微米之間,非比較表所述僅○. 7微米至○.9微米,且英翻中資料亦明確顯示可濾除水中 致病菌,所敘明顯不符。 2、風險:比較表中所敘「最小細菌約○.5微米,依原廠濾 芯標示○.7至○.9微米,並無法完全去除水中細菌與病 毒」,與經驗法則未合。依據微生物學一書載最小細菌為○ .75至1.25微米,病毒為二○至三○○毫微米,但必 需依附活細胞方可生存,如係處於水中狀態,病毒更是必需 依附於細菌方可生存,復依測試報告,濾芯具有可濾除所有 ○.5微米病菌能力。比較表稱「活性碳濾芯的處理量不足 ,無法去除水中氯氣與其他化學物質」,惟依原廠檢驗報告 所示,「總生菌數」及「氯」經處理後,檢驗值降至1CFU/ ml,或無,足見去除效果良好。比較表另稱「能量磁石成份 不明,與水接觸會溶解出重金屬、放射性污染物質,安全堪 慮」,該公司「金字塔活水機」能量處理構造,水與磁石完 全沒有接觸,根本無溶解出重金屬之情事,此段文字亦屬不 實。 (三)其他欄部分: 1、能量欄部分:比較表表示「利用磁化器改變水分子的結構 ...反而是有害的案例有很多」云云,附加「環保署安全 飲用水手冊」等文字,關於活化水機部分,僅記載「其係利 用磁化能活化原理,有活化、淨化過濾裝置,具有淨化、過 濾及磁能原理改變水質等功能」,並未記載比較表所稱「. ..反而是有害的案例有很多」等文字,此項記載亦屬不實 。 2、斷水功能欄部分:文中敘述康迪水機「孔徑○.2微米( 絕對值),堅硬耐壓;水質太髒會自動斷水,不會喝到髒水 」,而金字塔水機「以流量計當做開關,來計算濾芯的有效 流量設計,若水壓不足流量計會無法轉動而失效,當濾芯提 早失效,還是會出水,因此無法確保水質的安全,愈濾愈髒 ,健康不保」。「金字塔活水機」第一道精密陶瓷濾芯有自 動斷水功能,乃因濾芯孔隙為水中物質填滿所產生之自然現 象,任何廠牌生產之陶瓷濾芯皆有此功能,文中所述與事實 不符。 3、認證欄部分:該公司所採用濾芯皆為NSF檢驗證實後核 發證書,並非文中所述「比照美國國家衛生基金會NSF N0.42、53號的標準來測試」云云,足見亦為不實之詞。 二、檢舉人復於九十一年十月四日就檢舉事項補充說明: (一)檢舉人取得系爭比較表之來源,係檢舉人之傳銷同仁以每本新 台幣二十五之價格向被處分人公司購買其出版之雜誌而轉交檢 舉人。 (二)檢舉人就「金字塔能量」享有商標專用權,為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於九十一年二月十六日審定公告在案,並依法使用於「金字 塔能量活水生飲機」商品上,此有檢舉人手冊可稽。被處分人 公司網站關於「康迪淨水器」設有「淨水器專家」專屬網頁, 介紹該公司所經銷之康迪淨水器,其中「康迪世界知名愛用者 」網頁明白指出其知名使用客戶有「可口可樂」等,足見其具 有市場地位。本案檢舉人與被處分人皆從事淨水器之研發及製 造等業務,是檢舉人與被處分人雙方在淨水器產品市場,屬同 業競爭之關係可明。 (三)就本件被處分人登載比較表之目的觀之,依其所載「市面上各 式淨水器充斥,為達宣傳效果」等語可知,該比較表係被處分 人見「市面上」飲水機產品充斥,為宣傳其商品所為,顯見其 基於競爭之目的所為競爭手段,而其比較表所用不實之資料未 經查證,亦未與檢舉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足證競爭手段顯失公 平。 (四)本案肇因於檢舉人之傳銷同仁經客戶出示被處分人出版雜誌中 之比較表,向該經銷同仁稱:「上面說(指該廣告)你們公司 的產品不好有瑕疵,水不乾淨。」等語,致經銷同仁與客戶同 生懷疑而向檢舉人反映始知之,足見渠等業對檢舉人萌生不信 任感,並排斥檢舉人之金字塔飲水機商品,檢舉人因此受有損 害。 三、經被處分人九十一年十月四日就被檢舉事項提出說明: (一)該公司之「康迪淨水器」檢測報告影本乙份、雙鶴月刊八月號 乙本。 (二)雙鶴月刊八月號「康迪VS能量水超級比一比」比較表內容根 據及來源說明附表乙份。 (三)活性碳部分:「二層粗濾網五微米」根據檢舉人之廣告文宣所 附圖片可清楚看出為二層粗濾網;「有標示能除去鉛、砷、鎘 、汞等重金屬物質,但沒有標示測試濃度與去除濃度的檢驗報 告證明」,根據檢舉人之廣告文宣,並未載明或檢附證明其文 宣所宣稱之測試的檢驗報告;「美國原裝高壓縮活性碳濾,體 積大,材質鬆散(易被水壓崩潰功能降低)」,主要是依據活 性濾碳材質本身之吸附水中雜質及過濾之功效所作之說明,因 為經由時間及吸附物之累積,活性濾碳會變飽和,以致其承受 水壓及過濾吸附功能均會降低,此點係參考安麗資訊手冊。 (四)細菌處理部分:「號稱孔徑○.2微米(非絕對值),英國原 廠標示濾芯○.7至○.9微米,並無法完全去除水中細菌與 病毒」,即使在○.2微米之情形下,還是無法完全濾除細菌 性傳染病與病毒,此點係參考逆滲透純水機說明書;「活性碳 濾芯的處理量不足,無法去除水中氯氣與其他化學物質」,根 據檢舉人之廣告文宣並未說明其「過濾能力(殘氯率)」及濾 芯更換周期,然而安麗公司即建議其使用者通常濾芯最好在每 濾一八○○公升的水後,或至少一年即更換濾芯一次,金字塔 活水製造機縱以中等之六○○○公升過濾能力觀之,相較於該 公司之一六○○○公升之過濾能力,亦顯係偏低;「能量磁石 成份不明,與水接觸會溶解出重金屬、放射性污染物質,安全 堪慮」根據檢舉人之廣告文宣,並未能就其宣稱之磁能光場內 含磁石成份、能量大小及作用方式提供任何說明或檢附測試報 告,由於磁波器中之原礦會釋放出礦物質,且報載曾指出某些 被當成健康用品之礦石其輻射量有相當高者,應特別留意。上 述情形係根據坊間各淨水器文宣說明、安麗領導人手冊、磁波 器特性說明及自由時報等資料。 (五)其他部分:「利用磁化器改變水分子的結構,目前並沒有科學 根據來證明;反而是有害的案例有很多(請參考環保署安全飲 用水手冊第一一二頁)」依據○○○○○○學系○○○教授所 著「認識磁化水真相」一文載明「事實上,沒有科學性的證據 能被用來解釋磁化水的特性,而所有的療效也都未能獲得包括 日本醫學組織在內醫療學術組織認可。在國內已有數個磁化器 廠商因為涉嫌刊登誇大不實、涉及療效的商業廣告而被衛生主 管單位處分在案」;「以流量計當做開關,來計算濾芯的有效 流量設計,若水壓不足流量計會無法轉動而失效,當濾芯提早 失效,還是會出水,因此無法確保水質的安全,愈濾愈髒,健 康不保」根據檢舉人之廣告文宣載「請注意用戶家庭之自來水 水壓須大於0.8kg/cm或11psi方可有效驅動流量計,若水壓低於設定值 流量計是不會轉動的」;「比照美國國家衛生基金會( NSF)N0.42、53號的標準來測試;不是由NSF做測試, 亦無證書證明」根據檢舉人之廣告文宣,並未提供證書證明。 四、經通知被處分人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提出說明: (一)檢附「康迪淨水器」檢測證書英文、中文,檢測報告英文、中 文各乙份,SQS英文證書影本,「Water Quality」協會英文證書影 本,WHO世界衛生組織給予「康迪淨水器」之感謝英 文狀影本,及客戶麥當勞公司致「康迪淨水器」之感謝英文狀 影本。 (二)檢附「康迪淨水器」關於其滅菌功效之測試歷史資料英文及中 文本各乙份,該公司送請台北市政府環保局、台中市政府環保 局、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工業技術研究院就「康迪淨水器」過 濾後水質之檢驗成績書、檢驗報告影本。 (三)檢附Wyley出版公司所出版「微生物學辭典」內對「康迪淨水 器關於滅菌之說明。 (四)檢附行政院環保署出版「安全飲用水」第八六頁提及「活性碳 濾芯有一定的吸附量,若吸附量已達到飽和,則活性碳濾芯就 會沒有吸附效果」。該公司根據上開活性濾碳材質本身之吸附 水中雜質及過濾之功效而作出比較表上之說明,因經由時間及 吸附物之累積,活性濾碳會變飽和,以致其承受水壓及過濾吸 附功能均會降低,此即比較表上所稱「易被水壓崩潰功能降低 」。 (五)行政院環保署出版「安全飲用水」第八五頁亦提及「過濾器以 阻截為處理機制,達到過濾去除水中物質的功能,因此,使用 一段時間後,濾芯上會阻截留下水中的物質,並會孳生細菌」 ,及第八六頁提及「矽藻土,此種材質因堅韌且細密孔隙,故 可濾除水中較大物質」、「陶瓷,是以天然陶瓷礦物,經高溫 燒結而產生堅硬細微的孔隙組織」。該公司「康迪淨水器」即 係以矽藻土及陶瓷為材質,由於孔隙細密,因此,水質太髒即 容易將其孔隙阻住,一旦阻住,流水即無法通過而產生自動斷 水之功能。 