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 公處字第0九二一八六號   被處分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二路五十八號一至七樓及地下一 樓   統一編號 86521079   代 表 人 A○○ 君 址設:同上 被 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於「Much現金卡」廣告文宣上強調「零開辦費」或「零 手續費」之優惠,惟未註明須繳交100 元徵信費,為引人錯誤之 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準用同條第一項之規定 。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 三、處新臺幣二十萬元罰鍰。 事 實   一、案情概述 (一)本案緣檢舉,略以: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被處 分人)於九十一年十二月起,在電視及平面媒體上推出「Much 現金卡」之廣告。廣告內容標榜該卡是全國唯一「零利率」、 「零開辦費」的現金卡,民眾可「隨借隨還,不用不計息」, 且第一個月免利息,「只要憑身分證」就可以辦卡,但民眾辦 現金卡時,發現只有當天借當天還才「零利率」,第二天開始 就要收高達18.25%的利息,而所謂「零開辦費」,卻要民眾繳 交100 元之徵信費,其實質上仍屬申辦現金卡費用的一種,該 廣告顯屬虛偽不實。另被處分人「Much現金卡」的電視廣告宣 稱:「借錢是一種高尚的行為」,經行政院新聞局限播後,並 未加以刪除,且宣稱持現金卡借錢就會「容光煥發」、「神采 飛揚」等語,係故意吸引青少年為錯誤之表示。又被處分人不 提供帳單、存摺等供消費者對帳,消費者僅能以交易明細表確 認餘額,易產生帳務不明、交易資訊不公開等問題。上開情形 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爰請本會處理。 (二)另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亦來函就有關銀行現金卡廣告宣傳 「借錢是一種高尚的行為」煽動社會不良風氣,且該等廣告書 明「零利率」、「零開辦費」,而實際上卻收受20% 之利息及 徵信費用等,涉嫌欺騙消費者,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請本會 依法處理。   二、調查經過 (一)經本會函請被處分人提出說明,其內容略以: 1、該行現金卡產品特色為「第一個月零利率」、「免開辦費 」、「隨借隨還,不用不計息」;提供持卡人「核准後第 一個月零利率優惠」,第二個月起則以年息18.25%依持卡 人實際動用金額及天數按日計息;本產品為持卡人在既定 信用額度內可隨時動用或還款的小額信貸商品,不同於傳 統「本利平均固定攤還」型態,一般業界通稱為「隨借隨 還、不用不計息」;再者「免開辦費」係相較於同業有類 似零利率優惠時,持卡人卻需支付開辦費才可享有(例: 誠泰銀行3 個月零利率),該行訴求「免開辦費」是為說 明「第一個月零利率」乃實質的優惠並不向持卡人索取上 述開辦費,至於100 元之徵信費用乃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 ,由申請人自行負擔該行向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申請人信用 狀況之手續費及該行為審核該申請件所為作業之成本,並 非巧立名目。 2、該行雖未主動定期寄發對帳單,但持卡人可隨時透過該行 自動提款機ATM 、致電電子金融服務中心、網路銀行或親 洽分行等方式查詢交易明細。 3、有關該行廣告「借錢是高尚的行為」所引發之注意與討論 ,該行已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召開記者會說明產品推 出及廣告訴求之初衷,實有鑑於現金卡市場一片熱絡的情 形下,大部分的業者廣告訴求多針對年輕族群以玩樂消費 為主要借錢的目的,該行現金卡由B○○代言,以他個人 親身經歷現身說法,首先鎖定二十五歲以上有正當工作的 人,具家庭負責任觀念,有償債能力的人,隨時資助他們 ,在手頭緊的時後,可以維護不求人的自尊,幫助他們度 過暫時的難關,同時也教育年輕人,只要負責任,借錢可 以「理直氣壯」,更是一種高尚的行為。除了以上的記者 會說明外,該行並立即於媒體上播放修改後的廣告影片, 加強「因為你會還而且還得起」所以「借錢是高尚的行為 」;此後因廣告策略運用,曾以「容光煥發」、「神采發 揚」等語,佐以說明「借錢是高尚的行為」的積極正面態 度,目前「借錢篇」階段性之任務已達成,因而未再持續 播出。 4、該行現金卡產品特色為「第一個月零利率」係提供持卡人 「核准後第一個月零利率優惠」,第二個月起則以年息18 .25%依持卡人實際動用金額及天數按日計息。