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 - 公平交易委員會112年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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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112年年報 三、鬆綁結合管制,減輕負擔
(一)優化結合審查提升效率
經濟發展與科技創新帶動產業結構與發展產生變化,同業併購、異業結合與跨國兼併成 為事業資源整併,提升競爭力的重要策略。為確保事業結合不至產生市場過於集中、減弱或 限制競爭之情形,本會對於事業結合申報案件均審慎處理。
112 年本會收受結合申報案件計 42 件,處理結案件數 46 件(含前年度未結案件),其 中包括不禁止結合案 31 件,不予管轄、無須申報或資料不齊備而停止審議者 15 件(其中 不予管轄 13 件),112 年本會審查之重要結合申報案件包括:零售通路龍頭統一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與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之結合案、電信業遠傳電信與亞太電信之結合案、台灣大哥大 與台灣之星之結合案等,確實保護相關市場機能不被破壞,兼顧結合效益與市場競爭,112 年本會不禁止結合案件明細詳如附錄。
本會結合審查採分級審查制度,依照結合之限制競爭疑慮高低,分別適用一般作業或簡 化作業之審查流程。為提升審查效率,本會結合工作小組經充分聽取產業界的意見,112 年 提出結合管制相關措施修正案,鬆綁結合管制,包括修正「不適用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 項之結合類型」及「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結合申報案件之處理原則」,新增無須申報結合之 類型,擴大適用簡化作業程序之範圍,大幅減輕事業結合申報之負擔,並縮短結合審查所需 時間。另,同步廢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域外結合案件之處理原則」,爾後事業申報結合 案件不再因是否為域外結合而適用不同處理原則。
112年公告「不適用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結合類型」及「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結合申報案 件之處理原則」修正重點
新增無須申報 結合之類型
新增下列情形,亦無需向本會申報結合:
一、事業與原已存在控制從屬關係之他事業結合。
二、事業與他事業結合,且該等事業為同一控制事業之從屬事業。
三、事業將其持有之第三人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之一部或全部,讓與其具有
控制從屬關係之他事業。
四、事業將其持有之第三人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之一部或全部讓與他事業,
且該等事業為同一控制事業之從屬事業。
五、外國事業在我國領域外共同設立或營運合資事業而為結合,且該合資事業
不在我國領域內從事經濟活動。
擴大適用簡化
作業程序之案
件類型
針對結合交易金額未達25億元、相關結合事業於我國銷售金額均未達2億元 及被結合事業於我國未有銷售金額等3種類型,因對我國相關市場競爭影響較 小,明文得適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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