五、經被處分人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提出 說明: (一)檢附「康迪淨水器」原廠提供就其「活性碳去除重金屬」功效 之檢測資料乙份,該公司前函附件「工業技術研究院檢驗報告 」內亦有相關檢測資料。「韓國水質檢測報告」內即有關「活 性碳去除重金屬」功效達到95%至100%之數值,在檢附其英 文代號之中文,以利參酌。 (二)檢附「康迪淨水器」原廠提供,關於「特殊銀質配方陶瓷濾芯 」可有效抑菌及滅菌之作用說明及相關檢測報告。 (三)關於「金字塔能量水」無法去除水中氯氣與其他化學物質之依 據,主要是以「康迪」與「金字塔能量水」之「過濾能力」為 比較基礎,相較坊間之淨水器說明文宣,檢舉人公司之廣告文 宣並未說明其「過濾能力(殘氯率)」。 (四)系爭比較表內「美國原裝高壓縮活性碳濾,體積大,材質鬆散 (易被水壓崩潰功能降低)」,主要是依據活性濾碳材質本身 之吸附水中雜質及過濾之功效所作之說明,因為經由時間及吸 附物之累積,活性濾碳會變飽和,以致其承受水壓及過濾吸附 功能均會降低。換言之,該表內所稱之「易被水壓崩潰功能降 低」,並非指「該活性濾碳有形材質崩潰」,而係指「受水壓 及過濾吸附功能崩潰」,此亦是沿用坊間同業就該功能之描述 用語所致。如依本會所認,該公司所使用文字用語之表達與所 欲表達之文義尚有出入者,實非該公司本意,就此部分願意更 正。 (五)關於「康迪淨水器」利用一二○○度高溫燒結之事證,係瑞士 康迪原廠人員告知,此有錄影帶可證;另關於斷水功能部分, 則有康迪原廠提供之「Q&A」第六頁中提及「活性碳及陶瓷濾 芯堵塞時會致水流縮小,則需清洗及更換」;因此,水質太髒 時,水中浮游物質將會使活性碳及陶瓷濾芯堵塞,而產生水流 縮小之自動斷水效果。 (六)此部分之敘述係依據檢舉人之廣告文宣「若水壓低於設定值流 量計是不會轉動的」,換言之,當水壓低於設定值時,流量計 是不會轉動,此即表示原所預訂之「精密流量控制,當水量達 到高壓縮特殊活性碳濾芯有效過濾量時,流量計會切斷供水」 之效果無法達到而失效。 六、經檢舉人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提出補充說明: (一)被處分人等固不否認其所為之比較表係針對檢舉人「金字塔活 水機」,惟其製作系爭不實比較表前並未委請公正專業機構就 「金字塔活水機」詳為檢驗,此觀其就比較表內容提出之依據 及來源說明並無檢驗報告即可證明。 (二)活性碳部分:濾除雜質孔徑欄,被處分人僅以「廣告文宣可清 楚看出為二層粗濾網」等語置辯,然由檢舉人文宣登載實物照 片觀之,僅能判斷為一濾芯裝置,尚無從為「粗」濾網之依據 。且淨水器重在其實際濾淨功能之表現,「金字塔活水機」確 實經美國NSF第42號、第53號標準檢驗合格在案,絕非渠等 「二層粗濾網五微米」所能貶抑、誤導消費者之未具過濾效果 可言。有無去除重金屬能力欄,依美國原廠檢測報告,及金字 塔能量活水生飲機產品手冊所示,活性碳濾芯確有過濾重金屬 能力,並標示測試濃度,渠等以該文宣並未載明或檢附證明等 飾詞企圖免責。製作形狀,依美國原廠檢測報告,活性碳濾芯 結構為○.5微米,承受水壓範圍每平方公分八.八公斤,特 別標示Solid Carbon Block,意為牢固的活性碳,況且於八年 銷售歷史中未曾發生濾芯因水壓而崩潰現象。安麗資訊手冊並 無所稱「材質鬆散」、「易被水壓崩潰功能降低」等語,足見 渠等明知前開虛偽杜撰不實言論,並無任何依據或信賴基礎。 (三)細菌處理欄部分:細菌處理方式,檢舉人文宣中,從未標示○ .2微米絕對值,惟由英國原廠提供原文資料,顯示陶瓷濾芯 過濾能力介於○.2微米至1微米之間,絕非比較廣告所述僅 ○.7微米至○.9微米,且原廠英翻中資料亦明確顯示可濾 除水中致病菌。被處分人之不實陳述,僅以東電研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之逆滲透純水機說明書為依據,然亦不足採信,蓋前開 說明書亦非由公正、專業鑑定機構所出具,且由微生物學書中 「缺乏生長與增殖的酵素功能以及產生能量之系統,因此病毒 微粒僅能在活細胞內寄生、繁殖」等語觀之,足證檢舉人之「 金字塔活水機」採用之濾芯既可將病毒依附之細菌濾淨,當無 殘存致病菌或病毒可言。