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公平交易委員會114年年報
P. 33
重要工作成果
(二)調高結合申報標準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超過一定銷售金額門檻之事業結合,應向本會申報結合,相關
申報標準自 105 年修正施行以來已逾 10 年,期間國內經濟環境及市場規模顯著變動。 因此,本會於 114 年檢討修訂「事業結合應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之銷售金額標 準及計算方法」,在考量國內生產毛額(GDP)成長、管制密度維持及行政效能提升 之需求,研議將全球銷售金額高門檻,由 400 億元調整為 500 億元;於國內銷售金額 高門檻,非金融機構事業由 150 億元調整為 200 億元,金融機構事業由 300 億元調整 為 400 億元;至於全球及國內低門檻部分,則由 20 億元調整為 30 億元,以符經濟發 展趨勢並降低事業申報負擔,鬆綁管制密度。上開修正內容於 114 年進行草案預告, 公開徵詢意見,並已於 115 年 1 月 21 日公告,周知各界。
事業結合應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之銷售金額標準及計算方法
新標準(115年公告版)
500億元
500
400
300
200
100
0
原標準 (105年版)
400億元
200億元
國內銷售額
(非金融機構)
30億元
20億元
400億元
300億元
150億元
全球銷售總額 (高門檻)
國內銷售額 (金融機構)
全球及國內 (低門檻)
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