如甲君於一 月二十日核辦現金卡,其核准額度為50,000元,甲君於核 准當日即提領30,000元,則甲君於二月二十日僅需繳交最 低應繳金額1,000元(每月最低應繳金額為核准額度 2%與 實際動用金額取其低),因第一個月免利息,故最低應繳 金額將全數沖抵本金,客戶帳上餘額為-29,000元。如客 戶未另存領動用,則三月二十日應繳交1,000元(每月最 低應繳金額為核准額度*2%與實際動用金額取其低),其 中利息約435元,沖抵本金為565元,客戶帳上餘額為 -28,435元。目前市場上有部分同業雖以零利率優惠促銷 ,但實質上客戶卻須支付開辦費才可享有。該行基於實質 優惠客戶之原則,第一個月免利息,亦未收取開辦費,故 於廣告上載明免開辦費。至於徵信費用平均一位客戶所需 負擔之徵信費為192.5 元,該行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向客 戶酌收100 元。。 (二)另經本會函請玉山銀行等九家就現金卡市場狀況提出說明,其 內容略以: 1、年利率:除誠泰銀行前三個月零利率外,其餘八家銀行收 取12.99%至20%不等利息。 2、帳單寄送:除玉山、花旗、泛亞、美國運通及遠東等五家 銀行會主動寄送對帳單,其餘四家銀行則不主動寄送帳單 ,而係以簡訊或提供其他多項查詢服務管道告知消費者。 3、開辦費:除美國運通銀行收取貸款額度的1.5%之開辦費外 ,其餘八家銀行則不收取開辦費。 4、徵信費:除誠泰銀行收取300元外,其餘八家銀行則不收 徵信費。 (三)又經本會函請財政部就開辦費與徵信費等問題表示意見,其內 容略以: 1、查銀行業者對現金卡「開辦費」及「徵信費」並無明文定 義或通念,惟銀行辦理授信,均有徵信程序及其他必要作 業成本與費用存在,以一般金融產品而言,徵信費係指銀 行業者向聯合徵信中心、票據交換所或其他機構查詢客戶 信用及申卡狀況等所需費用;開辦費則指辦理現金卡所需 之人力、電腦、實體卡片及相關約具等所需之成本,由銀 行向客戶收取之手續費用(或稱為作業處理費或帳戶維護 費),開辦費是否涵蓋徵信費,各銀行作業不盡相同,應 視各銀行實務作業及其設計收取之方式與內容而定。另該 部並未就銀行業務收取費用之額度及項目訂有規範;目前 銀行收取各項業務費用,係依其作業成本、效益評估、目 標客戶策略等因素決定,爰在金融自由化原則下,銀行業 務收取費用之額度及項目,係由銀行自行衡酌決定。 2、銀行業者若於現金卡廣告上宣稱「免開辦費」,民眾辦理 現金卡是否須再繳交任何費用乙節,應視開辦費涵蓋項目 而定,目前現金卡費用大致包括徵信費、開辦費、帳戶管 理費及提領╱動用費,僅就前三者而論,例如,誠泰銀行 及大眾銀行未收取開辦費而收徵信費,又如中國信託、遠 東、誠泰、美國運通、花旗及新竹商銀等銀行亦無開辦費 而收取帳戶管理費。由於銀行業者對各項費用涵義不同, 尚無法據以認定業者於廣告上所稱之開辦費是否包括徵信 費。 3、徵信費用是否屬申辦現金卡費用之一乙節,因現金卡業務 為授信業務之一,銀行受理現金卡申請時,須向聯合徵信 中心、票據交換所或其他機構查詢客戶信用及申卡狀況等 徵信工作,均需支付查詢費用,故徵信費屬申辦現金卡費 用之一。另該部曾發函規範銀行辦理消費性貸款如向客戶 收取費用時,不得按月隨利息收取,收取「規費」或「開 辦費」性質之手續費,銀行應向消費者充分告知,並將手 續費收取標準以書面方式明確揭露。 4、若銀行於現金卡廣告上宣稱「只要憑身分證就可以申請」 、「免開辦費」,實際上民眾尚須繳交一百元徵信費,該 廣告與事實是否相符乙節,查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 項規定略以,事業不得在其廣告,對於商品之價格,為虛 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查該部對於「開辦費」 與「徵信費」之定義及內涵並未規定,該廣告是否為虛偽 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仍應視銀行實務上交易習慣而論 ,實務上,有些銀行不收開辦費與徵信費,亦有就開辦費 與徵信費分別收取費用之情形,也有免開辦費而收帳戶管 理費之情形,故尚難謂該廣告與事實不符;其次,該廣告 是否足以引起一般或相關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宜依一 般民眾之認知情況而論。 理 由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 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 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 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 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同條第三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事業 之服務準用之。」前揭法條所稱「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係 指得直接或間接使非特定之一般或相關大眾共見共聞得傳播行為 。