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4 - 公平交易委員會30週年紀念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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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回顧與期許    公平法先行者 建立及維護自由及       公平競爭之交易秩序  在德國留學時領悟解決市場獨占壟斷 問題,不是憲法第 144 條所定企業應屬公 營或私營問題,而在於有沒有競爭機制來 制衡濫用,因而開啟對競爭法的研究。62 年返臺在臺大任教,開授「經濟法導論」 課程,積極介紹競爭法理念及外國法制度。 當時正值臺灣經濟政策從「進口替代」 轉為「出口導向」,並隨著自由貿易經濟 思潮,學者呼籲開放市場、解除管制、自 由競爭,政府亦漸採取「自由化、國際化」 的經濟政策,70 年 6 月經濟部遂委託我草 擬《公平交易法》條文。 因而參酌德國、美國、日本法規與實 務經驗及學說作為藍本,於 71 年 4 月提 出草案。將德國、美國、日本對於「限制 競爭」與「不公平競爭」通常是以兩三部 法規分別規範者,將其合併於一法。蓋當 時國內常見獨占濫用、聯合行為等限制競 爭及不實廣告、仿冒等不公平競爭現象, 又無適當主管機關及法令可管,便將這些 行為之規範,整合為《公平交易法》條文 做為執法依據,並設置一個依法獨立行使 職權的主管機關,冀望《公平交易法》能 由秉持專業、獨立並公正之機關執行。 再者,草案中曾借鏡外國法律可透過      台灣公平交易法學會理事長 廖義男 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是同業公會,於企業為 不公平競爭行為時,該團體本身雖未受到損 害,但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或該產業的公平競 爭秩序,得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請求不作 為來遏制不法行為。雖然草案這些條文並未 被納入《公平交易法》,但後來在 76 年參 與起草《消費者保護法》時,便將其納入, 使消費者保護團體得以自己名義為維護消 費者權益提起訴訟,並已成為現行法。 八次修法沿革,屢有創舉 《公平交易法》從 81 年開始施行後迄 今,共歷經 8 次的修法,使法律日趨完善。 前 4 次修法都以施行後累積之執法經 驗並為貫徹「法律保留原則」所作之修正。 而較近之第 5 次、第 6 次及第 7 次的修法, 則具有重要意義。 第 5 次修法引進外國寬恕條款,於 公平會尚未發現業者有聯合行為或於調查 時,若有參與該聯合行為之業者向公平會 檢舉並提出事證及協助調查者,得免除或 減輕其罰緩,使違法之聯合行為容易被發 現及瓦解。 此外,還有懲罰金額與銷售金額連動 性之規定,對情節重大之獨占濫用及聯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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