風險部分,比較表稱「活性碳濾芯的 處理量不足,無法去除水中氯氣與其他化學物質」,惟依原廠 報告可推翻之,該報告所示總生菌數及氯經處理後,檢驗值降 至1CFU/ml,或無,足見去除效果良好,被處分人等仍漠視檢 舉人文宣業已載明「為確保您喝的健康請務必每年定期更換濾 芯。」等語,及使用手冊之檢驗數據於不顧,復未經公正、專 業機構鑑定。廣告中另稱「能量磁石成份不明,與水接觸會溶 解出重金屬、放射性污染物質,安全堪慮」,然水與磁石完全 沒有接觸,根本無溶解出重金屬之情事可言。復所引據之「自 由時報」報載原文,為某公司產品之廣告文宣,引據顯有不實 ,要無可採。且遍觀該文書所載,非以檢舉人「金字塔活水機 」為專題,亦未就檢舉人活水機之名稱有所揭露,更未曾提及 「淨水器磁化器」任何與其所稱會「溶解出重金屬、放射性污 染物質」有關之敘述,顯見被處分人等深知該言論並無實據。 (四)其他部分:該比較廣告就能量欄部分表示「利用磁化器改變水 分子的結構..反而是有害的案例有很多」,並附加「環保署 安全飲用水手冊」等文字,旁證所言以取信於消費者,亦係誇 辭。環保署安全飲用水手冊中關於活化水機部分,僅記載「具 有淨化、過濾及磁化原理改變水質等功能」,並未記載前開文 字,且被處分人事後提出○○○○○○學系○○○教授所著「 認識磁化水真相」一文中,除未有前開文字外,更未有任何相 關事實之敘述,足見被處分人虛偽杜撰前開不實言論時,確實 明知所為並無任何依據。斷水功能部分,文中敘述金字塔水機 「以流量計當做開關,來計算濾芯的有效流量設計,若水壓不 足流量計提早失效,還是會出水,因此無法確保水質的安全, 愈濾愈髒,健康不保」,乃張冠李戴之說,按該公司設計流量 計是為計算活性碳之過濾壽命而設計,不該以此不同功能之設 計為基準點,以貶損金字塔水機之功能。認證欄部分,該公司 所採用之濾芯皆為NSF檢驗證實後核發證書,非如文中所述 「比照美國國家衛生基金會NSF N0.42、53號的標準來測 試」可言,凡此業經檢舉人載明於廣告文宣及使用手冊中,足 見被處分人明知檢舉人之文宣業以載明經嚴格測試,而非「比 照美國國家衛基金會標準」,亦非「不是由NSF作測試,也 無證書證明」足證渠等確實具有毀損檢舉人商譽之惡意。況該 文宣上表明「國皇家御用精密陶瓷濾芯..經美國國家衛生基 金會測試」,美國原裝特殊高壓活性碳..其過濾效果經美國 國家衛生基金第42號和第53號標準的嚴格測試十八個月」 等事實,益證處分人確實知悉,並可查證檢舉人採用之濾芯。 至檢舉人「金塔能量活水機」整體亦經美國國家衛生基金會測 試通過,此有試報告為憑。 七、經被處分人九十二年三月四日委任D○○君到會說明,略以: (一)該公司於二○○二年八月號雙鶴月刊第十四頁刊載「康迪VS 能量水超級比一比」稱「金字塔能量水」濾除雜質孔徑為「二 層粗濾網五微米」,係因公司該部門承辦人員依檢舉人「金字 塔能量活水製造機」廣告之照片顯示為二層粗濾網,並非不實 陳述。至有無去除重金屬能力欄,「康迪淨水器」原廠去除重 金屬達90%,及在提供本會依照德國器械安全法之標準,並依 據技術監督聯合會進行測試,及一九九七年韓國水質檢測報告 去除重金屬功效達到95%至100%,包括鉛、砷、三鹵甲烷等 過濾後數值為零可證明。 (二)該公司於比較表稱「康迪淨水器」原廠含特殊銀質配方陶瓷濾 芯,在提供本會之資料中即有銀質結構剖面圖之濾芯說明,至 於有效抑菌及滅菌部分,可參照已提供本會之資料記載「康迪 淨水器」過濾測試史列出細菌測試時間及結果之報告證明,可 有效抑菌及滅菌。至於「金字塔能量水」部分,公司該部門承 辦人員稱有看到「金字塔能量水」之使用手冊有記載英國原廠 標示濾芯○.7至○.9微米,並非孔徑○.二微米,及在其 廣告上未表示其滅菌之殘氯率,及其最大的過濾量,故認為其 無法完全去除水中的細菌及病毒。 (三)該公司在比較表之風險部分,稱將人體有害的物質濾除,保留 對人體有益的礦物質,並可以100%抑菌及滅菌,係依據該公 司所提供前述「康迪淨水器」過濾測試史之資料所得出結論, 至於廣告上稱「金字塔能量水」活性碳濾芯的處理量不足,無 法去除水中氯氣與其他化學物質,係公司該部門承辦人員認為 在「金字塔能活水製造機」廣告上未表示其滅菌等殘氯率,及 其最大的過濾,且檢舉人提供本會之美國原廠檢測報告,並非 該公司將美國英國相關濾芯等組裝之產品,經過濾使用後所得 檢測之結果。 (四)該公司在比較表「製作形狀」稱,「金字塔能量水」製作形狀 「美國原裝高壓縮活性碳濾,體積大,材質鬆散(易被水壓崩 潰功能降低)」,乃依據活性濾碳材質本身之吸附水中雜質及 過濾之功效所作之說明,正確的是指承受水壓及過濾吸附功能 崩潰,並非指其製作形狀會發生崩潰現象。該公司「康迪淨水 器」製作形狀是瑞士原廠高壓密度一體成形活性碳濾芯,由該 公司所提供之結構剖面圖之濾芯說明資料即知不易被水壓崩潰 。 (五)該公司提供「康迪淨水器」原廠利用一二○○度高溫燒結而產 生能量之錄影帶供參,證明該公司產品是以矽藻土與陶瓷加上 特殊銀質配方,利用一二○○度高溫燒結而產生能量。至於「 金字塔能量水」部分,比較表上會稱其利用磁化器來改變水分 子的結構,目前並沒有科學根據來證明,是根據○○○○○教 授發表「認識磁化水真相」說明磁化水之功效並未獲得日本醫 學組織認可,及聯合報刊登「金字塔宇宙水機」等產品經衛生 署依藥事法第六十九條處分在案,及可從其廣告上「金字塔宇 宙水機」等文字可知,故該公司認為誇大不實療效,即是有害 的案例。 (六)比較表稱「金字塔能量水」水壓不足流量計會無法轉動而失效 ,會導致濾芯提早失效,還是會出水,公司該部門承辦人員所 堅持認為流量計是計算水的最大流量之預警功能,水壓低於設 定值流量計即不會轉動,是檢舉人廣告上記載「用戶家庭之自 來水水壓須大於0.8kg/cm或11psi方可有效驅動流量計,若水壓低於設 定值流量計是不會轉動的」,但該公司目前並未取得此 部分斷水功能之測試報告。該公司並未說流量計會無法轉動而 失效,濾芯提早失效,還是會出水,即會導致斷水功能喪失。 理 由 一、有關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部分: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 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該條所稱「欺罔」係指事業對於交易相對人,以積極欺瞞或消 極隱匿重要交易資訊致引人錯誤之方式,從事交易之行為,足 以影響交易秩序;及同法該條所稱「顯失公平」係指事業以顯 失公平之方法從事競爭或商業交易,足以影響交易秩序。 (二)從「康迪VS能量水超級比一比」比較表觀之: 1、該雜誌刊登之比較表「活性碳」部分: (1)「金字塔能量水」濾除雜質孔徑:被處分人稱「二層 粗濾網五微米」乙節;查被處分人到會陳稱,係因該公司 人員依檢舉人「金字塔能量活水製造機」廣告之照片顯示 為二層粗濾網,並非直接接觸該產品,瞭解其構造後所為 之判斷,然而從檢舉人提供系爭文宣登載實物照片觀之, 僅能判斷為一濾芯裝置,無從得知是否為「粗濾網」之依 據,且事實亦非被處分人所稱之「濾網五微米」,故被處 分人比較表就此部分所述,並非經實地檢測或委請專業機 構進行檢測所下之評論,即屬虛偽不實的陳述。 (2)「金字塔能量水」去除重金屬能力:該比較廣告稱「 有標示能除去鉛、砷、鎘、汞等重金屬物質,但沒有標示 測試濃度與去除濃度的檢驗報告證明」乙節;雖依檢舉人 提供之美國原廠檢測報告,及金字塔能量活水生飲機產品 手冊所示,活性碳濾心確有過濾重金屬能力,並標示測試 濃度,惟從被處分人提供檢舉人「金字塔能量活水製造機 」廣告觀之,該廣告確未標示測試濃度的報告證明,故被 處分人比較表就此部分所述「沒有標示測試濃度與去除濃 度的檢驗報告證明」,並非無據,即不能論其有虛偽不實 的陳述。 (3)「金字塔能量水」製作形狀:被處分人稱「美國原裝 高壓縮活性碳濾,體積大,材質鬆散(易被水壓崩潰功能 降低)」乙節;查依檢舉人提供之美國原廠檢測報告觀之 ,該活性碳濾芯結構為○.5微米,承受水壓範圍每平方 公分八.八公斤,特別標示Solid Carbon Block,意為牢 固的活性碳。並依被處分人到會陳稱,乃依據活性濾碳材 質本身之吸附水中雜質及過濾之功效所作之說明,正確的 是指承受水壓及過濾吸附功能崩潰,並非指其製作形狀會 發生崩潰現象,即與比較表所稱「製作形狀」之體積大, 材質鬆散等敘述不合,該等文字不實之表示易使人誤認其 製作形狀會發生崩潰現象,故被處分人比較表就此部分所 述,即有虛偽不實的陳述。 