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 公處字第0九三0九四號   被處分人 潛艇堡有限公司 址設: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二一六號一樓   統一編號 13115672   代 表 人 ○○○ 君 址設:同上 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於廣告上就其商品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 三、處新台幣五萬元罰鍰。 事 實 一、緣民眾於二月十二日以電子郵件反映SUBWAY於網路發送不實折價 券「憑券 12吋火雞胸肉堡原價NT$155,特價NT$99,有效期限: 1/31-2/29」,未註明多家分店無法使用,民眾指出和平敦南店 (臺北市和平東路三段六十五號)店員稱總公司無公文,無法配 合辦理。且SUBWAY網站意見區亦有民眾發表持自由時報SUBWAY優 惠券至和平店(即台北市和平東路三段六十五號之和平敦南店) 兌換不成之意見。另九十三年二月一日自由時報五十一頁自由A 好康版,亦刊「憑券12吋火雞胸肉堡原價NT$155,特價NT$99, 有效期限為1/31-2/15,詳洽各分店 http://www.SubwayTaiwan.com」之SUBWAY優惠券,另SUBWAY網 站http://www.SubwayTaiwan.com亦刊載另一則「健康組合餐 6"火雞雞肉堡NT$95 Snapple NT$35 餅乾NT$17 原價NT$147 特 價NT$119」優惠活動,下方載有各分店地址,該則優惠活動廣告 則未載明優惠日期。本會爰派員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持報紙優 惠券及網路優惠券前往和平敦南店主動調查,該店確未提供案關 二優惠,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二、調查經過 (一)本會人員於二月十六日至廣告所示「 http://www.SubwayTaiwan.com」網站查詢各店位址,當時全 台SUBWAY加盟店共三十一家。 (二)http://www.SubwayTaiwan.com之網域係○○○君(按○君為 被處分人之代表人)於MELBOURNE IT,LTD.D/B/A INTERNET NAMES WORLDWIDE所架設之網域登錄平台登錄之網站,該登錄 平台係在InterNIC註冊。另函請自由時報以關係人身分說明 SUBWAY健康組合餐優惠券之廣告主,並提供廣告委刊單,獲復 廣告係由被處分人付費刊登,已刊登九十二年十二月六日、十 三日、二十日、二十七日、九十三年一月三日、三十一日、二 月一日共七次。 (三)復經被處分人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到會陳述略以: 1、SUBWAY係採取加盟方式經營,每一分店皆是不同的加盟業 者,個人與美國總公司簽約,個別加盟業者另外在台灣設 立公司經營加盟店。SUBWAY美國總公司為SUBWAY INTERNATIONAL B.V.,於台灣之代理人為英屬維爾京群島 商賽百味發展有限公司(SUBWAY DEVELOPMENT ASIA LIMITED),負責拓展加盟業務並管理各加盟店符合總公 司標準。各加盟業者必須繳交一定費用給總公司做廣告費 用,成立SUBWAY Franchisee Advertising Fund Trust(簡稱SFAFT),負責處理SUBWAY全球廣告業務,廣 告費用亦由此組織付費。 2、案關報紙及網路廣告係由○君所設的潛艇堡公司出面委託 媒體刊登,○君乃受台灣三十一家加盟店的加盟業者共同 授權,○君於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被選為SUBWAY廣告委員會 主席,任期一年,授權處理在台灣廣告業務,但帳款是由 美國總公司直接給付,將提供加盟契約及美國總公司報表 為證,惟迄未提供。 3、廣告業務是由SUBWAY廣告委員會(委員會成員包括潛艇堡 公司、桃園店、新竹店及松德店之負責人)負責,○君上 任之後主張由全體加盟店參加,並每月舉行加盟者會議共 同討論廣告事宜。案關廣告是各加盟業者於九十二年十一 月份開會時大家同意,與會業者都知道要以火雞肉堡做優 惠項目,也同意優惠價格。被處分人於自由時報刊登廣告 ,自由時報亦寄送廣告予各加盟業者。按照加盟契約約定 ,加盟業者必須遵守契約規定,按照廣告提供優惠,如不 遵守有可能被取消加盟資格,如有加盟業者不提供,應該 是個別消費糾紛或是違約問題。 (四)本會另於九十三年三月中旬派員至台北縣市、高雄市SUBWAY部 分加盟店實地調查,台北縣市十一家加盟店人員皆稱案關報紙 優惠廣告於有效期限內皆可使用;網路廣告優惠券則有六家加 盟店表示可使用,二家加盟店表示於有效期間內可使用,另有 師大店表示因影印無效不可使用,中和店及台大店則表示須向 總公司請示。