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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第一項所稱之『他事業』除以結合時既存之事業為規範對象外,亦應包括新設立之事業

公平交易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1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公法字第0910008126號

一事業不論係投資於既存事業或新設事業,其對該事業市場所可能產生限制競爭之效果並無不同,故公平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之『他事業』除以結合時既存之事業為規範對象外,亦應包括新設立之事業在內,本會公研釋○一二號解釋自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起停止適用。

備註:本文所引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定,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條次變更為第10條第1項,內容並酌作修正。

更新時間:2016-09-09 16:4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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