所稱「虛偽不實」,係指表示或表徵與事實不符,其差異難為 相當數量之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而足以引起錯誤之認知或決 定者。所謂「引人錯誤」,則係指表示或表徵不論是否與真實相 符,其差異難為相當數量之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而足以引起 錯誤之認知或決定者。故若事業於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 方法,就服務之內容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時,即違反上 開規定。 二、有關被處分人「Much現金卡」廣告是否涉有不實乙節,茲分述之 如次: (一)查被處分人「Much現金卡」廣告主要刊載於電視、報紙等,而 現金卡申請書為被處分人放置於銀行櫃台或相關處所供消費者 閱覽申請,或於消費者主動要求帶回審閱時提供,係對不特定 之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散發,足使相當數量之大眾得以共見共聞 ,屬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所稱之廣告或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 法,故本案查處標的除電視及報紙廣告外,亦包括現金卡申請 書之優惠方案表示,合先敘明。另本案爭點在於被處分人「 Much現金卡」廣告中表示係全國唯一「零利率」與「零開辦費 」、「隨借隨還,不用不計息」且「第一個月免利息」及「零 開辦費」或「零手續費」,惟收取「徵信費」,因前開各節之 表示屬重要交易訊息,具相當之招徠效果,足以影響一般消費 大眾為合理判斷並作成交易決定,倘被處分人前開各節之表示 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情事,即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 第三項準用第一項規定。 (二)有關被處分人被檢舉於現金卡廣告上宣稱全國唯一「零利率、 零開辦費」,民眾可「隨借隨還,不用不計息」,且第一個月 免利息,但民眾辦現金卡時,發現只有當天借當天還才「零利 率」,第二天開始就要收高達18.25%的利息乙節,首查被處分 人之「大眾Much現金卡申請書」,該申請書所載內容並無有關 「全國唯一」之表示,僅有「0手續費(或0開辦費)0利率 大眾Much卡 挺你到底」等字樣,並附註「免開辦費╱免信用 保險╱免收入證明」、「憑身分證正本即可辦理」、「核貸後 第一個月0利息」、「1-30萬元額度,全省ATM 馬上提領」、 「隨借隨還,不用不計息」。次查被處分人於電視及平面媒體 亦播載「拿身分證就可以申請,第一個月不拿你利息」、「大 眾Much現金卡0利率0開辦費 第一個月不用利息 只要身分 證就可以申請」等,前開廣告內容亦未載有「全國唯一」之字 樣,且皆標明客服專線號碼。另參酌該現金卡申請書之「借款 約定事項」,其中「參、借款利息」部分,係以紅色字體標示 「1、除依 貴行規定免收利息之期間外,自免收利息期間屆 滿後次日起,按年息18.25%固定利率計算」、「3、延滯利息 :借款人若於每月應繳日(含)前未繳付或繳清每月最低應付 款,自翌日起改按年利率20% 計息。若借款人繳清每月最低應 付款後,自翌日起回復為原貸款利率」等字樣。被處分人各廣 告訊息既已清楚標明申請核貸後第一個月0利息,嗣後按規定 利率計算收息之訊息,且因檢舉人並未提供被處分人實際收息 與該促銷內容不符之具體事證,故依現有事證,尚難認被處分 人之前揭表示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情事。 (三)另有關被處分人於廣告上宣稱「零開辦費」或「零手續費」, 實際上卻要民眾繳交100 元之徵信費乙節,據財政部復函本會 所提供之專業意見,銀行辦理授信,均有徵信程序及其他必要 作業成本與費用存在,開辦費是否涵蓋徵信費,各銀行作業不 盡相同,應視各銀行實務作業及其設計收取之方式與內容而定 ,對於「開辦費」與「徵信費」並無明文定義或通念,該部亦 未就銀行業務收取費用之額度及項目訂有規範,目前市面上有 些銀行不收開辦費與徵信費,亦有就開辦費與徵信費分別收取 費用之情形,也有免開辦費而收帳戶管理費之情形,故該部表 示,尚難謂被處分人之廣告與事實不符。另按銀行辦理貸款業 務向申貸人收取徵信費用為普遍之商業習慣,而現金卡係屬小 額信用貸款業務,各銀行受理現金卡申請時,須向聯合徵信中 心、票據交換所或其他機構查詢客戶信用及申卡狀況等徵信工 作,均需支付查詢費用,被處分人為確認現金卡申請人未來之 償債能力而予徵信,並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向客戶酌收100 元 ,尚符信用貸款之通念,應屬合理,故依現有事證,尚難認被 處分人有虛偽不實情事。