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公平交易委員會113年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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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113年重要案件處理情形    1、媒體業者及有線電視頻道業者未履行本會結合負擔案 案緣 99 年間大富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下稱大富媒體 ) 為取得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下 稱凱擘 ) 及其旗下 12 家有線電視系統,向本會申報結合。當時本會考量大富媒體與台灣 大哥大集團間形式上雖屬不同經營主體,惟其等關係密切,為確保結合後凱擘與台灣大 哥大旗下有線電視事業彼此獨立經營,避免凱擘在有線電視系統、頻道代理之市場占有 率增加,造成市場力量濫用或市場封鎖之疑慮,故於不禁止其結合之決定書中附負擔要 求大富媒體、凱擘及其所屬 12 家有線電視系統如未經公平會同意,不得與其他有線電 視系統共同經營,以及凱擘亦不得與其他有線電視頻道供應者 ( 含頻道代理商 ) 聯賣、 共同銷售頻道節目。 然經本會調查,凱擘旗下 12 家有線電視業者長期在未經本會同意之情況下,與其他 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在基本頻道採購、頻道租賃、客戶服務等有線電視重要核心業務共 同營運、共用人力資源;同時,凱擘在銷售代理之頻道節目過程中,亦與其他頻道代理 商共同銷售頻道,顯未履行上述結合負擔內容。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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