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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平交易委員會114年年報
山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00 萬元、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0 萬元及凱越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安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良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興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各 30 萬元罰鍰。
  廣告不實
5、不實誤導建物使用用途案
案緣民眾檢舉名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新力天 廣告有限公司銷售「名軒富麗」建案,於該建案第 6 層施作一間有臥室、衛浴設施、廚房及夾層的實品 屋,銷售人員並表示實品屋之建物將包含裝潢一併出 售。惟民眾購買後即遭建管單位拆除夾層,及對住宅 裝潢處以罰鍰處分,故認案關實品屋涉有廣告不實。
經本會調查後發現,該建案核准用途第 4 層至 第 8 層為一般事務所,惟實品屋之陳設讓一般消費 者印象為購買後可以作為住宅使用及施作夾層,但 實際上若施作夾層,或於第 4 層至第 8 層為住宅使 用,已違反建管法規。因此,本會認定該實品屋裝 潢夾層及住宅使用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規定,分別處名軒開發公司 150 萬元及新力天 公司 75 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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