然有關被處分人廣告表示「零開辦費 」或「零手續費」是否有引人錯誤情事,財政部表示,宜依一 般民眾之認知情況而論。經衡酌現金卡申辦現況及金融管理規 範,銀行業界對「開辦費」或「手續費」迄無明確定義或內涵 ,而徵信費確屬申辦現金卡費用之一,此為被處分人所不否認 ,且據本會調查被處分人以外之九家銀行申辦現金卡之收費情 形,僅一家收取徵信費,其餘八家均未收取徵信費,另僅一家 收取開辦費,其餘八家未收取開辦費,故申卡者參酌市場普遍 交易習慣,並綜觀被處分人所為電視、報紙及申請書等廣告文 宣內容,確易對廣告「免開辦費」、「免手續費」之表示產生 只要拿身分證就可以申請,無須繳交任何費用之認知,然查被 處分人在電視、報紙及申請書等廣告文宣均未表明酌收100 元 之徵信費,況查申請書上除「•••本人等同意 貴行為瞭解 本人之信用、分析、授信及交易風險及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 護法登記及其他合於其營業項目等特定目的所需或法令範圍許 可內,得蒐集、電腦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及 其他相關交易資料•••」等字樣外,亦未記載「申請辦理現 金卡時,應繳交新臺幣100 元徵信費」之訊息,被處分人於廣 告文宣中強調「零開辦費」或「零手續費」之優惠,惟未標明 仍須繳交100 元之徵信費,有引人錯誤之情事,核其行為已違 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準用同條第一項之規定。 三、至有關被處分人不提供帳單、存摺等供消費者對帳,消費者僅能 以交易明細表確認餘額乙節,按現金卡業務係屬小額信用貸款, 所謂現金卡,就是民眾提出申請後,銀行評估申貸的信用狀況, 給予一筆貸款額度,直接發給借款人一張類似金融卡的卡片,之 後只要借款人有需要,就可隨時到指定的自動櫃員機提領額度內 的金額。由於現金卡係以申請及使用方便為主要訴求,借款人只 要持現金卡即可隨時向各銀行自動櫃員機進行取款、還款、轉帳 等,並得列印各項交易紀錄,銀行是否有必要簽發存摺或提供帳 單,事涉申請人與銀行間之約定。況本案被處分人於現金卡申請 書之「現金卡(金融卡)存款帳戶約定事項」,其中「壹、一般 約定事項」部分,載有「一、借款人同意 貴行得不簽發存摺, 除本約定事項另有規定外,借款人僅得以金融卡透過銀行設置之 自動櫃員機(ATM )進行取款,借款人可以向各銀行自動櫃員機 列印之交易明細表,或親自向 貴行申請交易紀錄,或以 貴行 電話語音,網路銀行查詢之交易紀錄對帳。」借款人既與被處分 人約定不另簽發存摺,且借款人仍可透過銀行設置之自動櫃員機 、親自向銀行申請交易紀錄、或以電話、網路等多項管道查詢交 易紀錄對帳,縱借款人與銀行間發生帳務紀錄不符之情形,亦屬 民事私權爭議,自應循司法途徑請求救濟。 四、又有關被處分人於「Much現金卡」電視廣告上宣稱:「借錢是一 種高尚的行為」、持現金卡借錢就會「容光煥發」、「神采飛揚 」等語,係故意吸引青少年為錯誤之表示乙節,查系爭電視廣告 係以旁白言及「借錢是一種高尚的行為」、「拿身分證就可以申 請,第一個月不拿你利息」、「容光煥發」、「神采飛揚」等, 另以相當字體標明「優惠活動詳見申請書 大眾銀行 0800-008-121」等字樣,該促銷內容除「拿身分證就可以申請, 第一個月不拿你利息」涉及交易資訊,係消費者引為決定申貸之 判斷依據外,其他案內廣告人物有關情緒性之訴求,如「高尚」 、「容光煥發」、「神采飛揚」等,涉及消費者個人主觀之感受 ,與商品或服務內容之客觀事實並無直接關聯,故尚難認前開情 節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之適用,併予敘明。 五、綜上論結,被處分人於廣告文宣上強調「零開辦費」或「零手續 費」之優惠,卻未註明仍須繳交100 元之徵信費,為引人錯誤之 表示,依其情節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準用同條第 一項之規定。經衡酌被處分人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預期之不 當利益、對交易秩序危害程度及持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 、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及其市場地位、以往違法情形、違法後 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態度等因素,爰依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 處分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被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 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