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         公處字第0九三0一六號   被處分人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臺北巿忠孝西路一段六十六號十七樓   統一編號 84308670   代 表 人 ○○○ 君 址設:同上 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專櫃廠商對該特定事業斷 絕交易之行為,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違反公平交 易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 三、處新臺幣八十萬元罰鍰。 事 實 一、案據反映略以:因九十二年五月衣蝶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店( 以下簡稱台中衣蝶百貨)即將在被處分人台中店附近設立,被處 分人台中店爰對所屬專櫃廠商表達「凡至台中衣蝶百貨設櫃之廠 商必遭撤櫃之處罰」,專櫃廠商因考量被處分人台中店之年度業 績甚佳,皆敢怒不敢言。被處分人台中店恃其全省多家分店之優 勢,限制專櫃廠商設櫃之行為,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 二、案經函請本案關係人衣蝶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衣蝶百貨 )說明台中衣蝶百貨招商進度、開幕日期、與被處分人台中店之 商圈關係及提供在被處分人台中店面臨撤櫃壓力或影響其設櫃決 策之專櫃廠商名單,因衣蝶百貨係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力霸公司)所屬百貨公司,力霸公司代為表示意見,略以:   (一)本公司百貨部台中店(即台中衣蝶百貨)預定九十二年五月初 開幕,與被處分人台中店之距離約六百公尺,目前正積極設計 裝修中,招商進度已進行至招攬廠商與本公司簽約階段。 (二)台中衣蝶百貨已進行設計裝修,部分有意至該店設櫃之鞋子、 男女服飾、飾品及化妝品廠商,因受被處分人台中店之抵制與 杯葛影響而裹足不前,甚至部分已接受本公司招攬之廠商,通 知本公司無法配合進駐,造成本公司重大損失與困擾,嚴重影 響招攬廠商之品質、數量及裝修工程進度。據該等廠商表示, 其與被處分人台中店之契約將於九十二年三月間到期,被處分 人台中店暗示其如至台中衣蝶百貨設櫃,將遭受撤櫃之處罰。    (三)傳說被處分人台中店化妝品、鞋子及男裝主管向所屬專櫃廠商 脅迫利誘,偽稱其他廠商已同意不於台中衣蝶百貨設櫃,或表 示「凡至台中衣蝶百貨設櫃之廠商必遭撤櫃之處罰」,以達到 杯葛本公司之目的。 三、嗣函請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就前揭檢舉內容及未與「下班 後生活雜貨」續約理由予以說明,並提供「下班後生活雜貨」年 營業額及九十一年起撤櫃之專櫃廠商名單等案關資料,其內容要 以: (一)按本公司與專櫃廠商間之設櫃契約為民法上之契約關係,且為 商業上之一般往來行為,基於「私法自治」之法律原理,雙方 於合約到期後是否續約,任何一方皆有完全之自主權,無論本 公司或專櫃廠商均得自行決定是否欲與他方續約,此一現象在 競爭日益激烈之百貨商場為當然之事理,亦為本公司開業十幾 年來遵守不渝之商業法則,十餘年來亦未曾有過任何之質疑。    (二)查國內百貨公司與專櫃廠商之合約關係通常以一年期及半年期 之專櫃合約為大宗,以利隨時因應最新消費型態,並調整規劃 百貨經營方針。而本公司為即時反應各區域之市場趨勢潮流、 加強服務消費者,乃大量擴充商品種類、強化商品特色、迎合 消費者之喜好、提升服務品質,以維持本公司優良商業形象、 並保持市場競爭力。