高雄地區和平店及民族店二家加盟店表示該店確 推出「憑券 12吋火雞胸肉堡原價NT$155,特價NT$99」優惠, 「健康組合餐 6"火雞雞肉堡NT$95 Snapple NT$35 餅乾NT$17 原價NT$147 特價NT$119」優惠則未推出;另中山店人員則稱 未推出該二優惠案,亦從未有人持案關二廣告點餐。 (五)復請SUBWAY和平敦南店之撒母耳有限公司(下稱撒母耳公司) 於九十三年四月五日到會陳述,略以: 1、該公司之前並未收到總公司的任何通知,所以當消費者出 示優惠券時,該公司無法判斷真偽,詢問其他加盟店,有 的知情,有的不知情,詢問總公司在台代表○○○○○○ (○○○),他也只表示有促銷活動但未明確告知內容, 所以該公司暫時決定不接受,但在接獲促銷券多次後,為 維護消費者權益,後來也決定接受。 2、該公司係於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加盟SUBWAY,並成立撒母 耳有限公司在和平東路營業,加盟契約約定每月需繳交一 定費用共同成立Franchisee Advertising Federation, 且由加盟店推舉主席並共同決定廣告促銷內容,但實際上 並未經過推舉程序,大家也沒有開會討論過廣告促銷事宜 ,像這樣的優惠活動,應該開會決定商品的項目及促銷價 格,因為關係公司營運成本,但實際根本沒有開會也沒有 收到任何通知,正因為SUBWAY總公司對加盟者照顧不夠, 故該公司已經在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終止加盟關係,目前 該公司仍從事三明治餐飲服務。 3、案關廣告確實不是該公司所製作,該公司事先不知情,事 後亦未接獲通知。 (六)另於五月十一日函請本案被檢舉後,迄仍加盟之全台二十五家 SUBWAY加盟店填具問券,其中紐約紐約店已撤櫃,共回收二十 四家,僅希斯特企業有限公司(SUBWAY木柵店)表示不知自由 時報及http://www.SubwayTaiwan.com之優惠廣告,亦未配合 廣告提供優惠,其他二十三分店則全數表示配合案關廣告提供 優惠。 (七)又經本會函請SUBWAY總公司在我國之代理公司英屬維爾京群島 商賽百味發展有限公司提供加盟契約及SFAFT組織約定等相關 文件到會,迄未獲回覆。 (八)被處分人補充陳述,略以: 1、被處分人只是SUBWAY加盟店之一,確無各加盟店資料。 2、網路優惠券係配合報紙廣告在網路上告知消費者活動消息 ,該公司從未表示可以列印或下載來使用。 理 由 一、有關本案廣告之廣告主: 據自由由時報所提供之廣告委刊單,案關廣告係由被處分人出面 委託刊登,次查http://www.SubwayTaiwan.com係被處分人代表 人○君於MELBOURNE IT,LTD.D/B/A INTERNET NAMES WORLDWIDE 所架設網域登錄平台登錄之網域名稱,且○君到會陳述時亦自承 案關報紙廣告及網路廣告皆為被處分人所製作刊登,○君雖稱 SUBWAY係採取加盟方式經營,每一家分店皆是不同的加盟業者, 個人與美國總公司簽約後在台灣設立公司經營加盟店,各加盟業 者必須繳交一定費用給總公司做廣告費用,並成立SUBWAY Franchisee Advertising Fund Trust,○君係受台灣三十一 家加盟店的加盟業者共同授權,並於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被選為廣 告委員會主席,處理在台灣廣告業務,帳款則由美國總公司直接 給付云云,又查SUBWAY總公司網頁上之SUBWAY宣傳手冊雖載有「 SFAFT通過全國和其他市場選舉的董事會來負責賽百味的媒體宣 傳與廣告」、「SFAFT來自加盟商的廣告基金」、「特許經營加 盟商的責任:支付3.5%的廣告基金」。惟經函請美國SUBWAY總公 司在我國代理公司英屬維爾京群島商賽百味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提供加盟契約及SFAFT組織約定等事證,○君及英屬維爾京 群島商賽百味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迄均未提供上述事證到會 ,尚無具體事證足資證明英屬維爾京群島商賽百味發展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及SFAFT組織與案關廣告有涉,亦無足證明案關廣告 非被處分人所委刊或登載,故依現有事證,足堪認被處分人為案 關廣告之廣告主。 二、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 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 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 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 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故事業若於廣告就商品之價格為虛偽不 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者,即違反前開規定。 