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行為微小不罰之認定標準 請使用鍵盤按住Ctrl+P列印 聯合行為微小不罰之認定標準 公平交易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公法字第10515600941號 有關公平交易法第14條規定,參與聯合行為之事業,於相關市場之市場占有率總和未達10%者,推定不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但事業之聯合行為係以限制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交易對象或交易地區為主要內容者,不在此限。 更新時間:2016-09-09 16:37:36 回上一頁 若Javascript不支援時,請按下alt + ←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