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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me 最新消息多層次傳銷事業繳納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年費達一定年限及金額者,得停止繳納年費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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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公競字第1121461171號

主旨:公告「多層次傳銷事業繳納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年費達一定年限及金額者,得停止繳納年費條件」,並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1日生效。

依據: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2款第3目。

公告事項:

一、按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保護機構為辦理前項業務,得向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收取保護基金及年費,其收取方式及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次按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2款第3目規定:「傳銷事業繳納年費達一定年限及金額者,得由本會視基金規模公告停止繳納。」

二、自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成立後,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於符合連續繳納法定年費滿9年者,自次年起停止繳納年費。

三、本次公告之多層次傳銷事業得停止繳納年費規定,嗣後因應基金規模,有關年費收取方式及金額倘有變更或恢復,由本會另行公告。

 

主任委員 李 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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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pdf) 公告(pdf)
Updated at:2023-11-23 09: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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