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立法宗旨及主管機關為何?
  2. 多層次傳銷、多層次傳銷事業及傳銷商之定義為何?
  3. 傳統通路與多層次傳銷之差異?又多層次傳銷之銷售模式流程為何?
  4. 何謂變質多層次傳銷?其構成要件及行為特徵為何?
  5.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配合公平會之作為義務有哪些?
    5.1何謂報備、變更報備、撤銷報備?
    5.2傳銷事業應於主要營業所記載及備置傳銷經營資料包括哪些資料?
  6. 多層次傳銷行為相關管理規範有哪些?
    6.1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對參加契約有哪些規範?
    6.2參加契約?事業手冊?兩者關係為何?
    6.3不當傳銷行為之實例說明
  7. 何謂傳銷商之猶豫期間?加入多層次傳銷後可以退出退貨嗎?
    7.1辦理多層次傳銷事業退出退貨之存證信函範例
    7.2傳銷公司倘對傳銷商作出停權處分,也可適用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退出退貨規定嗎?
    7.3未依法辦理退出退貨之常見類型有哪些?
  8. 傳銷商加入多層次傳銷應注意事項有哪些?

 

1.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立法宗旨及主管機關為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1、2)

答:為「健全多層次傳銷之交易秩序」、「保護傳銷商權益」特制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並由「公平交易委員會」作為該法的主管機關。

<Top>

2.多層次傳銷、多層次傳銷事業及傳銷商之定義為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3~5)

<Top>

 

3.傳統通路與多層次傳銷之差異?又多層次傳銷之銷售模式流程為何?

答:傳統各盤商多階通路(大盤、中盤經銷商、零售商)銷售模式,在多層次傳銷中演化為由傳銷商直接面對消費者,故節省下來之通路利潤可以回饋予不同階級的傳銷商,兩者之差異可以以下圖表示:

因此,傳銷商本身除了是商品或服務的「消費者」外,同時也是「零售者」,靠著自己的人際網絡去推廣、銷售商品,並且於介紹他人加入的同時,身兼「管理者」的角色,輔導下線進行推廣銷售。而多層次傳銷之銷售模式流程可以以下圖表示:

 

<Top>

4.何謂變質多層次傳銷?其構成要件及行為特徵為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18、29~32、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6)

答:

一、變質多層次傳銷構成要件:

(一)傳銷商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之收入來源: 
當傳銷商的收入來源如果可以清楚劃分成「介紹他人加入的獎金」及「推廣銷售商品的利潤」時,當傳銷商取得的利益50%以上是靠介紹他人加入,而不是靠銷售商品時,即為變質多層次傳銷。

(二)獲領獎金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服務之合理市價: 
如果傳銷商的收入來源無法明確的區分是靠介紹他人或推廣銷售商品時,就從其商品售價是否為「合理市價」來判定。

倘商品或服務悖於其合理市價,甚至根本沒有實質商品存在,則加入的人願意為其支付金錢,似乎不是因為該商品或服務之使用價值或其所能提供的功能,而是為了取得領取獎金的資格
(又當市場有同類競爭商品或服務時,則「合理市價」之認定,得以國內外市場相同或同類產品或服務之售價、品質為主要參考依據;否則依個案認定。)

二、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特徵:       

(一)傳銷商品或服務與獎金脫勾(如公排)。
(二)以入會費為主要的獎金來源。
(三)傳銷商品或服務已虛化,實際使用及轉售情形偏低。加入的人 願意為其支付高額費用,僅是為了取得領取獎金的資格。
(四)高額的獎金報酬。

<Top>

 

5.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配合公平會之作為義務有哪些?(多層次傳銷管理法§6~9、25、26)

答:

<Top>

5.1 何謂報備、變更報備、撤銷報備?(多層次傳銷管理法§6~9、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2~3

<Top>

5.2傳銷事業應於主要營業所記載及備置傳銷經營資料包括哪些資料?(多層次傳銷管理法§25、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9)
答:
一、事業整體及各層次之組織系統。
二、傳銷商總人數、各月加入及退出之人數。
三、傳銷商之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或事業統一編號、地址、聯絡電話及主要分布地區。
四、與傳銷商訂定之書面參加契約。
五、銷售商品或服務之種類、數量、金額及其有關事項。
六、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之給付情形。
七、處理傳銷商退貨之辦理情形及所支付之價款總額。
又以上資料得以書面或電子儲存媒體資料保存之。

<Top>

6.多層次傳銷行為相關管理規範有哪些?

<Top>

6.1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對參加契約有哪些規範?(多層次傳銷管理法§10、13~14、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4~5)

答:

<Top>

6.2參加契約?事業手冊?兩者關係為何?
答:
由於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對於參加契約訂有相當多的規範內容再加上傳銷公司自行訂定之營運規章,如此契約內容,恐怕不是一張紙就能夠完全記載上去的,因此實務上許多傳銷公司會將相關內容彙整成「事業手冊」,然後藉由在參加契約中的條款(例如:除本書面契約所記載之條款外,本公司「事業手冊」中之相關內容,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使事業手冊也具有約束當事人的契約效力。

另須注意,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13,多層次傳銷事業必須交付書面契約,故倘傳銷公司同時訂有參加契約及事業手冊,兩者皆必須以書面交付予傳銷商。

<Top>

6.3不當傳銷行為之實例說明:

<Top>

7.何謂傳銷商之猶豫期間?加入多層次傳銷後可以退出退貨嗎?(多層次傳銷管理法§20、21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7、8)

答:

<Top>

7.1 辦理多層次傳銷事業退出退貨之存證信函範例。

多層次傳銷傳銷商猶豫期間內解除或終止契約範例
多層次傳銷傳銷商猶豫期間後終止契約範例

<Top>

7.2傳銷公司倘對傳銷商作出停權處分,也可適用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退出退貨規定嗎?(多層次傳銷管理法§14第4款)
答: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21條是指「退出型」退貨,即傳銷商依自己意願決定離開傳銷組織,進而以書面方式向傳銷公司主張解除或終止契約,並要求傳銷公司依法受理退出退貨。

倘若是因為傳銷商違反傳銷公司的營運規章或契約約定,導致傳銷公司對於傳銷商主張解除或終止契約,後續之「停權型」退貨,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4條第4款規定,傳銷公司只要將後續處理方式明訂在契約中即可。因此,就算傳銷公司在契約中約定不受理除權處分之後的退貨,也是法律所允許的。

<Top>

7.3未依法辦理退出退貨之常見類型有哪些?(多層次傳銷管理法§20~23)

答:

<Top>

8.傳銷商加入多層次傳銷應注意事項有哪些?

答:

8-1
8-2
8-3

<Top>

更新時間:2015-06-08 17:2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