2、該雜誌刊登之比較表「細菌處理」部分: (1)「金字塔能量水」細菌處理方式:被處分人稱「號稱 孔徑○.2微米(非絕對值),英國原廠標示濾芯○.7 至○.9微米,並無法完全去除水中細菌與病毒」乙節; 查被處分人到會陳稱,該公司人員稱有看到「金字塔能量 水」之使用手冊有記載英國原廠標示濾芯○.7至○.9 微米,並非孔徑○.二微米,及在其廣告上未表示其滅菌 之殘氯率,及其最大的過濾量,故認為其無法完全去除水 中的細菌及病毒。惟查被處分人並未提出「金字塔能量水 」使用手冊有此一記載,且檢舉人提供由英國原廠提供原 文資料,顯示濾芯過濾能力介於○.2微米至1微米(mi cron,百萬分之一公尺)間,非比較表所述僅○.7微米 至○.9微米,且其英翻中資料明確顯示可濾除水中致病 菌,尚難以其未提出滅菌之殘氯率等遽論去除細菌能力不 足,故被處分人比較表就此部分所述,即未經實地檢測或 委請專業機構進行檢測所下之評論,即屬虛偽不實的陳述 。 (2)「金字塔能量水」風險:被處分人稱「活性碳濾芯的 處理量不足,無法去除水中氯氣與其他化學物質」乙節; 查被處分人到會陳稱,係該公司人員認為在「金字塔能量 活水製造機」廣告上未表示其滅菌等殘氯率及其最大的過 濾量,且檢舉人提供美國原廠檢測報告,並非將美國、英 國相關濾芯等整體組裝之產品,經過濾使用後所得檢測之 結果。惟查被處分人未能提出「金字塔能量水」無法去除 水中氯氣與其他化學物質之實地檢測或委請專業機構進行 之檢測報告,且檢舉人提出比較表中所敘「最小細菌約○ .5微米」,依據微生物學書載最小細菌為○.75至1 .25微米,病毒為二○至三○○毫微米(洽國家奈米科 技實驗室表示,「毫微米」為微米之千分之一),但需依 附活細胞方可生存,濾芯可濾除所有○.5微米病菌能力 ,及比較表稱「無法去除水中氯氣與其他化學物質」,檢 舉人提供原廠報告所示,總生菌數及氯經處理後,檢驗值 降至1CFU/ml或無,故被處分人比較表就此部分所述,即 屬虛偽不實的陳述。 (3)「金字塔能量水」處理構造:被處分人稱「能量磁石 成份不明,與水接觸會溶解出重金屬、放射性污染物質, 安全堪慮」乙節,查被處分人書面陳稱,檢舉人未能就其 宣稱之磁能光場內含磁石成份、能量大小及作用方式提供 任何說明或檢附測試報告,並稱磁波器中之原礦會釋放出 礦物質。惟查被處分人並未提出「金字塔能量水」處理構 造之實地檢測或委請專業機構進行之檢測報告,證明磁波 器中之原礦會釋放出礦物質,且從檢舉人提供實物照片觀 之,水與磁石並無接觸,故被處分人比較表就此部分所述 ,尚屬無據,屬虛偽不實的陳述。 3、該雜誌刊登之比較表「其他」部分: (1)「金字塔能量水」能量部分:被處分人稱「利用磁化 器改變水分子的結構,目前並沒有科學根據來證明;反而 是有害的案例有很多(請參考環保署安全飲用水手冊第一 一二頁)」乙節;查被處分人到會陳稱,比較表上會稱其 利用磁化器來改變水分子的結構,目前並沒有科學根據來 證明,是根據○○○○○教授發表「認識磁化水真相」說 明磁化水之功效,並未獲得日本醫學組織認可,及聯合報 刊登「金字塔宇宙水機」經衛生署依藥事法第六十九條處 分在案,並從檢舉人廣告之產品有一配件標示為「金字塔 宇宙水機」等文字可知,被處分人認為就此部分有誇大不 實療效,稱是有害的案例尚非無據,即不能論其有虛偽不 實的陳述。 (2)「金字塔能量水」斷水功能部分:被處分人稱「以流 量計當做開關,來計算濾芯的有效流量設計,若水壓不足 流量計會無法轉動而失效,當濾芯提早失效,還是會出水 ,因此無法確保水質的安全,愈濾愈髒,健康不保」乙節 ;查被處分人到會及書面陳稱,是該公司人員認為流量計 是計算水的最大流量之預警功能,水壓低於設定值流量計 即不會轉動,此即表示所預訂之精密流量控制,當水量達 到高壓縮特殊活性碳濾芯有效過濾量時,流量計會切斷供 水之效果無法達到而失效。該比較表並未宣稱流量計會無 法轉動而失效,濾芯提早失效,還是會出水,即會導致斷 水功能喪失,惟查被處分人坦承並無此一斷水功能之測試 報告,且依檢舉人所提之說明,檢舉人設計流量計係為計 算活性碳之過濾壽命,與斷水功能無關;並從檢舉人提出 「金字塔活水機」第一道精密陶瓷濾芯有自動斷水功能, 濾芯孔隙為水中物質填滿所產生之自然現象,且任何廠牌 生產之陶瓷濾芯皆有此功能,為檢舉雙方所不爭之事實, 被處分人將斷水功能與流量計之作用混為一談,有引人誤 認「金字塔能量水」斷水功能不佳將無法確保水質安全, 故被處分人比較表就此部分所述,核屬引人錯誤之表示。 (3)「金字塔能量水」認證部分:被處分人稱「比照美國 國家衛生基金會(NSF)N0.42、53號的標準來測試; 不是由NSF做測試,亦無證書證明」乙節;查被處分人 書面陳稱,該產品之認證並非將美國、英國相關濾芯等整 體組裝後之產品,經過濾使用後所得檢測之結果,只能稱 之為比照美國國家衛生基金會(NSF)N0.42、53號的標準等云云, 然經查系爭比較表,被處分人於其自身商品「 認證」欄之敘述「1.所有材料符合瑞士食品法規認證 2.ISO-9001SQS 認證3.美國環保署EPA認證EST.NO.39444SW-01 4.美國 水質協會金牌標章證書」由二者之比較文字,易致誤認檢舉人之商品 並無經NSF測試,況且檢舉人亦提 出包括水槽龍頭、濾芯等之整體組裝後檢測報告,故被處 分人於比較表就認證所述內容顯非有據,且屬不當之比較。(三)查被 處分人於比較表稱「金字塔能量水」為「二層粗濾網五微 米」、「美國原裝高壓縮活性碳濾,體積大,材質鬆散(易被 水壓崩潰功能降低)」、「號稱孔徑○.2微米(非絕對值) ,英國原廠標示濾芯○.7至○.9微米,並無法完全去除水 中細菌與病毒」、「活性碳濾芯的處理量不足,無法去除水中 氯氣與其他化學物質」、「能量磁石成份不明,與水接觸會溶 解出重金屬、放射性污染物質,安全堪慮」、「以流量計當做 開關,來計算濾芯的有效流量設計,若水壓不足流量計會無法 轉動而失效,當濾芯提早失效,還是會出水,因此無法確保水 質的安全,愈濾愈髒,健康不保」、「不是由NSF做測試, 亦無證書證明」等,未經實地檢測或委請專家機構進行檢測所 下之評論,即屬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有誤導消費者將 其視為未取得檢測報告、安全堪慮,及未具過濾效果之產品, 而事實上該等敘述未經證實,顯以不實之比較欺瞞消費者致引 人錯誤之方式,有悖於商業倫理,已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 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二、有關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部分: (一)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 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而有限 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而事業所為之 比較廣告是否涉有上述法條之違反,則須先視是否有符合下列 要件:(1)廣告中指出特定之比較廠商或企業名稱。(2) 具有市場地位之事業以比較廣告使競爭之交易相對人對競爭者 產生排斥。 (二)被處分人於其所發行雜誌上刊登比較表,被檢舉違反公平交易 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乙節;查檢舉人雖提供被處分人公司網 站關於「康迪淨水器」設有「淨水器專家」專屬網頁,介紹該 公司所經銷之康迪淨水器,網頁明白指出其知名使用客戶有「 可口可樂」等,惟此等文字敘述不足以證明被處分人具有市場 地位;又檢舉人稱經客戶出示被處分人出版雜誌中之比較表, 致檢舉人之經銷同仁與客戶同生懷疑,而對檢舉人產生不信任 感,並排斥檢舉人之商品乙事,惟從被處分人所發行雜誌上刊 登比較表觀之,僅出現被比較之商品名稱「金字塔能量水」, 然未指出被比較廠商或企業名稱為檢舉人,且該比較表內容之 敘述,讓消費者瞭解兩者產品優劣程度,未可意謂使競爭之交 易相對人對檢舉人產生排斥,與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 定之要件不符,故檢舉人此部分之主張,尚難認有前揭法條規 定之適用。 