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公平交易委員會113年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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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本會調查後發現,永慶公司經營的「永慶房屋」在直營區 ( 臺北市全區及新北市 板橋、新莊、土城、永和、中和、新店、深坑區 ) 與士林區、大安區、土城區及新店區 的不動產買賣成交件數占比,僅士林區達到 45%,直營區、大安區、土城區、新店區則 平均落在 35% 左右。因此,永慶公司系爭網頁及文宣刊載「成交市占 45%」,係就足 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規 定,處新臺幣 150 萬元罰鍰。 3、不實宣稱預留銀行貸款額度 案緣本會主動調查,發現陞禧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下稱陞禧公司 ) 於 113 年 9 月網 頁銷售「陞鎂園」建案,廣告刊載「已預留華南銀行貸款額度」、「華南銀行信託保證」, 涉有廣告不實情事。 系爭廣告給人的印象為民眾購買該建案,可以獲得華南銀行預留的貸款及擔保信託 保證。然經本會調查後發現,陞禧公司並無與華南銀行簽訂預留貸款額度或信託保證相 關文件。因此,陞禧公司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 處陞禧公司 40 萬元罰鍰,本件亦是本會首度針對建商宣稱銀行貸款額度及信託保證廣 告不實,進行裁罰之案例。 4、銷售預售屋要求先付定金才可攜回契約書審閱案 本案緣起本會執行「數位匯流新時代之不實廣告及不動產查察計畫」過程中,發現 博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下稱博元公司 ) 及巨豐旅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下稱巨豐公 司 ) 於銷售「雍 一方」預售屋過程,要求購屋人須先給付定金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 書攜回審閱。 由於預售屋尚未具體成形,購屋人於交易前可取得的資訊相當有限,建商或代銷業 者如利用所擁有的資訊優勢地位,要求購屋人須先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才提供契約書 攜回審閱,則該收取定金行為,將陷購屋人處於資訊弱勢的不利地位,影響購屋人作成 交易決定,同時對於其他依法令規定提供契約書予購屋人攜回審閱的競爭同業,形成不 公平競爭。本案經過調查,認為博元公司與巨豐公司所為係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 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規定,分別處博元公司 500 萬元罰鍰、巨豐公司 100 萬元罰鍰。 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