三、有關「憑券 12吋火雞胸肉堡原價NT$155,特價NT$99」優惠券涉 及廣告不實乙節: 查案關廣告係於自由時報刊登之SUBWAY優惠券「憑券 12吋火雞 胸肉堡原價NT$155,特價NT$99,有效期限為1/31-2/15,詳洽各 分店http://www.SubwayTaiwan.com」,並於 http://www.SubwayTaiwan.com網域上刊載優惠券「 憑券 12吋 火雞胸肉堡原價NT$155,特價NT$99,有效期限為1/31-2/29,詳 洽各分店http://www.SubwayTaiwan.com」,被處分人雖稱從未 表示可以列印或下載網頁來使用,惟按速食或餐飲業常於網路上 登載優惠券供消費者下載使用,以招徠交易之效果。經查網路優 惠券載「憑券 12吋火雞胸肉堡原價NT$155,特價NT$99,有效期 限為1/31-2/29,詳洽各分店http://www.SubwayTaiwan.com」上 並標示有「憑券」二字,予人之印象應可下載該優惠券並憑券至 前揭網域首頁點選「LOCATIONS(各店位址)」選項下載之各 SUBWAY加盟店享有優惠。次按廣告具有招徠消費者之效果,廣告 主於促銷廣告上刊登特惠商品等相關訊息以爭取交易時,應負起 廣告真實表示及注意廣告正確性之義務。被處分人既自承為我國 SUBWAY Franchisee Advertising Fund Trust(SFAFT)之成 員,並自承委刊案關報紙廣告及登載網路廣告,為本案之廣告主 ,即應注意廣告所載之各分店是否與加盟現況相符,以確保廣告 表示之真實。本案報紙及網路優惠券有效期間分別為九十三年一 月三十一日至二月十五日,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至二月二十九 日,下並載有「詳洽各分店http://www.SubwayTaiwan.com」字 樣,且經由前揭網頁「LOCATIONS(各店位址)」選項所連結之 各店位置,經查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之「LOCATIONS(各店位址 )」資料共列有三十一家加盟店,包含和平敦南店。然查和平敦 南店於一月三十日即與SUBWAY總公司SUBWAY INTERNATIONAL B.V .終止加盟合約並退出SUBWAY之加盟體系,且經總公司限期於一 月三十日文到後十日內,不得再使用SUBWAY商標及相關識別系統 ,並自SUBWAY電話名錄中移除,和平敦南店於案關廣告促銷期間 既非SUBWAY之加盟店,與SUBWAY無加盟關係,即無配合案關活動 之必要。然被處分人未察該加盟情事之變化,於網站「 LOCATIONS(各店位址)」仍刊載和平敦南店,致消費者錯誤認 知和平敦南店亦為案關廣告之優惠分店,並前往消費,被處分人 尚不得因不察而卸除未盡廣告真實表示之義務。另據案關廣告優 惠期間全台二十四家SUBWAY加盟店問券調查結果,希斯特企業有 限公司(SUBWAY木柵店)亦表示未配合案關廣告提供優惠,另高 雄中山店於本會調查時亦表示未有此推案,被處分人促銷活動實 際執行情形與廣告表示未盡相符,被處分人所為廣告應認有虛偽 不實及引人錯誤情事,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 規定。 四、有關「健康組合餐 6"火雞雞肉堡NT$95 Snapple NT$35 餅乾 NT$17 原價NT$147 特價NT$119」涉及廣告不實乙節: 查該廣告除載明優惠內容及價格外,並未註明優惠期間,且下方 並列載各分店位址,予人印象為該優惠活動於該網路訊息未經移 除前,適用於該則廣告下方所載各分店,然經本會於三月中旬分 別派員至台北縣市及高雄市之十四家分店調查,共有台北南京店 、師大店,復興店及高雄中山店、民族店、和平店未提供該優惠 ,另台大店及中和建一店則表示需向總公司請示可否使用該優惠 券,並非廣告所載各分店皆適用該優惠,各分店配合優惠之實情 與廣告所示不盡相符,該廣告表示應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核 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 五、綜上,被處分人於廣告上就其商品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 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審酌被 處分人違法行為動機、目的、預期不當利益、對交易秩序危害程 度及持續期間、所得利益、事業規模、經營狀況及市場地位、違 法後態度等因素,爰依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 被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 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