三、有關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部分: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 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倘事業基於 競爭之目的,有陳述或散布不實情事之行為,造成足以損害他 人營業信譽」結果,則有前揭法條之適用。查判斷事業之行為 是否為「競爭之目的」,其前提應以事業間具有「競爭關係」 為要件,而所謂「競爭關係」,公平交易法第四條已有明定: 「本法所稱競爭,謂二以上事業在市場上以較有利之價格、數 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之行為。」本案檢 舉人與被處分人皆在國內從事淨水器之研發及製造等業務,是 檢舉人與被檢舉人雙方在淨水器產品市場,同屬於競爭之關係 。是故,被處分人於其所發行之雙鶴雜誌九十一年八月份月刊 上刊登「康迪VS能量水超級比一比」比較表之目的,明顯即 係為競爭之目的所為。 (二)所謂「陳述或散布不實情事」,此處之「陳述」或「散布」乃 指以言詞、文字、圖書等所為之行為。依據檢舉人指摘之事實 ,被處分人於其所發行雙鶴雜誌八月份月刊上刊登「康迪VS 能量水超級比一比」比較表,及從該雜誌發行之性質而言,供 不特定之多數人閱覽,已構成陳述及散布之行為。而「不實」 與否,則應以客觀上之事實推定之,非可由檢舉人或被處分人 單方主觀上予以認定。查被處分人於比較表稱「金字塔能量水 」為「二層粗濾網五微米」、「美國原裝高壓縮活性碳濾,體 積大,材質鬆散(易被水壓崩潰功能降低)」、「號稱孔徑○ .2微米(非絕對值),英國原廠標示濾芯○.7至○.9微 米,並無法完全去除水中細菌與病毒」、「活性碳濾芯的處理 量不足,無法去除水中氯氣與其他化學物質」、「能量磁石成 份不明,與水接觸會溶解出重金屬、放射性污染物質,安全堪 慮」、「以流量計當做開關,來計算濾芯的有效流量設計,若 水壓不足流量計會無法轉動而失效,當濾芯提早失效,還是會 出水,因此無法確保水質的安全,愈濾愈髒,健康不保」、「 不是由NSF做測試,亦無證書證明」等,未經實地檢測或委 請專家機構進行檢測所下之評論,即屬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 表示。 (三)所謂「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乃謂陳述或散布之內容,足 以降低社會相關大眾或交易相對人對被指摘事業之營業上評價 。查檢舉人稱經客戶出示被處分人出版雜誌中之比較表,致檢 舉人之經銷同仁與客戶同生懷疑,而對檢舉人產生不信任感, 惟查該比較表內容之敘述,主要係對商品本身之陳述,指出被 比較之廠牌,針對雙方產品之「活性碳」、「細菌處理」及「 其他」部分進行比較,讓消費者瞭解兩者產品優劣程度,僅對 被比較對象「金字塔能量水」之部分特性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 錯誤之表示,然其比較之結果,尚不足認該等對檢舉人營業信 譽產生貶損,即對兩者產品優劣程度之比較,尚難遽認導致檢 舉人之交易相對人產生嚴重不信任感,而致有拒絕交易或減少 交易可能,與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之要件不符。故檢舉 人此部分之主張,尚難認有該法條規定之適用。 四、綜上論陳,本案被處分人於其所發行雜誌上刊登不實比較表,構 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 定,經衡酌被處分人系爭違法行為之違法動機、目的、預期不當 利益、對交易秩序危害程度及持續期間、所得利益、事業規模、 經營狀況及市場地位、以往違法情節及犯後態度等情事,爰依同 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被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 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