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5 - 公平交易委員會30週年紀念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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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   30th ANNIVERSARY 公平交易委員會三十週年 行為提高其罰鍰上限,不受法定罰鍰最高 金額之限制。即其處罰得以事業上一會計 年度銷售金額的 1/10 以下為裁處金額。其 銷售金額愈高,罰鍰金額得為愈高,讓業 者深刻警惕獨占濫用及聯合行為處罰的嚴 重性。 第 6 次修法則將《公平交易法》進 行全文修正。調整「限制競爭」與「不公 平競爭」章中所規範行為之條文,並加倍 提高限制競爭行為之罰鍰金額及延長其裁 處權時效為 5 年,且業者不服公平會的處 分,免經訴願程序可直接向行政法院提出 訴訟。 第 7 次修法則增訂「反托拉斯基金」 的設立及基金來源與用途。此對公平會來 說十分重要。因為公平會的年度預算總額 常受限制或刪減,影響業務之執行及發展。 因此,透過罰鍰部分收入成為反托拉斯基 金,將較有充裕經費來經辦業務。 建構宏觀視野智庫,傳播競爭理念及促進 執法進步 105 年 2 月與同道們共同成立台灣公 平交易法學會,目的在建構一個學理與實 務結合的平臺,促進執法機關的進步,並 透過學會活動來培養對競爭法有興趣的人 才,且介紹及認識外國法制與實務之發展, 讓臺灣與世界主要貿易國家在自由及公平 競爭秩序中並驅發展,尤其海外臺商在遇 到反壟斷法問題時,能有一求助諮詢管道。 未來,期待公平會能善用反托拉斯基 金,跟國內大學及學會進行長期合作,委 託其協助進行執行業務時所需之各種產業 調查、特殊問題解決方案之意見提供、跨 國性企業於國際發生競爭法之重大實務案 例之系列研究等,彌補人力不足問題,並 擴展執法之國際性視野。 現今電子科技使商業競爭模式日新月 異,將影響整個交易行為及產業體系之發 展。競爭法基本規範之原則雖不會有重大 變更,但執法程序上及技術上需再作調整, 並加強競爭法理之闡明,與實證數據之論 證方式,若能透過學界整合現有之競爭政 策資料庫進行長期之比較法研究,將使公 平法之規範及執法,發展為視野更為宏觀 的競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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