基上所述,本公司台中店乃於九十一年度 九月份起陸續進行「全館改裝」,除敬業適格之專櫃廠商繼續 維持合約關係外,對不符合市場需求之廠商則不再續約,同時 引進具市場競爭力之廠商加入,共同為消費者爭取最大之福利 。 (三)經查,「下班後生活雜貨」專櫃為力霸公司經營之專櫃,該公 司分別於八十九年十月十四日至九十年九月三十日,及九十年 十月一日至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之期間,與本公司簽約並於本 公司第七樓層設立專櫃。該樓層在此次全館改裝企劃中之改裝 幅度高達百分之四十,而本公司台中店經評估該樓層之全部專 櫃廠商,其中包括「下班後生活雜貨」專櫃之營業情形後,因 部分專櫃營業情形不佳等因素,乃決定不與其續約,此純係公 司營業上正當之考量,絕無如檢舉者所誣構稱以撤櫃之處罰脅 迫台中店所屬專櫃廠商不得至台中衣蝶百貨設櫃之情事。「下 班後生活雜貨」專櫃自設櫃迄今之業績有逐年大幅下滑之趨勢 ,九十一年度本公司台中店七樓之業績整體呈現六.七%之成 長,該「下班後生活雜貨」專櫃於同時期卻呈現二十四.六% 之負成長,此情形反映該專櫃之市場競爭力正逐漸下滑,本公 司台中店係依營業績效評比結果而未與之續約,純屬合法正當 。 (四)本公司自九十一年起迄今未續約(含廠商不予續約者)之專櫃 廠商計七十七家,中途解約(含廠商提出解約請求者)之專櫃 廠商計二十五家。 (五)本公司自八十年十月開設台北南京西路店營業迄今,秉持誠心 服務之精神,力求提供消費大眾兼具便利性、新穎性、安全性 之充實完善購物空間,為堅持此營業方針,自須強化本公司之 市場競爭力,為此,本公司以有限之營業空間,選擇具有市場 競爭力、新穎性、獨特性、國際性、服務性等性質之專櫃廠商 做為合作之對象,以貫徹本公司上述之經營方針,自屬事理之 當然。是以,本公司甚為注重商譽,自成立營業以來絕無利用 商場優勢地位而從事為法所不許之行為;且本公司致力於開發 帶動各商圈之繁榮,從而所形成百貨同業毗鄰而設之商圈,更 是人潮聚集之處,例如本公司台北南京西路店與衣蝶百貨商圈 、台北站前店與大亞百貨商圈、信義店與紐約紐約百貨商圈、 台中店與Tiger City購物中心商圈、高雄店與太平洋百貨商圈 等,皆因彼此設在鄰近之位置而形成百貨商圈,並吸引眾多人 潮,帶動周遭環境之繁榮,並為其他百貨業者創造更大之商機 及榮景。 四、函請專櫃廠商說明其計劃進駐台中衣蝶百貨後,又放棄設櫃之緣 由,其內容要以: (一)本公司於一年前(九十一年)即與台中衣蝶百貨商談進櫃,惟 近一年來台中市場環境衰退,且被處分人台中店與台中衣蝶百 貨距離過近,本公司在整體考量下,先以穩定現有店為先,故 暫不考慮在台中地區增加營業據點,故撤銷原於台中衣蝶百貨 設櫃之意願。 (二)本次本公司自台中衣蝶百貨撤櫃事件,實因本公司內部在展店 策略上之考量,並無直接受被處分人台中店壓迫情事發生,但 被處分人台中店幹部確有口頭示意不可進駐台中衣蝶百貨。 五、另派員前往衣蝶百貨桃園店進行訪查,訪查情形要以: (一)「下班後生活雜貨」專櫃係屬力霸公司之自創品牌,銷售之商 品包括寢具、家居服、客餐廳用品及身邊雜貨。 (二)八樓「下班後生活雜貨」專櫃人員表示,據渠等所知,位於被 處分人台中店之「下班後生活雜貨」專櫃撤櫃原因,應為業績 不佳。 (三)「ANNA SUI」屬力霸公司關係企業代理進口之品牌,而「下班 後生活雜貨」係力霸公司所屬品牌。 六、選取被處分人所提供在九十一年未與其台中店續約之專櫃廠商、 中途解約之專櫃廠商及該店七樓專櫃廠商(「下班後生活雜貨」 專櫃所屬樓層)進行問卷調查,以瞭解影響其設櫃決策之因素、 業績評定標準及被處分人台中店是否曾以口頭警告或其他不正當 方式影響其至台中衣蝶百貨設櫃之決策,調查結果有三家廠商表 示自被處分人台中店撤櫃之原因為「因為我們在TIGER CITY設櫃 ,故合約到期後被處分人台中店未與本公司續約」、「因業績正 好不佳〈樓層不對〉故被要求抵制台中衣蝶百貨時,則做出決定 」、「被處分人台中店以口頭告知影響該公司至台中衣蝶百貨設 櫃之決策,目前我方專櫃還在營業並未撤櫃」。 