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公平交易委員會30週年紀念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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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3   30th ANNIVERSARY 公平交易委員會三十週年 訴訟和解之後,公平會與經濟部、科 技部成立跨部會工作小組,持續追蹤高通 產業方案各項計畫的執行情形,定期召開 會議進行監督與檢核,以有效形塑行動通 訊產業良好的競爭環境,並對我國半導體、 行動通訊及 5G 技術發展等產生正面影響。 審查事業結合申報  預防大鯨魚撼動市場 事業結合,有助於擴大規模,降低生 產成本,提高生產效率,促進事業創新發 展,以迎接市場競爭的挑戰。然而,當一 定規模以上的事業結合,導致市場結構趨 向獨占、寡占時,因經濟力的集中,可能 有限制市場競爭的疑慮,一旦資源集中在 大鯨魚手上、對小蝦米予取予求時,將不 只危及小蝦米的生存,就連整個經濟生態 都將隨之產生劇變。 為防止以上弊害的發生,公平交易 法立法時即設有事業結合市占率達法定百 分比,或銷售金額超過公告數額者,應提 出結合申請的門檻規定。公平會在 81 年 成立時,除研訂結合的申請門檻及評估標 準,其後則依執法實務經驗,參考各方意 見,兼衡酌我國經濟發展歷程,一方面配 合修法修正相關處理原則,使申報及審查 程序更公開透明;另一方面創造友善的 申報環境,協助事業辦理結合申報,並以 謹慎的態度評估、審查,降低結合對競爭 的負面影響,營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環 境。 因應時代變遷,優化申報 審查機制 ■ 91 年─順應國際趨勢,放寬事業 結合管制 80 年代我國經濟快速成長,帶動了 產業版塊遷移及結構調整,而於 90 年召 開的「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產業分組會 議結論也呼應這樣的變革,要求政府應順 應國際趨勢,秉持簡化程序、排除障礙及 提供適當獎勵原則的共識看待企業併購、 協助提升企業競爭力。 因此公平會於 91 年修法,結合規範 由「事前申請許可制」改為「事前申報異 議制」,審理期間也由原來的 2 個月,縮 短為 30 日,同時放寬事業結合申報門檻, 銷售金額由「單一門檻」(新臺幣 50 億 元)改為高低雙門檻制,並就金融事業及 非金融事業分別訂定不同標準。 也就是說參與結合事業上一會計年度 銷售金額超過「高門檻」(金融事業高門 檻為新臺幣 200 億元、非金融事業高門 檻為新臺幣 100 億元),且與其結合事 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低門檻」 (新臺幣 10 億元),才須向公平會提出 結合申報,使規模小且對市場競爭影響輕 微或不具影響性的事業結合能不經申報便 迅速展開,及時抓住市場商機。 ■ 95 年─設立分級審查制度,縮短 審查期間 為了進一步落實結合申報異議制的管 制精神,經參考國外執法趨勢,並考量我 國經濟特性,公平會於 95 年 7 月 6 日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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