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修正「不列入獨占事業認定範圍之總銷售金額門檻」業經本會115年1月30日公資字第1152160008號公告發布,爰廢止本會104年3月4日公綜字第10411601871號令。
二、公眾意見之提出方式:凡對本案有評論意見之公眾,均得於公告徵詢期間內,以書面或登入本會全球資訊網之方式將意見送達本會。
(一)書面:100219 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2之2號12樓。
(二)本會全球資訊網(https://www.ftc.gov.tw)之法規意見徵詢區。
三、本會對公眾意見之處理方式:公眾意見將作為本會原令廢止之綜合參考,但本會對任何公眾意見均採中立原則,不做個別答復或說明。
參考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