七、再度函詢衣蝶百貨,「下班後生活雜貨」專櫃自被處分人台中店 撤櫃之原因,且同時於被處分人台中店及台中衣蝶百貨設櫃之廠 商名單,力霸公司代為表示意見,略以: (一)「下班後生活雜貨」專櫃告知本公司,因衣蝶百貨將於九十二 年設立台中店,「下班後生活雜貨」專櫃為衣蝶百貨之品牌, 且不可能不於台中衣蝶百貨設櫃,故被處分人台中店提出撤櫃 之要求。 (二)同時於被處分人台中店及台中衣蝶百貨設櫃之廠商包括SHISEI DO、KOSE、ENZO、MISS、夏姿、ANNA SUI、黛安芬、華歌爾、 曼黛瑪璉等共四十四家專櫃廠商。 (三)「下班後生活雜貨」專櫃九十一年於被處分人台中店之月坪效 為三萬零三百九十九元。 八、復請曾接獲被處分人台中店以口頭警告影響其至台中衣蝶百貨或 TIGER CITY設櫃之廠商進一步提供具體事證略以:「自被處分人 台中店撤櫃之原因為被處分人台中店不希望本公司至TIGER CITY 設櫃,加上其設櫃條件對本公司而言過高,因此本公司決定在設 櫃一年後不再續約。」;「本公司被要求抵制台中衣蝶百貨事件 ,係由被處分人台中店樓管口頭告知本公司加盟業務部經理,並 無任何書面文件往來,故無法提出具體事實。」;「本公司目前 尚未規劃至台中衣蝶百貨設櫃,只是聽聞被處分人台中店有以口 頭警告或其他方式企圖影響廠商至台中衣蝶百貨設櫃之情事,但 對此事詳情並不知悉。」;「被處分人台中店表示被處分人台中 店與台中衣蝶百貨同屬一商圈,且二家距離很近,如果本公司同 時在該二家百貨公司設櫃,有可能會影響到本公司在被處分人台 中店之業績,本公司是否要考慮一下。被處分人台中店可能是基 於關心、好意提醒本公司,倘於台中衣蝶百貨設櫃會影響被處分 人台中店之績效。百貨業競爭很激烈,故本公司合理推斷被處分 人台中店好意提醒本公司如果在台中衣蝶百貨設櫃會影響被處分 人台中店之績效,是希望並暗示本公司不要在台中衣蝶百貨設櫃 。」 九、末函請被處分人補充說明其未與「下班後生活雜貨」專櫃續約理 由,略以: (一)本公司之專櫃廠商倘業績不理想,將協同該專櫃廠商尋求解決 方案。九十一年四月本公司負責七樓專櫃廠商之○課長及○○ ○組長,即多次與「下班後生活雜貨」○○○處長溝通,請其 改善業績下滑問題,該公司雖提出相關改善措施,惟其業績仍 持續呈現負成長之狀態。每年之三月及九月係本公司與各專櫃 廠商大幅檢討是否續行合作之換約期,九十一年九月期間,本 公司本以為係與「下班後生活雜貨」○○○經理商談改善其業 績下滑問題,惟「下班後生活雜貨」係由力霸公司另一關係企 業ANNA SUI專櫃廠商之○○○經理來商談,○○○有詢問ANNA SUI是否會被撤櫃,本公司告知ANNA SUI業績穩定,本公司將 與ANNA SUI續約,惟○○○並未論及「下班後生活雜貨」業績 改善方案及續約與否,反而一再重覆詢問事先設計之假設性問 題,進而誘導本公司○○○敷衍式回答,以得到其預先想要答 案,故力霸公司提供之錄音帶,與事實並不相符。本公司與○ ○○洽談過程表示,將來十一樓若改裝後有更大空間時,將積 極幫「下班後生活雜貨」爭取設櫃,但事後「下班後生活雜貨 」告知本公司並無意願,而此時點離合約屆滿尚有一段時日, 然「下班後生活雜貨」之○○○經理卻遲未就續約與否事宜與 本公司再次連繫。 (二)本公司於九十一年九月進行業績及續約檢討時,考量「下班後 生活雜貨」一直無法改善業績下滑的問題,故決定不與該公司 續約。另與「下班後生活雜貨」同樓層的三家業者,因為該等 公司業績穩定,故本公司至今仍與其續約,而該三家業者於台 中衣蝶百貨開幕後亦於衣蝶百貨公司設櫃;這三家公司分別為 :以旺家居服、MAGE家居服及伯恆精油。另法利諾家居服、荷 伯園精油及伊聖詩精油於本公司九十一年九月樓層改裝後設櫃 ,亦同時於台中衣蝶百貨開幕時設櫃,本公司至今仍與其續約 ,足證本公司並未有如檢舉者所稱約束或禁止專櫃廠商於其他 百貨公司設櫃之情事。 