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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成立之宗旨、依據及其性質為何?

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成立之宗旨、依據及其性質為何?

答:
(一)為建構完整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制,加強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管理與監督,「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於103年1月29日公布施行,取代舊時依據公平交易法及其授權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又為保障經報備多層次傳銷事業及其傳銷商權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於第38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公平會)應指定經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捐助一定財產,設立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以辦理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權益保障及爭議處理業務。另同條第5項規定:「保護機構之組織、任務、經費運用、業務處理方式及對其監督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因此,公平會乃研訂「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業於103年5月19日發布施行),俾使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之設立及監督管理有所依循。
(二)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為一具有公益性質之財團法人,由全體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其營收比例,繳納一定金額,設立基金(傳銷商部分非強制繳納,但未繳納者,不受保護),立於專業、公正之第三人立場,調處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其傳銷商間之民事爭議。其依據之法規、設立目的、業務內容、主事者等,與業界既有之公會、協會並非相同。該專責機構之成立,除提供解決多層次傳銷民事糾紛之專責調處管道外,藉由該機構之順利運作,亦將有助於形塑健全及良善之傳銷行業形象。

 

更新時間:2019-04-01 17: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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