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 - 公平交易委員會112年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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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要結合案件處理情形
◆統一與家福結合案
案緣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統一企業公司)與統一超商
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超商公司)目
前共計持有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家福公司)40% 股份,統一企業公司與統一超商公司擬以 290 億元取得家福公司其餘 60% 股份,結合完成後統一企業公司將持有家福公司 70% 股份,統一超商公司將持有 30% 股份,家福公司將成為統一企業公司控制之子公司,符合公平交易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款 及第 5 款之結合型態。另因參與結合事業之速食麵、乳品、茶飲及連鎖式便利商店服務之國 內市場占有率,及上一會計年度之全球與我國銷售金額已分別達同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2 款 及第 3 款之申報門檻,且無同法第 12 條之除外適用情形,爰向本會提出事業結合申報。
本案為各界矚目之結合案,考量統一企業公司併購家福公司案,對於民生消費、供貨商 及其他流通同業影響重大,本會於受理後,就著手進行審查程序,除詢問零售通路同業之關 切面向外,並邀集上游供貨商所屬相關公(協)會、學者專家、產業主管機關及消費者保護 主管機關充分討論,以廣納各界意見。
本案參與結合事業認為本結合案未改變既有市場結構,且可穩定家福公司之經營,維持 企業文化,保障員工及消費者權益,並提出多項承諾以促進整體經濟利益。但供貨商、零售 通路同業及各界對於本案仍有相關疑慮,如結合後參與結合事業的零售通路更為完整,市場 將更趨集中、統一企業公司在上游食品製造產業的重要地位會影響下游其他零售通路同業之 經營,及中小型的供貨商是否在交易上處於更不利的地位等。
針對上述疑慮,本會審慎評估詳加分析,認為本結合案之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 不利益,經過審議後決議不禁止其結合,但對參與結合事業附加負擔,以消弭本結合限制競 爭之疑慮。
本案統一企業公司在申報結合的程序中,主動提出保障中小型供貨商權益之強化措施, 並承諾多元進口商品經營方式、支持公益活動、支持有機商品與生態農法商品等,有益於整 體經濟利益。本會相信透過附加負擔不禁止此一結合案,能帶給業者、消費者、社會大眾多 贏的綜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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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二年重要工作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