理 由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事業(杯葛發起者)以損害 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杯葛受使者)對該特定事業(被 杯葛者)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而有限制競爭或妨 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不得為之。所謂「其他交易之行為」應包括 被杯葛事業所從事之一切營業活動(不論現在的或未來的),至 於「斷絕」則不限於中止現有之交易關係,不與被杯葛事業建立 新的交易關係,亦屬之。前揭杯葛行為之非難性在於杯葛發起者 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意圖借助他事業斷絕交易之方法,阻礙 該特定事業參與競爭,故杯葛發起者之「促使」行為,如於客觀 上已足以認定有「誘導或唆使」他事業拒絕與特定事業交易之作 用,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即應具有可非難性。 於判斷事業杯葛行為是否違法,應綜合考量當事人意圖、目的、 杯葛發起者之市場結構及市場地位、杯葛行為所涉商品特性、杯 葛行為之履行狀況,及杯葛行為實施後對市場競爭之影響程度等 。至於杯葛發起者促使杯葛受使者為杯葛行為後「有無發生斷絕 交易之結果」,可作為審酌「杯葛行為之實施對市場競爭影響程 度」的因素,惟該事實之存在與否並非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一 款成立之必要條件。 二、依百貨公司經營型態以觀,其係在一特定場所從事多種商品並分 部門以提供零售服務,所販售之商品範疇涵括食衣住行各式用品 ,產品種類與品牌齊全程度,足供各客層消費者依其偏好購買所 需。專櫃廠商決定是否至百貨公司設櫃販售,會考量其商圈繁榮 、人潮聚集程度及客層定位等因素,倘百貨公司具有廠商設櫃條 件,即成為專櫃廠商依賴之重要末端通路。依據中華民國百貨企 業發展協會資料,九十年度被處分人台中店營業額為八十六億元 ,在台中地區百貨公司業(包括台中德安購物中心)之市場占有 率達三三.三四%,已成為專櫃廠商企求進駐之百貨賣場,顯具 相當之市場地位。台中衣蝶百貨於九十二年五月初開幕,距離被 處分人台中店約六百公尺,是被處分人台中店與台中衣蝶百貨屬 同一商圈,彼此具有競爭關係,被處分人台中店(杯葛發起者) 倘意圖藉由專櫃廠商(杯葛受使者)與台中衣蝶百貨(被杯葛者 )斷絕交易之方法,阻礙其參與競爭,即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九 條第一款所稱「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另百貨公司本應以商 圈繁榮、人潮聚集程度及設櫃費用或其他具效能競爭之方式向專 櫃廠商爭取交易機會,與其他同業公平競爭,倘被處分人台中店 之競爭手段係以警告所屬專櫃廠商「若於台中衣蝶百貨設櫃之廠 商必遭撤櫃之處罰」,因被處分人台中店已成為專櫃廠商依賴之 重要末端通路及企求進駐之百貨賣場,其結果即可能促使專櫃廠 商為避免遭撤櫃,而斷絕與台中衣蝶百貨交易,阻礙台中衣蝶百 貨招攬廠商參與競爭,有限制台中百貨業競爭之虞,涉及違反公 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 三、本案之爭點即在於被處分人台中店是否於台中衣蝶百貨開幕前招 攬廠商設櫃時,以口頭警告該店專櫃廠商「凡至台中衣蝶百貨設 櫃之廠商必遭撤櫃之處罰」,或以其他方式企圖影響專櫃廠商至 台中衣蝶百貨設櫃,促使欲至台中衣蝶百貨設櫃之專櫃廠商未與 台中衣蝶百貨交易或有毀約之行為。