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7 - 公平交易委員會30週年紀念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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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th ANNIVERSARY 公平交易委員會三十週年  在 88 年個人剛從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 到行政法院(89 年改制為最高行政法院) 不久,第一次審理《公平交易法》行政訴 訟事件,讓我留下很深的印象。這件個案 的事實大致上是:甲公司利用丙證券承銷 乙公司股票的機會,取得乙公司董事過半 數席次。公平交易委員會認為,甲公司對 乙公司具有直接或間接控制關係,符合事 業結合型態,但甲公司並未提出結合申請, 公平會經過調查後,對甲公司裁處罰鍰。 這種行政機關主動調查證據及綜合許多間 接證據認定事實的過程,和個人辦理民事 審判的經驗,差別很大。此案審理過程, 使我對公平交易法制有更進一步瞭解,並 對於行政訴訟之辦理有深層的幫助。 104 年《公平交易法》修正,規定對 公平會作成的行政處分不服,不必經過訴 願,就可以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此一法制設計,和司法機關廢除法官裁判送 閱制度,有異曲同工之妙。裁判送閱制度的 廢除,使憲法規定的法官獨立審判完全落 實;《公平交易法》的修正,則使公平會的 獨立機關地位精準的確立。          最高行政法院院長 吳明鴻 公平會成立 30 年來,各項成績非常 傑出,但行政處分作成後,難免會因人民 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若能經行政法院裁 判而確定處分之適法性,推升整體制度越 趨周延,亦是國家和人民的福氣。個人以 為公平會的行政處分,若在行政法一般法 律原則(如比例原則、明確性原則⋯⋯) 的適用、裁量權的行使及處分理由的詳實 記載方面多加著墨,並因應 111 年 1 月憲 法訴訟法的施行,加強對憲法所規定人民 權利的保障,配上已有的公平交易法律專 業能力,必定能夠繼續創造美好成績。 個人從工作經驗,深切體認到堅持獨 立判斷的可行性及必要性,在此誠摯的祝 願公平會繼續堅守獨立的精神,充分發揮 知能,為國家人民謀求最大福祉。 堅守公平法獨立超然,謀求全民最大福祉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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