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公平交易委員會30週年紀念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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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1   30th ANNIVERSARY 公平交易委員會三十週年 獨占事業名單,以發揮預警作用。 然而產業環境變化迅速,事業發生 違法行為與公告時間可能存有落差,須重 新調查市場資料加以認定,因此公平會於 88 年 2 月 3 日第 1 次修正公平交易法時, 即刪除獨占事業公告規定,讓公平會得以 即時依據調查資料如市占率、銷售金額 等,直接裁處違法獨占行為,也免除因市 場變動導致事業應列而未列或不應列卻列 入的情形發生。 ■ 91 年─獨占認定回歸母法,事業 再無模糊空間 獨占事業的認定範圍原訂於公平交 易法施行細則,因此導致外界偶有質疑聲 浪,認為法條內容實質限縮了獨占事業認 定範圍。 於是公平會納入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法規命令不逾越法律授權範圍與立 法精神」之意旨,於91年2月6日增訂 公平交易法第 5 條之 1(原條文移至第 8 條),將施行細則對獨占事業認定範圍的 補充規定如市占率及銷售金額等,提升至 母法位階,強化其正當性及重要性,事業 也必須正視獨占認定範圍,認清自己在產 業內占有的優勢及地位。 ■ 100 年─增訂加重處罰條款,遏止 不當獲利 為了實現公平正義,對事業產生嚇阻 作用,避免發生事業罰鍰金額與不法獲利 額度差距過大的情形,公平會於 100 年 11 月 23 日公平交易法第 5 次修法時,增 訂第 41 條第 2 項「加重處罰條款」(原 條文移至第 40 條第 2 項),事業違反獨 占禁止行為及聯合行為且情節重大者, 得處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 10% 以下罰 鍰,於 101 年 4 月 5 日訂定施行子法—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10 條及第 14 條情 節重大案件之裁處罰鍰計算辦法」(104 年 3 月 6 日更名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9 條及第 15 條情節重大案件之裁處罰鍰 計算辦法」),明定情節重大、上一會計 年度銷售金額、罰鍰額度、基本數額等定 義,及罰鍰調整因素等事項,以利公平會 明確執法,維護市場交易秩序。 ■ 104 年─產經結構變遷迅速,銷售 金額門檻隨之放寬 公平會自 81 年開始,就為獨占事業 的認定設立了一條基準線,只要事業上 一會計年度總銷售金額未達新臺幣 10 億 元,即可被排除在獨占事業名單之外,然 而國際情勢帶動國內產業結構快速轉變, 若過度限制對市場競爭影響不大之事業的 經營活動,反而容易影響整體經濟發展。 因此公平會評估我國經濟發展與產業結構 變化,同時考量對獨占事業管制行政資源 分配的妥當性之後,於104年2月4日 修正公平交易法第 8 條,改為另行公告銷 售金額門檻,並授權公平會得視經濟發展 變動情形,適時調整公告金額。 其後公平會於 104 年 3 月 4 日公告, 訂定上一會計年度事業總銷售金額未達新 臺幣 20 億元者,該事業不列入獨占事業 之認定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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