經選取被處分人所提供在九 十一年未與其台中店續約之專櫃廠商、中途解約之專櫃廠商及該 店七樓專櫃廠商(「下班後生活雜貨」專櫃所屬樓層)進行問卷 調查,以瞭解影響其設櫃決策之因素、業績評定標準及被處分人 台中店是否曾以口頭警告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其至台中衣蝶百 貨設櫃之決策,調查結果有三家專櫃廠商表示自被處分人台中店 撤櫃之原因為「因為我們在TIGER CITY設櫃,故合約到期後被處 分人台中店未與本公司續約」、「因業績正好不佳〈樓層不對〉 故被要求抵制台中衣蝶百貨時,則做出決定」、「被處分人台中 店以口頭告知影響該公司至台中衣蝶百貨設櫃之決策,目前我方 專櫃還在營業並未撤櫃」。另有專櫃廠商表示,被處分人台中店 之幹部確曾口頭示意不可進駐台中衣蝶百貨並告知該公司,倘同 時於被處分人台中店及台中衣蝶百貨設櫃,有可能會影響該公司 於被處分人台中店之業績,因此該公司合理推斷被處分人台中店 前揭言詞,係希望並暗示該公司不要在台中衣蝶百貨設櫃。是該 專櫃廠商雖已計劃進駐台中衣蝶百貨,仍斷然決定不進駐台中衣 蝶百貨。本案被處分人台中店在台中地區百貨公司業之市場占有 率達三三.三四%,且為專櫃廠商依賴之重要末端通路及企求進 駐之百貨賣場,其以提議、慫恿或脅迫之方式,促使專櫃廠商為 避免遭撤櫃,而斷絕與台中衣蝶百貨交易,是其在客觀上已足以 認定促使專櫃廠商斷絕與台中衣蝶百貨之交易關係。另被處分人 台中店與台中衣蝶百貨屬同一商圈,彼此具有競爭關係,前揭不 正當競爭手段,阻礙台中衣蝶百貨招攬廠商參與競爭,係欲使台 中衣蝶百貨退出台中地區百貨公司市場,業已符合公平交易法第 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 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而有限制競爭或妨 礙公平競爭之虞者」。 四、末查固然台中衣蝶百貨表示同時於被處分人台中店及台中衣蝶百 貨設櫃之廠商包括SHISEIDO、KOSE、ENZO、MISS、夏姿、ANNA S UI(力霸公司關係企業代理之品牌)、黛安芬、華歌爾、曼黛瑪 璉等有四十四家專櫃廠商。復依被處分人台中店說明,於九十一 年九月前與「下班後生活雜貨」同樓面的三家業者(以旺家居服 、MAGE家居服及伯恆精油)、九十一年九月樓層改裝後新設櫃三 家廠商(法利諾家居服、荷伯園精油及伊聖詩精油)及同屬力霸 公司關係企業代理之ANNA SUI專櫃廠商,因為業績穩定,雖其亦 於台中衣蝶百貨設櫃,被處分人台中店仍與其續約,而未遭撤櫃 。然並未影響仍有專櫃廠商被被處分人台中店告知之事實,且該 行為已對專櫃廠商產生實質之限制效果,即斷絕與台中衣蝶百貨 進行交易。況以被處分人台中店於台中地區百貨市場之市場地位 及影響力,該杯葛行為對於爭取與專櫃廠商交易之台中衣蝶百貨 已構成限制及損害,而具有不公平性或減損市場自由競爭之虞。 是被處分人台中店之行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 定。 五、綜上,被處分人挾其市場優勢地位,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 使專櫃廠商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而 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一 款規定。經綜合審酌被處分人之營業額、營業期間、違法動機、 行為類型、事業規模及配合態度等因素,爰依同法第四十一條前 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