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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違反公平交易法的事業,被害人可否對其提出損害賠償之訴?

對於違反公平交易法的事業,被害人可否對其提出損害賠償之訴?

(一) 依據公平交易法第29條規定,事業如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被害人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並得請求防止之。此外,依公平交易法第30條規定,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 事業故意為侵害行為者,被害人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時,得向法院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以不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3倍為限。侵害人如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者,被害人得請求專依該項利益計算損害額。

(三) 前述所稱「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為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而被害人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向法院起訴時,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登載新聞紙。

更新時間:2015-11-09 11:3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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