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公平交易委員會114年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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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工作成果
  ◆不禁止離岸風電售電平臺結合案
案緣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日 月光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6 家事業均為再生能源需求者,擬共同經營離岸風電售電平臺(即台灣智慧電能股份有限 公司),以提升購電彈性。本案符合公平交易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結合型態,且 達到申報門檻,依法向本會提出結合申報。
本案審議過程中本會主動徵詢主管機關、上游風場開發業者、水平競爭同業、學者 專家等各界意見,認為由於離岸風電嚴格之買方採購資格等條件既已存在,不因結合前 後而有所改變,且再生能源銷售市場尚有太陽光電等其他能源、競爭者眾多,故尚不致 不向其他售電業及終端用戶供應,或以高於市場價格供應而形成投入封鎖效果,故現階 段尚無顯著限制競爭疑慮。經過審慎評估相關因素後,爰依公平交易法第 13 條第 1 項 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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